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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责任界定权义配置监管制度
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时至今日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政府采购腐败问题屡屡曝光,政府采购产品的使用人对政府采购也颇有微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在系统性和科学性上的设计弊端使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践行效果与制度建立的目标之间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一基本定位是《政府采购法》起草过程中的重大成就之一,这为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果不能切实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和精神,系统科学地去设计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那么“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是一句口号。从合同的产生到结束,一份合同要经过订立、生效、履行、变动和终止的生命历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其订立过程比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复杂,合同订立程序方面的问题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法律规制的相对独立性而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规制中分离出来。所以,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采购合同的法律规制针对的就是除合同订立程序之外的采购合同的生效、履行、变动和终止这些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不确定而催生了责任界定的模糊地带。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上述“法律效力”为何种效力,“法律责任”为何种责任。因此,从《政府采购法》中无法得知政府采购合同确切的成立生效时间,以至于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应当界定为合同生效之前的缔约过失行为还是合同生效之后的违约行为,进而无法确定违反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相差甚大,缔约过失责任偏蕾于救济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偏重于救济受害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合理利益。若责任界定模糊地带继续留存,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合同权义配置不舍理而削弱了竞争机制的公平基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实践中的做法,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决定部分转让、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法定范围内追加合同标的及相应金额;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等。对应的供应商义务主要为:提交履约保证金;依采购人的决定部分转让、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合同标的并接受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规格等保证合同标的质量等。供应商仅有的主要权利即要求采购人付款,面对应的采购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合同价款却几乎没有任何时间及方式的条件限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比重相差悬殊,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即使作为法律所宣称的平等主体也根本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味地强调政府采购的公益性而忽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只能使政府采购制度逐渐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公平基础,以致于损毁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
第三,合同变动及终止条件不明确而强化了采购人滥用权利的天然优势。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部分转让、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决定权均在采购人一方。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合同部分转让的适用条件未作任何规定,对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适用条件也只笼统地表述为“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人本就占据天然的优势:其一,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采购人在合同中拥有诸多特殊权利,而少有履行义务的限制;其二,供应商承担责任过重,一旦被确定违约,往往将承担民事与行政双重责任;其三,虽然同样作为合同主体,但供应商对于多数采购人合同之外的行政主体身份心有所忌;其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采购人行使合同权利多数只需要备案而无须审批,增加了采购人行使权利的任意性。这些优势已经使采购人傲立于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再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变动及终止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作为合同主体的供应商即使试图去主张其合同权利也无法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采购人滥用权利更加有恃无恐。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明确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调整相应的责任承担。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确定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就要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的合理期限。就政府采购而言,由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会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要求采购方答复的期限(即承诺期限)。那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这种情形下规定承诺的合理期限即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的合理期限至关重要。相应地,在合理期限过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中任何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数额。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确定为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时间,那么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中任何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被视为缔约过失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地,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成交、中标供应商不签订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就成为了关键。
第二,规定合同必备条款并丰富合同文本种类。应当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对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义配置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适用条件作出更加明确的。科学合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适当补充供应商的权利,尤其是要明确规定采购人单方行使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供应商提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适用情形,以此维护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张士明 职务: 局长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 电话: 83788590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a001-0126,用地面积为92808.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a001-0126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均为 柒拾 年,从 XX 年5月23日起至 2078 年5月22日止.
六,土地用途:居住用地
七,土地利用要求
1,主体建筑物性质: 住宅
2,建筑容积率: 2.66
3,建筑覆盖率: 35%
4,绿地率: 30%
5,建筑间距: 满足日照和消防间距
6,建筑高度或层数:80米
7,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为246870平方米,其中:居住 232620平方米,商业6000 平方米(含净菜市场1000平方米),会所4000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面积4250平方米[6班幼儿园1600平方米(独立占地18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2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20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社区文化娱乐中心1500平方米,邮政所1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2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00平方米,(含环卫工人作息室20平方米),公共厕所6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70平方米],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独立占地)2250平方米(含标准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各一)(人均不低于0.3平方米).
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8,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项目建筑方案须进行招标,总体布局以规划批准的方案为准.
建筑退红线要求:东侧(临市政道路),北侧(临新安六路)12米,其余各边10米.
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它技术规范的要求.
9,市政设施要求:
车辆入口:周边市政道路
人行出入口:周边市政道路
公共通道出入口:
机动车泊位数2466 个[住宅2326个,商业64个,装卸货泊位6个,公建配套设施车位30个(须单独设置,管理),幼儿园车位4个,大型校车停车位2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停车位4个]
(5)室外地坪标高:根据规划确定
(6)给水接口:周边市政道路
(7)雨水接口:周边市政道路
(8)污水接口:周边市政道路
(9)中水接口:
(10)燃气接口:周边市政道路
(11)电源:周边市政道路
(12)通讯:周边市政道路
10,备注:
用地内如涉及小区路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
社区公共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后,须按有关规定移交社区管理机构.
八,本宗地所开发商品住房的销售,出租对象仅限于从事航空运输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起XX年内不得转让.
九,本宗地为航空产业扶持配套用地,所开发商品住房均采用限价销售的办法,最高销售价格为本宗地开发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时同片区,同类型,同品质商品房评估市场价格80%(评估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十,本宗地内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住宅面积的70%以上.
十一,本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十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即(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十三,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在未交清上述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和抵押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十四,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六,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
十七,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 2078 年5月23日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
十九,《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二十,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二,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
甲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乙方: 乙方:
土地无偿租赁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