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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8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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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

第1篇

关键词:除息日套利;税负效应;边际投资者税率;税收客户群效应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investigates the tax effect and tax clientele effect of Chinese stock markets during 2002 to 2007, the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hypothesisthat price changes on ex-dividend days reflect the relativ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nd capitalgains for the “representative” investor,and there are tax clientele effect in Chinese stock markets.

Key Words:arbitrage opportunity on ex-dividend,tax effect,marginal stockholder tax rate,tax clientele effect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74-05

一、引言

Miller和Modigliani(1961)在无税负或资本利得税和红利税相等,及其他假设条件下得出股利无关理论。在资本利得和现金红利利得课税比率不同的情况下,Miller和Modigliani指出,市场将出现税收客户群效应,即高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s)的股票将吸引股利税负相对低的投资者,而股利税负相对高的投资者则倾向于投资低分红的股票。这时股利政策的制定就要考虑到公司投资者群体的税负情况。

二级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关系到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能够达到使得股东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能够从实证数据中发现公司股利政策和边际股东税级的明确关系,就可以为Miller和Modigliani的理论提供一个佐证。同时,利用除息日的股价行为(除息日税负效应)推导出公司的边际股东所得税率,是公司财务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的参考数据。另外,检验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也是对市场投资者是否理性的一个验证。

Elton和Gruber(1970)提供了一个利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计算边际投资者税率,进而检验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方法。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普遍存在股权登记日股价与除息日股价之差小于每股分红D的现象。对此Elton和Gruber认为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者变现一支股票时,会根据自己的税负情况选择在除息前还是除息后买入或卖出。这样在达到均衡时,便可以推算出该支或者该类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从而可以验证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税收客户群效应。

Kalay(1982)指出,由于市场上在除息日前后套利的存在, 并不能反映某类股票投资者(区别于套利者)的税负情况。即使 在不存在套利机会的范围内,也不能用 的估计值来推导边际股东的税率。因为 是一个平均值。它可能是那些不存在套利机会范围内的股票的值与在范围之外的 值的均值。这样,就包含了短期套利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主体的税负效应的混合作用。因此,边际股东的税率不能从除息日的股价变动中推出,除息日股价的变动不完全是由税负效应引起的。

针对Kalay的批评,Elton和Gruber(1984)认为Kalay低估了交易成本,考虑到交易成本后,即使是市场中交易成本最低的证券经纪人也没有可能进行短期套利,因此在除息日,不存在短期套利交易影响均衡价格的可能,均衡价格完全是税负效应的结果。

目前A股市场这方面的研究有,毛端懿(2001)对沪市1994―1999年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论是:不能拒绝除息日股价相对于股权登记日股价下跌等于每股现金股利的假设;沪市不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不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因此不能用除息日股价变动与每股股利的比值来推断公司的边际投资者税率。徐丽(2004)对深市1995―2000年之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的税负效应,但是不存在因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差异而产生的税收客户群效应。

二、税负效应及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条件及检验方法

(一)确定A股市场是否存在除息日前后的套利机会

对投资者套利可能的检验:

如果一个交易成本为 、股利税率为、资本利得税率为 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在除息日卖出以套利,则其将获得 ,如果有:

即其获利小于要付出的成本,则这种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如果一个交易成本为 、股利税率为 、资本利得税率为 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卖出,在除息日买入以套利,则其比一直持有相对多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多交资本利得税, 少获得红利收益 。如果该投资者根本没有资本利得,即其最初的购买价高于 ,最终的出售价又低于,那么他的套利相对收益最大化,为

如果有:

则这种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总体的套利不可行的区间为:

其中

(二)对税负效应和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

如果A股市场的投资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都无法在除息日套利,那么除息日的股价变动将取决于该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也即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

如果投资者在除息日前后卖出股票,他将面临两个选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股票,或者在除息日卖出股票。前者,每股将获得股权登记日的价格减去资本利得税。后者,每股将获得除息日价格

和每股现金股利D减去现金股利税收,再减去资本利得税收 。当投资者在这两个选择上没有差异时,这两种情况下的收益必然是相等的,即:

整理得:

当市场均衡时,将反映的是各种投资力量使其达到的均衡值,从此均衡值就可以推出各种投资者形成的一个边际投资者的税率的情况。

如果投资者决定在除息日前后买入股票,在股权登记日购买则相比除息日每股要增加现金流出

增加税后红利收入,减少未来的资本利得税 。市场均衡时有:

其中,n是投资者股票预期持有期,k是风险调整后的折现率。

整理得:

当n=1时,其和(1)式是相当的。(1)式是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的已实现资本利得形式。

当投资者预期持有期足够长,或者投资者无法确定未来是否总体上肯定会有资本利得,从而导致其不将资本利得税纳入当前考虑因素时,我们有:

这是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的未实现资本利得形式。同样的,关于均衡值及边际投资者税率的分析也可以类比于这种形式。

在得出边际投资者税率后,可以对边际投资者税率和股利收益率进行相关性检验,如果结果显著为正,那么税收客户群效应就得到验证。

三、A股市场除息日是否存在套利机会检验

我们整理了2002―2007年只有现金红利分红的上市公司股价及分红数据样本。剔除分红额很小(每股2分及以下)的数据,因为极端小的每股红利将使得 的方差很大。剔除了2002年6月24日、2007年5月21日、2007年5月30日、2007年5月31日的数据,在这几个交易日,由于政策的因素,市场振幅巨大,最终得到了2838个样本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对A股市场的除息日税负效应、税收客户群效应进行实证检验。

国内税收方面,个人在2005年6月12日前的现金股利所得税率是20%,资本利得税率为0%。2005年6月13日到2007年现金股利所得税率是10%,资本利得税率为0%。基金由于在收到现金红利时已由发放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基金的投资收益无其他方面的税收,所以基金面临的税负情况和个人投资者一致。一般企业所得税情况是:特区或开发区内15%,其他地区33%,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15%。金融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买卖股票的收益要先交营业税(也是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营业税2002年为6% ,2003年以后5%。QFII的税收在资本利得方面一直不明确,目前的实际税负执行情况和国内基金是相同的。社保基金的税收是最优惠的,免征所有所得税,而且印花税先征后返。

交易成本方面,我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以及上交所方面的过户费。基金、QFII、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没有佣金费用。2002―2004年对应的是2‰的印花税税率,2005、2006年是1‰,2007年5月30日印花税由1‰调整为3‰。经手费和监管费合计为0.1875‰,上交所的过户费为每1000股1元。再考虑到会员的席位费和交易单元费用,交易成本比率可以认定为:印花税+0.2‰。个人投资者税负与基金相同,而交易成本比基金要高,基金如不能套利,个人投资者必然也不能套利,所以对个人投资者可不予考虑。一般企业的套利成本也高于证券保险等金融公司,所以也不予以考虑。

根据前面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A股投资者的

无套利区间(见表1)。

可以看出,由于2003年进入市场的社保基金交易成本非常小,因此理论上其存在套利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数据显示,A股市场的除息日开盘价比除息价6年时间的均值在1.004,且统计上显著大于1,如果1年进行100次这样的套利,年化收益率将达到50%,这显示社保基金并没有进行套利。可能的原因是社保基金实行的管理人制度,其管理人的收益是占管理资金一定百分比(

其他投资者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印花税成本的存在是无法套利的。少部分的套利机会存在,由于其不具有操作的统计基础,也无法具体实施套利。这样A股市场除息日均衡价格就完全是税负效应的结果。

四、A股市场除息日税负效应检验

我们先对2838个样本数据进行计量分析。首先,检验除息日开盘价是否显著异于除息价,结果如下:

作wald检验,发现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异于1,即除息日开盘价显著异于除息价,且要大于除息价。其次,我们检验这种差异是否是由于指数当天的涨跌引起的,即检验“除息日开盘价=除息价+指数当日涨跌幅×除息价”是否成立。对数据作OLS估计得:

作wald检验,发现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异于1,无法用指数当日涨跌来解释该差异。

可见,除息日开盘价是显著异于除息价的,且不能用大盘的涨跌来解释这种差异,说明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下跌小于每股分红D的现象,即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

下面,我们用 的值来估计边际投资者税率。由国内不同投资者的税负情况,可以计算得到不同投资者的或数值(见表2)。

计算得到2002至2007各年及总体的

的统计均值及统计显著性P值(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经指数调整的 数值除2005年较高外,其他年的与总体值比较接近,而且2002―2005年其值逐渐增大。也就是说,市场的边际投资者税率是基本稳定且在这段时期稍有下降的。

未经指数调整的 值在2007年有一个急剧的下降,但经指数调整后这个下降幅度变小。2007年由于股市处于一个单边上涨期,导致对

的数值影响很大,因此2007年统计值的急剧下跌是一种偶然现象。

综上,由于 显著不为0并且小于等于1,A股市场在这一段时间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通过表2和表3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总体上整个市场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为33%。当然,这个总体的边际投资者税率对于单个公司没有意义,单一公司应根据自己或和自己分红收益率接近的公司除息日股价数据计算其边际投资者税率。

五、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

我们将数据按照D/P数值从小到大分成10组(见表4),计算每组的均值,用spearman相关分析检验是否随着D/P的增加,也相应增加。如果正相关性存在,则意味着高的D/P对应着低的 ,即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

对总体数据的D/P均值与均值作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745,P值为0.013。

另外对2002―2003年的D/P均值与 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709,P值为0.022。对2004―2005年的D/P均值与

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103,P值为0.777。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组数据后的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517,P值为0.154。对2006―2007年的D/P均值与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430,P值为0.214。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组数据后的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867,P值为0.002。

从结果可以看出,分别剔除了2004―2005年、2006―2007年的一组异常数据后(这两组数据都是分红很小而导致方差很大的数据),总体上和分阶段的D/P与 都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A股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市场上不同类的投资者对股票分红偏好不同,红利税相对低的投资者偏好高股利收益率的股票,资本利得税相对低的投资者更倾向于获得资本利得。与前面已有的关于国内市场的研究对照,可以看出,经过国内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投资者逐渐趋于理性,倾向于投资高分红股票的投资群体逐步形成。

六、结论

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A股市场除社保基金外,其他各类投资者不存在除息日套利的可能。除息日股价相对于股权登记日的下跌显著小于每股分红,A股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由此可以推算每类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从而作为公司财务决策的一个参考依据。D/P与 都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A股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A股市场不同税负的投资者对不同分红的股票具有偏好,因此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具有影响,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适的股利政策最大化其公司价值。与国内较早的研究结果相比,说明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更趋于理性。另外,由于存在重视上市公司分红的投资者群体,目前监管层提高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对这一群体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毛端懿.沪市除息日股价变动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1)。

[2]徐丽.我国股票市场除息日股价行为的实证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3]Avner.Kalay, 1982, “The Ex-Dividend Day Behavior of Stock Prices: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lientele Effect”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37, No. 4 (Sep., 1982).

第2篇

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是指将之前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扩围至房地产业后,房地产企业应是最能直观感受到税制环境变化的市场单位,税负高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能切实反映房地产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流转税税负变化情况,本文以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运用微观财务分析的方法,并借用生产法对进项税额进行估计,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其的税负做出计算,以求能够反映“营改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的改变情况。

一、微观财务分析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算规律即为: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销项税额的计算中,依照现行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制税率安排,改革后其应税增值税税率为11%。

房地产业进项税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新增固定资产、土地出让金等几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扩展项。主营业务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为房地产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额的部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可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获取相应的数据,本年新增折旧可从年报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获取,人工费用使用年报中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一项的数据。土地出让金一项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成果选取主营业务成本的30%作为估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可抵扣比例本文通过运用生产法按中间投入的比例做出估计。

在房地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等企业自有的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两者的抵扣税率分别使用17%与11%的增值税率。

鉴于地价占房地产业成本的比重较大,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成本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税额将极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额大小。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指出,本文统一以房地产企业地价成本的11%作?橥恋爻鋈媒鹂傻挚劢?项税额。

二、样本企业微观财务测算

为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测算的分析样本,本文从沪深两市以房产开发与销售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中进行筛选,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详细与完整程度,最终筛选出绿地控股、万科A等10家房地产业“营改增”微观财务测算样本企业。根据前文所给出的计算方法,本文从这些上市公司2015年报中获取其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进行增值税各款项的计算,在计算现行税制情况即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

在分别获得了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后,将两者相减即可得到其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再通过与该企业原应征缴的营业税税金进行比较,即可直观的反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这里所使用的样本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均来自其当年度年报中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项的数据。结果如下表1所示。

三、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税收负担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涉及税种多样,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导致企业间接将税负转嫁到房价上来。“营改增”之后,基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税制改革对企业来说存在诸多困难。在这样的环境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是房地产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的简要介B

所谓“营改增”,就是政府为缓解一些特定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将这些行业的征税方式由以前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具有税收中性(税收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选择)的特点,能够有效降低重复征税引起的税负过重问题,也就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之后,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5%,从税率上看与改革之前并无影响,但是增值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又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取得进行税额发票抵减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按当期销售额的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变化。

假设X房地产公司销售收入为1000万,成本为400万,增值税销项税率11%,进项税率统一按17%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X公司在“营改增”之前所交税费=1000*5%=50

X公司在“营改增”之后所交税费=1000/(1+11%)*11%-400/(1+17%)*17% =40.98

从上述案例看出,营业税以企业的当期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算销项税额依据,以不含税成本计算进项税,仅对增值部分收取税负。

假设B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C,均价为30000元/平,土地楼面价为10000元/平,建安成本为2500平,设计、监理费1000元/平,财务费1000元/平,广告费500元/平,其他费用500元/平。建安成本在“营改增”后适用税率11%,设计、监理费、财务费、广告费适用税率6%。

(一)“营改增”前税负

1.营业税及附加=30000*5.6%=1680 (元/平)

2.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30000-(10000+2500+1000)* 1.25-1000-1680=10445(元/平)

增值率=10445/(30000-10445)=53.41%

土地增值税=10445*40%-19555*5%= 3200.25(元/平)

企业所得税=(30000-15000-2500-1000-1000-500-500-1680-3200.26)*0.25 =1154.94

总税负=1680+3200.26+1154.94=6035.2 (元/平)

(二)“营改增”后税负

1.增值税=(30000/(1+11%)-10000)* 11%-[2500/(1+11%)*11%-(1000+500)/ (1+ 6%)*6%]=1872.97-(247.75-84.91)=1710.13 (元/平)

城建税及附加=1710.13*12%=205.22 (元/平)

2.增值额=30000/(1+11%)-(10000+ 2500/(1+11%)+1000/(1+6%))*1.25-(1000+ 1710.13+205.22)=7617.08(元/平)

增值率=7617.08/19409.94=39%

土增税= 7617.08*30%=2285.12(元/平)

3.企业所得税= (30000/(1+11%)-10000 - 2500(1+11%)-(1000+500)/(1+ 6%)-1000- 500-1710.13-205.22-2285.12)*0.25 =1914.8 (元/平)

4.总税负=1710.13+205.22+2285.12+1914.8=6115.27(元/平)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假设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能够扣除,最终企业交纳的税额变化不大,企业的总体税负没有多大区别。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水平要求更高

不少房地产企业还缺少一套完善的会计系统,对会计业务的处理方式还不够成熟,一些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并不能将企业全程会计信息完善地表达反映出来,也就导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困难。这样,若是企业的销项税率远远高于营业税率,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充分抵扣,那么企业的税额将会很高,也就不能达到“营改增”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对企业的发票管理能力要求更强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税收;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029-02

引言

银行经营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竞争力能否得到提升,而税收其对银行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税负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影响银行经营绩效的,一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税负水平的变化直接影响银行费用扣除,从而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二是在不同的税负水平下,银行的经营行为会有变化,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下面我们就用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进一步验证税收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关系。

一、实证分析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拟选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样本期间为1997―2009年,除去个别缺失的数据共采集面板数据140个。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7―2008》、《中国金融年鉴1997―2009》和巨潮资讯网中各银行公开的年报,对于因统计口径变化有出入的数据进行了相关的计算整理。使用工具为Eviews 统计软件。

(二)变量的选取及选取的原因

1.国际上通用的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是资产利润率(ROA)和资本利润率(ROE)。资产收益率(ROA)= 税收净利润/资产总额,反应银行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和总体盈利水平。ROA越高,说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也说明银行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营业税税收负担率(YYS),指银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目前金融业涉及的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3.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SDS),指银行税前会计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税前利润总额的比率。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将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税后净利润,进而影响银行盈利能力的高低。

4.资产费用率(CBF),即营业费用与资产的比率。我们用资产费用率作为衡量银行经营成本的变量。经营成本通过影响银行利润来影响银行绩效的,这个变量反映了各个银行在管理和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以此来考查银行资产使用效率。

5.贷款市场份额(DKE),是各银行发放国内各种贷款的比重,反映了各银行的市场占有率。银行通过扩大贷款份额对其盈利有正的影响。顾客在贷款时也会选择信誉度好、信用等级高的银行,因此该变量反映了银行营销水平的高低,是市场的结构变量。

(三)模型的设定

通常情况,表示面板数据模型的一般形式为:

yit = αit +βitxit+uit, i =1,2,…,N t = 1,2,…,T (1)

这是考虑K个经济指标在N个个体及T个时间点上的变动关系,其中N表示个体截面成员的个数,T表示每个截面成员的观测时期总数,yit是被解释变量,αit表示模型的常数项,反映被遗漏的体现个体差异的因素影响,βit表示估计参数向量,xit是影响截面单元的解释向量,uit是随机误差项,反映被遗漏的体现截面与时间同时变化的因素影响,uit相互独立,且满足零均值、等方差的假设。

在参考路君平等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ROAit = β0i +β1YYSit +β2SDSit +β3CBFit +β4DKEit + uit

其中,ROA=税后净利润/资产总额;YYS=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收入;SDS=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CBF=营业费用/资产;DKE=发放贷款额/国内金融机构总贷款额。

通过该模型我们分析各因素对资产利润率的影响,也就是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重点分析营业税的扭曲效应。

(四)结果及分析

本文在用Eviews 计量统计软件进行检验时分别列出加权和不加权条件下模型的检验结果,采用加权的目的是减少由于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的影响。

由回归结果知道R2=0.8651,说明拟合程度是比较高的,除贷款市场份额外各解释变量的t值在5%的水平下是显著的,因此自变量的选取能够较好的解释银行经营绩效的变化。

首先,从系数上我们得出银行的营业税税收负担率、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率与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即税收负担率越高,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就会相应较低。当营业税收负担率每增加1%时,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就减少0.078%;而当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率每增加1%时,资产收益率会降低0.003%。由于资产收益率本身是一个数量级很小的指标,其微小的变动实际上都代表着业绩的大幅改变,所以实证检验也得出税收对银行盈利能力存在着负效应。

其次,商业银行的资产费用率对其资产收益率产生正效应影响,且自变量的系数达到0.127,好像这和我们感知上认为的银行资产费用率越高利润率就越低存在着矛盾。对此的解释为在银行的利润表里,工资是记入“营业费用”账户的,增加经营成本的投入,有利于银行引进优秀的人才,改善银行经营环境,从而获得更高的回报。

最后,市场份额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但两者未产生显著相关影响。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以前,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各银行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包袱。并且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利率管制制度,即使大银行也无法凭借其市场力量来制定有利的存贷款利率以获得超额利润。

二、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国内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如果继续对内外资银行实施差别税收,将使内资银行长期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有损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成长发展。因此,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为保证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新的税收法制环境。

税改前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明显偏高。银行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相对降低,使得税后净利润增加。从图可以看出,各商业银行自2008年起,净利润占税前利润总额的比重明显增加,且都在75%以上。净利润增加了,银行的经营绩效提高了,进而调动各商业银行的盈利积极性,同时也增强了中国内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近几年,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占了银行缴纳总税收的一半,因此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法对银行经营绩效的正效应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再次证明了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的影响。

结论及相关建议

通过对税负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过高的税收负担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发展。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面临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激烈竞争。因此,进一步降低营业税税率、优化金融税制结构,能够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伟,铁卫.税收负担影响中国银行业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J].统计应用研究,2009,(7):82-86.

[2]路君平,汪慧姣.商业银行税负比较分析及其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J].财政研究,2008,(2):53-55.

[3]辛浩,王韬,冯鹏熙.商业银行税制影响的国际比较和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7,(12):37-44.

[4]宋瑞敏.现行税制对中国银行业经营行为与绩效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7,(4):18-20.

[5]王刚,陶能虹.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2):12-19.

第5篇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税福利

一、反倾销税的福利经济理论分析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独立自主的制定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限制贸易。实际上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经过分析: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当B选择限制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从而A的占优策略是限制贸易。同理,B的占优战略也是限制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限制贸易,限制贸易),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囚徒的困境”。

当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上升,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获得商品,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但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进口国政府通常根据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三者权重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进口国福利影响的实证分析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第6篇

[关键词]税收负担;投资效应;消费效应;出口效应;储蓄效应

税收负担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是一个国家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判别一个国家税赋轻重的重要指标。它在实质上反映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税收负担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多少对经济产生的不同反应与效果。税收负担过轻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税收负担过重则会损伤企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只有税收负担合理化,才能保证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和谐,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最佳的效应。研究税收负担效应,对我国税制的设计与税收政策的选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应用价值。

由于税收负担效应主要通过税收的三大职能即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社会分配关系来实现,而税收的上述三个职能又具体贯穿和体现于投资、消费、出口及储蓄等重要的经济活动中,因而必须深入分析税收负担的投资效应、消费效应、出口效应及储蓄效应。

一、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效应

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效应主要表现为刺激投资与抑制投资两个方面。以往研究者一般把税收负担对投资的影响分为对政府投资的影响和对私人投资的影响,我们这里只研究税收负担对私人投资行为的效应。我们认为,征税是国家行为,国家投资也是国家行为,国家除了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重要国有骨干企业保留投资外,一般应退出逐利的投资领域,而应该更多地致力于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所以,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是不需要用税收杠杆调节和引导的,而税收对民间投资的效应才是我们的研究重点。

相对政府投资而言,非政府行为的投资即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一般统称为民间投资。这类投资的基本特征是以投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它与政府投资的目标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只要有获利空间,个人和企业就愿意投资。而政府投资有些完全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或者政治需要,经济效益的考虑是次于政治利益考虑的。税收对个人和企业投资的影响,可以是鼓励性的,也可以是限制性的,它主要是通过税收负担的高或低来推动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政策目标的实现。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各国政府一般都致力于扩大民间投资,并且利用税收政策来保持其持久力,延长其发展稳定期。特别是当经济增长缓慢、需要扩大投资时,在税收政策上常采取降低税率、扩大税收优惠和允许加速折旧等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来刺激投资,比如企业所得税一般就充当这个重要角色。如果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进而抑制投资行为;如果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降低资本成本,则能鼓励投资行为。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税收措施,都将抑制投资的增长;而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优惠措施,都将刺激民间投资意愿。各国运用税收负担影响民间投资行为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 调整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又直接影响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多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可供投资人分配的税后利润越少;反之,投资人利润就多。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直接刺激了民间资本竞相发展高新技术。有人提出,税收对民间投资的影响最好是无影响,保持税收中性。如果政府不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不利用民间投资的逐利性,那么一些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而政府又无力投资的项目,可能永远也无法进行。当然,如果不是需要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的项目,还是要设计合理的税负水平,尽量减少税收负担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2 税收优惠。它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征称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称为免税,对外资企业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投资的目的。税收优惠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是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享受减免照顾,比如对新办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比如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是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如对基础产业、农业投资所得的免税,对部分外商投资者投资所得的免税等。困难减免是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如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受灾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进出口税等税收给予减免。一般减免是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三是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减税是对投资者的所得少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再投资退税是政府将已经征收的税款,在投资者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时予以退还,以鼓励其扩大投资规模。

3 折旧方法。从折旧方法来看,企业所得税中的折旧政策对投资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是鼓励投资的主要措施,如果所得税制度允许的折旧率高于实际应该折旧率,则企业的计税所得就会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负就会减轻,投资人就得到了税收鼓励,从而可能加大投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比如,软件加速折旧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再比如,特殊设备加速折旧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减轻税负的税收安排,较好地引导了民间投资的方向和领域,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与减轻税收负担对投资的鼓励效应相对应,加重税收负担对投资则有抑制效应。当经济发展过热,需要抑制投资时,国家可在税收上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提高税负、减少税收优惠和降低在税法上允许的折旧率,相应加大投资人的税收负担而使其减缓或削减投资。前几年为抑制房地产过热,国家通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式控制建设规模;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减少人们的储蓄,国家曾对存款利息开征20%的利息所得税;为控制“炒房团”对商品房价格的推升,国家出台了2年内转让房产征收20%的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抑制效应。

二、税收负担对消费的效应

税收负担对消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负担的轻重会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居民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配置产生影响;二是税收负担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税后相对价格,税收的收入效应(减少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将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其替代效应将使得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购买量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税收负担不仅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而且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和储蓄,以及不同商品的相对购买量等产生结构性影响(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在此重点讨论税收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消费水平和不同商品相对购买数量的影响)。具体而言,税收对家庭消费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所谓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是指因为承担税收减少了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了家庭的商品购买量;所谓税收对消费的替代效应是指通过税负转嫁使得商品的相对价格上涨,出于节约费用的考虑,家庭会减少对课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对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也就是用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对课税或重税商品的消费。

实际上,收入水平是家庭消费决策的硬约束,理性的家庭会根据商品的价格高低,选择不同商品的购买量组合来实现效用最大化。政府的课税会直接或间接地拿走一部分收入,从而降低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直接减少个人收入;提高消费税税率会提高商品价格,间接增加家庭的购买支出,降低其实际收入水平。所以,在国家增加税负的情况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必然难以维持原有的消费选择,为了实现最大效应,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减少购买量和消费量,即产生收入效应,要么对原有的消费组合进行调整,即减少对税率相对较高的商品的消费,增加对税率相对较低的商品的消费,也就是用一种商品替代一部分另一种商品的消费。

三、税收负担对出口的效应

当前,研究税收负担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国内经济和市场条件下就税负论税负,还要以全球化视野来考量税收负担问题。事实上,税收负担的确定已经成为一国出口商品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

1 降低税收负担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消除贸易保护和关税壁垒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承诺下,灵活运用税收负担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主要载体是出口退税率。国家通过给企业退还整个流转环节的税收,使其产品以零税率或者低税率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出口导向型国内企业的发展,增强就业吸附能力,为国家积累大量外汇储备。实践证明,降低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是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出口退税,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且能有效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能扩大企业的海外市场,促进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其产品在国内消费有限的企业,出口贸易能够给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我国南方沿海地区,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依赖出口生存,这些企业的产品主要靠低廉的价格占有市场,如果不能以低税或元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那么企业毫无出路可言。二是可以为经济增长积累必要的外汇储备。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原材料等,外汇储备必不可少,扩大出口是换取外汇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国一直保持较大的贸易顺差,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三,2008年取代日本成为全球第一。不管如何评价高额外汇储备带来的弊端,但实实在在的储备毕竟增强了我国的抗风险能力,提升了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话语权。三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分工。出口贸易为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积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包括信息资源的获取、技术人才的培养等。可以说出口贸易使一国的生产与世界联系起来,促进了生产力进步和经济增长。可见,税收杠杆是推动出口贸易增长不可或缺的有效工具。

出口退税还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商品的公平竞争。因为各国税率千差万别,即使劳动生产率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也可能仅仅由于国内税负的不同而在同一产品的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只有退还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交纳的全部税金,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零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对出口退税有过专门论述。他认为,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

出口退税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是按增值额的大小实行多环节征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环节,都可以计算出各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采用发票扣税的办法,使每个环节所含增值税税款更加清晰,便于把各环节已纳税款核算出来退还给企业。通过税负杠杆降低出口产品的税负,对进口产品征税或者征收高额的税收,会较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外贸比较优势原理告诉我们,进口产品必有一部分是属于国内短缺的资源和产品,而出口产品必有一部分是属于我国优势的产品,通过进出口贸易循环,不仅改善了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结构,还会产生经济总量扩张的结果。

总之,调整出口产品税负,对经济有深刻影响。第一,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国家对附加值含量不同的产品实行高低不同的退税率,发挥“税收诱因”效应,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由于各地区出口占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一样,不同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差别,以及出口退税的政策倾斜等,也会影响到地区经济结构。第三,出口退税主要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中央财政并未拿到全部税收的情况下,要求中央全部退税,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结构产生影响。

2 相机调整税收负担是提高税制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从全球视野看,国际税收竞争(包括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已经成为一个主权国家权衡和调整税收负担的重要考量依据。全球化是21世纪世界经济最为突出的特点,各国经济跃过区域性的藩篱与壁垒在全球范围内竞争并寻求最佳资源配置。其直接的正面外部效应反映为全球经济总量的增长,但是对于税制的发展,却有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就其积极意 义来看,全球化促进税制协调发展、鼓励各国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进一步实现税收中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吸引那些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纯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避税的公司前去“投资”。相关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竞相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结果严重扭曲了贸易与投资方式,侵蚀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基。在预算支出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向地域流动性较差的经济活动和要素转移,从而影响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制结构的公平与合理,并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负作用。

根据oecd的统计,从1985~1994年的10年间,西方7国在低税地区(主要是加勒比海地区和南太平洋岛国,一般被认为具有避税港性质)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了5倍。美国的海外投资在过去15年内增长了1400%。oecd认为,资本的流动和经济活动的位移导致税基国际化,从而动摇了有关国家的既定税收权益。有害税收竞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

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使得主权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不断受到侵蚀。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是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人才和技术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因而,主动降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防止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增加就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也是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世界银行在对两类国家近2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高税收的政府和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就要慢一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经历着某种趋同的过程,减税是其普遍采取的政策手段。对于已经加入wto的我国来说,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和经验是必须认真考量的。

3 有升有降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协调保护和开放的关系。伴随着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国外的商品和服务正在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税收政策面临着开放和保护的两难选择。根据业已达成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税收所能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必须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进行有效的保护。要明确哪些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还不具备国际竞争的能力,但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才能使其最终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目前还没有开发和生产能力,其国内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解决。然后,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在我国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高科技产业,为了鼓励它们出口创汇和开拓国际市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的进度,增加出口退税的指标;同时,给予高科技产业特别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税前列支;对于那些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主导型产业,则应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保护性措施。当然,保护不是目的,而是要在保护的过程中谋求发展,最终使自己足够强大。以农业为例,加入wto以后,我国每年进口粮食的配额增加到2100万吨,配额之内实行1%~3%的低关税,配额之外继续实行高关税,但要逐步从以前的30%~40%降至14%~17%。由于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农业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这样势必会对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和农民的收入造成冲击。如果按照国际比较优势的原则,我们似乎可以采取放弃农业生产、所需粮食从国外购买的办法。但是,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不能指望别人来解决,这是一个粮食安全的问题,涉及一个国家主权不至于受制于人。因此,税收政策首先必须能够促使农民在生产的品种结构上进行调整,鼓励其提高科技含量,改良品种;其次,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强化支农惠农措施,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当然,按照国际分工的要求,一个国家没有必要生产一切它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对于某些并非事关国计民生的弱质产业,政府可以放弃对它们的扶持;如果继续扶持,一方面政府将承担本来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造成资源配置过度分散,不利于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形成。所以,在税收政策导向上,应尽量减少给予这些弱质产业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

四、税收负担对储蓄的效应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与营业税 经济影响 福利效应

1979年以来,增值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也在不断地改革、不断地优化,目的是更加适应经济的发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在服务业迅速发展的21世纪。作为企业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收,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不断地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一定的福利效应。

一、增值税和业务税相关定义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增值税与营业税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不同的福利效应。随着税收总收入的不断变化,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变化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营业税增幅较大。随着第三行业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为了适应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21世纪,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福利。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相互关系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价格效应

在经济领域中,价格效应是指征收进口关税后使国内消费者和生产者面对的价格上升所产生的效应。增值税与业务税的价格效应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体现在二者对产品税负的影响。增值税的产品税负率与产品生产环节长短无关,在生产环节中增值税可以在环节中环环抵扣,而业务税则没有这样的反应,业务税是随着生产环节的增加而增加的。某种程度上说,增值税所产生的福利伤害效应小于业务税的福利伤害效应。二是增值税在生产各环节中环环抵扣出现中断时则会有不同的影响。中断所出现的影响体现在税收中性的大小上,中断则必然出现税收中性减弱,减弱阶段的不同税收中性产生减弱的效果不同。中断发生将会导致产品的最终税负率大于环节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与营业的经济比重影响

在国民生产总值不断上升过程中,增值税、营业税与经济增长有着不同的关系。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持续的增长中,增值税与业务税则出现了快速的增长,相比业务税的较稳定增长,增值税在08年金融危机时出现过增长下降的趋势保持。在经济增长速度变化的情况下,增值税与业务税的变化趋势并不相同,增值税与经济增长的方式相同,而业务税则基本不受影响,依旧继续上升的趋势。另外,由于增值税的增收是按照增值额进行增收的,营业税是按产品生产环节的全部流转进行征收的,导致增值税的增长方式更加接近经济增长的实际方式。在服务业迅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来说,营业税的增收对于企业发展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为了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增值税取代业务税是有利于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

三、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改革极其福利效应

国家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国家的产业结构,同时也对国家的税收制度有一定的影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列逐渐有所下降,取而代之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税收制度为适应这种产业结构的发展,增值税取代业务税的改革方式正是国家税收制度的发展途径。

(一)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必要性

随着国内生产总值呈现的不断上升趋势增值税与业务税都有相应的发展趋势,但增值税更贴合国民经济的运行轨迹。另外营业税的弹性税收高于增值税的弹性税收,营业税造成铲平的重复征税,对于企业和产品的发展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影响力,长期的营业税重复征税并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总之增值税增长方式更加是应于经济的增长方式,表现的更加科学。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税收制度对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能够表现出更多的优越性。同时由于税收制度所影响的相应的效益也会更加突出。总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措施,不仅有利于企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最终受益于人民群众。

(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难点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难点。首先应当注意的问题就是营改增将会造成地方性可用财力减少,这对地方性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营业税是地方第一种税,在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另一难点则是不用的行业增收的标准税率问题。目前我国增值税所应用的领域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不同的产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同,所应支付的税率也应当差别。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是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在各行业顺利进行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目前,我国采取税率优惠政策,对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或是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税率优惠。税率优惠政策不仅能够促进企业自生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在相应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引导作用,对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涉及到政府财政体制的重构问题,直接影响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营改增涉及到税收制度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缺少政府的支持则必然会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政府财政体制的重构对于地方性的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力,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营改增策略的实施缺乏说服力。总之,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在缺乏地方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表现出措施的优点,表现出经济快速发展的优势。

(三)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难点的应对措施

为了确保税收制度更加的完善、规范,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难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减税负原则,将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对于发展空间很大的广播影视服务采取增收增值税制度,减少行业中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同时有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对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明确增值税的使用范围,有利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环节税负上升的现象。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要尊重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应利益,确保营改增政策得到地方性经济的支持。

(四)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经济影响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有益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则必然增加了财政收入。对于原有营业税的比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会带来相应的改观,对于营业税比例高的,在改革后则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大提升。其次不同的增值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增值率高可抵扣的进项税少,对营改增的影响就小。

(五)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福利效益

营业税相对增值税带给消费者的福利损伤较高,在营改增之后,可大大降低税收所产生的福利损伤程度。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间接税,对于相应的产品企业来说,税率的增高必然会加大成本的投入,对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会提高,这最终影响的是消费者。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福利效应不同,但从整体角度出发,营业税所带来的福利损伤程度较高,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降低了企业的税率,减少了产品的相对成本,相应的带来了更高的福利效应。同时增值税由于不受生产延长、生产复杂程度等的影响,更加有利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总之,增值税相应的在不同角度的影响力税率,降低了税率,影响了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产品价格,对消费者的福利产生了很高的影响。

四、结束语

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具有征税范围广,税负公平的特点,减少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可在一定程度上实习税负的环环抵扣,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更高的福利效应。本研究在分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角度的影响力及福利效应,指出在一定领域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更加有利于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模式,能够提升税负的福利效应,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福利,会增加低收入消费者的福利,降低高收入消费者的福利,同时更加有利于社会分工,有利于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平新乔,梁爽等.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福利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2009

第8篇

【关键词】 “营改增”; 税负; 纳税人; 消费者

“营改增”自试点以来,有关“营改增”是减税还是增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主要标志,“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无疑便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李星、刘红艺(2012)研究认为,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从低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可以改善居民的福利水平。谭郁森、朱为群(2013)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强调地区和行业差异,增加更多档次的低税率,势必会大大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影响增值税中性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他们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2%是较为合理的,并提出了过渡期相应的过渡措施。在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学者就“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行研究。本文分析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属性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来探讨“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而提出税率改进的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特点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制造业的关系非常密切,其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都不是居民直接消费,而是由生产性企业购买,服务产生的价值将通过价值链传递到最终消费品上。由于流转税的税负转嫁特性,虽然最终消费者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其却是流转税的最终税负人。因此,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流转过程中被征收的税收,最终也通过流转链条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二、税负指标选择与基本假设

(一)税负指标选择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很多,宏观的有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国民收入税负率等,微观的有总产值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等。本文在研究分析时采用增加值税负率指标。

增加值税负率=增值税税额÷企业增加值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商品价值由C+V+M组成,增值税是对商品中的V+M进行征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选择该指标有利于分析商品或服务在每一环节增加值的实际税负。当然这些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

(二)基本假设

实际生活中的商品与服务流通环节比较多,本文为了方便分析,作如下假设:假设1,把整个服务与生产活动简化为三个环节,分别代表服务、生产、零售环节,且三个环节连续;假设2,把服务提供环节看作整个生产过程的起点,对服务提供环节中的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扣除简化为零,也就是如果前面环节有税款,则全部体现在本环节;假设3,为了便于分析,此处假设所有环节增值额为100,每个环节的销售价等于商品的进价加上本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假设4,每个环节抽象为只经过一个纳税人;假设5,因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链条的状态影响较小,所以本文不研究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且其也只有一个3%征收率,研究它对本文的意义不大,故分析时只考虑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以下都称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假设6,假设各环节不存在免税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能抵扣情况;假设7,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假设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以下四种流转过程: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三、税负率计算

以下基于上述四种流转过程对各自的税负情况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进行列表计算。在进行税率比较时,选择“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0%、17%三种情况(选择其他税率分析结果类似)。

(一)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1)

(二)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2)

(三)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3)

(四)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4)

四、“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其自身影响来说,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税负不断加重。

(二)对生产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2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结果是相反的,即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下一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不断下降,而其下一环节的生产者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不断升高。

(三)对零售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没有影响;从表2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则随着税率的提高,其税负将不断提高;从表3的结果看,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其“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税负没有影响;从表4的结果可以看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也不断提高。

(四)对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3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不管零售环节为哪类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不会因为“营改增”税率的改变而改变;从表2、表4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会随着“营改增”税率的提升而不断加重。

五、“营改增”税率选择建议

各行业所承担税负的轻重将直接影响各行业的切身利益,而税率必然是影响各行业税负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如何合理选择税率,将直接影响“营改增”的顺利推进。针对“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从最终消费者税负的角度看,在不增加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营改增”的税率应选择低税率。

二是从平衡各方现有利益的角度看,“营改增”的税率宜选择与改革前税负相同或略有下降的税率,以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是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宜采用单一税率的形式,但从“营改增”的实际来看,目前立刻统一会造成税负上升企业的反对,因而增值税税率宜适度下降并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对此谭郁森、朱为群(2013)已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过渡期做法。

四是综合上述分析情况,在短期内,价格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可以说税负的转嫁不可能一下完全转嫁给链条上的下一环节,各方利益博弈可能非常激烈,因而当前税率选择应尽可能与行业改革前相一致,以便于“营改增”的顺利推进。但从长期看,税负会通过价格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前面环节受税率选择的影响较小,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不扭曲经济,宜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以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 肝硬化顽固性腹水;自体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术

本研究观察本科2011年5月~2014年5月采用自体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术治疗方法, 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46例, 收到了较好疗效,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本科2011年5月~2014年5月收治肝硬化顽固性腹水患者98例, 男75例, 女23例, 年龄28~71岁, 平均年龄51岁。经知情同意, 采用随机对照研究方法将患者分为对照组(52例)和治疗组(46例)。其中乙肝肝硬化79例, 丙肝肝硬化12例, 酒精性肝硬化7例。排除伴有急、慢性肝功能衰竭、肝癌、上消化道出血、自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等严重并发症患者。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应用尼普洛株式会社(日本)生产的NIPRO引流泵及NIPRO聚醚砜膜空心纤维透析(PES-150DS)对治疗组患者进行自体腹水浓缩回输术治疗。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

1. 3 检测方法 肝功能用贝克曼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监测, 试剂购自贝克曼库尔特实验系统公司;彩超使用美国通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分析仪。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1. 5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患者腹水消失, 不伴随症状, 能完全自理;有效:患者腹水有明显减少, 基本不伴随症状, 基本能自理;无效:患者治疗前后各指标变化不明显。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均无死亡和严重并发症发生。治疗组的总有效率93.5%, 对照组为71.2%。显示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治疗组患者治疗后尿量增加、腹围缩小、白蛋白升高、肾功能改善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3 讨论

腹水是肝硬化最突出的临床表现, 75%以上的失代偿期患者有腹水。腹水的形成机制为钠、水潴留, 其与下列腹腔局部因素和全身因素有关:①门静脉压力增高;②低蛋白血症, 致使血液成分外渗;③淋巴液生成过多, 淋巴液自肝包膜和肝门淋巴管渗出至腹腔; ④抗利尿激素增多致使水的重吸收增加;⑤继发醛固酮增加致使钠的重吸收增加, 导致水钠潴留;⑥有效循环血量不足, 肾血流量减少, 排钠及排尿量减少[1-3]。

顽固性腹水是肝病晚期常见的严重并发症之一, 内科治疗极为棘手, 通常采用传统的治疗方法是限水、限盐、利尿、间断补充白蛋白等治疗[4]。该方法的缺点是大剂量利尿剂易造成电解质紊乱、蛋白丢失和肝性脑病等并发症, 同时需要大量补充白蛋白, 治疗时间较长, 而且对反复出现的腹水及顽固性腹水效果较差。单纯放腹水治疗只能临时改善症状, 易造成蛋白丢失, 2~3 d内腹水迅速复原。本组46例患者经给予腹水滤过浓缩回输术治疗, 腹胀、呼吸困难均明显减轻, 腹围明显降低, 尿量明显增加, 肾功能改善与文献报道一致。

对于晚期肝硬化伴反复出现的大量腹水或顽固性腹水, 单纯利尿剂治疗效果差, 腹水滤过浓缩回输术治疗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是暂时缓解症状, 不能阻止病程的发展, 况且肝硬化失代偿期的患者常合并有自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 限制自体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术治疗的临床应用, 最终只有行肝移植治疗。

参考文献

[1] 丁月荷. 自体腹水超滤浓缩腹腔回输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112例临床分析. 吉林医学, 2012, 33(17):3621-3622.

[2] 张五香. 自体腹水浓缩回输术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的临床观察分析. 基层医学论坛, 2014, 18(31):4190-4191.

[3] 崔焱, 贾继东. 2004年美国肝病学会关于肝硬化腹水治疗的推荐意见.中华肝脏病杂志, 2004, 12(9):57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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