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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俗文化遗失严重目前,由池州学院皖南文化研究中心为主力的民俗文化研究和发展队伍,虽然在民俗文化发现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观察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却不难发现,大多数民俗文化的研究和发现都是以池州地区为中心的,并且,例如青阳腔等已经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是目前皖南民俗文化发展的重点。实际上,皖南地区包括安徽承黄山、宣城、池州、安庆、芜湖、铜陵多个城市和地区,不同地区的民俗文化也各不相同,例如皮影戏、皖南花鼓戏、芜湖铁画、徽墨、宣笔等,这些珍贵的民俗文化都有待发展和继承,但是,目前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对这些内容涉及甚少,也就是说,皖南地区丰富的民俗文化并没有被完全发现,这使得一些只流传于民间的、小范围的、但历史比较悠久的民俗文化,很可能因为不被发现而完全遗失。
(二)民俗文化人才不足民俗文化人才不足,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民俗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对于皖南地区来说也是同样的,尽管国家对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予以足够重视,以池州学院为主的高校也积极参与民俗文化发展活动,但是,真正了解民俗文化的是生活在皖南地区各个角落的普通民众,有可能是一个坐在巷口的年迈老妪,也有可能是公园里舞剑的老人;真正继承了民俗文化的也不是高校的教师和研究所的专家,而是民俗手工匠人、民俗表演艺术家等。没有这些人的参与,皖南民俗文化发展始终只能处在“研究”的层面,要使文化普及到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中是比较困难的。而目前的民俗文化发展队伍中,恰恰缺乏与民族文化接触最近的人,或者是真正承载着民俗文化的人。
(三)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困难发展民俗文化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通过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而社会发展又包括了精神发展和物质发展两方面。目前,皖南民俗文化的发展状态足以证明其在社会精神发展中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却不如文化价值来的那样高效。目前,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民俗文化仅限于那些具有“国家文化遗产”等头衔的景区和景点,然而,介由旅游业实现的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很容易造成民俗文化的破坏,九华山周围无数现代化的酒店、停车场和商场、购物街已经足以证明旅游经济对民俗文化氛围的破坏。此类“民俗文化消费”并不是实现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最好方式,另外,还有许多非物质形式的民俗文化,因为缺乏商品特征,根本无法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民俗文化传承动力不足皖南地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文化圣地,因此有了璀璨的诗歌、美丽的建筑、形式多样的民俗体育项目和风景优美的古镇古街,这些珍贵的民俗文化,是皖南地区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积累出来的,是真正的人文精神之根,民众生活之源。但是,在社会发展飞速的今天,大多数年轻人都在追求更符合自己需要的文化,即使是在皖南地区的农村,听摇滚乐、流行音乐的年轻人也比听传统民歌的年轻人多上好几倍;青阳腔在其鼎盛时期,皖南人人哼颂,但如今人们哼的都是商品音乐。这说明,皖南地区人民在文化传承方面的动力不足。
二、解决皖南民俗文化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和发现民俗文化皖南地区民俗文化遗失严重,主要是因为参与民俗文化发展的研究者对文化本身的调查和发现还不够深刻,仅从那些已经脍炙人口的民俗文化入手,深刻挖掘其文化价值,却忽视了民俗文化的根本——来源于生活,因此使民俗文化发展视角狭窄。为了使皖南地区的民俗文化得以全面发展,建议研究者们走出池州,深入社会,换一个新的角度去发现和探索民俗文化。例如,走进比较偏远的乡村,通过对乡村生活的观察和了解、感悟,找出其中符合民俗文化研究目的的内容,或者全面考察地方区、县的档案、县志等,从中找出发现民俗文化的线索。
(二)继续建设和发展民俗文化研究队伍造成民俗文化发展人才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皖南地区的此类研究还未形成一个科学的、对民俗文化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模式,这使得许多民俗文化人才被埋没,但是,以池州学院的专业建设为基础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在皖南民俗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说明,利用高校资源进行地区知识文化研究是一条可行的路线。在短时间内寻找民俗文化的继承者十分困难,利用高校资源进行民俗文化发展却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建议皖南地区其他城市,也建立起与池州学院类似的民俗文化研究机构,在民俗文化研究的基础上,吸引文化继承人们参与这项重要的文化传承事业,不断使民俗文化研究队伍发展壮大。
(三)促进民俗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民俗文化的社会经济价值实现困难,主要在于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民俗文化产业结构太过单一。目前,旅游业是皖南地区发展最快的产业,因此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多集中在旅游方面,在戏曲欣赏、民俗工艺制品交易和民俗建筑方面,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机会十分微小。建议皖南地区各城市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为民俗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傍边,鼓励艺术类企业和小商品制造业、体育文化产业都加入到民俗文化的发展中,通过在各类民俗商品的开发,促进民俗产业的全面发展。
(四)号召社会各界对民俗文化发展和传承进行资源投入人们不肯在民俗文化发展中投入经历和资源,是皖南地区民众对文化遗产传承的动力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只要皖南地区社会各界都能够重视并参与民俗文化发展,为民俗文化传承投入多种资源,形成传承动机,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建议皖南地区政府在进行民众精神文明建设时,将建设资金和资源多投放在民俗文化上,为文化的传承者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另外,还建议政府通过民俗文化发展倡议等活动的举办,鼓励和号召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参与民俗文化的发展,例如,建议企业为民俗文化展览馆进行投资、鼓励媒体对制作与民俗文化有关的专题节目等。
三、在发展皖南民俗文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重视民族文化中的艺术价值发现民俗文化之所以能够在皖南地区当代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之中发挥作用,是因为民俗文化不仅代表了这个地区的人民的精神面貌的“根”,而且具有古典文化的艺术之美。因此,在发展民俗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艺术价值的发现。这就意味着,民俗文化社科项目研究应以艺术审美为角度进行发展,而在进行民俗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融合时,又不能使民俗文化跌落尘埃,成为商人牟利的工具,从而失去其本身的价值。如何做到这些,还需要民俗文化研究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二)对民俗文化发展进行必要的宣传发展民俗文化的土壤是在某一区域生活的民众对民俗文化的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民俗文化才能真正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得以发展,而不是作为历史遗迹,被摆在博物馆或者景观遗址当中。因此,在发展皖南民俗文化的过程中,对文化的发展与传承进行必要的宣传,鼓励民众去实践一些民俗文化也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级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都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思考如何实践民俗文化,如何促进民俗文化与当代社会生活高效地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民俗文化发展才能获得永久不竭的动力。综上所述,皖南民俗文化在社会科研项目研究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从民俗文化发展的全局角度来看,单纯的社科项目并不能使民俗文化形成全面繁荣的景象。因此,进一步发展皖南民俗文化,应以文化的发扬与传承为主。
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203条 〔诉的利益〕
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具有诉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下具有诉的利益:
(一)确认之诉,确认判决能够消除原告因法律关系不明确造成的不安定状态的,但原告能够提起其他类型诉讼的除外;
(二)给付之诉,债务已到期,但债权人已就该债权取得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除外;债务虽未到期,但原告主张即使履行期届满被告也不会履行债务,或者根据义务的性质不立即履行会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形成之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204条 〔部分请求〕
当事人应当主张诉讼标的的全部。当事人主张部分请求,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许可。
前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释明。
第205条 〔起诉状〕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使当事人确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表明姓名、性别、住所以及通讯地址,如有可能还应当记载当事人的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自然人的,如有可能应当记载其身份证号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表明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由独任法官来审理。
当事人的起诉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有权指定期限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06条 〔提交起诉状的效力〕
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起诉状,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应当做出受理案件的裁定或者依据第211条的规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拒绝接受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不做出裁定的,以渎职罪论处。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裁定不得上诉。
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法院之时方式程序期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因撤回起诉、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受到影响。
第207条 〔禁止重复起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开始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08条 〔禁止重复起诉〕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开始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09条 〔诉讼标的〕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原告要求确认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对被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可以引起某种法律上效果的形成权。
第210条 〔诉的合并〕
原告对于被告有数项请求,各请求虽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但只要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合并提起。
第211条 〔诉讼系属〕
案件于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系属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12条 〔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 案件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二)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权利能力;
(三)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未由法定人合法的;
(四) 由诉讼权有欠缺的诉讼人代为起诉的;
(五) 当事人间就争议的事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六) 起诉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原告的起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213条 〔新情况、新理由〕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等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导致原判决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再行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裁判发生效力后逾六个月的,也可再行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可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
第214条 〔仲裁协议〕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裁定,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215条 〔诉的变更〕
提起诉讼后,在被告或者法院认为不致过度拖延诉讼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 补充、更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陈述;
(二) 扩展或者限制诉讼请求;
(三) 请求的基础事实相同的;
(四) 因情势变更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
(五) 必要共同诉讼中,需要追加不可缺少的当事人的。
被告对于诉的变更不提出异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216条 〔诉讼标的的转移〕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一方仍有权转让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转移其所主张的权利与第三人。
前款转让或者转移对诉讼不发生影响。但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承继诉讼。当事人不同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许可第三人承继诉讼,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转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诉讼通知第三人。
第217条 〔反诉〕
被告可以针对本案的原告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相牵连;
(二)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管辖协议;
(三) 反诉与本诉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 反诉不会使诉讼过度拖延或者并非当事人为故意拖延诉讼而提起。
提起反诉适用起诉的有关规定。
第218条 [反诉不合法]
反诉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诉不符合前条第1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裁定驳回反诉;
(二)基层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本诉与反诉移送中级法院;
(三)反诉违反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将反诉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不同意移送的,裁定驳回反诉。
第219条 〔撤诉〕
原告可以在未经准备程序或者在言词辩论前不经被告撤诉。撤回反诉不需本诉原告同意。
撤诉后,视为未起诉。但诉讼时效自撤诉生效时重新起算。
如判决已做出但未确定,撤诉生效后,判决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第二节 准备程序
第220条 〔准备程序的指挥〕
合议庭应当指定合议庭成员一人主持准备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时由独任法官主持。
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可以将事务性的准备工作委托给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准备程序也可有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
第221条 〔起诉状的送达与提交答辩状〕
除有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将起诉状立即送达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答辩状应当记载:
(一) 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应陈述争议及其理由。
被告不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做出裁判。
第222条 〔举证通知〕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及时主张事实与提出证据以及逾期主张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223条 〔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224条 〔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确定管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文书、进行勘验鉴定等。
第225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6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要求提交文书〕
除本法和证据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在准备程序终结前要求持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人提出文书。文书持有人拒绝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文书持有人应当负担当事人及其律师申请调查令而支出的费用。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7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当事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第228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于法院不准许证据保全可以提出上诉。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人到场。
第229条 〔书面准备〕
在开始审理前当事人应当提交准备书状。被告以其答辩状作为准备书状。原告应当在收到答辩状10日内提出准备书状,法院应当将准备书状在3日内送达被告。准备书状应当记载:
(一) 请求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争议及其理由。
在对当事人是否收到准备书状有争议时,由提出书状的一方当事人释明。
第230条 〔再准备〕
经过书面准备不充分的,法院经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再准备,但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231条 〔逾期提出请求或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书状中提出请求、抗辩和支持请求和抗辩的证据。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或者职权命令当事人以书状说明理由。
当事人逾期主张事实或者提出证据属于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不得再在以后的程序中主张事实或提出证据。
当事人对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理由应当释明。
第232条 〔不提出准备书状〕
当事人不提出准备书状,适用前条规定。
第233条 〔交换证据与书状〕
经过书面准备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与新的准备书状。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书面准备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与新的准备书状。
第234条 〔交换的期日〕
交换证据与书状的期日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后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约定的期日或者法院指定的期日为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状和证据的期日。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之日提交证据与准备书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和书状的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235条 〔期限的例外〕
下列情况下不受前条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一)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书状需要提交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请求和抗辩的;
(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请求、抗辩以及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三)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第236条 〔举证期间的顺延〕
当事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237条 〔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238条 〔准备性辩论〕
法院认为书面准备不充分,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进行准备性辩论。准备性辩论的期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准备性辩论围绕以下问题进行辩论:
(一) 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
(二) 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
准备性辩论终结后,应当制作整理争点的书状。适用第234条、235条的规定。
第239条 〔禁止提出新的请求、抗辩与证据〕
当事人在准备性辩论中不得再提出新的请求、抗辩和证据,但有第236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240条 〔一方不到场辩论〕
一方在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期日不到场进行准备性辩论的,除有必要再行指定期日辩论外,法院可根据已进行的准备程序制作准备终结的书状。
第241条 〔阐明义务〕
在准备性辩论程序中,法官应命令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官可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当事人讨论并提出问题,在当事人陈述、提出证据不充分时,法官应促使当事人补充。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阐明。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不能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官应当要求原告明确或者补充。
被告如主张有消灭或妨碍原告请求的事由,但对其属于抗辩或提起反诉有疑义时,法官应当命被告明确。
在准备程序终结时,法官根据准备情况应向当事人阐明继续诉讼的利弊。
本条适用于辩论程序。
第242条 〔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确定管辖并重开准备程序。
当事人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多支出的诉讼费用,但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除外。
第243条 〔准备程序笔录〕
准备程序笔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抗辩以及事实、证据;
(二) 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抗辩、事实及证据的观点;
(三)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依据、事实与证据;
(四) 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法律依据、事实与证据。
第244条 〔法官的准备〕
法院应当将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有关情况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通知当事人。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应当作好开庭审理的准备:
(一)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二) 根据本法及证据法的规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三) 依职权委托勘验、鉴定;
(四)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五) 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245条 〔准备程序终结书状〕
法院认为准备充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状,就双方的争点以及其他有利于诉讼终结的事项制作书状,送达当事人。对书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议制作整理争点与协议的书状,并提交法院。
第246条 〔准备程序终结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受该书状的拘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主张新的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一)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二) 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书状的;
(三) 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 依据其他情形显失公平的。
第三节 口头辩论
第247条 〔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协议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前款申请应当于准备程序阶段提出。
第248条 〔新闻媒体不得干预审判〕
在诉讼开始后新闻媒体不得针对法院或法官的批评,不得未加证实的有关案情的消息。
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律师以及涉案的证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有关案件的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足以影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以藐视法庭论处。〔案外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249条 〔法律意见书的接纳〕
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法院的邀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法院应当接受。法院在做出裁判时可以斟酌其意见。
第250条 〔法庭秩序〕
任何人在法庭应当保持肃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大声交谈、鼓掌、喧哗;
(二) 未经法院许可录音、录像;
(三) 吸烟或者吃食物;
(四) 其他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251条 〔开庭的通知〕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于开庭十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内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252条 〔诉讼指挥权〕
关键词:甘肃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发展方向
一. 甘肃省内开设音乐专业的高校与开设民族民间音乐课程的比例分析
高校名称
所在地区
有无音乐类专业
是否开设民族民间音乐课
上课形式
上课时间
(每周、小时)
兰州大学
兰州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1.5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1.5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2
兰州商学院
兰州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2
甘肃联合大学
兰州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1.5
天水师范学院
天水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2
河西学院
张掖市区
有
是
课堂讲授
1.5
观察上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甘肃省内开设音乐类专业的六所高校中,全部开设了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同样,他们的上课形式也都是很单一的课堂讲授,虽然有的学校会聘请当地或者民间的传统文化传承者进课堂现场展示民族民间文化,这些学校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演出表现了一些民族民间音乐,但是却没有一个更为合理和丰富的课程标准来规范民族民间音乐课的发展。
二.形成省内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程现状的原因及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
把民族民间音乐课当做一门理论课程来研究学习可能是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的学习标准。音乐专业人士也都清楚,民族民间音乐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有博士学位,每年有很多的专业人才毕业于民族民间音乐专业。但是对于大学本科的民族民间音乐教育来说,不能光在理论研究上下功夫,毕竟这些音乐文化来源于“民族”、“民间”,而如何使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真正的走向“民族民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要有发现的眼睛,要有保护的意识
作为西北地区的学生而言,他们自身的成长环境中就有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如藏族歌舞艺术、维族歌舞艺术 、十二木卡姆文化、哈萨克族文化艺术、蒙古族呼麦、长调、河州花儿、青海花儿、秦安小曲,等等这些都是看得见的、耳熟能详的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形态。而往往身边的事物却不被发现和利用,所以我们要引导和鼓励学生们去发现和保护这些文化艺术瑰宝。
2.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学生去发掘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如:定期组织学生去民间采风,挖掘民族文化艺术;设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科研项目,鼓励同学和老师积极参加;设定一定的资金奖励和荣誉奖励,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与国家民委、民族艺术保护组织联合与交流,共同保护西北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3.制定相应政策,促进课程改革
民族民间音乐课程中,理论的学习是必要的,但却不是主要的。理论的学习是为了能好的掌握各个地方民族音乐的特点,系统的认识整个民族民间音乐的组成和发展脉络。而在掌握了这些之后。真正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才刚刚开始,学唱各个地方的民歌、小曲,掌握他们的主要特点,进而找出个人感兴趣的曲目进行深入的考察与研究,走近它们、走进他们、保护它们、传承它们。
三、 甘肃省本土民族民间音乐的特点
现今而言, 我们把流传于甘肃各地区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艺术, 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1.民歌 甘肃民歌的种类繁多, 真可谓浩如烟海。 “ 花儿” , 是甘肃民歌中流行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 长期以来为回、汉、土、东乡、撒拉、保安等民族所喜爱。2.说唱音乐 兰州鼓子、兰州太平歌、贤孝(往往被视为“ 渔鼓” 、“道情” 类),少数民族的说唱音乐,还应提及藏族民间文学巨著《格萨尔王传》。3.歌舞音乐 自宋元以来的《舞蕃乐》、《村田乐》、《秧歌》、《拉花》等, 都保留在今天的民间社火中,而唐宋时的《跑旱船》, 一直流行于民间,陇东的《大头和尚嬉柳翠》, 亦是沿袭了宋代的《花和尚》和《耍大头》。4.戏曲音乐 在甘肃戏苑里, 流行最广的是秦腔和眉户。其他还有陇南影子腔、高山戏、灯盏头(也叫“ 陇东碗碗腔” )等。
四、 省内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如何与本土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相结合
甘肃省内高校应以本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为依靠,开展各种文化交流与合作,改革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提升学生们保护文化的意识,为甘肃地区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下将提出几点建议仅供选择和参考:1.团体购票参观甘肃省陇剧院的演出;2.专门邀请民族民间的文化团体进入学校演出,鼓励任何专业的学生参加;3.对热爱一些地方戏曲的同学进行鼓励政策,鼓励他们经常演出;4.在学生们中间组织各类大、中、小型的社团,定期做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也让更多的人得到知识的普及;5.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奖知识问答”,可以在晚会的中间、或者互动环节,以这种方式来引起同学们的广泛关注。
结语
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需要达成全民性的共识,这也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但是作为高校来说,不论是音乐专业类院校还是综合类大学,一定要明确自身在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和保护问题上的责任,只有有了这样的前提,才能寻找出实施民族民间音乐课教学更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为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一个保障,也才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
参考文献
1.张天彤:《高师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传承》,《中国音乐学》,2004年第1期
放眼全球的法律实践,不难看出司法改革乃是各国法制变革运动中的核心内容,司法改革成为21世纪各国法制建设的普遍性话语,也是表现于上层建筑层面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之所以在世纪之交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普适性课题,其缘由是错综复杂的,各国所表现出来的改革势头和方向以及由此所出现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尽一致的。但在此过程中,有一点是各国所相同的或者是不谋而合的,这就是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摒弃了本国中心主义的思想,甚至不惜与传统的法律思维发生根本性的分道扬镳,而谦和地审视表现于异域中的法制建设经验,以法律移植或法制借鉴为思维的中介,力图全面地了解他国法制特质和优势,并由此缕析其可汲取之处,为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所用,从而较大幅度地改善本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提升本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准,强化其适用价值和前瞻意义。在此过程中,一个很难避开的法制改革内容,便是对本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战役中的主战场之一,其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主要在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制中映现出来,民事诉讼法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是否获得预期效果的晴雨表。
撇开清末变法时期产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国时期的短暂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我国法典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问世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审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汇编,且“”中司法机关不复存在。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成熟和定型,该部以“试行法”名义出现的民事诉讼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提升和充实为主旨而进行了修订。1991年修订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于是出台,尽管该法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适应纠纷解决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总体上说,该法的修订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触动固有的立法构架,强势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也不依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为转移,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自然为自身的合理运行开辟道路,从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频频推出新举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层层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诉讼法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作为民事诉讼法作用对象的实践性程序,却与文本上所设定的程序产生了距离,这种距离越来越大,以致人们惊呼,民事诉讼法被抽空了。民事诉讼法确实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伦理色彩的技术性规范,如期日的计算、送达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现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无法司法”的状态究非长远之计,“二元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的冲突也并非鲜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到了非尽快进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其缘故在于,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诸多新型的挑战,如全球化的挑战、社会化的挑战、民主化的挑战、科技化的挑战等等;需要解决好诸多矛盾关系,如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维护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系问题、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水平与统一司法之间的关系、地方保护利益的排除与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从全局平衡、妥善处理的难题。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是难乎其难的。在这其中,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最为关键。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民事诉讼法内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则固有的理念未必发生变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必致理念的整体变迁。我们可以说,较之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则基本一致,虽稍有变动(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缩法官的职权领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作为塑构民事诉讼新体制的理念体系,并未发生变动。正是在此意义上,方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然是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延伸或沿袭,而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我们这次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说是首要的变化,乃是集中在赖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全部领域的精神层面的变化,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理念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确证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预设。
笔者认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修改的理念范畴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义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是一个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论的讨论中,并受它的启发,同时受西方程序正义论的影响,而逐步形成并广为使用的。顾名思义,程序本位主义是一种偏重、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哲学观,认为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如人格、尊严、公正、效益等等,而将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等价值视为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或附随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的含义集中表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中。在此项关系范畴中,程序本位主义认为,是程序正义决定着实体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决定着程序正义。其原因乃在于,实体正义不具有可以明确把握的特质,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难寻找到一个绝对正确的化解冲突的答案,因此所谓的实体正义乃是不可靠的正义观,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正义观,为此而进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权力之争的泥潭之中,同时必然导致程序的虚无主义现象,其结果,最终必然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之有别,程序正义却是可以把握的、刚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运用而加以妥当的设计和规制,因此程序正义是眼前的正义、是可靠的正义、是可以依赖的正义,是优先于实体正义,并说明、解释和决定实体正义的正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追求,而轻忽程序正义的构筑,由此导致了实体本位主义的泛滥,并同时导致了程序虚无主义的横行。其结果,监督主体多头出现,司法的独立性难以扞卫,司法体制向横向发展,而缺乏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监督主体的宽泛化便成为一个必然的现象。于是产生了极其矛盾的悖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司法的权威性越低。这个悖论深刻地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必须要以程序本位主义为切入口,强化纠纷解决过程的自身正义性,并以此为契机和内在指针,指导和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可以说,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既是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哲学指针,也是指导我国宏观司法改革的哲学指南,我国宏观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在诉求和发展规律,以司法的过程正义性和正当性为核心和中轴,演绎出具体的改革内容和举措。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高高树起程序本位主义的旗帜,具有极为重要的立法指导价值,该指导价值表现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内涵构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义首先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所谓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指诉讼程序赖以体现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实体法的内容或精神为转移。无论实体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构架如何,这些独立的价值都是要体现出来的。比如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受到肯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由权要受到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话语权要受到保障,当事人的在场见证权要得到体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以及程序救济权要受到重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因诉讼的实施而受到负面的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充分保障,等等,这些价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可见,程序本位主义是诉讼文明的体现,是人类诉讼文化的进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正当的、合理的,因而是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既然要决定和规制实体正义,则必然要有优越于实体正义的内在品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虑程序自身的正义性诉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义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性,包括审判行为在内的任何诉讼活动,均要体现出严格的法定性。正义的程序必须得到正当的实现,惟其如此,事先所设定的正义的程序方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否则程序的正义性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实定的意义。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义内在地呼唤程序主持者和参与者的独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极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公正的程序在严格执法的保障下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义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所规定了的;任何人要怀疑这个结果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就必须回溯性地质疑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否则,由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实现。程序本位主义的这层含义,对反思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启发价值的。
二、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有别于通常所谓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谓程序自治说的是一种法律秩序的型构和生成方式与途径,是指通过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来构筑正当的法律秩序。可见,程序自治是一个范围较为宽泛的概念,与程序本位主义的概念处在同一个层面,它映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模式。我们这里所言的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或原则,则是一个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畴,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程序主体在程序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鲜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时也要体现出充分的责任意识。
总体上说,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主体、正当主体和权利主体。在所构建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占据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体,包括法官、诉讼人、诉讼监督者等等在内,都必须围绕着当事人的主体角色和主体职能而配置、而活动。这要求摒弃传统的职权主义的程序构筑思维,而彰显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构建理念。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体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凡是与当事人主义合拍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保留和坚持;凡是与当事人主义相冲突或不相和谐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持怀疑态度,并在实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当事人主义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和完善的一根红线,或者说是指南针、方向盘、导航系统。
当事人主义的要旨就在于承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治地位,具体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我国长期以来视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处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将“民事诉讼法”简约为“审判法”。这是过度职权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国家本位立法的体现,这种立法视角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证和树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种落后的立法视角,应予摒弃。相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作为诉讼舞台上的主角加以规制,应当充分体现出以当事人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倾向性。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规则的设定,应当是派生的,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服务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法哲学上一度发生过的关于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的争论,在稍晚的时点上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发生了,只是相比较而言,并不那么剧烈而已。稍经争论,人们便认同,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诉讼义务仅仅是配合和保障诉讼权利的恰当行使加以设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与诉讼权利的普遍性有别,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义务的设置在数量上仅占少数,尤其是对违法诉讼义务所施加的诉讼责任或诉讼制裁也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内。在立法方式上,诉讼权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从基本原则上加以推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渊源,创设和推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与之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义务或责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须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性;立法没有明定的,通常应被解释为此种诉讼义务或诉讼责任的不存在。
其三,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人纷争的化解过程,其中“私”的色彩极为浓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信息,选择相应的诉讼行为,并使之确定地产生预期中的诉讼效果。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控能力的强化以及对诉讼效果的预测能力的提升,应当成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针。这就要我们始终明确,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自己的诉讼程序,或者原则上、主要地是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他们可以对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虑诉讼中和诉讼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参与和调控。为此,民事诉讼立法在技术上要大量增加弹性条款,使当事人可以在条款的框架范围内塑构、设定对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方式,从而产生诉讼活动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还包含有一层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使得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空间和可选择余地都获得了最大化的和最优化的安排,当事人真正成为了诉讼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为其对应的逻辑结果,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诉讼后果应当无条件地全部承担和消受,即便这种效果对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诉讼付出远远大于其诉讼收入。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这里所推论出的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义。这一点其实也是我们通常所谓正当的诉讼程序具有释放当事人抱怨、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诉讼契约化理念是一个新兴的理念。这个理念在传统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比如说在我国最早一部民事诉讼法(82年《民诉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用诉讼契约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的条款,诉讼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无以复加的强调,诉讼中的强制性条款远远超过任意性条款,即便是任意性条款,也无例外均是指向作为审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如此,刑事诉讼法更加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程序法的公法性质推到了极致,刑事诉讼程序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工具。然而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开始在理论上出现,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率先获得体现和确证,此即关于管辖权的协议或者说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出现,无疑表征着诉讼契约理论开始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运用,诉讼契约理论开始了实定化的步伐。理论研究表明,诉讼契约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导向原则之一,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以大量的条款和篇幅体现和负载诉讼契约论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能够契约化,乃是因为:
其一,这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发展的两个交错性命题,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经常注意的重要时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治的完善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处在公法领域,国家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对象乃是私权性质的纠纷,这种解决对象的私权特性不能不在实质的层面上影响乃至左右其纠纷解决程序的公法化程度。与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较,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无疑是最为明显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之处;更何况,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私法化的过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进程中,民事诉讼的契约化理论有了存活的空间,并由此获得了进一步现代化的不竭的动力。可以说,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用私法的原理来改造民事诉讼程序,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也是收获理论成果的一条捷径。
其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化也是程序正当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程序正当性原理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针,如何使实定的程序正当化起来,乃是程序法治建设者必须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程序正义论主要解决这个问题。程序正义论解决如何方能使所设定的诉讼程序变成或被评价为正当化的诉讼程序,其要诀乃是:将解决个案的具体程序的设定权下放,使之交由当事人来视具体诉讼情景而加以妥适的安排和设置。在诉讼程序条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设模糊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通过授权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的设定,授权和鼓励当事人(往往通过其诉讼人)通过契约化的形式构设具体的最能够适应眼前案件解决需求的诉讼程序。诉讼契约制度就是这种契约型条款的概括性称谓。可以合理地推论,诉讼立法中这种技术运用得越是广泛、其数量越多,则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实定化程度就越高,该部法律的契约化色彩就越浓,同时也表征该部作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骤就越大。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法私法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程序正当化意义。这集中表现在:通过诉讼契约条款的设定,使当事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构筑具体程序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赋予极大地提升和强化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动使用诉讼程序规则的角色在诉讼契约条款的授权和保障下,变成了诉讼程序的双重角色:当事人既是诉讼程序规则的设定者,又是诉讼程序规则的使用者;尤其是这种设定在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还对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这就使当事人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甚至变成了“零距离”。这种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近距离或零距离所造成的一个自然结果便是当事人被其所适用的诉讼规则内在化了。当事人不仅创设了重要的诉讼规则,同时还直接使用这些规则来追逐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这既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动力,又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感,这种动力机制和认同感的同时增强,便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见,诉讼契约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诉讼程序获得正当性的重要举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在后现代哲学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模式,其含义基本的就在于参与程序的各方主体都应该被调动出最大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在诚信和善意的基础上竭诚合作,取得共赢的程序效果。这个概念首先在经济领域企业管理中被运用,后来发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设在内的其他社会领域,到如今,程序的协同主义或协同原则或协同理念,业已毫无疑义地成为诉讼法治建构的重要因素或指针。在诉讼法中,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内涵所指,这就是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两个对极之间,求得一个适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优势的综合型诉讼体制,这种诉讼体制被称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利用协同性理念来构建诉讼模式,其结果自然会出现一个既有别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相异于英美法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第三种诉讼模式,即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理论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在理论研究的范式中被归类于超职权主义的范畴,其含义是指较之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职权主义而言,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要浓之又浓,强之又强,甚至已超出应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学者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强势职权主义的模式或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然而这仅仅是对现实的刻画和描述;我们讨论的问题还不能停留于此,而要进一步设问:我国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模式论的概括和标签中,究竟应定位于何者?是恪守传统还是皈依大陆法模式,抑或依归于英美模式,还是最终要跟上世界最先进的发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峡谷,而径直构建一个协同性的诉讼体制?这个问题摆在面前,无法跳跃。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我国学理界的另一个类似的话语体系: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小改的观点基本上是恪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框架,在超职权主义的道路上修修补补;这种修修补补,其结果充其量只是软化一些职权主义的要素,而究竟未能从根本上使新制度与旧制度脱钩,也就是难以型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纵深发展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事诉讼体制。中改的观点大体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说,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不必要变更,所需要变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诉讼法的篇幅。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达成的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基本的目标,乃是诉讼体制或诉讼模式的转变。笔者提出的一个总体思路乃是:我们要摒弃超职权主义,越过职权主义,迈向当事人主义,兼顾协同主义。最没有争议的可能是摒弃超职权主义和迈向当事人主义,需要解释的是协同主义的兼顾,会引发争论的恐怕要数“越过职权主义”的提法。
超职权主义必须要被抛弃,其原因简单地在于这种高度职权化的诉讼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或法官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大规模的职权干预乃至权力干涉,不仅会遭遇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种有关主体的抵制,甚至对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论也失却了往日实施干预的必要性和热情。超职权主义看来已经到了必须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时候了;这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基本的历史使命乃是与这种长期盘踞于我国民事司法舞台的超职权主义彻底脱钩。
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当然底蕴和天然凭籍,便是迈向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理应当成为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的指导思想。通常可以断言,利用当事人主义的要素和精神来改造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宏观到微观,基本上不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或偏差。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防止对西方民事诉讼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盘照抄,在这里提一下法理学中讨论的“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还是有必要的。对国情的尊重是我们学习借鉴西方法制的底线,也是一根红线。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赞同另一种观点: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向大陆法系国家学习,采用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为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原本也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下逐步演化而来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原点或出发点,此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以及诉讼效率的目标追求,其中不断增加职权主义的因素,以至演变至今,形成了与同出一源的英美体制大异其趣的独特诉讼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大陆法国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职权主义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强化之中。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不能受此影响而以一种逆向的思维,实施所谓的变革: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被掩盖在职权主义的阴影之中了,作为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而实施程序变革的我国来说,在葱茏的职权主义因素之堆中寻求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无疑是困难重重,乃至误解重重的。英美的当事人主义是非常纯粹的,其后来虽然增加了若干职权主义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数,并且是可以辨认的,因此我们以英美的当事人主义为鹄的,用以作为我们实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鉴,是一个事半功倍的较佳选择。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目前处在现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闭式地进行,相反,其改革步骤必然经常地观照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倾向,这个主流倾向就是强调诉讼中的多方主体的合作主义或协同主义,注意多种诉讼模式或诉讼体制的相融相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兼顾协同主义”。综合起来说,便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体而论,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主要体现应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合作义务。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乃是奠立在真实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型的特殊社会活动,惟其如此,民事诉讼的过程方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诉讼效率的价值,并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的合理需求。协同主义的此一要求乃是对古典当事人主义的辩证扬弃:当事人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础便是诚信和真实。
其二,民事诉讼立法要大量增加诉讼制裁的条款,以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够在诚信与真实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诉讼是当事人追逐有利结果的角力场,虽然规定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也不能确保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能够始终恪守此项原则,相反,其行为背离此项原则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诉讼制裁的力度,惩罚和制裁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的行为,并由此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视和解、调解以及其诉讼代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协同主义为诉讼当事人由诉讼对抗主义转向诉讼合作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确保诉讼合作性的诉讼文化氛围和诉讼条件。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对抗,但对抗主要是面向事实的,而更多的则是合作,合作是对相互间法律关系的重新安排。无论在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和解、调解等裁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程序结构的巨大制约,而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在以当事人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为基础的诉讼环境中,和解与调解等裁判外的解纷机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此同时,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传统壁垒或制度鸿沟也由此得到极大弥合,使二者间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错。
其四,转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职权干预作用,同时强化法官的职权指导作用。简单地主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弱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并不妥当,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性的诉讼发展趋势和规律;法官的职能普遍受到强调,但所强调的这种法官职能并非我国传统的以私权干预为己任的职能,而是以诉讼管理为常规目标的崭新职能,比如法官的协助证据调查权、阐明权等等制度,均与此种司法职能的调整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理念的整体变迁为先导;正是理念的预设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和支柱性内容。前面的论述多少已涉及了具体内容的构建,这些具体内容的构建又是落实上述诸理念的必要环节或步骤。就关系而论,这些理念是关联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赖性。程序本位主义理念最为重要,也是一个定性的理念;没有程序本位主义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哲学肯定,便谈不上程序主体自治理念;没有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谈论程序契约化的前提条件;程序本位主义得不到落实,空谈程序的协同主义便毫无价值,而程序协同主义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必要的反向制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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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面塑;艺术;传承
面塑,因其是以面粉或糯米粉为原料,用手捏之而成,因而又被称之为“捏面人”,不同地区也称之为“捏粉”或“江米人”。最初的面塑艺术主要是用来制作面花食品,随后有民间艺人以此为基础,同样用面粉、糯米粉为原料,用以制作各种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此为民间面塑艺术之起源[1]。
一、面塑艺术的发展渊源
面塑是一种以面粉、糯米粉为原料,将之捏制为各种人物或动物形象,且集形象、信仰、理想等多种性质为一体的民间艺术。面塑艺术最早出现的朝代可追溯至汉代时期,据相关史料记载,面塑艺术最初起源于民间的祭祀活动,汉代已有文字记载。最早,捏面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人们对天神的敬畏以及祈求来年的风调雨顺。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面塑艺术逐渐被用于装饰,并同时蕴含着趋吉避凶之意。隋唐是面塑艺术的形成阶段。而发展至明清时期,面塑的作用已逐渐脱离了食用的范畴,转而朝向艺术品方向发展。技巧高超的面塑艺人不仅能用手捏出各种栩栩如生的动物形象,而且面塑艺术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人们的一种谋生手段,并沿街叫卖,至此,面塑艺术已然成为了一项供欣赏之用的民间工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面塑的技艺也在不断提升,现如今,面塑艺术以逐渐上升到了具有极高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地位,从而充分展示了人类的审美意识与精神力量。如:商派面塑的掌门人商纪民,(1836年出生),就是在清咸丰四年(1854年)开始跟山东艺人王清原(原为江西弋阳的米塑艺人)用染色的糯米粉学捏“江米人”的。王清原初到山东,与商纪民是同街邻居,商纪民初见“江米人”,只是觉得好看好玩,很感兴趣,r常到王清原家里捏着玩,后来其父见王清原所塑江米人很受欢迎,且能养家糊口,随叫商纪民正式拜师学艺。学艺时所使用的工具极其简单,主要是木制拨子、梳子、小棍和剪刀。商纪民(商派面塑第一代传承人)为人聪慧而勤奋,在师父面前懂事而乖巧,深得师父喜欢,王清原遂对其悉心指导,让商纪民跟随自己做生意,边卖边做,边做边学。春去秋来,商纪民的面塑技艺长进很快,三十岁时便小有名气,且所捏江米人融进了自己独特的人生体验与艺术风格,其技艺很快便已望其师父项背。商纪民凭此手艺,养家糊口,并代代相传至今。
二、面塑艺术的风格特点
面塑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民间艺术,最早起源于我国黄河以及长江流域一代,包括陕西、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江西等地。然而由于各地在风俗习惯方面有所差异,因而其所制作的面塑作品,无论是在风格或是品种方面已有较大区别。如在黄河流域的面塑,其大多以古朴、豪放的艺术形象为主,而在长久流域的面塑作品则更偏向于精致、细腻。截至目前,面塑之所以仍然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不仅仅是因其材料与工艺均源于自然,更是因它来源于生活,且富有浓郁的鲜艳特色。加之其所塑造的形象也与民俗文化心理相符,因而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如我国著名面塑艺术家李俊兴的《火烧琵琶精》《三大白骨精》《嫦娥奔月》等面塑作品,其栩栩如生的形象便深受老百姓的喜爱,观者更是无不拍手叫好[2]。当然,面塑艺术涉及范围之广,除了包含许多经典的古装人物形象外,还包括各种形态各异的动物与植物,如象征百年好合的葡萄、象征多福多寿的石榴以及象征长命百岁的桃子等面塑作品,其优美的造型,绝佳的构思,都让人们叹为观止,同时也表现出了人们对大自然的崇敬与热爱。如:商派面塑第六代传人商运平的面塑作品,既继承了传统面人的艺术风格,又扎根于深厚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发展形成了自己的艺术特色,不仅具有极其浓郁的乡土气息,而且还融入了民间剪纸,泥塑等艺术手法,同时,还不断地从面塑名家的作品中吸取营养,面塑内容和技巧不断的得到充实和提高。其中,以传统文学作品为题材的《西游记》《八仙过海》《穆桂英挂帅》《武松打虎》《姜太公钓鱼》《哪吒闹海》《黛玉葬花》《杨门女将》《福禄寿》《嫦娥奔月》《牛朗织女》《包青天》等。以现代文学、社会生活、动画片为题材的作品:《抗日胜利》《支援前线》《全民皆兵》《关怀》《师生情》《农家小院》《丰收》《葫芦娃》《蜡笔小新》《机器猫》《熊大熊二》《奥特曼》等。这些作品不仅深受广大群众喜爱,而且经常受到县、市和省级媒体的关注,常常被他们以不同的形式,介绍给观众,并受到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更使人们在不同程度上了解了面塑的风格和特点。
三、面塑艺术的传承现状
较之其他民间艺术,面塑艺术也通常是以言传身教或祖辈相传的方式来传承。截至目前,国家也尚未对此设立专门的传播机构或开辟有效的传播途径。此外,由于传统的面塑艺人都属于街头艺术,且均是为了谋生而四处奔走,显然并不具备所谓的专业或系统化的知识。然而面塑依旧在普通群众手中得以延续并流传至今,这也是面塑艺术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之处。
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4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最佳发展环境,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竣挑战中,民营经济经受了考验,实现了新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占据全省经济“半壁江山”。到2009年底,全省私营企业已达91万家,个体工商户261万户,分别是2005年的1.8倍和1.5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注册资本达21718亿元,是2005年的2.77倍。近4年全省民营经济年均增长15%以上,去年在国有经济增速放缓、外资经济大幅下滑的形势下,仍然增长13.4%,实现增加值17923亿元,占全省经济比重上升到52.6%。
规模企业加速成长,建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一大批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壮大,全省共有111家企业跻身“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其中36家企业进入前百强,沙钢集团、苏宁电器集团营销收入超过千亿元,分列全国第一位和第三位,沙钢成为中国内地唯一入围世界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全省年利税总额超过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5家。依托骨干企业以及产业、市场等优势,民营企业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催生和壮大了一批特色产业集群。目前全省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达161个,超百亿元的75个,超400亿元的8个,吴江纺织、海门家纺、戴南不锈钢等产业集群,规模和特色优势日益明显,在全国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服务业比重稳步提升,民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从产业看,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年均提高1.1个百分点,去年已占民营经济总量的40.6%;超过半数的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比重达到56%。民营企业加快进入新兴产业领城,特别是科技创业势头强劲,近三年全省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792人,创新团队891个,成为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生力军。从区域看,苏中苏北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民营企业向城镇集聚步伐加快,去年苏北私营企业数占全省23%,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
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取得进展,产品竞争力明显增强。民营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多。去年达到24431家,数量居全国第一,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77%;全省已建成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200多家,在孵企业11000多家。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特别是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注重自主创新,去年全省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企业的62%,专利授权数占全省企业的79%,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约占全省的40%。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力度加大。在全省200多个中国名牌中,民营企业占90%以上;1731个江苏名牌中,民营企业占92%;“江苏阳光”、“波司登”荣获世界名牌称号。
社会贡献日益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上缴税收、吸纳就业、投资拉动和外贸出口等方面,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增强。全省民间投资突破万亿元,去年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到62.6%;民营企业上缴税收2500亿元,占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总额的49.3%;从业人员1770多万人,新增就业人员的70%在民营企业就业;私营企业出口总额320亿美元,近4年平均增长30%以上,新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占全省的60%。此外,民营企业还积极投身社会建设,共有1643家企业与1882个经济薄弱村实施结对帮扶,累计兴办光彩项目1800多个,实际到位资金450多亿元。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民营企业总体上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突出表现为“三多”:一是中小企业多。企业规模小,集中度低,对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导致的风险抵抗能力不强;二是从事传统行业多。许多民营企业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来,产业提升步子不快,虽然部分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领域,但尚未形成整体竞争优势;三是处于加工制造环节多。多数民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和能源消耗型,主要为外资和国内大企业加工配套,赢利空间比较小。
二是多数民营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中小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普遍不强,生存发展主要靠物质要素投入和投资拉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民营企业较少,主要原因是,科技创新投入大、见效慢、风险高,企业不愿冒风险;企业科技人才、专业人才缺乏,创新心有余力不足;政府扶持主要集中在创新的后半段,“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
三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存在“惜贷”、“惧贷”现象,集中表现为“四多四少”:政府项目贷款多,民营企业贷款少;大企业贷款多,中小企业贷款少;短期贷款多,长期贷款少;担保贷款多,信用贷款少。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多,新办企业、科技型企业融资更难。
四是民营企业原有体制优势在弱化。过去民营企业以自主经营、机制灵活著称,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原有优势逐渐变成劣势。一是产权结构单一。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为家族所有,家庭成员间产权模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热衷于封闭运行,缺乏整合利用资源的能力和做大做强的愿望。二是管理比较粗放。普遍以家长式、家庭式管理为主,与现代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理念跟不上。三是企业家新老交接出现困难。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老一辈创业者面临退休,但第二代又难以顺利接班。
五是土地、人才、资源、环境等要素约束越来越强。企业普遍反映,用地政策越来越紧,项目多,落地难;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不断上涨,最低工资、保险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实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对劳动密集型、传统加工型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企业出现“招工难”。还有的地方反映,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较重。据江阴抽样调查,中小企业税费约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6%,是大企业的2倍多。
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
现在,江苏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作为全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民营经济必须加快转型升级,这也是解决其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出路所在。基本思路是“四个坚持”:
第一,坚持科技创业。就是以科技创业为重点,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以增量扩张带动存量调整,提升产业层次。要坚持人才引进与创业载体建设相结合,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支持领军人才和创
新创业团队,同时积极推进各类科技创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助推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坚持科技与资本相结合,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结合的有效机制,大力发展各类风险投资,鼓励支持企业上市,促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迅速壮大,真正成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民营经济上水平的强大推动力。
第二,坚持培大育强。就是提高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增强全省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在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的同时,排出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从项目审批、资源保障、财税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加快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利用“后危机时代”产业振兴重组的有利时机,积极实施收购、兼并、联合,实现低成本规模扩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加快“走出去”,在更大范围整合利用资源,增强竞争优势,不断做大做强。
第三,坚持创新驱动。就是加大技术、体制、管理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新动力。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构建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工程,加快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更多的知名品牌。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吸收新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来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增强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活力。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民营企业质量、经营、人力资源等管理走上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坚持集约发展。就是以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提高民营经济竞争力和产出效率。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资源集约的原则,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整合。依托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高起点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推动各类园区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加快向园区集中,拉长产业链,以集中促进集约,以集群带动规模扩张,以特色强化产业竞争力。
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加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根据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把政策的着力点转到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上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重点扶持科技型、服务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等民营企业,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等企业给予限制,引导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化配套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服务力度和推进力度,帮助企业做好政策对接,使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发挥出最大效用。
进一步拓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梁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和信贷担保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创新和深化银政银企合作,通过举办金融超市、推行金融顾问制度、中小企业金融专项服务等措施,向银行推荐成长企业、创新项目、重点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选择一批有技术、有市场、有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指导和政策鼓励,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联合债券。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简化流程、优惠利率。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服务,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创投引导资金和推行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向科技型企业集聚。
缓解民营经济发展要素瓶颈制约。解决“用地难”问题,重点要在盘活存量用地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施“腾笼换凤”,有序转移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腾出用地空间。解决“人才紧缺”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努力。政府要搭建人才招引平台,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帮助解决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规范和推广技能考证,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工人;企业要加大人才方面投入,以待遇、感情、股权等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企业家队伍。要把民营企业家培养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分类指导,因人施策,提高实效。完善企业家培育机制,在培养对象上,重点加强“二代”接班人、科技创业者、中青年企业家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实行政府资助和企业出资相结合,开展高校合作、高端讲座、境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企业战略、资本运营、品牌建设、走出去、企业文化塑造等方面内容,努力打造一支熟悉国内外市场、具有战略眼光、管理水平先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
关键词: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江苏
“工艺美术的历史相当悠久,它伴随着人类的起源而产生,虽然远古时期人们的用品相当粗糙,但为人类生活的方便而设计、制作的各种物品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1)民间工艺美术以民间手工技能为主,民间工艺大师们掌握着技艺和制作秘诀,当他们专注于一件工艺美术作品时,可能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创作的价值体现不仅凝聚了民间艺人的娴熟技艺,还体现在惊人的原创力上。江苏民间工艺美术具有鲜明的地域风格特征,拥有大量技艺精湛的工艺美术产品,融入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中,包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它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反映了长江流域特有的人文、民风、民俗等传统工艺的生产活动。
一、江苏民间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概况
江苏省位于东部沿海,长江、淮河的下游,其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和浓烈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美术风格。在这些民间工艺美术作品中,有生活器具,也有侧重实用性和使用功能、装饰功能的器物和饰品,可以说,这些带给人极大欣赏性和精神愉悦的民间工艺美术作品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需要。“众所周知,工艺美术行业生产不同于一般性的工业生产,它既包括大量艰苦的艺术劳动艺术创作和技巧运用,又需要提高艺术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适应市场。”[2](136)江苏的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最初是老百姓为生活所需而创作的实用品,后来在现实生活中逐步形成了符合民众审美需求的品种繁多、工艺精湛、传承久远的且地域特色鲜明的产业,最终遍及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衣食住行到四时方物,蔚为大观。例如宜兴的陶瓷、紫砂工艺摆件、南京的云锦、绒花、剪纸、空竹、绳结、南通的不同风格的扎染、彩印、蓝印花布、手工编织品、织毯、无锡的泥塑、陶塑玩具、扬州的漆器、金属工艺制品、苏州的玉作手工业、刺绣等。伴随江苏地方经济和文化的演变,一些工艺美术品原本作为日用品正逐渐丧失其实用价值,变成以审美、装饰功能为主的工艺品,因而被赋予了新的审美价值,这些丰富多彩的民间工艺美术似一个博大精深的海洋,它承载着劳动人民的赞美、热爱生活之情,也蕴涵着对未来希望的生活方式。
二、江苏发展民间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优势
民间工艺品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苏历史文化发展演进中扮演着见证人的角色,无论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或者其他领域,都是无法替代的。根据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数据统计,目前省级以上中高级职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江苏共有89人,其中平均年龄45岁左右,他们一直从事工艺美术创作,正在进行师徒传授的有53人。江苏民间工艺美术匠人积年累月的利用长江流域丰富的天然资源,依靠传统精湛的民间技艺,设计生产出大量实用性和审美性相结合的工艺美术产品。这些带有社会历史、民族传统和人类文化气息、蕴含着人们物质文明、精神生活的工艺美术产品,现在已成为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积极参与者和实践者,它将在人们的记忆中永远珍藏。民间工艺美术有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和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工业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和人类需求、价值观念和审美取向。在实践的生活中,必须把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历程与其内在的决定性因素——工艺美术与民间工业的发展盛衰密切相连,江苏的传统工艺如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始于宋代,盛行于明代后迅速发展至今,名匠辈出,所遗留下来的产品不仅仍为人们所珍藏,且在当代文化审美语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江苏省民间传统工艺美术文化产业还具有显著的地域特性,逐渐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出现,又如在全国影响深远的苏州刺绣、桃花坞大街的木版年画、缂丝织造、御窑金砖制作,南京的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金珀锻制作、南通的蓝印花布印染、扬州的漆器髹饰、无锡惠山的泥塑、连云港的水晶等。其中苏州的刺绣、无锡惠山的泥塑、宜兴的紫砂陶艺、连云港的水晶等工艺产品已具备了产业化、产业集群的规模。近几年来,江苏政府对民间工艺美术产业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致力于多元化、精品化、一体化的系统的民间工艺美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服务。同时,各地政府大力倡导具有民间特色的手工艺品协会和生产园区的成立,便于得到政府资金、政策、信息资源的支持,有利于加强民间手工作坊村的统筹建设,扶持起着龙头作用的民企发展壮大、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工艺美术产品,通过多元化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库的建设,进行多元、整体的布局和开发,逐步推出了品种繁多、地域鲜明,具有无限发展空间的民间工艺美术品系列产品。例如被文化部命名为刺绣“民间艺术之乡”的镇湖高新区,有近万工艺秀工,其中聚集了300多家民间刺绣工艺产业的民营经营户,他们中200多人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成为一支以刺绣作为乡镇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力军,是“苏绣”产业基地的代表;以民间传统工艺著称的东渚镇,汇集了上万名制作红木器具、玉石雕刻、刺绣的民间艺人,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生产体系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艺街”。在这些传统的民间工艺地区,大大小小手工作坊式的产业模式,汇聚成了东渚特有的人文景观,形成“前店后坊”的独特风景,包含着浓郁的地方气息,又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生产了许多具有时代气息的民间工艺品,使人身居其中乐而忘返。
三、江苏民间工艺美术产业化的发展障碍
“工艺美术的发展表明: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通过所获得的技能和智慧,以表达自己的方式来解释自己的历史。在漫长的工艺美术创作活动中,人类不仅提高了对各种材料的加工技术和把握能力,而且造就了自身的审美观念和创造意识。”[3](100)工艺美术是我国民族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民间工艺制作在江苏已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的民间工艺品既是民族文化艺术瑰宝又是日常生活用品,民间工艺品因人们的物质和审美的需求而产生,多数是民间艺人直接创造的,随着人们风俗习尚、审美水平的不断提高,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多元化、个性化的审美方式要求不断开发、研制、创新更多民间工艺美术品,但是目前产品的市场创新观念模糊,此外,在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下,经济与文化失衡的现象屡次发生,部分生产民间工艺品的民营企业之间大打价格战,有些企业因此急功近利,目标转向生产成本低、做工粗糙的低廉工艺美术品产品充斥旅游景点和地摊,导致大量传统民间工艺品的质量下降,仿制产品、劣质货大量蔓延市场,结果造成产业优势不断下滑。任何时候,市场都是产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柱。近年来,伴随着江苏旅游业的发展,民间工艺美术品的市场随之不断的壮大。但从宏观上看还是薄弱,市场竞争目标不明确,创新力不够,导致精益求精的民间工艺品和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对称。相反质量一般、价格低廉的产品却到处泛滥,从某种意义上许多和旅游纪念品等同,失去了作为工艺品的升值空间及收藏价值,结果既限制了产业市场的开拓,也限制了这一产业化创新发展的进程。“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它是由诸多自然、社会因素决定的,与经济和科学技术紧密关联的。经济和技术的一体化以及文化的全球化既给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产业化创造了机遇,也给传统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带来了难题。许多有久远传承史的工艺美术种类遭遇市场淘汰而面临消亡。”[4](211)目前,江苏一批技艺精湛的民间老艺人寥寥无几,面对传统民间工艺产品市场的萎缩,再考虑传统工艺的创新,绝非易事。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原有的民间工艺美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缺乏其应有的市场,民间艺人必然就会减少。民间工艺美术没有了传承,也就面临着失传和灭绝的窘境,如南京制作秦淮传统手扎花灯的艺人已所剩无几,从事曲艺、杂耍娱乐活动民间艺人也日渐趋少。同时,今天的年轻人对于一些精湛的民间技艺不感兴趣,原有的手工生产模式也在遭受着市场经济的冲击,严重阻碍了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传承。“民间工艺与民俗活动结合密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的吃、穿、住、用、行、娱乐,样样离不开民间工艺。民间工艺在岁时节日、人生仪礼、祭祀供奉等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5](15)目前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自身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江苏没有出台关于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发展的既定目标和合理规划方面的文件,对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产品的研发没有系统的布局和规划,缺乏高效率的运作机制、生产园区及产业链接简单。产业链中的资金、人才、技术、融资环境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形成良性循环。
四、加快江苏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改革开放后,许多原有的工艺美术国企单位进行了改制,涌现出大量的个体、私营的手工作坊,与此相适应,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出现了具有现代文化管理机制的民间工艺美术企业。目前,江苏一些民间工艺美术已纷纷走出乡镇,积极融入时代文化元素,政府对促进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的技术和文化进行鼓励,不断提升民间工艺美术品的技艺和水平。在工艺美术生产园区和集聚地建立产业研发中心,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提高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的劳动效率。如南京云锦的生产,南京云锦是江苏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明末文人吴村梅描写南京云锦“江南好,机杼夺天工,孔雀妆花云锦烂,冰蚕吐凤雾绡空,新样小团龙”。“南京云锦因绚丽多彩,美若云霞而得名,至今已有一千五百多年历史。南京云锦的技艺虽然达到了中国古代织锦传统工艺的高峰,但是,由于还是纯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生产成本高,产量低,其生产水平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进程。”[6](161)因技术繁复、工序杂多,南京云锦的生产、销售正急剧萎缩,现在通过电脑设计云锦纹样及机器织造技术的智能化运用,缩短了制作的进程和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在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中具有个性化的工艺品才能成为艺术品、才具有流传、传承的价值,只有流芳百世的精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我们必须让民间工艺美术与市场有益结合,彰显出民俗的文化特质,找到与当地民俗文化发展创新的最佳契合点,才能使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获得不竭的动力。“不同层次、不同档次的产品,其设计和制作所依据的原则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工艺美术品的创造和纯艺术不同,不能只从创造者的自我表现出发,而要考虑市场效果。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一件只能看而根本卖不掉的产品,不能算是成功的产品。”[7](8)近年来,江苏传统民间工艺美术产品中拓展出一些新工艺品类开始风靡国内外市场,如饱含传统元素的“中国结”、仿古器具、藤制的日用品等,均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同,它们借助当地民间工艺美术的吉祥文化特质,融入了产业化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收益,这种产业化的生产形式带来的市场效益说明了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提供给工艺大师们新的思维方法,不能忽略时代的要求。江苏的民间工艺大师们也意识到艺术生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导致民众审美趣味的改变,不再推崇富丽张扬的工艺品,而是追求质朴、自然的民间工艺品自身的形式美,一般不作过多的修饰。崇尚从大自然中提取色彩、线条、形体和律动,表现出心灵和自然的契合,追求自然质朴的随意性;在材料上以天然材料为主,大都是带有环保意识的自然物质,如纸张、石头等,充分地开发和利用本土资源优势,以传统的手工方式制作体现出材质自身的肌理、纹饰等,充分保持其自然形态特征,歌颂对生活的情钟,创造了沁人心扉的清新的艺术美。因此,时代审美的需求是第一的,明确民间工艺美术产品的目标,提升产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有效地拓展国内外市场是不可缺少的。如江苏地处长江流域,其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和浓烈地域特色的民间艺术风格,旅游资源丰富。民间工艺美术可以与当地的旅游资源整合,鼓励一些民营企业和民间艺人共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产品,打造鲜明、专业、个性化的民间工艺美术品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手工作坊对外示范开放,建立覆盖全省的富有民俗特色的品牌民间工艺美术品网络系统,促进带有江苏地域性的工艺美术产品产业化的进程。拓展江苏地域性传统手工工艺美术品的普及、促使民众更新观念都来关注、关心江苏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进程,使江苏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家喻户晓,为产业的发展奠定市场和经济的基础。在当下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放眼未来,使民间工艺产业化资源的发展、配置最大化。例如可以借助新媒介传播、宣传的优势,各种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刊的强力推进,公共场所、地铁站、公交站、民间工艺美术馆及博物馆的宣传、展示,大型的商务、文体活动,不仅仅是民间工艺产品的展示,更多的是其背后赋予的地域特色及深厚的文化内涵。如建设夫子庙民间艺术大观园、江宁民间艺术交流中心、冶山镇民间艺术活动中心、南通民间艺术馆、南京民间工艺美术馆、玄武湖街道民间工艺创业园等,对宣传江苏民间地域文化,提升工艺美术产品的文化品位,塑造高端的特色品牌形象,拉动整个文化产业链的良性循环,以此提高普通百姓对民间传统艺术价值的认同,增强地域文化竞争力。
结论
“传统工艺美术以手工技艺见长,在大工业生产甚至高科技主导的现代社会,面对大众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有的传统工艺美术品在形式、风格、趣味诸方面,已不能适应当代人的生活和审美需要,因而创新成为其必然。”[8](70)江苏民间工艺美术的创新发展研究,是一个复杂且持续的课题,需要几辈人不断地孜孜耕耘。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首先要处理好文化和经济的关系,通过文化产业创新解决江苏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优化城市文化产业结构,强化民间工艺美术用品的设计创新,充分发挥好江苏优越的人才市场、丰富的社会资源及民间传统文化和地域资源等条件优势;要处理好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关系,在充分继承、吸收传统民间工艺美术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增强本省品牌意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江苏创业,使江苏民间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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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发展的地域性差异根据运河的流经区域,苏南运河区域包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苏北运河区域包括徐州、宿迁、淮安、扬州。从目前现状来看,苏南与苏北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是显而易见的,亮点基本集中在苏南地区,长江以北仅有扬州被列入。而历史上苏南苏北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并没有今天这样明显。扬州的民间工艺美术早在汉代就已名震八方,明代扬州艺人周翥首创了以金银珠宝、翡翠玛瑙、水晶玳瑁等高档材料雕成的山水、人物、花卉、亭台、翎毛嵌于檀犁漆器上的‘漆器镶嵌’工艺;扬州漆器是清代扬州两淮盐政的重要贡品,以清宫档案乾隆十五年(1750年)、三十六年(1771年)、五十四年(1789年)两淮盐政‘进单’所记为例,扬州向清王朝所供漆器,就有紫檀周制、螺钿镶嵌、雕漆、彩漆、填漆、洋漆、彩勾金等各种工艺漆器,其地位并不亚于当时的苏杭。
(一)区域文化、经济基础、发展理念上的差异
区域经济的发展易受区域文化中滞后因素的掣肘。近代工业的发展是苏北经济被苏南正式拉开的分水岭;而改革开放初期,对新形势、新观念接受程度上的差异,再次拉开了两地经济水平的距离,由此也影响和制约了对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理念的认知。苏北作为汉文化的发源地,地域性格雄豪大气,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讲究体面、排场、义气,但变通不够;造成经济形态一直以自然经济为主,观念相对封闭,眼界相对狭隘,竞争意识不强。表现在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影响上,市场推广意识不浓,缺乏吸取先进经验的魄力,创作观念陈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传统,但缺乏一种与时俱进的眼界,这种相对落后的观念成为苏北运河区域民间工艺美术发展的短板。苏南地区源远流长的吴文化,使苏南地区的人文思想中具有了非常深厚的中庸智慧和务实包容的市场竞争意识。这种开放的心态和思想带动了观念、文化等的不断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富足,也形成了收藏和投资艺术品的地域传统,大大带动了该区域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由于经济基础的雄厚,苏南民间工艺美术产品呈现出重材、重艺、重品的特点,在创作理念和产品品质上与苏北差异显著。
(二)市场价值重视程度的差异
传统文化的影响,使苏北地区形成了“重农轻商”、“重义轻利”的地域观念,在民间工艺美术的创作上,虽然保留了传统的技法,但缺乏合乎当前需要的创新性探索,如邳州岔河镇良壁村王如坤的蓝印花布,制作技艺和程序传统,风格淳朴,但却迟迟打不开市场,其原因既与其工期较长、产量有限有关,更重要的是,在形式、题材等方面,相比较于技艺精美、形式多样的南通蓝印花布,差距一目了然。苏南运河沿岸自明清以来,即商贾云集,新兴的市民阶层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富商大贾们附庸风雅,以竞相收藏书画、文物为能事,书画作为商品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促进了民间工艺美术创作观念和技巧的不断翻新,形成了苏南民间工艺美术精致、细腻、高品质等艺术特点,如苏州檀香扇以其高档的材质、复杂的工艺、独特的芳香一直为文人雅士华美精致的怀袖雅物。对于市场价值的重视程度是决定民间工艺美术存活与发展的关键,从二者的发展轨迹可见,苏南运河区域的适应和转换能力明显强于苏北,这与苏南深厚的区域文化积累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申遗成功后江苏段沿岸民间工艺美术发展思考
(一)发掘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地域特色与功能
地域特色的塑造,在苏南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进程中已形成一定的基础,这首先取决于于苏南运河周边历史形成的坚实的经济基础,使民间工艺美术呈现出种类全、工艺精、功能多等特点。如常州木梳竹蓖,素有“宫梳名蓖”的美称,造型新巧,吃发均匀;其选材精良,多以百年老龄黄杨木或石楠为料;工艺复杂,要经过煮坯、劈齿、磨齿等二十八道工序制成。可见,民间工艺美术生存与发展必须是建立在艺术特色与实用功能兼具的基础之上,很多传统的民间工艺美术在当代语境下无法获得市场的认可,不仅是因为当今消费者审美需求发生了变化,工序冗长、功能单一、工艺粗糙等现实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民间工艺美术的准确定位
当前,民间工艺美术面临生存窘境是一个普遍现象,即使在苏南运河周边区域,也同样存在,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工艺美术逐渐销声匿迹,且传承人技艺上与前辈相差甚远,需要很长时间的淬炼。对此,除了大力加强传承人的培养之外,还应加强对民间工艺美术的准确定位。民间工艺美术的生存空间应主动适应不同的文化生态。如历史上淮安手工业兴盛,被誉为淮安特产,有的还被列为贡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淮安的地理位置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满足和适应漕运者、商人、官吏、士兵等的需要,当地酿酒业兴盛,由此带来了铜器制作的繁荣;由于人口流动性强,蒲草编织和木器业获得了发展,成为了当地独有的手工艺形式。明代扬州江千里制作的螺钿杯,精致细腻,广受文人雅士欢迎,有诗为赞:“螺钿妆成翡翠光,紫霞秋澈婺州香;形神俱美真通太,假寐仍期到梦乡。”此二例虽然久远,但说明一个问题,即只有根据市场需要所生产的产品才具有生命力。这需要当今的民间工艺美术从业者们顺时而变,从地域、市场和艺术特色进行调研和定位,找出合理的对接途径,而不应盲目模仿或创新,尤其要防止特色泛化。
(三)寻找苏南苏北民间工艺美术的互补性
苏南与苏北的民间工艺美术也可借鉴南北经济结构互补的经验和方法,实行产业联动,优胜劣汰,开拓创新,共同发展。但艺术风格上的互补不是折中,而是应汲取各自优秀的创作理念,推陈出新,拓展创作思路,达到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目的。徐州新沂草桥的大柳编文化,以原材料的天然性与手工制作相配,不仅展示出材质美,也体现出了技艺美。这种具实用功能,又具形式美感、材料原生态的工艺品,既符合当前正在倡导的生态设计理念,又展现出了民间工艺美术的文化情感性。苏南运河区域的民间工艺美术一贯强调技艺的细腻精致和材质的精美上品,散发出一种小众情感,但自然特性相对缺乏。当今的消费人群流动性特征明显,市场需求呈多样化趋势。是否可以在创作生产中有目的地对象化,通过材料、工艺的变化,降低原本高档的工艺品成本,从而使产品具有普适性;同时,在保持技艺、材质的前提下提高产品的自然性特征,使高档消费人群感受到天然醇香,这也许能作为民间工艺美术可持续性发展的途径。另外,极端重工重料的价值认识不应再成为创新的圭臬,应强调应时应世的艺术性和装饰性。苏南民间工艺美术历来强调对于材质的追求,但在当前高档材料来源匮乏、成本快速上涨的背景下,一味追求奢华名贵的材料和繁复多变的工艺技巧已不是普遍性的市场需求;而苏北人文情感浓郁的民间工艺美术产品却能唤起当前人们对田园乡土情调的向往,这种新的需求若能被有效利用,必将会成为一条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途径。
(四)引入高校人文科学的研究资源
第一,引进高校研究人员与地方合作,建立江苏段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文献资料库。江苏段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形式存量丰富,目前,除了各地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文化传承人之外,民间还散佚着众多的文化形式和艺人。当然,对于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也不能面面俱到,需要进行细致筛选和系统归纳,将那些真正具有文化价值的文化种类纳入到保护和发展的程序中来,包括文字的、影像的、图形的、声音的、观念的档案。这对于江苏段运河周边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非常必要。第二,利用高校资源,针对某些领域进行专项研究,探讨其发展的可行性和在当下的文化适应性。江苏段运河沿岸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丰富,做好文献资料库已是一件工作量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种文化形式或艺术品种作专门的研究,因而就必须从各种类的特点以及在当前环境下的文化价值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立项和研究,尤其是对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地区,如苏北的县一级区域文化应成为关注的重点。通过高校研究人员细致发掘和梳理,结合当下趋势,寻找发展对策,有助于使很多不适应当前文化语境的民间工艺美术种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第三,根据市场,高校与地方联手研发新的工艺美术种类。高校的特点在于研究能力强,但市场把握方面欠缺;而地方则熟悉市场,但缺乏专门专业的研究人员。因而,完全可以利用二者的互补性进行资源的整合。当前,很多工艺美术种类因不能完满地实现“文化适应”,处于萎缩和消亡的境地,但其中亦有很多工艺美术种类具有很强的艺术价值,只是因为理念、材料、技术等方面的不适应所致。对此,应组织高校研究人员根据市场进行针对性研究,进行技术上的提升,材料上的取代等,从而能使诸多民间工艺美术种类获得继续生存的可能。
(五)努力锻造民间工艺美术的地域文化产业链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
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18.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