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2: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国内形势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摘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内控管理经验,这对于正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金融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内控制度;借鉴;提高;内控水平
1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因此国外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对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第一监控部门,因此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
(3)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银行业务的性质要求银行每一项业务至少应有两个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达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效果。
(4)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银行以安全经营为本,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为此,国外商业银行都设计了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这突出表现在贷款管理和外汇交易控制上。
(5)高度的电脑化管理。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现代化,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电脑在内部管理上的应用,以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
(6)合理有序的内部检查制度。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分行的检查,包括按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专题报告,以及召开分行长座谈会听取汇报等等;二是总行审计机构对分行的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三是银行内部的自我日常检查以及聘请外部会计师查帐。
2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
(1)重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局级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实行一级法人制,在现行体制和经营机制下,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但近几年新成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银行发展方向,重大业务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实行对总行法人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总行对稽核工作的垂直领导。
(2)商业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分段授权问题,以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资产风险不易控制。
(4)加强银行内控电子化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银行业务的日益现代化,要求银行内控手段更加有效率、更加安全可靠。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管系统和电子网络系统,影响了内控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在银行电脑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待提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存在差距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和完善金融业创新机制,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商业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的产生大多是由我国的政策保护而取得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政策的进一步松绑,国外银行的进入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优势产生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势必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而如何保持住商业银行的持续竞争优势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一)治理结构因素
1.组织结构不合理。现存的银行机构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部门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风险和责任谨小慎微,而对谋取局部的自身利益则违规操作,暴露出从内部而来的机制风险。对基层行贷款权的上收,严重扼杀了基层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种贷款项目的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批,延误了基层行良好的投资时机,而上级机构为平衡社会关系指令发放的贷款,下级只能听命,如此导致放款项目的评估、决策和运作出现偏差,背负巨额坏账或亏损。
2.制度不合理。在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下,国有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银行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使得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制度特征。从人的角度看,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控制往往是通过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共谋而实现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成熟,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
(二)整体经营素质因素
1.资本充足率低造成流动性风险较大。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是资产安全性的衡量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以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平均值。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低、竞争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少,在主要依靠债务杠杆运作的过程中,银行的债务过高,即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必须留有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应付正常的提款需要。而政府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导致呆坏账严重,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低。
2.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狭窄。资产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状况、是否开展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都是衡量商业银行规模的主要指标。银行是一个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但在经营规模上我国商业银行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设备也比较落后,不仅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低,而且服务软件和专业人才的水平也亟待提高。
3.金融人才缺乏。国际金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既精通外语、计算机以及国际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东道国区位优势、人文状况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由于普遍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人才和经验,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能力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1.资金价格管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利率、汇率管制依然存在,长期的资金价格管制,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形成了利率、汇率波动无风险的思维定势,银行缺乏资金价格变动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不会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创新具有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当银行不能很好地预测、防范风险,势必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
2.中央银行监管的乏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效果不太理想。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比例监控与监测仅局限于几张报表,只是作了一下几种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不仅填报的数据真实性差,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汇总分析,缺乏硬性的考核办法和强硬的监管机制,无法迫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各种比率。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必要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比例监管只是应付,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使中央银行的比例监控、监测流于形式。
3.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商业银行深受其累。由于商业银行受命于政府,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最安全的客户,在企业亏损倒闭,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这些贷款便成为银行的呆帐或坏帐,无处可寻。
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1.组织结构创新。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发展的道路,为我国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组建控股集团,是组织结构创新的有效选择。
2.制度创新。应该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一是规范董事会的权利,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二是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决策责任制度来实现。
(二)提高整体经营素质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通过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压低银行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分拆、合并重组的上市融资方式募集资本金或准许其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尽快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适量注入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清理机构等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2.开拓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实现电子化技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开辟中间业务新领域,拓展国际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进程。适时把握混业经营商机,推动业务持续发展,进行服务品种创新,拓展会计事务、融通保管等业务范围。此外,还应开展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业务,发展保函、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等信用服务方面的业务。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学习欧美等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经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选拔高级人才,引进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人力资本。应根据人才结构现状、内部结构、发展需求以及人才使用的成本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渠道进行选拔、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与管理机制。
(三)创造外部良好竞争环境
1.推进利率改革,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利率市场化,银行把利息和客户风险挂钩,银行不必惜贷,当认为某企业预期风险较高时,可上调利率,使风险通过利率溢价获得化解。
2.转换监管主体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合理竞争。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合理竞争。
3.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改组,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活化国有资产存量,以有效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特色文化,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内审人员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当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应当在进行审计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而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还不够令人满意;此外,从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的权责也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效率较低。主要表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现有内审人员虽然掌握较多的懂财务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相关的现代管理知识,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职业道德不够。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内审人员在审计评价时不能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使审计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审计的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不规范规范的内部审计过程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体来讲,在审计准备的阶段,有些单位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只是凭借自身经验来主观地判断,而并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切实的风险评估,这样,一些高风险项目和环节就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的审计实施阶段,又由于缺乏质量控制的标准,导致内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难以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
(一)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部门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来讲,可以设立内审机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报告制度。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最高决策层下可以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与高层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这样可以使得其在内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让上层重视。从外部来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的指导、监管作用,在促进内部审计规范运行的同时,大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完善有关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完善,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内审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总结,来推广优秀的质量控制经验并对内审质量控制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再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备案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故意遮掩、袒护不予披露或披露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不彻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审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设置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性。首先,应实行内审执业资格制度,要保证录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都是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其次,在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时注重职业道德的考察,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录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考核来实现。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内审人员及时吸纳新知识。为确保培训事项的顺利完成,单位可规定内审人员每年要接受的强制性职业培训的最低时数,来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执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此外,在进行人员控制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例如若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也不大,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有助于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权责职责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上。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进行整个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时,应当把握各项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对这些关键业务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控制与监督。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运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与事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导复核、考核和追责等控制方法,在审计项目选择时根据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风险性的原则筛选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编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记录审计过程,这有利于追查内审人员的权责并为实施审计监察提供依据。
三、结束语
实行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首先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十分有利。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就会相应的在此方面的产生资金投入,从机构的设置到人员配置的资金投入相对于从外部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资金投入来说要小得多。从资源资金的角度来说财务预算支出方面能够减少一部分的开支。其次,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对提高审计质量十分有利,这主要由于外聘的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企业内部的局限,而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胜任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在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走外部化的发展道路,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笔者从内部审计外部化对企业发展所具有的优势出发,分析内部审计外部化在我国企业中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符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内审机构或者部门也就形成了一项固定的成本支出,加上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也是企业后续的支出增加。另外因为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生产技术的革新,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在人员配置上受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内审工作的成绩并不理想,内审质量不高的情况普遍存在。将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后,采用完全外包或者部分外包的形势,企业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投入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内部审计外包后,对重大的风险能够哥呢国家有效的进行控制,这有效的降低了企业损失的风险,对企业的收益的获得十分有利。随着企业内部审计投入的成本的降低,外包的成本效益占据很大优势,企业走内审外部化的道路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2.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科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因为内部审计的机构受企业领导的直接监管,在很多时候,内部审计工作要服从企业领导层的要求,这是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的主要原因。外部审计的机构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与企业之间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合作的关系,审计更加具有独立性。内审外包的审计人员不受企业经营者的直接领导,与其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审计范围会更加的广泛。从本质上说,外部审计的主题是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对审计费用合理的收取,与被审计的企业没有其他经济利益上关系,外部审计人员更没有人情上关联,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可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现代经济形式下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首先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不仅精通财务方面的业务知识更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职业素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单方面的重视经营业务方面的发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却予以忽视,使得内部审计方式方法陈旧落后,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跟不上时展的需要,这必然会对内部审计的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内部审计外部化后,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来自于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经过正规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具有一定的资质才能胜任审计的工作。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至少范围广泛,在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对于外部审计机构来说,他们的经验更为丰富,对不同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都有所了解,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同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在某些问题上能够为企业的管理层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经济信息。另外,外部审计机构的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是,其执业行为受法律部分的约束,同时也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的质量。
二、企业推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措施
1.选择合适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形式
加强内审与外审工作的协调。大多数企业在选择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时,都会选择部分外部化,采用共同协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审计工作。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熟悉企业情况的内审人员,并根据企业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人员共同开展内审工作。企业采用内部审计外部化,要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的相互协调。注册会计师测试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确定检查风险而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一是接受专门委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审核报告》。我们以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会计报表审计时的情况,考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不同审计目的下二者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方式和内容,更具有指导意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知识训练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知识训练。首先是要深刻理解组织目标,找准内部审计工作定位;其次要不断提高要不断提高自身内部审计业务的素质,因此,除具备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外,还要熟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3.选择正规的有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关键词:保险业;车险;定价;精算
一、我国车险定价发展及现状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的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监管的重点也从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转移到了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此,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定期向公众传递各保险公司资信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
内容摘要: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赊销是主流的贸易方式,而在赊销结算方式中,企业面临着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加快资金运转的难题。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欠款指数不断攀升,我国的出口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国际市场环境。国际保理业务以其有效保障赊销贸易畅通,促进企业资金高效运转而吸引企业的眼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小规模的保理业务团队来提供保理服务,这种单一的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国际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赊销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保理商在国际和国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一项贸易服务综合性产品,在国外也被称为应收账款买断、应收账款承购、保付等,通常是指在以赊销或承兑交单(D/A)为贸易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保理服务机构等。目前中国地区有二十多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保理服务,规模均不大,且保理业务在银行内部一般被认为是银行的“副业”,其服务能力和业务品种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中国地区已成立了数家专业的保理公司,但由于缺乏银行背景,在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银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作用
保理于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入我国,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2000年以前,我国保理业务处于市场起步和培育阶段,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增长,并开始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有18家。根据FCI资料,2000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合计为212亿欧元.2006年为143亿欧元.2008年逾550亿欧元,一跃成为FCI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全球排名第一的地区。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潜力仍然较大。据世界银行统计发现,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之比约为2.93%,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甚至达到了15%。2008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GDP的1.78%,表明其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保理有利于企业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在赊销方式下,卖方销售货物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卖方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无力支付或无理拖欠货款时,保理商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商将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无条件支付货款,且对卖方无追索权。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赊销方式下应收账款的商业风险。其次,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买断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来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融资银行在购买应收账款时着重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历史履约记录等.而不过多地审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通常也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再次,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货物买卖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卖方之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绝大多数的买方不愿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卖方接受赊销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由保理商来承担,保理商定期催收管理应收账款,有效地帮助卖方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来开拓市场,获取利润。最后.保理业务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信息的内部化和不透明使中小企业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金时无法向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信息,以证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保理业务主要依据贸易双方综合财务状况、应收账款的历史履约记录,付款记录和违约记录等来判定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对抵质押等担保条件要求较少,因此保理业务更适合于难以提供抵押品或保证人的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融资改善财务报表,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上都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
二、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
(一)保理公司模式是国际上保理业务运营的主流模式
在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中,商业银行一般选择以下模式之一来运营保理业务:
1.成立附属的保理公司;
2.成立银行内部的保理部门;
3.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保理公司。
在国际上.附属子公司模式是商业银行运营保理业务的主流模式。例如,美国富国银行旗下的富国贸易资本公司(WellsFargoTradeCapital),日本瑞穗银行旗下瑞穗保理公司(MizuhoFactorsLtd).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BNPParibasFactorSA)等。
我国内地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有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招商.民生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还有汇丰(中国)、渣打(中国)等外资法人银行。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f),保理业务运营模式均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运作.无一家采用保理公司模式,和欧美等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保理业务运营模式较为单一。
(二)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务的共同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后,可通过保理公司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分享更多的收益。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中介服务,能获得较高的服务佣金。保理公司可按照其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催收、资信审核、提供融资等逐项或合并收取保理手续费,通常为发票金额的05%一2%,同时,在提供融资时还收取融资利息。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外贸进出口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也逐步恢复增长,预计2009年我国已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这些都给我国保理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专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丰富的保理产品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的收益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侧重于产品特点、贸易背景、履约记录、违约概率等贸易行为的分析,而较少侧重于企业的资金实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可以说,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借贷业务管理,而是兼顾了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两种风险管理的模式。设立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适当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同时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公司本身范围内,避免向银行传递。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保理业务为企业提供的是包括结算、担保.信用评估、销售账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甚至保险等多方面的服务组合,这种服务组合需要保理商拥有一支包括前台营销、业务处理、后台技术支持在内的专业化团队,并建立进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专业化电子平台。保理公司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打破目前内部的条线管理模式,打造专门的服务团队和服务平台,从而以更高的效率,更专业的水准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设立保理公司的有利条件
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和运作子公司的经验较为丰富。中国地区有多家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有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等子公司。随着这些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商业银行已积累了高度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综合经营的各项管理和运作经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一向重视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更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研究和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风险控制意识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为今后保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国内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定期披露资料,部分上市的商业银行还根据证交所的《上市规则》披露各类信息。商业银行普遍坚持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不隐瞒各类风险因素,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将公司重大信息告诉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透明度强化了外部监督和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
三、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竞争优势和风险控制
(一)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公司的战略目标应该是能够为企业提供多层次保理服务、有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的专业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在创立初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专业保理公司运营模式,结合商业银行积累的保理营运经验,以稳健经营和开拓创新并举来开拓市场,侧重产品开发,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细分客户来确定目标市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追求在特定市场上的领先和创新,树立公司品牌。
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主要有三类:国际双保理、国际单保理和国内保理。保理公司的服务对象可主要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并兼顾大型企业的保理服务需求。
中小企业公司数量多,规模较小,交易对手相对固定,企业运营和账款管理能力较差,风险评级相对较低,资金压力较大,难以获得银行授信,需要包括资信调查、账款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在内的一系列服务。从保理业务自身特点来看,中小企业将是保理业务最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
大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易于取得银行授信,交易对手较多,账款管理水平较高,主要需要保理服务满足其进行风险管理和买断应收账款的要求,通过保理来调整其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
(二)保理公司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在公司实力、人力资源、客户基础和同业合作渠道等方面有着很多的有利条件。首先,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一般为商业银行ioo%控股或绝对控股,股东实力雄厚。商业银行为设立保理公司一般均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本金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务领域和保理业务领域从事业务多年,积累了一大批懂金融、懂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来的业务运营和开拓,已形成了广泛的保理业务客户基础,同时商业银行雄厚的公司客户也为保理公司构建了更为深厚的基础。最后,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已建立起了全球合作的网络。商业银行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广泛的同业合作网络使未来的保理公司能够为客户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提供全面支持。
(三)保理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保理公司在运营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买方信用风险。如果保理公司高估了买方的资信状况,对履约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就需要承担因提供了买方保理额度而履行垫付资金的风险。二是卖方履约风险。保理公司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一般不要求卖方再提供额外的担保。如保理公司买入应收账款后,发现卖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卖方存在未按期交货等合同违约情况,买方保理商就不再承担付款担保责任,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就会有损失的风险。三是应收账款的合法性风险。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债权合法转让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公司依法实现收款权的前提。一旦应收账款本身不具合法性,保理商的收款权也因前手权利缺失而无法享有收款权。四是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买方保理商本身资金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保理公司作为卖方保理商将有可能无法从买方保理商处获取足额担保付款。存在买方保理商破产,形成保理公司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一)预算编制存在缺陷
科学的经费预算体制是编制部门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单位预算方法都没能与时俱进。因为受到技术以及利益等相关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预算依旧是以上年为基期,而没有按照“零基础预算”或“绩效考核预算”这些更为科学的方式进行预算,使得相关部门的预算结果出现偏差。另一方面,编制部门和相关的审批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管理,这使得预算的各项收入与支出之间的信息出现漏洞。
(二)部门预算管理意识较差,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国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深受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忽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为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作用只是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确保资金的稳定供应,而不需要进行详细的预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普遍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意识。这也使得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严谨,编制方法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预算编制无法有效的在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预算。
(三)预算管理人员职业技能缺乏
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更新,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预算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使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其预算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单位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预算管理人员缺乏全面而系统的职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新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具体落实。
(四)预算监管力度不够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就会使得预算体系的具体运用无法落实。整体而言,预算管理的监管力度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内部的监管力度不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设立相应的预算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有效配置,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无法更好地进行协调。第二,外部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要确保资金预算的科学合理,避免资金的不必要浪费与挥霍,就要确保管理体系的公平、公正。现阶段,国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极少实行第三方管理方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也不能有效监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预算管理体系的发展。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注重对结余资金的监管,针对结余资金过多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缓其下一年度的相关预算,让其先对结余资金进行调配。同时,对预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肆意增列支出。单位年度项目预算一旦被批复,就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如果遇到突发问题再做合理调整,并要根据项目预算的审批进度及时报批。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意识
首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对预算监管方面的意识。通过领导者来提高相关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力度,以确保预算结果的准确无误。其次,增强单位员工的整体预算管理意识,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员工深刻体会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以此来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最后,加强收支审核制度,避免单位资金被随意浪费局面的出现,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关乎整个单位部门的预算管理水平,是确保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的基础。以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预算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行政事业单位可定期组织对预算管理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还可通过讲座来加强宣传。相关人员在开展其工作之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与检测,增强其业务水平。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可借鉴其它单位或公司的先进预算管理体系,聘请优秀的相关管理人才,并积极培养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人才,以此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力度
第一,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监管体系,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部门等都可以发挥预算实施中的监管作用,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保证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第二,在预算过程中对资金的应用效益,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对单位的资金应用效益的考核评价,反映了资金预算编制水平的高低。如果考核发现其单位部门的资金在具体的使用中与预算结果存在很大出入,就可对预算编制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结束语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将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信贷模式及其风险
经销商既是汽车的销售者,也是信贷风险的管理者。银行在与汽车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的同时,也为经销商的信贷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
1、银行对经销商的选择风险。银行在没有切实了解经销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仅凭经销商存入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便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经销商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美化借款人条件,使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银行与经销商的利益冲突。汽车经销商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是导致银行与经销商出现利益突出的根本性原因。经销商为了获取丰厚的售后服务利润,便不会考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间客式信贷模式及其风险
该汽车信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以上两种模式中的不足,具备贷款售车程序简单、服务到位、操作规范等优势。但是,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起步较晚,尚不具备丰富的经营经验,并且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其经营规模难以扩张,短时期内无法得到快速发展。然而,从发展远景上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汽车消费环境的日益改善,势必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充分发挥其汽车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优势。
汽车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以提高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有效性。首先,执行岗位责任制。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将总责任经层层分解之后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会计、财务、信贷管理、计划审批、风险管理等各部门应当构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对授信额度、利率、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其次,建立个人消费贷款档案,完善资信审查和贷款签订手续。
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对客户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经办人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流程进行督查,防止其出现道德风险;再次,落实企业消费贷款合同的复审制度,加强信贷合同管理,杜绝出现无效合同。重视贷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掌握客户的还款能力,将客户违约风险降低最低;最后,建立不良贷款催收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准确判定已经成为风险的贷款,并加大贷款清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
(二)规范汽车信贷市场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为了有效规避汽车信贷风险,应当从规范汽车信贷市场做起,为汽车信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大汽车信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出台和执行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首先,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政府监管部门相联合,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家应当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改善当前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状;其次,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问题,帮助汽车金融公司远离尴尬的经营境地,扶持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壮大,成为汽车信贷的重要主体;再次,针对汽车信贷市场现状,应当继续创新信贷模式,如汽车信贷证券化,通过丰富金融工具以创建新的信贷模式,合理规避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