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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明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28 23:16: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人证明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人证明书

第1篇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法人证明书。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法人证明书样本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我单位 职务。

特此证明。

公司 (盖章)

二0一0 年 月 日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在我公司任 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签章) 2010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人证明书《公司法人证明书》。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第2篇

姓名:××× 性别:xxx年龄:xxx身份证:xxxxx。 在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xx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x年第xxxx号)

xxxxxx同志,现任我单位xxxxxx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有效期:从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签发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法人代表为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xxxx年第x号)

兹授权xxxxx同志,为我方参加xxxxxxx的人,在开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别:x

年龄:xx

职务: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授权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职务(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全权代表法人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第3篇

(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省××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第4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范例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承包合同,特此证明。

第5篇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 (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第6篇

单位名称: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2层04.05室

姓名: 王胜雷 性别:男 年龄:47 职务:董事长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xx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王胜雷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 王成虎 为我公司人,代表我公司参加2个仓库的屋面、其余厂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进行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人在投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认。 人:王成虎 性别:男职务:业务员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第7篇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等。

    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为明确合作建房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应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报政府有关机关审批。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或用地红线图等。

    出资方应提供下列材料:出资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须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第8篇

一、控辩焦点

本案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产生分歧。

控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7万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其盗卖的柴油实物早已消耗,无法直接查实,但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证据,可以推定其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数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办法得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有:(A)涉案车辆的GPS里程,(B)由涉案车辆的4S店出具的该车的理论耗油量(车辆系新车,从4S店卖出后即交由该车队使用),(C)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论耗油量)=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实施盗窃后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盗窃的柴油量)。

但辩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即查获柴油只有1894升,价值人民币13049.66元。之前的盗窃数额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所谓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每辆车的实际耗油量和理论值之间肯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前项不准确,因此以公式推算出来的结论当然就不准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

二、本案犯罪金额推定之参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1]目前,“两高”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对盗窃数额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虽然是职务侵占,但其犯罪手段为盗窃,而且同样涉及到对犯罪数额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盗窃数额的规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该解释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规定了“推定”的认定方法。其第4条第3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第4款又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该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使用的逻辑规则是“演绎推理”。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数理模式,即“A-B=C”,这个数理模式又称之为“公式”,是确定无疑的真理,根据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在这里,A项代表“盗窃后的月均用量”,B项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项代表“盗窃的数量”,在A项和B项为真的前提下,根据“A-B=C”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项则必然为真。但是,“演绎推理”有一个缺陷,即如何证明前提为真,具体到该司法解释而言,就是如何证明B项为真。我们注意到,B项即“月均正常用量”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值,即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用户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因为不排除在盗窃前的一个月合法用户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B项实际上是假设为就是合法用户的实际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项可能有误差的情况下,推算而出的结论实际上也是可能存在误差的。我们知道刑法上的证明标准较之民法上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为什么该解释的“推定”证明就可以忽略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存在呢?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规范运用推定证明方法的问题。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一些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推定证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盗窃罪;(2)洗钱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开设赌场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从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具有共通性的规范:

(一)刑事推定的运用是以无法直接证明有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盗窃解释》中,“推定”只适用于特殊的盗窃赃物,即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因为该类财物都是消耗品,而且电力、燃气、电话费还是无形物,在案发后,这些盗窃的财物实际上都已经被消耗了,而且无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难直接确认盗窃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种“推算”方法来确认其数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实盗窃数额的前提下,是不允许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的。再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该类犯罪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就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个难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某种行为、表现,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见,推定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它是在无法进行直接证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证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正确性,但不是绝对正确的事实,允许“反证”

在关于主观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有例外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推定”这种证明方法的逻辑特性所决定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在逻辑学上是采用“归纳推理”法。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不正常行为,就可以归纳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有这样的不正常行为,所以有这些不正常行为的人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分子。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允许“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骗”,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正常行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结论。

关于客观方面的推定与主观方面的推定还有不同之处,通常对客观事实的推定,在逻辑规则上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前提项为真,演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绎推理”同样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绝对证明前提项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辩方“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前提项失真,或失真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见,刑事推定证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确的结论,但不能得出绝对准确的结论,如果有反证予以排除,则不能适用推定证明。

(三)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总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

因为推定证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认定事实方便的优点,但同时又有不能绝对准确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运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只有当某类犯罪特别猖獗、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为了重点打击、严厉惩治该类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才会出台相应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推定证明方法,如为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即可推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为赃物,就可以犯罪处理;[3]同样,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未如实申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等8种客观行为之一,即可推定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处理;[4]等等。

由此可见,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它应该与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紧密相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结论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认定犯罪金额是客观、科学、恰当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规定的梳理、分析,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可以参照《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推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这样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是客观、科学和恰当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实侵占(盗窃)数额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盗窃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案,盗窃的对象是柴油,和《盗窃解释》中规定的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财物有相似之处,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其盗窃的柴油数量已无法直接查实,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定是唯一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确性,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该推定存在重大误差。本案对犯罪金额的推定,借鉴和参照了《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逻辑规则,即在已查明前提项的情况下,运用数理公式推算得出结论,该结论具有高度正确性。当然,我们不回避该”演绎推理”的前提项即(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个理论值,可能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理论值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之间存在误差。但是,参照《盗窃解释》中的“推算”规定,这种一定的误差在推定证明中是允许存在的,只要对方没有反证证明这种误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项的程度,那么,以这种方法演绎得出的犯罪数额就应该是大致准确的。

最后,以推定数额认定其犯罪事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如果仅因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误差,就对其巨大的犯罪数额不追究责任,显然是放纵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本案应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7万余元。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4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6条也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9篇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公证机关一般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1)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产权状况;(3)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内容是否认同,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证机关除去要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之外,主要对合同的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中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数量、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

    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另外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购房一方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房地产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证;办理合同公证应尽量委托自己的律师代为办理,这样无论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对购房人都会更加有利。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1、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出售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房产买卖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2、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购买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3)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4)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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