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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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过程的概念
“工作过程”是指“在企业里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它是“一个纵向的、时刻处于运动状态之中而结构相对稳固的系统”[2]。这里所谓的“企业”,对于护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即“医院”。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方法,以职业分析为基础,以具有护理职业特征的典型工作任务为基本素材,构建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信息技术基础课程。
2.构建高职高专护理专业信息技术基础课程体系的思路[2][3][4]
根据上面“工作过程”的概念,护理专业的工作过程具有下面的特征:
2.1“工作过程”是综合的过程
基于工作过程的信息基础课程设计,旨在培养学生三方面的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这三种能力是通过复合的工作过程设计来培养的。
2.2工作过程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在实际的工作中,工作的对象即病人、工作的方法、和要解决的问题时刻处于动态的变化状态。要求教师培养学生在特定的环境下完成预期工作的能力。
2.3工作结构相对固定
在护理工作中,具体的岗位可能不同,但是,护理人员的任务总是遵循一定程序完成的。这就使得我们能够从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提炼相对固定的任务,使学生能够得到典型的解决工作中问题的能力训练。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护理专业信息技术课程体系,就是要以信息技术能力为目标确定教学内容,注重护理职业情境中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主要注意的内容
第一、按照工作过程中活动与知识的关系来设计课程,突出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按照工作过程的需要来选择知识,以工作任务为中心融合理论与实践,培养学生注重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注重知识的记忆,为学生提供体验完整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
第二、注重角色的转换。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教师引导学生进入工作的实践状态,以此促进他们从学习者到工作角色的转换,形成学生自我学习负责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4.护理专业信息技术基础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的教学步骤[5][6]
以Excel图表制作为例,解释护理专业信息技术基础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设计步骤:
步骤一、课前热身
教学在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搜集和教学内容以及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在课前热身时播放与本课有关的画面或者事物,起到“预热”效果。教师提出问题:护理工作中常常需要知道病人的体温变化规律,这个任务交给你做,你该如何解决呢?
步骤二、呈现
教师可运动影片片段、图片剪辑,或者通过学生的观点或者通过当前的情景,灵活机动、不留痕迹地自然导入话题。
步骤三、布置任务
教师应该明确具体的告诉学生本堂课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使用excel自动绘制体温图”。可以把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5~7人。使学生在共同体内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协商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开始工作之前,可以给学生一些必要的提示,剩下的过程则由同学们共同讨论共同完成。在学生工作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观察每个工作组的情况,记录学生遇到的问题,以便针对问题进行讲解。
步骤四、教师指导
在给学生充足的自我探索时间之后,教师再对工作任务进行讲解,讲授的同时根据之前搜集到的情况,对于学生遇到的困难着重讲解。因为学生自己已经探究过一次,对于完成工作的基本过程和其中的重要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当听到老师的正确讲解以后,学生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教师给学生演示创建体温折线图的过程,因为之前的体验,所以学生都集中注意力,想搞懂工作过程中的难点,在教师把一个美观的动态体温折线图展现在同学们眼前时(见图1),学生发出了赞叹的声音。
步骤五、总结和扩展
教师对工作任务和任务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总结,并就此扩展:体温图制作完成了,还有饼图、柱形图、锥形图等等。请同学们设计一个使用Excel图表功能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例子,以组为单位提交作业。
这样,学生都非常有兴趣的讨论、搜集资料,动手制作,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学习信息技术知识的同时,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
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
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第十一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高级职称由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中、初级职称分别由中、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按原农民技术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州)和县(市、区)负责组建。
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从取得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1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
第十三条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推荐、审核、评(认)定、颁证。
(一)推荐。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贡献、成果,以及相关的证书、证件、证明等,并由被推荐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拟评(认)定高、中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权报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对暂不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市、州,其相应的评定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委托。
(二)审核。被推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定与认定。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
(四)公示。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中级职称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认)定结果。
(五)颁证。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证书由市、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职改办颁发。
第十四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要将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申报人员自身的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
(三)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四)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力。
(五)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挑选。
(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七)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八)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九)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第十六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三)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要每年定期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职改办。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达后,不再进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制定的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均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原已通过评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加注专业类别,或重新换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应规定之最低量化标准。
通信初级职称的正常申报条件为: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报考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
机械类初级职称主要有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种。
助理工程师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相关考试,和国家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人员。工程师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专业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机械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方有资格申请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系列是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在企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很强的工作能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机械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方有资格申请高级工程师职称。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把农民工纳入全省职称评定的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打破身份和户籍限制,把农民工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对待,从制度层面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纳入职称评定的范围。要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农民工职称评价机制,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农民工职称管理制度,切实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职业发展开辟广阔的通道。各级职称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参与职称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热情服务,努力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的渠道。本着“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与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的程序,积极开展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对于进城务工前已经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的农民工,在现有岗位上从事相近专业的,原有的工作业绩和成果可视作晋升新岗位职称的业绩条件;转行从事其它专业的,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考试)取得职称。对于陇籍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可回其户籍所在的县级以上职称主管部门申报评定(考试)取得职称。对于按规定程序取得职称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聘用相应职务,并落实好有关待遇。
三、准确把握农民工职称评定的标准和条件。农民工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同步开展、统一申报。在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可不受指标限制,根据本人学历、所学专业、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等申报评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高、中、初级职称。符合转正定职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相关政策和管理权限确定相应职称。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农民工,可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4号)规定破格申报评审。在县属、少数民族自治州属企事业单位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工作的农民工,可享受我省职称评定关于学历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民工专业特长,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投资项目管理师、设备监理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努力为农民工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造条件。
五、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与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的衔接。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其在务工期间评审(考试)取得的职称继续有效。本人自愿参加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的,务工期间的专业工作年限、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可继续使用,均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从2011年起,我省恢复高级公证员资格评审工作,符合相关要求人员,可以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按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申报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道dljs.net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技术人员,只能申报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民办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仍可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即未到退休年龄、长期聘用(不含兼职)在民办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户籍、人事关系的限制,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申报晋升的学历、资历条件
除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各系列学历、资历条件人员可以申报晋升相应资格外,下列人员也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期间取得本科以上学历。
2、1970年底以前毕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
3、1984年底以前毕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
4、中专毕业后,一直在生产型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毕业后,在生产型企业和农场,县、乡农林牧渔水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受聘助理职务满4年以上,可申报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四)由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调动表和工资套改表时间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比照同类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之内申报不受台阶限制,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经历可以累计计算。在机关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考。
三、关于职称外语要求
外语能力是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按照国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提高的原则,2007年我省结合实际,对职称外语水平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职称外语水平要求仍然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7]3号)规定执行。从2011年起,我省医古文和古汉语实行并卷考试。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需填写《省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附件五),申报时贴入《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中的外语免试证明栏内,并附相关依据(如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要附工资套改表复印件),按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进行审核。
四、关于教学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成立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标准与办法,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备案(附件三)。中学系列在“表一”的“单位意见”栏中填写评估结果时,必须明确该同志在当年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的排名,格式为:本单位今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总数为人,经评估:该同志在申报高中级人员中排第名;本单位申报中级人员共名,经评估:该同志在中级申报人员中排第名。未按要求进行评估的单位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该单位当年评估结果无效。
高校、高职、党校、中专、小学、幼儿园等教学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按各系列有关要求执行。
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对于我省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问题,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方案》(赣才办字[2008]5号)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各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中应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贡献,对其在国内外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予以充分认可,比照同类人员优先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为职称)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或放宽外语要求外,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等级职称外语考试或省组织的医古文、古汉语考试。
二、内容与等级
职称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和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选择一个语种及专业类别报考。
职称外语考试,按不同语种和水平,分别设置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A级:适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职称,或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或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
B级:适用于高级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中申报高级职称,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职称,或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或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
C级:适用于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或其他系列中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三、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一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2、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属同一级别的;或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不属同一级别,但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
3、公开出版过外文专著、或5万字以上译著(第一作者)的。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申报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中级职称的。
5、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I级申报中级职称,或通过A级申报高级职称的。
6、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或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获国家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州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人员;或专业工作能力业绩突出,在全省行业内或市州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表彰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7、乡镇及以下单位(含在乡镇的县市及以上直属单位)中,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8、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
9、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中,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应参加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10、外语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原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11、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12、同级申报转换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前一职称时已参加与现职称级别要求相同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放宽外语要求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放宽外语要求。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工作地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或市(州)所属的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2、在野外及艰苦环境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路桥、冶金、建筑等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五、考试成绩的效用及要求
1、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原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报晋升级别要求相同的职称时有效。
2、开展量化评审系列(专业)涉及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按规定计入量化评审总分,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报晋升级别要求相同的职称时有效;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只在当年申报评审职称时有效。
为认真贯彻**会精神,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要求,为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开发农村乡土人才,实施西部人才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我市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本通知的安排部署,根据"试行意见"中的条款,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采取"先搞试点,后全面推开"的方法步骤。*年为试点段,取得经验后在全市逐步推开。
三、对确定评审的试点单位,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资料、总结经验、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四、*年试点单位安排如下:
大通县2-3个乡;湟中县1-2个乡;城北区1个乡(镇),具体试点乡(镇)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上报我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工作。
实施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1、6-7月确定试点乡(镇),学习文件,部署工作;
2、8-9月申报、审核材料;
3、10-11月组建评委会并实施评审工作;
4、12月总结、认定评审结果、颁证。
五、申报所需的有关表格请和市职改办联系。
*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市人事局
二0*年*月*日
抄报: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市委曲青山副书记,政府郭汝琢副市长。
抄送:本局各局长、各科室,市职改办(6)、存档。
*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会精神,根据国家农业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及1997年12月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职称工作要向多种所有制成份延伸,要把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人事工作。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是开发乡土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发挥和调动农村乡土人才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起一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学在农村、服务在农村的农民科技队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为科技兴市、科技兴农服务,现就我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农村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农村能源、水保水管、林业技术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试行意见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职称。(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另行规定。)在农业第一线工作而属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农民技术职称初、中级职称称谓与社会评价相应系列一致。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二、申报评审条件
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服务农业,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积极钻研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评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称职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各级职称的任职条件是:
(一)对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任职资格的确认: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二)对相当学历的其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农民技术"员级"职务:
1、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中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实践二年、高中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工作,且累计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下同)技术教育取得结业证书,并分别经过二年、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者;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或晋升农民技术"助师"级职务。
1、取得农民技术员级职务、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者;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初、高中毕业累计参加6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获得结业证书,分别经过六年、五年农业生产实践者;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者;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撰写工作小结者。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审或晋升农民技术"中级"职务:
1、取得农民技术"助师"级职务五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者;
2、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者;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初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工作者;
4、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者;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过县级(含市的局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者。
三、申报评审程序
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员,自愿申报,经基层单位推荐,须填写《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现任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2、各种培训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奖励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作总结。
6、发表的论文、论著。
7、其它有关材料。
各种证书、证件、刊物等在上报时携带原件,经核实后退回。
农民技术"中级"职务申报材料由区县劳动人事局核定后连同《申报评审----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统一报市职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交评委会评审;农民技术初级职务申报材料由区县劳动人事局审核后交区县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
各级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在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中级评委会挂靠市农牧局;初级评委会由各区、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组建并实施评审。
(一)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不受申报数额限制。
(二)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农民技术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人员,取消其技术资格。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