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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例解
其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业年金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集团公司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员工甲某、乙某是刚入职的毕业生10月工薪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即:员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7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10%的税率缴税=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4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员工薪金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虽然工资薪金及缴纳年金不变,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公告》规定:甲员工需计税部分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税基降低了200元,同时税率由10%降低到5%的档次,即500×5%=25元,两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业年金公告》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2010年10月少纳税20-0=20元。新的《企业年金公告》为低收入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
其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企业年金公告》9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其三,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2]某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为职工丙某缴存企业年金12个月累计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公司为其缴存的企业年金部分均未扣税,如何补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年金公告》9号规定,补缴以往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税的计算,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丙某去年计提企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减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当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合计2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40×20%-375=-87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公告》9号明确,应纳税额如果小于0,则应适用税率5%,而不是2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40×5%=72元。为此,《企业年金公告》9号解决了当月工资收入高,年金企业缴费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个税处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国家强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外,又提供了一份一定程度的额外退休收入保障。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在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等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方面还存在有诸多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征管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分析。
一 、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依据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一种主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明确规定应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2011】9号国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上述四种基本情况之一的免税项目,因此应该对其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方法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因此,在对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对其在个人缴费部分和在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计征处理方法是有所不同的。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说明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税时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必须并入个人的正常薪金中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694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能与职工的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同时,在9号《公告》中补充规定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对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上述两者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当月个人工薪所得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国税函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A】 ABC公司的职工张某2012年5月工薪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000元,该公司建立有企业年金制度,该月份实际记入张某个人年金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企业缴费部分400元。则张某5月份的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5000-1000-3500)×3%-0=15元
分析:依据规定,张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3900(=5000-1000-10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00元(3900+100),即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100元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需要计入到张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公式中,5000元为张某当月的工薪;1000元为张某可从工薪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的金额;3500元为新所得税制的个税免征额标准;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5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5000元﹥3500元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5000元大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故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计算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的个税
400×3%-0=12元
分析:公式中400为入张某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金额;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4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5元+12元=27元
【案例B】假设张某的月工薪为3000元,为计算方便,其余条件不变。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3000-10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00(=3000-10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无需对此部分缴纳个税。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 优惠 国外经验 建议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涉税环主要包括缴费、投资和给付环节。
1.缴费环节指企业或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缴费环节。涉及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作为当期收入的一部分缴纳所得税
2.投资环节是指用所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关注的问题是养老基金从事金融投资的收益能否免税或延税。
3.给付环节是指职工领取养老金的环节。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核心议题是职工领取养老保险金是否作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国家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越来越深化,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对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缴费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6月颁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赞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第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赞.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趣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由此可见,我国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优惠力度不大,很难真正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2.缴费环节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缴费阶段个税征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投资环节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模式,企业和职工缴费直接纳入该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中,账户管理人将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计入该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环节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所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收益不纳税。
(2)个人账户利息所得: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个人账户按个人储蓄实帐操作,所以对个人账户中的利息部分等同于城乡居民储蓄利息,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给付环节的税收优惠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激励因素,其影响和意义不容小觑,但在实际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税收立法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多是以政府或税务总局的决定、通知、复函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没有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专门的法律法规。
2.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部分以内准予扣除。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据了解各国的扣除比例为:德国10%.美国15%.加拿大18%。由此可见这一优惠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目的,是我国企业年金难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3.税收优惠缺乏严厉的监管
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发展慢,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征管及税收优惠资格进行统一监督,使部分企业钻法律的漏洞,对企业年金进行不规范操作,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三、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一)确定企业年金税收法律
只有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法律,才能使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制度有法可依,提高税惠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具体来讲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一下几点:
1.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在投资环节、给付环节的优惠比率,改变我国现阶段投资于给付环节税收优惠不明确的状态。
2.规定企业年金领取者的工作年限和年龄限制,防止年纪计划沦为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的工具。
(二)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力度
通我国应该逐渐加大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水平,提高企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让企业年金真正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大支柱。
(三)加强企业年金的税收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应指定专门机构定期对企业年的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能力,强化与规范税收稽收工作,有效打击企业年金操作过程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黄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初探,中国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J] .2007年6月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论文摘要】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 发展 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 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 历史 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 企业 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 经济 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 金融 、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 计算 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赵旭为某一大型企业的中级管理层人员,最近几年年薪已达72000元左右。2004年,其所在企业引入了企业年金制度。赵旭预计离退休年限至少还有20年。同样,关于年金制度,赵旭不太了解,因而据此咨询了税务专家意见。税务专家查询了相关政策,认为至少有两条节流途径。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个人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缴费,并且可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那么,赵旭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的部分为6000元。
这6000元的部分,可以免于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当年免征个人所得税额为:年金制前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年金制后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元。
在赵旭剩余的20年工作年限里,赵旭每年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年下来,这是一笔不少的收益。
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领取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假设赵旭打算在退休后20年中每年领取一次年金,那在这20次领取年金时,赵旭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相比在20年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赵旭已经节约了一笔相当大的货币现金流。这是节流途径一。
另外,在年金组成中,有一部分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根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也就是说,赵旭在20年后领取年金时,每次领取的数额,算上20年的利息,再加上这部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赵旭每次领到的年金数额,已远远不止是企业年金基金,还有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这是第二个节流途径。
举例而言,假设年金的长期存款利率为5%,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率为3%,即使在单利计算方式下,20年后,每年的500元在20年后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为1300元(500+500×(5%+3%)×20)。
事实上,关于年金的考虑,远远不止是它在纳税筹划上所带来的节流与增值效应。年金引进的更大意义,在于它对于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贡献。
我国目前养老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年金是职工自我增强养老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养老资金来源,可以说由三层防护网构成:自我积累部分,企业养老险与年金部分,及社会捐赠部分。
自我积累部分,既包括自身的储蓄存款部分,也包括中国传统中“养儿防老”,或者是时下更有保障作用的“养女防老”。这部分养老资金积累,储蓄存款部分收益太低。而且,几十年的存款实际价值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对于“养儿防老”、“养女防老”,则有太大的不确定性。
企业养老险与年金部分,即指职工在工作时期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
社会捐赠,既包括亲戚好友的捐赠,也包括社会的一些公益捐赠。但在我国现行背景下,既没有足够的能力普及,也没有相当的实力对养老保险合理补充,因而也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 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8,(1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