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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4:1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险硕士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保险硕士论文

第1篇

参考文献:

[1]M.Rothehild,J.Stigiitz.EquilibriumInCompetitiveInsuranceMarkets:TheEconomicsof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76,90(1):629-650.

[2]Akerlof.JA.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J].QuarterlyJournalofEeonomies,1970,84(l):488-500.

[3]ArrowK.J.TheroleofsecuritiesintheOptimalallocationofrisk-bearing[J].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63,31(3):91-96.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30.

[5]李玉泉.保险欺诈及其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0,(01).

[6]刘喜华、吴育华.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J].中国软科学,2003,(10).

[7]王海英.保险业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J].经济师,2005,(01).

[8]孙树垒、韩伯棠、孙建全.博弈双方逆向选择问题的均衡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12).

[9]卢彦凤.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青岛大学,2008.

[10]钟明.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94-98.

[11]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06,(02).

参考文献

[1]伍云.保险监管法视野中的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兼论我国保险监管法的完善[C].硕士论文第3-6页.

[2]李喜梅.保险消费的特点及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02).

[3]张兰.新《保险法》实施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归正途”[J].金融时报,2009.

[4]余龙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深圳模式[J].中国金融,2012(07).

[5]涂东阳,钱敏.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2.2.16.

[6]邓阳.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硕士论文第43、51页.

[7]李世玲.保险消费者六大权益需要保护.金融时报.

[8]2012年一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中国保监会

参考文献:

[1]管建云.论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适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7).

[2]邵胡敏.浅析保险告知义务[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1(7).

[3]游明.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D].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11).

第2篇

【关键词】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参考文献:

[1]《怀化学院报》2008年第8期

[2]《福州党校学报》2011第5期

[3]王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研究.博士论文.山 东师范大学.2010

[4]郭军帅.民生新闻现状及发展趋向探究.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10

[5]邓伟云.从民主到民生.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

[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国化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011

[7]李艳军.社会建设视角下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

[8]常艳杰.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09

[9]姜纪磊.民生为本与价值自觉.硕士论文.昆仑理工大学.2009

第3篇

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以下两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意义:(一)杨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①。(二)李某诉某公司、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四级伤残。在案件(二)中,实习生李某被实习地的机械设备压伤右手,造成右手第2-5指完全断离,经过治疗,接上了食指和中指,经司法鉴定,其右手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案件(二):(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是否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是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劳动关系中人身侵权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种人身侵权的案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都是需要证明和认定的事实。(一)存在侵权行为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既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产生法定责任的前提。在案件(一)中,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违规作业是造成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案件(二)中,某公司对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受伤。(二)当事人存在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一般侵权赔偿的理论,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认定至关重要。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很明显某公司违规作业,存在过错。在案件(二)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对设备的操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是李某没有遵循正确操作规程,在无专业人员陪同下自行更换模具,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李某尚在实习期没有独自操作机器的能力,公司应当安排但没有安排师傅在旁指导,因此某公司对李某受伤也存在过错。(三)人身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损害结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损失,如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在案件(一)中,杨某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损伤。在案件(二)中,原告李某在更换模具过程中被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在案件(一)中,杨某的损害是因为某公司员工的违规作业造成的,很明显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案件(二)中,李某操作不当受伤,虽然师傅在场也不一定能避免,但与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有一定因果关系。

四、赔偿问题

一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侵害,满足工伤条件的既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保险关系而产生;而工伤事故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就产生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存,两种赔偿方式并存,受害人可以一并行使。实习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实习单位和学校赔偿。实习单位对在其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实习生遭受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实习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工作但其身份仍然是学生,被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因此学校对实习生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建军.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及民事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09(1).

[2]姜耀辉.实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保障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

[3]张雪梅.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4.

第4篇

首先要了解规则,知己知彼,知网学位为整篇上传,格式对检测结果可能会造成影响,需要将最终交稿格式提交检测,将影响降到最小,此影响为几十字的小段可能检测不出。

方法上可以按照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先自查一遍,知道哪些地方是抄的或者报告中的标红位置。自查方法有很多,比较严格的学校通常会建议你用知网查,毕竟是官方系统。知网如果和你学校有合作的话,那么学校一般会有途径推荐。这个自行选择吧,查知网的就比较贵,博士论文一次将近400元。市面上也有paperpass那些,便宜很多,但是为了保险嘛,只能多花钱了。一般建议先查一次,改完再查一次。

(二)具体改。知网博士论文给你标出来的红字你就把它全改了,首先要知道要领,不是随便改点近义词就行了,而是整个句子打碎,句式啊,用词啊,都换掉。知网还是很智能的,你改一点点没用。所以我最建议的,最保险的方法就是,红字全删了,重写。听到这里先别跪,不是要你重新原创,而是复述,复述OK?换一种表达方式。删干净了,才保险。语文好的人是不在话下的。如果你论文字数本就很多了,那些不影响逻辑的描述,你甚至可以直接删掉。毕竟你答辩都过了不是?具体技巧见下:

1、如果原句文学性比较强的,就用白话叙述。e.g.“一日之计在于晨” 改成 “一天最好的时候是早上”。都不要说“早晨”,完全避开每一个字,才最保险。

2、段落里同类型句子,例如描述xx有多种性质的,多种性质顺序调换无伤大雅的,那就在改完的基础上把顺序也改了。

3、插入句子打碎这段。在大概改了这段后,插入一些描述性句子。e.g.现在的IT项目,设计阶段大部分采用BS架构,得益于记住,插入的东西就不要再抄啦。

第5篇

【关键词】 PT 保险熔断 单相接地 冲击电流

1 引言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PT)作为变电站内保护、计量的主要设备,对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PT保险频繁熔断影响设备正常的工作,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现状

近年来,在公司所属的70余座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内经常发生PT保险熔断现象,严重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对保险熔断的PT进行例行和诊断试验,发现因PT自身缺陷、损坏等引起的保险熔断很少,而更换PT、PT保险,加装消谐装置等方法,都不能彻底解决保险熔断的问题。下表列出近三年PT保险熔断的次数。

3 机理分析

经调查,PT保险熔断现象主要发生在农网变电站中,一般农网变电站中性点采取不接地运行方式,输电以架空线路为主,瞬时单相接地故障发生的概率较大。而城区变电站,中性点大多经低阻接地,不会对PT保险造成冲击,另外,输电一般采用电缆,发生瞬时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小。

一般情况下,PT一次保险熔断通常是有铁磁谐振过电压、低频饱和电流、系统发生单相间歇电弧接地、PT的X端绝缘水平与消谐器不匹配、PT一、二次绕组绝缘降低、短路故障、消谐器绝缘下降等因素引起;PT二次保险熔断大多是因二次回路中发生短路。

根据调度、后台保护屏记录的数据显示,PT保险熔断大多发生在有单相接地故障或有线路操作的情况下。

电力系统在正常的情况下,A、B、C三相处于平衡状态,对地的电容所携带的总电荷是零。当A相发生接地时,B、C两相电压有相电压升至线电压,致使B、C两相与地之间形成的电容充电,在线电压的作用下,电荷会以A相接地点和B、C两相为回路往复循环,形成电容电流。当A相接地故障消除后,相当于B、C两相对地电容上的电荷流向地的通道被切断,而A、B、C三相线电压试图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下,B、C两相原本充以线电压下的电荷需一通道泄出去,由于A相的接地点已经被切断,PT的一次绕组就成为了唯一通路。在泄往大地的过程中过多的电荷会引起铁芯的饱和,此时PT在工频电压作用下将产生很大的冲击电流。若系统经常发生瞬时单相接地故障就相当于上述过程的反复,造成的冲击电流相当于多次累加,致使PT保险熔断。

由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消失后,PT铁芯饱和引起的铁磁谐振过电压,有可能使系统对地电容与PT高压侧电感相匹配,发生铁磁谐振。铁磁谐振中基频和分频的谐振电流较大,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熔丝熔断。

经过上述分析,PT保险熔断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铁磁谐振造成的过电流,而是故障恢复后的电容放电冲击电流。

4 结语

通过实际和理论两方面的分析,单相接地故障恢复后的电容放电的冲击电流致使PT保险熔断的主要原因,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为冲击电流寻找一泄漏通道或增大PT阻抗,而更换PT、加装消谐器等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化钢.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方法及诊断技术[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S].电力出版社,1996年.

[3]陈天翔.电气试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4]张健.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爆保险问题及其抑制技术的研究:[硕士论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6.

[5]刘喆.配电网消弧及铁磁谐振监测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硕士论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8.

第6篇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2、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6]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期。

[7]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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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第8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第9篇

说说今天大盘和操作。

隔夜美股大涨,那么今天A股反弹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目前上证指数和创业板指数的位置处于背离状态,上证指数在低位震荡,创业板在高位震荡,今天上证指数大涨是大概率的事情,按照二八分化的规律,今天创业板指数走势预期不会太强,震荡的概率大。

昨天出了大利好,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简称“《意见》”),分别从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三个方面,对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提出了15条具体意见。业内人士认为,伴随《意见》出台,围绕仿制药的支持政策将加快落地,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所涉及的医保支付、优先采购及临床中的优先选用等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落实解决。在此过程中,综合实力领先的制药公司将凭借高质量的品种优势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医药股今天高开甚至大涨都是正常的,只是医药股前期涨了一大波,借利好出货的套路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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