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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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一)以英语竞赛为导向,明确高职公共英语的教学目标
从近年英语竞赛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就业岗位对高职生的英语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公共英语教学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在人才需求上的变化,转变传统的英语教学目标。对此,高职院校可以充分发挥英语竞赛的导向作用,进一步细化通用性公共英语的教学目标,更加注重提升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英语交际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让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毕业后可以更快地进入职业角色。
(二)将英语竞赛引入课堂,丰富公共英语的教学资源
在高职英语教学的传统模式中,公共英语教学主要依赖英语教材,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职生的英语学习热情。由于各种英语竞赛对参赛学生的反应能力、思辨能力、语用能力、表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英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辅导。具体而言,高职院校的英语教师可以针对不同英语竞赛的能力测试内容和要求,适当调整和优化公共英语课程的课堂教学内容,制定融实用英语教学内容与各种英语竞赛内容于一体的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丰富公共英语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同时,高职英语教师在公共英语的课堂教学中,可以向学生介绍各种英语竞赛的办赛宗旨、竞赛规则、竞赛内容及奖励政策等,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方式,帮助学生提升听、说、读、写、译等各种语言技能。
(三)加强英语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参赛能力
各类英语竞赛活动都对学生的英语实践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高职公共英语教学改变传统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模式,提高英语实践教学的比重,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英语知识应用能力和交际能力,这对学生参赛能力的提高也非常有帮助。对此,高职院校要结合英语竞赛的内容、规则和要求,在编写校本教材时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设更多的实训教学环境。此外,高职英语教师可以借鉴英语竞赛的形式开展教学,实现以赛代练、以赛促教,让学生在“竞赛式”的课堂氛围中学习英语,不仅增加了公共英语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而且提高了学生的英语竞赛水平与参赛能力,也为将来选拔优秀的参赛选手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四)制定分级教学策略,实现因材施教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职院校的连续扩招和独立学院的发展,高职教育越来越倾向于大众教育和技能性教育,公共英语的课程地位不断下降,高职学生的英语学习成绩也不容乐观。基于英语竞赛对高职公共英语教学的促进作用,高职院校可以结合学生的学习状况和个性化特征制定分级教学策略。分级教学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以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根据学生的实际英语水平与接受英语知识的潜能,将学生划分为不同层次,先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再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方案等。高职院校既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分出精品班和普通班,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优势和参赛需求分为口语班、翻译班、写作班,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也有助于学生参赛能力的提升。
二、结语
论文关键词:课余体育训练
当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重视学校体育工作的必然十分重视课余体育训练;不重视课余体育训练的必然十分不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课余体育训练为何成为学校体育工作焦点呢?
本文试从课余体育训练与竞技体育关系、课余体育训练与学校体育关系及课余体育训练价值展开分析研究。
1课余体育训练与竞技体育的关系
学校体育训练与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它工作对象是少数具有运动特长或运动天赋的学生,以运动队、代表队、俱乐部等形式采用竞技训练方法进行较为系统的训练,旨在全面发展他们的体能和身心素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和水平,对这些学生实施“精英教育”。长期以来体育界把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与为国家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联系在一起;然而普通大、中、小学学校真能成为国家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吗?它在实现学校这一目标有多的现实意义,很值得我们探讨。虽然,我国大部分在国内、国际比赛中夺取优异成绩的运动员都启蒙于学校课余体育训练[1],但启蒙不等于培养。课余体育训练只是为竞技人才的选拔提供一个选拔的平台的功能,我国竞技人才的培养体系并没有真正把普通中、小学作为它的组成部分,只是把普通中、小学学生作为它的选材基地。一旦发现可造之才就会使其脱离中小学的课余训练而纳入各级的体育运动学校、各级专业运动队进行专业系统的训练。如果要说课余体育训练真的具备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功能的话,也仅存在于国家布点于个别大、中、小学学校的体育训练基地,极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真以为各级专业运动队输送多少人才来评价课余体育训练的成绩的话,绝大部分的学校的课余体育训练是失败的体育论文体育论文,一事无成的。由于现行的竞技体育开始走“体教结合”之路,普通大中、小学更多担负的是此类运动员学生文化学习,而不是竞技能力的打造。因此他们除了具有运动学校、各级专业运动队队员身份外,还具有挂靠所在大、中、小学学生的身份。当然他们亦有资格代表所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的比赛,并轻易地取得出色的竞技成绩,为校争光。但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并不是所在普通中小学培养出来的,而是由体育运动学校或各级高水平专业运动队所培养出来的。从某一角度来说,他们有充当“”,学校有“请枪”的嫌疑。若普通大、中、小学通过他们获得的荣誉鼓叫自己的学校体育工作如何出色;或这类运动员身份的学生在国内外大赛披金戴银,学校而利用媒体大肆宣传自己为国家竞技体育作出极大的贡献;此中给人以自欺欺人、欺世盗名之意。
2课余体育训练与学校体育
课余体育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成部分,课余体育训练对学生来说不具普遍性,其面对的是少数具有运动特长与天赋的学生,属于高层次的体育教育;其要实现的是学校体育总目标之一的“提高少数学生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1]。 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好坏对学校学生整体体质的增强、运动技能的提高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对整个学校体育任务完成、目标的实现远次于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论文怎么写论文格式模板。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更多是基于学校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基于学校体育的需要,表现出极强的工具性、手段性。
3课余体育训练价值分析
从理论上讲,课余体育训练较之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其不应成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可在现实的工作中,因其能成为学校的“面子”工程和“功利”的争逐场,很多学校对课余训练过分厚爱,很多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以课余训练为主,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为次。这种本末倒置“错位”现象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很多学校目前是要据课余训练的需要配备所需专项特长师资,而不是根据教学的需要,使得不少学校的师资配备不合理,制约着体育新课程标准的实施与落实。很多学校为了参加校外各类体育比赛取得荣誉而将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体育经费用于竞赛,使体育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缺粮”。学校之所以如此重视课余训练,是为了在校外各级体育竞赛中能获得优异的成绩,而这些都是源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的考虑。
3.1通过训练以求获得优异体育竞赛成绩提高学校知名度
各级校际间的官方比赛它能为各个学校提供一个展现体育水平的舞台。各学校都想在此舞台上披金戴银打败对手塑造一个体育强校的形象,并借此宣传学校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较高的竞技水平体育论文体育论文,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3.2通过训练以求获得优异体育竞赛成绩彰显学校体育工作的成绩
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对外窗口,很多学校都试图通过这个窗口让兄弟学校和体育主管部门借此窥探到本校体育工作的成绩。虽然课余训练不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但是,很多学校都想通过训练以求获得优异竞赛成绩并借此论“英雄”。这就使得很多学校偏离学校体育工作的轨道狠抓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以图彰显学校体育工作的成就。
3.3通过训练以求获得优异体育竞赛成绩彰显“政绩”邀功论赏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工作当然是主管体育的学校领导和体育科组的工作职责,学校体育成绩当然亦成为学校领导其“政绩”的重要考评
摘要和较易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学校课余训练与竞赛受到校领导和相关人员重视“热棒”,把其作为学校体育工作中心来抓的关键所在;使得学校体育在实践中不是践行“素质教育的方针”而是践行“功利”性的方针,扭曲学校体育三大部分的正常关系,这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健康、正常发展。
4结语
课余体育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对部分有运动天赋和运动特长的体育“尖子”实施的“精英”教育,以图实现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功利性目标。而对于大多数学校来说,其不具有为竞技体育培养后备人才的功能。学校体育不能以课余体育训练主导体育师资的配备、经费分配;不能把把课余体育训练作为工作的重点,把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把在次要的位置,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潘绍伟,于可红.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89.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与构成要件,并以各主体为主线归纳分析其具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0引言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追求的永恒主题,而现实当中,不公平竞争却司空见惯,已经成为体育活动和谐发展的重要桎梏,并引起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献资料表明:学者们对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对个案的分析或对现象的分析,缺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籍此,我们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与构成要件,进而结合竞赛实践活动,分析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1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界定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期望通过它来提升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对“更高、更快、更强”精神的追求,给人以美的享受和精神的激励,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在其领域内产生的一些诸如赌博、贿赂、暴力犯罪、服用兴奋剂等弊端行为,严重玷污了体育的形象,影响了体育的发展,并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类社会产生危害,让人深恶痛绝.从体育哲学的视角看,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是一个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体育运动宗旨,弘扬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由于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主要对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透视,以期为促进体育公平竞争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而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则是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不执行规则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从行为的表现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以体育竞赛成绩为主及其所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如竞争性主体、服务性主体为了比赛的成绩以及附带的奖励和荣誉、运动队的荣誉与经济上的收益.第二,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竞争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诸如服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贿赂裁判等.第三,存在主观故意性.亦即明知故犯,明知自己的责任却为了获得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而故意违规的行为,诸如恶意犯规、追打裁判,观众向比赛中的运动员扔矿泉水瓶子等行为.第四,本质的侵害性.即对各相关主体带来身体、精神和利益上的侵害,诸如被犯规的运动员受伤、破坏了与观众的契约关系、损害了某社团的荣誉等.
2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
现代体育竞赛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比较单纯的体能的竞争,竞争的领域已经扩展到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有关的竞争;体育竞赛的竞争不单纯使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团体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信息实力等各方面表现的窗口,也是一种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育竞赛不单纯是一种竞争行为过程,而是涉及到体育竞赛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的确立、规则的制定、竞赛的组织、主体的选择、过程的操作、结果的分析等诸环节构成的系统.因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运动员之间的行为关系,还包括相关体育团体(甚至国家一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竞赛的组织者、教练员与体育服务人员行为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等等.
在研究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与体育竞赛竞争主体之间的差异.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主要体现的直接竞争的双方,相应的主体就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服务与管理人员等.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要研究如何使竞争公平进行,保持竞争的和谐、合理、有序,那么其对应的主体就不仅包括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还包括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相关主体.亦即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是体育公平竞赛的主要主体之一,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还包括更加规范的内涵,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是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的各相关主体的总和,它还包括裁判员、观众、媒体等主体.
根据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多寡与显性层次,在此将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概略地分为如下四个层次(参见图1):
一是直接性主体:包括现场比赛过程中的运动员双方、教练员、裁判员.
二是服务性主体:包括科研服务人员、管理人员.
三是社团性主体:包括国家和民族与地区、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学校、社区居委等.
四是市场性主体:包括观众、媒体、赞助商等.
3 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表现
3.1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运动员的竞赛过程中,无视竞赛规程、规则的权威性,停赛罢赛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2)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或故意让竞争对手服用兴奋剂.3)运动员在比赛中采用恶意犯规的行为.4)在比赛中不尽全力,消极比赛.5)故意激怒对手,引起比赛的混乱.6)运动员参与.7)运动员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2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只要有比赛就离不开裁判,裁判是公平、公正竞赛精神的化身,是一场比赛的组织者、主持者和协调者,承担着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名次、胜负有效评判的重大职责.在竞赛场上,裁判员是竞赛规则的人格化,裁判员是规则的代表,是公正、公平的代表,是规则的执行者和规则尊严的维护者,因而裁判员被称之为“赛场上的法官”,掌管着运动员的生死大权.一些裁判员也因其公正、准确、严明的裁判道德行为享有荣誉,受到观众、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裁判员是规则的第一执法官.“假球”、“黑哨”、“官哨”、受贿等行为,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是导致操作不公平的重要主体,也是目前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关注的焦点.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判员故意偏袒.2)裁判员执法不均.3)裁判员结帮成派.4)裁判员收受贿赂、内勾外联.5)裁判员吹“官哨”.
3.3教练员、科研服务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教练员与科研服务人员是通过提高运动员的成绩为所属的运动队、地区或国家甚至民族争光,他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运动员的技术、体能、健康、信息等环节的服务,帮助运动员提高运动成绩,那么他们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为运动员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怂恿运动员的一些临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让运动员主动或被动服用兴奋剂.3)故意隐瞒运动员的年龄、体重等身份,甚至冒名顶替、变性参赛等行为.4)接受比赛对手的贿赂,在排兵布阵、技战术应用故意避让,或操纵运动员故意输给对手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5)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的竞赛信息等.
3.4体育竞赛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1)利用工作或主场之利,竞赛的组织者在比赛的场地安排、时间、出场顺序、场地的设置等安排上做手脚的行为.2)赛前限制对手适应场地,或不提供训练场的行为.3)在比赛计分计时上做手脚,甚至更改比分的行为.4)采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隐瞒、谎报运动员体重、级别等行为.5)参与兴奋剂检查作弊的行为.
3.5社团类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
1)运动队与俱乐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运动队、俱乐部的比赛成绩,故意谋划贿赂裁判的行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或串通参与消极比赛、打假球、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教唆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等行为.2)国家和政府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国家和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最有力的主体,但由于政治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地区)不仅不宣传公平竞争的精神,而且对违犯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支持,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诸如1993年,保加利亚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全体辞职,原因是他们查出的不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受到政府支持,他们无法处罚运动员.
3.6观众、媒体记者等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该类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观众不能文明观看比赛,为了有利于主队的利益而故意为对手喝倒彩,面对所支持球队不利的判罚或技、战术犯规向场地内扔矿泉水瓶子砸裁判员、运动员,甚至殴打和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的行为.而媒体记者主要体现在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不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宣传民族主义、宗教主义、分裂主义、地方主义,过分政治化等.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方法,主要从体育竞赛表演对举办城市的经济、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三个方面来分析体育竞赛表演与陕南城市经营发展的问题,探讨体育竞赛表演与陕南城市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城市经营;陕南
0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持续发展,产业结构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升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以前大幅增加,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工作方式的改变也使更多的人从繁重的生产劳动中解放出来,赋予人们大量空闲时间去享受生活,使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不再仅仅停留于物质的满足而开始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与精神上的愉悦,参与体育娱乐的人群愈来愈多,参与体育、观赏体育竞赛表演,享受体育所带来的身心满足成为他们的内在需求,体育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与机遇。体育竞赛表演业作为体育产业的一个分支正是适应这一环境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不仅可以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的多元化转变,同时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验和我国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体育竞赛表演具有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功能。1984年美国洛杉矶奥运会的成功市场转型不仅首开奥运盈利的先河,而且也使人们看到了体育运动竞赛所具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上的影响力。此后,奥运会举办权也就成为了各个国家争夺的目标。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使北京城市建设有了新的变化,而且提升了在全球城市中的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了解了北京这座城市。国内各界全运会的举办不仅有力地促进了举办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当地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使城市从经营体育竞赛表演中获得发展。
陕西省地处我国西部,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文化上在西部地区都占有重要地位,所以陕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在陕西省经济建设的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目前,从陕西省的整体经济发展来看,陕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城市化水平较低。由于城市发展状况、城市化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所以如何通过对城市系统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以实现城市的经济发展成为陕南城市在今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体育产业的发展作为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经济增长点,是城市的发展资源之一,城市的发展需要体育产业(包含体育竞赛表演业)的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须体现城市经营的理念,有利于城市形象的营造。因此体育竞赛表演与陕南地区城市经营发展问题,是本文研究的思考点。
1体育竞赛表演与陕南城市经济发展
1.1 体育竞赛表演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显性表达体育的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是体育发展的最大的制约因素。它决定体育的内容、方法、手段和体育的水平、规模以及体育的生产与消费等各个方面。体育竞赛表演无论是作为一种服务,还是作为一种消费,只有当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需求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时,才会表现出对他的现实需求。也就是说一个城市的体育竞赛表演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体育赛事表演的举办情况可以直接地反映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城市文明程度。
1.2 体育竞赛表演能推动居民精神消费,催化城市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大型体育赛事表演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他不仅能够直接拉动体育经济增长,促进居民消费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提高,而且能够带动、催化城市相关产业链的发展。竞赛表演期间要满足大量游客的吃、住、行及旅游、购物、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旅行社、饭店业、餐饮业、游览娱乐业、旅游交通运输业、零售业等以及相关支持产业机构,他们之间由于旅游者的需求而相互联系,共享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所带来的发展机遇,通过多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城市经济的进步。
2体育竞赛表演与城市形象发展
城市形象是一座城市内在历史文化底蕴、外在的景观形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城市的自然资源、人文环境、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科教文化、建筑景观、整体风貌等多方面要素在公众头脑中形成的总体印象。良好的城市形象,有利于城市的对外交往,有利于提升城市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旅游者,可以把无形的精神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而大型体育赛事表演能为城市的形象传播提供良好的平台,是举办城市树立和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契机,其所具有的“眼球效应”在引起人们对体育赛事表演关注的同时,为赛事表演举办地的形象传播带来独特的优势,对城市形象的传播有着积极的作用。
2.1 以竞赛为契机,展示城市地理形象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景观等自然条件是构成城市形象的先天因素,城市本来就是一个空间概念,因而这一空间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景观,不论是对这一城市的发展,还是对城市的形象构成都至关重要。陕南素有“小江南”、“西安的后花园”之称,这主要是由于陕南位于秦巴山地,独特复杂的地质与气候条件孕育了奇异的地貌、水体、气候和多彩多姿的动植物旅游资源,陕西现有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多数分布于此,具有很大的旅游开发价值。
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能吸引国内外大量观众到现场去观看开幕式及比赛,使举办城市借竞赛为契机,将本区的风土人情、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充分对外展示,借助赛事旅游者的口碑对城市地理形象进行宣传,其所传递、辐射和发散的广告效应是不可估量的。其次,在比赛期间各类新闻媒体包括网站对赛事的大量报道和转载,能引起更多人对比赛地的注意力快速提升,这样陕南的地理人文历史、自然景观、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将随着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即时的传递到外界,让外界认识陕南,了解陕南,为陕南的发展创造机遇。
2.2 以体育为媒体,表达城市个性形象城市的个性与他所处的自然的环境、人文环境、民俗民风等密切相关,是城市的魅力所在,是城市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所在。没有个性的城市是毫无吸引力的。城市的个性就像人的个性一样,既是与生俱来的,又是在漫长历史中形成的。但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都在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内摩天高楼纷纷拔地而起,“千城一面”现象有增无减,很多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资源都在隆隆的推土机中灰飞烟灭了,使得城市原有文化个性特色日渐逊色。如何在城市形象塑造与宣传中把握城市的个性灵魂,形成自己的品牌形象在未来的城市经营中非常重要。
陕南独特的“两山夹一川”的地形,与境内的发达水系,赋予了陕南特有的水性,不仅使得陕南城市的外在景观形象与陕西省关中、陕北地区截然不同,也使得产生于此的民族传统体育因有水域而有别于陕西境内其他地域,游泳(冬泳)、赛龙舟等成为陕南地区开展极其普遍且富有代表性的传统体育项目。同时,由于汉江水域与其他地区不同,航道曲直难测,水流缓急差异较大,险滩较多,不像他乡竞渡水域之广深。故而又形成了相对独特的地方民俗风格,其中以安康的赛龙舟“跪式”划船法最具特色。陕南地区要加大对此类体育竞赛表演的开发,充分利用城市的山水资源,挖掘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体育内容,如龙舟、冬泳、河谷漂流等,打造彰显城市个性形象的特色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2.3 以表演为窗口,树立城市良好的政府形象政府的各类政策支持是促进城市形象良好发展的重要因素,体育赛事表演的组织活动涉及到市场人力资源调配、社会安全保障、赛事推广经营、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等方方面面,虽然现代大型体育赛事一般都由专业体育经济公司负责具体运作,但举办城市政府的配合及协调能力对大赛能否成功举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随着大型体育赛事表演规模的日渐庞大,动则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举办一次国际性的大型体育赛事表演,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既是盛事也是难事,其中牵涉到场馆建设、招待服务、安全保卫等方方面面,各项工作千头万绪,这既是对组织管理者能力的一种考验,又是整个城市的住宿、餐饮、交通等的严峻挑战,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保障支持与其组织协调运作能力是保证赛事的顺利举办的行政保证。此外,大型体育赛事表演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必需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全心全意地投入到赛事工作中去,通过赛事的规范化运作可促进政府服务水平等各方面的提高,以表演为窗口,树立展现高效、勤政、廉洁的政府形象。
3陕南体育竞赛表演与城市文化发展
一个人的气质来源于其自身修养与内涵,一座城市的特色形象来源于其文化底蕴的积累。文化是城市的基因与灵魂,是城市外在形象和精神品质的来源,优秀的城市文化不仅能够让拥有它的城市闻名于世,也能够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育赛事表演作为体育活动的一种也是城市文化的载体之一,也能够反映出不同城市文化的差异。现代体育竞赛表演的发展有利于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传播。
3.1 “旧”文化走出去——提高城市知名度文化对体育赛事的渗透是综合的、全方位的,它贯穿于体育赛事的各个环节之中,体育赛事是文化传承和开发的有效载体,借助体育竞赛表演的举办可以将本土文化推向了外界,使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文化特色,提高城市的知名度。2008年北京借助奥运会开幕式表演,向来自全世界八方宾朋展示了浓郁的中华文化内涵,大大提升了北京在全球城市的知名度,为北京城市的发展开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2 “新”文化迎进来——创造城市文化发展的新高度于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移传性或双向扩散性的特点,成为文化传播交流的一种有效方式,伴随着体育竞赛表演的举行,多种文化、多种理念相互交融,特别是竞技双方顽强的竞争意识、团队精神、高效的管理、严谨的作风,使人们对竞争和超越产生强烈的认同与归属感,有助于人们形成健康的精神生活风貌。陕南地区由于长期的交通闭塞,受外界经济发展的冲击较少,人们多安于现状,追求享受的生活,赌博之风盛行,这对于现代城市良好文化形象的形成是很不利的,通过体育竞赛表演可以丰富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培育其体育健身意识与习惯的养成,从而有助于市民精神风貌的转变,保障了社会心理的健康和稳定。进而形成健康积极的城市文化形象,提升区域文化环境质量。此外,体育赛事表演也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将体育赛事表演与人文历史相结合,与现实经济发展相结合,与观众现实需求相结合是体育竞赛表演和城市文化发展中“新”与“旧”的结合必由之路。
4体育竞赛表演与城市未来发展
4.1 重民生的视角下,体育竞赛表演的社会功能将更为凸显“十二五”期间,“重民生”将是城市发展的重点任务,调整城市结构,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将是这段发展时间内的重要目标,因此,在这一阶段内,体育竞赛表演的社会功能将更加凸显化,其在填补人民的精神生活空缺,宣传城市信息,促进城市相关产业链的发展等功能将被更加放大。但在背后,不能忽视的是体育竞赛表演的发展规模应与城市相关经济以及文化发展水平相匹配,否则会给社会、民众带来更加沉重的后滞效应,因而城市要根据自身发展现实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赛事表演,而城市要处理好体育赛事表演与城市的相容关系,就必须广泛听取市民的声音,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体,是城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参与者、消费者,是竞赛表演活动的见证者,一个城市的体育竞赛表演发展离不开民众的支持,要把把民众的需求放在发展的第一位,体育竞赛表演项目的选择要更贴近民意,满足广大市民的体育精神需求,从而为城市体育竞赛表演的发展奠定更好的民众基础。
4.2 经济共同体的建立将带动陕南体育竞赛表演进入新的发展空间在“十二五”陕西发展规划中,陕西省规划建立加强与周围省市之间经济网络,诸如“关天经济区”、“西三角”规划等,经济上更为密切的联系必然会使得资源交流的道路更为畅通、便利,一旦制约陕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交通问题得以解决,各种资源在区域间的交流与共享将对推动陕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地助推力,作为地区资源之一的体育资源以及体育竞赛表演资源也将从此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4.3 国际化大都市发展战略下的陕南体育竞赛表演开发前景西安城市的发展定位是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这一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必然决定了日后陕西省的体育竞赛表演的核心是围绕古城西安开展的。大型体育竞赛表演的举办将不断地加快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步伐,同时区域内的竞技体育竞赛表演发展也将推动民族体育竞赛表演的发展,要求在体育竞赛表演项目内容的设计上,既要体现出现代化国际化体育竞赛表演精神,又要体现地域体育文化特点,积极发展具有地域特色、民风、民俗特色的体育竞赛表演模式。所以陕南三市各地的体育竞赛表演开发不能各自为政,盲目开发,要有协作理念,走统一规划、系统设计开发的道路,避免由于低层次重复开发而造成的体育资源浪费,克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功能分区,开展地域体育竞赛活动,以城市体育文化为核心圈辐射周边城镇发展,依托西汉高速、西康高速、铁路网,形成与大都市体育圈核心城市西安的相互呼应的体育文化群落,借体育竞赛表演的开展将传统体育发展与地方经济和促进文化交流结合起来,通过区域间互动,形成集体育竞赛表演、体育旅游、休闲、娱乐一体化地域体育经济发展模式,从而提高区域体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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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58-0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发展的转型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给全国竞赛组织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未来的竞赛组织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状况是直接影响全国竞技体育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所在。本论文中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包括体育系统中的裁判员、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中管理竞赛的领导者)和竞赛组织工作人员(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中除管理竞赛的领导者的人)。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以“全国体育人才基本情况调查”所得数据为基础,再选取奥组委部分成员、部分省(市)地区的体育局相关领导及各体育局体育竞赛组织部的相关行政人员为调查对象。具体研究对象2包括体育系统中的裁判员20 079人、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3 093人、竞赛组织工作人员5 850人。
1.2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现状及决策进行了分析和预测。
2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现状分析
2.1年龄段结构合理,以中青年为主
从表1来看,队伍以31~50岁中青年为主,其中41~45岁年龄段最多(24.9%),从46~50岁年龄段开始,比例持续下降。说明41~45岁是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最成熟的黄金阶段,具有最丰富的临场经验和足够的体能,之后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隐退。这种分配情况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的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是合理的。
但从培养后备人才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应大力培养青年骨干(26~30岁)。另外,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也应继续发挥50岁以上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余热,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老年体育运动。
2.2外语水平偏低,对外交流能力不强
从表2来看,我国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外语水平还不够高(绝大部分为初级水平,分别占总数的32.9%、31.3%和34.4%),真正能讲一口流利的外语并用外语清楚地表达自己思想观点进行交流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太少。这是由于在我国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中,相当一部分由退役的教练员、运动员充任,他们虽熟悉体育工作,但大缺乏管理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我国首次举行的奥运会管理毫无经验。而外国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例子许多,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者努力学习外语,以外语为工具,学习外国的经验技术,洋为中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服务。
对于裁判员来说,他们是根据比赛的规则组织比赛,并对比赛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裁判,是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基础。在我国,体育职业化的时间不长,裁判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培训体制尚不健全,不同年龄层次、学历层次的裁判员业务水平和执法经验有较大的差别。高级裁判人才缺乏,部分奥运正式比赛项目尚未实现国际级裁判零的突破,并且即使是高水平裁判员,其外语水平也普遍不高。这样某些裁判员因不通晓比赛规则,不能用外语进行恰当的交流,导致错判误判,从而影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这与2008年奥运盛会的准确性和高效性的要求相矛盾,不利于奥运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外,据调查得知,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绝大部分是英语、法语,而忽视了对小语种外语的学习,如阿拉伯语、希腊语,从而导致了在某些语种上出现空白,这些不适应北京奥运会对语言沟通上提出的要求。
2.3学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人才缺乏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世界性综合运动会,早已超出其纯粹体育赛事的意义,经过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充分展示国家综合实力的竞技场。因此,它的成功举办需要高层次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从表3可知,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主要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为主,基本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举办目前世界最大规模、最高水平的奥运会,要培养既懂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又通晓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国际型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任务十分艰巨。
据预测,参加2008年奥运会工作的人才需要20余万人,其中3~4万是体育竞赛组织人才,而其中的1/3又是高级体育竞赛组织人才。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出的“人文奥云、绿色奥运、科技奥运”的理念,将使本届奥运会更具时代特色,届时大量高科技手段将被运用到赛事中。因此,通晓奥运事务并具有体育专业知识的国际化、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和掌握高科技手段的人才将倍受青睐。
2.4培训次数较少,且培训渠道单一全国体育系统中,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共3 093人,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1 853人,占59.9%,没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1 240人,占40.1%;参加过业务培训的有1 822人,占58.9%,缺1 271人,占41.1%;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有1 082人,占35.0%,缺2 011人,占65.0%。以培训过1~3次的人员较多。其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最少,仅占35.0%。说明我国的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次数相对较少。
竞赛组织工作人员共5 850人,其中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的有2 411人,占41.2%,其中有2人没参加过理论政治培训;缺3 439人,占58.8%;参加业务培训的有3 231人,占55.2%,缺2 619人,占44.8%;技能培训的有2 069人,占35.4%,缺3 781人,占64.6%。
裁判员共20 079人,其中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7 963人,占39.7%,其中有12 116人没参加过理论政治培训,占60.3%;参加业务培训的有12 255人,占61.0%,缺7 824人,占39.0%;技能培训的有7 819人,占38.9%,缺12 260人,占61.1%。
从三类人员培训的总体情况可知,大部分只进行过1~3次培训,这说明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培训次数相对较少。其中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人员最少,仅占35.0%。另外,除参加过业务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比例高于没参加过业务培训的裁判员的比例外,参加过政治理论课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比例都原远远少于没参加过政治理论课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这样的培训次数很难与当今快速发展的竞技体育及国际竞赛组织相适应。培训次数少,也是造成我国高层次裁判人员少的另一原因。
因此,要改变全国体育系统中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现状,我们就要增加培训次数,改变培训方式和渠道,如有条件,可以多派些中层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到国外去进修,这样既能充实裁判员自身的头脑,同时,也能使我国的裁判员队伍能更好的跟国际接轨。
从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培训渠道来看,未参加过任何培训的人员居多,而参加过培训的也是主要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培训,分别占各自总参加人数的55.3%、50.4%和55.8%,这说明培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不利于被培训者的学习。另外,这种单一的培训渠道,也不利于被培训者开阔视野,因此,在今后的培训中应采用多渠道的培训方式,并且要有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工作经验的人同时参加,如有条件更要加大出国培训机会,这样既有利于人才之间的互相学习达到优势互补,同时也使他们开阔了视野。
3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对策研究
3.1坚持与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加强区域协作,优化竞技体育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举国体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我国竞技体育不断走向世界的根基。中国自恢复在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后共参加6届夏季奥运会,奥运金牌由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要想办好2008北京奥运会,获得更大的突破,更要坚持与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紧紧围绕奥运战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选拔、培训、综合评价、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引导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合理流动,使大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在管理、科研、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加大支援西部地区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工作的力度,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
另外,需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配置,通过行政手段保护高水平(或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培养模式上,坚持走“与体育院校或与高校联合”的道路。在管理办法上,注重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宏观管理与微观调控相结合,努力改进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交流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成功率。
3.2成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应根据当前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总局和各省体育局的优势,采用单独或与体育院校或与高校联合办学的方式,成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学校,以彻底解决培训时间短、知识结构不合理和流于形式等培训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培训质量。例如:对裁判员的培训我们应按照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的要求,制定裁判员队伍培训计划。首先,充分利用高校的丰富资源,大力加强高等院校中裁判员的培养;其次,加强中、青年裁判的培养,对那些思想品德端正、专业素质好、有较大发展前途的中青年裁判员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鼓励和支持考取国际级裁判员,获得执裁国际性比赛的资格;最后,加强女性裁判的培养,由于女性裁判受性别、年龄、体能及家庭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常年从事裁判工作且达到一定水平的人极少。因此,应选择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体能好,且能长期从事裁判工作的女性加入到裁判队伍中。
3.3建立裁判员“沟通平台”和“绿色通道”由于我国的裁判员还没有实行职业裁判员制,大多数都是业余的裁判员,有自己的一份本职工作。据调查得知,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大部分都在事业单位工作,其中裁判员队伍中所占比例最大,为78.0%。而裁判员的工作要经常外出,势必就会影响到自己本单位的工作,进而影响到裁判员职称评比和一些福利的分配。因此,要想使其他单位的人更多的参与到竞赛中来,有必要建立一个“沟通平台”和体育人才的“绿色通道”。例如:建立体育人才网,对其资料进行录入,当大赛需要时由组委会出面致函和所在单位进行协调沟通,使人才尽其用。而对于高级别竞赛组织人才,如果在企业工作,若遇大赛时,赛事筹备委员会应主动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请求其对该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其在为大赛服务期间无后顾之忧。
3.4以强化培训为手段,提升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综合素质
3.4.1借鉴“校本培训模式”中的理念和策略校本培训是指以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为基地,以本校教师为对象的一种师训模式,其性质是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向的在职培训,具有针对性强、实效性好、个性化程度高的特点,强调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地的培训,从规划、实施、管理乃至评估,在教师的直接参与下在校内进行,扬弃了传统的外控式观念。进入这种培训能随时渗透到教师真实的教学情景和过程中,能为教师提供随时。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可以参照,探索以总局或各省体育局或基地或直属院校为本的培训方式,降低培训重心,强化增进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专业化是体育竞赛组织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3.4.2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在培训形式上,采用办辅导班、讲座、研讨会、沙龙等多种形式,内外结合(聘请外来专家和本单位的某方面有专长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长短结合(根据培训内容设定长短不同的培训时间)、平战结合(平时和大赛前为完成突击任务临时调整时间和培训内容)、培训与自学结合(培训班的学习与自学训练结合)等。
3.5加强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学习
3.5.1努力营造外语学习环境,不断培养创新能力外语的学习需要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下进行。要创造轻松的语言学习环境,让从事体育竞赛组织者经常实践。例如开办体育外语专业、举办外语演讲和比赛、借用外语节目学习、模拟国际学习研讨会议、模拟体育赛事解说等。
3.5.2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针不断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水平举办“奥林匹克与人类文明”为主题的高层论坛,邀请国际奥委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著名奥林匹克专家、奥林匹克优秀选手来北京演讲,探讨奥林匹克运动与世界和平,多元文化的关系,使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在丰富体育知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同时,应选派一些年轻的体育竞赛人才去国外深造,不断提高应用外语的能力。
3.5.3采取交叉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养复合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是目前适应时展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采用体育与外语交叉培养模式,把外语作为一种技能、一种信息载体、一种提高索质的途径,不断提高体育人才的外语水平,为2008年奥运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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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剩利.21世纪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之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5,19(3):69-71.
[5] 吴忠义,等.21世纪初期广东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特征及培养目标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1):104-106.
摘 要 CBA篮球职业联赛无形资产开发对扩大联赛知名度,推动联赛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结合CBA篮球联赛无形资产开发问题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旨在为联赛无形资产开发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现实依据。
关键词 篮球联赛 CBA 无形资产 开发 现状
从1995年开始,中国篮球就进行竞赛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职业化进程,联赛逐步走向市场化。随着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规模的不断扩大、结构的日益复杂和影响力的日渐提升,联赛也遇到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其中重要一点就是盈利困难。
一、CBA篮球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情况
2009年6月,中国篮协CBA联赛工作总结会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字:2008-2009赛季,除了排名垫底的上海和云南队外,其余16支球队共收入1.505亿元,但总支出则高达2.65亿元,也就是说保守估计CBA各参赛队本赛季亏损已经超过了1亿1500万元人民币。在2011年4月27日结束的CBA决赛广东以4比2击败新疆赢得总冠军欢呼雀跃之时,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广东队一直都是CBA经营最好的球队,但受制于CBA整体市场化水平,广东俱乐部仍未达到完全职业化,收入很大部分依赖夺冠后的政府奖金,如果连续数年不夺冠,在收入和影响力上广东队将遭到重挫。而反观NBA职业联赛球队,经过多年的经营,形成了一个联盟和俱乐部层面的盈利模式,包括全国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政府的公共资助、广告与赞助收入、新成员加盟等,花样翻新、不一而足、收益巨大。其平均收入由1998-1999赛季的4210万美元提升到2007-2008赛季的1.27亿美元,增长了3倍。
二、有关体育无形资产概念与特征的研究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体育理论界对于体育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却也提出了一些较成熟的理论。在对体育无形资产特征的研究中,围绕竞技体育、体育场馆等方面,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具有代表性文章如下:
鲍明晓在《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中提出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的、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
杨年松在《体育无形资产初探》中界定体育无形资产为:是指由特定主体(国家、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以知识形态存在、具有持续获利能力的一切体育资源。
三、有关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与经营的研究
关于此类文献的研究,有的是从总体上对我国现有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与经营状况进行研究,有的时对具体某一项目的无形资产开发现状及对策进行论述,然后针对现状提出开发与经营对策。相关文章如下:
吴学勇等在《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现状及对策研究》一文认为转变观念、建立激励机制、培养专门人才是加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经营开发的先决条件。
戴晨的关于《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化无形资产界定研究》,针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公司化过程中,不同形式的体育无形资产如何作价入股的问题展开探讨。
钟秉枢,邱招义在《对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基本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的概念、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分类等进行了界定。
四、有关职业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的研究
对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研究较多集中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问题上,也有少量文章从整体角度对体育竞赛无形资产进行的研究。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有学者从不同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力图从国际背景下来开展研究,起点较高。相关文献如下:
顾晓霞在《体育竞赛的无形资产》一文中应用经济学的观点,对体育竞赛的无形资产概念、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及无形资产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分析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的经营。
张立等的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从国际视角,将电视转播体育赛事和营销转播权分为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
五、有关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与核算的研究
对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和对体育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研究论文相对较少,相关文献如下:
刘可夫,王敏敏撰写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和主要方法》该文介绍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时应遵循的程序、运用的主要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罗民生,胡利军的有关《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的成本、价值及其评估方法的研究》该文将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成本的构成分为取得成木、开发成本、使用成本和保障成本。认为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价值的实质即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价值,包括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影响其评估值的因素包括如下七个方面: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的成本、效益、寿命、青少年运动员运动水平的成熟程度、青少年运动员开发的投资风险补偿、价格支付方式和市场的供需状况。
参考文献:
[1] 李元伟.李元伟篮坛风云路[M].北京:中国书店.2010:199.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Z].2010.
[3] 鲍明晓.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M].北京:体育人民出版社.2000.
论文关键词:残疾人;体育运动
有专家对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的现状进行过调查,结论:有90.6%的残疾人运动员认为体育活动和锻炼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体能力知觉有比较大的提高;93.1%的人认为体育活动使他们的心理产生了一定的变化;93.4%的人认为活动后与活动前相比,自信心有所提高。因此,体育运动不论作为一种业余的锻炼方式,还是一种专门从事的职业,对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一、国家立法支持和保护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
(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入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加。
(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三)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四)2000年,《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对今后十年体育运动的发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老年人、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各类体育组织应当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帮助。新建体育场馆要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体育组织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二、我国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状况
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能够挖掘残疾人的体能潜力,表现其特殊体育才华,他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来实现平等、参与与共享的社会目标。
(一)蓬勃发展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继1987年成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之后,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体育协会也相继成立;在福利企事业单位、社区、特教学校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了各级残疾人体育业务培训班近300个,万余人次接受了培训;参加地、市、县级举办的残疾人运动会和选拔赛的业余运动员累计已达到20余万人次;残疾人体育专职干部由90年代初不足10人发展到近30人,有近百名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介入残疾人体育训练、竞赛组织工作。成功地举办了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与此同时还举办了近40次全国单项赛事,参赛项目由80年代的4个拓展到14个,参加全国性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累计超过万人次。
(二)我国残疾人体育走向世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已相继加入了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国际盲人体育协会(IBSA)、国际脑瘫人体育协会(CP-ISRA)、世界聋人体育联合会(CISS)、国际轮椅运动联合会(ISMWSF)、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SOI)、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联合会(FESPIC)等。
自1982年以来,我国参加了五届残疾人奥运会、五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四届特殊奥运会、两届聋人奥运会以及盲人运动会和多项世界锦标赛,共获得1600余枚金牌、破(超)185项世界纪录。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在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第十届残疾人奥运会上首次进入世界残疾人体育"十强",2000年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位居金牌榜第六位。中国代表团在第五、六、七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连续保持金牌、奖牌总数第一。2008年还成功举办了残奥会。
摘 要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生态体育园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生态体育园的功能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生态体育园有提供健身锻炼场所、提供旅游观光服务环境、提供体育竞赛场地、提供观赛场所、提供休闲娱乐场地、发展体育商业圈、发展体育科技创新基地、完善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生态体育园的拓展功能有:提供社交场所、提供商业谈判场所、提供康复疗养场所、实施环境教育、倡导生态与科技结合等功能。
关键词 生态体育园 概念 价值工程 功能分析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的概念深入人心,关于“生态体育”的研究得到专家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关“生态体育”的相关研究开始涌现出来,针对“生态体育”的说法各有千秋,至今没有学者对于生态体育园的概念、功能定位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目前,国内各地修建的生态体育园为数众多,但其规划设计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大众的诉求,没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价值。归根结底是生态体育园园区功能设计不合理。因此,我国生态体育园园区功能分析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为生态体育园园区功能分析,研究涉及生态体育园的概念界定以及功能分析等方面。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在中国知网(CNKI)、国家图书馆、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等电子文献资料库查阅近十年来与生态体育园相关的研究论文30余篇,参考其中相关性较大的研究论文20余篇,为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2.比较分析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获得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和比较,清晰定义生态体育园的基本概念,较好地对生态体育园进行功能分析。
二、生态体育园的概念界定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目前只有极少的一些理论成果对生态体育园相关概念进行过界定。邓逢明认为城市生态体育公园是指体现城市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生态、卫生等标志性、功能性,以体育为特色,服务全民健身活动为目的,集体育运动、康体健美、娱乐休闲、观光旅游、生态保护于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场所[1]。陈冬平认为体育公园是指开放式的,集生态功能、体育竞赛、体育训练、表演、健身娱乐休闲、旅游观光,融体育商业、体育科技为一体的体育主体休闲生态公园[2]。陈冬平所下之定义与邓逢明所界定的概念类似,基本上较好地反映了生态体育园的基本功能,但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概念混淆了生态功能与旅游观光、娱乐休闲等的层级关系,因为旅游观光也好,娱乐休闲也罢,从本质来讲都是生态功能的体现形式之一;第二,体育公园并非一定是开放式的,只是就目前而言以开放式的居多;第三,生态体育园园区生态性与体育性的协调和完美结合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生态体育园界定为:生态体育园是指以“人――体育――环境”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谐发展为前提,以体育运动项目与生态环境为基本载体,以身体运动为活动参与的形式,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诉求,集体育竞赛、健身锻炼、娱乐休闲、旅游观光、生态保护、体育商业、体育科技等于一体的体育园区或场所。
三、生态体育园功能分析
本研究根据《体育产业价值工程》这本书中关于功能分析的阐述,对生态体育园进行功能分析。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简称VE),又名价值分析(Value Analysis,简写VA),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美国[3]。功能分析就是对价值工程对象的功能系统进行剖析,逐个分析、认识、研究其各个局部功能,并且研究其局部功能之间的联系。
功能分析是生态体育园价值实现的中心环节,其功能主要以“功能图”的形式呈现。生态体育园的基本功能有:提供健身锻炼场所、提供旅游观光服务环境、提供体育竞赛场地、提供观赛场所、提供休闲娱乐场地、发展体育商业圈、发展体育科技创新基地、完善生态环境。生态体育园的拓展功能有:提供社交场所、提供商业谈判场所、提供康复疗养场所、实施环境教育、倡导生态与科技结合等。作为生态体育园并不必然地实现以上全部功能,而是根据园区建设的条件及目的确定。
四、结语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进行,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自身和谐将成为未来体育发展的主旋律[4]。中国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却越来越严重,因此,对生态体育园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生态体育园的功能进行分析,这将有助于为未来生态体育园园区的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邓逢明.浅谈城市生态体育公园的市场运作思路[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01:36-39.
[2] 陈冬平,张军.体育公园的分类及可持续发展方向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58-60.
[3] 李晓军.价值工程在市政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08:136-137.
[4] 张丽萍.马克思自然观视域下生态和谐社会的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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