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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6:0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兽药申报材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兽药申报材料

第1篇

汽车首保需要带的材料有:行驶证、保养手册和质保手册。

汽车的首保时间有里程和时间这两个指标,以先到为准,一般首保里程在5000公里,最好不要超过5000公里,首保时间为三个月,如果汽车的行驶时间不到三个月,行驶里程到5000公里,这种情况就应该去保养了。

新车保养时要提前给4s店打电话预约,因为4s店买车的人很多,所以保养的人也就越来越多,所以要提前打电话预约保养,汽车保养时,4s店会把汽车的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号等车辆信息录入到电脑系统里,这样全国的4s店就可以查询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国联保政策。

汽车首保最主要的是更换汽车的机油和机油滤芯,与此同时还要检查汽车的各项工作性能,如果在保养之前汽车发生一些小问题,记得要及时告知,有助于汽车更好的保养,建议车主在首保时要全程观察汽车,这样能够学到很多东西,了解汽车的性能。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根据《*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试行办法》精神,为做好*年度*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推荐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所有申报项目必需通过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推荐单位

1.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农机、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气象局等部门;

2.省直有关单位。

(二)推荐要求

推荐项目应符合《*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试行办法》、《*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当立足*农业生产需要,应用先进技术,解决农业生产实际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申报项目必须是在*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3.项目完成单位必须为有效的注册法人单位。

4.项目推广年限至少3年以上。

5.技术成果,手续完备,特殊类型项目如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在未获得准入、准产证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6.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7.给予奖励对象为省内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和推荐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和推荐单位请登陆在“服务大厅”“业务系统”《*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和推荐。

(二)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需详细阅读《*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操作手册》,登陆*农业信息网,推荐单位按照*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指定的账户和密码(新增推荐单位另行通知)登录《系统》,查阅、审核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自行注册本单位的账号和密码(如同一单位有多个申报项目,请分别进行注册账号和密码),然后由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书和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相应附件材料(原件为准)经扫描后以JPG图形格式或PDF文件上传至系统。(具体操作手册在*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申报评审系统下载)。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主件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等两部分。主件申报书(经推荐部门网上提交后由申报单位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及附件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首页不另加封面。

2.附件材料包括:(1)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任务书;(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或品种审定或产品证书;(3)推广计划和技术方案;(4)技术推广工作总结;(5)生产应用效益证明。

3.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和报送。书面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签名后,由推荐部门统一上报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

4.报送材料:种植业、畜牧业、农机申报项目一式1份;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气象申报项目一式2份。同时报送项目简表(《系统》自动生成件)正反表复印一页纸一式20份。汇总表一式2份。

三、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为:;

书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

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地址及电话

地址:

电话:联系人:

第3篇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兽药成分的组成1. 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 来自动物 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来自矿物 一部分药物是来自矿物。古代文献称这类药物的来源是玉石。如今日广泛应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钠、芒硝(硫酸钠)等,种类很多,其效用各异,主要成分为各种矿物元素。

4. 化学合成药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采用人工化学合成的药物愈来愈多。如各种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抗菌增效剂、某些维生素类和激素类药物等等。其成分相当复杂,分别用于抗菌、消炎和调节某些生理机能等。多用于捕兽。

第4篇

申请首次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9.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10.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已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4.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整体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第5篇

一、目标任务

本着“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工作重心,一手抓新申报示范场创建达标,完成2013年创建任务;一手抓已挂牌示范场水平提升,持续加强示范场监管,引导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实现“以点带面”,加速推进现代畜牧业进程。

2013年创建任务:

国家级肉鸡示范场1个;省级示范场10个,其中生猪2个、奶牛2个、蛋鸡3个、肉鸡3个;。三是创建市级示范场,按文件执行,创建数可减去国家级、省级数。

二、主要内容

(一)新申报示范场主要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二)已挂牌示范场监管提升主要工作内容

1.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示范区域化。示范场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3.运营产业化。示范场技术应用、行业自律、市场开拓等水平快速提升,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重点工作

根据现代畜牧产业发展实际,拟组织开展六项活动。

(一)新场创建达标活动

1.确定创建单位。坚持自愿申报、分级确定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创建单位由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确定,市级创建单位分别由所在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确定。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8)兔:年出栏肉兔3万只以上。

2.申报材料。创建单位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并装订成册,加封皮封底,一式4份。

(1)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

(2)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市畜牧兽医局按照2011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组织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初评,分畜种排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局组织专家验收组,依据《评分标准》,对参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等程序,确定创建单位得分。

4.确认公布名单。各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综合筛选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市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到期复验总结活动。市局将对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到期进行复验。复验标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

(三)示范引导推进活动。从今年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入新一个工作阶段。要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加快建立示范场典型引导工作机制,要组织各级示范场开展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结对子等方式,真正实现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的目标。

(四)集中培训指导活动。组织专家和畜牧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开展“走基层、促创建”活动。结合活动推进,市里将举办1-2次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培训班。各市区也要举办培训班,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设施设备、粪污治理等方面予以指导,加快整改,促进达标。

(五)监督管理提升活动。下半年,省、市局将组织开展已挂牌示范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示范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对养殖档案、粪污处理、质量安全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标准化水平不降低。

(六)优势区域培植活动。今年起全省试点推进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省局制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场相对集中的区域,制定科学规划,加强引导扶持,完善支撑服务,加快辐射带动,不断将示范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四、进度安排

4月,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4月9日前,各市报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单位名单(附件3)。

4月-5月,各市组织开展创建并举办培训班,培训计划4月13日前报市局畜牧科技科(附件4)。

5月20日前,各市完成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报送复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工作总结。参与2013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报送示范场申报材料、《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级评分汇总表》(附件6)。

6月,市局将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结果报省局。

7月,省局组织2013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验收。

8月,省局确定2013年示范场名单并公布。

9月10日前各市报送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总结及市级示范场备案表(附件7)及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情况。

10月,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全面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吸收骨干人员参加,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注重宣传发动。各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重大意义、先进典型的宣传与示范,确保养殖场户知晓示范创建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第6篇

一、半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上半年,全县共放养水面11.78万亩,放养鱼种10368万尾,水产品总产量1.72万吨,产值1.5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51.7%;全县出栏生猪47.27万头,完成目标任务的47.27%;出笼家禽110.62万羽,完成目标任务的36.9%;改造标准化规模场(小区)9个,完成目标任务的90%;完成生猪人工授精6.213万胎次,完成目标任务的62.13%,覆盖率达98%。

1、加快百里水产走廊建设步伐。乔口渔都建设:改造的标准鱼池300亩,道路绿化5.5公里,1.5公里道路硬化已完成招标;乔口渔场苗种体系的提质改造,已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下半年全面启动;水产特色餐饮基地已全面开工建设;全县健康养殖已完成2.35万亩,建设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基地8个;发展生态甲鱼基地670亩,鲌鱼主养1000亩,网箱养鳝3000箱;休闲渔业提质改造14处;中南珍珠城珠宝市场建设已全面开工;开天新农业等3家水产品加工企业逐步壮大。

2、扎实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及时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动物免疫均达到上级要求,上半年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实现了“人员无感染,全县无疫区”的防控目标。

3、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县自产畜禽产品抽检合格率100%,瘦肉精检出率为零,水产品检测合格率100%;开展饲料、兽药、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检查156场次,口头责令整改45次,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收缴假冒伪劣药、禁用药和人用药共计36种2513支,立案查处2起,结案2起,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兽药、禁用兽药行为;上半年共完成抽样检测2679例,完成全年5000例的53.6%,其中:“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2600例,全部阴性,猪肝、猪肉、鸡蛋、鸡肉、牛肉样品14例,“诺氟沙星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兽药样品14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51例,经检验检测,全部合格。

4、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望政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完成事业单位收费收入12万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人大建议1件和政协提案2件,与各代表和委员见面、座谈,共同商讨生猪发展和百里水产走廊建设等问题,实现了答复率和满意率均为100%。

5、完成绩效考核各项工作。全县绩效考核动员会议后,我局领导班子迅速召开碰头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刘云辉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解绩效考核任务指标,并组织召开局系统绩效考核工作会议,传达全县绩效考核动员会议精神,分解我局各项任务指标,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同时,建立平时考核台帐,分季度对各乡镇进行考核。

二、创新创举

1、狠抓养殖环保治理,确保产业和谐发展。我局多次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国内规模猪场先进的环保技术,先后引进了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大型沼气发电、水泡粪及生物发酵、生物循环能源再生利清洁粪污、生物发酵塔及种养平衡等先进环保技术,并在全县进行试点,大力推进规模场的环保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实现了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双赢。在星城种猪场、黄金扩繁场等推广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8家,面积约6000平方米,在都遨生态养殖场新建了生物发酵塔粪污处理系统,现已全部竣工,即将投入使用;在八曲河养殖基地新建大型沼气发电项目,目前,建设主体即将完工;在乌山镇茶园村建立种养平衡生态环保治理项目,已完成图纸设计,下半年动工,在高塘岭镇旭辉养殖场新建太阳能沼气池,已竣工投入使用,效果明显。

2、全面提升协会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切实保障养殖户的利益,我局与生猪行业促进协会理事们一道,认真研究,力争开辟一条健康发展之路。协会与多家饲料销售商经过多次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全县饲料由协会统一采购,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养殖户,集中采购的饲料销售价格比市场价优惠60-80元/吨,每头肉猪出栏可节约成本100元。同时,协会正在积极运作,采取让利给养殖户的方式实行集中生猪统一销售,保证生猪收购按外销价增加10-15元/50公斤出售,预计平均每头生猪增加收入30元。以上两项,可为全县养殖户增收1亿元。

3、加快技术推广应用,提高科学养殖水平。今年在全县推广底部微孔增氧技术应用1000亩,上半年完成200亩,全面改善水体环境,提高水产品产量和质量;建设水产养殖综合信息平台,在新康、乔口等重点乡镇建设7个鱼病监控点和水质监控点,实现鱼病远程诊断、网络疫情测报、养殖场水质在线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4、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健康养殖。今年在全县建设8个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其产品全部进行无公害认证,目前,8个场的申报材料已上报,乔口渔场和开天新农业已获农业部第二批和第三批健康养殖示范场。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管难度大。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尚不规范,特别是生猪规模场户,对养殖软件的投入不足,管理不严,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高,离健康养殖还有很大差距。加之,县内检测设备不齐全,检测资金不足,技术人员缺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2、生猪市场低迷、亏损严重。今年以来,生猪价格一直低位运行,绝大部分生猪养殖户处于亏损状态,养殖积极性大受打击,生猪压栏现象严重,填栏积极性不高。

3、奶牛缺乏产业政策扶持。我县奶业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渡过适应调整期,目前,产业发展平稳,效益稳定,但缺乏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缓慢,奶牛养殖户也多次咨询相关政策。

四、后段工作重点

1、认真抓好各项生猪补助政策的落实。

2、百里水产走廊项目建设不放松,重点在项目建设、休闲渔业和“乔口渔都”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7篇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是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秩序的基础性制度。要根据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三年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我市实施GSP的步伐,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水平。对新设置的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GSP以及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审批。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经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并经我局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根据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总体要求,*城区解放环路以内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0M2,仓库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仓库不小于30M2。零售药店经营规模如达到大、中型药店标准,其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并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六条申请开设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药师(或中药师)。其中经营处方药或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

第七条大中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小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上述药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零售药店的药品验收人员、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我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零售药店的经营人员。

第十条新设置的零售药店应该配备工作场所需要的电脑,并具有上网检索相关药品管理文件以及药学情报资料的能力。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城区不小于200M,小于该间距设置的药店其人员、设施、管理均应明显优于先设置的药店。乡镇依据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况和市场繁荣程度,对零售药店的发展,要按照《*市零售药店设置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

第十二条在农村边远地区以及城郊结合部新设社区开办便民药店,可以经营甲类、乙类非处方药。便民药店至少应配备一名药师或二名药剂士,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M2。

第十三条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大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1000种以上;中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800种以上;小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500种以上。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不得以兼营兽药的名义,干扰处方药制度的执行。零售药店可以按照规定兼营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及消毒药剂,但必须严格与药品分开,并在柜台上明示“非药品”标识。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根据经营范围制定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九)药品检验报告书留存登记规定;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一)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十二)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立项审查、现场验收程序:

(一)立项审查程序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由投资者向拟设置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场监督处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报告;

(2)《设置零售药店申请表》;

(3)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拟在零售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协议。

(6)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意向协议。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经初审同意的立项申请报我局市场监督处,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我局在收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结果和申办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申请人。

4、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现场验收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获准立项后三个月内向我局市场监督处提出现场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立项批复作废。

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现场验收报告。

(2)拟设置药店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区位图。

(3)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注册证书,其执业或从业单位必须与拟设置药店相符。

(4)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

(5)经市或县级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期不少于两年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劳动用工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

(6)零售药店员工名册及健康证明。

(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品种目录。

(9)质量管理制度,种类台帐、表格、单据。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业经批准的申请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未被批准的申请人,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项批复作废。再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条、实行接待日制度。为统筹安排市场监管工作,规定每月一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为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我局市场监督处专门负责有关开办零售药店的来访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有关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零售药店搬迁或者拟增加经营范围,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标准验收。

第二十条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把好初审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申报。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按照部省两级农业部门的要求,我市拟定下发了《2009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制定了阶段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目标,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力度加大

2009年1至5月全市出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496人/次,整顿农资市场:577个∕次(其中:种子96个、肥料72个、农药86个、饲料151个、兽药165个、农机7个);查缴:种子1662公斤、农药210公斤、饲料746公斤、兽药213.8公斤;查处案件3件:饲料2件、兽药1件;印发宣传资料:种子1.15万份、肥料0.48万份、农药1.02万份、饲料2.36万份、兽药2.56万份、渔机渔具0.1万份、农机及零配件1.06万份。通过专项整顿和宣传活动,有效遏制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活动,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了农业生产安全,推动了我市农资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进一步提高

2009年1-5月,全市播种蔬菜55.25万亩,同比增2%。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我市加大了标准化生产推广力度,大力推行“5+3”工程的实施。目前已安排标准化生产示范点40个,标准化示范面积10.8万亩,举办标准化技术培训36795人次,推广黄板3.39万亩、性诱剂920亩、生物肥料8.9万亩、生物农药7.36万亩。1-5月推广无公害蔬菜34万亩,产量54万吨,分别占年计划的44.8%和33.6%。

(三)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008年“问题奶”事件以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兽药市场的整治。今年,我局制定了《*市2009年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市动物疫病疾控中心全年计划抽检150批次。2009年1-5月抽检兽药产品78批次,第一季度完成兽药检验27批,检验合格17批,合格率63%,同比上升11.4个百分点。第二季度抽检兽药51批,按照今年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新要求,我市首次进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产品确认,在确认规定时限内有6个兽药标称企业确认了7个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为假冒产品,确认情况已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严厉查处。进入实验室检验44批次,目前尚在检验中。

(四)饲料及饲料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过半

饲料全年计划抽检100批,半年抽检一次。上半年组织完成抽样50批(其中配合饲料22批,浓缩饲料26批,预混合料2批),实际进行检验41批(其中配合饲料21批,浓缩饲料20批)。抽检覆盖4县1区,24个经营户,4个养殖场(户),10个饲料生产企业,由28个饲料企业生产。检验尚在进行中。

饲料违禁添加物全年计划抽样送检30批次。今年4月组织完成抽样送检30批次,其中猪料20批,鸡料8批,鱼料2批;自配料16批,商品料12批。饲料抽检涉及5个县区、5个乡镇、14个行政村、8个养殖场、16个养殖户和8个饲料生产企业。监测项目为猪用饲料测定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地西泮、呋喃唑酮。蛋禽产蛋期用饲料测定苏丹红,蛋禽育成期及肉禽配合饲料测定己烯雌酚。水产配合料测定己烯雌酚、氯霉素。检验结果待省通知。

全年计划抽查饲料标签500个。2009年上半年在西山、盘龙、五华、东川、安宁、富民、宜良7个县(市)区抽查饲料标签261个,共抽查饲料经营户和饲料生产企业141家,其中抽查饲料经营户135家(涉及饲料生产企业97家)饲料生产企业6家。合格饲料标签256个,合格率98%;不合格饲料标签5个,涉及4个经营单位、3个生产企业,主要不合格项为无生产日期标注。

(五)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进一步加强

今年,我市又向省厅审报了富民、嵩明、晋宁三县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整体推进县,面积约122万亩。在去年争取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晋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上,又向上级农业部门审报了禄劝县、宜良县、官渡区三个县(区)农残检测体系的建设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品”认证工作,目前,已受理14家企业(单位)35个产品的申报材料。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企业用标,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行为,树立“三品”认证的权威性和维护品牌公信力,自2009年3月13日省、市、区三级农业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三品”市场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以来,到5月底,全市已14个县(市)区对经营使用“三品”标志的250个产品进行规范用标和假冒“三品”督查,合格产品208个,合格率83.2%。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2009年4月2日,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对我市王旗营、呈贡龙城蔬菜批发市场;好又多、沃尔玛超市;篆新、安康清真农贸市场进行2009年蔬菜和食用菌质量安全第一次例行抽检。抽查组共抽查番茄、黄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菜心、生菜、芹菜、菜豆、豇豆、韭菜、莴苣、辣椒、茄子等17个蔬菜品种,计64个样品;食用菌15个样品。检测结果蔬菜农残合格率为98.4%,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食用菌农残合格率为100%,但其中4个样品检出荧光增白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农业部农产品检测中心(杭州)对*市畜产品的抽检工作,共抽检猪尿10份、猪肉8份,鸡肉8份、鸡蛋8份、牛肉4份、羊肉4份、猪肝9份。农业部农产品检测中心反馈,抽检样品合格率100%。

2009年1—5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全市各级农残检测站(点)共抽检蔬菜样品12954个,合格率99.3%。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继续对*市主城区11个屠宰场待宰生猪进行尿液抽检,1-5月共抽检生猪尿液2420份,未检出“瘦肉精”残留;对沃尔玛、好又多、百盛、家乐福等超市销售的品牌鸡蛋进行抽检,共抽检鸡蛋144个批次1296枚,未检出三聚氰胺残留;抽检*市所辖奶牛场(合作社)生鲜牛奶90份,未检出三聚氰胺残留;在超市抽检生鲜鸡蛋36个批次,经检测未检出苏丹红残留;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的要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方案推荐方法《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方法》进行了试剂准备及方法摸索,对县(市)区送检的10份牛奶进行了检测,未检出β-内酰胺酶残留。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市气候冬春干旱,夏秋高湿,极利于病虫害发生,农业生长过程中病虫害发病率较高,禁用农药及其混配剂仍时有使用。二是农残监测检验工作由于检测成本较高,部分检测站(点)因无资金保证,对农产品市场准出的监管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仍进入市场销售。三是随着食品安全形势要求及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兽药、饲料检测仪器设备奇缺,蔬菜农残检测设备损坏或老化突出,急需进行设备添置、更新和维护。四是检测队伍、检测手段比较薄弱,检测人员业务水平还需不断提高。五是种养业及其产品的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外向度不高。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前我市农产品日常监管经费尚无落实。

三、下步工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帮助下,以*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探索研究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培训,强化源头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培训,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要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二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三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三品”认证

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基础性工作,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识规范、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等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在生产基地或产业重点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信息报送试点,建立种、养业管理档案,逐步建立规范的产地准出检测制度。

第9篇

2015年,我局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各项目标任务,开展了一系列实际工作,进一步推动了生产技术提档升级,全县科技进步步伐加快。

一、市对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数量1个,销售额度与规上工业企业销售额比值25.6%

1、调查了解,摸清家底

组织人员下到各乡镇,在各乡镇科委及有关人员的协助下,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排查摸底,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领域和拥有专利的企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2、积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

积极引进,开发科技资源,推进企业开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研发工作,以专利补助、项目引导、专利技术产业化、校企业合作、科技项目对接等方式,推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以研发中心的建设和提档升级为契机,使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常态化、正规化。促进企业专利技术的研究、申请、保护及产业化工作,提升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实力。目前,已初步确定了专利申请的补助方案,科技项目的计划安排正在进行中。截止到2015年,已在我县水塔、紫林、三高等企业建成了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已走上了正常渠道。

3、积极开展针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工作的指导、服务、培训工作

根据调研摸底了解的情况,今年我们首先组织了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xx醋业、xx能源等企业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和培训工作,使企业初步掌握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和条件,并组织专业服务单位开展了对企业的专项服务工作,现申报材料正在准备之中。并制定了相关的奖励,资助办法,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

4、关于认定工作的目标任务: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达到3——6%;并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才可以认定。我县符合该条件的企业较少,所以要完成该目标任务困难较大,我局积极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并着手进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但今年要认定困难大。

(2)xx县以煤焦为主导产业,其工业企业销售额中,传统的煤、焦、化等产业占绝对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基本为空白,要达到25.6%的占比是极其困难的。

(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2件

针对有效发明专利的要求和条件,我们重点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方案,摸清底数

根据目标责任的要求,我们积极制定了工作方案,就摸底调查,建档立资料做了准备工作。准备将全县申请的每一件发明专利都管起来,做到发明人,专利权,专利时效情况的准确掌握。

2、调整专利补助办法

根据目标责任要求,调整了专利补助资助办法,现草稿已经起草完毕,待批准后即可执行。重点调整了由对专利技术的全面资助转变为对发明专利的重点资助。针对性更强,资助力度更大,对促进全县发明专利的申请、保有将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进专利的产业化进程

只有将技术转化为产品,才能使技术创新真正发挥实效;只有将发明专利转化为专利产品,才能使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专利技术为企业的竞争增强实力,也才能使发明专利真正成为有效发明专利。今年我县拟安排专利产业化专项,立项支持专利产品的产业化开发,这个专项的开展,对专利技术的转化,专利技术的保有可发挥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由于发明专利特有的申请条件制约,申请即困难较大,且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此项任务完成有困难。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组织全县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人才、项目对接。

1、中科院合作项目情况

我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乡镇,推荐、介绍中科院相关项目给乡镇及有关企业、投资单位,印发了中科院项目简介、为企业提供科技项目情况,为我县企业投资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且收集了多项企业技术需求进行了收整理、汇总、筛选,提出我县的科技项目需求情况,与中科院进行了对接,组织我县对科技项目有意向的法人代表、投资人与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见面洽谈、进行深入考察,就项目的合作进行更深入的工作。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中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太原xx神州泵业有限公司、山西省xx葡萄酒有限公司、xx县西堡粟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太原迪新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康瑞宝兽药制造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分别就各自产业领域的项目与中科院进行了洽谈。

经过洽谈,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就“热管式镁合金LED散热器灯罩”与中科院北京分院签订了技术合作意向书。该技术采用高导热介质热管循环技术解决LED灯罩散热的技术问题。该技术在镁合金灯罩设计及制造方面有较大的技术创新,可望解决围绕LED灯罩散热慢、升温高、对LED寿命影响大的技术问题。该技术的解决,对该产品的使用及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技术支撑作用。

目前,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北京分院已经合作完成了高导热介质热管设计制造,将高导热介质管铸入LED灯罩中,已经完成了样品试制,中科院正在分别对传统镁合金灯罩、铸入高导热合金管镁合金灯罩的散热情况进行测试分析。

2、“百校百企”科技合作与项目对接情况

我局深入企业调研征集科技需求,并且从市科技局向各大高校征集到的科技成果中筛选出了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重点科技成果为我县企业进行了推荐,组织企业分赴各高校进行了考察和技术交流、对接洽谈,其中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校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我局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项目对接活动,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就生活饮品细菌含量电子快速检测仪项目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开发协议;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茂盛磁业有限公司、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也分别与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就相关成果项目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第二部分: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立足实际,直面困难,尽最大努力,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正确应对困难和困局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以及有效发明专利的拥有量这项指标是一个地区科技工作实力和科技资源的体现。其实质是对开展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结果考量,是一项极其艰巨长远的工作,也是一个地区发展实力的最终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竞争实力强不强,经济发展有没有能力,有没有竞争力,归根结底是要看其科技创新的持续能力,而其标志就是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有多少,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少,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例如何。

要实现以上指标,其关键是:一要得到财政的科技投入,二要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的稳步排进,三要积极吸收社会科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科技风险投资的到位。高新技术产业既是高收益产业,同时又是高风险产业,用常规的投资方式是不可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

二、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促进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

以财政科技投入为指导,通过奖励、资助以及帮助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资金等方式,加强企业研发科技的建设,形成人才、资金、项目相配套的体系,使企业成为研发主体,专利申请主体,发明专利拥有的主体,专利产品研发的主体,大力营造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形成和发展的环境。

三、进一步推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使合作常态化,经常化

1、组织各乡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下发有关科技成果的资料,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2、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对重点企业进行深入动员,开展工作。

3、设立专项支持,资助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合作,促进高校科研单位对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等科技资源流向我县,为我县注入强大的科技实力。

4、对已签约的企业重点跟踪,就项目进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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