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8 15:34:5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外汇市场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外汇市场论文

第1篇

姚德权和王帅(2010)认为产融型控股集团的风险容易在内部进行传导,子公司的风险往往会传递到其他子公司或公司总部。[4]文柯(2012)认为一方面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产业资本寻求更高收益的结果,另一方面,产融结合也容易引发现金流断裂,风险传染等一系列风险。[5]王帅(2012)的研究结果表明产融型企业集团在运营期间面临的风险为利率上升以及利率波动率上升的风险。[6]总的来说,目前,对产融型企业集团的权益市场风险以及利率市场的风险关注相对较多,而对于其外汇市场风险,目前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在以往关于外汇风险的研究文献中,一些学者运用了技术方法,例如Probit、Logit、PanelData、NNs支持向量机等来对汇率波动的行为进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外汇风险的预测(Taylor,1995;[7]Rizzo,1998;[8]Wieland和Westerhott,2005;[9]Ruiz,2009;[10]谢赤,等,2008[11])。此外,一些学者,如Pai等(2009)针对单一模型的技术缺陷,尝试运用Hybrid模型,综合利用各类模型的优点来提高对外汇风险的预测准度。[12]以往的研究为汇率波动行为的描述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方法和实证结论,但这些研究并没有较好地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来分析外汇市场风险。本文从产融型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出发,运用中国产融型企业的相关数据来进行研究,从而发现产融型企业集团外汇风险的相关规律和特征。

二、产融型企业集团外汇市场风险传导的路径分析

产融型企业集团的外汇市场风险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其金融资产价值会随汇率变化而变化;二是如果其汇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的结构不合理,汇率的变化也会产生风险。由此可见,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资产价值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针对第二种情况,将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资产划分为汇率敏感性资产和非敏感资产,分别用A1和A2表示,同样地,负债也可以分为汇率敏感型负债L1和非敏感负债L2,令资产和负债的报酬率分别为R1a与R2a,以及R1l与R2l。由此可知,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资产和负债受到汇率的影响,如果敏感型资产和负债的结构不合理,产融型企业集团极易由于资产负债价值不匹配而产生流动性风险,而这种流动性风险也很容易传导至集团公司的各个部门。

三、产融型企业集团外汇市场风险传导模型构建

分别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影响,构建两类不同的实证模型来分析外汇市场风险对产融型企业集团的影响。对于金融资产价值渠道的外汇市场风险传导,本文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进行风险传导的度量。在进行产融型企业集团金融资产价值对其他变量(包括自身的过去值)的回归时,如果把汇率变化的滞后值包括在内能显著地改进对产融型企业集团金融资产价值的预测,我们就说X是Y的(格兰杰)原因。对于第二种类型的风险传导,本文设计汇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模型如下:对式(14)和(15)进行联立求解,可以得到联立方程的回归系数,通过回归系数可以推导一定时期内产融型企业集团的外汇风险状态。参数及其经济含义如表1所示。

四、产融型企业集团外汇市场风险传导的实证研究

(一)实证研究样本

考虑到数据收集的可行性,本文采用已参股金融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具体包括雅戈尔、东方集团、泛海建设、新希望、广船国际、洪都航空、金融街、中粮地产、中孚实业、中集集团、两面针、皖能电力、皖维高新、吉林敖东、辽宁成大、东方创业、兰生股份、申能股份、厦门国贸、东方创业、首钢股份、湖北金环、锦江股份、武钢股份、华茂股份、宝钢股份、长江电力、南京高科、杉杉股份、闽福发A、中金岭南、航空动力、华新水泥、美菱电器、新华制药、友利控股、亚泰集团、葛洲坝、海欣股份及其参股的金融企业。样本数据的期限为2000~2012年。数据来源于金融统计年鉴以及国泰安数据库(CSMAR)。

(二)外汇风险度量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定义汇率收益率(Rer)为:Rer=lnERt=-lnERt-1(16)其中,ERt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水平值。在样本期内,汇率收益率序列有一定的波动集聚性,其汇率风险在某一段时间可能会集中释放。从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来看,宏源证券和东北证券等少数金融企业的资产价值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对应地,其参股企业如华茂股份、亚泰集团等企业的股权资产价值也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因此,这些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关注汇率的变化,对金融资产进行更合理的配置,同时,其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也要关注汇率变化,防范因汇率变化而带来的投资损失。

(三)汇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模型参数估计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由于自变量中包括有因变量的滞后项,所以先对模型进行D-W检验来判定模型是否存在自相关情况。分别对各个模型进行D-W检验,发现D-W值在2附近,因此运用最小二乘法对式(14)和(15)进行参数估计是合适的,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从以上模型可知,汇率风险缺口管理模型系数并不显著,这反映出汇率的变化和波动率的变化对产融型企业集团在金融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尚无显著的影响。

五、结论

第2篇

一、交易商战略概述

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商总是基于过去经验、现存条件以及未来预测制定行动方案,因此,交易商的主观判断——信念(belief)在交易商战略选择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在对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过程中,交易商经常出现认知偏差,这些偏差造成不同交易商对于相同信息的判断出现差异,最终导致在交易战略的选择上出现分化。同时,不同交易商的信息条件不同,也导致战略选择出现差异。

战略的本义是对战争全局的谋划和指导,泛指指导或决定全局的策略。交易商战略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发展趋势,在寻求利润和(或)规避风险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方式,以及为实现交易目的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些交易方式对外汇交易商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具体说来,交易商战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风险控制者与存货控制型交易战略

就单个交易商而言,外汇市场上规模较小的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为了控制外汇头寸的风险暴露,他们必须根据外汇市场交易实情不断调险头寸。而那些规模较大的交易商,在做市过程中,面临其他交易者所提交的大量买入和卖出指令,由于这些指令是随机的,买入和卖出指令之间会产生不平衡,为避免破产,做市商必须保持一定的头寸,通过交易来平衡这种买入和卖出指令之间的不平衡。因此,这类以风险控制为目的的交易模式被称为存货控制型外汇交易。一般认为,存货控制型交易战略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短期运行,造成外汇市场日内交易量、价差和市场波动性出现有规律运动。

(二)投机者与信息驱动型交易战略

外汇市场上,不同的交易商拥有不同的信息集合,他们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进行投机,这类交易以投机为特征,其出发点是交易商的信息条件,因此被称为信息驱动型交易。交易商的信息驱动型交易也会对外汇市场起重要影响,它既可能起到稳定现有市场结构的作用,也可能驱使市场体系发展成一种新的稳定结构,这种稳定结构甚至可能会对应一种新的市场动态机制。例如,当所有的交易者就市场运动方向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会出现一个单向市场,即:当所有交易者都认为英镑下跌时,他们就会都想卖空英镑,所有人都想做相同的事情,最后英镑的价格会跳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噪音交易者与正反馈交易战略

噪音交易者是指对风险资产未来收益分布形成错误理念,并按照这种错误理念选择交易战略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在市场中收集和处理信息以及形成预期收益的某一环节中出现了行为上的偏差,也有可能由于他们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错误的评估了与收益相关的风险。

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噪音交易者在交易中存在正反馈交易行为,他们在外汇资产价格上升时买入,价格下跌时卖出。导致交易者选择这种交易战略的因素有许多。首先,从交易者对外汇资产价格的主观预期来看,导致交易者选择正反馈交易战略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们对价格预期采用简单的外推或者追逐潮流的做法;其次,从外汇交易机制来看,在主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买卖外汇资产的限价指令性质也可能会导致其选择正反馈交易,因为限价指令使得在外汇资产价格下跌时,交易者加速卖出;再次,从交易模式来看,在外汇交易过程中,交易商也有可能因不能满足债权人追加保证金要求,而被迫平仓,从而选择正反馈交易战略;此外,外汇交易商往往在外汇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对交易员设置一定的头寸限额,鼓励其进行止损交易,这种交易结果也会导致交易商的正反馈交易。一般而言,在实践中,投资者愿意选择这种交易战略,因为在外汇资产价格上升时,其财富水平得到提高,同时,也倾向于承担更大的风险。

(四)套利者和知情者下注(SmartMoney)战略

除了加剧外汇市场波动的噪音交易者外,另一类外汇交易商在市场中利用噪音交易者对市场的错误判断,根据自身优势,将外汇资产价格推回到与基本面相符的水平,这类交易者经常被称为套利者。他们经常性的在各个外汇市场间,吞吐各类外汇资产,充当噪音交易者的对手。一般而言,套利者具有更高超的交易技巧,更灵通的信息,善于捕捉市场中的各类获利机会,往往被认为是稳定市场的力量。具体来说,套利者利用噪音交易者对市场判断不准的缺点,在后者过分乐观,大量购买外汇资产时,向市场抛售存货;而当噪音交易者过分悲观,积极抛售外汇资产时,大量买进。这类建立在对市场信息有较为准确判断基础之上的交易战略被称为知情者下注战略。

这几类交易战略是从不同角度来刻画的,其中存货控制型交易与信息驱动型交易是从交易商的交易动机出发的,它们分别对应于外汇交易商的风险控制与投机行为,因此,这两类交易战略是最基本的。后两类交易战略是从交易商行为特征来刻画的,是前两种交易战略在实际交易活动中的体现。因此本文以前两种交易战略作为考察重点。

二、交易商战略影响因素分析

(一)风险与交易商战略选择

投资理论认为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战略是建立在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基础之上的,风险最小和收益最大化是行为准则。许多研究表明国际资产组合多样化是减小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作为国际间资产组合经营者,外汇交易商可以通过投资多个国际市场实现多样化。

在外汇市场实际操作中,为了消除风险,外汇交易商采取改善交易机制、开发交易工具、加强管理等措施,推动了外汇市场的发展。但在面临具体风险时的决策方式直接导致了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会经常性地出现认知与行为的偏差,造成外汇市场出现许多异常现象,其中比较著名的要算是“比索问题”。“比索问题”是指1976年墨西哥比索在预期贬值之前较长的一段时间,比索就开始出现贬值的现象。尽管最后市场预期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可能是理性的,但是实际贬值和预期贬值不一致,存在一个时间差,实际贬值提前。Krasker(1980)指出决定汇率的潜在变量较大变化有一个小概率,在无限时间的跨度内,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但在一定限度的样本期间内,该事件可能根本不会发生,这样这个小概率的重大事件在检验的有限样本期间内可能就反应不出来。这个小概率重要事件的潜在发生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预期有重要影响。“比索问题”表明一些外汇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外汇交易商在从事外汇交易过程中,在其认为贬值风险将要增加的情况下,决策权重发生了明显变化,纷纷提前采取措施,导致比索提前贬值,而在看到其他交易商的行为后,另外一些交易商迅速改变自己的预期,最终形成羊群效应,导致整个市场波动。

(二)信息决策与交易商战略选择

外汇交易商的交易活动是以其期望或预测为基础的,他们对外汇资产价格未来运动的看法是决策关键。交易商对汇率运动方向的预测是其可得信息的函数。一般而言,信息不仅包括事实,也包括评估事实所需的技术或人力资本;不仅包括新闻报道,还包括有关新闻报道的意义价值。除了信息本身外,交易商对新闻的任何举措也都属于信息的研究范畴。通常情况下,市场中不同的交易商所获的信息不同,并因之产生不同的期望后才可进行交易。

交易商获取信息是有成本的,否则便没有人会不辞劳苦、想方设法搜集第一手信息资料。如果没有消息依据的人在市场上可以和有情报根据的人一样应付自如,那就不会有任何人愿意阅读媒体消息、观看路透社行情并进行追踪研究。正因为信息是影响交易商战略的重要因素,很多理论都以信息条件作为划分交易商战略特征的重要标尺。

信息对外汇市场的影响是通过交易商行为实现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交易量和波动性之间存在高度的日内相关性。例如Frankel和Froot(1990)指出,同期的交易量和波动性之间存在相关性。他们认为形成这种相关性的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外汇市场用一种有效的方式处理信息。市场将单个人的微量信息加总,以相对较快且平稳的速度传递给每一位交易者。外汇市场对信息的反映比较及时,利用信息优势,有些交易商能够通过交易获利,外汇市场交易商信息条件存在异质性;第二,交易量自身能够产生“过度波动性”,市场存在大量的“噪音交易”(Goodhart,1988;FrankelandFroot,1990)。

在外汇市场众多的参与者中,以交易商身份出现的各种市场参与者是外汇市场主导力量,他们的战略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汇市场的发展。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总是根据各种资产的风险、收益以及流动性特征等来决定持有量。作为一个高度简化的理论,他指明了交易商在投资过程中的基本行为特征。但对现实的交易来说,交易商所考虑的因素远远不止这些。具体说来,交易商在选择交易战略过程中受到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客观因素包括交易商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和自身条件两个层次;主观因素主要是指风险和信息对交易商决策所起的影响作用。后者,直接导致交易商交易行为的异质性。正是由于交易商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才会引起不同的交易需求,最终形成外汇市场巨大的交易量,使外汇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

三、交易商战略与我国外汇市场发展

外汇市场运行效率主要体现在市场对信息的反映是否充分、信息能否在各交易主体间迅速传播、外汇资产的价格能否对信息做出充分调整、潜在的交易需求能否迅速转化为现实的交易等方面。具体说来,外汇市场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愿意并能够交易本外币的个人和机构之间的网络已经建立,愿意并能够卖出货币的个人与愿意并能够买入的个人相连接,对双方均有益的交易不会因为缺乏连接而不能进行;第二,交易得以安全、迅速和低成本地进行;最后,市场能发现外汇供求平衡的汇率水平,也就是市场出清。总之,外汇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是以外汇交易主体是否能够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交易作为衡量标准,而外汇交易商战略选择空间的大小正是这一标准的体现。因此,从交易商战略选择空间出发,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外汇市场效率:

(一)有步骤、按次序地取消资本管制,扩大外汇可兑换范围

资本自由流动、货币自由兑换、汇率自由波动是发达外汇市场所应具备的三大基本条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币正在逐步走向世界市场,取消资本管制扩大外汇可兑换范围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外汇市场发展的前提。就外汇市场而言,这些措施可以增加外汇交易量、提高市场流动性,但同时也会导致汇率波动加剧。就后者而言,汇率波动会给一国经济发展造成冲击,但随着金融体系完善,外汇市场发展,这些冲击会得到部分化解。保罗.克鲁格曼曾在《汇率的不稳定》一文中指出,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浮动汇率,一个最令人困惑不解,因而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汇率的大幅波动对真实经济的任何方面都只有轻微的影响。同时,对于资本过度流入和汇率过度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防范。例如,建立外汇平准基金,或是利用外汇储备建立海外投资机构在国际外汇市场操作等等。

(二)培育外汇交易商,促进外汇交易主体结构合理化

不同的交易主体对外汇市场发展起不同作用。虽然说,外汇市场客户是外汇市场最终推动者,但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表明,外汇市场交易商在外汇市场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外汇市场的主导力量。一方面,外汇交易商的交易规模大,对外汇市场的影响较大;另一方面外汇交易商的交易技巧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欲望强,容易形成实际的推动力。

交易主体的结构决定外汇市场利益分配关系,交易主体结构是否合理决定了外汇市场发展是否平稳。按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中表现出的行为特征来看,有些交易者,例如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在外汇交易中一般充当知情交易者角色,对于稳定外汇市场、沟通外汇供求、传递市场信息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交易者,如规模较小的交易主体往往充当了噪音交易者的角色,往往是加剧外汇市场波动的作俑者。因此,不同交易主体的比例,及其构成对一个有效的外汇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外汇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

外汇交易机制是外汇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其主要功能是将外汇市场潜在供求转换成现实的交易。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价格发现过程是关键。不同的交易机制在价格发现过程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各交易机制在所允许的指令类型、交易可能发生的时间、交易提交时投资者所能获得的市场信息数量和质量以及对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依赖程度都有所不同,外汇交易机制是外汇交易商实施交易战略的制度前提。外汇交易机制决定了外汇交易方式,而交易方式是实现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交易方式对货币价值的确定、供求关系的协调、信息的沟通、政策的传导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外汇市场的发展必须要完善交易机制,提高外汇交易效率。

不同交易机制具有不同特征,对外汇市场效率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按照交易机制与交易安排的关系,可以把交易机制分为集中化的市场安排和分散化的市场安排两大类。一方面,分散化的市场安排对做市商集体来说是有效的,但外汇买卖价差较大,波动性较高,而集中化的市场买卖价差较小,波动性较低;另一方面分散化的市场要比集中化的市场面临市场崩溃的可能性要小得多。我国外汇市场通过采用电子经纪系统和集中清算,缓解了信用风险,但市场流动性较差。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健全外汇市场运行机制,2003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为引进了做市商机制,增强市场流动性、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创造了条件。

(四)促进外汇交易工具创新,满易需求

在外汇市场上,不同的交易主体对获利要求不同,风险偏好也不同,因此,他们在交易工具的选择上也具有多样性。一个成熟的、有效的市场应该能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来满易主体的不同需求。因此,为了扩大交易商战略选择空间、提高外汇市场效率,必须不断促进外汇交易工具的创新,满足外汇交易商的各种交易需求。

(五)完善电子交易系统,改进外汇交易设施、降低交易成本

第3篇

在过去的30年里,建立于全球货币交易市场基础之上的各国政府债券市场、区域货币市场和全球股票市场日趋繁荣,成为债务和股票资本的重要来源。

外汇市场所具有的深度、流动性和透明度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外汇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现众多的跨境投资机会,政府和企业则能够以合理的成本举债和获得权益资本,这促进了尚处于早期阶段的国际投资的繁荣。

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外,各类全球性投资者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个人投资者和公司的财务部门也已成为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在内的各交易所的客户。这些客户业已成为外汇市场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并将继续决定全球外汇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客户是创新的驱动者

20世纪70~80年代,外汇市场客户对于交易的三大要求是:价格的品质(买卖价差小和流动性高)、价格的连续性(在市场剧烈波动时仍保持价格品质),以及定价的速度(客户希望在30秒内即通过电话获得银行或经纪人的报价)。

20世纪90年代,我们目睹了外汇期权市场的发展,该市场使用了成熟的实时计算机风险管理系统和全球指令传送体系。同时我们也见证了主要由路透和EBS提供的外汇电子经纪系统的扩张。这一时期外汇市场形成了一种重要的趋势,并已蔓延至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就是创建一个更加迅速、低廉和安全的市场的趋势。从总体看,这是一种寻求更高的市场效率的强劲趋势,电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则加速了这一发展趋势。

我将阐述我们认为对市场参与者具有推动作用的三类效率:成本效率、风险管理效率和资本信用效率。

(一)成本效率

20世纪90年代,一些大型的跨国银行建立了能为其全球分支机构的外汇期权投资组合提供24小时风险管理和定价服务的网络交易系统,这样一来,不但使人力资源成本下降,更重要的是使风险管理者能够受益于大数法则,因为投资组合的对冲服从概率分布模型。随着这些全球范围的投资组合的增长,跨国机构的收入流更加趋于可测。

这些网络化期权交易系统的演进,使得银行通过自动交易屏幕进行的期权销售面值总额可达500万美元。其结果是既提高了定价速度,又使销售人员和交易员更具效率。

到2000年,客户要求银行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大多数投资者和跨国公司都享有在交易前指导其获得几个有竞争力的价格的特权。他们不希望有一些员工专门等在电话机旁边以从彼此竞争的银行那儿获得最佳价格。1996年,StateStreet银行开发了外汇交易联接系统(FXConnect),这是第一扇开启的“银行之门”。2000年,这扇大门对其他银行开放其平台,由此变成一个“多银行电子系统”,使买方客户能看到35家外汇交易银行提供的价格,并能够以这些价格执行交易。

与此类似,7家主要银行于2000年决定采用新兴的、相对低廉的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竞价问题。他们联合推出了被称为“FXall”的互联网“多银行电子系统”。在FXall,所有7家银行和成员银行能在同一时间竞价,并能确保其客户通过竞争获得一个最好的价格。今天,FXall有43家银行为超过500家客户提供市场服务,这些客户每天的即期和远期互换交易将近160亿美元。这种趋势在诸如Currenex等私人拥有的系统里也同样存在。Currenex对银行间货币市场和外汇交易参与者而言就象一个网上交易所,交易者进行电子化报价,通过双边授信安排进行结算,并且享受到称之为“直通处理(straightthroughprocessing,STP)”的另一项提高交易效率的创新,STP使得交易在被执行的同时就能将情况报告给后台和风险控制系统。

2001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采取了降低客户成本的措施,同时把一天的交易时间延长到几乎24小时,在其Globex电子交易系统上,在技术上推出了专门满足外汇交易市场需求的撮合引擎。这一技术允许CME的银行客户、机构客户和公众通过使用一个标准的电子交易界面或连续不断地向CME进行报价的自动交易系统来执行交易。自动交易系统减少了差错风险,并能连续不断地以一定的速率报价,这比任何一个交易员更富有效率。CME还通过VPN(虚拟私人网络)提供互联网联接。为降低电信费用,有些客户已用每月仅需费450美元的VPN来代替每月要花费3500美元的T-1线路。

由于银行和交易所通过自动化技术降低了内部成本,他们对其客户就更具吸引力了。根据一个大型国际银行估计,在过去的十年里,他们每笔外汇交易的成本已经从13美元跌到1美元。

近期,CME也通过花旗银行和CLS银行联接了“持续联系结算”(CLS)来降低成本。比如,通过CME的CLS方案,一家银行先前为交割4000份欧元期货合约也许要支付1万美元的费用,但现在只需25美元。

总之,近期出现的外汇交易创新决定着未来潮流,这些创新包括:使用互联网以降低电信成本;使用“多银行电子系统”把多家银行的报价集中在一个屏幕上;使用自动交易系统以快速、连续执行交易以及利用STP减少后台和风险管理差错并降低处理成本。

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新趋势,并将为外汇交易市场下一轮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风险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发展涉及为管理外汇交易期权投资组合而开发的实时风险管理模式以及外汇电子交易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O‘Connor&Associates与瑞士银行(SBC)合作为其系统内数以百计的外汇交易员和风险管理顾问安装了期权定价软件。在1993年SBC收购O’Connor时,这一软件升级为可供全球交易所和交易室及客户端使用的前台交易机制。客户获得期权价格的时间显著缩短,而且,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也能对全球的投资组合有一个实时的了解。

在路透和EBS交易平台上,即期外汇的电子经纪速度缩短为0.2秒左右,进一步提升了风险管理的效率。

2001年,CME在Globex上推出了一个一天23小时的外汇产品,使交易时间从2秒下降到不到0.2秒。CME同样允许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指令输入,这种键入自动交易指令的功能是外汇交易的一个新趋势的开端,它使在CME进行自动化套利交易的银行将有可能进行外汇期权的自动交易。

几年来,风险管理效率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STP的发展,通过使用行业标准TOF软件,STP首先在路透交易系统上得以实现。今天,当即期交易在路透或EBS上执行时,他们不但被自动地发送到前台交易系统,同时被立即发送到了后台以便风险监测、支付结算和总帐更新。这一方面通过减少输入错误提高了操作效率,同时也通过允许银行的风险管理者实时掌握其全球外汇头寸,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自动交易和STP将极大地提高银行交易组织的能力,并使其在未来几年里的支出持续减少。

(三)资本及信用效率

安然事件以后,外汇交易客户和他们的银行及投资银行正在寻找创造资本效率和减少对手风险的方法。各银行认为他们无法进行无限额无抵押的双边对手授信。现在,他们正在探索一些复合的解决方法

,类似于多年来由交易所提供的集中对手清算方法。这种复合解决方案已经在一级经纪业务中应用,在此情况下,银行同有其双边授信的客户进行交易,有时银行也进行EFP交易,通过把即期交易转换为期货交易的方式,将即期风险转化为交易所清算风险,由CME的清算部管理客户质押品并实施逐日盯盘。然而,多数一级经纪商自行制定客户的质押标准并实施逐日盯市。

近来,一级经纪业务在向EBS经纪系统或类似于FXall的多银行系统集中。在EBS系统,一级经纪银行把他们的高信用级别租给其客户—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这种安排使得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能看到“内部价格”,每笔交易完成后,低信用等级银行除向EBS支付佣金外再向一级经纪银行支付一个差价。

另一个外汇交易信用领域的重要创新是CLS银行。数年来,49家主要交易银行投资于并支持CLS银行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在交割时即解决清算风险的方法,其目的是要避免“赫斯塔风险”。今天,CLS银行每天通过执行10万余份的支付指令进行1万亿美元的清算,尽管CLS银行尚处于发展初期,但已经在信用和支付效率方面显示出了优越性。

三、未来外汇交易趋势设想

第4篇

央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是为了实现政府自身的一系列全面的经济目标。例如,控制通货膨胀,维持金融稳定性等。但政策的目的性和对外汇市场干预有哪些影响主要依赖于许多因素,包括一个国家发展的阶段、金融市场发展的程度和一国对各种冲击的脆弱程度。所以在对外汇市场干预的操作上所给出的精确定义仍然处于争论当中。[2]

对外汇市场干预有以下三个重要的目的:首先是影响汇率水平,其次是减少汇率波动性或者说给外汇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最后是影响外汇储备量。外汇市场的干预由宏观经济目标所驱使的:控制通货膨胀或维持内部平衡,维持外部平衡和防止资源分配不当或维持竞争和促进增长,预防或处理市场无序或危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央行可以寻求目标来控制汇率和汇率的波动性或影响外汇储备量。

1.干预影响汇率水平

20世纪90年代初,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维持钉住或有管理的汇率制度,旨在以汇率水平为目标或在一定幅度内限制波动性。货币政策和外汇市场干预支持这些安排如香港、阿根廷、保加利亚这些国家和地区。东亚的几个经济体(如马来西亚和泰国)维持一篮子钉住政策,都紧紧钉住美元。在1994和1997年墨西哥和马来西亚金融危机前,有幅度的贬值是钉住汇率的一个特点。但是,汇率变化使智利、新加坡在他们特定时期和幅度内经历了升值压力。即使再灵活的官方政策也会限制汇率变化的:比如韩国在1990年采用的“市场平均汇率体系”,即每天的汇率变动都限制在一个特定幅度内。许多这样的钉住汇率制在1997和1998年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后都崩溃了。但有一个例外,钉住制度在中国大陆以及其香港地区仍然维持,而马来西亚在1998年又回到固定汇率制。

2.浮动汇率制下的干预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自从钉住汇率制崩溃以来,许多国家转向以监测通胀为目标的浮动汇率制。近年来对外汇市场干预的明显减少反映了货币当局对汇率波动率更大的容忍度。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现在对汇率波动更有弹回性。改善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政策可信性在短期已经使汇率波动到通胀发生的可能性减少。同时,货币失谐已减少,这也减少了货币贬值所导致的金融部门职能削减和产量的急剧缩小程度。原因之二是因为浮动制有其优点,它能防止汇率高估,也可以帮助稳定资本流。

虽然在浮动汇率制下,对干预的依靠显得日趋减少,但政策制定者不是完全对汇率的波动性听之任之。干预会部分地反映一国和地区保持对其宏观经济或金融稳定性的愿望。例如,2002年巴西货币的突然贬值是随通胀上升紧跟而来的,这就要求提高通胀的目标。新兴外汇市场也更倾向赌博式的单方决策和不稳定性,因为他们势单力薄,会受制于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与此相应,许多国家把外汇市场深度缺失当作干预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则上,外部平衡在浮动制下该会更缺少关注。但是实际上,如下所述,它看上去像干预的一个重要原因。

3.对外汇储备量的影响

在外汇市场上,央行操作的另一个目的是影响外汇储备量。许多央行试图积累外汇储备的政策或多或少是因为许多亚洲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危机开始的,其他的一些试图减少增长或储备水平。以下三种因素可以指导干预工具的标准和选择,调节外汇储备量:汇率影响、市场友好度、成本和收益。

所以,央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是为了实现一系列宏观经济目标,如控制通胀、维持竞争或维护金融稳定性。然而,干预的特定目的很有可能随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而变化。各国央行在发展的早期阶段通常通过干预支持其固定汇率制,更有可能作为“做市者”的角色,为欠发达的汇市提供流动性。因而,央行进入外汇市场为了防止市场过度辐射或者减慢汇率调整速度,同时,在金融压力下提供流动性,还有就是控制外汇储备量,或者为积累干预所需的硬通货,或者为减少运输成本而减少储备等。

2、外汇市场干预的方法和策略

据IMF报道,2001年在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调查中,将近有82%的干预是针对现货市场的。主要原因是现货市场的流动性最大。另外,在对不同外汇干预方法的调查中有一个特点引人注目,即对多大的透明度是最好的这个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些央行相信透明度会带来更大的效率,但另一些则相反。实际上,央行不时地关注透明度问题是为了减少它们对汇率的影响。当存在投机性攻击的风险和使用指令流渠道时,央行大多会考虑使用非透明度的干预。Canales-Krijlenko(2003)的调查表明将近半数的发展中和转型国家的央行在干预时并不公开对外宣布。干预时金融工具的选择是现货外汇交易,而远期、衍生物和货币间债务工具这些很少使用。在大多数市场中,央行通常用电话与做市者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人服务机构与经纪人顾客直接交易。这种情况下,经纪人所喊的价即为央行所接受的价,或者调整价格以刺激做市者触到该价格。在许多国家,电子经纪商与做市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些都要求央行公开在市场上进行。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对参与者公开,则可以使用其他类型的干预方法。如与大的商业银行作为机构,然后与做市者进行交易,在特定价格限制下,使交易达到特定量。在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中,并没有任何特定的交易方法占据主导。交易安排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上所用的技术,尤其对那些能提供最多信息和先于其它选择的最大流动性的技术。关于透明度的问题,大多数央行表明偏好“匿名”,这也表明在非市场交易中他们有时将直接与大公司(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进行交易。当外汇储备量增加不影响汇率时,需要频繁的但小规模干预;若影响汇率时,则需要大的而非频繁的干预。

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所部署的技术和方法很明显比发达国家过去三十年的干预方法要广泛的多。这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直接控制的使用;通过拍卖出售期货合约;外汇债务单位或指数化作为补充工具的使用(后两项技术尤其见于拉美国家)。但是大多数的干预还是采用传统的方法,即对大规模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且最具流动变现的部分的现货交易。

3、我国央行对外汇市场干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外汇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央行作为市场供求最后差额的承担者和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处于市场的中心地位,不管政策是否需要,它都要被动、无条件的承担。被动的外汇市场干预是通过增减外汇储备来实现的,由此导致了被动的货币政策,影响了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且,央行被动地介入外汇市场平衡其供需,会使其在未有充分升值的非均衡的汇率水平上结清,外汇市场的出清转变为央行干预下的人为平衡,无法反映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被动参与外汇买卖,也会导致基础货币投放出现较大的波动。另一方面,央行的调控集中在外汇即期市场,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和远期等交易手段则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后者却不会像即期交易那样导致本外币的直接转化,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冲击很小,可减少稳定汇率和国内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3]另外,我国央行的冲销干预手段持续时间长、干预规模大,在进行外汇干预时稳定汇率的倾向十分明显。所以,我国应大力发展外汇市场,扩大外汇市场的规模,以及制定或修改相关的配套制度。

首先,应当继续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区间范围内波动。完善外汇账户管理和银行结售汇体制,逐步放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使用的限制,积极推动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的转变。这样才可能使中央银行摆脱在外汇市场的被动地位,将外汇储备和汇率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央行的调控工具主要集中在即期交易,外汇远期、货币互换等交易手段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需要开发和培育新的调控工具。另外,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外汇市场主体的参与范围,放宽对交易中心会员持汇规模的限制,丰富外汇交易的内容和品种。[4]最后,从世界范围内看,国际上已经有利用扩大汇率浮动范围以对付游资冲击的先例,而且干预外汇及维护汇率稳定的成本也会变得越来越高。我国应适应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适时地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

参考文献:

[1]Canales-Kriljenko,JI(2003):“Foreignexchangeinterventionindevelopingandtransitioneconomiesresultsofasurvey”IMFWorkingPaper03/95.May.

[2]RamonMoreno(2005):“Motivesforintervention”,BISWorkingPapersNo.24b.

第5篇

一、基本知识

同了解任何一个理论体系一样,首先必须明确构成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体系的一些最基本知识点。

(一)微观方法的两个特征

1.指令流在微观理论中,指令流发挥着核心作用,是微观研究方法的特征之一。

(1)必须明白指令流和交易量不是一回事。“指令流”可以看作我们所熟悉的“净需求”概念的变体,它测度买方与卖方定单的净值。它是净需求的变形,但并不等同于净需求,因为在均衡条件下,指令流不一定会等于零。

(2)与从观测值得到预期值的方法不同,指令流是用真实货币表示人们的心理意愿。一种典型的指令流分析列示如下:

由于指令流包含那些知悉消息的人士的交易情况,通过指令流分析,交易商可以获知这些信息,从而给出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指令流更像一种信息传递机制。

2.价差价差是微观方法的又一个特征。它的受重视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研究层次上,价差数据是各种资料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其次,市场参与者对交易成本极为关注,这种关注自然反映到价差上。最后,价差对微观理论脱离完全从贸易机制抽象而来的合理预期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指令流”和“价差”类似于宏观领域的“数量”和“价格”概念,但它们反映的意义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三个微观切入点

有关微观结构研究的前提假设、研究方法与传统的宏观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这一特点在外汇领域特别明显。

在前提假设方面,传统模型仅仅将外汇看成是宏观经济中的一种相对价格,而微观结构论者则认为公众信息与汇率有关,外汇市场的主体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微观理论认为所采用的交易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在研究方法方面,与传统方法不同,微观结构的研究往往着眼分析外汇市场中各个决策主体的行为及其互相影响,而传统的方法则是先以一系列宏观经济关系作为研究的开始,诸如货币需求、购买力平价等,然后再用这些关系去分析汇率问题。

一言以蔽之,微观结构分析关注外汇交易机制的细节,而宏观经济方法则一般认为这些细节不重要而忽略它们。

微观方法不同于宏观方法,主要体现在它们研究问题不同的切入点上。微观方法否定了宏观方法的三个假设,并以此为切入点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1.假设一: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宏观方法假定公众均可获得同等的信息,而微观方法则认为并不是每个公众都能获得可靠的信息。换言之,微观方法认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存在着私人信息。

在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最强调的基本概念莫过于私有信息,它被认为是价格形成的关键所在。因为私有信息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的特征:

(1)它不能被所有的人共享;

(2)它比公开信息能更好地预测未来价格的走势。

私有信息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最终收益的私有信息;另一类是关于价格的私有信息。而且,私有信息影响价格的渠道也不是单一的。不同渠道对价格影响的动态效应(时间上、空间上、程度上)一直是微观结构理论家和实务者最关心的问题。

微观理论认为外汇市场的价格波动很有可能是私有信息作用的结果。根据私有信息形成的原因不同,它对价格影响的持续时间也就明显不同,因此价格的波动程度和频率也就不同。究竟是哪一种原因造成价格波动,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实证分析课题,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2.假设二:市场参与者显示出异质性。宏观理论认为,市场参与者以相同方式影响价格,而微观理论则认为,市场参与者影响价格的方式各不相同,也即微观方法认为市场参与者存在异质性问题。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是把这个问题放在了市场交易机制的环境中来探讨,而私有信息的作用使得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又进了一步。

对异质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分析它对价格的影响:

(1)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动机所造成的影响。即认为投机交易者和保值交易者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即使不存在私有信息,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也不会像合理预期模型所阐述的那样单纯。

(2)市场交易者的分析方法所起的作用。即认为市场参与者对信息的处理方法显示出多样化,比如有按照基础面分析的结果进行投资的交易者,也有利用数据的变化结构来预测价格走势的重视技术面的交易者。究竟哪种预测方法比较准确,就要看市场上哪种性质的交易者占多数。

(3)市场交易者信息不对称的动态效果。即认为交易者是否掌握私有信息是影响他们投资行为的关键要素。虽然做市商提供了流动性,具有设定价格的权力,但是,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的不同战略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最终将影响做市商的定价机制。

3.假设三:不同的交易机制对汇率的影响存在差异。宏观方法未考虑交易机制的不同对汇率的作用,而微观方法则认为不同的交易机制影响汇率。

面对国际金融中心外汇市场发展的现状,尤其是经历了全球性金融风暴的袭击,金融理论家和实务家都重新开始关心如下的问题。

问题一:现有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对汇率的形成是否合理?现有的即期市场上的外汇交易主要是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的:一是顾客与银行间的交易;二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的交易;三是通过经纪人交易。

问题二:市场的透明度如何建立?透明度问题有三个层面上的意思:一是市场的厚度;二是差价的大小;三是市场的恢复力。所谓市场厚度是指单位订单的变化会引起现有汇率多大的变动。价格波动越小,就代表流动性越高。另外,买卖差价表示一买一卖的转手后所造成的损失,差价越小,流动性就越大。

问题三:怎样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性(流动性)?第三,当意料不到的偶发原因发生后,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回到原来的价格水准。恢复速度越快,代表流动性越高。这类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权衡透明度和流动性的水准或许能找到一个最佳的市场结构。

总之,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无论从研究方法上还是从研究视角上都和现有的以宏观分析方法为主的汇率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以往从未被重视过的微观层面:一是私有信息;二是市场参与者的异质性;三是交易机制。它接受了实证分析结果和现有理论不吻合的批判,强调在非有效的外汇市场上来自于知情交易者订单指令流和出自于做市商的买卖差价这两个关键的微观金融指标是传递和反映私有信息的唯一工具,这些信息(比如,资产的低估或高估等)汇集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才是主导汇率和外汇交易量变化的决定要素。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许多书籍和文章对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重要特征和成果作了很有价值的归纳和评述。其中,O′Hara教授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1995)一书对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了非常系统和精辟的概括,并将市场微观结构定义为“在明确的贸易规则下资产交换的过程和结果”。Madhavan则拓展了O′Hara提出的分析市场微观结构的理论体系(即存货模型和信息模型两大组成部分),将近几年在实证研究、经验分析和应用性研究上的成果和理论体系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作了非常明快的表述,本文不再赘述。关于外汇市场的应用性研究,主要是针对有效市场不能成立的现状,在三个方面对原来的制约条件作了修正。

(一)私有信息的作用

既然外汇不仅是商品进出口的交换媒介,它的更大的功能是作为金融资产能给人们带来增值的功能,因此,外汇市场也会具有金融市场的共同特征。PerraudinandVital(1996)发现,做市商为了获得分散在各个银行手中的私有信息,会有意地拉开买卖报价,排挤市场上那些出于流动性需求的非知情交易者,因为这些非知情交易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是最为敏感的。EvansandLyons(2002)利用日数据、Rime(2001)利用周数据都发现,交易订单流汇集了各个交易者的私有信息,与几乎没有说明力的宏观经济指标相比,它能很好地决定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外汇的走势。

(二)非同类市场交易者的影响

FrankelandFroot(1990)曾经指出由于外汇市场并不都是那些只按基础水平来判断汇率走势的交易者(fundamentalist),还有不少是利用历史数据来分析汇率走势的职业操盘手———这也是汇率理论的说明能力十分低下的一个原因。这种异质性(heterogeneity)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噪音交易有时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Vitale,2000)。

(三)市场交易机制的功能

Lyons(2001)指出,外汇市场是一个二层结构的分散市场,它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它的市场设计问题不同于其他金融市场,除了要防范市场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废除市场准入的障碍等因素外,还应该重视在外汇市场中充当主角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总之,上述这三大方面出现的市场摩擦问题,实际上是密切相关和互相影响的。没有分散市场的制约,就无法充分体现私有信息的价值,噪音交易者也就不可能从中谋取投机的利润。反过来,噪音交易的行为又增加了分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私有信息对价格的影响变得更为显着。

三、前沿课题和难点

在外汇市场微观结构领域存在一些研究的前沿课题。

课题一:外汇指令流信息反映的是清偿信息还是资产平衡信息,还是二者都反映了?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可以收集足够的统计信息来实证这项工作。

课题二:在哪种程度上相反的情况才出现,即价格影响指令流?在哪些情况下(例如机构分散)这种情况更敏感。微观理论的中心议题是那些从指令流到价格的事件情形等。但事情总得一分为二,从价格到指令流的事件必然存在。目前,对于这些事件的研究还处于空白。

课题三:为什么顾客指令流可以不等于零?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论文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课题四:为什么来自不同类型客户对价格的冲击相差如此之大?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一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还有其他一些课题。如:数据融合问题,取得强型市场效率的时间问题,何时技术分析是合理的,为何1000万美元成为约定俗成的交易单位,以及信用风险和市场结构等等问题。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在这个研究领域,运用实验经济学的新方法来探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优交易机制的设计问题,也是今后不可忽视的研究方向。

当然,由于该项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相应的困难接踵而来。首先,只能间接借鉴英文文献,必须要看英文原文,英语便成为进行该项课题研究的第一个难点。其次,对于外汇市场的研究,对象是高频数据,而国内银行及相关机构对外汇交易数据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数据的采集便成为另一个难题。第三,必须探索一些新的方法或模型来得到更为微观和实证的研究成果,这也是难点之一。

四、结语

第6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第8篇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新兴市场国家经历了举世瞩目的国际资本涌入浪潮。IMF的资料显示,1990-1997年间,新兴市场国家的年均资本净流入高达1300亿美元,在个别高峰年份(如1996年),这个数字接近1900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种趋势一度发生了改变,但近一两年来,流向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量又有显著的回升。与此同时,一个颇为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伴随着国际资本的大量涌入,绝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亚洲和拉美地区国家)的国际储备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在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外汇储备目前已经高达8000亿美元。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新兴市场国家所吸收的外国资本至少有50%变成了国际储备。在许多国家,快速增长的国际储备不仅远远超过了传统的3个月进口标准,也大大高于同期短期债务的规模。

尽管对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全球化时代一国国际储备的合理规模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于资本大量流入和国际储备急剧增长同时并存这种现象的合理性,不少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置疑和批评。约瑟夫。斯蒂格里兹在《亚洲经济一体化》一文中所提出的尖锐批评就是最新的例证。在现有的国际储备体系运作条件下,发展中国家为了控制汇率风险,一方面以较高的成本引进各类外国资本,同时又以较低的收益水平保持外汇储备,这不仅意味着一定的静态损失,还意味着较大的机会成本。此外,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时期,还会增大通货膨胀和实际汇率升值的压力。因此,如何认识现有的国际储备体系存在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如何调整相关的政策,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原因

20世纪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储备的急剧增长,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资本账户开放引起的资本过度流入。虽然资本账户的自由化并不一定总会引起资本的大量流入,但是,90年代的实际情形是,一方面,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放慢造成了国际利率水平的不断下降;另一方面,不少新兴市场国家实施的结构性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使国际投资者相信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具有良好的增长前景,甚至产生了非理性的过度预期。结果,伴随着资本管制的放松,特别是资本流入限制的大规模解除,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发生了资本的过度流入。在这些国家,大规模流入的国际资本并没有完全被实体经济部门所吸收,而是停留在金融体系并且成为相对过剩的资本。从根本上讲,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正是货币当局通过市场干预将这部分相对过剩的资本输出海外的结果。值得强调的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这种资本过剩,是建立在资本过度流入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如果资本流入是适度的,那么,这种资本的过剩是本不应发生的。

其次,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从国际收支均衡的角度看,如果一国的资本账户顺差能够与经常账户的逆差大致相等,那么,官方外汇储备并不会出现过度的增长。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石油大幅度涨价,以及因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而引起的迅猛增长的国内投资、消费和公共部门支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巨额经常账户赤字。因此,尽管那个时期同样是发展中国家获得资本流入的高峰年代,但几乎所有国家都未曾出现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然而,90年代的情形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家,经过80年代末期开始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后,财政赤字已经大为减少,有的国家(如泰国)甚至还出现了财政盈余。同时,一些国家面对资本大量流入而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私人投资和消费。根据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理论,我们知道,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国经常账户逆差的减少甚至产生盈余。因此,可以认为,在资本大量流入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至少同70年代的情形相比)是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缺乏弹性的汇率安排。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家,出于加强国内货币纪律和维持出口产品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考虑,货币当局往往倾向于实行钉住汇率制度。在90年代,面对资本账户的大量顺差,为了避免本币的过快升值,一些国家的当局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市场干预,进而成为外汇储备急剧增长的直接原因。此外,不少研究还显示,缺乏钉住汇率制度或其它形式的固定汇率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短期资本流入的风险贴水,并在事实上对获取外国贷款的国内企业形成隐含的政府担保,从而造成了更多的资本流入,并且最终导致更多的外汇储备积累。

最后,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在全球化时代,伴随着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规模的持续扩大,新兴市场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正在变得空前脆弱,来自于商品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遗产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本该在应付其成员国的货币与支付危机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明显受到美国财政部和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支配,并且固守其经济自由主义的教条,因此,在处理美洲以外的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动荡时不仅常常表现出冷漠和傲慢,而且即使提供资金援助也总是附加十分苛刻的紧缩性调整方案。由于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无法在不确定性日趋显著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提供有效的危机救援机制,因此,许多新兴市场国家不得不积累起巨额的外汇储备,并且承受着高昂的代价。

政策含义

针对以上问题,新兴市场国家无疑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和政策调整。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认为,首先,新兴市场国家应当对资本账户的开放战略进行必要的反思。虽然新古典经济理论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利益进行了近乎完美的阐述,但新兴市场国家的相关实践却不断地表明,资本管制的放松或解除很可能导致国际资本的过度流入。事实上,资本过度流入不仅可能引起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而且也是很多国家金融动荡的根源所在。因此,对于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审慎实施资本账户的开放,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维持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特别是资本流入限制),可能更为符合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直接投资一般与实体经济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常常伴随着进口的增加,因此,放松乃至解除这类资本的流入限制可以放在优先的地位。相比之下,由于证券资本流入和银行海外借款的自由化更容易引起资本的过度流入,因而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

值得指出的是,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账户开放战略中,资本流入的自由化似乎总比资本流出的自由化具有更为优先的地位。从鼓励资本流入、扩大利用外资,以及减少资本外逃等的角度看,这无疑是正确的(其实,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解除资本流出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有利于资本的流入,因为它提高了国际投资者对该国投资环境的信心)。但是,如果一国发生了资本的过度流入,并且出现了资本流入与外汇储备同时快速增长的局面,那么,适当限制资本流入和更多地放松资本流出限制,将成为更为可取的政策选择。因为这有助于减少资本账户顺差和促进国际收支的均衡发展,进而减缓官方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同时,在一国存有大量官方储备情况下,减少资本流出限制以鼓励更多的私人海外投资,实际上意味着该国的海外资产在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发生了一定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既有利于提高国民利益(因为私人海外投资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官方储备的收益率),也有利于减少政府所承担的外汇储备风险。

其次,在存在资本净流入的情况下,必须设法保持经常账户的适度逆差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际收支的均衡并防止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为此,当局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适当扩大公共支出水平和降低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以便扩大国内投资和消费。国内需求的扩大,一般会带动进口的相应增加,从而减少经常账户的顺差;同时,还会减少利用出口刺激国内需求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压力。在通货紧缩时期,很多国家的政府都会倾向于通过扩大出口来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和就业机会。尽管这样的策略通常会取得成效,但它的另一个后果往往就是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扩大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这方面的压力将会显著减少,外汇储备的增长也会相应减缓。

第9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汇率冲销干预

一、引言

在2005年我国经济开始呈现过热的背景下,中央银行为对冲外汇占款而被迫持续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量,从而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操作效力。为了消除这种影响,实现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双重均衡,中央银行一般会进行冲销干预。所谓冲销干预(Sterilizedintervention)是指中央银行一方面在外汇市场上从私人部门买进外国资产以降低本币升值的压力,维持汇率的稳定,从而保护出口部门。这在客观上会造成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增多,货币市场上货币供应量扩大。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采取配套的操作措施,如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提高准备金率和公共部门存款管理等措施对增加的货币供应量予以冲销。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在外汇市场上,当外币供给增加时,本币面临着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为了保持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在外汇市场上购进外国资产,以阻止本币升值。此时,本国货币供应将增加,价格水平将上升,中央银行为了稳定价格水平,又必须采取冲销措施,冲销因购入外汇而增加的货币量,以保持总的货币供应量不变。因此,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冲销干预是维持货币供应量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实现本国的宏观经济目标,在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协调操作,积极干预。在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和持续性的大规模资本流入的背景下,如何使用外汇市场干预手段来减轻内外经济环境波动不协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成为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银行面临的关键问题。

二、中央银行冲销干预的理论分析

目前,由于我国汇率形成机制仍不成熟,资本账户的严格管制使得人民币资产与外国资产之间的替代性不高。因此,下面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在本外币资产不完全替代条件下,中央银行冲销干预的有效性。为便于理解,下面主要利用图形来进行分析。下图1的纵轴为外汇市场上即期汇率(汇率以直接标价法表示),横轴代表本国利率。图中MM曲线表示使货币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货币供给的增加使MM曲线左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如货币供给超过需求,为恢复货币市场的均衡,利率必须下降以增加货币需求。BB曲线表示本币债券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本币债券供给增加会使BB曲线右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本币债券市场上供大于需,本币债券价格下降,也就是说本国利率上升。FF曲线表示使外币债券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FF曲线比BB曲线平缓,是因为本币债券市场对本国利率的变化更敏感,同样的汇率变动在本币债券市场上只需要较小的利率调整便能维持均衡。另外,外币债券供给的增加将导致FF曲线的左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在外币债券市场上供大于需,需要本国利率的降低以消除这一超额供给,以实现市场平衡。

当中央银行为阻止本币升值而在外汇市场上投放本币购入外币债券时,在非冲销干预的条件下,BB0曲线不动,由于货币供给增加和外国债券供给的减少,MM曲线左移到MM1同时FF0右移到FF1,相交于B点,此时本币贬值,因此这一干预是有效的。如果中央银行采取冲销干预,在公开市场上卖出政府债券,会使投资者手中的国内债券持有比重增加,同时造成国内债券的价格下降,市场利率上升。这样,一方面投资者持有的国内债券增加,出于平衡资产结构的考虑,投资者将增加对外国债券的持有。因此,购买外国债券将相应增加外汇的需求,造成外币升值,本币贬值;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利率上升,本币债券的吸引力上升,可能会削弱投资者对外国债券的需求,从而使外币汇率下浮。但由于国内债券和国外债券是不完全替代的,所以冲销干预的效果不会被后一种情况完全抵消。即中央银行卖出本国债券,收回本国货币,本国货币供给不变,MM曲线回到原来位置MM0。本国债券供给增加,BB0曲线右移到BB2,而FF1曲线不变即FF1=FF2,此时出现新的交点C,与A点相比,汇率和利率均上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冲销干预是否有效,取决于本国资产和外国资产的替代程度,替代程度越高,冲销干预的效果越弱,替代程度越低,冲销干预的效果越好。但它不会影响经济政策的国内目标。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而且由于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尚未形成,资本的利率弹性还不高。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人民币资产和外国资产不能相互转换,即替代程度较低。因此,中央银行基本能够通过相应的冲销干预来实现外汇市场干预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效果的制约因素

1.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也制约着外汇市场的干预效果。尽管资本账户管制给政府冲销干预带来更大的主动性,但是外汇平行市场的存在可能会对冲销产生相反的影响。中央银行卖出国债冲销资本流入,会引起利率的升高。当国内和国外利率差幅变大后,会促使外资进一步涌入进行套利投机,这就会陷入国际收支顺差、外汇储备增多、外汇占款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通胀压力加剧的恶性循环中,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完全相反,中央银行陷入政策操作的两难困境。

2.债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深度,中央银行的冲销干预很快会耗竭已有的国债,从而制约干预的效力。我国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和国债多为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几乎没有。我国目前以长期债券为主的债券期限结构,必然会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冲销受到短期资产的约束。当然本国财政赤字的承受能力也同样限制着冲销干预的效果。如果在国内持续财政赤字的条件下,冲销干预将受到准备金数量的限制。

3.干预的操作成本。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会导致更多的外资流入,增加政府负担。一方面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推动利率上扬,这使资本内流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大量利用国债进行冲销干预,大大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严重恶化了财政状况。从央行的角度来看,也必然会产生亏损状况。因为央行购进的流入储备在投资于外国资产时所获得的利率收益,往往低于央行发行融资券进行冲销时所发支付的利率,因此,冲销量越大,操作成本也就越大。

由此可见,我国中央银行的冲销干预的有效性不仅受到国内和国外资产替代程度的影响,也主要依赖于债券市场深度、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和干预的操作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四、加强中央银行干预效力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仍存在诸多不利于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的因素。为加强中央银行的干预效力,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汇率制度弹性化,从根本上减轻中央银行的干预压力

相对固定汇率制下的国际收支双顺差是造成我国外汇占款压力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资本控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弹性化汇率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动调节外汇储备规模和国际收支状况,从而减弱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目前,我国处于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人民币不断升值、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加大的经济背景中,根据新兴市场货币危机的经验,当前是我国退出固定汇率制度和进行更大弹性汇率制度的较好时机,因此,应抓住机会,加大汇率波动幅度,减轻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冲销干预的压力,逐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汇率制度弹性化必须改革汇率形成机制,一要逐步将强制结售汇制改为意愿结售汇制,二要加快推行美元做市商制度。

2.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货币调控

当利率可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时,干预才能通过利率变化调节金融机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短期汇率波动。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而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这已成为我国使用利率手段调节货币市场,进而调节外汇市场的严重阻碍。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调控货币数量以实现稳定汇率的效果已逐渐弱化。我国中央银行应通过加速利率市场化,尽快完善货币市场利率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以此为基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实现货币干预政策由总量调控转向价格调节,从根本上摆脱长期使用货币干预手段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3.加快以国债市场为核心的公开市场建设

国债市场的有效运行是公开市场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财政部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共发行国债35期约2.35万亿元,比2006年增加1.46万亿元。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大量国债视为低风险、高效益的优质资产,不愿出售,使公开市场操作缺乏交易基础以及我国国债期限较长,品种不多,使公开市场操作缺乏载体的现状,当前应大力增强国债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弹性,为操作手段的重大转变准备条件。一方面实施国债余额管理,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减少中期债券比重,适当增加长期债券比重,大力增加短期国债;另一方面,应重视开发公开市场货币冲销操作工具,进一步增加操作的双向性。

4.实现干预手段的多样化和综合化

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继续加大,外汇储备急剧增长,外汇占款继续大幅增加,银行流动性增加,贷款压力增大,央行应实行冲销工具的最优组合,避免采用单一的冲销工具。例如,建立外汇平准基金制度,避免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来增加外汇储备的被动局面;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短期国债市场,增加央行短期国债持有量,加大公开市场业务;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力度;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实行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控制高风险行业、区域的信贷扩张;将中央财政在央行的债务证券化,回笼部分基础货币;将中央银行现有的长期外汇资产证券化等等。

5.增强国际货币合作,提升中央银行干预效力

我国放松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后,本外币替代程度上升,冲销干预效果将逐步削弱。因此,需要加强国际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来提升中央银行的干预效力。中央银行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参与国际之间的货币合作,争取外部支持力量。例如,我国已与泰国、日本等东亚国家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即当一方出现外汇周转困难,或本币被抛售而暴跌等紧急情况时,协议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外汇干预所需的币种。这种国际间的政策合作,在加大了中央银行外汇干预力量的同时,也提升了其应对货币危机的实力。

参考文献:

[1]Pilbeam,K.ExchangeRateManagement:TheoryandEvidence.[M].Macmillan,Basingstoke.1991

[2]Blundell-Wignall,A.andP.R.Masson.ExchangeRateDynamicsandInternationalRules[J].StaffPapers,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1985,32:pp.132~159

[3]Natividad,F.andStone,J.AGeneralEquilibriumModelofExchangeMarketInterventionwithVariableSterilization[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90,29:pp.133~145

[4]姜波克等:开放经济下的货币市场调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版

[5]武剑:货币冲销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J].管理世界,2005,(8)

[6]王维安陶海飞:我国外汇干预机制有效性探讨[J].浙江大学学报,2005,(5)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服务与支付
发表咨询 润稿咨询 文秘咨询 购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