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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根据哲学,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称之为上层建筑。而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简称为政治上层建筑。户籍管理制度从其社会属性上来说,归根结底是我国目前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功能上来说,户籍管理制度最本质的功能只是承载人口统计及登记功能,而我国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一大背景下、带有不同时期政策导向等时代印记的历史沿革下的现实产物。
(二)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进入21世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改革需要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到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跃升到一个新台阶,但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等现状下,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催生下的一系列农民工的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不平等问题之间的矛盾。
二、理论分析模型
根据上述观点,我国不同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应其承担的管理功能。建国至今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对应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导向,而不仅仅是人口登记管理的工具及手段。在此理论分析基础上,建立如下模型,对建国64年(1949~2013年)来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分析不同阶段、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下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情况。
(一)建立理论分析模型
本文主要分析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主要矛盾对户籍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作用。同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很难作为变量进行明确定义,因此以户籍管理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管理功能作为因变量对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加以分析,选取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自变量建立理论分析模型。自1956年年底社会主义制度正式建立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始终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自变量社会主要矛盾这一项以特定历史时期下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衡量加以分析。理论分析模型如下Ft=f(ISt,EDt,SCt)①其中,Ft为户籍管理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管理功能;ISt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业结构特点;EDt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SCt为特定历史阶段下与户籍管理制度对应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t为时间变量。
(二)以时间序列划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
根据理论分析模型①,以时间序列将建国以来的户籍制度变革分为五个时期。1.t={1949,1952}这是新生政权巩固期。在产业结构(ISt)方面,此时期我国以第一产业为主,工商业所占的比重是极低的。在经济发展状况(EDt)方面,经过八年抗战及三年内战,国家经济百废待举。同时,国家在这一时期建立了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有深远影响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在社会主要矛盾(SCt)方面,此时社会主要矛盾仍是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残余势力的矛盾。这一时期是新旧社会的过渡期,因而社会新秩序重建中表现出的社会形态特征相对宽松。相对应的,政府也选择了较为宽松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具体政策来看,1949年《中国人民共同纲领》这部临时宪法规定“自由迁徙”为公民自由权,1951年《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民居住、迁徙的自由”。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对城市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作为之后户籍二元体制的准备工作并逐步限制企业招收农村工人。所以,在这一时期,户籍管理制度的作用(Ft)主要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建设及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建及稳定做准备。2.t={1953,1965}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主要的特点是在农业占比巨大的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在产业结构(ISt)方面,1953年我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开始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的重工业建设及布局,大大提高了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在经济发展状况(EDt)方面,该时期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国家采取计划手段管制商品价格,造成了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将农业利润向工业进行转移。同时,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城市居民得以低价购买粮食,进而保持较低的城镇劳动力成本。在社会主要矛盾(SCt)方面,这个时期国家一系列工业发展战略造成资本及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具体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进入工人队伍,吃“供销粮”。在这些社会矛盾的背景下,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此时期户籍制度主要的管理功能(Ft)是“严加限制城乡之间、集镇与城市之间人口迁移”。具体政策表现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市政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做了经济注脚,此外还有诸如《严格制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关于处理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草案)》等法律法规,通过各项规定对城乡间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
“”时期,也是建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停滞的十年。在产业结构(ISt)方面,一方面城市的二、三产业几乎处于全面停摆状态;另一方面,中苏两国关系紧张,相当部分苏联援建项目陷入停滞状态。在经济发展状况(EDt)方面,国民经济处于全面瘫痪状态。在社会主要矛盾(SCt)方面,城市中的工矿企业无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造成每年新增就业人口的大量失业。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家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希望利用低效率的农业来解决城市中日益增多的失业人口。所以,户籍管理制度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其主要管理功能(Ft)表现为:推动更多城市人口,尤其是新增就业人口迁往农村;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行严格限制,完全否定公民自由居住和迁移的权利。具体政策表现为1975年《宪法(修正案)》,利用宪法从法律层面完全否定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4.t={1977,1991}这一时期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产业结构(ISt)方面,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同时,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工业逐步开始成长起来。在经济发展状况(EDt)方面,国民经济全面复苏,农业生产力的解放极大地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在社会主要矛盾(SCt)方面,改革开放极大地缓和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破除了生产关系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很多障碍。表现在社会生活中,除“下乡知青”大规模地返城之外,其他普通农村居民相比之前不再想要盲目进城。与此同时,国家“农转非”政策出台,逐步有计划进行“农转居”的人口管理。所以,这一时期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功能(Ft)是实行弹性化的人口管控,从而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具体政策如1977年出台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5.t={1992,今}这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快速发展期。在产业结构(ISt)方面,我国的优势产业逐步呈现出向东部沿海及向大城市聚集的趋势,其中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成为了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经济发展状况(EDt)方面,经济总量相对改革开放前有质和量的飞跃、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在社会主要矛盾(SCt)方面,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发展不平越来越明显,吸引了中西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东部就业。同时,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也对劳动力有巨大需求。在此情况下,户籍的人口管控功能逐步失效,但户籍所附带的在诸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差距则表现得更为突出。所以,这个时期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Ft)更多是以不同的福利待遇对人群进行了划分,如一线城市以户籍为基础的“限车令、限房令”等。
三、政策建议
(一)实现均衡区域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巨大的差距,不同城市之间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有着巨大的差异。只要东中西地区及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资源配置、公共福利等的巨大差异,人口就仍然会不断从中小城市、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大城市流动。在这种背景下,中小城市需要为东部沿海尤其是一线大城市分流人口,从而消解大城市的户籍改革压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关键在于要在区域及不同城市之间均衡资源配置,缩小户口背后如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差距。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中央政府的强势介入。中央政府应该对中小城市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推动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尽快统筹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配置;户籍改革需要在全国不同层级城市同时推动。
(二)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衔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等一系列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预计户口一元化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因户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与部、省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 人才 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063-01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沿用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尽管户籍改革呼声此起彼伏,时至今日依旧没有进行彻底改革。2010年国务院将户籍制度改革列入当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协调推进城乡改革。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据公安部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在2007年公安部承办的452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涉及户籍管理的97件,占总数的21.5%。对于许多代表、委员就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提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会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3个部门进行了户籍管理工作综合调研,形成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送审稿),正在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年送审,至今没有下文,看来户籍改革依旧阻力重重,何日破冰?还需耐心等待。
一、二元户籍制度框架内的人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才服务中心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适应人才合理流动创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产物,它在人力资源配置从统包统配模式向发挥人才市场基础性作用模式的转换中逐步成长壮大的,开辟和发展了各项为人才服务的业务。实际工作中二元户籍制度框架内的人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矛盾比较突出。2012年全国新增就业1266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699万人。根据某知名社会调查机构的跟踪调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用人规模缩减,2013届毕业生求职难度增加,2013届高职高专毕业生签约率为35%,低于上届同期9个百分点;本科毕业生为38%,低于上届同期8个百分点;硕士毕业生为29%,低于上届同期7个百分点。调查表明,高职高专“有专业相关实习”的毕业生签约率为43%、本科为47%;硕士“有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签约率为35%。
二是档案管理任务加重。人事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对各类人事事务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档案管理是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档案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三是异地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弊端过多。由于受户籍制度限制,一些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大学生档案无法实现就业地托管,只好把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托管,造成人在外地工作,社会保险在工作地缴纳,人在千里之外就业,档案在户籍所在地保管。办理相关人才服务手续找人困难,签字更困难,这种人事对异地就业人员带来的不便是显而易见的。
四是造成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不一致。如今人事档案一般都考虑户籍所在地,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异地就业,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受户籍制度制约档案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托管,这对于这部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造成新的不公。
二、做好二元户籍制度人才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二元制户籍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进行彻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最近媒体报道,明年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在的问题是农业人口是否愿意市民化的问题,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飙升,如果继续延续二元制户籍制度,现在的农民究竟有几个愿意放弃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去换取非农业户口呢?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市)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l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三条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一、加强护士在职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按护士规范化培训及护士在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抓好护士的“三基”及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工作
1、重点加强对新入院护士、聘用护士、低年资护士的考核,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护理部计划上半年以强化基础护理知识为主,增加考核次数,直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各科制定出周期内专科理论与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计划,每年组织考试、考核2—3次,理论考试要有试卷并由护士长组织进行闭卷考试,要求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为培养专科护士打下扎实的基础。
3、基本技能考核:属于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护士,在年内16项基本技能必须全部达标,考核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抽考。其他层次的护士计划安排操作考试一次,理论考试二次。
4、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组织进行一次规章制度的实际考核,理论考试与临床应用相结合,检查遵章守规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提高护士的整体素养。
1、组织学习医院服务礼仪文化,强化护士的现代护理文化意识,先在护士长层次内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后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提升素养活动,制定训练方案及具体的实施计划。
安排全院性的讲座和争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护士社交礼仪及职业服务礼仪。开展护士礼仪竞赛活动,利用“5.12”护士节期间掀起学礼仪、讲素养的活动月,组织寓教寓乐的节日晚会。
(三)、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科护理技术水平。随着护理水平与医疗技术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科室护士长组织学习专科知识,如遇开展新技术项目及特殊疑难病种,可通过请医生授课、检索文献资料、护理部组织护理查房及护理会诊讨论等形式更新知识和技能。同时,有计划的选送部分护士外出进修、学习,提高学术水平。
二:加强护理管理,提高护士长管理水平
(一)、年初举办一期院内护士长管理学习班,主要是更新管理理念、管理技巧及护理服务中人文精神的培养,当今社会人群对护理的服务需求,新的一年护理工作展望以及护士长感情沟通交流等.
(二)、加强护士长目标管理考核,月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科室护理质量与护士长考评挂钩等管理指标。
(三)、促进护士长间及科室间的学习交流,每季组织护理质量交叉大检查,并召开护士长工作经验交流会,借鉴提高护理管理水平。三、加强护理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
(一)、继续实行护理质量二级管理体系,尤其是需开发提高护士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要发挥科室质控小组的质管作用,明确各自的质控点,增强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二)、建立检查、考评、反馈制度,设立可追溯机制,护理部人员经常深入各科室检查、督促、考评。考评方式以现场考评护士及查看病人、查看记录、听取医生意见,发现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书书写,从细节上抓起,加强对每份护理文书采取质控员—护士长—护理部的三级考评制度,定期进行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改进,增加出院病历的缺陷扣分权重,强调不合格的护理文书不归档。年终护理文书评比评出集体第一、二、三名。
(四)加强护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继续加强护理安全三级监控管理,科室和护理部每月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查摆及做好护理差错缺陷、护理投诉的归因分析,多从自身及科室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对同样问题反复出现的科室及个人,追究护士长管理及个人的有关责任。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强调二次核对的执行到位,加强对护生的管理,明确带教老师的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论文摘要]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临床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应做适当的修改。
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临床护士的工作依据,要求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之中,但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更新尚有差距,相对陈旧,与临床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在执行分级护理制度时存在许多困难。现分析如下,供同行讨论。
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以1994年山西锵主编的《新编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1998年中国总后勤部主编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作比较为例,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或要求),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ICU、CCU等各种监护病房相继建立,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2年北京市卫生局主编的《护理常规》中,等级护理的划分、级别指征、护理要求相对适合临床护理工作,但仍有不完善的方面。
2 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困难
2.1 医疗工作制度对分级护理制度的影响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而医学院校没有设护理课程,医生对分级护理制度缺乏了解,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以我院2005年11月内科和骨科相比为例,内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51.2%,而骨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87.7%,分级护理标准掌握不准,使许多患者难以达到一级护理要求,造成你开你的医嘱,我做我的护理的医护脱节现象。
2.2 分级护理制度带来的医疗纠纷 当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会从客观资料中寻找医院的薄弱环节,其中医嘱中的级别护理要求最容易被找出漏洞。如一级护理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有时很难做到,虽然不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但患者家属也要以此为突破口,找到医院的不足,要求医院赔偿。
2.3 一级护理 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难以做到,原因如下。
2.3.1 一级护理患者增多 我国冠心病发病率及死亡率1980年至1991年平均增加了300万,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由于看病难、看病贵,许多患者病情危重时才到医院就诊等原因,使危重、特殊护理及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我院2005年11月一级护理患者占住院患者的51.4%。
2.3.2 护士工作量增大 一方面,住院患者逐年增多,平均住院日逐年缩短,我院住院患者:1994年2 316人,2004年为9 119人,增加了约4倍;平均住院日:1994年11.9 d,2004年6.6 d,基础护理工作量增大,而临床护士人数1994年101人,2004年127人,加之,特殊护理、危重护理及一级量增多,一级护理患者比二级护理患者每天护理所需时间多2 h,住院患者的治疗以静脉输液为主,而且输液步骤较原来增多。一方面,医疗机构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数量少,由于临床护士数量不足,护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突出。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所医院的调查,病房护士、床位比平均为0.33%∶1.95%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的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依靠家属或者护士承担。每一患者所需的护理时间增加,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2.3.3 患者需求增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不仅需求有舒适的环境,高超的护理技术,而且需要了解相关疾病的预防、康复知识,要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患者不仅需要治疗疾病,还需要人文和心理上的关怀,以促进健康,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
3 讨论
3.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需要修改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护理费分为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用。有人建议将ICU收治的危重患者的监测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监测。分级护理制度从级别的划分、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求均需要做出适当修改,以更好地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3.2 分级护理等级的确定 分级护理作为临床护士工作的依据之一,有人主张由护士或责任护士以护嘱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护士长下护嘱不太切合实际,现实中护士长行政事务繁多,当忙于行政事物或休息时,患者的护理级别就不能及时更改或下达。责任护士不能24 h在岗,患者的病情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而基层医院护士素质高低不一,对疾病的观察、认识也不一致,护士下护嘱也有弊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所以分级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在医学院校中增加护理课程,使医生掌握分级护理标准,并将分级护理标准作为医生考取执业资格的内容之一。
3.3 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时间应作恰当调整 王晓梅在《护理收费标准对分级护理质量的影响》的研究中指出:“一级护理患者难以保证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以我院一级护理患者占51.4%的情况也很难做到,特需护理的患者要求24 h护理人员在身边的确困难,随着对护理质量要求增高,护理内容增多,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间隔时间应做适当调整。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选取本院部分科室的80名护理人员,均为女性,将所有护理人员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0例。其中观察组主管护师4名,护师12名,护士24名,对照组主管护师4名,护师12名,护士24名。两组在学历、年龄、性别、护理级别等一般资料上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该阶段两组护理的患者总数差异不大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进行对比。
2、管理方法对照组实行常规护理管理方法,观察组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①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强度、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风险、患者满意度等。根据这些指标来明确绩效考核的内容。
②建立绩效考核方式。各科室可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小组的形式,对护理人员的各项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评价核实,并完善薪酬制度,将其每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使工资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的标准来发放工资。
3、观察指标观察并记录两组出现的护患纠纷和患者投诉情况;观察两组的护理质量,包括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技术操作、理论学习等各项指标,每项满分为10分。
4、统计学方法对上述两组各项记录数据进行分类和汇总处理,采取统计学软件SPSS16.0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采取(±s)表示,采用t检验;对比以P<0.05为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两组的护患纠纷和患者投诉情况比较1年期间,观察组有2例护患纠纷、1例患者投诉,对照组有5例护患纠纷、5例患者投诉,观察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其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
2、两组的护理质量各个指标比较两组护理质量各个指标比较。
三、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