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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xx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机肥料的作用(1)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有机肥料中的主要物质是有机质,施用有机肥料增加了土壤中有机质的含量。有机质可以改善 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一、材料与方法
1.材料
试验于2014年6月安排在西华县田口乡李陈村。土壤为潮土类,沙土,质地为沙壤,肥力中等。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0.5克/千克,碱解氮80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5毫克/千克,速效钾(K2O)90毫克/千克。供试作物为花生,品种为豫花22号。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由淮阳县瑞侨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
2.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的方法,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100毫升兑水30千克,于花生下针期、膨果期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6月27日每667平方米追施复合肥(45%, 15-15-15)30千克,追肥方法为条施。试验地花生于6月5日播种,亩播量15千克,播种方法为穴播,行距40厘米,穴距20
二、试验结果
1.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成产因素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花生的成产因素。从表1中可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相比,单株结果数分别增加1.8个、1.9个,百果重增加4g、5g,百仁重增加3.8g、4.2g,饱果数增加1.1个、1.4个,饱果率增加3.4%、5.8%。这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花生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单株结果数、百果重,百仁重、饱果数与饱果率都有所增加。
2.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产量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提高了花生产量。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亩产增加27.15千克,增产率9.17%;处理2与处理3相比,每667平方米增产6.39千克,增产率2.2%。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
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1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三、结论
关键词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苹果;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 S6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100-01
根据江苏省土肥站统一安排,为验证南京加农和信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在苹果上的应用效果,承试了此次试验任务,试验全过程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的要求。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概况
试验于2013年4月10日至10月20日设在睢宁县古邳镇示范基地,地势平坦、排灌方便、肥力水平中等。土壤为轻质壤土,地下水位1.5 m,耕层有机质含量8.73 g/kg、全氮1.08 g/kg、有效磷10.25 mg/kg、速效钾78.93 mg/kg、有效锌0.298 mg/kg、pH值7.9。供试苹果品种是当地种植面积较大的红富士。供试肥料是由南京加农和信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Ca+Mg≥100 g/L)。
1.2 试验设计
试验设3个处理,分别为:常规对照:基追肥按当地常规使用情况进行,不使用叶面肥和调节剂。4月1日追施有机肥50 kg/株、41.5%科邦牌硫基生态复混肥2.5 kg/株、98%硫酸锌肥0.2 kg/株[1-3];喷清水对照:每次以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处理等量清水等时期喷施,其他施肥措施同常规对照处理;喷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每次用由南京加农和信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1 500 mL/hm2对水1 200 kg/hm2(稀释800倍)进行叶面喷施,于苹果谢花后每隔7 d喷施1次,整个生育周期喷施4次,其他施肥措施同常规对照处理。3次重复,随机区组设计。区组沿着土壤肥力递进的方向设置,一个区组放在同一块田内,土壤肥力均匀一致。小区面积54 m2,密度规格555株/hm2,小区间隔离。田间管理遵循最适和一致的原则,除叶面喷肥措施外,各项管理措施一致。
1.3 试验实施
3月8日喷施5 °Bé石硫合剂,3月25―28日进行春剪,4月11―13日人工授粉,第1~4次喷肥时间分别为:4月28日、5月5日、5月13日、5月21日。8月20―25日对结果多的枝条进行顶枝,9月5―7日进行秋季追肥,条状施肥,施优质有机肥100~120 kg/株、过磷酸钙1~2 kg/株,9月9―13日进行疏密枝,以改善光照条件[4-6]。10月20日分处理按小区分别采收计产。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处理对苹果植物学性状的影响
由表1可知,施用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处理,苹果的农艺性状与产量结构有明显提高。供试肥料处理的单株叶面积比常规对照、清水对照增加2.59%、1.68%;供试肥料处理的裂果率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降低0.63、0.49个百分点,病株率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降低28.7、24.9个百分点。各处理单株苹果个数基本相同,供试肥料处理的单果重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增加0.018、0.016 kg,增加7.83%和6.90%。
2.2 不同处理对苹果产量的影响
由表2可知,各处理小区实际产量供试肥料处理最高,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增产3 805.55 kg/hm2和3 122.22 kg/hm2,增产率分别为8.07%和6.53%;清水对照比常规对照增产683.33 kg/hm2,增产率1.45%。
2.3 产量显著性分析
对产量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由表3可知,各处理间产量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各重复间无明显差异。由此表明,供试肥料处理产量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增产效果显著,达到极显著水平。由表2可知,各处理产量平均值达到5%、1%水平的显著差异。
3 结论
试验结果表明,供试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处理苹果叶面积比常规对照、清水对照增加2.59%、1.68%,病株率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降低28.7、24.9个百分点。供试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处理和清水处理的苹果果实明显个大且较整齐,外观较好、商品性好,裂果率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降低0.63、0.49个百分点,单果重比常规对照和清水对照分别增加7.83%和6.90%。
供试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处理和清水处理分别增产8.07%和6.53%。常规处理和清水处理以苹果价格1.8元/kg计算,效益分别为84 880.01、86 110.00元/hm2。供试肥料处理以苹果价格1.9元/kg计算,效益96 826.11元/hm2,比常规处理和清水处理增收11 946.10、10 716.11元/hm2,增产增效显著。
4 参考文献
[1] 刘光栋,杨力,宋国菡,等.中量元素钙、镁、硫在苹果上的肥效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1998(5):31-33.
[2] 苏国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在苹果上的肥效试验报告[J].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1(3):40-41.
[3] 胡居阳.叶面肥在苹果树上应用效果试验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9(13):102,108.
[4] 赵伟杰,刘建伟,陈光,等.红富士苹果施用水溶性微肥的肥效试验[J].山西果树,2012(2):10.
[关键词] 含腐植酸水溶肥 小白菜 试验
[中图分类号] S634.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135-01
1 试验来源和目的
受某公司委托,在小白菜上对其生产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开展田间试验,验证其施用效果,为其登记和示范推广提供依据。本试验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指南》和《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程》的要求安排。
2 试验时间和地点
2.1 试验时间:2015年1月10日-2015年3月30日。
2.2 试验地点: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五户村。
3 试验材料与方法
3.1 试验地基本情况
土壤类型:潮土;土壤质地:轻壤;前茬作物:甘蓝;前茬作物亩施肥量:底施复合肥(15-15-15)50千克,尿素20千克。前茬作物产量:3500千克/亩。试验田土壤养分状况见表1。
表1 试验田土壤养分状况表
3.2 供试肥料
供试肥料:唐山科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产品通用名: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剂型:粉剂。主要技术指标:腐植酸≥3.0%,N+P2O5+K2O≥20.0%。
3.3 供试作物品种
供试作物:小白菜,品种:小白帮。
3.4 试验设计
本试验设3个处理,4次重复,采用完全随机区组设计。小区面积6米×5米=30.0平方米。
试验处理:
处理1:常规施肥。
处理2:常规施肥+供试肥料。
处理3:常规施肥+等量清水。
其它田间管理措施相同。
3.5 供试肥料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施用方法:在小白菜出苗期亩用量60克,兑水800倍液叶面喷施。生长期亩用量120克,兑水800倍液叶面喷施二次,间隔7-10天。
施用时间:出苗期2015年2月10日喷施一次,生长期3月2日、3月11日各喷施一次,共喷三次。
4 田间管理
试验地温室大棚于1月8日浇底墒水,1月10日表皮干后整地,做成长6米,宽5米的畦。亩底施复合肥(15-15-15)25千克,然后旋耕,耙平,撒播小白菜种,亩播量500克,播后覆土。1月25日出苗,期间只浇水1次,其他田间管理均按常规方法。2015年3月30日收获,生育期78天。
5 调查记载与结果分析
5.1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处理2喷施三次供试肥料后,比其他处理小白菜生长快,叶色白绿,植株高大健壮,商品性好。
5.2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产量的影响
试验田不同处理对小白菜产量的影响见表2。
表2 小区产量统计表 (产量单位:千克)
由上表可以看出,处理2比处理1亩增产88.89千克,增产率5.87%;处理2比处理3亩增产85.56千克,增产率5.64%。
5.3 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将小区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下表3。
表3 随机区组设计的方差分析表
经计算,F值>F0.01,说明处理间产量差异极显著,进一步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较,结果见下表4。
表4 多重比较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处理2与处理1、3相比产量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处理1与处理3相比产量差异不显著。
第一条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第六条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应当附有载明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销售肥料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产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四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记录购入肥料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情况。肥料销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将登记情况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
(二)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三)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登记证号;
(四)在生产、经营肥料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广告,应当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
广告经营者和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设计、制作、肥料广告。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肥料产品质量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肥料产品质量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肥料登记、检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和土壤环境评价,定期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建立农田土壤养分平衡管理系统。针对土壤类型、作物种类、气候条件的差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业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施肥技术基础性研究,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生产,积造和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增进农田地力。
第三十三条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四条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肥料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准予登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肥料产品投诉的;
(四)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或者在办理肥料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肥料登记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反肥料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依照《*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下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登记范围:
(一)肥料与农药混合物,以农药功能为主的;
试验结果表明:在常规施肥基础上,用供试肥料100ml兑水30kg,于小麦抽穗期、灌浆喷施,共喷2次,与同期喷施等量清水相比,增加了株高、茎粗、穗长、穗粒数和粒重,平均亩增产31kg,增产率为5.74%,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
【关键词】
小麦;肥效试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指南》和《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程》(NYT4972002)的要求,为验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在河南省小麦生产上的应用效果并为其推广提供科学依据,特安排本试验。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材料
试验于2014年4――6月安排在虞城县利民镇李寺庄村于新民的责任田里。供试土壤类型为潮土,质地为壤土,高产田,肥力均匀,地势平坦,排灌方便。试验田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8.2g/kg,全氮0.96g/kg,有效磷18.6mg/kg,速效钾128mg/kg,PH7.8。前茬作物玉米,亩产550kg。供试作物为小麦,品种为周麦24号。供试肥料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由延津县正道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2试验方法
试验采用随机区组排列方法,设三个处理,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0。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100ml兑水30kg,于小麦抽穗期、灌浆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整地时每亩底施45%的配方肥(25128)50kg,2月22日亩追施尿素16kg,2月23日浇水一次。试验田小麦于10月10日播种,亩播量12.5kg。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处理1分别于4月20日、5月5日喷施供试肥料,同时处理2喷施等量清水,6月12日收获,收获前对各小区进行田间调查与考种。试验除按方案要求喷肥外,其它管理措施同一般大田。
2结果与分析
2.1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小麦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小麦的生物学性状。由表1可以看出,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1与对照处理2、3相比,株高平均增加0.9cm、1.1cm,茎粗平均增加0.01cm,穗长平均增加0.2cm、0.3cm,穗粒数平均增加1.1粒、1.2粒,千粒重平均增加1g、1.1g。说明小麦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可增加株高、茎粗、穗长、穗粒数和粒重。
2.2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小麦产量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可显著提高小麦产量。由表2可以看出,处理1与处理2相比,平均亩增产31kg,增产率5.74%;处理2与处理3相比,亩增产2kg,增产率0.37%。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3结论建议
3.1 试验结果表明:在常规施肥基础上,用供试肥料100ml兑水30kg,于小麦抽穗期、灌浆喷施,共喷2次,与同期喷施等量清水相比,增加了株高、茎粗、穗长、穗粒数和粒重,平均亩增产31kg,增产率为5.74%,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
3.2 本次试验结果仅对由延津县正道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在小麦上的供试样品负责。
试验承担单位:河南省土壤肥料站
试验实施单位:虞城县土壤肥料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河南读者(手机号:151××××7531)问:蘑菇淋雨后菇体发黄怎么办?
1.将黄萎的蘑菇及时摘除,防止其在菇床上腐烂而造成杂菌污染。2.及时开启门窗,进行菇房大通风;在菇房的地面撒干石灰粉,尽快把菇房的湿度降下来,营造良好的干燥环境。3.及时进行料内打扦,用竹扦从培养料底自下而上打扦,并摇动,使料内的洞穴呈下面口大上面口小的圆锥形。每隔6~8厘米打一个洞,呈梅花形分布。经过以上处理4~5天后,蘑菇菌丝会快速恢复,长出新生的茸毛菌丝。
陕西读者(手机号:136××××8853)问:狂犬疫苗打一次可以预防一辈子吗?
现在尚没有注射后达到终身免疫作用的人用狂犬疫苗。注射人用狂犬疫苗自产生抗体后,其免疫有效期为6个月,这6个月是指在注射后6个月内如果再次被犬伤,可以不用注射该疫苗。但专家提醒,如果是6个月后再次被犬咬伤,仍需足量注射该疫苗。
安徽读者(手机号:186××××8947)问:麦田里麦苗很稀,如何补救?
小麦移栽是利用已育成的麦苗进行补稀的一种移苗定植栽培方法。它可以补晚茬、补缺苗和补断垄,起到以晚促早的作用。一、移栽的时期。一般在初冬和早春两个时期进行。要求一是日平均气温在3℃以上、田间地表不封冻,二是小麦苗龄在4~5叶、分蘖2个以上、次生根不少于4条,且移栽时间最晚不得迟于小麦起身期。二、移栽的密度。初冬移栽每667平方米(1亩)基本苗应在25万~33万株,早春移栽应在每667平方米33万~40万株。三、移栽的方法。移栽前要润足水,取苗时尽量不伤根、少伤叶。土壤干旱时需开沟,带水定植,雨后应在晴暖天气抢墒移栽,以利于麦苗扎根。栽时根系应理顺,埋土需严实,以防受冻死苗。
福建读者(手机号:155××××2051)问:鸡痘如何防治?
一、加强饲养管理。搞好鸡舍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减少环境不良因素的应激。发生鸡痘时,要严格隔离病鸡;剥除的鸡痘结痂不能随便乱丢,可用纸包好后再淋上煤油集中烧毁;对鸡舍、用具要用2%的烧碱水进行消毒。二、免疫接种。目前用于本病的疫苗主要有鸡痘病毒鹌鹑化弱毒疫苗和鸽痘病毒疫苗,接种方法主要是翼翅刺种法和毛囊法两种。三、治疗。用患过鸡痘的康复鸡血液,每天给病鸡注射0.2~0.5毫升,连用2~5天。
工 作 计 划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肥料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将我省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抽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抽查对象及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肥料随机抽查及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对象为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检查人员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具体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从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一)检查对象产生方式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为扩大省级抽查的覆盖面,今年省级抽查选定宁德市、平潭综合试验区、三明市、莆田市等地近几年未曾去过的县(市、区)为抽查区域。检查县(市、区)及其检查对象由省级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去年抽过的县今年不再抽取,数量为2-4个县(市、区)。
(二)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省级检查人员在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县级检查人员由当地自行随机抽取。若抽到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监督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间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为省级2次,设区市级和县级至少2次。肥料随机抽查分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部门联合抽查从8月开始至10月结束。
四、抽查数量
2021年省级计划抽查肥料生产者20家,肥料经营者40家,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肥料生产者4家,肥料经营者6家。详见附表1。各设区市根据肥料生产者、肥料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的要求,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
五、抽查分组:
肥料随机抽查工作分成两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组(详见附表2)。上半年第一组由省土肥总站带队,下半年第二组由厅执法监督局带队。各小组自行确定出行时间,同时完成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两项工作任务。
六、抽查内容
肥料生产者,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是否存在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一致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3。
肥料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销售无证、套证或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4。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省级肥料随机抽查省土肥总站牵头,厅执法监督局共同实施。省土肥总站牵头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负责肥料“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下同)动态更新管理,带队开展2021年度上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撰写工作总结报厅法规处,做好材料归档。厅执法监督局配合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配合开展2021年度下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整理相关《抽查记录表》和工作小结报省土肥总站归档。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级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动态更新管理肥料生产经营“两库”建设,按时完成省级剩余的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任务,并及时对外公布抽查结果。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三明市等4个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省级,与省级联合开展本年度的抽查工作。
(二)上下联动开展随机抽查。为防止重复检查和执法扰民,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情况下,可采用上下级联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还可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三)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检查小组和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农业云131“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省土肥总站联系人:付瑞洲,联系电话:0591-88011442
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庄剑隆,联系电话:0591-87847680
附表:
1、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分配表
2、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分组表
3、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4、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附表1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任 务 分 配 表
抽查区域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合计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宁德
8
/
20
/
28
/
平潭
2
/
3
/
5
/
莆田
2
1
7
2
9
3
三明
8
3
10
4
18
7
合计
20
4
40
6
60
10
附表2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工 作 分 组 表
分组
带队处理(单位)
抽查区域
抽查时间
第一组
土肥总站
宁德、平潭
上半年
第二组
执法监督局
莆田、三明
下半年
附表3
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生产企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
办公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
产品是否存在肥料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
3
产品技术指标是否有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4
是否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5
是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6
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包括生产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
7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8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台帐及销售记录。
现场检
查意见
生产企
业意见
生产企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表4
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肥料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2
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3
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
4
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
5
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6
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7
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
8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现场检
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及证件号码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 法律制度 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