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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依法纳税。企业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处于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增加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引起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重视。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涉税财务活动事先做出合理筹划与安排,采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活动。税收筹划的最早起源于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在国内税务局专员威斯特敏斯特公爵诉讼案中作的一项声明:“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的要少,如果他成功地这样安排使缴纳的税收减少了,那么,尽管国内税务局专员或其他纳税人可能不欣赏他的精心筹划,但他是不能被强迫多缴纳税收的”,后来汤姆林爵士的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被广泛运用,于是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实质是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等决策前,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金数额、增加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征纳税对立关系中的纳税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实现纳税数额的最小化,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企图通过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的极端行为来减少纳税,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于是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形式,在纳税人理财和管理决策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等,它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
税收筹划具有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专业性、筹划性、政策导向性、目的性等特性。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不容忽视的是,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因此其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税收筹划风险,需要企业注意。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筹资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内部积累、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企业间相互拆借等等。这些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不同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即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税负最小而获利水平最大的方法。通常情况下,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以上各种筹资方式中,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讲,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税收筹划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要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分析(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选择合理的筹资组合。另外,租赁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组建合理的资本结构。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对于公司设立的形式,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慎重筹划组建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税法对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了鼓励高薪技术的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费用的税收筹划。折旧是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折旧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般有工作量法、直线法、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方法每期计算的折旧费用是不同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资产使用前期分摊折旧较多,税前利润额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而且该方法可以推延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2)费用列支的选择。对费用列支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支出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着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如果企业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3)税款缴纳方式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减轻税负。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甚至出现经济损失的各种可能性。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家税制本身的调整变革等客观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很难精确估算能够带来的经济收益值,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要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要选择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大部分税收筹划方案要依赖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人员完成,因此,应努力提高内部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并能够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竞争战略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税收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次,保证筹划运作的规范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计筹划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科学的筹划技术和方法。税负与市场、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选择筹划方法是控制财务风险的关键。再次,要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在筹划前要对可能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中要建立相关的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最后,企业税收筹划要坚持成本――收益原则,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与交流。必要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外部税务专家的作用,充分咨询专家的意见,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收筹划,有效转嫁税收筹划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税收筹划利于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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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伟莲.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J].广西气象,2006,(2).
[3]苏强.企业税收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4]李红侠.如何控制税收筹划风险[J].对外经贸财会,2005,(8).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三、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责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O.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干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
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作“开源”,那么税收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税收筹划,获取“节税”收益
税收筹划由于其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因此,我们通常也把税收筹划称为节税,基本内容是依据综合、经济、守法等原则,在经营决策中运用会计核算、融资方式、机构设置形式、优惠待遇法等一系列方法,使企业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十分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进行这项工作。因为面对复杂的税法,纳税人经常有多种方案需要选择,而因方案的不同,税负轻重会相去甚远,仅靠自身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专家所说:“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家,研究税收对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影响,为合理地减少纳税制定计划。”换句话说,好的税收筹划,是实现理想的经营、投资、理财决策的前提。正是这种广泛的社会需求,使税收筹划在个人纳税层面,逐步向企业税收管理、区域性合作、跨国公司战略性投资等领域拓展。
我国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节税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倾斜政策,为纳税人节税活动提供了空间;同时,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为节税创造了条件。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从政策工具上看,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产业和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以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刺激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从而实现政府要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三是节税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也有一定差异。一定国情下产生的节税行为就会区别于其他国家。从世界范围看,节税行为呈多样化。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产业、地区间也存在差别,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的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节税的形式就越多。
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的办法都属税收筹划范畴。按照这个思路,我们不妨从影响纳税额几个因素作为进行税收筹划的突破口。
一是税收政策方面筹划。我们知道,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所得税种,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现在仅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例如,假定企业12月30号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税收筹划空间是相当大的。
二是办税费用筹划。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三是税收滞纳金、罚款筹划。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率的高。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是额外税收负担筹划。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如: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8,(10).转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不包含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二、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地来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三、清算组(清算管理人)的确定
企业清算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多为私人有限公司,企业清算期间根本没有成立什么清算组,清算工作实际上也未具体实施。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企业普通清算的管理人应由投资者组建,由会计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税务部门应对清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清算期间的确定
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实际情况是: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根本不急于清算,企业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所说的“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前的经营所得,而对清算所得的汇缴时间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本人认为,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五、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又没有对以后存货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使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里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六、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都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本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33%)依法计缴入库。
七、对“清算所得”具体计算过程的理解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其他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务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资本金。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在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清算损益加清算所得调整额。清算损益体现为清算后的净资产(不含向投资者的分配)与清算前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也可以依据会计处理的“清算损益”科目进行审查;清算所得调整额体现为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和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在以前的会计处理上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全额记入了资本公积。
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是:
1、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清算截止日尚未进行清算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后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帐面净资产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2、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负债的减项加以扣除,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但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实际应进入破产程序)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
3、公式中“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为企业清算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法定财产的评估增值,因为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在发生时未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此作为清算所得的调增项目。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对清算财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是公式的调整项目,操作中应在“清算损益”中体现。
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对清算所得的调整。因以前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接受货币以外的实物资产时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资产处置时再与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所以在企业清算时,对企业尚未处置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项目。现在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将其价值就记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清算企业如果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则在清算时该项就不应该作为清算所得的调整增加项目。
八、普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由于普通清算企业既不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制度,又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国家更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单独规定,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普通清算期间对相关的清算业务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致使清算活动在会计上失去了控制,给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设置了障碍。
本人认为,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并根据普通清算的特点对会计核算进行适当调整,达到既能反映企业清算过程的财务状况,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企业清算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不另立帐簿,在企业原有帐簿中进行,一般需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帐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
(3)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会计处理示例
某增值税企业清算期间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6日,在此期间已发生的清算损益为4万元。清算截止日评估机构对尚未清算完毕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企业净资产增加5万元,其中存货评估增加5万元。
清算截止日资产负债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帐面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帐面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
货币资金55短期借款2020
应收帐款220220应付帐款350350
存货1301355应付工资44
待摊费用100-10应交税金11
固定资产455510
实收资本5050
资本公积66
未分配利润-25-25
清算损益44
评估增值55
资产合计4104155负债及所有权合计4104155
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
借:存货5
借:固定资产10
贷:待摊费用10
贷:清算损益5
(2)计提未处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
借:清算损益0.935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0.85(5*0.17)
贷:其他应交款-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85
(3)计算清算所得并计提所得税
清算所得额=清算期间损益4+接受捐赠资产价值6+剩余资产评估损益4.065
=14.065
计提清算期间应交所得税=14.065*33%=4.64145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为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税收最晚、承担税负最轻、适用税基最窄、享受税权最多、惩戒风险最小、税收成本最佳”的目的。税收筹划存在于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企业投资、经营等各项业务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效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这样既有利于被企业主管部门认可,也利于被税务部门认可。
(三)超前性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准确把握将要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过程、环节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以便于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降低企业税负,实现筹划的目的。
(四)成本效益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某一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损益,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选择地规划筹资途径,选择税负较轻的投资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投资税收筹划涉及税收政策、财务政策、财务核算、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内容,搞好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货币的时间价值效益。
(三)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顺应国家的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方向,这样有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因投资方向与国家宏观政策不一致而形成的潜在风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三、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
(一)对投资的资金来源(筹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可以通过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企业的这些筹资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针对不同资本结构,企业在筹建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税费处理并不一样,这就影响了企业在筹建和运营后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企业发行股票的股利可以全部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发行股票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对外负债筹资,因此,企业在多种筹资渠道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考虑,企业间的拆借效果最佳;其次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方式最差。
(二)对投资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可以通过兴建一套全新的生产线,也可以通过兼并、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形式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形成这些生产能力的方法不同将影响企业以后的税负的轻重。
间接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国库券投资等。其中债券投资又可以分为企业债券投资、国债投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投资和金融债券投资等,这些投资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债投资、国库券投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考虑投资实际效益的同时,应从纳税角度分析企业所取得的潜在效益。同时在考虑风险和效益因素后,可利用税收的负担来权衡投资方式的选择。
(三)对投资经济实体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投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按照法律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由于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考虑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例如,现在大公司安排他的一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为分公司,这就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所得税独立计征,他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因其为独立法人,应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缴纳,因其不是独立法人,只负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如果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利润与总公司合并,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如果下属企业在开办不长时间就赢利或扭亏为盈,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独立法人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当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在投资前必须明确投资方向,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宏观上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行业是否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微观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原材料、生产用设备的来源等,这些要素安排妥当,也可以大幅度节约税收成本。
(五)对投资的区域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税收筹划;内涵特点;现实意义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及特点;
(一)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法优惠政策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物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安排,以达到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进而达到少纳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适应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广义的税收筹划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筹划的目的是少交税款。
(三)税收筹划的特点;1.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心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或者是在纳税义务没有实现发生以前就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或免除了纳税义务;2.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应注重的问题
(一)注重筹划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取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税款缴纳期的推后,除了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外,还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减少贷款。不管是哪一样,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二)注重整体综合性
在进行一种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策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最低上,一种税的税款少缴了,另一种的税款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税收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也就是说,税后筹划要算大帐、算总账,选尤弃劣,弊害取利,这始终是税收筹划设计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三)注重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设计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的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比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三、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不同
(一)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知违反税法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后果是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作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二)从行为发生时间是看;税收筹划是纳税发生之前所做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和欺诈性特征。
四、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一)对国家而言,实施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自然有着不可忽视在作用。税收政策就是国家依据本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法人主体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因而,市场法人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行事,进而使国家税收政策的调节效应得以实现。市场法人主体按照国家法律和立法意图从事产生经营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过程就是税收筹划。可见,税收筹划与税收调节往往是共存的现象,是信号发出与反馈的统一。
(二)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就是围绕如何有效使用资金,合理摊销及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而展开的。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工作。企业的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企业会计的多重功能。
(三)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纳税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也越来约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应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势实现的。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
五、如何税收筹划工作
(一)加强税收不仅要研究税收法律法规,还要研究具体涉税单位的税收内容等各个方面,包括对影响税收的环境、税收内容、税收征管、税收文件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既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又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的效益。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增长幅度超过了国民经济生产发展速度,从这点来看,企业的税赋是逐年增加的。尽管税收体现国家利益的需求,具有刚性,但在此前提下,企业也应学会如何在国家各项有关政策范围内,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赋,使企业真正做到“该交的税一分不少地交,不该交的税利用政策合理避税”,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税收筹划具有现实意义。
(二)加强税收筹划,必须组建质优、高效的协税网络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税收策划队伍、建立相互联系的高效协税网络,对我们做好税收研究工作及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第一,协税网络人员结构方面,不仅要有财务人员,还要有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财务人员直接面对税务部门,除有责任义务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外,但由于受其局限,仍需专业人士以及法律人士对有关问题进行帮助,以利于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问题的解决,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第二,加强学习,造就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知识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社会。面对各种新知识、新变化,一方面,新的形势要求我们不断充实、学习、适应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可以更好地指导我们工作,学以致用。因此,要加大现职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通晓税收法律又懂实务的人才,充实协税网络人才队伍,让网络充分发挥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变得愈来愈复杂,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愈来愈多。如何统筹考虑这些税收问题,做到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利益最大,从客观上要求企业加强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并做到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国家在利用税收调控宏观经济的同时,也在利用税收杠杆(如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国民经济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有效、持续的节约应缴税费,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贺志东.税务管理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9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