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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开发模式创新
现阶段,综艺节目衍生产品的开发日益多样化,在泛娱乐背景下,除了打造同源衍生电视节目,节目在跨界模式的打造上也更加具有灵活性,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系列图书出版领域,由文化节目延伸到全综艺领域。早期综艺节目内容的图书开发主要集中在文化节目,随着产业链的进一步成熟,节目图书的出版也从文化综艺延伸到普通综艺领域,各类热播节目纷纷围绕节目内容、节目嘉宾推出系列图书。如金鹰报刊社旗下的芒果图书,就以湖南卫视综艺节目为依托,集结出版了《爸爸去哪儿》系列、《我是歌手》系列、《花儿与少年》系列、《变形计》系列等近40册图书,进一步推动着节目内容商业价值的扩大。
第二,在综艺大电影领域,粉丝经济下出现两极分化。2009年,天娱公司以音乐选秀节目《快乐男声》为题材,拍摄了歌舞片《乐火男儿》。随后《我们约会吧》、《中国好声音》等综艺节目又相继衍生出电影作品。2014年初,《爸爸去哪儿》同名低成本电影6.95亿的票房成绩,展示出中国综艺节目和电影市场所蕴含的惊人潜力,给电视媒体界带来了极大的信心。在短期快速的盈利模式下,节目改编电影在口碑和票房上都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少数电影能够名利双收,成为圈钱利器,但大部分还是在高调宣传后石沉大海,悄然下线。
第三,在跨界电商领域,呈日益升温的跨界趋势。电视跨界电商,是打造电视媒体价值生态绕不开的环节。新媒体时代,激烈的媒体竞争环境对综艺节目内容变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通渠道、建立平台跨界电商,成为开辟节目盈利新蓝海的有效方法。从2014年《舌尖上的中国》节目试水各大电商打造同步购买,到《十二道锋味》、《鲁豫的礼物》等节目探索T2O模式(TV To Online),再到2015年《女神新装》借助微信摇一摇实现电视+电商+通讯工具串联的勇敢尝试,综艺节目跨界电商日益升温。
第四,手游APP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官方标配。手游APP是综艺节目跨界衍生产品开发最为热门的领域,自2013年江苏卫视在《一站到底》同期推出的《一站到底PK版》以来,《爸爸去哪儿》、《非诚勿扰》等各类热播综艺节目纷纷上马官方手游,进行粉丝的深度互动,拓宽节目的价值外延。
开发模式中的缺憾
我国综艺节目衍生产品开发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商业基础、模式流程、产品细节等方面都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导致诸多产品推向市场后并没有掀起预期的商业效应。
在急功近利的电影改编方面,淡化票房概念,强调节目盈利多元化,打造品牌效应是诸多节目着眼电影改编的目的,虽然屡有尝试,但这一开发模式并不成熟。虽然有《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影片以黑马之势不断刷新电影票房新高度,但多数综艺改编电影票房并不理想,特别是《中国好声音之为你转身》、《我就是我》等电影的惨淡下线,更是和同源节目《中国好声音》、《快乐男生》的热播形成了巨大反差。在急功近利的行业投资环境下,电影制作周期短、故事情节粗糙、上映时间延迟、节目粉丝与电影受众重合度低等,是大多数节目改编电影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电商通路的摸索上,电视+电商的模式,是未来电视媒体跨界的重要趋势,通过手机APP引导用户流量,打造电视媒体、电商平台、品牌卖家三位一体的闭合产业链,实现多屏合一,是电视媒体跨界电商的总思路。但在具体形式的打造上,这一模式更多停留在概念和宣传的阶段,在产品分成、用户积累、数据联动、平台内容规划等方面尚处于摸索期。
在综艺节目游戏开发领域,虽然依附综艺节目的手游遍地开花,但不得不承认,仍有相当一部分节目同名游戏在界面设计、用户体验等方面存在诸多“硬伤”,大部分游戏都存在质量低劣,可玩性、游戏性较差,缺乏创新,市场游戏竞品众多,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在产品营销上也缺乏同源节目的互动。许多综艺节目同名手游甚至成为“秒删游戏”,面临着刚下载就被删除的命运,口碑极差,节目播出结束后便销声匿迹,后续产业链打造艰难。
改进与完善
电视综艺节目类型与内容的多样性使得电视媒体与传统产业、新媒体产业的跨界合作有着无限可能。要想打造成功的跨界衍生产品,实现节目内容价值的开枝散叶,除了要关注节目自身质量,还要从一致性、专业性、多元化角度考虑衍生产品打造的品牌化和产业链开发的可续性。
电视综艺节目衍生产品的跨界打造,要与该品牌的母体在受众群体定位以及品牌形象上保持一致性,通过电视节目品牌的强势传播,实现广告效应。通过衍生产品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提高节目的用户黏性,达到节目的互动宣传效果。可以尝试通过内容营销,将节目衍生产品植入到节目内容当中,实现有效宣传,如《爸爸去哪儿》节目中设置的嘉宾现场玩手游的小环节,就大大提高了同名手游的知名度。
关键词:钢结构,施工总承包,资质,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TU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钢结构建筑与传统建筑相比,存在着显著的优势,近20年来,钢结构建筑作为集成的建筑产品,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和桥梁建设等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系统采用钢结构体系。在大量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中,钢结构部分造价占整个工程的造价比例已普遍高达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左右。现行的房建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钢结构建筑的施工管理要求,钢结构技术含量较高、对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施工手段、设备有特殊要求,房建总承包企业在实施钢结构工程总承包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资质的限定,一些总包企业承接钢结构工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层层压价,造成工程粗制滥造、为工程质量埋下事故隐患。
2. 钢结构行业现状
我国钢结构行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猛发展,已形成多元化钢结构市场,应用领域不断扩大,钢构行业已具有相当规模,钢构企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一批集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为一体的龙头企业,为钢结构在我国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
钢结构的发展前景广阔,从西部大开发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策的实施使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到奥运场馆、亚运场馆、上海世博场馆、大运会场馆等各类场馆的兴建,以及目前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纷纷上马等,均为建筑钢结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在建筑钢结构行业前景被一片看好和巨大市场潜在商机的利益驱动下,原有钢结构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越来越多的跨行业企业正源源不断地涌入建筑钢结构行业,客观上加剧了钢构行业竞争的持续升级,但也将推动着中国钢结构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3.如何做强、做优、做大钢构产业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钢构企业的分布区域比较稳定,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京津、闽粤地区。但是,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市场导向,越来越多行业将目光投向钢构产业及钢构企业,加速区域布局,跨区域、大规模扩张,旧的产业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区域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我们应站在全球发展的大格局中找准产业发展定位,明确产业发展目标,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对接新一轮世界产业调整及产业转移,来谋划产业发展新布局。
3.1要高起点谋划产业发展布局
(1)以政策为导向的产业布局
① 国家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为建筑钢结构行业的发展确立了大背景。越来越多的钢结构企业都把目光投向了西部、华北、东北以及长三角、珠三角、闽南金三角一些集中地区,这些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以其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国钢结构企业大显身手提供宽阔的舞台。
② 把握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机遇,利用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加入到国际市场的竞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要想在金融危机中成为赢家,在危机中获得新的发展,必须抢摊国际市场,尽早完成对国际市场拓展布局。
(2)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布局
① 要以项目带动来形成市场布局。
② 要打破单一的制造企业格局,实现产业链多方共赢的企业集群。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企业竞争已由市场价值链竞争转为产业链上企业阵营的竞争,这种演变过程中,胜出的企业将不再是单一的制造企业,只有深化战略联盟体系,形成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合作链条,以大企业为骨干、中小企业互动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实现能力的新层次增长,才能不断推动钢构产业发展上规模、上层次、上水平,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全球竞争的进程。
3.2 大气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当前,按照提升质量、树立品牌、优化产量、扩大总量、盘活存量战略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加工工业向先进制造业升级。只有在壮大产业实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分工层次上下工夫、求突破,才能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大的产业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是钢构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1)以现代化的装备实现集约化生产。要提高工业化水平,特别是新型工业化水平前提是我们的装备水平要提高,钢结构企业是建筑的制造厂,也是施工和生产厂家,没有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没有精密的制造设备是行不通的,所以要高度重视装备现代化。
(2)钢结构要进行系列化的研发。轻钢系列、重钢系列、空间结构系列、钢结构住宅系列、钢结构配套产业系列,要进行系列化的研究、系列化的研发,不能单一。
(3)以精细化管理作为手段。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注重生产、加工、营销的每一个细节,以获得列高的效益、效率,更强的竞争力。
(4)建立钢结构标准化体系。标准是非常关键的,要创新,要推广使用,没有标准是不行的。有种说法不无道理“三流企业卖劳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的企业才卖标准”,标准在企业化、信息化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3.3 建立钢结构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钢结构的市场运作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为保证建筑业正常有序运行的一项基本市场准入政策,对规范建筑市场无疑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按照目前的资质管理规定,建筑钢结构企业属于专业承包类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档级,这个资质管理在建筑钢结构市场的起步与培育阶段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建筑钢结构市场的逐步成熟,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已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较大程度上已制约着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持续发展。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主体结构不得转包,由于钢结构技术特点和专业要求,钢结构建筑的主体只能由钢结构企业承担。但由于建筑企业资质设定的局限,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转包,工程承包主体不清、管理关系不顺、责任不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钢结构企业有着制造和建筑的双重属性,决定着其有别于其它单纯建筑企业的独立性,在钢结构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中反映出来的差异性也是非常明显的。按照目前的资质管理规定,一幢建筑只要地面及以下部分为土建,哪怕地面以上部分全部采用钢结构体系,整个工程就归为土建,总承包就相应地交给有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来管理。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尚不具备钢结构工程技术、加工制作条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在这些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履行好法定的总承包管理职责。而建筑钢结构企业作为这些项目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虽已积累了有关工程管理的丰富经验和能力,但由于受到资质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许多钢结构工程实际上也全部由钢结构企业承担完成,相当一部分有实力、上规模的钢结构企业通过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配合,已经具备对钢结构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能力,能够从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工作,解决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条件基本成熟。
4.结束语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目前已迫切需要增设建筑钢结构企业的总承包企业资质,来承担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材料采购、工厂制作、安装施工的全过程总包管理。让建筑钢结构企业来总包管理钢结构工程项目是较为合适的,一方面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建筑管理接轨的要求,并更能体现和发挥建筑钢结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来实施好这些钢结构项目,以促进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建筑法》所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法律要求。再者,从技术和现场配合管理上,建筑钢结构总承包企业可根据注册资金多少、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状况、工程业绩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档级,各档级企业均应严格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总承包管理活动。通过渐进、分步实施方式解决部分具备条件的有实力、上规模钢结构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质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推行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路子。推动钢结构行业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兵同志在2009年全国建筑钢构行业大会上的讲话《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钢结构行业新型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2]王彩玲、杨仁华《关于钢结构建筑的全景和发展趋势研究》.
关键词:司法考试;民商法;教学
【中国分类法】DF815
随着法学教育的进行,司法考试已对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民商法的教学中,要重视起司法考试中对相关课程的考试要求,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教学老师也要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从教学理念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注重教学的有效性,为当前司法考试视域下的民商法教学积极探索先进的教学方法。
一、司法考试视角下民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欠缺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直以来,我国民商法教学都过分注重向学生教授逻辑严密的、系统的理论知识,却忽视了学习过程中对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和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造成了学生缺乏思考和解决民商法律问题的能力。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能够从事法律事务的实用性人才,没有一定的法律实务技巧培训和社会生活阅历以及实践经验,就难以胜任法律事务工作。法律理论的形成过程是从现实世界到抽象的法律世界再回到现实世界的过程,源于现实世界并服务与现实世界,民商法在内的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也是一个从现实世界再到民商法的世界最后又回到现实世界的想象过程,与现实联系紧密,司法考试中的关于民商法的命题大多源于现实生活,而在校的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没有社会生活阅历,不能正确地“裁判”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1]。
(二)批判型的民商法课堂教学不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我国法学专业的传统授课方式是经院式教学模式,重理论轻实践,授课教师的讲授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概念的抽象解释,不太关注实务问题。这种经院式教学模式的确对于法学知识点传授有用,但以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仍存在很大的弊端。另外,经院式的教学模式具有批判型的特征,对现行的法律规定持批判的态度,并用其他国家的对应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分析,这种教学模式虽有利于学生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习惯,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易造成学生知识的负迁移,导致学生不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务问题,因为司法考题中含有大量的理论上需选此选项,应用上则需选另一选项,会让学生无所适从。
二、司法考试视角下的民商法教学改革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授课教师
民商法课程分为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在民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学校应相应配备“专门”的教师授课,各自管理自己范围内的课程教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比存在很大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更重理论轻实务,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喜欢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而不注重细节教育,这种弊端应通过设置专业的民商法司法考试教师授课来更正,学校应开设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的法学院,在法学院授课的教师应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的授课教师可以只考试题中的卷三,授课教师在司法考试中获得高分也可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吸引学生更努力学习民商法学知识[2]。
(二)建立“二元式”的课程体系
经过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民商法课程体系已基本成熟,主要课程有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3],司法考试视角下的民商法课程体系设置有两种方案:一个方案是不改现有的民商法课程体系,而在现有的课程基础上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将现有的民商法课程进行压缩,并再增设一门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使法学的学习可以形成一种“理论课+应试技巧课”的“二元式”课程体系。司法考试是种综合性考试,应试者必须运用民商法的课程知识来回答,如果在现有课程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学生对民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所以第一种方案不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第二种方案,压缩民商法学的课时,用剩余课时作为司法考试课的课时,传授司法考试应试技巧,而适当的压缩民商法课程对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理念知识等不会有实质性影响,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
(三)授课内容有“重点”
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在授课过程中必须有所选择和舍弃,对于授课教师而言,首先要选择合理的授课内容,授课教师经过对司法考试大纲的分析和对历年司法考题的总结,进而确定课堂的授课重点。纵观民商法知识的逻辑体系,需把握住授课的重点在于民法而不是商法,因为民法的原理是商法的理论基础,学生在学习中要培养民法思维,然后去理解商法制度。还要把握住民商法的部门法中合同法为重点,因为其他部门法中的制度以合同法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也以合同纠纷居多,所以授课教师应将合同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授[4]。
(四)实施案例教学
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考试题目案例化,更多的考察考生是否能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生活中问题的能力。司法考试的核心是法条,但是学生机械地对发条进行死记硬背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成绩,苏浙司法考试的发展,“案例化”考题越来越多,往往以实践中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景为背景,网罗了现实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授课教师要多进行案例教学,让学生学会运用民商法的基础理论联系实际中的问题去完成司法考试的考题,进而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庭辩解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视角下的民商法教学改革要以司法考试为基础,通过设立专门的授课教师、建立“二元式”的课程体系,将司法考试的辅导课加到平时的民商法学习中,民商法授课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也要有重点,在教学过程中,多加入案例教学,使学生能联系实际生活,并运用民商法的基础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提高学生民商法课程的学习和在司法考试中的运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石纪虎.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03:105-108
[2]林曦.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的调适[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06:121-124
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主流去向———实务界而言,法学本科教育过于学术化和脱离实践了。而作为法学教学中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则对增进学生以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意义重大。就法学教育极为发达的美国而言,其教育的实用性就极强。“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毕业后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的教育理念值得我国法学教育效仿,且最简单有效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以案例是教学平台,教学过程围绕案例展开。学生通过研究、分析、讨论案例,可以将所学法学知识和原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经过不断演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定得到较大提高。同时案例教学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原本枯燥的课堂活跃起来。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能够得到大量的锻炼,展现自己的才华。对案例的解读与讨论,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进行热烈的辩论。通过对案例的辨析和讨论,学生的表达能力会有很大提高,也增进了自己对专业的高度自信,案例教学非常有利于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的培养。
案例教学之方法
就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的现实条件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应遵循选择合适的案例、课前认真准备、进行案例讨论、课后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步骤。对于合适案例的选择,主要需注意三个方面,即:一、案例的新颖性;二、案例的典型性;三、案例的多样性。对于案例的具体展开,需注意学生是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体,教师起到的是主持人的作用。教师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进来。除了引导学生积极发言,也要让学生注意倾听别人的分析和见解,再对比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认识更深刻和全面,从而形成良好的讨论氛围。教师要把握讨论的主题不要偏离教学的正常轨道,讨论内容与案例所涉理论内容相关。讨论完毕后,教师的总结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在具体案例材料的选取上,可以参考近年来出版的各类教学案例汇编教材、判决汇编教材、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汇编等。近年来法学案例常见于各种媒体,有些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和学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选用这些案例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相关理论问题。以上述原则选取的案例,笔者在本人实际教学中使用的效果反映良好。
司法考试检验法学教育之质量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2-0010-02
自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给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危机;但是,如果能够化挑战为动力,抓住机遇,进一步探讨形成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寻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法学事业。
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也得以恢复。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如下特色:以学科为主导,重视逻辑推理与规范分析,尤其重视理论分析。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国高校各个法学院系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各类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百花齐放局面正逐渐被打破[1]。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和其他本科专业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课本知识的单向教育为主,课堂教学主要讲解各法学课程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结构,这与侧重法条、司法解释和实际应用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相径庭。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巨大引导作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甚至“价值贬值”,法学教育的困境由此产生。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部分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逐渐变成应试教育。
二、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
近几年,在校本科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一般是在大四上学期刚开始的9月中下旬。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拿出整个大三全学年时间复习迎考,甚至从大二年级就开始准备。在复习迎考期间的大三两个学期,无论选修课还是必修课,专业课还是公共课,只要与司法考试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都会受到学生的冷遇:要么上选修课者寥寥无几;要么在课堂上,部分学生不听教师讲课,而是专心看司法考试资料。学生最热心的是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听课的劲头大。
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中,大多是学生主导型:学生的评价在教师教学评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部分教师可能会屈从学生司法考试的需求,对教学内容作重大调整:即使是法学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甚至是重点基础理论内容,只要是司法考试基本不考或很少考到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地点一下或者干脆放弃。“很多教师放弃了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转而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运用最实用的题海战术,为司法考试做准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2]。
我们曾经对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做过调查与统计:近几年来,学生上培训班的课程量已接近甚至超过课堂教学的总和;对一个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其大多数法学知识来自于司法考试资料或培训班,绝大多数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因此,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几乎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其实质就是一种“应试教育”。
应试式法学教育对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消极影响也不能漠视。国家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选拔人员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它侧重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考核。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是专业、职业和法学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它目的是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本科法学教育教学目的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是不同的,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全面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删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而仅仅局限于十几门司法考试科目,甚至将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那么就不能构建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是支离破碎的,本科法学教育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长此以往,这种应试式法学教育不仅不能保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训练学生具有真正的思考、判断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导致整个法律从业者法律素质的下降,繁荣我国法学事业的目标更是无法实现。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的应对
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最佳应对办法是自身的改革。本科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和谐”,首先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有一个完整的把握。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3]。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法学教育面临的两项根本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本科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必须兼顾学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本科法学各科教学内容在保持学科特点的基础上,要尽量涵盖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内容,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司法考试内容进行重组与更新。法学教育可以借助司法考试带来的机遇,改变长期以来本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规范分析以及缺乏实践的弊端,适当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对规范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训练,相应延长有关实践环节课时。
(二)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改革本科法学教学方法,是解决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矛盾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科法学教育特点和国家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从规范分析法和案例教学法两方面着手。
1.规范分析法。法律规范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学习法学理论必不可少的。掌握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必须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法条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要掌握法律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做到理论讲解和规范分析相结合。例如:在讲授“民法概论”时,学生必须通读我国的《民法通则》,教师也要结合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讲授。同样,在讲授“知识产权法”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条文也是必须重点分析的。
2.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的讲授法的合理改进及创造,是一种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本科学科教学方法。由于司法考试的很多题目都是以案例为题干,因此,法学案例教学法是调和学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矛盾、达到双方“和谐”的教学方法之一。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利用分析、讨论司法案例,达到让学生理解法律、运用法理分析和探讨法律问题,以及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是因为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
(1)庭审观摩式。这种模式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提前筛选好相关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的法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等司法裁判场所进行旁听观摩,然后组织学生对司法裁判进行讨论,最后教师在此基础上给予总结评估。旁听观摩司法裁判,可以让学生以切实的感受,加深理解法学理论、司法裁判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学知识。由于是身临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知司法裁判程序,学生对所学习和了解的知识往往印象深刻,记忆恒久。此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事务也能够从容应对,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或者在司法考试时遇到相似司法考试题目,也能够很快形成解题思路,找到问题答案。
(2)模拟法庭式。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有如案件庭审演习,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之前教师要指导学生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设计庭审“剧本”,做好庭审准备,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组成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案件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按照提前准备的“剧本”,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能够以诉讼中的各种不同身份,自己设计“剧本”,起草各种司法文书,参与准备各种庭审材料,参加诉讼活动的每个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既可以在短期内让学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又可以极大地训练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能够使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得到提高,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学课程学习和准备司法考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育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这些困境和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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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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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教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1-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了一种职业准入测试,一种精英选拔式的筛选,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2008年,司法部于报名条件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使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成为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标准。至此,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教育是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无定论。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我国都处于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即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而服务,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选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应良性互动。进一步的问题是,良性互动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司法考试设立的职业准入标准是否科学、准确而言,现今学界存在不同的说法;但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学毕业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体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却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如何利用教学手段更有效的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如何为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创造良好条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考试影响下法学教育的窘境
我国法学教育盲目、过热的发展状况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就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特别是司法实务界人士反映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与适应期。当实行司法考试之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使法学院校倍感压力。第一,从法学院毕业生的绝大多数考生并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需要多次反复参加司法考试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反而能够比较轻松的一次性通过。人们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客观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1]。第二,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涌现,对法学课堂教学产生严重冲击。本科在校法学学生和家长将司法考试的重要地位强调的无以复加,对司法考试培训班趋之若鹜。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除了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内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对其他课程置之不理。学生根本不听老师讲课,只是捧着司法考试书看,甚至请假去上校外辅导班,奔走于学校与补习班之间。第三,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 [2]。以上种种现象使人们认为,司法考试是检验学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性测试,法学毕业后连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都无法获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是失败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的正负面观点评析
现实表明,无论法学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试在客观上成为了检验法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尺度。对此,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价值尚有待检验,因此其不能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导向。
第一,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新型的应试考试,一旦法学教育以之为导向,则必然重回应试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学教育发展的倒退。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在方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题目的灵活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容易。考试的成绩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一些未受过大学法律教育或未系统学过法学的考生,在通过几个月的“背书”后,也能通过了考试[3]。
第二,当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而司法考试选拔的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否则必将扭曲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素质教育均不合适。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家,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宽泛,层次定位更加复杂[4]。
第三,法学院毕业生绝大多数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实际上是假定了所有的毕业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并且都必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种假定当然是不成立的。对于将来不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法学教育将使他们具备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特质和品性,他们需要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5]。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服务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导向性作用能够解决现行法学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司法考试在试题的设计上体现出了:“第一,注意以记忆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或者细节的精确性)与体系性的结合”;“第三,刑法试题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第四,刑法试题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通识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第五,刑法试题体现了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以上五大特点证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6]。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 [7]。对一个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起关键作用的应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司法考试参加者的素质和能力,也决定着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司法考试无法单独完成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考试都无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司法考试也毕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也无法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的作用,而绝非是指引和导向。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教学方式以“说文解字”为主,倡导的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法学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记忆。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流于形式,无法达到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良好效果。但这绝非对法学教育全盘否定的理由,反而应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进行触动的体现,也是推动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试推动下的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准确定位法学教育的性质
我国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界讨论的重要议题,但至今没有定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定性关系到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是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重在对能力的培养,而法学学生的能力要求是内在的共同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与外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的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在《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和特色选择》专题报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 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养必须要纳入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其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学素质教育应有之内容。无论法学教育界对司法考试试题设计有多少批评之声,但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法律实践能力考察的宗旨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只有这样定位法学教育,才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应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2.高度重视法学本科教学计划调整
第一,法学本科教学在我国现阶段不能取消。有学者曾主张在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美国做法,取消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将法学教育的起点规定为研究生教育,吸纳各专业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国在20世纪末曾经继受美国经验开始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针对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展开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区分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实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硕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没有脱离于固有的传统法学教育,虽然学生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我国庞大的本科教育体系内建立适合新型的人才培养机制的教学体制。
第二,改革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现行的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几乎占满了学生4年大学时光,而实践课学时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实习环节。这种教学计划的安排必然导致学生高分低能。法律职业对于社会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医生,但法学毕业生的培养过程与医学院的学生相比却相去甚远。我国医学院校的学制是5年,第5年要在医院进行实习,而且医学教育正在进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学改革,之后医学学生将有一半的大学时间是在实习。因此,法学教学计划应进行调整,增加学生实践课学时。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著称,各种法律技能性训练贯穿美国法律博士课程始终。大多数学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对美国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是可以借鉴的。
3.重点强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传统填鸭式的讲授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已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诟病,认为其是法学院之所以培养出应试型毕业生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我们强调发展法学实践教学,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过犹不及同样是错误的。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教师系统讲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学生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原理和原则更具有效率。任何实践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传统的讲述授课模式,其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呈现在学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应杜绝过去泛泛的讲解,应加大理论的精准度和深度,增加学说理论的比较研究和前后知识之间、学科和学科之间的体系构架,真正的将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性在学生心中构建。所以,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补充,而非完全对立。
其实在过去的若干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断地进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前实习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都是教师的个别探索仅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其自发性和随机性对学生缺乏环境的感染,不能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应有的重视,因此难以循序渐进、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学实践教学课时的基础上,可以将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采取阶梯式的整体安排,将案例实验教学的学时分散到各部门法教学环节,定为必修课;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应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定为必修课;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应针对高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具有阶段性,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 而且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素材的获取,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据统计,美国法律诊所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在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政府能提供的资源之间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诊所应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轨。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优先考虑法律诊所,将援助案件指派给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办理,接受指派的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把关,认为符合诊所式教学要求并与学生现有能力相适应的案件,可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办理;对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介绍至法律诊所,由诊所学生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所需法律服务,直至接受委托诉讼。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具有理论性强、涉及面广、实践性要求较高等特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由于经济法课程介绍的法律规范繁杂、知识记忆点繁多,容易陷入死记硬背的误区。
(一)重理论轻实践,职业技能培养欠缺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过分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传统教学模式和师资的缺乏是其中的两个主要原因。传统教学方法强调经济法基本理论、法律条文的传授和讲解,忽视将知识内化为学生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使得学生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欠缺,更谈不上运用经济法理论去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师资的缺乏,特别是双师型教师即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法学专业教师的缺乏,使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缺乏主导性,客观上制约了职业技能培养的实现,而师资力量的加强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培养目标脱节
司法考试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在充分考虑国家司法考试这一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科学有效的改革方案,但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更不能仅局限于司法考试。在培养和选拔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任务是共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应构建一种新型良性互动。
(三)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交流互动不足
由于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偏重于讲解的多,忽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再加上经济法理论和条文很多,因此教学过程枯燥,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内使学生进入学习情境,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求他们对一门从未接触过、并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和各种需要记忆的法律条文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是困难重重。同时,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甚至高分低能,很难融入社会。
(四)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整,法律技能锻炼缺乏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技能的结合,而实践教学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实践教学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加大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力度,不断整合优化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构建以实践能力为主的经济法课程体系,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辩证关系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技能考试,其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专门人才。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是法学基础理论、人文修养、政治素质以及学术精神,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首先,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1];其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过高的职业门槛可能使法学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更不能等同于司法考试。因此,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的上是不同的。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着眼于法律人的培养。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人不仅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对法律制度的熟练掌握,还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力和坚定地政治信仰,这是法学教育的责任和使命,也是法学教育区别于法律职业培训的显著特点。法学教育必须要注重学生的人文精神、政治信仰的培养和对法律价值认知的提升,要避免将法学教学蜕变为应试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独立地位不可动摇,不能将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混为一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将缺乏优秀的应试者;而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因素之一,也是法学本科学生走向职业道路的重要关卡,法学教学质量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结构性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司法考试的具体应试科目和命题方式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在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上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一方面,司法考试对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颇有益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发展则必然促进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必须协调发展,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才能做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司法考试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社会科学,由此决定了法学教育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的基础,而且承担着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操作[2]。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为重点。而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新要求,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国家司法考试形成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的关系。经济法教学应定位于培养、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应以培养学生经济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意识、经济法律思维、经济法律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可通过改革经济法教学内容、经济法教学方法、经济法实践教学等路径来实现。
(一)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改革
不可否认,司法考试的内容对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但经济法教学毕竟不是司法考试的强化教育,不能一味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既要避免出现“唯司法考试论”的倾向也要避免学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的现象,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将司法考试的内容及时补充到日常教学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如2009年经济法考试内容新增加了《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专利法》;2010年经济法司法考试内容新增加了《城乡规划法》等。经济法教材及教学内容相对稳定,而司法考试内容更新较快,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这就需要教师对司法考试相关内容长期进行跟踪,及时将新内容融入课堂讲解中,使司法考试与经济法课堂教学融为一体。第二,注重经济法基本理论,遵循司法考试内在规律。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如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知识点细化,案例化等,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经济法课程更偏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及法律精神的讲解,同时辅以法律的应用,否则将使法学教学职业化。第三,注重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经济法学具有体系庞大、结构松散、综合性、动态性等非常鲜明的特点。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题目中,很少有一个题目只考察一个知识点的,而且一个题目考察的多个知识点一般也不会只集中在同一节、同一章。这就需要在授课时,加强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题目案例化,重视考生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条是司法考试的核心与灵魂,然而机械地背诵法条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近年来,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占据了绝对的比例。司法考试案例往往以实践中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为背景,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将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敦促我们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实施案例教学。
(三)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改革
1、第一阶段:全面备考阶段,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2、第二阶段:重点备考阶段,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止。
3、第三阶段:查漏补缺阶段,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
4、第四阶段:冲刺检测阶段,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二、参考用书
关于参考书籍,由于司法考试大纲一般要考试当年的五月份才出来,那等出了大纲再买书复习是来不及的了,一般复习可先参考现有的书籍,进行复习,推荐书籍: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卷(法律出版社)。简称司考三大本。准备14年司考,请看13年三大本。
(2)法条,最好是一部重点法条和一部完整的法条,重点法条冲刺阶段看;完整的法条推荐指南针法条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重点法条推荐众合教育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
(3)万国或者众合的一套专题讲座;
(4)真题我推荐三套。使用最新的司考真题。我建议大家到233网校下载,不仅收录了历年真题,还可以模拟司考真实场景,对大家很有帮助。
还有就是可以买一套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
(5)司考大纲也是需要粗略掌握的。
三、学会罗列司考清单
1、把每天所要做的每件事情都列出来
2、找出哪几样是最重要的(注意:如果你要考司法考试,这些最重要的事最好与考试有关)
3、时刻提醒自己:我的每一分钟是不是花的值得,是不是有生产力,是不是能给我带来回报,带来收益
4、马上行动绝不拖延
5、把每天必须要做的事做完
6、学会对那些浪费你时间的人和事说“不”!
7、尽量统筹出整块的时间去完成重要的任务
8、每天晚上睡觉前反思——今天我浪费了多少时间,是什么事,什么人浪费了我的时间,我的无效时间占了多少
9、第二天睡醒第一件事就是总结昨天,让今天的时间过的更有产出,更有效!
四、对司考的几点建议
1.重视平时出现的错误
这些错误正是你的知识精华所在,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我的经验是:到书店购买几本针对每个法律的相应练习题,平时做练习时,千万不要直接在书上作答,用其它白纸来代替。对答案时候发现有错误的,在题目边加一标记,并用笔记本详细地把题目抄一遍(包括四个选项),再做好自己的分析,有问题时询问别人以后有时间又拿出该书来自我测试,看看上一次的问题解决没有,有没有发现新问题。这个笔记本最后就成为精华本。
2.劳逸结合
【摘 要 题】海外来风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 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 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 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 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 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 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 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 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 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 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 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 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 mind)为此 ,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 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 考 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 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 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 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 ;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 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 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 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 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 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 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 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 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 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 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 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 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 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 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 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 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 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 、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 心 ,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 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 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 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 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 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 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 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 、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 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 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 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 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 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 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 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 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 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 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 在 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 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 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 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 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 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 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 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 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 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 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 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 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 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 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 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 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 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 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 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转贴于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 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 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 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 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 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 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 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 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 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 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 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 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 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 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 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 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 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 ——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 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 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 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 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 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 ,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 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 支持 。(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 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 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 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 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