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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8 15:31:3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汽车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汽车管理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中心公务用车及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中心车辆审批使用程序、结算办法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第三条 中心车辆应首先保障中心领导用车、对外有偿服务及机关重要活动用车,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一般性事务不派车。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及其他单位因公用车,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审批后,出具派车单,司机依据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及长途用车者需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因公特殊情况下用车不能及时办理手续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口头同意可先用车辆,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用车人乘车前,须在派车单上注明本车公里表上的起点公里数;使用完毕后,要注明本车的终点公里数,并签上本人姓名交与司机,由中心办公室核定本车行程的实际公里数和单价,以此作为结算凭据。

第七条 驾驶员到郑外出车加油和维修时要做好记录,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返。。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据实报销,5天内必须报销完毕。

第八条 车辆用油和维修一律实行办公室审批制度。驾驶员领取加油单时要报清楚车辆公里读数,加油时要在加油单上注明油价;维修车辆前驾驶员必须提起申请,注明维修项目、配件名称及数量,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在公差途中的维修,必须有随车领导或执行公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三章 车辆结算

第九条 。。。以及局属驻。。。单位科研项目外出调研等使用中心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及驾驶员差旅费等,其标准参照《。。。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下:

一、在。。。市区内用车,按每公里2元收费;

二、出。。。。市区用车,若单车每天公里数小于150公里时,按每天每辆车300元收费;若大于150公里,按每公里2.2元收费。

第十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派车单统一汇总审核后,交于财务,据此与相关用车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车辆有偿使用经费。

第四章 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安全,出差在外时要注意防盗。出车返回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局固定的停车位置,不得停放在其他地方。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其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在春节、五一等长假及个人休假时,应将车辆放入车库,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出车前后要严格检查车辆,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义务协助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和驾驶员争论一些激烈话题,不干扰驾驶员正常开车,提醒驾驶员不超速行驶。若遇恶劣气候和特殊道路,车辆继续行驶难以确保行车安全时,驾驶员向用车人讲明原因后有权要求暂停行驶。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实行节油奖制度,办公室结合实际核定每部车辆的百公里耗油指标并严格执行。。。。。车夏季耗油15.8升/百公里,其他季节耗油为15.0升/百公里。节油金额的80%用于奖励驾驶员。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市内违反交通法规未造成车辆损害遭受交通部门处罚时,罚金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市区以外的处罚依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个人分摊。

第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参照黄委黄人劳[199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做出如下处罚:违反“规定”中第一至第八条之规定造成车辆损坏时,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10%;违反第九条之规定和因私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100%。若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损害给服务中心带来的经济损失达15000元以上者,除按上述比例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安全奖励参照《。。。。交通安全奖惩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七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下,下同)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四)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

第八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九条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五章经营者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从业人员,应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春运等特殊任务。

第六章驾驶员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个人经营的,还必须携带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测;

(七)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

(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九)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

(十)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职业道德实行记分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章站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营运证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止;

(二)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标志、不在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运价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处以暂扣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的处罚;

(四)不按规定填开票据的,由税务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五)不按规定安装计价器、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营运证至按规定装上计价器止。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处以暂扣营运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的处罚;

(六)涂改、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其证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八)在营运中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合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十日至三十日;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期间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恶劣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连续三十日内驾驶人员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单位驾驶人员总数百分之二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单位按违法经营每人次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十一)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职业道德的记分记录,分别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一年内严重违法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范围为我县境内的8座以下(含8座)的小型客车及轿车。

(三)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四)维护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抓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负责办理营运证、资质审批、营运证年度审验、车辆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授权

第六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车辆或者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本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通过经营权招标形式,投放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许可年限为5年,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运营车辆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者需要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时,应当自停运之日起十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停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办理恢复运营手续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注销其运营手续。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范等规章制度培训。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协议。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四)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运营价格,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五)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驾驶员的有关资料。

(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投诉。

(七)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放置运营有关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三)出租车辆因故出城,需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登记批准后方可,不得返程拉客。

(四)遵守行业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

(二)在车辆顶部固定装置出租汽车顶灯。

(三)在车身两侧喷涂出租汽车标志。

(四)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统一装置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乘客须知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车辆运营设施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资格证;禁止伪造、转借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运送乘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不得利用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二)患精神病或酒后失控无人监护乘车的。

(三)超过核定载客数量的。

(四)违反装载搭载货物规定的。

(五)要求或强迫驾驶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二)中途倒客、逐客。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客运服务。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运营车辆上的遗失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派出所。

第五章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十九条投入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合格的防盗、防劫和消防灭火工具,落实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防范措施。

第六章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行业服务标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受理乘客投诉,接受社会监督。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牌照号码和投诉人通讯方式。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其中一项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其中一项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汽车有关证件或者骗取、转借、伪造、套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证件或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运载乘客或采取其他形式非法运营的,扣留车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没款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转卖、抵押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带头闹事,组织群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范围为我县境内的8座以下(含8座)的小型客车及轿车。

(三)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四)维护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抓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负责办理营运证、资质审批、营运证年度审验、车辆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授权

第六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车辆或者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本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通过经营权招标形式,投放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许可年限为5年,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运营车辆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者需要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时,应当自停运之日起十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停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办理恢复运营手续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注销其运营手续。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范等规章制度培训。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协议。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四)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运营价格,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五)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驾驶员的有关资料。

(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投诉。

(七)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放置运营有关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三)出租车辆因故出城,需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登记批准后方可,不得返程拉客。

(四)遵守行业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

(二)在车辆顶部固定装置出租汽车顶灯。

(三)在车身两侧喷涂出租汽车标志。

(四)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统一装置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乘客须知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车辆运营设施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资格证;禁止伪造、转借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运送乘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不得利用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二)患精神病或酒后失控无人监护乘车的。

(三)超过核定载客数量的。

(四)违反装载搭载货物规定的。

(五)要求或强迫驾驶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二)中途倒客、逐客。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客运服务。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运营车辆上的遗失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派出所。

第五章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十九条投入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合格的防盗、防劫和消防灭火工具,落实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防范措施。

第六章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设施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行业服务标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受理乘客投诉,接受社会监督。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牌照号码和投诉人通讯方式。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其中一项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其中一项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汽车有关证件或者骗取、转借、伪造、套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证件或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运载乘客或采取其他形式非法运营的,扣留车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没款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转卖、抵押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带头闹事,组织群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第5篇

一、出租汽车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市现有出租汽车13000辆,主城区8800辆,出租汽车公司18家,主要车型为帕萨特、桑塔纳、爱丽金、捷达、红旗、索纳塔、伊兰特。目前8800辆出租汽车已全部为公车公营。现有出租汽车3203辆,公司为29家,年新增运800车,800辆全部转为公车公营,剩余2403辆出租汽车目前仍为挂靠经营。市城区总人口为50万人,出租汽车公司为9家,车辆数为1501辆,其中最大出租汽车公司拥有241辆,最小公司拥有12辆,目前70%的出租汽车为公车公营。这三个城市都是先后在年开始公车公营,市公车公营做得最好,目前这三个城市公司化经营已运营7年左右,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及车辆设施、设备统一归属企业所有,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均为企业员工,服从企业统一管理。

2、管理模式:实施公车公营后,公司成为实体,形成了管理部门——公司——车主和司机的良好运营机制。

3、由劳动部门把关,实行员工制,建立公司和司机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为每辆单车驾驶员交纳“五金”,使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都能接受,保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由物价部门牵头,确定承包定额。承包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格式。

4、为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市客运管理处要求每辆单车的驾驶员交纳2万元合同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司机一旦违规,公司直接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扣除资金,避免了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从源头根治了驾驶员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公司采用了银行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管理力度。即经营公司向银行交纳一定的资金,专户专用,企业一旦违规,交通主管部门向银行下发违章通知书,银行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书,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上划拨资金。

5、市运力投放采用了,“出租车经营权定价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面向全国。年市通过招投标引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为市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了其它公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

6、严把从业人员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先经管理部门培训,拿到《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后,再由公司聘选。目前市外来司机控制在9%,91%为本地出租车司机,既解决了当地就业问题,又减少了外来人员成份复杂,难管理的情况,从而保持了行业的稳定。

7、为使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各项费用无异议(包括:gps、清洗座套、服装费等),由出租汽车协会牵头,每月对所收取的费用在市“的士之窗”上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更好地消除公司、司机之间的经济纠纷。

8、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分配,通过对各公司质量信誉评估确定。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并在媒体公示。同时信誉评估直接涉及公司的信誉度,这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大大调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9、市通过gps功能与计价器、服务卡相连接,对每辆单车每天的平均收入、行驶里程和乘客的叫车电话及实载率等进行汇总,每年统计出每辆单车的平均实载率,里程利用率和年收入,以此作为每一个阶段新增实力的重要依据。

10、建章立制,发挥公司作用,是搞好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根本。我们在市参观了东方出租汽车公司,该公司现有938辆出租车,驾驶员人数为1773人,公司下设车队、营运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宣传部、车辆卫生审验部、车辆维护部等八个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车间、车辆美容护理中心、无线电信息传呼台、出租车司机职业培训中心等经营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成立了公司党支部、团支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该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条件较好,质量信誉较高,他们狠抓公司“软件”、“硬件”建设,建立了十七个规章制度,该公司办公大楼整洁、宽敞,设备装备优良、设施完善、车辆回场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坚持很好,堪称一流。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他们建立了信息传呼台、gps监控系统,对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方便市民、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统计,该公司年每天电召的士的人数达2000多人次,为公司出租车每天增加客源3—5宗,增加营运收益50元左右。

二、实行“公车公营”的优势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市客管处出租科业务人员10人(制订政策和办理业务人员下同),客管处出租科3人,市客管处出租科5人。从人员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行“公车公营”后行业管理重心下移,公司担负起管理职能,法人治理结构清楚,真正成为实体企业。公司的稽查、投拆、业务受理、违规、培训、例会和文明创建等各项职能和活动全部发挥。市东方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立了爱心车队、明星车队。由过去挂靠经营由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转换为公司主动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压力基本上全部卸给企业,对企业是一种监管、协调、宣传、服务作用。主管部门抓公司,公司抓司机,责、权、利清楚明朗。

三、实行“公车公营”前期存在的问题

1、在通过对、、考察学习情况看,前期在实行“公车公营”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公车公营后前三年,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都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强硬的政策下,事情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实行“公车公营”后,由于没有挂靠投资回报快,而且对“公车公营”的司机管理相对严,会出现公司找不到司机的问题,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这些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目前,要想进入市出租汽车行业非常难,甚至有许多市领导打招呼的司机,才能进入出租行业。

3、“公车公营”初期,公司运营困难,如市出现了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借贷以及银行之间的融资等,这些是下一步我们在搞“公车公营”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4、出租车行业牵涉到国计民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市政府应建立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车公营”的思路和建议

1、从、、等地实施观摩情况看,就服务质量和行业稳定性而言,经营权归公司化经营模式,好于经营权归个人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剩余挂靠车辆正在进一步向“公车公营”转变,这符合[]81号文件不允许经营权一次性“买断”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政策。而我市目前所实施的“公车公营”模式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下一步工作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理顺公司和司机关系,坚持新增运力带动挂靠经营循序渐进原则,并通过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政策制度,整顿运营秩序,调整动力结构等,从而使我市出租汽车逐步的规范化。

第6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管理政策;改进建议

1、国家层面管理政策

1.1门政策发展历程

在发展起步阶段(2001年一2008年),国家政策主要立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2001年,我国启动了“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提出“三纵三横”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局。2005年,工信部、交通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优化汽车产业结构政策措施,促进发展清洁汽车、电动汽车,明确2010年电动汽车保有量占汽车保有量5%-10%,2030年电动汽车保有量占汽车保有量50%以上的发展目标。

在政策密集出台阶段(2009年一2010年),国家政策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将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升到了重要高度。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颁发《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13个城市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启动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支持大中城市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

1.2政策示范推广

2009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十城千辆”工程,确定通过财政补贴形式,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力争到2012年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达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

“十城干辆”工程实施以来,主要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截止目前,我国“十城千辆”工程试点城市共25个,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划11、广州等城市。截止2012年底,“十城千辆”工程共计示范推广2.74万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工程以公共交通系统为主,主要集中在公交车、出租车、市政服务车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然而,在试点城市间的推广情况却大相径庭。部分试点城市推广工作完成较好。如合肥截止2013年3月,推广新能源汽车5622辆,占全国推广总量的20%。郑州,截止2012年底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1663辆,完成示范推广目标1500辆的111%。与之相反,很多示范城市都没有达到预期推广目标。厦门,截止2012年11月底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425辆,其中混合动力公交车386辆,与国家规定的1000辆的推广目标相距甚远。昆明,截止2012年3月底,也只推广51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2、新能源汽车管理政策与改进建议

2.1培育车辆核心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继续推进电池、电机、电控三大关键技术的研发,以关键零部件为基础,不断提升动力电池效能,促进动力系统平台化,实现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自主化。在技术改进、科技创新保障条件下,在电池安全和碰撞安全方面不断完善,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能。一是加强动力电池材料研究与应用,提升电池组集成技术,增强电池稳定性和耐久性,保障新能源汽车的驾驶安全;二是加强动力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改进电池断电保护的研发技术,提高车身设计安全性和科学性,提升新能源汽车的碰撞安全。

2.2加强研发创新环节,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突破口,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扶持。一是实行资金扶持政策。对于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与配套设施研发的企业,政府应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具备先进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以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给予减免和降低。二是提供研发技术保护。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和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鼓励申请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利技术保护,积极帮助自主研发技术的推广和宣传。三是加大科研人才投入。重c培养动力电池、电机和控制系统等领域的企业和专业化人才,积极引进大量富有经验的技术创新型人才,填补新能源汽车技术领域的空白。

2.3明确新能源汽车发展路径和技术标准

一方面,应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步伐,集中企业优势资源,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不利资源,使产品能够向平稳化过渡。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加强上游关键技术研发企业与下游厂商的合作,巩固产业链,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应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化进程,建立完善的、适用性强的新能源汽车标准化体系,规范我国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基础设施的生产和建设,并需着眼全球市场,制定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

2.4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在基础设施投人方面,应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以政府为主导,整合企业、银行、风险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加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投人,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合作,提高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建设效率,分层次、分阶段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在公交车站、商城、社区等人口较密集的地区建设充电设施示范区,形成示范效应;其次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加油站、便利店等地区建设充电设施,便利大众出行;最后在各居住小区逐步推广,实现服务全覆盖。

结语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世界各国调整汽车产业机构、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必然趋势.对我国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另一方面,核心研发技术弱、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今后,相关各方应当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抢抓机遇,协同攻关,以最终实现我国汽车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7篇

汽车行业管理软件最佳解决方案奖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此外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且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从而提高二手车评估的专业化程度;此外方案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可使车厂和经销商、经销商和经销商、经销商和渠道之间有更多、更透明化的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即支持车厂与经销商之间的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也支持经销商与其批售渠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同时方案还提供一个基于个人买卖二手车需求及经销商二手车车源信息的专业二手车门户网站;最后归纳起来二手车业务范围涵盖了三个大环节:车辆收购、车辆管理、车辆销售,其中主要是以经销商业务为中心,同时也包含了厂家、一级渠道、渠道合作关系管理功能以及个人客户的买卖二手车业务。主要业务环节简述如下:

车辆收购

经销商车辆收购业务分为拍卖收购和评估收购。拍卖收购是由车厂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各经销商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将车辆从车厂处收购入库;评估收购是经销商对个人客户的车辆进行评估后,与客户达成收购意向,并最终完成收购入库。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主要分为车辆整备管理、车辆认证管理、车辆基本信息维护以及车辆库存管理等业务。车辆整备管理是指经销商收购的二手车辆如果有较小的损坏需要维修后才能销售,则需要进行车辆整备工作;车辆认证管理是经销商收购的车辆车况较好则可以向车厂申请认证,车厂审批通过后提供一定时间及里程的质保;在各业务环节中需要对车辆基本信息或者图片信息进行实时维护以及车辆的入库出库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车辆销售

车辆销售主要分为拍卖批售和车辆零售。拍卖批售业务是经销商(或者厂家)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其他有合作关系的渠道(经销商)参与竞拍,拍卖结束后经销商(或者厂家)选择渠道完成交易;车辆零售是指个人客户通过平台留言、电话联系、直接到店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购买意向后完成车辆销售。

第8篇

现将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号)要求,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战略,对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实行在统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保持行业稳定。

二、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正在会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出让审批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等经营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今后未经省政府审批,各市一律不得自行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第9篇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营运牌照

第一节 出让拍卖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 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

第八条 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竞得人、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出让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期之日起15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催告期满竞得人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出让确认书》,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90日内,凭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15日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经费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二节 转让和质押

第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

但在实行营运牌照出让拍卖制度前所取得的营运牌照,在转让前应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补交营运牌照款。

第二十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采用委托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转让人转让营运牌照时未依法终止的出租车经营权利和义务,应由受让人承继。

第二十一条 营运牌照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营运牌照转让应当与其配置的出租车一并进行,但达到更新期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营运牌照转让采用协议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采用委托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和竞得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必须进行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委托人和竞得人应自《合同书》或《确认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转让登记费用,成交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或竞得人办结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后,凭营运牌照证书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和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依法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但同一营运牌照证书不得设立两个以上质押。

第二十七条 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以营运牌照证书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出质人应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质押过程中转让营运牌照的,其转让程序和受让人条件按营运牌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出租车业务未满二年而设定质押的营运牌照,在质押过程中发生转让的,其营运牌照应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经管理机构查验予以换领。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更新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应在办妥新车入户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营运牌照证书及道路运输证、驾驶准许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营运牌照持有人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营运牌照证书缴回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出租车和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出租车的营运车况,是指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所具备的服务设施的状况。

出租车的营运车况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的设施齐全、有效;

(二)计价表及空车标志灯装置在前排乘客座位前仪表板上;

(三)顶灯装置在车顶中部;

(四)无线通讯设施工作正常;

(五)防劫网必须安装牢固;

(六)车内地板、座位、后备箱内无杂物,整洁卫生;

(七)车门不变型、不松脱;门锁牢靠;车窗开闭自如;

(八)车身外观无脏物,车体无严重凹陷、霉烂和脱漆;车号牌和出租牌齐全,不互相遮盖、重叠。

(九)车前门外两侧印制经营者全称和电话号码;黄色出租车应加印特区内行驶字样;后车门内显著位置张贴价目表;前排乘客座位前不妨碍驾驶视线的显著位置悬挂当班驾驶员驾驶准许证;驾驶员座位防劫网后印制本车车牌号和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号码;车内后侧张贴禁烟标志。

凡按规定要求印制的字样应齐全、清晰。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转换经营单位和转换驾驶车辆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准许证的异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驾驶准许证灭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凭有效资格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破损的,凭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

资格证灭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破损的,凭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准许证和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重复领取。

第二节 营运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等客运场站候客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候客,不得因协议租费等行为妨碍候客管理秩序;

(二)候客时不得离开驾驶室;

(三)不准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

(四)服从运政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空车时,应当使用空车标志或暂停载客标志。载客后不得使用空车标志或暂停载客标志。

空车标志的使用,白天以驾驶室内空车标志竖立显示,晚上以空车标志灯和顶灯同时灯亮显示。

暂停载客时,应将暂停载客标志套放在空车标志灯上,不使用时必须置于隐蔽处。

第四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在上客后启动计价表,并在抵达目的地时向乘客展示计价表所显示的租费数额;驾驶员拒不展示计价表的,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租费,以人民币计收。

长途返空费以超出30公里外的实际里程计收。

第四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包车服务,是指以时间计算租费的出租车服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协议确定租费的,应按规定的协议租费标准执行。

协议收费的,驾驶员应在出车前向乘客收取协定租费并开具统一的协议收费专用客运发票。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客运发票(以下简称客票)由管理机构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客票应加印或加盖经营者全称及其电话号码。

第四十四条 乘客依条例规定对驾驶员或经营者的投诉,如需乘客说明投诉事实而乘客不愿说明或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投诉处理;驾驶员或经营者如需到场申辩但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申辩处理。

乘客投诉不实造成驾驶员损失的,应赔偿驾驶员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可依法与经营者签定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应当使用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承包经营的车辆和期限;

(三)承包金额;

(四)担保条款;

(五)法定规费的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其他的权利义务;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上列主要条款中,承包金额的最高限额、担保条款中的承包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以及法定规费的负担,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制定全市出租车行业向社会提供出租车营运服务的服务承诺,作为行业职业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

经营者应诺守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承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本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承诺。服务承诺的实施情况应作为市运政管理机关、管理机构及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对经营者进行年审考核、评比的评审项目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营运牌照证书、驾驶准许证、道路运输证除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经营者认为确需扣留的,应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扣留。

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暂扣前款所列证照时,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暂扣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到市运政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并将出租车投入营运的,责令期限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妥的,收缴其已领取的有关营运证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费用后,退还其已缴付的营运牌照款。

按前款规定收缴的营运牌照,市运政管理机关可决定将其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罚款20xx元:

(一)出租车更新不按时办理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准许证变更登记手续继续营运的;

(二)营运牌照使用期满后,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继续营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有关营运车况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罚款:

(一)车体严重破损,呈现明显凹陷、霉烂、脱漆或者整车容貌不洁的,责令限期整修并处以罚款800元;逾期不整修的,责令停止营运;

(二)车门变形、松脱、门锁不牢或车窗不能正常开闭的,责令限期整修,并处罚款500元;

(三)擅自增设、改动出租车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四)车内地板、座位、尾箱(后备箱)、车身外观不整洁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五)规定应当在出租车印制、张贴的标志,字样不全或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六)不在规定位置张贴禁止吸烟标志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当使用计价表,在乘客上车前已启动计价表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二)协议收费超过协议租费标准的,责令加倍退还乘客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驾驶空车时不载明暂停载客标志又不使用空车标志的,处罚款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

(四)营运载客时不使用计价表的,处罚款500元,记录违章一次;

(五)收费不给客票、付给客票不完整、使用无经营者全称的客票或者协议收费不开具专用客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六)擅自改变空车标志灯和顶灯性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七)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专用候车站不按顺序候客、不遵守候客管理秩序,候客时离开驾驶室,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不服从运政管理人员指挥调度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违法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条例》和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

出租车资格证书从事出租车运营是要取得相关资格证才能上岗。如果想报考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关规定,必须从初次取得相应驾驶证三年后才能报考。根据你申办道路经营性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需携带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到有资质的驾校报名,并参加培训和考试即可,经考试合格后20日内颁发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当地风土人文情况、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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