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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负责人业务工作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7 15:19:5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药店负责人业务工作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药店负责人业务工作

第1篇

总结报告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药店自查工作报告总结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药店自查报告1为推动我店实施GSP认证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GSP认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对业务流程和各环节整改、完善,使药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和加强,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并认真组织自查,现将我店实施GSP认证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药店概况

____药店成立于20____年2月7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海华苑6栋1号铺B区,注册资金为3万元。药店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经营药品品种达695个,开业以来实现销售4.5万元,属小型企业。

本店目前共有人员5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1人,大专学历,职称为药师,养护员1人,高中学历。药师分别负责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等项工作。药店营业场所60平方米,无仓库。配备有空调、冰箱、用于调配处方和拆零的设备设施等。

药店自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以来,按照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GSP认证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宗旨,抓管理,促经营,求发展。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和改造,公司从经营业务到药品质量管理实现了电脑化、系统化管理,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一切不合格和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确保市民用药安全,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二、实施GSP认证工作自查情况:

(一)、设立质量管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GSP的有效运行,药店成立了由全体员工为成员的质量小组,负责研究、决策药房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药房质量管理工作满足GSP要求的具体规定、依据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实施GSP的前提条件。质量负责人制定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职责,使药房的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杜绝了质量管理的随意性,使所有员工都能把好药品质量关。并由具有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及相应的质管、验收、养护岗位等,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做到GSP认证实施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加强培训,合理配备人员

围绕质量管理这个中心,根据GSP的要求,全员培训,不断强化质量意识,采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培训等方式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整体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药店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及考核,重点培训《药品管理法》、GSP及岗位知识,质量管理员、养护员、验收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全部符合上岗要求。并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健康检查,每一员工均建立了健康档案。重点岗位配备了符合GSP认证要求的人员。

药店自查报告2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我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合格、使用安全,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查,其自查情况如下:

一、人员管理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店建立以企业法人______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以质量负责人______同志为主的质量领导小组,同时各门店设置有养护、质量管理专职人员,门店共有3名员工。

2、根据药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要求,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制定年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门店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档案。

3、为了保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营业人员及质量负责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其健康档案。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万扣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色标管理,标志明显。

2、门店内干净整洁、干燥、通风良好,周边无污染源,店内配置有适宜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空调1台、灭蚊灯1盏、老鼠夹4个、温湿度计1个。

三、质量管理情况:

门店建立有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如有不良事件的发生,质量负责人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跟踪、记录并建立质量档案。

四、销售管理情况:

1、门店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质量负责人等许可事项,未降低经营、储存条件。

2、严格按照药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药品销售。

以上是我门店对药品的整个经营环节中的自查情况,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药店自查报告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照《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我售药店与____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很好地按各项规定要求履行服务,给社会医疗保险造成了损失,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处以暂停六个月服务并进行整改。现整改期已经结束,我们如期完成整改,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再有以下行为:

1、不校验社会保障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

2、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以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4、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变现服务。

5、盗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

6、其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通过上述总结,本药店运行情况已符合的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规定,达到继续履行职工生活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要求。不够完善之处还请给予指正,我们会虚心的接受并加以改正。

药店自查报告4接你处的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

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

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

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小金库自查报告履职尽责自查报告保密自查报告

药店自查报告5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位于霍城县格干沟牧场。是一家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全乡5000多人口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基本公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实施。我院自成立以来,即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优质优价的办院原则,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药房在岗执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及日常养护工作。药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无药品存储仓库,药房布局合理,达到了药品分类储存的要求。我院坚持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了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实施过程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各项制度,明确各人员职责,制定了药房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实施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使我院药事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药事从业人员的整体质量管理素质。

1、为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我院除积极参加上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外,还坚持内部岗位培训。

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培训、本院制度、工作程序、责任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药品分类知识培训及从业人员道德教育等。所有培训均进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及考核档案,取得较为明显的培训效果。医院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定期安排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我院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坚持凡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先查体后上岗。

(三)设施设备

我院力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照相关要求,提升和改造药房。配备和更换干湿度计、药品货架、冷藏箱。改善药房通风和恒温设施。达到环境明亮、整洁、布局合理。

(四)进货管理

1、严把药品购进关。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确保采购药品合法性100%。执行"质量第一,规范经营"的质量方针。与供货单位100%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

2、验收人员依照法定标准对购进药品按照规定比例逐批进行药品质量验收,保证入库药品验收合格率100%,对不合格药品坚决予以拒收。

对验收合格准予入库的药品逐一进行登记。

(五)储存于养护

1、认真做好药品养护。

严格按药品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存放和在库养护,确保在库药品质量完好。

2、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时调整药房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特殊药品的管理:针对特殊药品按照规定进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核对资料后发放药品。

(七)药品的调拨与处方的调配

1、药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销售活动,认真核对医师处方、药品的规格、有效期限、服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患者姓名等必要信息,确保药品准确付给。

2、做到药品付给均符合相关规定。

保存好医师处方,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3、保证服务质量,执行质量查询制度,做好售后服务。

4、对药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反馈,定期汇总,建立药品质量查询记录和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

(八)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实施: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的现象发生,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追回药品,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在县药品主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自身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和温度调节设施,满足药品储存温度要求;

2、对员工的培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2篇

返乡:门诊量再少两成

经济不景气,2012年年底提前而至的返乡潮,正在加剧佛山民营医院的门诊荒。

在佛山,外来务工人员占了民营医院门诊量的半数,一些专科民营医院更是达到九成。

佛山民营医院协会会长龙翔宇介绍,佛山大多数民营医院(包括卫生院、保健院)尚未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大多数未在佛山办理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会就近选择民营医院就诊。在大部分镇街和较为偏远的工业区,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占到当地民营医院、诊所的七成左右,一些工伤类专科医院的病人则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人员。

“今年来打工的老乡已经少了一些,养了3个月的病,来来去去的病友不多,连个说话的人也没有”。阿成来自广西,在南海大沥一家铝制品生产厂打工,10月份脚踝骨折后,一直在南海创伤手足外科医院就诊。

阿成的苦恼,医院看护员小陈很理解。翻着今年的挂号记录,高峰的时候,门诊的人数也就是六七人/日,年底冷清的这些日子,两三天才会看到一两个来挂号的。“医院冷清了不少,年底问诊的人数同比往年少了近两成。”

“今年的全年门诊人数了少了近两成,年底返乡潮会让情况更加不乐观。”南海手足外科创伤医院院长于文学介绍,这家座落在大沥的专科医院,专门治疗工伤一科,来问诊人员基本上都是在附近工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近年,一方面受到产业转移的影响,一方面受经济低迷的影响,前来大沥金属加工厂、铝制材料加工厂打工的普工越来越少,尤其是在年底返乡潮到来时,问诊人数减少更是锐减。

业内人士介绍,在佛山规模达200人的综合类民营医院,一天的门诊人数约为200—300人,相比市一医院每天2万—3万的门诊人数,原本就门庭冷清的民营医院伴随着年底民工返乡潮,面临着更加严重的经营问题。

床位:全年空置率达四成

相比于公立医院的一床难求,民营医院的床位空置率全年平均在四成以上。

在佛山键翔门诊部住院的刘先生,曾想去市一医院就诊,但是几次上门,都被该院的医生告知床位不够,建议他在民营医院找床位治疗。

1月4日的永安医院恢复了节前的繁忙,来看诊的人陆陆续续,但是300张床位仍然有100多张空置着。住院的病人大多是常年患病的老病号,略显冷清的病房走廊,只有偶尔来看望的几个亲属。

永安医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直都存在着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的问题。民营医院床位空置带来的问题首先是医疗资源的浪费,其次给民营医院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空置一张床位,一天花费400—600元。”曙光金子医学美容医院的负责人介绍,一个100人左右规模的民营医院,一般有床位150张左右,要维持收支平衡,一个月营业额应该为300万元。

高明荷城街道铁岗社区卫生服务站、高明明城镇明东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水同济医疗门诊部等几十家医院床位都在50张以下,常年空置着20张左右的病床。但冬日漫长的夜里,即使有一半床位仍然空着的病房,依然需要开着暖气和灯,而短时间内也不会因病人少而辞退员工。除此之外,大部分民营医院还要承担公立医院不需要支付的固定房租以及税收。

“有足够的病人住院,我们每天开业就是在亏钱。”禅城华南耳鼻喉专科医院的负责人认为,大量空置的床位带来的成本,严重稀释了经营利润。

一边是公立医院的“一位难求”,一边又是民营医院的大量床位空置。这样供需失衡之下,佛山民营医院日子过得相当紧巴,仅仅收获低于7%的年利润率。

2011年,全市44间(当年计得)民营医院业务总收入(13.16亿元)只相当于公立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15.47亿元的85.1%和公立佛山市中医院9.57亿元的137.5%。由此可见佛山民营医院无论是整体规模和实力都显得偏小和不足。

高昂医疗费遭诟病

望着已经关门的启德医院,市民阿京感叹着自己一次感冒花费3000元的经历。去年3月,因为吃了火锅,感觉十分不适的他,来到离住所最近的启德医院看病。3天的时间,经历了四五次大大小小的肠胃、肺炎检查,最终诊断只是普通感冒。“药费只花了200多元,民营医院的治疗费真贵!”阿京说。药费只花200元,检查费、诊断费、治疗费等组成的医疗费却花掉了2800元。在药品价格受到严厉控制的当下,民营医院难以通过高价药品赚钱,相应的检查设备又必须配备,它们唯有收取高昂的医疗费来实现盈利,但是这却成为其遭到老百姓诟病的主要原因,而这也导致了民营医院在盈利模式上走向单一化,亟待破冰。

佛山为民药店的销售人员拿出一瓶盐酸左氧氟沙星片,“药店卖8.5元,虽然许多民营医院卖11元,但还是不挣钱,民营医院许多治疗项目很贵、住院费用很高”。“同样是做彩超,我还是相信公立医院,毕竟生育这样的大手术,还是应该选择信誉跟口碑更加好的公立医院,而且收费方面,私立医院可能更贵。”正在排队挂号的陈女士,面对市一医院的长队,仍然坚定自己的选择。正是因为民营医院单一化的盈利模式,高昂的治疗费下,更是难以形成吸引病患就医的良性循环,而这成为其难以与公立医院竞争分羹的致命劣势。

永安医院的负责人坦言,虽然民营医院的费用结构不尽相同,但依靠药品盈利的医院只存在于少数镇街医院,大部分民营医院的治疗费会稍微高一些,主要也是经营所迫。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国家基本药品制度的出台,以药养医的现象代之“以疗养医”,通过“过度医疗和检查”的高收费方法,来支撑医院的运转和发展在民营医院十分普遍。许多医院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一次性生活用品以及输液政策费等,将皮试、采血的收费标准提高,这样做虽然能解一时的经营困难,但长远来看使得消费者对于民营医院的信心降低,形成不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舆论氛围。

■观点

佛山市卫生局副局长谭光明:

民营医院须努力经营好口碑。与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确实存在门诊人数偏少,床位空置率稍高的问题。但这些数据是波动的,我们一直在努力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使得未来民营医院在医疗业务方面能占半壁江山。佛山力争“十二五”期末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电子表均达到全市总量的20%左右,“十三五”期末达到30%左右。

医疗事业应该是一项战略投资,它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一般中等规模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在投资5年后才会开始盈利,许多民营医院投资者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希望短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在管理、服务质量上都存在较多问题。一些不规范职业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影响了整个民营医院的声誉。除了政府的支持,民营医院应该自己努力经营出口碑来。

佛山民营医院协会会长龙翔宇:

第3篇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机关财务、保密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计划、负责草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工资处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划,审核在杭省部属及部队属单位集体合同;制订全省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调控计划;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制订并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集体协调规则、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及失业保险工作;制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制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调剂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办法;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

(六)培训处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七)仲裁处

制订劳动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政策;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负责劳动保障来信来访、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在杭的省、部属和部队属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订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中央行业在浙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城镇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省、部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制订全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研究制订省直单位、在杭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负责实施省本级离休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十)工伤生育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序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驻厅监察专员办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县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构建“和谐黟县”。

二、主要目标

2007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覆盖率达100%,基本覆盖全县农村居民。

三、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县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组织,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财政、农业、民政、卫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县卫生局: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以及基金使用与管理;

3.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县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县广电局:负责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9.县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10.县物价局:负责县内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五、经办机构

(一)设立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乡镇财政所和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县合管中心指导。主要职责:

1.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个人自筹基金;

2.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就诊证》;

4.负责所在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六、参加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县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七、筹资与管理

(一)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2007年3月20日前,到所在乡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取得《合作医疗就诊证》后,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2007年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县财政补助2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可以直接入户收缴或由农户直接到乡镇经办机构缴纳。

(四)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团体、个人、乡、村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由县合管中心开具专用收款凭证。该资金用于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由县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七)乡镇经办机构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八、补偿范围与标准

(一)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肺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六种疾病。在县外医院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不予补偿。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⑴首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2007年1月1日前)所支付的医疗费;

⑵自购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县合管中心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⑶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⑷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⑸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⑹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费用;

⑺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⑻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6.特殊检查补偿规定: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次检查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辅助检查,由患者自付20%后,再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三)补偿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按“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见下表)。五保户、特困户不设起付线。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同一种疾病,在15天内到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的或由乡镇卫生院转至县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200元。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累计最高补偿数额15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的门诊累计费用,比照一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25%,最高补偿数额1000元。

3.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正常分娩按照100元/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参照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补偿比例为20%。

九、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一)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时由就诊医院的结报员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初审,并负责填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一并由结报员每月报送县合管中心审批,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二)转诊、转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经科室提出转院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报县合管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及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三)异地急诊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并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合管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补偿按照上一个医院类别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

(四)外地务工(居住)人员住院:外住期间住院报销手续及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同异地急诊住院。

(五)慢性病门诊就医:参合人员患有肾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恶性肿瘤、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肺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六种慢性疾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经县合作医疗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确定后,县合管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现金门诊就医。凭《慢性病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每半年到县合管中心办理一次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参合患者涉农账户。

(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本县住院分娩者,由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填写《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申请表》,经住院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医疗机构凭申请表、发票报销联按月与县合管中心结算。确因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期间在外地分娩者,凭生育证、接生医院证明、发票,直接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人为到外地住院分娩的,不予补偿。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管理

(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奖惩及其他

(一)对在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服务质量低下,由县合管中心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县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参合资格。

(五)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安排参合农户中当年未得到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户选一人免费予以健康体检。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一、责任目标

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总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2、加强乡镇和农村避孕器械、保健用品市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和经营假劣避孕器械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行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并单独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记录和处罚资料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移交计生办公室以备上级检查。

3、加强县城避孕器械、保健用品市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对终止妊娠类药品,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等经批准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重点加强县城各类门诊和零售药店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使用行为。对终止妊娠类药品做到每月监督检查一次,对避孕器械和保健品市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并做好单独的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记录和处罚资料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移交计生办公室以备上级检查。同时配合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使市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

4、全县的终止妊娠类药物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购买和分发供应。对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各使用单位的供应和使用情况要每月监督调度一次,并将统计表报我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转交稽查科查处。

5、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薄弱村的帮促工作。

6、服从全局关于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调度和安排,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科室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职工。

7、按照规定,搞好本科室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你科的条款为目标中的第条,分数折合为100分。

2、评分标准:

(1)第一项目标内容(10分)执行好记满分,执行不好要酌情扣分。

(2)第二项目标内容(20分)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少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检查资料不全,每少一次扣10分,其他酌情扣分。

(3)第三项目标内容(20分)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少一次扣10分检查资料不全,每少一次扣10分。其他酌情扣分。

(4)第四项目标内容(20分)少一次检查扣10分,少一个月的调度资料扣10分。

(5)第五项目标内容(10分)根据县里的考查结果记分,考核不合格的全扣。

(6)第六项目标内容(10分),有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落实一票否决,其它的酌情扣分。

(7)第七项目标内容(10分),根据情况记分。

三、考核办法

分9月份和年终两次考核,各占50%

第6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委在省局党委、省纪委驻省局纪检组和**市委、市纪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的要求,结合队伍建设及工作特点,对纪检监察工作主动融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开展纪检监察主动融入业务监管的动因

“两个安全一起抓,两个安全一起保”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底线。作为专业性强、与老百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有其特殊性:在保证队伍安全的同时,更要关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根本目标。在以往的纪检监察工作中,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考虑多一些,而对药品监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保证业务监管工作成效的要求相对少一些,出现纪检监察工作两头忙、中间淡的情况,即年初忙学习订制度,年底忙总结和考核,年中的活动不多,与日常工作的结合不紧密,有点“有劲使不上”的感觉,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改变这种状况,20xx年我局在组织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制定惩防体系,完善制度机制的同时,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大局中谋划、部署和实施,主动融入食品药品监管业务,通过发挥它的功能作用,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健康全面发展,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力和活力。

二、开展纪检监察主动融入业务监管的主要做法

(一)主动融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科学有效监管。作为业务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纪检监察业务有及法律法规,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对各项审批许可事项要了解,否则就很难抓住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制订出来的制度也很难保证切实管用。为此,我们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融入业务知识的学习。去年重点组织学习了gmp、gsp认证程序、主要内容,参加了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讨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使纪检干部对药监部门行政执法、认证、审批的一些基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融入监管业务,开展监督检查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主动融入业务监管制度的制定,促进科学有效监管。良好的制度和机制是保证食品药品日常监管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缺乏良好的制度就谈不上科学有效的监管,也谈不上有为有力的监督。建立健全纪检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建立廉政建设信息定期反馈或公开制度,及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本人或科室,切实加以整改;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财务审查制度,加大对机关财务工作的监督,促进财务公开;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对纪检监察员赋予责任,体现奖惩,提高责任心。主动参与业务监管工作制度的建设。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梳理、排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日常监管、gsp认证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或者漏洞,负责制订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机关效能“三个规范化”制度。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ab角制度、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度等,积极推进“服务规范化、监管规范化、监督规范化”,切实提升机关效能。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行为暂行规定》,对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礼仪、言语举止、举报受理、行政审批、现场检查、廉洁自律、日常学习等十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要求和指导;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情节、类别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规则》,对自由裁量从重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分四个等级予以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杜绝执法腐败。三是建立健全办案制度。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由案件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建议,并经分管局长批准,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办理案件并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同时,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单制度》,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点、发现问题及处罚措施,由相对人和稽查处各执一份,避免执法工作人情化、随意化和滥用执法权限。

(三)主动融入业务监管全过程,促进科学有效监管。纪检监察要融入业务监管工作,必须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发挥作用。跟踪监督,主动融入重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主动融入监管重点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处室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禁令情况、行政执法行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迅速改进。去年来,重点对兴奋剂专项整治、农村规范化药房建设和零售药店进行了督促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药房脏乱,部分药店存在药品分类摆放不到位、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以及部分含蛋白同化制剂的品种未标注“运动员慎用”等问题。督查结束后,建议相关处室在监管中对存在问题予以重视并认真处理,从而促进工作人员以更务实的作风将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反向监督,全程融入业务工作。整合监督力 量(相对人)全程融入业务监管。一是实行办事办案意见反馈制度,及时听取群众以及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日常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实行行政处罚对象罚后回访制度,纪检组走访受处罚的相对人,及时与受处罚对象沟通了解,化解执法矛盾,促进执法公平、公正。三是发放便民联系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将各处室的职能、干部作风监督电话予以公布,方便群众和相对人咨询办事,以公开促进公平,以公开加强监督。借力监督,检验融入工作成效。通过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信、聘请行风监督员、主动邀请人大、政协视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等途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去年8月我们还组织行风监督员对全市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明察暗访,暗访内容不仅有行风建设情况,还包括08年的一些重点业务监管工作。整个明查暗访活动共走访企业近30家,相对人对我市系统在行风建设和监管业务方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人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l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核定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遇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收监、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条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帐户支付手续。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l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核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续,到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续。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nbs,p;(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人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319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就医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保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保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用药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月结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九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需要补发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协议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机构反馈的退款所属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条通过参保单位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各险种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委托各单位待遇的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按单位生成明细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资金拨到单位帐户。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拨付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退款凭证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所属的单位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清退个人帐户等即时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相关待遇核定表复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领人作为其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一份留存。

(二)当天业务终结后,及时与银行对帐、结算。

(三)以相关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发生基金转移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提供的转移人员清单,汇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将汇款清单及资金交银行汇款。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退单,应及时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复印件送交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更正有关信息,重新提供转出人员明细清单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或同级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相关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根据有关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其他核算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每月末应及时对各帐户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临时性借款、暂收款等资产类、债券类科目进行清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对各项收、支帐目,清理往来款,并做好与开户银行、社保费征收部门、财政专户进行对帐,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结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年终结帐情况。编制年末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每年10月底前,财务管理环节应会同社保费征收部门,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收入、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的社保费收入及支出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别呈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每季度检查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条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主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第二条每月生成业务台帐后,统计环节应集中提取并存储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值,并对指标值进行逻辑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按信息维护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条每月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月社会保险统计月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四条每季季后1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季度社会保险统计季报及半年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五条次年1月底前,统计环节应按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第六条统计环节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统筹区的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选择有代表性、能反映社会保险全面或重点情况的指标系列,如参加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进行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为半年为一期。若上一期对某指标统计分析时发现问题,则下一期应增加该指标作跟踪分析。不定期的统计分析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和目标。统计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计分析的目标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所属期间、分析指标、指标口径。

(二)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整理汇总历年数据及相关指标数据,编制统计表、统计图。

(三)对统计结果作对比、计算,分析社会保险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七条统计环节在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若发现统计结果出现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重新核对数据,了解问题出现的缘由,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下几期作跟踪对比分析。

第八条统计环节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保险发展预测,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呈社保机构负责人审阅。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发展预测的目标,制定预测方案。包括预测的内容、项目、所需资料、预测方法。

(二)搜集、审核、整理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或从外部搜集数据,计算指标现值及预测值。

(三)分析统计资料,选择预测方法,建立预测模型。

(四)进行分析预测。

(五)计算、分析预测误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预测结果是否切实可行。

(六)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举报稽核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日常稽核

第十条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程序,与举报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稽核计划完成后,稽核环节应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第十六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稽核督办案件后,稽核环节应对督办案件进行分析,对应由本级直接办理的案件,由稽核环节按照举报稽核程序进行处理;对属于应由下级社保机构办理的,稽核环节应拟写《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转办(督办)函》,转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跟踪其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稽核环节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所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第一节业务复查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参保人或其单位对社保机构核定其缴费工资、个人历史信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申请复查的,复查环节应要求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观点的证明材料。

对不属于复查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对属于复查范围的申请,复查环节受理人员应审核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复查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原行政行为的结论、要求复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场记录其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受理人员收到复查申请后,应交业务负责人阅批,确定经办人员。复查案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取证确有困难的案件可延长办结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申请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已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有效期限的,应拟写《不予复查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社保机构复查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复查申请符合复查范围、时效等条件的,经办人员应拟写《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上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查专用章,送达有关单位或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环节,请他们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原经办环节收到副本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环节提供《关于xxxx情况的说明》,对作出被复查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上有关材料。

第七条复查环节经办人员接到原经办环节的情况说明后,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草拟《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如果原经办环节提供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应调阅职工档案,或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时限。

《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通知的对象(申请复查的单位全称,申请复查的个人的姓名),申请复查的时间,复查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查结论,申请人不服复查结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单位(如果是个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查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单位。

第九条复查结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的业务环节应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复查结论更改相关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发环节应在相关信息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重核待遇,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查结果的落实情况由复查环节负责督办。

第十条复查环节作出复查结论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复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复查案件结案后,复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简称内审),是指由社保机构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简称内审环节)对各业务环节的业务管理、经办规范情况、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内审环节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审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审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验证和补证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补缴等情况。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支付、调整情况。

(五)个人历史信息的建立、审核、更改情况。

(六)基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的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在实施内审前,内审环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业务环节发出内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业务环节的名称。

(二)内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业务环节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落款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下达内审通知书对内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审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内审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内审项目的名称。

(三)内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

(四)内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业务环节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在内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内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内审项目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业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审业务环节意见。被审业务环节收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审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审业务环节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内审环节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内审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内审环节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业务环节,要求被审业务环节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被审业务环节应按内审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社保机构领导,并抄送内审环节。

第二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审业务环节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咨询

第一条社会保险咨询,是指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检举、揭发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第二条群众来信按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直接寄给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人(领导)收的群众来信,由环节处理。直接寄给各业务环节的群众来信,转交环节登记处理。

第三条经办人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记录来信人姓名、所在单位、来信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地址、电话、反映内容,并编号备查。

第四条交由环节处理的信件,经办人员应根据来信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

(一)咨询、建议、反映情况类的,由环节直接办理。

(二)对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复查环节按业务复查程序办理。

(三)举报单位存在违反社保法规行为或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转稽核环节按稽核程序办理。

(四)举报、投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转内审环节办理。

(五)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转有关业务环节办理。

(六)无联系姓名、地址的,暂不处理。

第五条信件转办时,经办人员应与有关环节做好交接,并在来信登记表上签名,防止信件丢失。对转办的重要信件,经办人员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条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来信要求回复的,经办环节应予回复。来信中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可电话回复;无联系电话但地址、联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复,盖社保机构专用章发出。

第七条来信办结后,经办人员应在来信登记表上填写办结情况并由办理者签名。

第八条来信如有领导批示的,或外单位以公文形式转来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九条环节应按月汇总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对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领导批办信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第十条单位、参保人、群众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程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环节负责接待。单位或参保人咨询涉及自身的参保信息或待遇,由相关业务环节负责接待。申办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咨询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咨询时,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先将有关问题和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接待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按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发现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告业务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月对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对重要问题或反映较多的问题,应书面报告社保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36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第二条各业务环节在办理日常业务中,每办完一项业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将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齐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组成“件”。

第三条各业务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档案分类方案,将本环节收集齐全的“件”进行分类,按业务办结时间分年度和月份组成“卷”,并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预先进行整理、排列、编号、装订。对每一卷业务档案,各业务环节应对照业务办理情况检查各件是否齐全完整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卷内文件目录,一份装订于案卷首页,一份汇总交与档案管理环节。

第四条各业务环节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环节移交预立卷的社保档案。移交时,须详细填写《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移交人和本业务环节负责人签名后,交专职档案人员签收,业务环节和档案管理环节各存一份。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环节接收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核查和验收,根据业务环节填写的《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照检查所移交的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是否一致,业务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环节进行档案立卷入库处理。立卷的档案须按顺序置人档案盒保存,档案盒须制作封面和背脊,标明盒内各卷内容。各类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和立卷说明。

第七条档案资料进库或调出,档案管理环节必须进行登记、统计,按规定填写《业务档案出入库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业务环节借阅档案须在《业务档案内部借阅表》上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借阅。

第8篇

   

今天的会议是局班子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目地是简要总结回顾上半年工作,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全面分析我们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振作精神,明确下半年工作目标,为开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干出新业绩,铸就新辉煌夯实基础。

   

刚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都对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可以说,各科室的工作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做的都很出色,汇报过程中,底数清,数字明,总结的也都很有特点。总的来讲,大家都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量大的困难,充分调动了全科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企业,为基层办了多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各项目标任务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超半完成”的要求。

   

下面,根据局班子会议研究,我重点讲三点意见:

   

一、积极进取,上半年工作成绩喜人

   

今年以来,我局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优化环境,加速发展”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较好的发挥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具体讲,一是市达目标进度较快。人才工作扎实推进。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29人(津西28人,县医院1人),按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120名毕业生找到了就业门路。45名农、林、牧专业的毕业生到乡镇就业,18名本科毕业到乡镇锻炼,支援农村经济建设。公务员培训712人,人事已达8家,人数314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人事工作正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迈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抓住上半年我县企业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机,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227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608人,分别完成市达目标的61.4%和81.4%。清收企业保险欠费729万元,完成市达目标的182%,初步扭转了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被动局面,有效的保证了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好事实事逐步落实。启动实施了《迁西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摸清了底数,已有78家企业的1861人被列入救助范围。将暂时解决我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报销医药费难,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购置了电子大屏幕一个,完善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一个辅射县乡村的三级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初成形成。下岗失业人培训291人,新增就业岗位1841个,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13本,帮助309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效的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加快劳务输出步伐,打造黄金品牌,积极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目前,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1215人,南部地区占85%以上,年可为农民增加收入近1000万元。三是重点工作开展井然有序。组建了劳动保障事务站,使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参与粮食系统、晶品链条集团等十余家企业的改制活动,充分发挥出主力军的作用;用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成功地为街道办、县财政局、自来水公司三家单位公开聘了25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确保了医疗保险系统的规范运行;劳动执法力度不断增大,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4万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深入,全县企业新签、补签劳动合同7860份,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救助工程稳固实施,保证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政务公开成为样板工作,保定区的同行专程学习了我局的先进经验。此外,农保、社保稽核、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资福利、职工退休、党建包村等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上半年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是来自于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抓队伍建设。上半年,我局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和深化拓展树人劳社会干部形象活动,抓行风,抓党风,抓人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精神面貌不断更新,行业作风明显好转,为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树牢民本意识,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今年,我局针对自身职能,提出了做深做实十项工作的要求。全局上下围绕这十项工作干事,想事,得到了社会各届和上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三是站要维护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考虑各项工作。稳定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今年,局班子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寻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社会稳定的最佳结合点,才把握住各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节奏和力度。

   

上半年虽然说取得的成绩不小,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我们尽快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思想保守僵化,存有封闭半封闭的思想,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开放意识不强,有的事情搞闭门造车,不愿意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走老路子;二是想干事,干大事的创新意识不强,看摊守业,表现在工作中,就是沉不下去,造成有的工作浮浅,做不到位,工作中缺少一股实劲,缺乏一定的深度,虽说工作有一定进展,但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三是主观能动性不强,有依赖性,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不积极主动去抓工作,而是去等工作,遇到复杂情况,不是着力去想办法解决,而是将问题上缴,自已想办法脱身,特别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有极个别讲代价,报委屈现象;四是全局一身盘棋的意识树的不牢,表现在工作中,就是需要几个科室相互配合完成的事情,讲本科室利益,讲个人利益,各自为战,不能很好地进行协调配合,更有甚者,划小圈子,搞条块分割,讲你们称我们,造成有的工作脱节,环环不能相扣;五是科室内部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上紧下松,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局班子强调注意的事情,科室落实不到位,打折扣,如信息反馈工作动笔、动手、动脑的少。六是节支意识淡薄,多数科都以想方设法去完成创收任务,但是有的科室的节支自觉性不高,缺少过紧日子的思想。共3页,当前第1页1

   

二、认清形势,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

   

当前,已进入七月份,是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为此我们必须正确认清当前形势。首先要有荣誉感和使命感,我局各项工作历来是社会各界所关心和支持的,信任度较高,县委县政府今年将我局的再就业和医改二件工作纳入了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再就业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当场解决问题,县政府近期将听取我局医改和社会保险两个专题汇报,县委孙法仲副书记亲自部署人事人才工作,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其次

,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从目前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看,感觉到欠帐较多,压力很大。具体讲,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不太令人满意,对大龄困难就业对象的帮扶政策早已出台,但是现在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社会保险扩面形势与年初不同,下半年,受此次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县产生的影响,扩面工作向前推进所受到的阻力将进一步增强,清欠工作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目前我县尚未实施,新老工伤保险的正常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迁西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只是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问题权宜之计,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对接需深入研究;人才引进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应引进的人才廖廖无己,对于我县人才需求现状,只是杯水车薪,人才市场的有场无市问题成为制约人才工作向深推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阻碍;劳动力市场功能与管理机制不匹配;目前适当放开定点药店,对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医保范围亟待解决。综上所述,虽然当前形势喜人,但是如不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将会有落空的危险。因此,大家坚定信心,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心理和盲目乐观,必须算好时间帐,倒排工期,以只争朝夕的决战姿态,去迎接每一项挑战。

   

三、再接再励,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县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部署下来,,围绕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开展工作。下半年工作重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坚持“三个不动摇”。

   

(一)实施民富工程,坚持完成市达目标不动摇。劳务输出要有新突破。按照“思想再解放、路子再拓宽”的要求,以“跳出迁西、盯住开滦、瞄准京津、覆盖全省”为思路,主动出击,从7月份起,由局主要负责人带队,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到京津唐用工单位以及驻京办事处等地走访,搜集用工信息,寻求用工单位,拓宽用工领域,打造迁西劳务输出黄金品牌。完成全年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2300人,当年为民增收XX万元的目标。职介科要从选树典型入手,选择一批靠劳务输出致富、靠劳务输出创业和围绕某一行业一村多人外出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新闻采访、事迹报道等形式,用身边事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农民敢于走出家门,外出务工。人才工程要有新进展。摸清我县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私企业人才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引进高中级专业技能人才和重点大学的研究生、本科生、千方百计满足各单位对人才的需要。扩大人才市场规模,改每月一次开市为每月两次开市,改单纯人才招聘为人才劳动力共同招聘。扩大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知名度,7月份举办一次联谊座谈会,10月份,举办一次大规模的人才劳动力信息会,聘请各地的用工单位来迁西共商人才大计,解决人才劳动力市场有场无市的问题。

   

(二)坚持实施民安工程,办好二件实事不动摇。再就业工作要有新成绩。再就业指导科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把落实4050人员和三种家庭人员帮扶政策作为当前再就业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一项一项去抓好落实。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实施的事项,要尽快与会办单位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按步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必须要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还要在县街道办下属的8个居委会配备16名劳动保障协管员,从下岗失业人员直接招用,优先考虑大龄困难就业对象。既可安置一批下岗职工,特别是为大龄困难就业对象找到就业门路,而且可以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基层服务网络,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基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有新突破。扎实开展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工程,全面落实县政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按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同时尽快研究出一套合理的企业医疗保险办法,实现原企业医疗费统筹与医疗保险的平稳对接。着手探研灵活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适当放开定点药店,对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医保范围。

   

(三)实施民心工程,坚持推进重点工作不动摇。劳动执法要出新举措,在组织劳动年审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好“整治就业环境,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百日专项监察活动,凡是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非法职介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定要给给予处罚。保险扩面要有新方法,针对当前铁矿普遍效益不景气的现状,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宣传入手,多进行上门宣传,把政策讲明、说透。对拒不参保的企业,抓出1-2个典型,劳动动监监察大队要积极配合,除按政策处罚外,通过新闻部门坚决给予曝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要有新进展,要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一个抓手,在乡镇推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合同鉴证工作一并进行,使我县的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机关队伍要有树新形象。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推行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通过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激发同志们的学习兴趣,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深入实施民心工程,将访贫问苦作为机关干部的必修课,到帮扶户中开展四个一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深化和拓展树人劳社保干部形象活动,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以职工群众高兴、满意为标准,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树立新时期公道的人劳社保干部形象。共3页,当前第2页2

   

最后,我再对各位中层干部提几点要求:一是要与局班子保持高度一致。中层干部是全局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完成全局工作任务的力量源泉。因此说每位中层干部要从思想和行动上与保持一致,无论是考虑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从对局党委负责,对局班子负责的态度出发,决不能出现南辕北辙和与局班子决策背道而行的现象。二是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中层干部的岗位是带头攻坚的岗位,要认识岗位就是责任,都要投身到“一名党员一面旗帜,我为党旗增光彩”活动中来。要带领同志们一道攻艰克难,特别是在困难面前,要敢于承担责任,敢于为领导担担子,最辛苦的工作中层干部做,最累的工作中层干部做,走在群众的前面,成为一面不倒的旗帜和标杆,发挥出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作用。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每个中层干部都是本科室工作的现直接责任人。哪项工作完不成,局班子直接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年底直接取销评先评优资格。

   

第9篇

今天的会议是局班子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目地是简要总结回顾上半年工作,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全面分析我们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振作精神,明确下半年工作目标,为开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干出新业绩,铸就新辉煌夯实基础。

刚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都对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可以说,各科室的工作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做的都很出色,汇报过程中,底数清,数字明,总结的也都很有特点。总的来讲,大家都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量大的困难,充分调动了全科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企业,为基层办了多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各项目标任务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超半完成”的要求。

下面,根据局班子会议研究,我重点讲三点意见:

一、积极进取,上半年工作成绩喜人

今年以来,我局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优化环境,加速发展”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较好的发挥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具体讲,一是市达目标进度较快。人才工作扎实推进。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29人(津西28人,县医院1人),按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120名毕业生找到了就业门路。45名农、林、牧专业的毕业生到乡镇就业,18名本科毕业到乡镇锻炼,支援农村经济建设。公务员培训712人,人事已达8家,人数314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人事工作正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迈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抓住上半年我县企业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机,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227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608人,分别完成市达目标的61.4%和81.4%。清收企业保险欠费729万元,原创:完成市达目标的182%,初步扭转了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被动局面,有效的保证了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好事实事逐步落实。启动实施了《迁西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摸清了底数,已有78家企业的1861人被列入救助范围。将暂时解决我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报销医药费难,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购置了电子大屏幕一个,完善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一个辅射县乡村的三级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初成形成。下岗失业人培训291人,新增就业岗位1841个,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13本,帮助309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效的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加快劳务输出步伐,打造黄金品牌,积极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目前,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1215人,南部地区占85%以上,年可为农民增加收入近1000万元。三是重点工作开展井然有序。组建了劳动保障事务站,使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参与粮食系统、晶品链条集团等十余家企业的改制活动,充分发挥出主力军的作用;用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成功地为街道办、县财政局、自来水公司三家单位公开聘了25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确保了医疗保险系统的规范运行;劳动执法力度不断增大,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4万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深入,全县企业新签、补签劳动合同7860份,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救助工程稳固实施,保证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政务公开成为样板工作,保定区的同行专程学习了我局的先进经验。此外,农保、社保稽核、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资福利、职工退休、党建包村等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上半年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是来自于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抓队伍建设。上半年,我局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和深化拓展树人劳社会干部形象活动,抓行风,抓党风,抓人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精神面貌不断更新,行业作风明显好转,为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树牢民本意识,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今年,我局针对自身职能,提出了做深做实十项工作的要求。全局上下围绕这十项工作干事,想事,得到了社会各届和上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三是站要维护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考虑各项工作。稳定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今年,局班子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寻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社会稳定的最佳结合点,才把握住各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节奏和力度。

上半年虽然说取得的成绩不小,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我们尽快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思想保守僵化,存有封闭半封闭的思想,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开放意识不强,有的事情搞闭门造车,不愿意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走老路子;二是想干事,干大事的创新意识不强,看摊守业,表现在工作中,就是沉不下去,造成有的工作浮浅,做不到位,工作中缺少一股实劲,缺乏一定的深度,虽说工作有一定进展,但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三是主观能动性不强,有依赖性,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不积极主动去抓工作,而是去等工作,遇到复杂情况,不是着力去想办法解决,而是将问题上缴,自已想办法脱身,特别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有极个别讲代价,报委屈现象;四是全局一身盘棋的意识树的不牢,表现在工作中,就是需要几个科室相互配合完成的事情,讲本科室利益,讲个人利益,各自为战,不能很好地进行协调配合,更有甚者,划小圈子,搞条块分割,讲你们称我们,造成有的工作脱节,环环不能相扣;五是科室内部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上紧下松,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局班子强调注意的事情,科室落实不到位,打折扣,如信息反馈工作动笔、动手、动脑的少。六是节支意识淡薄,多数科都以想方设法去完成创收任务,但是有的科室的节支自觉性不高,缺少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认清形势,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

当前,已进入七月份,是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为此我们必须正确认清当前形势。首先要有荣誉感和使命感,我局各项工作历来是社会各界所关心和支持的,信任度较高,县委县政府今年将我局的再就业和医改二件工作纳入了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再就业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当场解决问题,县政府近期将听取我局医改和社会保险两个专题汇报,县委孙法仲副书记亲自部署人事人才工作,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其次,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从目前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看,感觉到欠帐较多,压力很大。具体讲,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不太令人满意,对大龄困难就业对象的帮扶政策早已出台,但是现在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社会保险扩面形势与年初不同,下半年,受此次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县产生的影响,扩面工作向前推进所受到的阻力将进一步增强,清欠工作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目前我县尚未实施,新老工伤保险的正常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迁西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只是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问题权宜之计,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对接需深入研究;人才引进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应引进的人才廖廖无己,对于我县人才需求现状,只是杯水车薪,人才市场的有场无市问题成为制约人才工作向深推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阻碍;劳动力市场功能与管理机制不匹配;目前适当放开定点药店,对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医保范围亟待解决。综上所述,虽然当前形势喜人,但是如不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将会有落空的危险。因此,大家坚定信心,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心理和盲目乐观,必须算好时间帐,倒排工期,以只争朝夕的决战姿态,去迎接每一项挑战。

三、再接再励,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县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部署下来,,围绕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开展工作。下半年工作重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坚持“三个不动摇”。

(一)实施民富工程,坚持完成市达目标不动摇。劳务输出要有新突破。按照“思想再解放、路子再拓宽”的要求,以“跳出迁西、盯住开滦、瞄准京津、覆盖全省”为思路,主动出击,从7月份起,由局主要负责人带队,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到京津唐用工单位以及驻京办事处等地走访,搜集用工信息,寻求用工单位,拓宽用工领域,打造迁西劳务输出黄金品牌。完成全年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2300人,当年为民增收2000万元的目标。职介科要从选树典型入手,选择一批靠劳务输出致富、靠劳务输出创业和围绕某一行业一村多人外出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新闻采访、事迹报道等形式,用身边事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农民敢于走出家门,外出务工。人才工程要有新进展。摸清我县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私企业人才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引进高中级专业技能人才和重点大学的研究生、本科生、千方百计满足各单位对人才的需要。扩大人才市场规模,改每月一次开市为每月两次开市,原创:改单纯人才招聘为人才劳动力共同招聘。扩大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知名度,7月份举办一次联谊座谈会,10月份,举办一次大规模的人才劳动力信息会,聘请各地的用工单位来迁西共商人才大计,解决人才劳动力市场有场无市的问题。

(二)坚持实施民安工程,办好二件实事不动摇。再就业工作要有新成绩。再就业指导科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把落实4050人员和三种家庭人员帮扶政策作为当前再就业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一项一项去抓好落实。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实施的事项,要尽快与会办单位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按步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必须要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还要在县街道办下属的8个居委会配备16名劳动保障协管员,从下岗失业人员直接招用,优先考虑大龄困难就业对象。既可安置一批下岗职工,特别是为大龄困难就业对象找到就业门路,而且可以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基层服务网络,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基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有新突破。扎实开展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工程,全面落实县政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按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同时尽快研究出一套合理的企业医疗保险办法,实现原企业医疗费统筹与医疗保险的平稳对接。着手探研灵活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适当放开定点药店,对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医保范围。

(三)实施民心工程,坚持推进重点工作不动摇。劳动执法要出新举措,在组织劳动年审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好“整治就业环境,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百日专项监察活动,凡是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非法职介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定要给给予处罚。保险扩面要有新方法,针对当前铁矿普遍效益不景气的现状,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宣传入手,多进行上门宣传,把政策讲明、说透。对拒不参保的企业,抓出1-2个典型,劳动动监监察大队要积极配合,除按政策处罚外,通过新闻部门坚决给予曝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要有新进展,要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一个抓手,在乡镇推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合同鉴证工作一并进行,使我县的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机关队伍要有树新形象。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推行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通过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激发同志们的学习兴趣,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深入实施民心工程,将访贫问苦作为机关干部的必修课,到帮扶户中开展四个一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深化和拓展树人劳社保干部形象活动,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以职工群众高兴、满意为标准,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树立新时期公道的人劳社保干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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