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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3 1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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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法

第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 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 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 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 = 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 4 ×17% + 1600 ×1. 25 ×13% = 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 7500 + 804 = 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 6 元,水每吨1. 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 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400 ×5% = 7120 元, 增值税(4800 ×17% + 2800 ×13% ) - 804 = 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120 + 376 = 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 8304 - 7496 = 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 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 142400 + 4800 ×(1 + 17% ) + 2800 ×(1 + 13% ) = 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 。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 =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 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 ,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 + 376—1180 = 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 = 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 = 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LunWenData.Com]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 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 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 + 4800+ 2800 + 1180—376—7120) —(150000—7500) = 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 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 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 = 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 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 = 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 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 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 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Www.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也不尽相同。如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法,符合一定条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合理合法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则可起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折旧的计提总额相同,但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各期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向以后各期延迟,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回收成本,可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实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以实际成本为准,企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会计核算中,若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则存货成本也不尽相同;当期的存货成本不同,则企业的当期利润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存货的价格变动、存货的采购时间等做出正确的选择,以使税前扣除的存货成本尽可能最大,使前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最小,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二、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以及特定的纳税环节而征收的,因此,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或企业合并等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企业分立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分立,可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的抵扣和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为减轻税负,纳税人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若纳税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的市价销售产品,则纳税人不仅可以直接节约消费税税额,还可以将生产环节应缴纳的部分增值税推迟到销售环节缴纳,从而实现增值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企业合并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可以通过分立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也可以通过合并进行税务筹划。如对于两个具有业务往来的消费税纳税人,通过企业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消费税税款。若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原材料的供应关系,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则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移关系,无须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从而实现消费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三、改变销售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可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而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各种销售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

(一)利用销售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取得税款使用的时间价值,有时甚至可以把本属作价销售性质的包装物以收取押金的名义取得价款,从而获得推迟纳税的好处。

(二)利用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用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法,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处理,待收到货款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在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书面合同上注明收款日期,当实际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则可以分期核算销售收入,推迟纳税时间,获取纳税期的递延。

四、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可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纳税期限实现递延纳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缴库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增值税为例,其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如纳税人可通过各种合理合法途径,尽量使自身的纳税期限被确认为1个月或1个季度,以避免预缴税款;同时,在纳税期限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纳税申报缴库期限的规定尽量推迟纳税。

(二)利用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为照顾某些纳税人由于缺乏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缴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延期缴纳的税收条款。由此可见,延期纳税权是许多国家税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在我国,《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在符合《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行使延期纳税权,以获得递延纳税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1]梁伟祥: 《纳税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第3篇

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历经三十多于年的发展,与其他产业间联系密切,已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走势。根据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则要更加紧张。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融资难等等特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制设计不是很合理,很多部分的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而且多是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缩减企业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其竞争实力。

在利润率普遍趋同的当今社会,降低成本很显然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质是指纳税企业在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基础上,以不触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不同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其计税方式。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征税对象划分属于财产税类,房产是以房屋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项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有关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准确掌握税法规定中对房屋的定义,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的时候,要将房屋与可分隔开的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分开确认和核算。

第4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 纳税

1.税务筹划的概念以及特征

1.1税务筹划的概念

企业的税务筹划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自身寻求提升效益的方式。

1.2税务筹划的特点

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

超前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特定的经济行为发生前企业所做的安排与计划,企业按照既定的方案来采取相应的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定的目的。

目的性。企业的财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主要是因为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筹划是一项策划活动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应的减轻,进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自身的节税收益。

时效性。由于国家关于税收的政策、法律法规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国家的政治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也就使得财务筹划具有了很强的时效性。

专业性。由于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很强的实践经验以及丰富而又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好,所以就使得税务筹划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择优性。由于企业在投资、理财以及经营等活动中常常会面临很多的应对方案,这就使得企业在财务筹划的过程中要在两种甚至是更多的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出税收最轻或者是最好的一种应对、实施方案,进而实现企业的盈利、经营目的,这也就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带上了择优性的特征。

2.企业实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2.1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一个企业想要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之中实行税收筹划,就应当对税收方面的各种法规、法律做到熟悉,并且对于各种税收政策也要做到及时掌握,同时在学习税法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的做到了依法纳税,进而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做了提高。

2.2有利于降低企业纳税风险与成本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税收成本是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社会成本,企业税负的高低和成本的高低以及缴纳税款的多少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可以说是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这个层面上讲,一个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企业通过有效的、合法的、合理的途径来缓缴企业的税款或者是降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进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规避企业的经济风险。

2.3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合理的、科学的企业税务筹划能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企业的会计以及财务管理水平,想要制定出合理、科学而又行之有效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就要求企业能够对自己的企业经济活动有一个全面、整体而又较为合理的规划,使得企业在进行税务统筹的时候,能够在客观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2.4有助于完善税收法规、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从长远以及整体来看,一个企业的税收统筹不但不会降低国家的收税总收入,而且还会提升国家的税收,税收统筹的作用不仅可以为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还会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进而能够引导企业在经营、投资以及消费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的整体调控以及市场运作规律来运行,从这一层面讲,税收统筹能够不断完善和调整我国税收的相应法律法规。

3.企业实行税务统筹的有效方法

3.1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利用收税优惠政策筹划法主要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应规定对税务进行统筹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的一项经济政策,国家也相对的支持企业进行税务统筹。首先,国家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相应比例抵扣企业应缴纳税额,所以说,企业应当对国家在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充分把握,及时地进行相应调整,以便享受国家税收照顾。其次,国家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额可以进行税额的抵免,所以说,企业应当那及时抓住这种机会,以便很好地享受国家税额抵免的优惠。再次,国家税法规定对于国家在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企业会给予15%的低税率,所以说,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3.2合理地筹划税基

对税基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务筹划不仅仅能够减少税基,而且还可以利用对税基进行适当安排,实现在适用纳税、率税、减免税等方面取得相应效益。所以说,企业应当在不违背财务制度以及税法的前提之下,利用对企业费用的列支,减小税基,进而减少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以便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3通过税率差异进行企业的税务统筹

企业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的筹划,往往会适用价格转移的方式,也就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关系往来,使得关联企业能够整体适用较低税率,以便达到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具体方法是用过资金、货物、资产、劳务以及管理费用的相关转移进而实现利润在各个关联方面的转移,从而使得企业实现整体节税的目的。

4.企业在实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当注意的问题

4.1应当提升防范风险的意识

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发现问题并给予解决,争取将税务风险掐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税务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4.2注意企业环境的变化

企业应当知道国家关于税收的政策性法规会经常随着国家经济的变化以及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出适当的调整,这就使得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经营状况也相继发生一些变化,所以说,企业在做税务筹划的时候,一方面要不断收集各种相关政策调整的信息,掌握好政策环境变化的总体趋势以及内容,另一方面还要依据此变化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整体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进而保持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性以及实用性,反之,就会使得企业面临违背政策、法规的境地,甚至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4.3加快培养税收筹划的人才队伍

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得好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有会计、税收以及投资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做到全面了解和熟悉。所以说,企业应当建立起相应的人员培训制度,使得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人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仅仅能够对税法做到精通,而且还能依据国家税法的政策变化与调整状况、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依据业务状况制定出相应的纳税方案。另一方面还应当对其进行比较之后做出优化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最有效的决策,杜绝因为个人原因给整个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及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税务筹划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自身寻求提升效益的方式。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正在不断地提升,其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成为我国筹集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当前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之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就应当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上多下功夫,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如何在实践中较为合理地使用企业税收筹划的技巧为自身的发展创造价值,是企业急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董利颖.秦爱英.张福强.浅谈税务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2008(11)

[2]徐玉胜.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对税务筹划的运用[J].现代商业,2010(29)

[3]马慧.税务筹划浅谈[J].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版),2007,10(1)

[4]张雅杰.陈玉梅.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08(1)

第5篇

【关键词】融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概述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融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预先的筹划、调整、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费支出,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其目的绝不是在某一个环节少缴纳税款,而是从企业全局出发,完善经营状况,追求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税务筹划在规划、设计、运行时应注意把握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服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效率原则等。

二、企业不同融资方式的税负

融资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融资从方式上分为负债融资、权益融资、租赁融资、混合融资,具体的融资手段包括短期贷款融资、发行债券融资、长期贷款融资、企业间资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股票融资、直接吸收投资融资、企业留存收益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资金成本,给企业带来的税负也不同。企业自我积累方式融资的税负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税负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负。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或企业间进行资金拆借的成本最小,其次是向金融机构结果,而自我累计资金的效果较差。当然,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的时候除了要关注对税负的影响以外,还要综合而全面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全局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三、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1.企业债务筹资中的税务筹划

首先,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进行筹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筹资,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固定利息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资金成本较低,且具有财务杠杆调节作用。企业债券的付息方式一般分为定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其中定期付息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利息,平时则通过计提应付债券利息,并在税前列支债券发行时的折价、溢价,可达到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的目的,所以企业可优先选择这种还款付息方式。目前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控制的较为严格,这种融资方式虽节税效果较好,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筹资。贷款利息是这种融资方式的主要成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例如:企业想购置200万元设备,设备收益期为10年,每年预计盈利20万元,企业要用10年才能累积200万元资金,如果贷款融资,每年贷款20万元,共贷款10年,每年贷款利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企业盈利累积筹资:每年盈利纳税20*25%=5万元,10年纳税5*10=50万元;(2)企业贷款筹资:每年纳税(20-20*10%)*25%=4.5万元,10年纳税4.5*10=45万元;(3)两方法纳税差:50-45=5万元。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自我累积筹资的方式税负重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方式筹资可提前筹集所需资金,且税负相对较小。

2.企业权益资本在筹资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筹资,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信誉,同时也能够为日后获得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支持。股票本身是没有到期日和利息负担的,也没有还款的压力,融资风险很小,但股票的发行门槛和发行费用都较高,且需以股利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股利要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例如:员工出资组建股份制企业,股份为1000万股,当年公司获利100万元。(1)企业以每股1元给股东配股,则股票持有者将为每股支付0.1元税收,企业应纳税额100万*20%=20万元;(2)如企业以四六开形式配股,40%个人股,60%集体股,集体股免税额100*60%*20%=12万元;(3)两种配股形式纳税差20-12=8万元。可见不同的配股形式,对企业的税务资金会带来不同的影响。

3.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首先,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融资。所谓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企业的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并在较长的期间内共承租企业使用的信用业务,从经济实质上来看,融资租赁形式购入设备的预期风险和能够产生的收益,实际上都已转移给承租方。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迅速的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设备,设备折旧所产生的费用可在税前抵减纳税基数,而融资租赁设备所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集团下设A、B两家子公司,两家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25%,A公司处置一台年经营利润100万的设备给B公司,方法一是以300万元出售,方法二是以每年50万元出租。(1)方法一集团需缴所得税(300*15%)+(100*25%)=70万元;(2)方法二集团需缴所得税(30*15%)+(100-30)*25%=22万元;(3)两种方法所得税差异70-22=48万元。

其次,利用企业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商业信用是企业进行商品交易因延期付款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在先付款后发货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赊购行为,这样企业就没有利用商业信用的客观条件;所以只有销售方允许赊购,并且在此期间对提前付款的购货方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企业才有可能利用商业信用进行税收筹划。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是容易取得,不负担成本;其缺点是资金科占用期限较短,且需准确与放弃的提前付款优惠进行比较权衡,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梁秋明,吴光洁.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J].商业经济,2006.7

第6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筹划 探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到我国投资。尤其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更加蜂拥而入。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已越来越严谨,税收也随之增加[1]。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涉及面较广,需要对其自身经营情况、税法以及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考虑,做到合法节税,以便将税收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大量增加企业的效益。现结合各项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非居民纳税人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一旦成为居民纳税人,其就担负无限纳税的义务。如此,企业就不仅要承担国外所得的纳税,还要承担中国境内所得的纳税,致使企业双重征税与税负过重。所以,企业应当实行适合的税收筹划,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履行其纳税义务,进而合法的节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注册地与总机构的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的,即为居民纳税人,需履行全球所得纳税的义务。因而节税的筹划方法为:总机构尽量创建于避税地或者税负较低的地方,以避免申报国外所得纳税;尽可能的斩断企业某些收入和大陆总机构的关联,以免课税重复缴纳。

(二)再投资退税的筹划

据我国税法得知,若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将其作为资本再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满五年的,经企业申请,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后,可退还再投资企业40%税款。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新办企业为先进技术或出口的企业,再投资满五年的则可享100%退税。因此,退税的筹划方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应当尽量争取被中国先进技术或出口的企业,获得利润后再对本企业进行投资或者将其作为资本再开办其他先进技术、出口企业。但需要注意:若企业投资不满于五年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已退的税款;若再投资3年内产品不达标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追缴60%已退税款。

(三)源泉扣缴的纳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划分为两种税率,其中一种是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所得需缴纳30%所得税,以及缴纳3%地方所得税,该企业合并的税率也就是33%;另外一种则是源泉扣缴,也称作预提税,仅需缴纳10%所得税[2]。所谓源泉扣缴,是指外资企业没有在中国的境内设立相关机构及场所;又或者虽设立有机构与场所,但其与该机构或场所并没有实际的联系,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则可以由其他法人代扣代缴。所以,源泉扣缴的纳税筹划方法为:尽可能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相关机构场所,如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避免将特许权费用、租金、红利、股息等与其机构场所有所挂钩,尽可能将各项目的一般所得税转变预提税;又或者将特许权费用、租金、红利、股息等隐藏在设备转让的价款内,减少或者不要预提税项目的收入,以便少缴所得税,甚至于不需缴纳预提税。

(四)利用“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的节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可得知,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取利润的年度开始,就可享受针对外资企业的“免二减三”这一项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项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其具体方法为:若企业在开业当年未盈利,就尽可能的将获利年度推迟,将盈利安排在两年免税期内;若企业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则不可能将获利年度推迟,但只要其经营不满6个月的,就可给税务机关递交将免税期推延到下个年度的申请。同时,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开始生效的五年时间内,运用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等原则以及其他方法,在两年免税期内尽可能的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将后三年获取的利润提前实现,以更大限度的享受免税政策[3]。但切忌一味地推延纳税,以免促成偷税。

(五)权责发生制的节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可得知,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在会计的核算中,把企业所实现的效益以及发生的费用作为基础,凡是属于本期发生的收入与费用,不管其款项有无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本期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其款项在本期已收付,都不作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因此,节税的筹划方法为:尽可能的将本期费用的发生额扩大,再将本期收入的发生额缩小,以缩小本期的所得额,最终实现所得税少缴的目标。

(六)债权转变为股权的避税筹划

为了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如有必要可适当的将债权转变为股权以免除营业税。其具体的免税方法为:将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或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与受资方共同分配利润以及承担投资的风险,以便免除缴纳营业税。

(七)财务计算方法调整的筹划

税法有所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经营或生产的机构场所,如果其会记、财务的处理方法与国务院相关的税收规定有所抵触的,就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的税收规定进行计算纳税。所以,节税的筹划方法为:当企业按照正常的财务处理方法所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多于按照税法规定而进行税务调整所计算的应缴纳税款时,企业即可采用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税款计算,从而让税务机关主动的调整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以此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但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调整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所得出的财务成果对企业有利,且其与税务机关间拥有良好的关系。

(八)转让定价的节税筹划

税法有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或场所均要作为独立的缴税实体,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管总机构还是其他的营业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与它们的所有业务往来,均应根据独立企业和第三方的往来而进行结算。具体的节税筹划方法为:可通过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分配费用至高税负的地区,分配利润至低税负的地区[4]。但需注意,转移定价的手法必须合法,以免促成逃税。而且转让双方必须属于关联企业,不然就成为了非法交易,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关于转让定价法的争议颇大,其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应慎用。

二、小结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较为复杂的筹划工作,除了能够为企业赢得极大的效益外,还具备一定的风险性,若不加以注意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应该对其予以十分的重视,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分清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间的界定,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合法避税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筹划税收。

经探讨后,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税收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法、实行再投资以获退税、充分的利用我国“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债权转变为股权、调整财务的计算方法、转让定价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转让定价法的争议颇大,其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应慎用。

总而言之,外商投资企业需遵循我国税法的各项规定,正视其存在的风险性,适当的运用财务会记处理等多种方式对其投资行为与经营活动等涉税事宜进行事先筹划,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J].化学工业,2008;5

[2]余之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简析[J].科技信息.2009;3

第7篇

【关键词】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 税务筹划 方法

1998年至2011年是我国公路事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路里程400.82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272.97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7.62万公里。《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指出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经历十三年的快速发展后,“十二五”公路建设行业将以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发展,增速明显放缓。受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路建设受到制约,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市场总需求增长速度也将放缓,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属于服务业,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目前大部分勘察设计行业类型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如何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为企业合理避税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和竞争程度的逐步加剧,纳税筹划将成为勘察设计企业经营、开发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的活动,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收益最大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鼓励的经济行为。

企业加强纳税筹划与管理,是企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观愿望和客观需要。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并以不断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企业员工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而依法纳税则是企业需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都是维持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区别在于从宏观与微观上对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支配权的不同,企业主观上更希望有更大的支配权,这种愿望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企业想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是产生纳税筹划最直接的动因。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税种进行探讨:

1. 营业税筹划

勘察设计行业属于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按收入全额征税。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实行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以用“收支”两条线的处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总包方确认收入的时候抛开分包合同,就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全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就是“收”这条线;而“支”线则是指在支付分包方分包合同款项的时候,一边进成本,同时按分包合同额用红字冲抵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无论有几项分包,总包方都不会存在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3. 个人所得税筹划

目前很多设计院的工资薪金采用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每月工资按固定数发放,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发放。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产值和合同收款情况等因素,计算各专业部门的分工及个人工时耗费情况进行分配,这样就会出现年终薪酬集中发放的情况。

根据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实行年薪制与绩效工资的也比照执行)进行了调整。新方法是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条规定,是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务人员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对工资薪金日常发放数与年终一次性发放数进行合理的规划,尽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拉平,尽可能将数额较大的工资、奖金分次发放。在不违反税法的条件下,让职工获得最大程度的收益。

第8篇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近几年来得到积极健康发展,而且高新技术企业也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当前已经有相应税收政策相继出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障,然而,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所以,笔者针对此进行研究,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保障。

1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特征

1.1 高投入、高风险与高收益性

作为高新技术性企业,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成功因素比较少,因此需要进行研究实验的作用,这就造成投入成本的提升,因此还具备相应的高投入性特征;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属于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从而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跳跃性。

1.2 知识密集型产业

人才与智力、知识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力量,因此具有一定的知识密集型特点,而人力资源也就是推动产业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另外,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也比较高,人员的学历、学识以及能力水平方面都比较强。

1.3 企业间的竞争比较激烈

由于高收益性特征的影响,高新技术产业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而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能够促进企业收益的增加,促使更多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产品生产出来,所以企业之间争夺人才与技术的竞争比较激烈,这也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性特征。

1.4 创造市场的特性

高新技术企业要想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只要能够将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出来,而且能够依靠自身的独特特征就能够积极促进其在市场中的发展,逐步走向规模化、市场化的大公司的经营模式。

2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

2.1 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发展

当前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每个企业自身都在发展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与危机,而如何积极面对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了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生存发展要求。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筹划税务方面发展迟缓,而且也正处于不断摸索阶段,然而作为国外的税务筹划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因此这就使我国的企业竞争处于国际上的劣势地位。所以应该加强企业掌握税务筹划方面的技能,积极将本地税收环境考虑进来,对本行业的税收变化以及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进行合理研究,从而促进动态管理的积极发展,使企业运营成本得以降低。作为国家高度重视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在政策方面已经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加强对国家相应税务政策的认识与学习,并且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合理安排,从而积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2 促进企业税收的现金支出

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是税收,而且税负的高低对企业税后利益具有直接性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投入受到税收负担的影响,这也使减轻税负成为企业当前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应该避免企业自身采取偷税的非法行为,否则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所以说,积极促进税务筹划工作的发展,降低税收支出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佳选择。

3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筹划意识比较薄弱

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而且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已经得以完善,尤其是关于增值税政策、营业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等。但是从当前来看,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积极重视申办、新办期间的税务筹划工作,仅仅关注手续的审判、融资方面的工作等,对税务筹划空间的利用率不足,而且也缺少对税务顾问的聘请,有的企业在项目开始以前就来筹划税务,这也使得国家为其推行的税务政策的积极作用没有合理发挥出来。另外,对于某些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完成之前,积极筹划税务的准备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机构的调整前的税收筹划工作有所忽视。

3.2 税务筹划水平有待提升

当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较低的税务筹划水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需要借助全方位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的活动,因此积极促进对税务筹划原理的积极掌握关乎税务筹划活动的成败。另外,高新技术产业的复杂的经营活动能使得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整体把握具有促进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加强专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受到专业税务筹划人员的影响,也就造成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力度不够,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削弱,无形中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益下降。

3.3 财务管理的秩序混乱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财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比如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流程、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等,从而造成税务筹划活动的消极影响。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征,从而造成企业的涉税业务比较多且复杂,这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而对涉税业务进行正确处理。如果财务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税务筹划与财务核算;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核算方面有待完善,从而造成出现较大的财务风险问题。

3.4 并购重组出现的漏洞问题

并合分立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对资产重组方面缺少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仅仅对并合分立以及资产重组过程造成的影响加以重视,这就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推行的重组政策等认识不清,不能积极采取合理的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合并,从而造成并购重组时出现较多的问题与麻烦。

4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发展的方法

4.1 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加强税务筹划意识的增强,而不是仅仅关注产品的研究开发。因此,第一,应该加强企业领导的税务筹划意识,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给予高度重视,而且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应该积极加以利用;第二,应该提高每个员工的税务筹划意识,树立员工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第三,应该既要对企业融资工作加以注重,还要提高对企业新办、申办时期的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从而积极减轻税负,以此促进企业收益水平的提升。除此以外,应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意识,积极采用科学有效手段筹划税务,使得企业能够得到较大的纳税利益,积极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2 积极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与能力

第一,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不仅需要加强对税收原理的正确认识,还要努力促进财务人员对各个领域知识的掌握,如法律、会计、金融以及税收等,使其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应变能力等。另外,还要加强企业领导层对税务筹划知识的理解。第二,加强高素质税务筹划人员的建设。努力培养专业性较强的税务筹划人员,或者也可以将专业的税务筹划顾问邀请过来加以指导。第三,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积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防止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弄混。总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发挥好自身的鼓励、支持作用,切忌防止出现处罚税务筹划活动的现象等。

4.3 促进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工作

当前企业之间的融资规模不断加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该选择恰当的融资渠道,针对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融资渠道的选择,以此能够达到最佳的纳税效果。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组织集资具有较少的税务负担,而且自我积累的融资能够产生较大的税务负担。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借助金融结构的作用,使业务拓展得以实现,使各个资金链条之间能够通过配合与交流,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得以减少,实现一定的纳税效果。

4.4 营造与构建和谐的税收法制环境

法制化的税收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宏观的角度上,促进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顺利发展。因此,一方面应该促进税收法律的建设水平提升,既要加强对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也要监督其进行税务筹划,使税法的强制性作用积极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宏观管理规划的重视,将自身的法律规范相应制定起来,加强管理与监督企业税务的筹划工作,从而促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9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的特征:(1)合法性。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本质区别。(2)超前性。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企业可对自身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纳税人可事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3)综合性。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税种,使其总的税负最低。要综合考虑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使纳税方案的综合效益最好。(4)时效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纳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税务筹划方案必须立足现实,适时调整和更新。

二、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比例税率的企业,企业应缴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从最终节税结果上看,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两条:有直接节税效果的绝对节税思路和有间接节税效果的相对节税思路。

1.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基本方法: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殊地区和投资方向的选择。纳税人身份不同,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享有的优惠政策也不同。(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存在兼营业务的情况。企业应尽量将其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避免适用从高税率缴纳额外税收。(2)混合业务分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会加重企业税负。(3)合理利用转移定价法。企业在采用转移定价法将税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亏损企业时,要全面了解税法及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避免税务筹划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向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转化。对于一些营业外支出,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应及时报核。(5)消费税的税基筹划。企业可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分和内部转移价格,包装物收取押金,商品先销售后入股、抵债、换货,汽车先买后配,彻底的委托加工再销售等方式降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不变,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间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收益。相对节税的产生根源是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基本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前期的折旧费用较多,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留于企业的资金可再投资增值,从而产生相对节税作用。(2)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物价水平大幅上升时,库存存货的总成本会增加,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不能增加已销产品的成本,其他方法则能相对增加当期的已销产品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3)债券摊销方法。在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下,溢价发行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债券采用直接法会使总体税负现值相对较低。企业应结合其投资的意向确定摊销方法,并根据已确定的摊销方法选择有利的债券投资。(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根据已选定的后续计量方法,确定有利于企业的投资方案。(5)坏账计提方法。我国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应结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客户的资信水平,选择适当的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使企业的相对纳税额降低。(6)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房地产价值通常会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上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将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有利于企业相对节税。(7)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关于长期工程的合同收入一般情况下采用全部完工法,可达到延缓纳税期限的目的。明确各种销售收入处理方法,避免虚增收入。(8)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将在以后的期间通过折旧或摊销等方式计入损益;而费用化部分则直接减少当期的纳税支出,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2]钟骁勇.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建怀.浅谈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应用[J].发展:学术纵横.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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