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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一种户外行为,人数多,流动性强,除乘机、乘车、乘船等存在风险以外,特别是——些新型旅游项目推出后,旅游的风险因素加大,如蹦极、攀岩、漂流、骑马、峡谷探险、雪山滑行、高空缆车等风险。对此,旅行社很难控制,加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旅游风险增多,由此产生的投诉案件和旅游纠纷居高不下。
旅游保险叫好不叫座
怎样规避旅途中的种种不测和意外风险,减轻因旅游风险给旅游者本人家庭及旅行社带来的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专家认为,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即利用少量的保费支出来转嫁旅途中难以预料的风险,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其实旅游保险在我国已开办多年,出门旅游一趟,个人花几十元钱买数份保险应不成问题,但这项业务目前推广起来十分缓慢。以2002年为例,国内外旅游近8亿人次,若以国内一般旅行社规定的每个旅游者30元保险计算,一年的旅游保险费收入应该在240亿元左右,但当年的实际旅游保险费收入仅10亿左右。
这一巨大反差,问题在哪里?业内普遍认为,一是游客的保险意识弱化。大多数旅游者认为外出旅游就那么几天时间,没必要花钱买保险。二是随团出行,景点门票中含有保险,即使出险也有旅行社兜着。其实,随着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旅行社只对发生在行程内的保险事故负责,旅行者一旦游离规定的旅行时间或线路而遭遇风险,后果还得自负。三是保险公司不重视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和营销,认为旅游保险收费量小,工作量大,难以达到规模经营,因此吸引力不大。四是在国内旅游市场上除强制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外,为游客提供保险的品种看来很多,但真正深受游客欢迎的很少,特别是难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多样化需求,因旅游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除旅途意外伤害外,还有旅游盗抢、自然灾害、天气突变和出游后家庭财产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都面临损失的可能,而现有的保险品种又无法满足游客的上述需求。五是险种不配套。在我国由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属分离经营,旅客需要分别到经营寿险的公司和经营产险的公司咨询和投保,并且,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只为通过旅行社组团游客的随身财物上保险,而没有为散客自助旅行财产上保险的业务,更没有经营包括人身、财物和游客家庭财产在内的旅游综合保险项目。六是投保渠道狭窄。目前主要是旅行社、机票销售点代售、网上投保三种形式。因旅游保险保费少,佣金低,旅游公司、机票销售点对销售的热情不高,而网上买保险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还相当陌生,游客一般选择到保险公司网点去购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只售团体保险,而将自助旅游者拒之门外,有限的承保方式和陕窄的投保渠道,不仅使自助、半自助式的脖客享受不到保险保障的权益,也使保险公司失去一块相当大的保险市场。
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旅游的人群中约80%选择自助游。此外,如十分流行的探险、蹦极、攀崖、漂流、滑雪等一些刺激性较强的新兴高风险旅游项目都属个人行为,一般都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使绝大多数散客只能选择与保险“再见”。
出行前备把“保险伞”
2001年国家旅游局了14号令,全面施行《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规定》,该规定要求,凡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为游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实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后,因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社均已投保,可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发生事故后各方都不会互相推诿,能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加之旅行社责任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宽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像机、衣物等随身物品和财产以及旅客因病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内旅客既使自己不掏钱也能获得一份8万元、出入境游客16万元最低基本保险保障。14号令还同时规定,对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旅游企业,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无疑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只承担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这只是转嫁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而游客在旅行途中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旅行社投保旅行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强调,由于旅游者自身疾病、个人过错以及在个人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旅游者并不能因为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而高枕无忧,有些风险仍然需要游客通过购买旅游保险来加以分散。这样才能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险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扩大,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宣传、营销、后期服务等方面做文章。
——将重点放在旅游意外险,游客住宿人身保险。旅游责任险、旅游救助保险这几类主要产品的开发上。比如某公司推出的“团体旅游求援保险”,境内5日游仅用5元钱即可获得5万元的保障,而且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如24小时中文求援热线电话、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原居住地、后事安排、给付医疗费用等等。还有的公司推出了被称为“海陆空”一卡通的“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这是一种专门为经常旅游和出差人士定做的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保险。该产品一年只需支付50元,即可获得总计40万元的风险保障,包括航空、火车、轮船、汽车人身意外保障,并可享受全国40个城市免费急难救助。
——开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在线投保。随着一些大中城市家用电脑的增加,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已成为一种便利、时尚的生活方式。目前旅游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实现网上在线投保。居民只要在网上输人相应保险公司的名字,很快就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险种。
——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方便出行者及时快捷投保。如95511、95522、95500、95518、95519、95567等等。这些专线电话简单易记。
一一增加服务附加值,实行延伸服务。如某国有人寿保险公司与国际求援中心(SOS)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就保证了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通过拨打专线电话,就可获得旅游咨询和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等多项服务,从而增加了人性化服务色彩,使游客在旅途中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开采旅游保险“富矿”
在我国旅游业属于朝阳产业。据有关人士分析,2004年我国入境人数将达9790万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05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8.8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3900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入将达5600亿元。
另据国家旅游局预测:随着我国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举办及奥运经济的开发,未来20年,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历史阶段,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时期。旅游业有望在21世纪前10年成为多数地方的支柱产业,并进一步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我国在过去的20年已经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国到亚洲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再用20年左右时间,我国将跻身世界旅游强国的行列。
有关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至3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至82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1至3万亿元人民币,届时,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6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占当时国内生产总值的11%。由此可见,旅游业在我国的确是一项大有开发前途的新兴产业。
随着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旅游保险如何做大?首先是扩大宣传,提高认识,让人们认识旅游风险。应通过媒体和社会力量扩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如在旅游景点设立宣传牌、旅游车上播放宣传片、景点门票提示旅游保险等,让游客认识旅途风险,自觉参加保险。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3))白亚波《保证保险应当注意的风险》《保险研究》2004.4
都江堰市位于四川成都平原西北部,处于四川省五大精品旅游区的枢纽位置,距成都20分钟车程。都江堰市因“水”而兴、因“堰”而名、因“道”而盛,是一座山水幽秀、文化浩瀚、风情浓郁之城。城区景区依山傍水,岷江五条分支河流穿城而过,山、水、城、林、堰、桥、塔浑然一体。两千年古堰,八百里青城,源远流长的水文化和底蕴深厚的道教文化赋予独特的灵性和包容性,李冰治水精神深刻融入和积蕴为一种“上善若水”的城市灵魂。举世闻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造就了“水旱从人、不知饥馑”天府之源的美誉。
自然人文并重,保护开发共举
都江堰市从1999年申报世界遗产以来,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班子义不容辞承担起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弘扬历史文化的责任,严格执行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持之以恒地保护管理好这块人类瑰宝。都江堰市独特的自然生态之美和历史文化特色得以日益凸显,并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同。2000年,青城山一都江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作为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的一部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07年成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都江堰市还先后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最佳中国魅力城市、四川省文明城市”等称号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良好范例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长寿之乡”。2007年2月,都江堰市作为成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摘取了“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桂冠。
传承历史文脉,加快科学发展
都江堰市在优越的先天资源禀赋和后天与时俱进积累的基础上,近年来在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了科学思考,积极探索了一条自然人文和谐下的产业发展之路。始终不渝地坚持保护为先为重的发展理念,循序渐进地推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因地制宜地发展现代生态农业、集约环保型工业、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承前启后推进了全市“四位一体”科学发展。2006年,四川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地提出把青城山一都江堰打造成为国际休闲度假旅游区的战略目标,在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框架内,都江堰市充分依托和利用生态资源、道文化、水文化、养生文化等要素,以“中国式养生之源”为主题,以“全域成都”来考量和推动旅游基础设施,以国际化的理念建设国际标准、国内领先、品位独特的休闲度假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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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助游;法律化;责任认定
一、自助游的概述
(一)自助游的含义
自助游是一种符合现代旅游的新型旅游方式,是一项集放松、自由和亲近自然为一体的旅游。1998年,学者陆勇将自助游定义为:旅游者自己收集旅游目地的相关信息,独自选择旅游线路的一种旅游方式。2005,学者张奕晖又将自助游定义为:游客自愿自主的制定自己的旅游行程,强调调节自我体验与娱乐休闲的、互动性很强的旅游方式。这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是提倡自主自立的行为方式,拒绝一切旅行社等组织与外界帮助的旅游行为。
(二)自助游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对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自助游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关系;另一种看法是自助游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权威认定。在此,我人为基于签订合同而建立的自助游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意外或事故应是是属于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自助游的分类
根据旅游爱好者需求的多样化,和旅游爱好者自己安排行程的特点,故自助游的旅游形式也各有不同。可以系统的归纳为;旅游者自己组织的自助游、俱乐部组织的自助游和类似于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也可根据交通方式也可分为摩托车自助游、汽车自助游以及自行车自助游。
二、自助游法律化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
(一)自助游法律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自助游市场发生的纠纷主要以风险自负原则来处理自助游案件,长期下去按照风险自负原则来处理自助游案件,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或意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会让旅游爱好者缺乏人身安全保障与财产安全保障。长此以往,会阻碍自助游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
(二)自助游的司法困境
由于当前,自助游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助游,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自助游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当自助游的游客在自助游旅游中发生意外,必会产生纠纷,当事人势必到法院,人人都知道,只要法院受理了自助游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也只能参照合同法或侵权法来审理此案件,这在无形中加大了审判员的审判权,一些人势必会干扰审判工作。这会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也会干扰审判员的判断。
三、自助游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基于合同的任认定
自助游是一个无名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并没有清楚的罗列出来,而需要我们借助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予以解释,就组织者与参加者的权力义务而言,可以利用合同的“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界定。根据自助游长期形成的惯例和特点,组织者必须在旅游开始时对旅程做初步规划,但由于自助游本身的特殊性,该旅游计划并不是唯一方案。参与者有权利与组织者协商来变更旅游计划。在旅途过程中,组织者应负有提前告知风险义务与临时救助义务,在组织者希望参与者在自己的指导下完成旅游计划时,自助游参与者应听从组织者的安排与领导。
(二)基于情谊下的法律责任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组织者与参加者除了是基于合同关系而相约出去旅游的以外,更多的是基于情谊而相伴出去旅游,一般来说像基于情谊行为而相约出去旅游是没有签订合同,如果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也会引出大量的法律纠纷。
笔者认为,自助游组织者和游客之间的口头承诺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并不意味着组织者和游客之间没有任何义务关系,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旅行途中,应负有基本道德义务。即使基于情谊下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组织者必须履行一定的保护义务。
四、完善自助游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自助游人身保险制度
建立自助游人身保险是必要的。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降低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投资;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发生危险时,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建立自助游人身保险制度对各个团体都是有益的。该制度的建设会让自助游者感到有安全感,会促进更多的自助游者参加消费、也会促进我国自助游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会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自助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明确自助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凡是具有书面协议且内容包含得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各自的责任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价款或者报酬的都应该视为为合同关系,特殊情况下,虽然不具有书面协议,但是自助游发起者或组织者是基于盈利性而组织的也应视为是合同关系,或者在自助游旅游中发起者或组织者获得了较大利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视为是合同关系。
最后,在本论文中主要阐述,如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下的自助游,还是基于情谊而组织的自助游。自助游的发起者或组织者都应该负有责任制定好旅游路线、旅游景点以及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并且在旅游途中,自助游组织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前提下有告知危险与嘱托的义务,自助游参与者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或者出现事故,自助游的发起人组织者在有能力的前提下负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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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 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 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 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 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 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 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 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 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 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 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 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1] 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2] 李红雨.对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经济师.
摘要:当前,自助游已经成为全球旅游发展转型背景下的新型主导旅游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眯,然而由于自助游自身的特点,自助游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障碍,本文试图从秦皇岛自助游发展入手,探究自助游障碍及其产生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秦皇岛 自助游 障碍
一、秦皇岛自助游发展障碍及其因素分析
(一)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不完备制约自助旅游发展
旅游旺季时,停车场地、住宿设施紧张,很多自助旅游者前往的旅游目的地以及他们选择的住宿设施缺乏预订网络系统,提前预订困难,行程取消现象严重。偏远地区旅游接待设施几近于无,无法实现自助游者的基本住宿需求,安全保障更为缺失。
(二)缺乏实用的自助旅游信息,在线旅游业务不足
现阶段,旅游信息查询渠道虽然增多但离自助旅游者期望尚有差距,信息更新慢、内容陈旧不全面、缺乏面向不同客户的信息综合和产品设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有待深化和拓展。比如秦皇岛旅游信息网、秦皇岛旅游网、秦皇岛旅游资讯网等网站上旅游信息多是景点介绍、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广、票务预订以及一些自助游记,有关目的地信息不够全面甚至不准确,极易误导自助旅游者,而且缺乏综合的交通网络和气象等信息。
(三)旅游者经验不足,对自助游缺乏认识
由于一些自助游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遇到危机情境难以妥善处理,组织者缺乏足够的临场经验和控制能力,参与者也没有对自身参与能力进行合理评判。赴偏僻地方的自助游,更需要参与者有丰富经验,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目前自助游的参加者多数参加自助游时间不长,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另外,参加者对自助游缺乏足够认识。由不同阶层、年龄、知识背景组成自助旅游者大多只有少量的旅游经验,选择以自助作为出游方式很大程度上是追随潮流、形式模仿、标榜社会地位的需要;即使拥有了相当的自由度也难以摆脱“强迫症式”的旅游方式。
(四)紧急救援体系简陋,旅游保险有待于完善
旅游紧急救援体系非常简陋,不能满足需要。很大程度上缺少GPS设备。无法第一时间获知探险者的地理位置,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容易错过最好的救援时机。另外,户外自助游不成熟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给旅游保险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巨大的消费潜力与现实的购买低潮证明我国旅游保险体系尚需完善,自助游险种的提供及其购买方式、旅游者的保险意识等等亟需完善。
二、秦皇岛自助旅游发展对策思考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设立一些不同星级宾馆、饭店和其他相应设施,满足旅游者基本住宿需求。健全交通通讯网络,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强高速公路、旅游公路的建设,为自驾车游提供交通保障。完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帮助自助旅游者方便安全快捷的完成旅游活动。设立旅游信息预报系统,减少自助旅游者出游的盲目性,正确引导旅游者理性选择旅游目的地,合理编排旅游行程。
(二)建立自助旅游网上信息中心,完善网络营销
旅游企业通过建立自助旅游网上信息中心,提供旅游路线、景点、饭店、交通、气象、人文及旅游常识、注意事项、旅游观感、货币兑换等信息及相关的虚拟旅游产品。通过网上促销上网者可以实现双向信息交流,接收信息,提出问题、征得解答、交流经验,提高促销效果。
(三)不断提高自助旅游者自身能力
自助旅游不仅是个性化的旅游,还是对旅游者自身的考验和挑战,自助旅游者要不断在各方面提高自己,储备专业知识和信息,培养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心理、物质和身体准备,适应自助游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现象与问题。做到有备无患。
(四)建设完善的旅游救援系统和保险业务
基于本市的救援条件,建立以政府主导,民间力量辅助的救援体系,以目的地的退伍军人为基础,成立专业救援公司,建立专门的紧急事件救助队伍,配备专业化设备,加强专业培训,如在恶劣条件中如何实施救助。
旅游保险业务方面,大力推行自助旅行者个人保险,包括旅游救援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等,适时推出自助旅游特殊险。
(五)政府积极介入
政府努力构建目的地旅游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平面、网络、音像等不同层面的实时信息的综合,并加强旅游集散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对旅游出行进行有效监控。首先,政府机构充分发挥监督监管职能,出台自助游法律法规,针对其形式、范畴、管理方式和组织服务等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明确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等硬指标。第二,联合有关部门对自助游组织者实施资质认证,对游客的健康条件、车辆器材的安全性能、组织者的权责关系加以明确并形成法律文件,对硬探险游、拓展游等提出特殊旅行项目备案和购买强制性旅游意外险等要求,以减少或补偿因意外发生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失。第三,积极引导、规范各类旅游市场主体的行为,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善于发现制约自助游的瓶颈因子,努力引进资本和技术,大力扶持汽车营地、服务中心等自助游配套设施的建设。第四,借助自身资源优势,借用有关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分析以往的旅游事故,警示信息,指导自助旅游者的决策。
可留学到英国后,在我所接触过的英国年轻人中,如此“一掷千金”的人并不是富豪公子小姐,而是一些薪水普通的人,他们也有生活压力,却能够做到合理支配薪水,享受着乐悠悠的生活。我称他们为“吃低保”的快乐一族。在英国生活不容易,这是生活在英国的外国人的普遍感受(除日本人除外,日本的物价比英国还略高一点)。一个年收入两万英镑的当地青年,扣掉税和每个月的固定开支,包括房贷、车费、保险、吃饭等,基本上只能剩下一百多英镑了,这还是在没有任何社交活动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跟朋友出去吃顿饭,仅剩的钱就飞走了。
但是,为什么他们看起来生活得挺快活?问题就在这儿,人家的理财方式就是一个字:刷!
我的英国朋友托马斯租了新房子,邀请我和他一起去买餐桌。他戴副眼镜,说话斯文,对女孩子很绅士,放在中国就是那种妈妈们都喜欢的“乖乖男”。让我大吃一惊的是他刷起卡来却一点都不手软:一张餐桌2000多英镑,一套喝茶的瓷器几百英磅,几束装饰用的假干花还要80多英磅……进一趟家具店,估计他两个月的薪水就所剩无几了。就这样,还非要请我大吃一顿!后来跟英国朋友接触多了,发现他们对于“理财”方面的做法大抵都是如此:赚很普通的薪水,享受想要的生活,哪怕是倾其所有,赤字连连。
在英国,无论工作高低贵贱,每一位雇员都每半年享受一次两周的带薪假期。只要你乐意,告诉公司一声我从哪天开始休假,即使公司乱作一团,老板也不会拦你。因为老板想休假的时候,基本上也是天大的事也大不过旅游。
旅游对于我们来讲是无穷无尽的花销以及账单上的负收入,但放在英国,那可是省钱甚至赚钱的最佳途径。别看英国的年轻人们拿着类似中国“低保”的薪水过着面包与白开水的“悲惨生活”,一走出国门,绝对是穷人乍富的大逆转!谁让英镑如此的值钱呢。
2006年夏天,我开始准备自己的毕业论文。每次见我的毕业指导老师时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他刚拿到博士学位,是个典型的英国年轻人:做事严谨,一丝不苟,耐心并且竟然还帅!每次见他之前,我都承受着想把MSN写给他又不大好意思,以及这次阐述的论文部分是否准备充分这样的双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