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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研究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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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第1篇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

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

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

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参见/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604.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第2篇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第3篇

关键词:音乐;声乐教学;情感

一直以来,声乐教学总是围绕着解决开喉咙、呼吸、喉头等技术问题来进行。传统教学中过于强调肌肉运动的技术能力,忽视了人的情绪性格等因素,造成技术的不全面,使专业的学习较为艰难。声乐学生整天努力练习的不是如何进步,而是忙于解决各种声音的毛病。许多声乐前辈和老师说。学习声乐就是建立好的“歌唱乐器”,就是“发声机器”的训练过程。然而这种单一的将发声技能作为声乐教学的全部的教学方法,是不能真正达到声乐教学效果的。声乐是技术和音乐的结合,它需要一个整体协调的状态,包括情感控制、咬字状态、心理稳定等方面,仅仅练习发声技术不但学不好技术,还会影响歌唱的美感。实际上声乐就是正确的说话,歌唱最终是表达感情的。歌唱的内容是歌曲的音乐情感和音调,其他的练习都是辅的。而且每个人对声乐技术的感受都是不一样的。而教师最终的责任就是帮助学生稳定状态,建立起学生个人的演唱技术状态。优秀的教师是不拘于某种教学模式的,而是通过合适的教学方法达到教学目的。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得知以音乐中心,通过表现音乐形象来调整发声技术的声乐教学方法事半功倍。

一、建立以音乐为中心的整体教学观念

声乐是音乐、诗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结合的艺术。好的演唱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发声技巧、丰富的情感体验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基础之上。因此,作为教师必须从“重技轻艺”的误区中走出来,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史学修养、语言修养、美学修养和音乐理论修养,建立以音乐为中心的整体教学观念。作为艺术的一个分支,音乐是声乐艺术中的重要内容,教师应从培养学生音乐内心听觉与音乐意象人手,在声乐教学实践中,通过长期刻苦的音乐艺术训练,融入练习者的创造性,并依靠练习者的情感、经历、修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断促进声乐艺术的表现。技与艺,即声与情,一向是歌唱中血肉相连的两个部分。发声、咬字、吐字和隋感的表达构成歌唱的整体,二者不可分割。歌唱的人声是以人身的整体作为乐器从事歌唱的,绝非只靠嗓子、气息或共鸣就能单独完成。歌唱是全身心都参与的一种表演艺术,歌唱应成为诸种因素融汇于一个整体中的扣人心弦的完美艺术。换言之,只有声情并茂,技艺结合,才能使歌唱达到感人的境界,产生沁人肺腑的艺术效果。声与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不论是专业歌唱者还是业余爱好者,在平时的训练中,要加强整体歌唱的意识,使歌唱发声与情感表达同时进行,使声、字、情成为一体,养成用心灵歌唱的习惯。由于每个人的生理条件不同,嗓音也有差异,在声乐教学中整体训练尤为重要,它不仅包括歌唱呼吸的整体训练、歌唱语言处理,歌唱心理的训练等,更重要的还是歌唱的魂——音乐的训练。从开始练声起,就要同音乐结合起来,即练声也要有良好的乐感。音程、音阶的练习中,一方面是肌肉、音准、气息、共鸣等方面的技术练习,同时它们又都是乐曲的组成部分,要给它们以音乐的活力和生命。因此练声一开始,要求每个歌唱者把音程、音阶、练声乐句也唱得悦耳、动听。以上我们可以领悟到,在歌唱发声的过程中,呼吸、共鸣、吐字、表现缺一不可,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要求的“整体歌唱”的含义。

二、有内涵的练声

歌唱发声练习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将歌曲演唱中对声音所需求的各种技术环节,通过有规律、有步骤的发声练习,逐步提高歌唱发声的生理机能,调节各歌唱器官的协作运动,养成良好的歌唱状态,使歌唱发声的技术成为歌唱表现的有力手段,为达到声情并茂的演唱效果服务。发声练多因为没有歌词的原因,被认为是没有情感内容的,属于纯粹技术练习,如单个音素、音节的发音练习,扩展音域的练习,提炼音质的练习等等。其实不然。即使是单个长音,假使我们用不同的情绪来表达,也将出现多种声音音色、音质的表达方式。在歌唱中“声和情”永远都是紧密联系的。例如:我们在心情愉快时发出的声音是甜润、温暖的,而板着脸孔则会发出冰冷、干涩的声音,即便符合练习要领,声音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的。发音正确基本方法的掌握,是为了利于更大程度地表情达意,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声音。愉快、温暖的发音应是歌唱时的最基本声音色调,它可以使声音柔和悦耳,声随情走,充分做到有声有情,情托声,声含情。

在声乐教学中,练声过程是整体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何让学生从枯燥的练声技能中摆脱出来,就需要运用音乐的魅力,发挥练声曲的作用。在练声前,首先要求学生在思想上作好准备,借助发声练习曲调的旋律,诉说自己的心情和愿望,抒发内心的情怀。例如:5432|1——这一短小的练声曲,可以引导学生想象这个练声曲的旋律是对“彩虹”的描绘,提示学生用声音来描绘彩虹的形状,以及用“雨后见彩虹”的欣喜心情来进行发声练习。如此,简单枯燥的练声曲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学生会用愉快的心情去完成,最终达到练声目的。同时,在发声练习过程中,结合字声练习(带词练习)要求根据词意思维有想象、有意境、有画面、语气有表现、声音有乐感、有感情地去唱。力求做到字正腔圆、以情带声、声情并茂,慢慢地向歌唱歌曲作品过渡。

三、“以情带声”的歌唱训练

歌唱是最富有情感的艺术,更是人类心灵对世界感应的产物,是以歌唱声音为物质材料的人类精神唤醒及生命升华的展开形式,它以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展开其价值,充分体现了人类情感表现的自我创造与追求,是情感的美化和升华。在歌唱的诸多环节中,“情”是最重要的,在歌唱中起主导作用,是声音的灵魂。匈牙利音乐教育家柯达伊指出:“艺术的精髓并不是技术而是心灵,一旦心灵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表达,便能创造出完整的音乐效果”。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鲁索认为“歌唱是一种乐趣,而不是为了追求一种效果而作的技术挣扎。”他在歌唱时听从心灵的支配,超越技术对他的影响,他的感情是他歌唱中唯一的导师。北京曲艺界也有着“说书一股劲,唱曲一段情”的艺谚,要求演唱者以充沛的内在情感统领、调动声音,以显示情真意切、优美动人的双重艺术魅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声乐教学中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歌唱的情感表达和歌唱的艺术表现上,会给课程的整个过程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

歌唱前让学生充满激情地朗诵歌词,酝酿感情,根据歌词的内容与情绪决定抑、扬、顿、挫的声调和字的喷口力度,形成自如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语气。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把握歌唱内容所要求的总体形象,在脑海里形成“内心形象”,从内心视觉、听觉上感受音高、节奏、发音及内容表达的理想效果,引导学生感受音乐,表达情感,积极地投入歌唱——即“以情带声”的歌唱。它就好像讲故事时的高低起伏,抑扬顿挫。这种忘掉技术、注重表达歌词内容的歌唱才能打动观众。例如在《节日欢歌》歌唱训练中,启发学生怀着激动兴奋的情绪,表现节日中欢快的气氛。学生在跳跃生动的音乐指引下,自然而然的就能运用光彩明亮、流畅生动的高位置声音来演唱,无须过多的声乐术语做解释。同样在教授歌曲《黄水谣》时,首先让学生了解音乐的背景,以及音乐所要表现的三个截然不同的层面,力图让学生从音乐中感受三种不同的情感,而后的演唱比单从声音技巧来训练、要求学生要有效果。如此的“以情带声”的歌唱训练,充分发挥了音乐的作用,让学生展开了想象的翅膀,使他们从复杂的歌唱技巧中解放出来,从中真正感受到所带来的强大的艺术感染力,体现了歌唱的本质。

第4篇

《数学课程标准》从“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四个领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目标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重视过程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是小学数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应根据课程目标,在恰当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同时,加强过程性评价,重视发展性评价,即评价内容应体现“五性”。以第一学段为例:

1.基础性。包括认识数(万以内的数、小数、简单的分数)和常见的量;了解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必要的运算(口算、估算、笔算)技能;认识简单的几何体和平面图形,感受平移、旋转、对称等现象,获得初步的测量(估测)、识图、作图等技能。

应强调的是,学段目标是该学段结束时学生应达到的,应允许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随着知识与技能的积累逐步达到。在评价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时,应重点考察学生结合具体材料对所学内容实际意义的理解,以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评价为主。如:用对话方式呈现“小兔采蘑菇”情境:小白兔说“妈妈,我采了25只蘑菇。”兔妈妈说“我比你采的多得多。”小黑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多一点。”小灰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少一些。”请在62、30、18这三个数中选一选,它们各采了多少只蘑菇。让学生结合具体材料感受“多得多”等词语的含意,体会数的相对大小关系,学习用数来表达和交流信息。

2.思考性。是指从数学的角度观察世界、获取信息、思考问题的能力;初步的空间观念;简单的分析、推理、归纳、类比等思维能力;能简单的、有条理的思考。

“形成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是课程目标的重要方面,教学中必须通过讲解、示范和实践等方式帮助学生获得有关解决问题的策略性知识,而且,这些策略性知识还应该用评价的方式来激励学生学习。学生需要教师对他们个人的创造性的方法加以反馈、总结和评价,从而认识解决问题的本质。如;调查本班同学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学生中出现了“画正字”、“举手点数”、“分边站在一起数”等多种收集数据的方法,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让学生感受到收集数据方法的多样性。

3.应用性。是指能从现实生活中发现、提出并解决数学问题,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和应用意识;体会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有与他人合作交流的体验;学会表达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未来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也是创新能力的具体表现。要把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重点。如:学习“认识物体和图形”后,找一找生活环境中有哪些物体的形状是我们认识的,并说说为什么要做成这样的形状,比如足球不做成球体的行吗?汽车做成球体好吗?让学生用头脑中已形成的几何概念和对图形特征的体验,描述所处的生活空间,解释发现的生活现象。

4.实践性。是指主动地运用知识以操作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体验解决问题的过程;感受数学的价值和用数学的乐趣。

单纯的一张测试卷已不能有效地评价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除通常的测试外,还可进行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考查。期末测试可以由口算试题、检测试题(基础知识、综合应用、智力冲浪)、实践试题三部分组成。实践试题充分体现开放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时间内与他人合作完成。如:认识钟表后,让学生设计并向同学们介绍自己一天的作息时间表,以此督促自己每天的学习和休息;初步学习统计知识后,让学生独立或合作选择感兴趣的事物,收集和整理数据,画出条形图,在全班展示出来,并根据统计情况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5.人文性。包括对数学感兴趣,积极参与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一些困难,获得成功的体验,有学好数学的信心;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感受数学思考过程的合理性;有改正错误、大胆质疑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学生的情感体验是重要的学习产物和素质,甚至是学生终身受用的。教学中要充分重视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的情感投入,提供具有愉、充实感的数学学习活动,尤其要通过有效的评价不断地给学生以“有趣”和“成功”的体验。在期末(中)时可进行等级评价和定性描述评价。有位教师做了如下尝试。

等级评价建议:

等级

评价标准

优秀

喜欢数学,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有毅力,能主动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自信心,敢于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

良好

对数学感兴趣,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说出自己的想法。

中等

能在教师组织下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二、追求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对学生数学学习的评价,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更要关注他们在数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发展性学习评价方法必须打破将考试作为唯一评价手段的垄断。

1.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

长期以来,学习评价存在着以“硬”为标志的实证化评价方法和以“软”为标志的人文化评价方法的分野与矛盾。前者过于注重量化因素,一些无法量化的实质性问题常常被排除在评价之外。而后者尽管在评价过程中无法保证客观公正,但更多地考虑人的需要和价值,注重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从更适合人性的角度进行学习评价。发展性学习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可采用等级制,定性评价可采用语言描述,两者相辅相承。在数学学习评语中,应更多的关注学生已经掌握了什么,获得了哪些进步,具备了什么能力。通过鼓励性的语言,客观、公正、全面的描述学生的学习状况,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指出在哪些方面具有潜能,哪些方面存在不足。这样有利于学生树立学习数学的信心,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如;一学生对一些题目都能做,但速度却有些慢。可以这样进行评价:优(四颗星),如果做题速度再快一些,那就是五星了,多神气啊!希望你继续努力,相信五星会属于你!学生阅读了这个评语后,获得的是成功的体验,学好数学的自信心,以及争取更大进步的动力。

在等级评价中,还可以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用生动有趣的图案来形象的表示。如用不同的脸谱、不同的颜色、不同的花朵、不同的印章等表示等级。

2.终结评价与形成评价并重。

以往对数学学习的评价,只是以学生考试成绩的优劣作为评价标准,这样必然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造成学校、教师和学生重分数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新的评价理念要求淡化分数概念,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变化与发展,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除了单元、期末的测评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外,更应该在课堂上、作业中,用口头表扬、写在作业本上的短语、可收入“成长记录袋”中有关奖励等方式,对学生的数学学习进行适时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改进功能。

教师在日常教学行为中,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闪光点,进行“激励式评价”,例如:“你的想法很独特!”“你们用自己的智慧解决了问题!”这样能在学生内心深处形成一股强大的心理推动力,在潜意识里产生向表扬目标努力的追求。任何一个学生在发展过程中总存在着个性差异,教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学习有困验、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学生来说,教师更应该做好“期待式评价”。如:学生遇到困难,回答不出问题时,教师可以说:“你肯定能行,再动动脑子,好好想一想!”在教师真诚的期待中,学生能产生积极向上的情感体验,在不断的尝试中获得成功。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与情感,采用“接纳式评价”,以防止学生形成自卑、自负或自欺等错误的自我观念,学生的情感表现往往不同,教师应接纳学生的个性表现,改变以往非对即错的程式化评价,体现评价的可接受性,以促使学生自我反思,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教师对学生信任、亲切的情感流露,不仅能缩短师生双方在心理上的距离,使学生得到自我肯定和心理满足,而且会激起他们对教师的信任和爱戴。采用某些动作(如鼓掌、点头、拍拍肩膀、竖起大母指等)或表情(微笑、凝视、皱眉、沉默等)等进行“亲近式评价”,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得到积极的心理暗示,获取激励的信息。

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还可用一些学生喜爱的卡通标志或图案,如:用“丹顶鹤”代表见解独特,用“小猴”代表独立思考,用“蜜峰”代表仔细认真,用“大雁”代表团结合作,用“啄木鸟”代表质疑问难,用“白鸽”代表作业整洁,这样更富有童趣的评价方式,能激发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活动。

3.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互补。

发展性学习评价要关注学生的发展进程,重视学生个体过去与现在的比较,着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值,而不是简单地分等排序,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如果对学生的数学学习只进行单纯的静态评价,学习基础好的学生总是排在前面,而基础差的学生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可能排在后面。这样,前者容易产生自满情绪,不思进取,而后者也容易丧失信心,自暴自弃。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可进行动态评价,以促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得到各自最大的发展。如有的学校的测试卷按难易程度分为A、B卷(或A、B选题),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选择B卷(或B题)的也能得到五星,获得成功愉悦,树立起学习信心。选择A卷(或A题)的能感受到数学的挑战性,激发他们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如果学生自己对某次测验答卷觉得不满意,可鼓励学生提出申请,允许他们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测验,直到达标或获得满意的成绩为止。这种“推迟评判”淡化了评价的甄别功能,突出反映了学生的纵向发展。特别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而言,能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产生学习动力。

三、追求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发展性学习评价应由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协同作用来完成。应形成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家长参评、教师综合评定的民主的、开放的、网状结构的评价体系。

新课程要求“以人为本”,学习过程就要体现“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主旋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同样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体。对于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情感体验,如是否喜欢数学,对学习数学是否有信心,学生的感受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让学生反思学习过程,有利于增强学习信心,提高学习能力。如:有位教师在教学了“拼组图形”之后,对学生进行操作测试,组织了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姓名___

测试方法

自评

1.用七巧板(或其它学具)拼出喜欢的图形。2.介绍自己的作品。3.回答同学的提问。

合作学习是学生数学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小组合作中,学生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素质,他是否积极参加小组活动,是否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小组内的伙伴们相互最了解,因此,同伴互评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同时,学生能看到别人的长处,认识自己的不足,树立起学习的榜样,也学习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别人。如:有位老师在教学“统计”之后,组织了小组内同伴互评。

小组互评:姓名

评价内容

评定等级

真棒

不错

加油

独立探究问题的能力。

小组合作学习的表现。

发言的积极性和条理性。

由于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特殊关系,家长的评价对孩子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可以利用评价手册、家校联系卡、课外作业、实践活动,经常对学生进行评价,以发挥家长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要成员。教师应协调好学生、同伴、家长之间的关系,做好综合评价工作,以发挥多主体评价的“合力”作用。如:有位老师在期中时组织了对学生个体的综合评价。

数学学习活动情况评价表(选择后打√)姓名

评价标准

自评

互评

师评

爸爸妈妈对我说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喜欢上数学课,积极参加数学活动。

在小组活动中积极主动,能听取他人的意见。

总是很认真的完成作业。

具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有独立思考的习惯,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评价学生的同时,还可组织学生评价教师的教学。教师要创设轻松、民主的课堂氛围,让每个学生都有安全感,敢于对教师进行评价。可以就“老师,我喜欢……”、“老师,我不喜欢……”、“老师,我想说……”等话题,让学生大胆地对教师提出要求,作出评价。这样不但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而且能提高学生的民主意识,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形成,从不同角度为学生提供了有关自己学习的发展状况的信息,有助于学生更全面地认识自我。学生的每一点进步,教师的每一次鼓励,家长的每一份关爱,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积极的作用。

发展性学习评价改革是课程改革的一个难点,还存在着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评价的激励性与客观性等方面的矛盾。如何发挥评价的检查了解、反馈调整、展示激励、反思总结、纪录成长等功能,怎样找到简单可行又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发展性评价方法,有待于我们在鲜活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我们相信,评价之花将在教改园地里更加徇丽多彩!

参考文献

[1].发展性课程评价方法的探讨.课程·教材·教法.2004/1

[2]孔企平.对小学数学教学评价的思考.小学教学参考.2004/4

[3]王芳芳.孙东方.数学学科评价改革初探.试教通讯.2003/19—20

第5篇

关键词:前房积血眼外伤眼球损伤临床分析

眼球损伤后,虹膜血管渗透性增加或由于血管破裂出血,血液积聚在前房称外伤性前房积血。外伤性前房积血多见于眼球挫伤,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国内统计约占门诊眼球挫伤病人的11.3%,住院病人的39.8%,轻者可以自愈,多数可在6天左右完全吸收,视力恢复,但大量出血或反复继发性前房积血,继发青光眼及角膜血染者可以致盲。

前房积血为虹膜睫状体血管破裂所致,多见于眼外伤,当积血量大或继发出血可引起继发性青光眼,角膜血染等严重并发症,损害视力。我院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共收治外伤性前房积血40例,总结分析如下。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40例均为单眼,男30例,女10例,发病年龄为8~68岁,平均年龄为38岁,右眼22例,左眼18例。致伤原因:玩具枪子弹击伤7例(16.6%),石块、铁块、木棍等击伤16例(39.5%),拳击伤10例(31.3%),啤酒瓶盖、鞭炮等伤7例(15.6%)。伤后立即就诊30例,3天内就诊6例,1周就诊3例,2周就诊1例。

1.2分级及分类

I级:前房积血少于前房容量的1/3,Ⅱ级:占1/3至2/3,多于2/3为Ⅲ级。本文32例中Ⅰ级10例(31.2%),Ⅱ级8例(25.o%),Ⅲ级14例(43.8%)。原发性出血28例,继发性出血4例。

1.3眼部并发症

眼外伤造成前房积血的同时,还可以引起眼前、后段的其他损害。主要是外伤性瞳孔麻痹20例,占25%;继发性青光眼18例,占22.5%;视网膜震荡12例,占15%;玻璃体积血10例,占12.5%;角膜血染2例,占2.5%;房角后退2例,占2.5%;视网膜脱离1例,其中有的病例未出现并发症,有的病例同时出现数个并发症。

40例病人中,有合并症18例,虹膜根部离断6例,视网膜震荡14例,继发性青光眼I例,视网膜脱离1例。

1.4方法卧床休息,取半卧位,适当应用镇静剂。应用止血剂,可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可不扩瞳、不缩瞳。出现虹膜刺激症状时,及时散瞳。注意观测眼压,眼压升高时,应用降眼压药物。每日观察积血的吸收。积血多,吸收慢,伴眼压升高,经药物治疗眼压仍不能控制,应作前房冲洗术。有较大凝血块,可切除。以避免角膜血染。尽快促进前房积血的吸收,防止或控制继发性青光眼、角膜血染等。前房积血3天内使用止血药无活动性出血,3天后立即停药;静点20%甘露醇250ml,每日1次;皮质类固醇眼药水点眼;⑤积血长时间不吸收,眼压升高,作前房穿刺冲洗。

2结果

3天内吸收者19例,占48.8%;4至7天吸收者18例,占45.8%;7至15天吸收者2例,占6.2%,总有效率96.9%;1例20天未见吸收有大量凝血块,行前房穿刺冲洗后,前房积血清除干净。

3讨论

外伤性前房积血是由于角膜组织的伸展,赤道部巩膜扩张,晶状体虹膜隔后移和急性眼压升高,致撕裂前房角的血管组织所致。常见睫状体前面撕裂,虹膜动脉大环分支返回支的脉络膜动脉和睫状静脉破裂所致。眼外伤最常见并发症为前房积血,前房积血的多少与破裂血管大小、多少及血管损伤程度有关。

前房积血是眼球挫伤综合征中的一种,来源主要为虹膜和睫状体血管破裂所致。前房积血本身对视力功能影响是暂时的,可随着血液的吸收而消失,但前房积血的并发症常可导致严重的视力丧失,因此处理原则是在促进积血吸收的同时应特别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制动休息,防止便秘、剧烈咳嗽及避免对眼球施加压力可有效防止继发性出血,对活动性出血尤为重要。止血药不宜长期使用,因为正常人的凝血时间在5rain以内,而大多数患者就诊时间距受伤时间均超过20min,因此我们只是短期使用止血药3天,因为长期使用止血药促进凝血块形成,反而不利于积血吸收。甘露醇为高渗脱水剂,能降低眼内压使房角开放,有利于积血与反应性炎性渗出物的吸收。皮质类固醇的应用可减少炎症反应,消除小梁组织的肿胀.有利于小梁网的引流,促进出血吸收。对前房大量积血,伴较多凝血块,20天以上难以吸收者,采用前房穿刺冲洗。防止角膜血染和继发性青光眼的出现。

此外,前房积血的疗效好坏还取决于就诊时间,因我院地处繁华街区,大部分患者伤后立即就诊,治疗后积血均能全部吸收,仅l例伤后2周就诊且为Ⅲ级出血,只好采用前房穿刺冲洗。因此搞好眼外伤病人伤后早期就诊的宣传工作很有意义。

外伤性前房积血多伴有眼部并发症,积极治疗前房积血促进血液尽早吸收对及时发现眼部其他并发症以便及早治疗保护视功能很有帮助。我院收治32例病人中,1例并发视网膜脱离,l例继发性青光眼,2例病人虽视力有所下降,但因治疗及时,出院时视力(视网膜脱离病人为术后矫正视力)均达到0.5。因此,我们认为对外伤性前房积血的积极治疗对保护视功能极为重要,不能掉以轻心。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小学英语教学情景教学法有效方法

一、为什么小学英语教学要采用“情景教学法”

1.“情景教学法”符合小学生的认知规律

小学生的年龄大约在6~12岁之间,这一阶段孩子的主要特点是:好奇心强,具有发展的主动性和教育的可塑性,但缺乏独立学习的能力;其次是喜欢生动活泼、灵活多样,不喜欢单一单调、刻板呆板,因此教师为他们设定一定的情景帮助其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2.“情景教学法”符合中国学生学习外语的规律

中国学生的学习环境、学习心理、学习行为与西方国家的学生不同。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单一语种的国度,平日学生除了学习汉语之外,很少接触外语,外语学习普遍缺少语言环境。其二,学习资料来源有限,主要局限于教师和教材。其三,学习了汉语拼音的中国学生,受母语思维的影响很大。其四,我国经济还不发达,教育比较落后,缺乏先进的教学设备。其五,家庭与社会没有外语交流的语言环境。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国学生学习外语的主要途径是在英语课堂,所以“情景教学法”的运用,在较大程度上给学生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操练英语的机会,在真实或模拟真实的情景中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

二、“情景教学法”的几种操作模式

1.把身(肢)体语言带到课堂

这是“情景教学法”最基本的一种运用形式。在教单词或句子时,老师可以带领学生做动作,甚至做夸张的动作,用夸张的朗读语调,孩子们会比较喜欢。比如在教单词“big、small、short、long…”等形容词时,就可以教学生做动作,“big”两手张开画个大圈,表示很大;“small”用两个手指做个特别小的小圈等等,学完单词以后,我们老师一旦做出这个动作,学生就很容易地说出这个单词。

2.让学生当“小老师”、“模拟秀”,给予他们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

比如说“Talkaboutit”这一模块中,我们就可以鼓励学生大胆地模仿,带表情说句子。如“Iamangry.(可以作生气状);”“Iamhappy”(可以作高兴状);还可以鼓励学生上台当“小老师”,领读句子,让他们模仿老师平时上课的表情、动作、声音等,鼓励他们学着使用课堂用语。比如说“verygood”;“sitdown,please.”等等。

3.模拟表演,创设语境

对话是在一定情景下的习惯性语言,脱离了情景,对话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教学中,教师不可能将真实生活情景搬入课堂,但能模拟真实情景,创设接近生活真实的语言环境,这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对话内容。例如,在学生进教师办公室交作业本这段对话中,可以让学生模拟表演对话情景:一边敲课桌模拟敲门声,一边说:“mayIcomein?”然后双手递上作业本说:“Hereismyexercisebook.”简单的表演既容易又很逼真,学生兴趣很浓,对内容的理解也便不感到困难。再如在学习同学间的相互介绍时,教师可让一个学生扮演从外地转学来的新同学,让其他同学向他表示欢迎、问候并询问一些有关于他的问题,如“whatisyourname?”,“howoldareyou?”“whereareyoufrom?”等等,让这位学生一一加以回答。这些对话表演,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大大激发了他们内在的表达欲望,从而积极地参与对话活动,加深了对内容的理解,培养了英语学习的能力。

4.编排英语短剧

要充分相信学生,大胆地下任务让他们去完成,可以鼓励他们编排英语短剧,虽然刚开始编得不太好,甚至还夹杂着很多汉语,没关系,练多了自然会好起来。还可以通过班与班之间,进行表演交流,把(1)班的“英语短剧”推荐到(2)班去表演,(2)班的也到(1)班来交流。慢慢我们会发现学生的英语水平会有很大的进步。

当然“情景教学法”还有很多其它方法,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利用情景教学,把学生带到活动中来学习英语,可以让学生有目的地使用英语,发展学生的交流能力,可以使全体学生参与其中,可以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到英语,这些都是“情景教学”的好处。但在活动设计时,老师要特别注意下面的内容。

三、“情景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教师必须钻研教材,发掘教材中的情景因素,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的,设计最佳的教学情景,从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2.教师仍然是“情景教学”中的灵魂。不是把“情景”给了学生,教师只让学生去练,而自己就没有什么大事了,在“情景教学”中教师要示范表演,以此来激发学生的热情,同时在学生表演中,教师也要全身心投入,了解每一个学生从单词到句子、乃至整个的英语水平,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总结。

第7篇

【论文摘要】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设计是关键,因为教学方法的设计,既要考虑用什么方法讲课,又要针对课程特点和教会学生用什么方法进行学习。教学方法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成败。文章作者就如何进行教学方法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即教师、学生和教材(教学内容),这三个因素的集合并相互作用,就形成教学过程。从教师与教材的关系看,教师必须钻研教材;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必须了解学生;而教师从学生与教材的关系上看,教师必须考虑教法,即研究如何使教材内容易为学生所掌握,如何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学习。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设计是关键,因为教学方法的设计,既要考虑用什么方法讲课,又要针对课程特点和教会学生用什么方法进行学习。教学方法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成败。可见,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的手段,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措施。一个教师的教学方法如何,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所以,注重教学方法的探索与设计绝不是无关紧要的。

教学方法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教学中处理好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的关系

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地方,教学是传授知识的最有效的形式。学生在校期间,要用主要精力和时间,在教师指导下去接受人类数千年积累下来的科学知识,即通过接受间接经验去获得反映客观世界的科学知识。教学也因此显示出自身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不需要大量感性材料的堆砌,而是要求感性材料的典型性。所谓典型性,就是指所举的材料能充分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教师所用的事例,引证的材料,做的实验、演示等等,都能够典型地说明所要讲的那个原理。一个好教师,一节好课,不在于课堂上引证了多少材料,而在于这些材料能否充分说明所要讲的规律性知识。课堂中说东道西,“旁征博引”,罗列了许多材料,学生尽管听得很感兴趣,但所得规律性的知识并不多,这样的课,其实并不是好课。衡量好课的标准不在于具体事实和现象列举了多少,而在于是否将可能的最大量的科学原理教给学生。所以,一个好教师的备课,要在设计一条正确的认识路线(掌握知识的途径)方面下功夫。也即,教师备课应在教法上下功夫。教法就是学法,就是设计学生掌握知识的认识程序。因而,教师要让学生结合教学去取得一定的直接经验,要注意有效地利用“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来组织教学,以弥补学生直接经验的不足,从而克服接受间接经验中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2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培养思维能力的关系

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提出“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主张“学”与“思”结合,朱熹讲究的“熟读、精思”,要求“读”与“思”结合。捷克的教育家夸美纽斯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观察力、思考力和把知识运用于实践的独立精神。可见,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很重视掌握知识同发展思维能力的关系。

知识与思维是两个既相关联而又不同的概念。传授知识与培养思维能力都是教学的重要任务,两个教学任务既统一在同一的教学活动中,又统一在同一个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中。教学过程既是传授系统科学文化知识,又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知识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思维活动要以知识为基础,比如人的思考主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进行,而“概念”本身就是知识。丰富的想象也离不开平时知识的积累。因此,思维能力的发展对知识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离开了知识的传授,单纯的思维训练是不可能进行的。当然,思维能力的发展又是掌握知识的重要条件,思维能力的高低密切地影响着知识掌握的速度和质量。在教学过程中,一定的知识是发展思维能力的基础,而思维能力的发展又能更好地促进知识的掌握。

在教学中,怎样才能既系统地传授科学知识,又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呢?首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一定要自觉地、有意识地去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不仅要告诉学生“是什么”,而且要使学生知道“为什么”,学会怎样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启发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引发学生积极思考,在教学中力求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对知识的渴求状态。

再次,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应是规律性的知识,学生只有掌握了规律性的知识,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才能由已知推向未知,才具有了真正的思维能力。最后,教师要随时把新知识有机地加入到学生原有的知识系统中去,力求使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以利于今后知识的“迁移”和运用。

3教学方法要注重整体设计

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方法的研究,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集合。课堂教学是一个多元复合的整体。自觉进行教学方法的整体设计,才有可能整体优化,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整体设计中,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新颖。新,就不能翻来复去,总是陈词旧例重复使用。久闻芝兰不觉香,要推陈出新,常讲常新。比如在讲“矛盾的特殊性”时,就不必老调重弹,而可另辟溪径,以湖泊为例。首先讲世界上有多种多样的湖泊,有盐湖,甜湖(湖水含碱和氧化钠,碱微甜),火湖(湖中有荧光素和荧光酵素的生物),死湖(湖中没有任何生物)……等,使学生懂得仅湖泊就有这麽多不同的特点。然后从这样具体而有趣的事例入手,引导学生理解“所谓矛盾的特殊性,就是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接着再以湖泊的特点,进一步分析矛盾特殊性的几种表现,如甜湖,其矛盾的侧面是含有碱和氯化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碱与氯化钠的含量也不同。当氯化钠的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湖水就咸;当碱的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湖水就微甜,而且在湖里洗衣服不用洗涤剂也能除去油污。这样就把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寓于湖泊的种种特点之中,使学生听得明白而有趣,且印象深刻。同时,还向学生展示了知识的广阔无边,科学的深邃奥妙,增强了教学的吸引力。二是准确。语言作为思维的表达形式,准确是极其重要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总是沿着教师的语言开拓思路。如果教师用语词不达意,含混不清,就会使学生茫然不知所从。所以,讲课一定要做到概念正确,事例准确,数据精确。知识的问题是个科学的问题,任何模棱两可、含糊其辞都会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这就要求教师注意语言的科学性和条理性,做到导言、结语、议论、讲述要言不烦,板书简明扼要,醒目易记。教学中,尤其要注意确切地使用概念,凡是涉及到实质性内容的,每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力求表达明确,比如,《法律》课中的“上诉”和“申诉”二概念就不能混用。申诉和上诉都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二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依照法定期限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而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检查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者反映了当事人的不同诉讼权利,上诉权利是行使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申诉权利的行使是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法律》课教学中,这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淆。实践证明,教师的语言只有做到准确,才能确切地表达授课内容。讲课时,要力求用最准确、经济、鲜明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说得多,不一定就能讲明白;说得准,讲在点子上,学生则易于接受。

三是诱导。诱导包括设置悬念,有意预留知识的“空白”,激励学生参与,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古今中外有学之士,一直把疑问喻为智慧的萌动,求知的开端,创造发明的起点。亚里士多德说:“思维自疑问和惊奇开始。”有疑,有问,才有思,才有究。史丰收在小学上算术课时,曾向老师提出过一连串的问题:为什么加法和乘法要从低位数算起呢?有没有比这算得更快的办法呢?……正是这些疑问,引导他创造了快速计算法。疑问是可贵的。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作练习、做实验,是提高课堂艺术的关键所在。学生头脑中有了“为什么”,就有了接受和消化知识的内在动力,教师的授课和其他教学手段才有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在中国教育史上,比较全面地把教学与设疑联系在一起的是宋代的张横渠。他认为:一切知识都从疑难中产生,愈求进步疑难愈多,疑难愈多,进步愈大。把一切学问都看得容易,而自觉无一可疑的人,一定是未曾学习的人;因为未曾学习,虽有疑难也不知道。张横渠的见解说明学者在学习的过程中,“进步”与“疑难”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但作为教师,却可从中得到启示:精心设疑是诱导学生“再发现”的一个突破口。韩愈在《师说》中谈到了教师的责任:“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惑即是疑问,为学生解答疑问,是教师的任务之一,但作为现代教师当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为学生“解惑”,还应该引导学生自己去“解惑”,并且在“解惑”的过程中能“另辟新径”。学生的“学”,往往取决于教师的“教”只有在教学中精心诱导,才能激发学生思维的波澜,点燃智慧的火把。为此,在教学中,就必须不满足于对问题的一般理解,教学生“于不疑处有疑”,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大胆地去探求知识,并善于抓住事物的本质,提出问题,从而使学生的能力得到培养,智力得到发展。可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教给学法是关键,会学比学会更重要,点金术比黄金更金贵。

总之,任何教师,只有在了解学生,钻研教材,并拥有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从容地走上讲台,娴熟地驾驭课堂,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从而在学生的心中建立起知识的“大厦”。

参考文献

[1](捷克)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5.

第8篇

【正文】

哲学的经济学分析和经济学的哲学概括,是马克思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体现出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认真清理和总结这些思想,无论对于我们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还是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科学。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发展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是有自身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理论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问题,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科学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当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现代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分析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0,14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466-4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第9篇

[关键词]实践 实践哲学 唯理智主义 共时性和历时性 社会个体生成论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6-0025-07

无论从今天哲学研究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角度来看,还是就20世纪初以来西方哲学界已经出现的“社会哲学转向”而言,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关键性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实践观点既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代表了其与所有其他哲学观点不同的崭新本质特征,是其与时俱进的旺盛生命力的根源之所在;同时也因为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其他经典作家,都没有建立严格学术意义上的、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系统完善的哲学理论体系,因而即使在今天看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根本性方法论问题。另一方面,西方哲学界自20世纪初以来出现的“走向生活世界、实施社会转向”的基本态势,实际上既从研究对象角度表明了研究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必然是“走向生活世界”的进一步具体化和根本出路,也因此对其所有研究者提出了进行方法论反思和创新的关键性任务,即如果实践本身不同于西方哲学研究迄今为止的研究对象,那么研究者显然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反思,探索真正适合于研究实践的崭新的方法论模式。

这样一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这样一个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显然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枝节问题或者伪问题,而是一个既事关实践哲学研究成败,也事关当今哲学研究究竟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实际上,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者本身究竟是如何看待作为其研究对象而实际存在的“实践”的。是在继续沿用西方传统的唯理智主义哲学研究传统的基础上,把它看作是与相对静止、不涉及任何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的自然物质对象一般无二的;还是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自然物质对象有本质的不同,是既包含有机结合的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又同时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不断进行改造的动态性过程。如果承认后者,那么,我们显然就绝不能继续沿用这种唯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而是必须通过实事求是的探讨和研究,找到扬弃了这种唯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的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方法论和研究模式。

一、实践怎么可能是本体

探讨和论述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研究方法论问题,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的本质特征。如上所述,假如研究者能够完全把动态的社会实践活动与静态的自然物质对象等量齐观,那么,进行这样的探讨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完全可以继续沿用――事实已经证明能够非常有效地研究中观范围的自然物质对象的――西方唯理智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而不用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任何批判改造。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与自然物质对象的本质区别是一目了然的。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下列关键性问题,即究竟是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还是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决定被研究对象。如果承认前者,我们的探讨就显然是必要的;假如承认后者,则不仅会最终导致“削足适履”的不良结果,使迄今为止的实践哲学研究举步维艰,同时也显然违背了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自觉不自觉地坚持的客观立场。因此,探讨和研究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是当今进行实践哲学研究的关键性问题,而这种探讨和研究的起点则必然是首先清晰地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本身的本质特征。

概览一下10余年来国内外、特别是国内学者有关实践的界定性观点可见,许多研究者都不约而同地不再坚持“物质本体论”,开始通过把实践看作是本体而尝试建立各种各样的“实践本体论”。举凡所谓“实践本体论”、“物质―实践本体论”、“实践生成本体论”、“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实践―价值本体论”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把实践看作是本体、把马克思实践哲学看作是某种“实践本体论”。① 客观地说,这些举措虽然体现了这些研究者面对新的现实问题,通过研究和吸收西方哲学史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某些研究成果而进行的种种新的努力探索和研究进展,不过,在对这些富有创新色彩的观点的钦佩、研究和反思之余,人们却不禁会提出“实践是本体吗”这样的问题。如果实践不是本体,那么它与西方哲学以往所说的“本体”又有哪些不同?我认为,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实践”根本不可能是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本体”。

第一,就基本内容而言: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表示“存在”或者“有”、“是”之义的“本体”(on,sein,to be,being等等),所指的主要是作为整个世界的原始起点、终极基础、最抽象依据和最一般本源的“本原”、“始基”、“唯一者”等等,同时也兼及各种具体事物(即所谓“存在者”)的、抽象的共同属性,因而无论它们的具体表达方式是什么、相应的具体译名② 是什么,“本体”都主要是指作为“第一推动者”和“不动的推动者”而存在的“本原”、“始基”。所以,“本体”只能是极其抽象的、静态的,既不涉及社会也不涉及现实个体的最一般范畴。相形之下,“实践”则具有与此截然不同的含义。尽管西方哲学史上论述这个概念的一流哲学家不少,但从学术的现实针对性及其意义的角度来看,只有马克思的实践观最符合实际,亦即只有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 (P55) 的观点,才是最恰当的观点。因此,“实践”不仅是现实的人进行的、有直接目的的、具体的和动态的现实活动抑或现实行动,而且它同时涉及并导致对环境的改造和对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实践不仅改造具体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同时也改造生存于这两者之中并构成特定的人类社会的现实社会个体。

第二,就存在状态而言,虽然研究者可以认为具有上述含义的“本体”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实际上却只可能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而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之中。也就是说,就像人们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之中找到并指认“上帝”的实际存在那样,无论就自然环境来说还是就社会环境而言,人们都不可能在其中真正找到并指认“本体”实际上就是什么;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研究者,所形成的“本体”观也截然不同。这显然意味着,“本体”实际上只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抑或说只能是在一定的理论层次上对某种特定的观念或者信念的表达。相形之下,“实践”则显然是具体存在于人们对现实生活之中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意味着它不仅涉及对特定自然界、对具体社会环境进行的不断改造过程,同时还涉及对包括哲学研究者在内的所有现实社会个体的不断改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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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特定功能而言,通过简要概览西方哲学史上的各种本体论观点可见,以往哲学家们之所以设定“本体”,基本上是力图使之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这些哲学家所认定的终极性原因、本原而发挥整个世界的始因、起源、基础和前提的作用,二是为这些哲学家通过逻辑推理构建其理论体系提供特定的基本前提、出发点和依据。① 相形之下,“实践”的功能则丰富得多。它不仅发挥对各种认识结论的检验和评判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到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特别是涉及到使作为社会个体而实际存在的现实的人真正成为人,使其精神境界不断生成和提高的过程。[2] 一言以蔽之,只有借助于活生生的具体社会实践过程,通过同时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过程,各种观念的力量才能真正实际发挥出来,人才能从抽象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具体生成为现实的社会意义上的人,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social interactions)使其人生境界不断得到提高。因此,如果说作为“观念的王国”之最坚固的基石和最根本的内容,“本体”存在于既抽象又富丽堂皇的“天国”之中,是某种固定不变的“原点”;那么,“实践”则是存在于尘世之中、弥漫着人间烟火并充满了利益博弈的动态性现实改造过程之中。

最后,就其理论表现形式而言,概略说来,研究“本体”的理论即作为传统的“第一哲学”和“形而上学”之核心的“本体论”,是以所谓“始基”、“第一因”为基本前提,通过运用抽象的、似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演绎逻辑推理过程逐步构建起来的;而且,尽管这种研究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对象的变化和方法的翻新,但它总的说来已经达到了成熟稳定状态,使其研究对象、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乃至研究结论,共同构成了“本体论研究”这样一个富有西方哲学特色、作为形而上学的一个最重要部分而存在的学统。相形之下,尽管当今国内外都有不少研究者认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实践哲学”已经取代“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而成为当代“第一哲学”,但是,由于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它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哲学的一个边缘性部门或者分支而存在,特别是因为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对究竟什么是“实践”众说纷纭,对究竟应当运用何种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对它加以研究莫衷一是,所以,即使到今天,“实践哲学”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研究对象不明、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五花八门、研究结论不清的“年轻”学科。

这样一来,我们自然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许多研究者究竟为什么认为实践是本体?这种做法对实践哲学研究究竟有什么利弊?”回答这个问题要比回答上述第一个问题简单得多。

第一,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本体”的确切含义,因而把本来具有上述截然不同的“实践”等同于“本体”并加以研究了。从一定程度上说,这表明,这些实践哲学的研究者既因为特定的知识积累差异,没有真正搞清楚“本体”在西方哲学传统之中的具体含义和用法,也因为哲学研究和西方哲学研究之间存在的门户壁垒,没有真正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实践哲学所实现的、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彻底变革的真谛究竟是什么,更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彻底变革对于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第二,未加彻底批判地反思就直接搬用现代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少现代西方学者对“本体”这个概念的运用同样没有严格遵循它的传统含义,而是表现出了一定的随意性,如所谓“社会存在本体论”[3] 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例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本体”与实质上的某一种“被研究对象”等同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仅表面上混淆了这两者各自的本质特征,因而显得具体含义不明;实质上也为我们今天重新探讨实践哲学的方法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即使就卢卡奇的相应观点而言,“社会存在”也和“实践”一样根本不可能是“本体”,因为后者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的维度和成分。

第三,最重要的是,国内许多实践哲学研究者采用这样的观点,是为了论述自己的实践哲学观,进而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他们实际上试图通过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上述西方学者构建其“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展开自己的实践哲学研究,建立自己需要的理论体系。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建立其哲学理论体系的方式,并没有真正清楚地意识到“本体”与“实践”的上述本质区别,更没有立足于这些区别、通过进一步展开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而构建真正符合实际的理论体系。而这样一来,其研究结论究竟是不是实事求是,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相应的解释力,显然就大有问题了。

综上所述,只要承认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只要承认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根本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本体”,那么,我们显然就不应当继续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西方哲学家们用于研究“本体”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进行实践哲学研究,而必须在彻底批判反思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研究实践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

二、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什么不适合于研究实践

实际上,虽然对实践进行研究的确必须同样坚持严格的学术探究精神;作为西方学术主流的唯理智主义哲学传统所一贯坚持的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也确实一直被认为是严格的学术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人们并没有任何充分理由因此而得出它完全适合于研究实践的结论。因为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完全是以数学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典范的,而后者在其研究者那里则是为了追求并获得具有尽可能完全的客观性、静态性和形式普遍性的知识,其通过一系列日益系统化和越来越严格的研究程序所探讨和研究的,也基本上都是处于中观领域之中的、相对静止的、没有生命和情感的客观物质性对象,而不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人参与其中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活生生的现实社会活动。因此,总的说来,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具体说来,主要是由其下列基本特征决定的。

第一,这种研究的根本取向是,研究者立足于抽象的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分裂对立,力图以富有机械色彩的直线性客观因果性为依据而获得绝对客观、绝对普遍有效的真理。这种取向就其本身而言虽然无可非议,但其中却隐含着对所有各种具有社会性和个体主观性的现实成分,特别是对各种主观活动、主观体验和感受的忽视、贬低,甚至彻底抹煞。这样一来,它是不可能恰当地看待和研究既改造包括社会世界在内的客观世界,又改造包括所有各种主观成分的主观世界所进行的社会实践过程的。

第二,这种研究的基本方式是,研究者只集中着眼于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亦即主要只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客观现状,力图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出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研究结论,因而基本上忽视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没有充分重视这种对象的生成脉络。尽管这样做有可能使研究者保持“充分的客观性”,但要想因此而使其研究结论具有“普遍有效性”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即使这种有效性实际存在,它并不仅仅涉及该对象的共时性的空间范围维度,同时还必然会涉及该对象的历时性的时间绵延维度,而对象由于后者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则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作为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活动过程的实践,其不同于相对静态的中观自然物质对象的根本特征之一,恰恰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历时性维度体现出来的、不断变化生成的活动过程。因此,这种忽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的哲学研究方式不可能适合于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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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种研究的基本步骤是,研究者往往试图最大限度地舍弃包括被研究对象的实质内容在内的,所有各种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成分和因素,通过不断采用越来越纯粹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的研究手段和研究程序,力图因此而保证其研究结论的绝对普遍有效性。这样一来,被研究对象的各种无法量化的成分,包括不断变化生成的社会成分和主观体验成分,便都被排斥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了。其结果是,尽管从纯粹形式推理的角度来看,研究者因此而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严格的、严密的和必然有效的,但一旦具体运用于活生生的、不断流动变化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结论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就会因为各种已经被“忽略不计”的现实因素而大打折扣。而在涉及到以社会成分和主观精神成分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实践过程的时候,这样的严格性和有效性究竟还能存在几何,就更是难以说清楚了。

最后,就这种研究的具体结论而言,由于研究者采取的上述根本取向、基本方式和基本步骤所产生的支配性影响,其研究结论显然只可能涉及没有生命、情感和欲望的自然物质对象;而对于主体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对于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来说,则显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亦即要么由于研究者的无能为力而对这样的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其表现为活生生的改造过程的本质特征存而不论,甚至置之不理;要么把这种被研究对象与不包含任何社会成分、相对静止的物质对象等量齐观,运用同样的研究模式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削足适履的结果。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们不是像某些走极端的研究者那样,要从根本上完全彻底地否定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在研究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由于现实存在的社会实践过程本身并不纯粹是“一切皆流、无物常驻”,而是既具有历时性维度又具有共时性维度,既具有不断变化生成的特征又具有相对静止的特征;所以,这种能够相对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中观领域自然物质对象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是根本不能被用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相对静止的维度,而是恰恰相反――包括诸如社会统计学在内的、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各种“社会科学”已经有效发挥的种种作用,实际上从不同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要想在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中真正做到恰当地对待和运用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研究者必须坚持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既唯物又辩证的科学指导方针,从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精神出发,通过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批判性考察,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地、清晰地确定它的有效性限度,从而真正实现对它进行的严格学术定位(academic location)。实际上,只有通过实现了对它的这种严格学术定位,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有具体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全面探讨和研究它的学术地位、作用和意义,从而清晰准确地确定它在我们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究竟能够发挥哪些有意义的作用,以及如何才能发挥有意义的作用。

只有在完成了这样的彻底批判反思和严格学术定位任务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通过彻底扬弃这种为西方哲学传统所特有的,从总体上来看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唯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逐步走上探索并找到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崭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正确道路。而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显然必须非常清楚地认识究竟它的关键性缺陷是什么。在我看来,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根本缺陷,一方面表现为就研究内容而言的既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又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个体;另一方面,就研究模式而言,也表现为忽视以生成、变化和发展为本质特征的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正因为如此,我自己经过长期摸索而在数年前提出并一直不断加以完善的 “社会个体生成论”(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有可能为我们进行这样的探索提供一条富有启发性的基本思路。

三、社会个体生成论为什么可能成为富有启发意义的基本思路

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是我在以往长期进行西方哲学研究,特别是结合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社会哲学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和一系列相应的基本观点。[4] (P2-5) 概而言之,它力图通过既批判扬弃迄今为止一直存在于西方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之中的,使社会和个体处于分裂对立状态的种种做法;同时也实事求是地继承并发展以马克思为杰出代表的,充分强调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发展过程维度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模式,突出强调这种社会和个体的分裂对立状态完全是观念性的,主要是由作为西方哲学传统主流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造成的,因而只有创立把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统一起来的、社会和个体相互生成的“生成视角”(growing-up perspective),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与中观自然物质对象截然不同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第一,包括学术研究者在内的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都生存于某种以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社会现实为实际背景和现实环境的,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行的实际生成过程之中;而这种现实存在和不断生成变化的社会实践过程,则既是这种生成过程的现实母体和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其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各种方式不断发挥着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其他所有方面的作用。第二,这种以实践为基本内容和主体部分的生成过程包含着两个有机统一的方面。其一是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既有冲突又有协作的社会互动过程,不断承担、变换内容日益丰富和形式日益多样的社会角色。其二则是个体的主观世界由于这些社会互动过程而不断得到生成和提升,达到越来越高的精神境界。① 第三,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是由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各不相同的现实社会个体,通过这种以实践为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互动过程和生成过程而造成的结果,因而都是这样的社会个体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各种各样的建构和解构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最后,包括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尤其是特定社会个体针对所有这些对象的研究方式、研究过程和具体研究结果,都必须从这种关于社会个体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的视角出发进行探讨和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加以系统全面的理解。

概略说来,“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性优势或者根本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真正能够适合于看待、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

第一,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融被研究对象的静态与动态、既定现状与生成过程于一体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在这里,所谓“成”(up)涉及的是被研究对象之静态的、共时性的现状维度,而这种维度正是上述西方传统哲学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集中关注的对象。因此,社会个体生成论不仅坚持了所有研究者都必须坚持的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实际上也通过批判扬弃而实事求是地肯定和吸收了西方唯理智主义立场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方法论视角所谓的“生”(growing)则通过充分强调研究者只有进一步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之动态的、历时性的生成维度,亦即只有充分关注和认识被研究对象之“所以然”,才能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认识其“然”,才能将被研究对象实事求是地置于由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的整体性生成发展脉络之中,加以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因而破除了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仅仅以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对待和研究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待和研究社会现象所出现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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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因为具有上述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社会个体生成论根本不像上述唯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那样对包括实践活动在内的几乎所有各种社会现象都无能为力,而是完全有能力把既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实践过程,当作一种不断发展变化,构成人类社会其他所有生成过程之根本前提和现实母体的,具有来龙去脉的现实生成过程而加以探讨和研究。简而言之,无论是主要改造客观世界,还是主要改造主观世界,特定的社会实践过程实质上都是既作为现实个体而实际存在,又作为具有特定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社会人”,出于特定的欲求、目的和动机而进行的具体改造某种对象,从而通过生成(“创造”)某种新事物而实现自己愿望的现实活动过程。而这种既包含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共同构成的历时性维度,更进一步拥有极其鲜明的“改造―创造”特征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显然是上述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无法加以研究的。

第三,综观西方哲学史上自觉不自觉地以上述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依据的各种实践哲学观,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涉及现实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和个体的互动过程和相互关系,更不要说把这些内容当作社会实践本身的主要内容来加以系统详细的探讨和研究了。在它们那里,“个体”是既没有血肉和七情六欲,更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远离人间烟火的抽象符号,“社会”则是和自然物质对象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纯粹“事实”。而这样一来,尽管它们有可能抽象出各种各样似乎能够作为“金科玉律”(golden rules)而存在的“绝对命令”,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特别是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戒律充其量只能发挥类似“底线伦理”(base line ethic)的作用,实质上是完全与现实存在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脱节的,① 因而难以发挥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的规范引导作用。

相形之下,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根本不是照搬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把现实的社会个体参与其中的社会实践过程当作自然物质对象,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加以探讨和研究;而是在彻底批判扬弃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把现实的“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当作以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和前提,既由“社会”通过各种社会互动过程不断培育和塑造个体,又由个体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建构和解构过程不断构成并推动“社会”前进的有机动态过程来加以探讨和研究。因此,它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这样一来,真正既具有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又具有充分的现实针对性的当代实践哲学研究,就不会具有这些秉持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研究者所憧憬追求的、永远凝固不变的、绝对的普遍有效性了。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角度出发来看,真正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实践哲学研究结论,根本不可能是以脱离客观现实为代价换取“绝对的普遍有效性”的“实践哲学”理论,而只能是与时俱进的、活生生的、对现实存在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过程提供有效的指导意义的实践哲学理论。

最后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对“实践”与“本体”的严格区分,对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分析批判,以及对有可能成为今后实践哲学研究之现实发展出路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论述,本身都具有非常强烈的探索色彩,而不是“一锤定音”式的结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霍桂桓. 论实践的主体超越性――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实践哲学观概要[J]. 哲学研究,2005,(1).

[3]卢卡奇.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M]. 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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