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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分立;程序;原因;效率
一、引言
作为公司的重要运作方式之一,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相比较,其所受关注程度要低,法律规则也相对更简单。在公司规模急剧扩张、公司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合并似乎已经成为公司维持生存发展、进行战略决策的必然首选方案,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为何会选择实施公司分立?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
理论上,有人将公司分立视为公司法中的独有制度和必然构成部分,也有人将其直接视为转投资制度而建议删除,还有学者认为公司分立仅指一公司将其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对原公司股东发行股份,原公司股东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分得该关联公司的股份。至于新设分立,其实属于公司的解散,只是原公司解散与新公司设立同时进行而已,而存续分立也不包括一个公司用部分财产单独设立公司的情形,此属公司转投资行为。上述意见迥然不同,耐人寻味。我们也不能在实际案例中找到不同国家间公司分立理论上的绝对分野,最终的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序都是依照相对一致的规则在运作。那么,这些法律实践对于公司分立的理解又有何实际的意义呢?本文尝试从公司分立的原因出发对此进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结合具体法律实践,试图提供一个合理和符合逻辑的答案。
二、公司分立的具体考察及定义
公司分立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出现时间较晚,其由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率先规定,然后普及到所谓的“法国法系”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在1982年欧盟公司法第六指令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公司分立制度以后,逐渐进入到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内。美国虽然未在商事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但在公司实务中仍然利用各州公司法有关资产转让与税法中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达到公司分立的目的。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也有规定,尽管只有寥寥数条且对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并未作出界定,但对公司分立的立法承认和确定还是有价值的。我国的公司分立制度是沿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而来,该法及其之前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对此进行规定,仅仅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就是作为政府的附属存在,基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对企业进行分立或者合并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也自然符合实践要求。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则是考虑到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还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分立行为不规范或恶意以此规避债务的情况,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分立的相关程序,这表明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在承认公司分立制度的国家中,对公司分立规定的具体形态各有不同。对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只能根据各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进行定义。但作为一种与公司合并相对应的制度,公司分立是公司进行组织改造的重要模式,我们可以对公司分立进行广义上的概括,它是指把一个公司的积极、消极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分立出来,部分概括承继给至少一个以上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并作为对价将承继公司的股份赋予被分立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行为及制度。
实践中,一个公司往往借助分立程序调整其业务经营和组织规模,将其经济上作为一个整体的营业部门的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以现物出资的方式赋予已存公司或新设公司。而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后者新设发行或发行新股之股份,并由后者概括承受该营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这些国家都同样地上演着这一幕。公司利用特定部门的分离和独立,得以适度调整公司规模,实现企业经营的专业化与效率化。例如,假设甲公司是从事个人电脑制造的公司,甲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生产供电脑使用的磁盘。因为考虑政府管制政策的原因,甲公司便以其该磁盘生产部门的主要资产设立公司乙,并将乙公司的股份分配给甲公司的股东。这时便有了两家不同的公司和同样的一批股东。在这里,公司分立就是公司将一家新公司的股票作为一种特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可视为向股东发放的一次性股票红利,而获得新分配股份的股东无需向该公司交回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作为交换。
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中,还经常看到公司转投资、公司分拆、资产剥离等概念。对于转投资,与公司分立相比,区别在于这是公司对外的投资而与公司的原股东无关。对于资产剥离,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公司以取得现金回报,多数情况下的资产剥离都是给现存的其他公司,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而公司分立不一定会涉及现金交易,但肯定会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法律实体。对于公司分拆,其范围就更大,它一般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股权割售三种形式,有时候,公司分立和资产剥离都可以作为公司分拆的具体方式而存在,并且可能会互为内容而一并重叠出现。
三、公司分立的具体原因:管理因素、管制与法律因素、税收因素
(一)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
1,基于实施管理激励的原因。对于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大型公司而言,其内部管理机构的膨胀以及不反映子公司各自业绩状况的合并财务报告,都有可能使不同业绩的子公司得不到相应的奖惩。特别是当子公司的情况与母公司很不一致的时候,比如母公司处于成熟产业而子公司处于高速成长产业,或者母公司处于非管制产业而子公司处于受管制产业,激励问题会显得更加突出。此时,即使以母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定激励报酬计划,也可能不会发生作用,这时,公司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使被分离出去的子公司在上市后有独立的股票价格,从而通过价格直接反映出市场对管理层经营的评价,这时再设立起激励作用的报酬计划,管理层与公司业绩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2,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因。对于规模过大、机构臃肿、管理线很长的公司来说,分立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管理效率理论认为,投资者对主营产品突出的公司股票较偏爱,不是因为投资者对市场评估大型公司的能力缺乏信心,而是他们对大型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效率缺乏信心,即使是最优秀的管理队伍,随着他所控制的资产规模和范围的增大,也会达到收益随之递减的临界点。一个公司拆分为一个或多个公司,责任分化,有利于管理行为简单化,有利于精简公司的机构;同时,原来的一个经营者也变为两个或多个经营者,有利于管理幅度的缩小,管理专业化的提高,从而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3,基于解决内部纠纷的原因。公司分立不仅可以应用于大型公司,即使是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得到有效应用。当股东准备结束共同经营而各自经营的时候,当股东之间发生对公司经营权行使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公司分立而完全分立为单个的数个公司。因为小规模公司很难界定市场价格,所以对经营权存在分歧的股东很难继续留在一个公司。此时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纷争的手段,公司分立就非常有效。
4,基于反击敌意收购的原因。公司分立还可以用来反击敌意收购,作为一种反敌意收购的防御手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当其多元经营超过最佳水平,市场价值可能会被严重低估。并容易引起投资集团的收购兴趣,因为投资公司把公司收购后,再进行资产出售、分立或股权割售,可以使公司的整体市场价值得到较大提高,从而作为收购者获得巨大利益。这迫使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防御时,自己采取公司分立手段,在收购方采取行动之前把力量回缩到主业从而提高自身价值。如英美烟草联合公司成为霍伊雷克财团的敌意收购目标后。通过有效的分立挫败了收购。(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
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管制当局以母公司的利润为依据考虑具体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润较好的分公司有时会受亏损的总公司影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时分公司可以通过分立获取更好的机会,而不再受某些规章的约束和审查。另外,在某些跨国公司中,母公司有时会让其国外分公司独立,这样,独立后的子公司就可以不受母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制。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结果必然会对具体市场制度的适用产生影响。对于公司分立而言,管制因素会引发主动或非主动的公司分立。以现有实例最多的美国为例,管制因素主要有法规和管制政策,比如他们禁止母公司从事特定的商务活动,但却允许其子公司从事该活动。影响公司活动的最典型的管制就是竞争政策、能源管制政策和银行保险政策。下面根据美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1,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主要指那些公司遭到行政管制机构控诉和强制执行管制政策时所发生的分立,非自愿的公司分立实际就是不同形式的管制政策具体适用的结果。
以美国为例,能导致公司分立的一个管制政策领域就是电视通讯管制领域,联邦通信委员会有这样的规则,禁止电视网络运营商拥有和从事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并且严格限制其在国际电影领域的网络运营行为。为了遵循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视网络商拥有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和电影业务的管制规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其负责电影业务的部门即后来的Viacom国际公司分立出去,这个分立主要就是避免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管制规则发生冲突。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一个在某市场上受到管制的垄断厂商进入无管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结果可能会在无管制市场产生反竞争的影响,这时公司分立就能避免反竞争现象的出现。否则,受管制的垄断厂商会利用其在受管制的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在无管制市场上进行掠夺性定价,通过制定一个非常低的价格,可以使竞争对手遭受损失,可能会迫使他们退出这一行业,受管制厂商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把管制市场作为向掠夺性定价提供资金的源泉。
更为严重的反竞争情况出现在受管制市场上的产品和不受管制的产品有联系的时候,特别是当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A)是不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B)的生产原料时,更是如此。垄断厂商会利用提品A来控制竞争对手产品B的生产。比如,他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低质量的原料A产品,这样消费者就会发现垄断厂商的B产品会更好。这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产品A和产品B之间的关系如何。总的来说,要求公司进行分立的主要好处在于,防止出现把无管制市场上的成本转移到管制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时,要求管制市场的垄断者分立具体业务部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当然,如果分立后还是会基于关联关系损害竞争的话,就必须通过反垄断法采取其他的规制方法才行。
2,由管制政策引发的、公司自愿的公司分立。管制政策也会引起自愿的或者说公司自发的公司分立。这种类型的公司分立发生在公司可以通过分立新公司从而避免具体禁止性管制政策的情形下。这些类型公司分立实例的出现,往往是需要通过公司新设分立来避免具体管制政策的禁止性效果。主动或自愿的管制政策所引发的公司分立是指那些用于避免受到控诉而采取的分立。除上述管制因素外,相关的法律因素同样会导致自愿和非自愿的分立,自愿分立有时候被公司作为绕开阻止公司达到其目的的法律障碍的方式。
例如,公司A知道他制造和销售磁盘必然会违反某个特定的反垄断法规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A公司就分立公司B专门从事磁盘的制造和销售。这种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将很可能会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美国皇家公司是最大的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之一,该皇家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是德州休斯敦Gibraltar储蓄公司。Gibraltar公司需要进行扩张,但是《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条例》禁止它吸收其他储蓄公司,因为它只是一个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的分公司,因此,为了消除Gibraltar扩张的障碍,皇家公司不得不将其分立。
(三)税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巨大的税收收益能够通过公司分立获得,为及时地获取税收优惠而进行分立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计划手段。
比如在美国,公司分立在多个领域中都被用来获取税收优惠。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如果一家美国设立的公司从海外获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润,它可能会在美国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终分立出这家外国公司。对域外运行的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立,其目的就是避免国内的高税率。一旦域外运行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从公司的收入中通过分立排除出去,就不会在美国公司税率中再进行计算,但是,公司所处国家的税率应比美国公司税率要低。
对域外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分立获得避免税收的典型案例,就是将海外业务和运营部门设立为离岸公司。比如,一个特拉华州从事海运业务的公司,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即一个新成立的百慕大群岛公司,离岸公司就是设立在不需征收公司收入税国家的公司,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以原来美国境内公司的境外资源和境外分支机构为主体构架起来的。作为一个美国境外设立和总部设在国外的公司,其所有收入都不需承担美国公司税,只要这些收入不与美国为主的商事行为存在有效的联系,并且不来源于美国境内。
四、公司分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效率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都可以基本归纳为公平和效率,当然还包括其他价值。对于公司分立制度,公平是相对于公司分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而言的,需要实现各自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具体包括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债权人合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等。效率价值,就是谋求公司分立中一系列行为的效率最大化,至少比系列行为直接相加更为合乎投资者要求。不管分立的目的和原因如何,在所有案件中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增加业务和获得更高的股份收益。笔者认为,公司分立制度的法律价值,从实践出发,其核心应该是效率价值。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一)公司的性质与公司分立。公司的性质,在既有的理论中,可以界定为商事组织体。作为商事组织体,其天然的扩张与收缩都是蕴含的本质内容,既然是组织体,其合并和分立就天然地符合逻辑。作为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公司是组织体,而组织体的基本属性既包括其必须由具体自然人支持,又包括其必须实现组织体的自然存续和发展,并以此为最高目标。公司分立就是公司作为组织体进行扩展所作出的选择和获取商事利益的具体形式。
关于公司的另一个著名论断就是科斯的观点,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其认为公司就是市场经济的替代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众多后期研究的前提论断,我们可以以此为出发点,继续推导出: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在公司组织的存续期间,如果公司组织已经构成对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公司决策层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必然考虑对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变更。合并意味着将企业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分立则意味着将企业内部的不经济性进行制度的安排,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公司分立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某公司由于股东甲和乙的利益冲突而无法正常运作,甲和乙又无法放弃对公司具体项目的运营,由此,经过利益的妥协与双方的谈判,公司采取分立方法,使公司得以延续,从而股东利益在既定争议中得到最大的维护,公司资产也发挥了最大的功效,社会财富得到了增加。这也是所谓“公司僵局”的最佳结局,或者说也是两个股东或众多股东博弈的结果。
由此可见,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为商事组织体的基本属性,一为经济成本的计算所追求的效益。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分立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而逻辑上的可能性必须通过客观的实践来实现。公司追求利益和实现效率的组织体目标,就使得公司立法必然要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规定。
(二)作为一种程序的公司分立。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司分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多个解释:其一,内部组织经济学。公司内部传递信息的效率高于市场,可以使交易的机会主义最小化。但是,如果多部门的公司管理体系中产生低效率现象并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表明内部化的优势正在消失,只有通过公司分立或分拆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其二,产品生命周期行为。随着产品市场的扩张,企业将实施垂直分解策略,通过分离出部分资产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最优的规模经济。当然这并不仅限于公司分立的形式。其三,技术变化和规模经济。如果企业通过内部成长或合并活动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说明技术变化正在影响公司运营的资产形式,企业应该分离部分资产并实施公司分立程序,这样才能实现公司的盈利性目标。
总结公司分立的不同定位,可以包括:其一,作为资产重组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在公司法调整领域,是一种主动的商事行为。如国企的现状决定其主业与辅业必须分离,这是公司分立制度的一种现实需求。其二,作为管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产物出现在竞争法的调整领域,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措施。其三,作为公司形式变更的纯粹程序性规定,是企业法人满足自身要求而运行的程序。比如,可以作为解决公司僵局、内部纠纷的方式。在这三种情形下,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效率”。简单来说,1+1>2是合并追求的效果,而1+l>1则是分立必然要实现的效果。斯基帕和史密斯的研究发现:母公司在分立宣布日可获得2.84%超常收益率,超常收益的大小与分立出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的规模大小正相关;从金额来看,公司的全部收益约等于被分立出的子公司的价值,如公司分立前的价值为5,分立后,母公司价值仍为5,子公司价值为1,这样,总价值将变为6。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他们好像已经忘记了周围的一切。小院里晾着衣服,他们站在两边打网球;胡同中的铁门上划上一个白圈,就成了投蓝板;屋子里,一个孩子以一个标准的投蓝动作干脆利索地关了灯钮……最后,画外音响起:“只要你想,一切皆有可能”。
这是李宁公司新的广告片呈现的情景。广告在世界杯期间投入播放,长达一分钟。
一位一直关注李宁公司的广告从业者说:“这个广告跟以往的李宁广告的风格完全不同,让人耳目一新。定然有高人指点。”成功的广告可以称为“意义的快速注射”——用精心营造的场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最丰富的意义传达给受众。曾经为诺基亚、宝洁、微软、SAS等公司做过广告策划的托马斯·盖德(ThomasGad)认为,一个成功的品牌应该有四个维度:功能效用、社会身份认同、情感的享受和心灵的感召。与之相应,一个成功的广告要让其目标受众迅速地产生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意识到这种品牌给予自身的身份归属感,体验到一种使用同类产品或享受同类服务时难以体验到的感受,最后——也是最难达到的,是感受到一种生动的生活信念和生活境界。
如此看来,李宁公司新推出的这个广告是相当成功的。与它以前推出的广告主题(“我运动我存在”,“运动之美,世界共享”,“出色源自本色”)相比,“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ispossible!)给LI-NING品牌的定位精准得多。在年轻、充满活力的人面前,外界的限制都形同乌有,一切都刚刚开始,一切都可以从无到有,“一切皆有可能!"。它以生动可感的画面,向观众强烈地暗示一种价值承诺:拥有李宁牌产品,不仅仅是拥有一种生活用品,而是拥有一种生活质量人生境界。
这非同寻常的“一分钟”透露出一个重大的信号:LI-NING牌将会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着李宁公司谋划已久的重大工程——重塑LI-NING——全面启动了。
成长的上限在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上,李宁的销售收入是8亿多,位居第一,相当于耐克和阿迪达斯在中国销售额的总和。(图一)
但这些年从来都没有超过10亿。(图二)
这是任何一个公司都可能遇到的难题:在经过成功的快速扩张后,企业成长的速度骤降,直至原地踏步,甚至退步。企业上下都感觉到,有一种近乎魔障的东西在阻止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再向上增长。
在李宁公司总经理张志勇的眼里,这一切意味着李宁品牌已面临着危机。张进入李宁公司已有9年,去年3月份接任北京体育用品公司的总经理。在此之前,他先后做过财务会计、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和财务总监。
财务出身的张志勇天生对数字敏感,喜欢从数字中发现问题。他把李宁与耐克、阿迪达斯在不同的城市的销售额作比较,发现李宁在对品牌不太敏感的二类城市售额一直都不错,而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品牌充斥的大城市,李宁的销售额总是上不去。这可以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李宁的品牌号召力已经停滞,或者在衰减,公司已陷入品牌老化的困境,虽然这种困境还没有到毁灭性的程度。
2001年4月,张志勇请盖洛普公司为李宁品牌做了一次全面的消费者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出李宁牌的种种问题:
一,目标消费者不清。李宁公司管理层定位的目标消费者是:年龄在14到28岁之间,学生为主,大中城市,喜爱运动,崇尚新潮时尚和国际化的流行趋势。但真正购买李宁牌体育用品的核心消费者的年龄在18到45岁之间,居住在二级城市,中等收入,非“体育用品的重度消费者”。(图三)
二,品牌面临被遗忘的危险。品牌的忠诚度很高,但忠诚的消费者是崇拜李宁的那代人,更加年轻的新生代并不知道李宁是谁,对新生代追逐的流行时尚,李宁品牌是隔膜的。(图四)
三,品牌的个性不鲜明。在真正的消费者眼中,李宁牌的个性是与李宁本人的形象连在一起的,是具“亲和性、民族的、体育的、荣誉的”,并非是李宁公司最近几年奋力打造的“年轻的、时尚的”品牌个性。(图五)
四,李宁牌的产品线不断的扩张,很难搞清楚他的“旗舰产品”是什么。更多的产品会使得消费者无法弄清楚“李宁牌”到底是什么概念。
著名的营销专家戴维·奥戈尔维说:“任何一个傻瓜都会做成一笔生意,然而,创造一个品牌确需要天才、信誉和毅力。”李宁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个品牌,但它的“品牌力”在悄悄衰减。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品牌重塑,李宁公司或许会成为一个在一些品牌意识不强的地方做成一笔笔生意的公司,而在成熟的市场中,这个品牌可能会逐渐淡出。一个没有强大品牌号召力的公司,将会在市场上遭到两面夹击:一面是深入人心的品牌产品(如耐克和阿迪达斯),一面是没有品牌力但具有价格优势低档产品,而它自身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地。两类产品会像两个无形而巨大的吸盘,将李宁公司已有和潜在的顾客吸过去。
所以,品牌重塑势在必行。
不要再提类似这样的口号了——不做中国的耐克,要做世界的李宁。也不要再提李宁要国际化了。注意,最棘手的事情是,如何取得新生代对李宁牌的信赖,如何解决品牌老化的问题。
重塑李宁新品牌定位品牌老化问题给张志勇非常大的压力。张觉得关键是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来负责品牌的整体规划。但是,因为体育产业在中国尚未成熟,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很多都是经验型的,没有张需要的那种人才。所以,这个团队只能“从天面降”,“李宁需要快速建立完整的Marketing体系,引进一种方法论,至于体育行业的经验,可以在做的过程中不断体验。”2001年10月,李宁公司组建了营销部门,下面分为市场部、销售部和营运支援部。全力负责重塑李宁牌的工作。
营销总监王鹂,来自于班尼路,是第一批为班尼路作市场的元老,开始进入班尼路时做销售部经理,离开的时候是班尼路的总经理。王鹂2000年来到李宁公司,开始做的是销售部。在组建这个品牌重塑的团队的时候,王被提升为营销总监。
王鹂把自己在班尼路掌握的零售终端方面的经验引进到李宁公司来。“产品是一件件被人卖出去的,因此生意很大程度取决于终端的水平,这是连锁经营的优势和前提。这方面有一些做的不错的品牌,象班尼路、佐丹奴这样的公司,它们的终端很厉害,它们像麦当劳一样的标准,对生意有非常直接的控制和帮助,我们也希望我们的零售终端做到这一点。”王再一次强调零售终端的重要性。
市场部经理是在可口可乐做了6年多市场部经理的徐伟军。徐大学毕业以后一直都在可口可乐。徐非常谨慎,对他来说,对李宁品牌重塑的压力很大,徐认为每一个决策都必须谨慎而行。
首先,他进行公司内部的访谈,跟基层的销售人员和各个部门的经理沟通,得到很多关于品牌的片断的认识。
接下来,徐在市场部进行头脑风暴,尽可能激发李宁牌的品牌联想。最后初步选定的是“时尚和运动”、“潜能和运动”这两组联系。
然后他又做了32场消费者座谈,挖掘出消费者对李宁牌的想法。经过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他发现消费者更加看重的是运动和潜能的关系。
通过对消费者的调研,一个关于李宁牌的新的品牌个性渐渐浮现出来了。李宁要做成一个运动时尚的体育品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李宁牌应该是亲和的,魅力的,时尚的。李宁牌应该给消费者两个利益支持点:功能性的利益和体验上的利益。而对于体育用品来说,其功能性与体验性是天然相通的。这两者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ispossible!)。
“一切皆有可能”的品牌概念就这样被挖掘出来。
新的定位出来以后,整个公司立即开始以这个定位来统一公司对外的口径。公关及品牌经理张庆说:“‘一切皆有可能’是一个品牌精神,如果这个品牌精神融入到消费者心目中的话,那我们的品牌是无法战胜的。”
广告商接下来要做的事是选择一个好的广告商来负责品牌管理。公司邀请国际著名的5家4A广告公司参加广告比稿。为了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广告公司来传达新的品牌定位,公司决定精挑细选。
评价广告公司的标准有三点。第一,能否提出一个关于李宁公司长远的品牌策略和营销策略;第二是能否制作出一个符合新定位的广告片。第三是报价。
广告片出来以后,徐伟军把广告片拿出去测评。被邀请来测评的观众,有李宁的消费者,也有非李宁的消费者,公司让他们评选出一个他们最喜欢,也最能够刺激他们购买欲望的广告片。
最后,经过细致的评选,宝洁、麦当劳的李奥贝纳的方案胜出。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广告,的确是出自高手。
品牌形象店张志勇当然看重广告的效果,但他更看重的是跟消费者的直接沟通。他要探求一种新的、可行的品牌沟通的模式。
他说,“盖洛普的调查显示,李宁牌给消费者印象最深的是李宁的体育赞助和众多的专卖店。但专卖店是一把双刃剑,店多可以使销售额增加,但消费者反映李宁的专卖店服务不好、店面形象不佳。这给我压力的同时,也给了我一个机会,如果我做得好的话,就会与消费者有直接的沟通。”“做得更好”的专卖店就是品牌形象店。他决定把品牌沟通的工作交给营运支援部去做——开形象店。目前,品牌形象店正在筹划的过程中,第一个试点计划7月份在亚运村开业。
在营销学上,与著名的4P理论相提并论的,是4C理论。4C即顾客的欲望和需求(Consumer''''sWantsandNeeds)、满足欲望和需求的成本(CosttoSatisfyWantandNeeds)、方便购买(ConveniencetoBuy),以及与消费者的沟通(Communication)。李宁开设品牌形象店,正是对4C理论的实践。
但作为一个成熟的经理人,张志勇决不会仅仅因为一种理论来做出重大的商业决策。他还有更多的考虑。
销售公司产品的主力不可能是这些品牌形象店,而只能是大量的经销商。但经销商很难达到琴瑟和弦的程度。如何才能使厂商与经销商实现“无缝连接”,这是高层经理人必须用心解决的问题。他想把先期开办的品牌形象店办成一个为公司培养一批得力的销售骨干的“黄埔学校”。张志勇的想法是为经销商提供更多的店长,同时帮助经销商做促销,提高经销商销售额的同时业提高李宁的销售额。
李宁公司目前有700个认证店和200多个经销商,但是对零售在行的人员非常缺乏。张看到,如果不给经销商提供服务的话,再大的零售网络也无法对自己的销售额有所帮助。
王鹂对此非常认同,她说:“零售这块完全交给经销商是不行的,经销商对生意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公司有统一的标准,但也只是把握一些硬件,软件是很难把握的,经销商的观念,经常会偏离公司的初衷。如果我们给他们提供培训基地,给他们实践的地方,一切都会好办得多。”经销商和制造商存在着一定(有时甚至是相当大)的利益冲突,李宁公司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是为了避免这个冲突,避免经销商对品牌的损害。另一方面,跟经销商合作,在经销商赚钱的同时,赚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王鹂说:“对公司和经销商,都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营运支援部的人员进来半年多,正在筹划工作,他们初步选定在北京的王府井和上海的南京路来开自己的品牌形象店,这样的地方适合与全国的消费者以及国外的消费者进行沟通。
品牌策略联盟2000年5月28日,李宁公司和朝华科技在北京硬石餐厅(HardRock)举行新闻会,宣布与朝华科技下属公司——朝华数码(ZARVA)结成“运动数码盟军”。
对于这次合作,李宁公司品牌资产以及公关经理张庆说:“‘运动数码盟军’是一个品牌策略联盟,因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双方有重叠的潜在目标消费群体。基于运动的数码和数码的运动,可以引导一种全新的消费时尚和品牌联想。这个品牌策略联盟可以更好地诠释我们新的品牌概念——‘一切皆有可能’。”双方都认为,这样的合作会整合资源,形成时尚和运动的互补,会创造出1+1>2的效应。当然,对更多的人来说,这还是一个未知数,双方的合作会像麦当劳和可口可乐、肯德基跟百事可乐一样珠联璧合吗?
竞争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耐克和阿迪达斯,它们也把我们看成竞争对手,这点我们的看法都一致了,据我了解,现在耐克成长非常快,阿迪略微的慢一点。”张志勇这样描述李宁公司面临的竞争格局。
耐克与阿迪在产品的功能性和时尚性的结合方面,在运动资源上,在把握产品形象上,以及市场的推广上,远远地优于李宁。
当然,有一点张没有提到,耐克和阿迪达斯的品牌,是李宁牌远远比不上的。
张认为李宁对他们来说,最主要的优势是分销,第二是定价的优势。虽然李宁的价位相对于这些国际品牌来说是很低的,但是体育行业不是高档产业。耐克和阿迪在1999年的时候,曾经做过200块钱以下的鞋子,最后全面失败。张说功利性的因素制约了李宁,也制约了耐克和阿迪达斯。
但是更多的因素是可能转化的,经济大环境对体育行业的影响一直都很大,如果人们生活好了之后,价格的优势因素会不会转变?
“可以说,我们长远的优势是在分销上,但是如果国际品牌意识到这点,他们也来做的话,那情况就会有进一步的变化。目前大家还没有到短兵相接的地步。”看得出来,张志勇在尽可能做到“知己知彼”。最重要的,他清醒地意识到,如何利用短兵相接没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如何在自己尚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不要与耐克和阿迪达斯等品牌短兵相接。
耐克的个性是叛逆和张扬(它的广告词是justdoit),对于普通人来说,好像有点高不可攀。阿迪达斯,让人更多想到的是30多岁的成功男士,其个性是稳健。而张志勇为首的李宁的管理团队希望人们谈到自己的品牌的时候,会用亲和的、时尚的、魅力的字眼来描述。很明显,他们面对的是不同的目标消费者。
别忘记,以安踏、三兴为首的福建晋江造牌企业也在威胁着李宁的市场。目前安踏每年运动鞋的销售量是300多万双。李宁目前鞋与服装的比例是4:6。营销总监王鹂说:“安踏进步得很快,但它只是一个短期的战术对手,我们的实力、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和开发能力是它们没有的。安踏的现象给我们一个警示,李宁不能放弃低端市场产品,至少必须牢牢地把握住相当的市场份额,以前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承认这是我们前期战略的失误。”李宁对安踏的战术反击是首先推出针对低端市场的产品,例如今年的“舒适装备”,价位是100多块钱。舒适装备卖得非常好,现在已经断了货。
李宁的第二个战术是开20平方米以下的鞋店——叫“起跑线”鞋店。张庆说,“过去,我们忽视了安踏,我们有全国最大的分销网络,但事实上,我们开的专卖店是大动脉,毛细血管被它们占了,今后我们会用20-30平方米的‘起跑线’鞋店来阻击它们。”徐伟军对耐克、阿迪达斯以及安踏有自己的价格策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认为价格因素制约着李宁的同时,也在制约着他的竞争对手,耐克、阿迪达斯在高处下不来,安踏等品牌在低处上不去,相比之下,李宁公司恰好找到了一个独有的利基(Niche)市场。
结局尚未明朗营销总监王鹂说到未来的增长目标时雄心勃勃,她定下的目标是今年达到10亿,三年达到增长百分之百,即达到15亿,到2008年达到20亿。
然而李宁公司在中国入世,市场壁垒降低或消失的产业生态下拓展生存的空间并非易事。在耐克和阿迪达斯长驱直入,安踏等企业造牌意识觉醒的情况下,重塑后的李宁品牌能否获得广泛的认知和接纳?答案决非简单明了。
一个品牌的持续的生命力来自于两方面:持续的创新与完善的营销。以耐克为例,它的极其强势的营销容易让人忽略一个事实:耐克公司每年投入巨额的研发费用并卓有成效地对研究进行管理。星巴克的CEO霍华德·舒瓦茨认为,以宝洁公司为代表的传统的品牌推广模式(即“宝洁模式”)——“以大规模分销和铺天盖地的广告来占领市场,然后再集中全力从你的竞争对手中抢夺市场份额”,正成为过时的模式。“一个耗资数百万美元的广告计划并不是创立一个全国性品牌的先决条件,即它并不能说明一个公司有充足的财力就能创造名牌产品”。
我们前面提到的托马斯·盖德认为,品牌不再仅仅是营销部门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司上下各个部门的问题。良好的营销至多是一种“生长激素”,而品牌的本质是“公司DNA”。“公司DNA”决定了公司未来的生长形态,公司的寿命,公司的品格。与品牌关系更密切的,不是公司在外部打造的形象,而是公司内部的一种无形而可感的文化,通俗地说,它是一种深厚的“内功”。比广告和销售网络更重要的,是公司的“内部市场”(如海尔内部的“市场链”);比诉之于消费者的外在品牌更重要的,是深藏于公司员工心里的“内部品牌”。只有在高层经理人和所有员工心中建立了一种清晰的、引以自豪并自觉维护、全力改善的品牌后,品牌才可能强有力地在外部市场上迅速扩散。
对李宁来说,关于品牌,还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一个好的品牌必然有好的品质在,很多的消费者购买李宁的产品都是因为他的设计虽然土了一点,但是质量是非常值得信赖的,更多的消费者希望可以从李宁那里得到质量放心的产品。
[论文关键词]行业环境;资本结构;公司业绩
战略管理学认为,一个组织为了生存及发展,一定要寻求做到竞争环境与内部管理系统达到最佳匹配。显然,公司资本结构决策与其竞争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面对特有的产业环境,上市公司应如何安排其资本结构,使之与环境相匹配,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呢?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资本结构的安排对业绩又有何影响呢?笔者预期从财务理论和战略管理融合的角度,按照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探讨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理论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要分析:股东更加关注的是偿还债务之后的投资收益,而债权人却是主要关心合约定的债务支付情况。较之债权人而言,股东有时会更偏好具有高风险性的投资项目(环境不确定性强)。但债权人也清楚地知道,一旦投资项目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全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索要更高的债务价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高层管理者将资本投资于高风险性的项目。而且,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情况下的成本,债权人很可能不会投资于从事高风险的公司。
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公司内部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联系能否最小化交易成本。Williamson指出,交易最重要的维度是和合约有密切关系的资产专用性。对于那些专用性强的资产,在不完全合约情况下,人们无法通过要素市场详细了解这些资产的现在及未来价值,因此,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及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筹资已不再是最佳选择,而应选择权益筹资。而战略管理的研究者们则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企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资源和能力以及企业战略。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为资本结构决策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战略管理理论认为,外部因素是影响资本结构决策效率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决策的效率取决于公司对于竞争性环境的压力做出反映的能力。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战略管理理论及财务理论的融合,为我们从战略视角来研究资本结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据以上理论,并结合Dess和Beard提出的环境计量模型,我们使用两个维度(资源丰度、复杂性)来进一步分析行业环境、资本结构(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资源丰度指的是在一个行业中资源的丰足性。一个公司的资源越丰足,其生产经营条件就越好,越能够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使得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意味着公司未来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减弱,破产成本较低,从而取得债权性融资将更容易些。也即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资源越丰足,其环境不确定性越弱,公司越倾向于采用债权融资。战略管理学和组织经济学一致认为:组织的战略必须与其环境相匹配。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下,应做出不同的资本结构决策选择。同时,不同程度的环境变化对行业中同一经营活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企业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环境适应力,而适应能力强弱又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绩效。由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1: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假设1.2: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复杂性指的是行业环境中的异质性与资源的集中度,该指标的两个极端值反映出该行业是完全垄断型或是完全竞争型。如果一个公司属于垄断行业,其资源集中度高,资源优势明显,能够获得较高的超额利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垄断行业的环境不确定性较弱,从而更易于获得债权性融资。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中,高财务杠杆容易导致企业后续投资能力的不足和企业在产品价格战或营销竞争中的财务承受能力的不足,被迫削减资本投资,甚至退出。当业内主要企业因融资约束或杠杆并购导致财务杠杆高时,财务杠杆低、现金充裕的竞争对手往往主动地发动价格战或营销战,降低产品利润和经营现金流人,从而逼迫财务杠杆高的企业陷人财务危机,降低竞争程度。因此,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低财务杠杆成为一项竞争优势因素。同时,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选择要与其外部环境相匹配,否则其业绩将会受损。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假设2.1:处于复杂性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假设2.2:处于复杂性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本文的研究期间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收集了2001年至2005年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制造业下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皮毛,造纸印刷,石油化学,电子,金属非金属,机械设备仪表,医药生物制品等八个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剔除了ST、*ST上市公司数据及一些财务指标极端异常的数据之后,最终选取2001年至2005年共计2659个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由于2006年的财务数据受股权分置影响较大,所以并未选取2006年公司的数据。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源自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2007版)》。
(二)方程设定及变量定义。本文分别取资源丰度、复杂性两个指标的各行业平均值作为分界线将样本数据分为高资源丰度组、高复杂性组和低资源丰度组、低复杂性组,并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分别表示为模型1.1、1.2、1.3、1.4:其中各变量符号的名称及其定义解释如下:资本结构(Leverage):总负债/总资产;公司业绩(Performance):每股收益(Eps);资源丰度(Sg):将行业销售收入与时间哑变量进行回归,再用回归系数除以行业收入的均值来加以计量。复杂性(Sc):先对行业中每一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整个行业的销售收入)加以平方,然后再将各项平方值加总。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公司成长性(Growth):净利润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控制权(Firstsecond):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环境变化分组(Dummy):当公司所处行业变化稳定时,该虚拟变量取1,否则取0。
三、实证结果及研究结论
从回归结果(由于篇幅有限,表中只列示了主要回归结果)中我们发现,在未考虑资源丰度时,无论是高资源丰度组还是低资源丰度组,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考虑资源丰度变量后,资源丰度对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高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高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负债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低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低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负债比例不利于降低公司业绩;这与前面分析相一致,验证了本章的假设1.1和假设1.2。说明资源丰度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修正作用。我们还发现,资源丰度分组变量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处于不同的资源丰度组的公司其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从而又一次验证了假设1.1和假设1.2。
英国爵士韦德曾言:权利和救济不能分离,并且救济的属性决定着权利的属性。{1}诉讼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是以公权力为保障的救济方式。传统诉讼理论认为,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或权能。“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是社会主体享有诉权的前提条件。{2}
股东享有诉讼权。股东诉讼可作不同分类:按受益主体可分为:为己之诉(直接诉讼)和为他之诉(派生诉讼);按诉讼相对方可分为:对公司之诉、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诉和对其他股东之诉;按诉讼内容可分为:侵权型诉讼、参与型诉讼、请求型诉讼和裁决型诉讼等。其中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是最重要的分类,股东直接诉讼以传统诉讼理论的个人权利观念为基础,派生诉讼则是突破传统诉讼理论观的产物。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例如,请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账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并可能地防止对其比例利益的欺诈性稀释的诉讼等。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讼,而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越权行为者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3}股东的派生诉讼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诉讼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股东的直接诉讼权是股东的一般权利受侵害时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诉讼权。由于派生诉讼权是一项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股东权利,其仅可能存在于股东身份的存续期间,一旦股东退出公司,将不再享有为公司利益提讼的权利。本文要探讨的是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股东直接诉讼权。
股东退出公司之后的诉讼可以分为继续未完成的诉讼和提起新的诉讼。{4}继续未完成的诉讼是股东在其提讼的进行期间退出公司,但诉讼并不终止,退出的股东仍以当事人的身份继续该诉讼;提起新的诉讼是股东在正式退出公司之后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诉讼的基础:身份还是权利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利的关系
公司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5}股东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股东是公司法人组织的成员;其二,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必然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与股权不可分割,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股权则是股东的实质内容。{6}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之法律上地位。{7}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只有登记为股东者方可主张行使股东权。从学者的论述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逻辑关系上,股东身份是决定性的,只有确定了股东身份才能明确股东权利。股东身份是股东权利的前提,所以,股东权存在于股东身份的持续期间,即开始于股东身份的取得,终止于股东身份的丧失。一旦丧失股东身份,股东不得再主张股东权。
但从利益和目的的角度出发,身份只是权利的外壳,权利才是本质。股东最终要获得的不是单纯的身份,而是基于身份的权利。同所有权关系一样,权利人不是要获得所有权人之身份,而是基于所有权关系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公司形式下,同为股东却有着不同的权利内容,所以,对于股东身份的意义而言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二)对股东权利的妨害
在股东个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是被告的侵害行为构成了对其个人权利的侵害或者构成了对其公司社员资格的侵犯。{8}在股东资格诉讼中,一种情形是原告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另一种情形是原告要求否定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前一种情形中,因为股东资格不被承认,在公司看来原告并非公司股东,原告也不是以股东身份提讼,而是以出资人、受让人或继承人等权利主体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后一种情形中,公司认可股东的资格,而原告认为自己并非公司股东,要求明确排除股东身份。所以,股东资格诉讼不是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而是关系原告在公司内还是公司外的诉讼。
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都属侵害股东个人权利的诉讼。股东权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股东享有的众多具体权利的抽象概念。虽然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但关于具体权利的观点基本一致。各国公司立法共同确认的股东权利主要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股份的权利、知情权、股利分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建议和质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权等。{9}通常情况下,股东受到侵害的是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权利,虽然股东权利源自股东身份,但对具体权利的侵害不能视为对股东身份的部分或一定程度的侵害,即使股东的全部具体权利都受到侵害,只要公司不否认其股东身份,股东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权利,而非身份。
(三)股东诉讼的权利基础
“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构成了对语……更准确的分析可以这样表述:法律制度赋予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以两种权利和义务:第一与第二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取得所购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后者如强制对方交货,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赔款;或在另一方面,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就拒收货物给予赔偿。虽然只有在第一权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满意地满足的情况下,第二权利或救济权利才能发挥作用,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要求对方就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救济的权利,却都是真正的法定权利。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10}在第一权利即原权利的有效行使受到损害后,原权利便转化为第二权利即救济权,在实现对损害的补偿上发挥作用。救济权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般被形象地概括为:如果把民法视为一系列旨在保护有关利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链条,原权利就是这个权利链条的始端,而救济权则是这个权利链条的末端,是民事权利能否获得最终实现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11}这种理论,典型地体现了把权利救济能力理解为一种独立权利的观点。{12}
权利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上述关于权利救济的理解,主要是从其法律属性出发的,它解释了权利救济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属性,明确了救济权相对于原权利的地位和功能。{13}
有学者认为,任何权利或任何权利享有要达到充分与真实的地步,都应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济三大基本权能,尽管三大权能在具体权利中的地位和意义有所差异。其中权利的防御权能和受益权能是权利的本体性权能,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权利和义务之所以要被法律确认,恰恰就在于:权利有时会被他人侵犯或妨害,相应义务被违反或拒绝履行。.权利被他人侵犯或妨害,意味着权利的防御权能和受益权能被侵犯或妨害,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为了保证权利的基础性权能得以实现,法律必然同时要充分确认权利的另一种基本权能。这种保障性或手段性的权能,就是权利的救济权能。{14}这种观点虽然与前面权利与救济权的外部性关系不同,但其从权利内部性的角度也论证了权利的既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三项权能。
权利和因权利而产生的救济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权利是救济权产生的前提,但救济权发生之后又不以权利的维持为必要,救济权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于权利的独立性。股东在股东身份持续期间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当股东享有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时,股东就享有了救济权,这种救济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不以股东身份的存续为必要,即使股东退出了公司,股东也不当然丧失救济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法律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救济权,该项救济权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股东的救济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是否已经退出了公司对其诉讼地位并无决定性影响。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退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15}大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设立,原告李某系该公司发起人和股东。1999年10月经B省财政厅批复同意设立草武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为该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某遂于2000年元月向大堤会计公司承诺其在大堤会计公司所持的5%股权自1999年11月30日放弃;交由大堤会计公司处置,按原价转让。2000年6月16日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了成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李某收取了转让费,并以3490650.33元利润总额取得了1999年的分红。而李某在看到大堤会计公司的1999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后,认为大堤会计公司出于侵占1999年原告股东权益的目的,采取当年收入不入帐和虚报支出的非法手段,截留巨额利润。而且,原告在2000年8月前系大堤会计公司股东、董事。在其任大堤会计公司股东、董事期间,该公司从未让其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剥夺了原告的股东权利。原告曾以书面向被告提出过行使权利的要求,遭到拒绝。故诉请:①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大堤会计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的权利,查阅该公司1999年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和业务报告登记簿;②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大堤会计公司辩称:原告现已不是大堤会计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故不能查阅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业务登记簿。原告称被告截留了巨额利润是捏造的;且原告的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为确保其获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李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当时李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对公司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大堤会计公司对股东查阅财务账目的时间未作规定,应以李某发现公司账务中存在问题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现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大堤会计公司认为李某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仅凭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表面资料无法真正使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会计公司存在有利润做到下年度、虚提费用等情况;其要求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财务情况应当准许,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大堤会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李某查阅大堤会计公司1999年度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和业务报告登记簿。
法院的判决结果应予肯定,但其判决理由值得商榷。法院同时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判决理由。首先,从知情权的角度。法院认为,李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当时李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对公司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由此看来,法院支持的是股东的知情权主张,其判决基础在于股东对于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具有知情权,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股东身份保有或丧失之限制,而受诉讼时效之限制。这种观点混淆了权利和因权利而生之救济权的关系。股东必须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行使知情权,股东一旦退出公司,不再享有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但如果股东在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知情权受到侵害,例如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允许其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凭证等资料,股东因此享有诉讼救济权,即请求法院保护其知情权的权利,该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交相应资料乃支持原告基于救济权的诉讼主张,并非支持原告的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
知情权乃股东权概念之下的一项具体权利,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丧失股东权,股东当然不可能再享有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必须承担怠于行使之不利。股东应当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积极行使知情权,至少应当在退出公司之前获取公司财务会计等重要资料以备后用。另外,如果股东退出公司之后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认为公司控制之下的资料讯息对于确定侵权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在达到一定证明程度后,可以请求法院转移举证责任。但绝不能因为所谓的保护股东利益之需而独将知情权延伸到股东退出公司之后。
其次,从财产权的角度。法院认为,仅凭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表面资料无法真正使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会计公司存在将利润转移至下年度、虚提费用等情况,应当准许其要求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财务情况。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股东知情权案件研究课题组”认为,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其理由在于,如果法院对于股东退出公司后提出的知情权诉讼一律做出否定判决,无异于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迫使或诱骗其转让股权或减资),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16}这种观点似乎是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将作为一般权利的股东知情权延伸到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但笔者认为,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知情权,但不影响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后提起司法救济,“造假或隐瞒”就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害。此时股东提出诉讼主张的基础在于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不是退出公司之后主张知情权遭到拒绝。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公司知情权纠纷纳入该规定的第二部分即《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第127条之中,这说明股东知情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应当结合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来辨别原告的资格,而不能仅仅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考虑。{17}三、股东诉讼的条件:对于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上文解决的问题是股东诉讼形式上不以股东身份存续为必要,接下来要讨论的是股东退出公司后提讼的实质条件问题。关于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地位,讨论股东在程序法上的地位没有实际意义,惟有法院做出实体判决才能体现。只有当事人适格,法院才会做出实体判决。当事人适格不一定能够获得胜诉判决,但不具备正当当事人资格的原告绝不能胜诉。当事人适格是胜诉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原告还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未尽举证责任等原因而败诉。{18}
正当当事人理论经历了从德国诉讼法学者黑尔威格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理论到诉的利益理论的发展。黑尔威格试图找到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统一标准,他认为有关财产权的诉讼实施权可以统一于“管理权”这一概念下。这时成为正当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实体要件被抽象出来,称为诉讼实施权,这一概念为确认本案当事人是否适格提供了一般标准。{19}管理权学说的缺陷在于仍然没有脱离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来构建当事人适格理论,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诉的利益被引人当事人适格理论中。它与管理权学说的最大不同在于即便当事人对请求法院保护或承认的权利没有管理权,但只要有诉的利益的存在,仍然会被确认为正当当事人。“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这种诉讼追行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祛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20}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诉的利益掌握启动权利主张进人诉讼审判过程的关键,也就是通过诉讼审判后而创制实体法规范这一过程的重要开端”{21}德国学者亨克尔认为,当事人适格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与处分权限共同决定,处分权和法的利益同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理由在于,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所以要赋予当事人诉权,在诉讼实施权只赋予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时,当事人对争执的纠纷有法律上的利益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条件;因为判决可以产生类似于实体法上处分权的效力,所以,正当的当事人必须对审判的利益具有处分权。{22}
前苏联学者认为,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成为具体案件的原告,而是对提起这项诉讼有法律利益的人,即享有被告所侵犯的或争执的那项纠纷的权利人才可能成为原告。{23}英美法中的“实质利害关系人”迄今仍然在英美法的许多法规和几乎所有诉讼法教科书中加以使用,与大陆法系正当当事人概念很相近。{24}我国的主流观点一致认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和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5}
股东一旦退出公司,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因此前的股东权利受到侵犯或存在法律争议诉诸法院,只要其对提讼或继续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已经做出股利分配决议,而决议规定的分配期限届满之时,公司却未向股东支付股利。此时,股东的股利分配权受到侵犯,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分配决议规定的股利。在股东就此提讼之前或诉讼进行之中,其可能因某种原因主动或被动退出公司,在退出过程中股东获得的对价或补偿不一定包括其应得之股利。在股利分配权未能得到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股东对于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股利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并不因股东已经退出公司而有所改变。相反,如果股东在退出公司之前因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而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股东退出公司,则其不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为其已退出公司,公司僵局状态的持续或消除与其不再有利害关系,其对诉讼的继续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则判决中认定原告在丧失股东身份后仍然有权继续撤销之诉,因为其对该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6}原告原是被告M股份公司的少数股东,Me股份公司是该公司原来的大股东,持有大约9%的公司股本。1997年5月23日被告的股东大会以Me股份公司的表决多数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同意将被告的1个商场以及附属的资产分离,归入一个两合公司,接着将两合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给Me股份公司。原告反对这些决议,遂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除了称违反在股东大会上的资讯权等各种指控外,原告还特别提出,企业战略部分以29500万马克的价格出售明显低于应有之价值,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3条第2款,作为大股东的Me股份公司通过行使表决权违反诚信地获得非法的特殊利益,损害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一审程序进行中,被告的股东大会应新的多数股东D控股两合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要求于2002年8月26日做出决议,将少数股东的股份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转让给多数股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7a条),强制排除决议于2003年1月24日登记到商事登记簿。小股东因现金补偿的适当性问题而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f条在Saarbruecken州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决程序尚未作出裁决。州法院驳回了诉讼,{27}法院权衡认为,原告及其诉讼辅助人因原告被有效排挤出被告公司而后来丧失撤销权,被指控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财产法上仍可能存在的影响仅可在关于现金补偿适当性的司法裁决程序中予以考虑。州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28}仅仅因为原告丧失了股东地位而缺少提起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所必要的诉讼权限和可能提起确认之诉所需之确认利益。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尽管在法律纠纷进行期间原告因强制排除决议在2003年1月24日登记到商事登记簿而丧失股东地位,但类推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之规定原告有权继续撤销之诉,因为原告对于以宣告被指控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8条第1款)的形成判决为目标的法律纠纷的继续(包括提出请求的有限范围内)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法院在判决中述称,参照帝国法院对合作社法所做之判决,(29〕法院已就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裁定,已对一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无效之诉或/和撤销之诉的股东,只要其对法律程序的继续还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在转让股份之后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继续法律诉讼。{30}该判决可以借鉴到股份公司法撤销之诉的相应情形中:只要在诉讼程序中转让股份的股东对法律程序的继续享有法律上利益,则《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保护也应该使这样的股东受益。在两种形式的资合公司中,无论是股东身份还是申请及撤销权(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5条)都不构成《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上的法律诉讼对象。因为撤销权是一项直接源自股东身份的管理权,{31}并且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除了被控方之外至少还应当保护原权利人及原告对于诉讼之继续所享有之利益,{32}所以,该项规定的法律思想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中都同样适用于在诉讼进程中转让股份的情形。
除了自愿转让陷入纠纷的法律地位,《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之规定还适用于因法定的债权转让或因国家行为而非自愿丧失权利的情形,尤其是因征用、拍卖或强制执行中的移转而丧失权利的情形。{33}对于司法裁决程序本庭同样已裁定,即使股东在司法裁决程序进行当中因公司联合协议的终止{34}或者因多数性归附{35]而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其仍然享有申请裁决之权限(参见《德国司法裁决法》第3条)。通过支付适当现金补偿而将股份转让给多数股东的方式“强制排除”少数股东(《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a条)之行为也属于此类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的情形。在法律后果方面,遭遇强制排除的股东的情况与自愿出售股份的出让人的情况是一样的:股东丧失了股东地位,获得了与出售股份中出售价格相当的现金补偿。如果类推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给与自愿放弃股东地位的股东在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时继续进行股份公司法上的撤销程序的权利,就必须给与在强制排除的情形中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也就是从外部侵入股东地位)的股东同样的权利。{36}
因此法院认为,如果要承认因《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a条而遭强制排除的股东原则上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权限的延续,则延续诉讼程序的权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在股东对于具体个案中诉讼程序的继续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层面上。只有当退出公司的股东对于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消灭不再享有正当的利益时,作为撤销之诉原告的股东的撤销权才随即退出公司而终止。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因为股东已经退出公司而断然否定其诉讼地位,只要股东对于诉讼的提起或继续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了公司也不失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在审理股东退出公司之后提起的诉讼时,应从权利保护和诉讼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以股东身份为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参考文献】
{1}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2}参见王红岩、严建军:“广义诉权初探”,《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
{3}参见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4}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示案例分别为提起新的诉讼和继续未完成之诉讼。
{5}参见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275页。
{6}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7}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8}参见[马来西亚]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8页。
{9}参见前注{5},赵旭东书,第277~279页。
{10}〔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11}参见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12}参见菅从进:“论权利的救济权能及其发展”,《河北法学》2008年第8期。
{13}参见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4}参见前注{12},营从进文。
{15}参见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法学》2005年第2期。
{16}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资格,参见公司法律服务网,登陆时间:2008年10月20日。
{17}参见徐贵勇、陈震:“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载《四川省<公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12月),第2834页。
{18}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9}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93页。
{20}〔日〕山木户克己:“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载《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22}前注{18},肖建华书,第106页。
{23}参见〔前苏联〕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10页;转引自前注{18},肖建华书,第80页。
{24}参见前注{18},肖建华书,第98页。
{25}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26}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9日之判决-IIZR46/05
{27}参见BB2004,1132。
{28}参见ZIP2005,714。
{29}参见RGZ66,134,137f;119,97.99。
{30}参见BGHZ43,261,266ff;vgl.auchBGH,Sen.Urt.v.12.Juli1993-IIZR65/92,ZIP1993,1228,1229;vgl.ausdemSchrifttumnur:Lutter/Hommelhoff,GmbHG16.Aufl.Anh.§47Rdn.64。
{31}参见vgl.dieentsprechendenNachweiseinBGHZ43,261,266。
{32}参见vgl.BGHZ43,261,267;Sen.Urt.v.24.April2006-IIZR30/05,ZIP2006,1134,1135Tz14m.w.Nachw.-z.V.b.inBGHZ。
{33}参见vgl.BGH,Beschl.v.27.Januar2000-IZB39/97,NJW-RR2001,181,182。
{34}参见vgl.nurZo1ler/Greger,ZPO25.Aufl.§265Rdn.5m.umfangr.Nachw.;vg1.auchBGHZ86,337,339。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机会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
(一)模型设定投资往往具有累积效应,即前期的投资行为会影响后期的投资行为。基于此,本文建立一个含有被解释变量一期滞后的动态面板回归模型。模型中投资规模的一期滞后项Ii,t-1是个体效应εi的函数,故Ii,t-1与干扰项μit相关,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这使得常用的OLS估计严重上偏,固定效应估计严重下偏,随机效应估计也存在一定的偏误。针对这种情况,Arellano和Bond(1991)提出的GMM估计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内生性问题。GMM估计方法主要有差分GMM估计和系统GMM估计两种,前者设定解释变量的差分值为工具变量,能有效克服内生性问题和异方差问题,但Windmeijer(2005)的研究表明,差分GMM估计不能充分利用样本信息,并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而系统GMM估计法同时使用水平方程和差分方程,并将差分变量的滞后项作为水平值的工具变量,克服了一阶差分GMM估计法的小样本偏误,因此,本文选择系统GMM估计法作为研究工具对中国文化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行为问题进行研究。
(二)变量选择1.投资变量。多数文献将资本性投资视为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部分文化传媒上市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其他资本投资的比例过低,甚至为零,本文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来衡量中国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具体地,固定资产投资为固定资产净额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以消除公司规模的影响。其中,固定资产净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工程物质及在建工程三项净额之和。2.融资变量。将融资因素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类,并且外源融资可具体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类。文中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经营现金流净额,流动负债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来刻画这三个融资因素。融资因素变量也都除以年末总资产来消除公司规模对融资变量的影响。此外,由于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由期初的融资情况决定,本文引入这三个融资因素变量的一期滞后为解释变量。3.控制变量。根据相关的研究文献,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一些控制变量是有益的。本文发现公司规模、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投资机会和年度虚拟变量等都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经回归比较分析发现,当期和往期的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投资机会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较为显著,引入这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对系统进行修正,但不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计量检验与分析
(一)数据的选取本文的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考虑到时间延续的长短和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数量选取了2006~2011年所有文化传媒上市A股公司的年度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剔除了以下公司:(1)2009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2)经营不稳定的ST、*ST和S*ST上市公司;(3)数据存在缺失值的公司。经过筛选后,最后得到20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深市9家,沪市11家,共107个公司年度观察值。
(二)统计分析通过对2006~2011年的年末总资产平均数进行排序来对样本公司按规模大小进行分类,20家样本公司中有6家属于大型文化传媒产业上市公司,14家属于中小型文化传媒产业上市公司。表2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变量的分布较对称,且没有较大的异常值;投资规模(I)和投资机会(Q)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右偏,且不同规模的公司偏离程度不一,这说明中国文化传媒上市公司投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规模差异。表3列出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其结果表明:所选取的融资因素变量与投资规模显著相关,各融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太显著。除股权融资变量之外,其他融资变量与投资规模均正相关,但是各变量之间具体的相关关系还需要通过模型验证才能得知。进一步考察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发现取值处于1.25和3.14之间,表明各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实证检验及分析本文所取的面板数据存在1~3年覆盖不全的情况,横截面单位数量大于时间序列跨度,且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故采用系统GMM估计法进行回归估计,并进行了检验干扰项序列相关性的Arellano-Bond检验和检验工具变量过度识别的Sargan检验。表4为模型(2)分全样本、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三种规模进行估计的结果,其中系数的标准误进行了稳健性(Robust)处理,均为纠正了异方差和序列相关后的估计量。从表4可以看出,三种情况下模型(2)的Wald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模型整体非常显著,具有较好的拟合效果。Sargan检验的结果均接受了不存在过度识别的原假设,表明三种情况下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Arellano-Bond检验结果表明在全样本和中小型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模型(2)符合系统GMM估计法差分后的干扰项只存在一阶自相关而不存在二阶自相关这一假设,而大型上市公司的动态模型由于横截面个数与时间跨度相同不符合系统GMM大横截面数量、小时间跨度的假设,存在一阶序列相关。实证结果显示:(1)三种情况下滞后一期的投资规模变量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估计值为正,表明滞后一期的投资行为与当期投资行为显著正相关,从而说明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的确具有显著的累计效应。其中,中小型企业动态模型的回归系数0.958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这意味着中小型企业受往期投资行为的影响更大。(2)滞后一期的内源融资(IF)的估计系数在全样本和中小型企业的情况下显著为负,表明企业的投资规模并没有随着内源融资比例增加而扩大。虽然内源融资具有低成本、低风险且自主性强等特点,导致该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并没有为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3)滞后一期的债务融资(DF)和股权融资(EF)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增加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比例与企业投资规模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依赖外源融资来满足投资活动的资金的需求。其中,中小型企业的滞后一期的股权融资的回归系数0.994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说明中小型企业具有一定的股权融资偏好。(4)控制变量中除了滞后一期的盈利能力(EBIT)与投资规模显著存在负相关关系外,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系数为正,但基本上都不显著,说明公司规模(ASSET)和投资机会(Q)对投资规模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5)与全样本相比,中小型企业融资因素变量的估计系数的数值相对较大,表明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行为受融资因素的影响更大。这符合中小型企业的处于发展初期的特点,其发展空间更大,对融资带来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三、结论与启示
1.1设计的原则
1.1.1客户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第一,客户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资源,这是涉及企业客户关系时必须考虑到的关键因素。企业应把零售商当作市场第一客户来保护,坚持客户是上帝的原则,就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实实在在地当作工作的第一重心。日常工作中员工必须时刻保持与客户的有效沟通,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使顾客满意。
1.1.2注重诚信诚信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立基之本,是一个公司经久不衰最好的屏障。公司员工以及领导若都能坚守诚信的原则,并将其落实到工作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中去,与顾客进行诚信的交流与沟通,与卖家买家进行诚信的合作经营,做到互利共赢,能与广大消费者、广告商建立诚实守信的平台机制,那么不论是对于大众消费者还是对于与企业相关的各行各业而言,都是非常互利的一件事情,也是一件能给企业树立良好市场形象的事情。所以,在针对尤其关键和重要的客户关系时,必须坚守诚信这一原则。
1.2有关消费者的调研内容
对消费者的调研工作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2.1行业情形对于开展消费者调研工作来说,预先了解行业的基本情况,是公司在开始调研之前必须做好的功课。对于经销商的管理,经营网点的安排与分布,都需要进行实地的考察和对以往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以此来找出行业里面的前辈的漏洞和缺陷,并根据当前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数量以及烟草的销量等指标来综合分析行业的情况,为后面的工作打下基础。
1.2.2消费动机消费者为什么会消费香烟?消费哪种类型的香烟?什么时候消费?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公司应该予以着重考虑和分析的内容。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人的个性千差万别,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于某一物品的需求和偏好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烟草公司深入群众去进行市场调查,并且这种调查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要定期地开展进行针对不同人群的问卷调查。关注消费者消费香烟的动机以及消费能力等要素,掌握普通人群中烟草消费的习惯。
1.2.3产品属性偏好购买并吸食香烟是消费者的个人喜好,然而对于现在香烟市场上品牌多样化的局面,如何能占据一席之地甚至是主导地位,则完全由消费者及其偏好来决定。具体来说,烟草制品产品属性的研究主要针对消费者对于卷烟的口味、包装、质量、名称和价格等各项指标的敏感度,并以此作为基础来研究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偏好和消费习惯等。
1.3内部员工关系管理
1.3.1客户满意度内部管理为了达到客户关系管理的最佳效果,内部员工的管理也是客户关系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必须在公司上下树立公司内部员工即是客户的理念,做到人人都互相为彼此而服务。其次,尽量让员工感受到公司上下并没有明显的级别之分。上级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应对下属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在生活上给予关心,这样既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可以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此同时,不同工序的员工之间应该互相配合、加强合作,为提高公司的整体生产效率而服务。
1.3.2客户满意度外部管理第一,要在公司上下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公司所有的客户都是我们的重要资源,没有大小之分。我们应该把注意力和有限的精力都放在客户对于我们的产品的满意度上面,至于客户是否是公司的大客户,这一点并不十分重要。第二,就满意度管理本身而言,它应该是一项公司在事前就应予以处理好的工作,而并非事后弥补的任务。所以,公司应当防患于未然,早点做好客户满意度管理的工作准备。所以,公司应定期进行满意度的统计和调查,及时有效地获取客户满意度的信息以及变化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决策来改善出现的问题。
2设计实施保障体系
2.1思想的统一不论是企业的方针政策还是企业的传统文化,都需要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给企业的发展真正带来利益和推动力。对于烟草公司而言同样如此,既然客户关系管理如此重要和关键,那么企业应当将该思想渗透到公司的每一个角落,让员工彻彻底底地理解和明白这一要素对于企业成败的重要性。进一步而言,就是要把客户关系管理的指导思想贯彻在企业文化之中,并且企业领导应当首先带头将政策付诸实践,这样下属员工才会有动力很好地贯彻实施公司的理念以及政策,客户关系管理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2.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高水平员工最便捷的方式便是建立员工培训体系,通过常规的培训使得员工在面对顾客时能展现公司良好的素质和形象,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客户提出的各种要求,能满足顾客对于产品了解的需求,形成能让顾客满意的,让公司产品销售有所提升的良好的循环体系,最终可以让公司扩大产品的销路,提高公司的影响力。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