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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148-02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理解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的工资薪金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税务筹划是一种不正当或违法的行为,因此不敢运用税务筹划,从而让自己浪费了许多可以节税的机会。
2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个人节税并减少偷、漏税。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提取的,所以有很多人就会有所不解,为什么自己辛苦挣的工资还要纳税,对于现在的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价上涨,人们微薄的工资想要在大城市生活是非常难。所以,很多人就会想着去偷税、逃税,这样既没有达到多得收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2)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们能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觉得自己得到便宜,就有利于人们诚实自觉的纳税,能够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3)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节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少,同时就会减少企事业单位的税负,因为个人所得税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薪酬和社会福利等,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支出,因此职工个人能够合理的税务筹划,也正是为企事业单位节税,增加企业的利益。
3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转换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可以从时间上进行转换,从而达到节税的目地。
(2)征税范围的转换。在不同的征税范围下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税率,如果可以很好的转换纳税范围,如个体工商户收入转换为个人所得收入,那么所计算的税率和方法就大所不同,通过详细的计算和筹划,让纳税也能活用进来。
(3)计税依据的筹划。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应税项目也不同,那么就有不同的扣除标准,合理的选择对应的项目,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4)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有些税目下特殊的项目是可以免税、减税的,可以通过这一点好好的利用,在纳税前进行行为决策,有利于更好的节税。
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案例
(1)工资薪金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纳税,从2011年9月1日起都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起征点为3500元,税率为3%-45%。”但每一级的税差是很大的,特别是收入高的人,也就有很大的负税压力。为此就要采取高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如:提供住房、就餐、免费医疗、交通工具等,这样既保证了个人的福利没有减少,而且企业也可以节税,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个人可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就做好这方面的要求,因为税务筹划特点就是在纳税发生前做出事先的筹划,所以事前性是为完成税务筹划所必要的条件。
案例1:2012年10月,某企业聘用30名员工,单位给每个员工签订月工资为3400元,外加每人发放600元的交通补贴。
直接发放交通补贴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400+600-3500)×3%=15(元)
如果单位有专车接送,就不用直接支付交通补贴,可以不纳税,因为应纳所得税额为3400元,小于起征点3500元。这是运用采取实际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这是比较简单且实用的筹划方法。
案例2:肖某在一家小企业做维修工作,工作时间很灵活,有需要时才工作,公司规定给他40000元每年。
按劳务报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800)×20%=506.67(元)
按工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不纳税,因为40000/12=3333.33(元),小于起征点。因此,用这两种方法在计算此笔收入时,明显是第二种方法更好。从而分析出,在签订劳务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时,要看是小金额收入还是大金额收入,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税负差异,但特殊情况也要特别计算,综合全面的计算后,在进行实际操作。
(2)年终奖的筹划。根据《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但起征时,应先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年终奖的计算方法特点,年终奖的所得税就会随年终奖的数额增加而增加,所以,应注意尽量不要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注意年终奖数额的大少,有时在临界点上会出现“倒流”的现象,在工资、薪金不大的基础上,可以把年终奖分配到每个月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案例1:某企业,李某年终奖为54000元,江某年终奖为53000元,假定这两个人当月的工资都超过起征点。
计算李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出每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税后净收入:54000-10245=43755(元)。
计算江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到每个月为4416.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3000×10%-105=5195(元),税后净收入:53000-5195=47805(元)。李某与江某年终奖净额比:43755-47805=-4050(元)。由此可知,李某比江某的年终奖多1000元,但最后得到的税后净收入却少了4050元。这就是因为在年终奖的临界点上,基数差额不大,看是年终奖得的多一点,但实际税后净收入却少很多。在这种情况上,应该按实际的情况合理的调节年终奖的基数,采用一定的方法,例如,发放实物奖,物品福利奖等。
案例2:某单位销售人员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2012年7月,发放季度奖为12000元。
直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0-3500)×25%-1005=1995(元)
如果把季度奖平均分配到下个季度,即分为三个月发放,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500)×10%-105]×3=885(元),两种方法之差为1995-885=1110(元),由此可知,在工资金额不大时,把奖金平均分配到与工资薪金计算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同时由时间带来的资金流转,也使企业更好的运用。
(3)劳务报酬、稿酬的税务筹划。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单位非雇佣关系,而从事的安装、设计、会计、翻译、经济服务等其他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都可以运用增加次数、增加人员的方法,还有费用相抵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某单位的一名设计师,取得设计收入6000元,这项设计也有他妻子的辅助工作。
如果只算一个人的收入,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如果算成两个人的收入,每人各得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2=880(元),由此可以少纳税960-880=80(元)。如果有更多的人来平分这笔收入,就会更加节税,这就是从增加人员,平分收入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
案例2:某考查员是从事国家研究的专业人员,他去边远地区考察花费40000元,经与出版社合谈,可以有两种方法支付稿酬;一是支付稿酬费用80000元;二是支付40000元稿酬,另报销40000元考察费。
第一种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税后净收入:80000-40000-8960=31040(元)
第二种方法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20%×(1-30%)=4480(元),税后净收入:40000-4480=35520(元),两种方法净收入之差为31040-35520=-4480(元)。这就是采用费用相抵法,进行的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免税和减税项目,是国家通过对某些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用特殊的计算方法,为的是保护特殊的人群或意外事故、以及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的纳税对象。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就应该注意这一方面的考虑,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绿区,能够让纳税对象符合其中的项目,如:保险、福利、公积金等,就能够很好的运用相应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计算。
案例1:某单位助理,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后为8000元,原扣除的公积金为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如果公积金加扣5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3500)×10%-105=295(元)
筹划前后的差额:345-295=50(元),这样少了纳税额又可以得到公积金额外的利息收入,可谓一石二鸟。
案例2:某销售企业的外籍员工,本月基本工资和提成和为8000元,回家探亲花路费为1000元。
不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1000-3500)×10%-105=245(元)
两种方法之差:345-245=100(元),这样计算不仅仅可以让自己的探亲费用可以得到报销,而且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只是生活中发生的实际优惠项目,当然有些项目也可以转换为纳税优惠的项目,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运用到税务筹划中,为纳个人所得税带来优惠。
5总结
一个经济实用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该具备合法、合理、符合实际的才行。还有要综合全面的考虑所需的其他费用和手续,金钱是可以计算的,但是时间也是金钱,如果所筹划的所得金额小于实际花费的时间价值,那么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的税务筹划,既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
[2]王红宁.税务会计[M].沈阳:东北经济大学出版社,2011,(1).
由于个体户的日常经营业务广泛,须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可能遇到的筹划问题也各有差异,但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则是必须之事。因此对个体户经营所所得进行税务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一、正确把握税务筹划原则,积极发挥税务筹划作用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其原则则贯穿于整个筹划活动,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且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个体户在缴纳所得税环节正确把握税务筹划原则,科学认识其地位并积极发挥作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有利于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
第一,严格守法原则。税法是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个体户进行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务筹划是在税法框架内对经营、投资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因此,了解我国相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厘定税法提供的筹划空间,是个体户正确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
第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个体户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内服务于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这就要求个体户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拘于眼前个别利益,要从全局、长远利益出发设计、规划,避免因小失大。
第三,动态筹划原则。税务筹划是对未来经济活动和应纳税事项的规划和安排,个体户在实施时一定要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实时跟踪税收政策法规变动,并针对经营环境即时调整,进行动态管理,这样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目标的真正实现。
二、比选税务筹划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现行税制下,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这就使个体户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择适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与此对应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办法,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个体户的应纳所得税额,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后由个体户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应税所得率是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行核定的适用值,往往比实际税负低,投资者不能再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税务机关介入整个过程,因此,个体户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无法进行税务筹划。
查账征收方式则由个体户依据账目记载,以全年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算出应税收入,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相应档次税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投资者可享受地域、行业等优惠政策,还可以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收入、成本、费用的筹划实现应税收入最小化,这就使个体户只能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下的税基筹划来实现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务筹划。
三、针对不同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税务筹划方案
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个体户应针对不同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税务筹划方案。
第一,确定收入环节,慎用递延方式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是经营者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销售、劳务收入时,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和劳务提供方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使得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具体方式来控制收入确认时间,从而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而个体户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具体而言,其收入确认形式只有两种:一是现销方式,该方式通常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并以出库单、收款凭据等注明的时间、金额为准,无法进行人为递延;二是赊销方式,即个体户先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推迟收回货款,但现实中为确保货款回收,会以赊销清单、欠账单等作为收款凭据,其上注明的时间、金额为收入确认时间、金额,也无法进行人为调整。这种相对单一的收入方式,使个体户无法像企业一样利用收入递延筹划纳税,否则,税务机关会以偷税论处,这样的筹划方案得不偿失不可采纳。
第二,确定成本环节,合理利用折旧和计价方法增加固定资产和存货成本。税法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允许扣除,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直线法以平均分摊为核心,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对各年损益影响也均等;但加速折旧法下往往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意味着前期准予扣除的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而后期恰好相反。对个体户而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额相同,但从税务筹划角度讲,因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相当于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贷款,这种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体户可以通过对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的选择而获得税务筹划的好处。但该方法不适合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个体户。
此外,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在用而储备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的成本核算有多种方法,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但也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其他方法。不同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进而影响各期利润及所得税额,这就使个体户可以为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而做出不同的筹划方案。其中,先进先出法适合存货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时,可以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为个体户增加资金使用价值。加权平均法适合市场价格比较平稳,一定时期内多次购入、陆续耗用的情况。个别计价法则适合存货市场价格波动大、无规律可循时采用,可以通过如实反映分批发出的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避免虚增利润,增加税收负担。
第三,确定费用环节,合理筹划捐赠支出。如果个体户要实施捐赠,首先应注意必须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并取得规定票据,才能获得相应的税前扣除资格。具体筹划时则应注意:
(1)选择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捐赠。个体户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多项收入并适用不同税率时,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利于节税。
(2)选择合理的收入时间进行捐赠。如果个体户在某一纳税期间的捐赠达到了扣除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期间进行捐赠,或将一次捐赠分成两次或多次进行,以便充分享用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3)选择合适的捐赠对象进行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时的对象不同,准予抵扣的捐赠款项不同。例如,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而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个体户可以通过对捐赠支出的合理筹划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加强税收业务管理,科学进行税务筹划
有效的税务筹划,依赖于科学的税收业务管理。个体户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和保管各类票据、单证,正确计算各项应纳税额,按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则要自觉学习税务政策,与税务人员充分沟通交流,并对敏感税收费用和税务筹划事项的核算方法进行专业咨询,减少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办税成本,降低税务风险。
总之,为促进自身发展,个体户应该逐步加强对税务筹划的重视力度,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通过经营和交易活动的安排,优化选择纳税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合理筹划 合法筹划 节税
一、税务筹划的背景和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并逐步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企业承担尽可能低的税收负担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不予扣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和退税方法。在对具体税务情况进行分析时,常常是一种或几种方法结合使用。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一定的经济综合性和法律时效性;同时,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也具有一定的事前筹划性。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需要较强的财务会计水平和精通现行的税收法规,这就促进企业重视这方面的培养,达到财务合规、税务合法,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四)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
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税务筹划的分析
现阶段物探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将来可能还会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本文就目前我院涉及的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1.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的应用
例如:若职工年收入扣除保险和公积金(下面职工年收不做说明均为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在42000元以下(含42000元),那么月收入就不超过3500元,根据2011年9月新税法规定:职工月收入没有超过3500元,则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无论是在发月工资还是年终奖金,一定要考虑免税政策的应用达到零税负。
(2)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例如:职工年收入在42000-78000元之间(含78000元),该区间的上限78000元分配可为:年终奖金18000元和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金和月收入个税税率都为3%,速算扣除数为零。因此收入在该区间只要税率控制在3%,税负为最轻。
通过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职工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奖金分配的不同对税负比例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种情况税负最轻,因为此种情况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因此,对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通过用(78000-114000)区间的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还可以推广到本区间的任意数及以下区间:(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元以上,都可以用第一种情况的原理:保证年终奖金18000元(年终奖金用足低月收入一档税率),倒挤出月平均收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还是月收入适用的税率高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都可以考虑调整月奖金使得调整后的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的税率比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低一档, 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尽量用足低一档税率适用的金额。
剩下的其他区间(114000-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是年终奖金和月收入可适用同一档税率,应尽量保证用满同档月收入极限,倒算出年终奖金数额,此时税负最轻。以上分析可归纳为表2:(以下区间含上限不含下限)
2.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避开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什么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所谓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是指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临界点,年终奖金的发放数超过这个临界点则年终奖金和税后收入则成反向变化,即存在年终奖金的增加和个人税后收入反而降低的现象。直到增加到某一点时,税后收入才能增加,这个只增加奖金而不增加收入的区间就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例如:职工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若该职工月收入超3500元,)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0*3%=540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若此时只要职工全年奖金增加1元钱,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1*10%-105=1695.1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1695.10=16305.90元,比发18000元的税后收入还少了17460-16305.9=1154.10元。那么这个税收无效纳税区间多少呢?x-(x*10%-105)=17460解得:x=19283.33也就是职工全年一次奖金一直增加到19283.33元,职工的实际收入才与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相等,年终奖金增加的1283.33元都交了税了,职工收入1分钱没增加。那么年终奖(18000-19283.33)这个区间就为无效纳税区,以此类推,象这样的无效纳税区还有(54000-60187.5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三个区间,所以在筹划下年的工资分配时,应避开无效纳税区。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本企业的分析
物探研究院2011年职工构成情况是,副处级2人,科级17人,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39人。现每个档次选一人进行分析,他们2011年收入情况如表3:(由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的税率与2011年9月1日之后的税率不同,为了具有可比性,故把2011年9月份之前的个税换算成按2011年9月份之后的税率计算。)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年终奖金的发放虽然避开了无效纳税,但全年总收入在月收入和年终奖金之间的分配还是没有合理的筹划,根据各区间月收入和年终奖金分配表将各级别职工的收入筹划为表4:
2011年物探院职工83人,个人所得税通过税务筹划可节税182327.35元,节税率有的最高达到72.78%,这是个很可观的数字。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务实务》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法Ⅱ》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关键词:税务筹划中外比较对策分析
一、税务筹划及其特点
在学界广泛被接受的界定是,税务 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的 许可范围之内,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投资 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预先采取适当的 安排和运筹,全面优化收支,在精算以 后,确定最佳的纳税方案,使企业既依法 纳税,又能充分享受税法所赋予的权利 和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合法地减税、节 税的财务策划行为,以及获取最大的税 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具体来讲,税务筹划具有以下七个 特征:(1)合法性,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 绳是税法,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要依法 纳税)税务筹划也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按照税务政策及相关规定来 进行)(2)预先性,在税收活动中,企业必 定是先发生经营行为,然后产生纳税义 务,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如果税务 筹划在企业重大经济项目决定之后才进 行,就等于失去了筹划的意义)因此,税 务筹划在时间顺序上必须要在企业重大 经济事项确定之前,提前新型运作)所 以,税务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3)系统 性)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权 衡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之后所做~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不仅要考虑整体的经营决策,而且还要把它放在具体环境中加以综合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4)可操作性,即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经营理念和特点要在税务筹划中有所体现,简明扼要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5)目的性、获得整体经济利益是税务筹划的终极目的、)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要进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企业潜在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的水平,立足全局,选择投资、经营和理财方案,给企业带来净经济效益、(6)专业性、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系统的管理活动,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可供选用)从环节上看,包括预测方法、决策方法、规划方法等)从学科上看,包括统计学方法、数学方法、运筹学方法以及会计学方法等)因此,只有具有很高的智力层次,才能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利用广博的专业知识,进行周密的规划)税务筹划的专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只有财务、会计,尤其是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有能力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二是各国的税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趋复杂,纳税人自身是不足以进行税务筹划的)于是,专门从事提供税务、咨询及筹划服务的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机构的出现使税务筹划呈现出日趋明显的专业化特征)(7)筹划过程的多维性、首先,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可能产生税金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控制、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企业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研发之前,甚至确定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都要通过税务筹划,充分考虑到节税效应)其次,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局限于本企业,还应联合其他单位,合力探寻节税的路径、)
二、中外企业税务筹划的对比分析
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尽管目前有关税务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不仅整体上对税务筹划的理论还需进一步探讨,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由于经营管理水平的差距更是鲜有实践,落后与国外企业,具体表现在:
1、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户晓,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国外企业在作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决策之前,首先就把税务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赋情况的预测,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下来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然而,在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为落后,许多企业在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简单地采取偷税、逃税的手段降低企业的税收支出,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主要是因为纳税人寻求税务筹划存在动力不足问题、)由于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征管意识不足,我国税收征管水落后于发达国家)征管水平的低下,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同时,及少数税务干部的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等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违法、违规的机会)很显然,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务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如何提高税务筹划的动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在国外,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日本有as%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20世纪末期,美国还出现了专为金融工程进行税务筹划的金融工程师;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税务筹划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税务会计的职责: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出现,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货币的时间观念,税务会计研究重心转移到第二职能,由于成效较大,税务会计得以快速发展)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税务筹划更是已经成为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日益普遍的现象)税收筹划的高度专业性,知识融通性及操作的复杂性要求“一专多能”的复合性税务筹划人才,这在我国税务筹划刚起步的情况下,显然是人才难求、
3,税务筹划空间问题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主要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者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递延纳税义务等目的、)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就越少、)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则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当然,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不仅是因为它具有筹划的必要性,而且还在于所得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这种筹划空间主要来源于各国税法中的税收漏洞以及林林总总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我国现行税制较大地倚重于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所得税等直接税收人占整个收人的比重有限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而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国家税制主要以完备的所得税体系为基准,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比较广泛的发展空间、)与稽查,为税务筹划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健康有序的宏观环境)
2‘做好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专门人才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成功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利的能力,精通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管理、运筹学等多方面知识,同时还要全面了解、熟悉企业筹资、经营、投资等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3.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首先要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务筹划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适度性要求、其次,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相关条款,以及财务会计的规定,对达到相同经营目的的各种经营手段和方式进行纳税测评,选择纳税少、税后利润大的方案,以此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的最终目的)另外,要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税务筹划风睑、六
三、我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党的十确定的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目标,将会使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的收入达到并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如何使自己既履行公民义务,合法纳税,又能合理节税避税,是摆在大家面前共同的问题。本文结合一些案例,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工资与薪金及一次性奖金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和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等方面入手,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个税筹划有利于让利于民,拉动内需。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今天,大部分老百姓收入增长速度远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因此,通过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纳税筹划,达到节税避税目的,从而让利于民。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纳税人的消费水平,有利于拉动内需。
2.个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单位通过个税纳税有效筹划,在不增加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收入,这将有利于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增加单位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3.个税筹划有利于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学校中,部分老师暑假课时费收入均在9月记入工资收入,导致当月部分工资薪金变成税款,从而出现工资薪金增加但实际收入并未同步增加的情况。因此,合理进行个税筹划,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税负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协调各方面利益,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税法规定,单位为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降低员工当前薪金收入,达到节税目的。
2.个人工资与薪金及一次性奖金筹划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的税率,具体标准见右表:
表1 工资、薪金七级累进税率 单位: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种计税方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规避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案例一:小王和小李均为某单位员工,每月工资发放额相同,均为3500元,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小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9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小王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实际奖金收入=18000-540=17460元;小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000×10%-105=1795,实际奖金收入=19000-1795=17205元,小李实际收入反而比小王少,造成这种反常现象是由于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税法规定把员工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产生了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
规避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的税务筹划方法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避开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尽量选择临界点值作为奖金的最佳金额。单位可以将超过临界点的金额分散至各月,以月工资形式或月奖金形式发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率。税法规定:个人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是在捐赠当月发放的,捐赠支出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以通过捐赠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规避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比如,年末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56000元,应纳税额10645元,税后所得45355元;12月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应纳税额5295元,捐赠税后所得为48705元,增收3350元。
(2)合理规划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发放比例
案例二:某单位实行年薪制,小王年收入为81000元。有以下两种发放方式:
方式一:每月工资3500元,一次性奖金为39000元。则小王全年应纳税额=39000×10%-105=3795元。
方式二:每月工资5250元,一次性资金为18000元,则小王应纳税额为=[(5250-3500)×10%-105]×12+18000×3%=1380元。
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税2415元。
由此可见,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比例,能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务筹划就是找到月工资和一次性资金最佳比例,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因为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原则上先将月工资增加到临界点,再增加一次奖金数额,就可能使全年纳税额最低。由于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的存在,在这个区间内,新增收入计入月工资数额。根据以上思路,设计出常用的收入区间节税表,用以安排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适用比例。
表2 常用收入区间节税表 单位:元
3.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纳税人的收入,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在税务上,两者差异主要在于税率形式不同。劳务报酬相关税务规定如下:第一,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劳务报酬20000元至500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劳务报酬50000元以上,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仔细研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规定可以发现,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888元时,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低;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888元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这是因为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固定为3500元,如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减除费用占17.5%,而劳务报酬减除费用不固定,比例为20%,减除费用随着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不断增加。因此,纳税人可能据此合理安排。但要注意,只有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2)拆分劳务报酬。因为劳务报酬是按次征收,因此,拆分计税依据对劳务报酬税务筹划作用十分明显。第一,如能将每次收入减至4000元以下,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可以有效防止一次收入过高,避免加成征收。
4.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单位可以向员工提供一定培训机会,通过报销进修费用方式,既不增加单位开支,也可降低名义工资,达到节税效果。同样,单位如能提供上下班班车、免费午餐卡、办公用设备等方式,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
三、总结
总的说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一个有效的税务筹划,所遵循的前提是合法,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畴中进行。其次,要做到事前有效地规划和必要地报告,并加强与员工沟通。最后,税务筹划对于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决策、薪酬等各个部门,需要部门间协调进行整体筹划。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务有效筹划,用合法的手段达到节税的目的,将越来越引起单位决策层和员工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赵晓蓉: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J].新会计,2009⑼.
从价值观的角度去认识税收,其具有综合性的含义。首先,税收具有经济价值,纳税人用自己的经济成果同政府交换对公共产品的合理消费;其次,税收具有社会价值,纳税本身是对社会的贡献,可以赢得人们的尊重;再次,税收具有权利的价值;最后,对于那些对社会和历史负有沉重责任感的纳税人,纳税具有成就感、人生美感和自我实现的感觉(李胜良,2001)。
而正是因为政府征税,才会有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行为。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盖地(2005)定义税务筹划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蔡昌(2009)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李胜良定义税务筹划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纳税成本和税收支付最小化即税后收益最大化目标为指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先安排的一系列活动。运用税务筹划,不是让企业采取各种办法去偷逃税款,而是要其在充分履行了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用科学的方法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政府制定税法的初衷也是吻合的。
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孙喜林(2008)指出:组织行为学是研究组织内部的行为规律,目的是提高组织行为的绩效。它有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改善组织结构和领导绩效,提高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建立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达到提高管理水平的发展生产的目的。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组织内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
在研究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之前,需要对一些假设进行讨论。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说。这一假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命题:第一个命题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产生的行为有其内在于人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依据。第二个命题是“理”。经济人是理性的,其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用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第三个命题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受到限制从而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的灵魂(杨春学,1998)。本文主要是用组织行为学的理论解释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税务筹划的心理和行为。主要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角度进行讨论。
二、基于企业外部环境角度的分析
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盖地认为,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公法来说,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如果征管方也可进行“筹划”,则会造成对公法的滥用。对纳税人来说,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罪)”。因此,涉税筹划只应(能)是纳税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筹划”或“策划”(只能是这一类主体),即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其一项基本权利,而对征管方来说,只能是依法征管、依法治税。蔡昌也认为,所谓的征税筹划,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征税计划或征税规划,即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实现税款征收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基于以上观点,在社会这个大组织中,就存在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税务筹划主体――纳税人。当然也可以是企业聘请的税务专家。企业希望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缴税,而税务机关希望花费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完成征税任务,双方不同的目的导致了矛盾的关键。当然,企业也可能出于更长远的目标,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国家财政政策支持等,会不在乎一时的得失,而暂时牺牲部分利益,以作贡献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税款。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不过因为不符合经济人的假设,所以不在讨论范围内。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动因,首先是主观动机,其次就是企业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
从主观动机分析,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人们的行为是以他们对现实的知觉为基础的,而不是直接以现实本身为基础。人的知觉是一个非常主动的过程,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任何组织中的个体都经常需要作出决策。决策首先是对问题进行回应。所谓问题,就是当前状态与期望状态之间存在差距,而个体似乎可以采取行动来改善这种状况。可以说对“问题”和“决策”的认识是个知觉问题。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经济实体,必然会努力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无可厚非的。纳税人从知觉到行为,是经过了一个相当漫长的酝酿和思考的过程,因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税法框架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出于对税收负担最小的知觉,就会避重就轻,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面对相同的事物时,不同的个体会产生不同的知觉。在知觉一个事物的时候,与这个事物有关的知识经验越丰富,对该事物的知觉就越富有内容,对其认识也就越深刻。所以对于这些个备选的纳税方案则取决于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人的能力,能力的高低会影响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效果。对国家税法的理解越透彻,税法知识越纯熟,工作经验越丰富,则纳税方案的价值也就越高。对于人性有这样一种理性假设,这种观点认为,正常的人都追求和期望以最小的投入和付出来换取最大的报偿和收益。这是人的行为原则。在实践中,虽然一项经济活动往往存在多个纳税方案,且每种纳税方案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同时也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时企业就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是否可行。如果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花费的成本,则可行。反之,则不可行。
再从企业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分析,要使企业主观的节税动机转化为现实的节税行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即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执法环境。税法体现着政府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而在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也渗透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如果对于所有企业的各种税目都是统一的征收标准,则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了。无论哪一种税,只要是税法未明确规范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一个不失理性的纳税人来讲,其在不愿意多缴税款的同时,同样不愿意在未达到心理承受底线的时候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况且,在心理上而言,对于税务稽查人员,纳税人总有戒备心理,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少问题被查出来,也不知道这些问题会以什么样的标准招致处罚。同样,纳税人对法庭的诉辩局面和即使胜诉后的征纳关系也充满着不确定性的把握。所以企业税务筹划人员一定要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在某些模糊的处理上得到税务机关人员的认可,这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沟通在管理活动中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正如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指出的那样,“未来竞争是管理的竞争,竞争的焦点在于每个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及与外部组织的有效沟通上”。
三、基于企业内部环境角度的分析
在企业的内部,存在以下利益主体:管理者、财务人员、外聘的税务筹划专家。
首先分析管理者。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态度是指个人对某一对象所持有的评价与行为倾向。一个人的态度不同,就会影响其行为取向。态度的核心是价值观,同样一件事,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因而产生不同的态度。税务筹划的行为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所持的态度。如果高管人员纳税意识强烈,法制观念较强,税务筹划人员就会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谋求利益。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很可能会唆使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偷逃税款,而使企业面临信誉和利益损失的双重风险。其次分析财务人员。管理者是选择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外聘税务筹划专家作为税务筹划人员,也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如果企业外聘税务筹划专家不仅会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会使本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忠诚度降低,他们会认为企业管理层对其不信任,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当一个人面临有问题的情境时,他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感和动机状态,而这些状态又必然影响其解决问题的效果。愉悦的情绪对工作有促进作用,痛苦等消极的情绪对学习起阻碍作用。财务人员一但产生消极情绪不但影响外聘税务筹划专家的工作,也会影响企业日常的财务工作。所以,在本企业财务人员有税务筹划能力且有意向胜任此项工作的前提下,企业最好是培养本企业的财务人员成为税务筹划人员,虽然在专业能力方面可能略逊于外聘的税务筹划专家,但是可以通过培训学习达到要求。
参考文献:
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股利分配的两种主要方式,中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发放股票股利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现金股利,就必须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益:用股票股利来代替现金股利,公司可保有大量的现金,方便公司发展,有利于公司追加投资。另外,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能使公司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符合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便于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企业应税收入的筹划。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入确认金额中,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的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在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相当于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可减少货物和劳务税的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第一,尽可能调低企业折旧年限,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可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煤炭企业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因此,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第二,做好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如年产90万吨煤炭企业,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都会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30万~40万元。一是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工业区房屋性固定资产入账。二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需安装等;其次对待摊支出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应将其直接转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摊入房屋总造价;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应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税收对国家来说是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约税款支付等于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本文从税务筹划的必然性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对税务筹划的认识。
一、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即,环境是一定的,只有适应环境,才能改变自我。我们的环境是:来源于市场,适应于市场。而在市场运行中又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适应、掌握并较好地运用这些市场规则,最终实现纳税额度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1、企业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盈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的根本目标。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2、税法的规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这时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就象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税务筹划纳税义务会变得积极、主动、简捷而明了。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则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权利。进行税务筹划使纳税人被动的纳税行为(即税务机关征多少,纳多少)变成了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度,纳税人会进行一系列测算、规划、分析、对比,设计几套纳税方案,然后选择其中最优的使用。这里所指最优包括税额最低;操作最简便;使用最明了等等。对征税机关来说,利用纳税人的这种积级性,不但抑制了偷税、漏税、逃税;而且方便了征税。从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具体来说,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全局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多渠道、覆盖面宽,涉及范围广的趋势,税务筹划不再仅仅是一种行业、一个部门、一种产品基础上的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拥现,税务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组建过程中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公司制企业既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又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仅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则设立子公司,如果经常亏损有负债经营的好处则设立分公司。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涉及选择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类型。比如,在中、西部与东部投资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服务行业和生产行业会适用不同的税种;而选择了生产行业,生产不同的产品又有不同的税收规定。
3、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筹资无外乎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一是借入资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所产生利润应承担税务额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经营已结束,本会计期间的净利润已结出,现金流量数额已确定。面临的工作就是是否进行股利分配,怎样行股利分配?如何为投资者节税?采用何种方法分配股利才能为投资者谋得最大利益?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虑的税务筹划问题。
(二)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是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
1、遵守企业业务流程,研究企业自身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务筹划的依据。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3、进行税务筹划,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务筹划的主要目地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负税到企业的个人负税。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目标对税务筹划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