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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父母;家庭;赡养
一、农村父母赡养中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农村中女儿一般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一种习俗,至今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也有学者将此情形归结为“乡规民约”所造成的局面。尽管有现代化的法律作为强制性的后盾,但依然不能加以改变。当然,对于农村中只生育女儿的父母的赡养问题,女儿还是承担了父母赡养的义务,可以说这是传统习俗的一种重大突破。目前,上述问题主要体现在有子有女的农村家庭当中。而这种情形与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相冲突的。那么,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呢?
2.农村父母的精神赡养几被忽视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大部分农村父母老年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由于大部分子女在外打工,不少父母晚年过的是孤独的生活。特别是当配偶一方早逝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方面的,精神方面的赡养亦是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绝非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因为随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推行,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村子女对父母物质生活的赡养必将让位于精神上的赡养。
3.有关赡养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究竟该怎么赡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同时,何为“无劳动能力”?何为“生活困难”?既没有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也未见到相关的行政条例。
4.赡养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法律未就子女赡养父母提供可资借鉴的具体的赡养规范。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赡养的义务往往是平均分摊。假如某一父母有3个子女,则每一子女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这有点类似于民法中的“按份责任”。表面看来,似乎十分公平,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譬如:兄弟俩的月收入分别为:500元和4500元;而赡养父母的生活费每月需要1000元。如果平均分摊的话,兄弟当中一人的生活费则为零,他将无法维持自己及家庭正常的生活开支。换句话说,他根本就没有赡养能力。
二、解决农村父母赡养法律问题的对策
1.完善赡养立法
(1)扩大赡养人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③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④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然而,法律没有将“子女的配偶”规定为赡养人,这样以来就产生了一个两难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重大财产的处理须经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决定,倘若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反过来,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故而,作者认为应该将媳妇和女婿列为赡养人范畴,这样可避免“各顾各父母”的尴尬局面,减少、避免家庭赡养父母的纷争,为父母的赡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2)明确经济供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标准。一方面,没有规定父母亲应享受什么样的生活待遇?那么,老年父母的生活水平又怎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子女间贫富有别,如果不加区分地承担所谓的“按份责任”,子女在自己的生活尚成问题的情况下对父母的赡养又谈何容易?诚然,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要制定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比较困难。但只要我们主观上认识了这一问题、重视了这一问题,就能够找到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譬如:在全国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县级或市级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3)建立赡养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套完美的赡养法律制度也只能为保护被赡养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条件。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最终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也正因为如此,农村的赡养问题依然很严重!一方面,缺少此机制使得老年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也时常因此而酿成家庭悲剧,引起不少的其他社会问题。为此,作者认为:应以村、乡或镇甚至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家庭赡养评估体系,及时监控农村老年父母赡养状况,及时督促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从法律上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职责。
(4)加强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涉及赡养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虽就此做出了规定,但只有两个法律条文,而且只就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作者认为,应补充相关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譬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尽连带责任;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采取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样一来,父母的赡养问题就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也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l万新元罚款或判刑1年。
2.正确处理好乡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
(1)乡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必然性。首先,不论我们今天的社会显得有多“现代化”,相当的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远地带,国家法律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再加上国家法律宏观、抽象的规定,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乡规民约微观、具体的规定,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
村民从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倾向乡规民约,乡村生活也更多地适用乡规民约。这样,就乡村而言存在着两个权力系统和两个制度系统。在运作过程之中,必然产生一些碰撞和冲突。其次,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执法的力农村父母赡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天地度还远远跟不上立法的进度,也就是说法律的涵盖面不充分,特别是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农村,法律的供给越不足,国家权力的控制亦越弱。对于村内的事务,村民求助于法律不如求助于乡规民约便捷、有效。这样,乡规民约的地位就凸现出来,社会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必然加强。最后,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追求的法律价值不同是导致冲突的根本根源。作为国家法律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乡规民约注重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国家法律代表的是一套国家装置,而乡规民约体现的是一套社会装置。所以说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要达到二者的完全融合,或者说乡规民约向国家法律的转换,还需要一定时间和磨合的过程。
(2)解决乡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途经。首先,国家法律要给乡规民约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其在生存空间中走出一条自己的解放之路。具体到农村赡养问题中来,则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父母赡养的纠纷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而不是以诉讼的方式解决;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当事人坚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应针对女儿一方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譬如:女儿一方受过高等教育、现在城市工作或在农村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人民法院受案的一般方式结案;而对身为农民、被告方的女儿而言,则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庭前调解的作用,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此以来,既考虑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照顾到了农民的情感。从而将法律的要求融入乡规民约,使农村女儿赡养父母渐变为一种“习俗”。其次,在目前还难以做到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不冲突的情况下,尚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乡规民约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出来了,但有关法律对乡规民约所承载的“村庄治权”或者“内生的公共权力”缺乏承认和界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于把握。
因此,有必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避免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部分冲突;二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与教育,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使农村女儿赡养父母的观念深入人心,最终消除农村父母赡养方面与法律冲突的社会现象。
参考文献:
[1]于红梅.赡养问题的法律思考[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5:1—2.
关于农村的电力问题,在建国以前,还有大量农村地区无电可用,不是电价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电力设施,直到新千年的时候,还有少数地区没有通电。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生活用电和生产用电都在增加,这使得对农村地区的电力系统的整治改革不容乐观,同时也提高了紧迫性。
2我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2.1农村电力系统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的地区的电力发展明显改善,总体势头良好,但是和国际水平相比,人均占有量还是稍显不足。由于在早期甚至是工业时代,电力网的发展多把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和工业方面,自然农村地区和农业生产的用电就不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首先是电力工业的发展问题。国家在大的电力网上做出了决策,比如西电东送、开发风能、水能等可循环利用能源,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尤其是水能或者风能丰富的而且电量消耗小的地区施行的是地方自己解决,从生产到使用的管理,地方的体制并不是特别明确,这就造成一定的混乱。在发电方面,一些地区使用火电,但是利用率低,且在开发方面,安全性低,事故频发,另外就是电力的输送不稳定,电量不够生产生活使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质量,容易出现“电荒”。对于越来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一旦出现“电荒”,就可能造成对农民来说数额巨大的损失。其次是用电价格政策问题。作为国家的一个垄断性产业,电网的建设和使用由国家管理和运营,电价的政策制定长久以来都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核准、根据成本等来确定。但是有些地区的电力因为是私企或者是地方性小发电厂的运作,出现了用电价格混乱的现象。尤其是在国家放手改革电价之后,对于市场竞争机制,极少数地区还会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这个混乱的结果要由农民来承担。最后是用电管理问题。用电管理对于离中央政策隔离数层的农村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在农村电力系统的建设上,没有科学的规划、缺少大量的投资,这些设施极其简陋,管理起来很少能够按照正规的发电事业来要求。在改革没有推进的阶段,行政性的管理不能结合实际情况,造成发电企业、政府管理者、用户之间的矛盾。
2.2农村电力系统的改革
根据以上所述情况,农村地区的电力系统的体制和发展有待变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目的是服务人民,不管是改革还是建设,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首要出发点,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在大方向上,国家把行政决策权放松,部分交给市场来管理,根据市场的供求和实际成本以及农民能够接受的程度来确定用电价格。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好、比较成熟的地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用电价格的改变,同时要提高效率,为发展生产和更高质量的生活保驾护航。另外对于一些发展还不算完善,甚至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的地区,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力求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根据当地的情况,利用各种能源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电力,保证全国各地通电、正常用电。在用电价格方面,国家定价逐步走向了结合市场竞争的道路。对于电力这样的能源产业,国家确定基础价格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参与到市场调控中的电力系统来说,基本方向也必须由国家把关。市场定价能够根据具体地区的具体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价格争端,但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带来不利的一面,因此,国家、市场、用户三者一体的决策才能够得出一个共赢互利的方案。基础投资等管理方面一直是农村地区电力发展的软肋。远离大城市同时用电量小的地区不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基金,这对基础建设可谓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国家电网管理薄弱的地方就容易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一般由省电力电网公司、市级供电局以及各乡镇的管理单位来层层管理,但是在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今天,电网的发展同样也有所改制。进入到市场经济的层面,发电的电力单位和管理的单位可以产权分开,这种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权制衡的发展方式也许能够改变农村地区电力发展“天高皇帝远”的混乱局面。在投资方面,国家是电力投资的基础,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电力系统这一基础能源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电网系统的健全、稳定才是一个地区放开发展的基本支撑。在吸引投资方面,电力发展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参股分红才能更好地激发建设的决心。
3结语
(一)资料收集不全
没有按规定收集与会计核算有关的资料(例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决算书、银行对账单等),每个年度终了,没有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收集齐全。有些村甚至连工程结算票据、出纳现金、银行存款结账单都没有收集。
(二)资料随意处置
没有按会计档案资料的不同形式,不同保管期限进行分别装订立卷、造册。有些村甚至没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成册,而是用报纸包一下,或用线捆扎一下,放置在纸箱或蛇皮袋里。
(三)移交手续不全
会计、出纳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不够严肃,不够规范。从笔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村级财务账还是村办企业账无不例外地只根据资产负债表列出单子办理所谓的移交财务手续,而应该移交的会计财务凭证、会计财务报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并没有办理移交。我们知道,会计结算是依据与经济业务相关联的原始凭证结算的,如果没有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就不能正确判断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加强农村的会计交接管理制度化建设
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出台规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由于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会计人员,必须要与接替的财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转接手续,对于未办理手续的不得离职。在离职前,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全部会计工作在限定的时间内交接清楚;接替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接管前任会计移交的相关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实际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移交前须结清帐目
对于更好更快的办理移交工作,需要对以下工作加强完善与改进:一是尚未填制的经济业务但是已经受理的需要尽快填制完;二是尚未登记的财务账目要登记完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公章;三是整理好各项需要移交的资料,并对尚未完成的工作或需要继续跟进的写出书面材料;四是认真编制移交财务会计物品清单,详细罗列应该需要移交的文件、现金、支票、公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内容。
(二)移交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察管理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察管理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人员需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清交,接替人员要清点、核查、验收。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移交过程中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现金、有价证劵的点交,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保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簿余款有出入那么移交人员需在限定的时间内查清处理。二是确保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遗漏相关重要信息。如果发现缺少部分资料应立即查明原因,并用红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对账单应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数目一致。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要与各种财务物资和掌权财务的明细账户余额核对相符;非常时期,可以通过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核查或随机选取个别账户与财务开销情况进行核对。
(三)移交后须延续责任
2012年12月—2013年1月通过调查问卷和现场座谈两种方法展开调查,问卷采用对贵州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通过省卫生厅下发调查问卷并定期全部收回。问卷主要包括: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名称、建立时间、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设备配备和日常主要工作等内容。现场调查和座谈,是按照贵州省东、西、南、北、中各个方向随机选取7市(州)、12县(市、区)和中国人寿保险六盘水分公司,对县(市、区)随机选取两个乡镇进行现场座谈,包括参加人员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乡(镇)负责新农合的乡(镇)长、负责人、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院长、医生、村医、新农合参合人员。
2现状
2.1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贵州省现有总人口约为4067.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94.67万人,全省新农合机构总人数1104人,专职人员914人,借用190人,在岗1001人,不在岗103人,其中男497人,女607人,分别占45.02%和54.98%;50岁及以上47人(4.26%)、40~49岁364人(2.97%)、30~39岁530人(48.01%)、29岁及以下163人(14.76%)。全省新农合工作人员平均每人要负责3.39万人。
2.2新农合人员学历及学缘情况
从学历上看,硕士研究生学历8人(0.72%)、本科学历412人(37.32%)、专科学历555人(50.27%)、中专学历117人(10.60%)、高中学历12人(1.09%)。从学缘上看,医学类571人(51.72%)(包括临床、护理、检验、影像、口腔、药学、社会医学等等)、财会类111人(10.05%)、计算机信息类53人(4.80%)、管理学类146人(13.22%)、法学类118人(10.69%)、其他专业105人(9.52%)。因为新农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其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医疗水准,但目前医学类专业人才缺乏。本科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的新农合人员明显偏少是目前贵州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新农合运行方案不同,参合者的受益程度不同
在实行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运行方案不统一,参合者受益程度不同:(1)贵阳市重门诊补偿,兼顾住院与大病,取消门诊家庭账户,以开阳县、清镇市为代表。两个县2345922人次,总参合人数为712149人,两县合计住院为44443人次,平均住院率6.24%,在调研的12县中稍稍偏低,门诊补偿比为60%~70%,封顶线400元。重视门诊补偿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小病能得到及时诊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由于重视门诊补偿,门诊补偿资金约占总资金的35%左右。(2)大部分地区,重视住院补偿和大病补偿,同时兼顾门诊补偿的做法。此种侧重于大病补偿的传统模式,参合者的年住院率都比较高,远高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居民年住院率6.8%的平均水平,而门诊的两周就诊率相对较低。为此,门诊的补偿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0%。(3)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六盘水市为代表,优点是给新农合管理机构减轻了许多工作量,定点医疗机构名义上接受双重监督,但实际的监督审查工作主要靠保险公司来完成。它的弊端在于,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和受益度。
2.4贵州省12个新农合市县住院率、新农合门诊、住院服务人次统计
在调研中,同时对所在县(市)住院率、新农合门诊、住院服务人次年统计进行收集和整理。在整个调研中看,村门诊率明显高于乡镇门诊率,乡镇门诊率高于县门诊率,住院率县明显高于乡镇和县外住院率,这说明村门诊主要是以常见的小病为主,乡镇门诊率主要是以较轻的病为主,较重的病是以县级医院为主,这也从住院率表现出来,县外(主要包括地区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和省外医院)住院率主要是特大疾病和在外务工人员为主。
3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是一种参与主体多元、决定因素复杂的制度[4-5]。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新农合存在缺乏正确认识和定位、机构属性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办公场地不固定及办公经费未能及时到位、信息网络平台不畅通等问题。
3.1对新农合的认识和定位
通过对调研座谈会和问卷的整理、分析发现:首先,对新农合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定位,认为像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一样只是给农村居民在看病上报销的福利机构,因此对新农合的工作开展影响很大,很难保证新农合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其次从人员配置和使用上,市(州)级在人员配备上最多8人,少则2人(其中1人是借用)。在这种人员不齐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还要长期抽调工作人员到其它部门科室和岗位,导致真正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岗人员就只有2~3人,因此工作开展难度非常大;县(市、区)级工作人员配备虽然比市(州)好一点,但人员抽调现象也存在;乡(镇)级名为2~3人配置,实际上大部分都只有1个人。第三,从机构属性上,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只是按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管理,并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就使工作人员出现了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参公管理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职称、工资、福利待遇上得不到保障,出现人心浮动,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第四,从管理属性上,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上下贯通,但是乡(镇)级与省、市(州)、县(市、区)形成了一个断链:乡(镇)级新农合管理人员归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没有行政管辖权,所以乡(镇)级新农合工作人员不固定,随时调换,影响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3.2对新农合的管理情况
因为机构属性不明确,造成了管理制度不完善。其表现:首先“,管办”不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是设在卫生局下的二级单位,因此,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受外界干扰因素影响较大,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能真正发挥执法监管的作用。其次,因为没有专门针对新农合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江苏省出台了一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出现了执法过程中的盲点,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第三,由于筹资标准时间不固定,因此造成筹资工作困难。第四,称谓不统一,有的市(州)称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合医办”,有些县(市、区)称为“新农合管理局(中心)”简称“合医局(中心)”等。
3.3新农合的办公场地及办公经费
据调查,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大部分没有固定和独立的办公场所(多数是租借办公),缺乏必要的巡视、监督、检查的交通工具,办公经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虽然办公经费全部由卫生局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费未能及时到位,在工作和监督执法上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和滞后,整个监督管理不能做到提前预防。
3.4信息网络平台不畅通
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信息网络平台不统一,使得信息网络终端没有覆盖到最基层(村卫生室),所以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如本应在第一时间完成处方的录入,但由于信息网络不畅通,结果是每个月拿到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统一录入,这样既增加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又不能做到及时的监管。
4建议
我国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曲折发展历程使得新农合格外受到政府的关注[6],其建设要结合目前农村社会宏观的政治经济环境,从战略高度研究和把握新农合制度理念[7]。
4.1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新农合工作队伍
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新农合工作队伍,必须认真制定适合的策略方针和目标[8]。首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是一个专业性强的机构,因此在人员配备上不能有随意性,不是什么专业都可以,要科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要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监督执法队伍,这样才有利于监督、管理、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运行。其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要科学合理,用工作量测算方法比较适宜。测量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测算某区域范围内,全年门诊、住院服务后的管理工作量,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第二部分是计算新农合管理机构,对不同层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巡视、督查工作量进行统计,计算上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定期召开例会的工作量,计算基金管理、补偿经费的核实、拨付工作量,信息资料的汇总、传送、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量,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量的总和。将两部分相加,即为经办管理机构需要配备的工作人员数。
4.2明确新农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属性
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属性要明确,新农合经管机构应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系列范畴,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由参公管理逐步走向公务员系列。这样既可以提高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又可以稳定建设和发展新农合队伍。乡镇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应并入县(市、区)新农合经管机构,由县(市、区)新农合经管机构直接派驻到乡镇工作。这样就可以上下贯通,便于工作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管理。
4.3对新农合要有正确的认识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首先新农合既像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一样,是给农村居民在看病上报销的福利机构,但是又是区别于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1)这是国家给农村居民的最大惠民政策,它可以使农村居民不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农村居民受惠,最大化的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2)可以合理整合利用有限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支持卫生部门的发展和建设。(3)患者在新农合中更容易享受卫生服务量和价的优惠。(4)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通过签订、执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支付方式等经济关系,抑制需求诱导,控制患者行为和医疗费用。(5)有利于预防和治疗相结合,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可以做到预防在先、控制为主、治疗为辅,实现低投入、低消耗,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目标的最大化。
4.4合理设置新农合管理机构
首先,明确机构的属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其他一般单位不同,它既有管理的属性,又具有监督执法的行为,因此,上下要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省、市(地、州)、县(市、区)到乡(镇)上下贯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实行垂直管理,村由村委员会指派一位协管员对本村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应完善管理制度,这样才可以基本解决新农合队伍建设中所产生问题和矛盾,使得工作经费得到更好地保障,彻底实现“管办”分离。市(地、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脱离卫生部门(可以适当高于卫生部门半格),形成真正独立的监督执法部门,这样就避免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和不应有的工作干扰,可以更有效地对新农合医疗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新农合医疗基金安全性。第三,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针对新农合的法律法规,使经办机构的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防止和避免非法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
4.5不断改善新农合机构办公环境
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巡视、监督、检查的交通工具,要有统一办公经费标准。这样在开展工作和监督执法时,就不会产生很多矛盾和问题,不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和滞后。
4.6不断完善新农合管理制度和新农合运行方案,提高参合者的受益程度
实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使全省的农村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应综合上述三种运行方案,兼顾门诊、住院与大病补偿,这样更有利于农村居民做到“早预防、早诊治”,“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镇)”,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在医疗保障上得到实惠,同时也便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7加快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
1.1养护成本高、施工技术水平低在我国农村的公路建设中,普遍存在施工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很多农村公路都属于二级以下。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的农村都没有进行路面的铺装,有些农村的公路在出现硬化的问题后,也没有排水沟、路肩,很多公路都缺少基本的防护设施,由于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十分困难。
1.2里程长、非专业的养护我国农村的公路有着里程长的特点,占全国公路里程的60%以上,受我国各地不同的复杂地形影响,管理起来十分不便。我国农村公路的养护一般靠上一级的乡镇政府进行管理,缺乏专业的道路养护管理人员,只有季节性的养护,缺乏整体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的管理资金一般靠企业的捐助或者政府的补贴。而缺乏资金,就会使农村公路的管理很难开展。通过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公路存在的一些问题,管理现状不尽人意,这对于农村公路的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
2提高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对策
2.1沥青路面质量的管理农村公路施工过程中,会应用大量的沥青混合料进行配比,提高路面的使用性能。对于不同的沥青混合料要做出有针对性的选择,例如:AC-13的混合料具有较好的防渗水功能,却缺少抗车辙的能力,AM-30混合料具有较好的抗车辙与抗裂的能力,却不具备很好的防水性。施工中,一定要结合施工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与选择,使不同功能的混合料都可以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施工过程中,还要注意对集料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只有改善沥青混合料和集料黏力易消失,易出现松散的问题,才能使农村路面容易出现的车辙情况从根本上治理。车辙会使路面严重受损,将沥青和集料粘合性有效的提高,就可以提高路面的稳定性能。
2.2做好路面施工技术的试验农村路面施工要有施工实验室,准备齐全试验的各种相关仪器,而且要选择具有丰富实践与理论知识的试验工程师进行公路技术的试验与检测,对路面施工中需要使用到的各种混凝土及砂浆的科学配比,尤其对特殊要求混凝土,要进行严格的试验,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施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公路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与检验要求。做好材料的配比与质量的控制,做好施工中的检验报告,进行严格的施工前试验和施工后检验工作。
2.3做好材料的控制工作农村的公路建设中,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是保证农村公路质量的重要因素。所以,一定要做好材料的检验与控制工作,所有材料都需要试验,才能真正应用于施工当中,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定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而且,所有材料都要附带样品和说明,出具检验报告与证书,由监理工程方面批准,才能购入。
2.4控制好路基填筑对施工现场的土质要做好试验与检测,出具试验报告后,监理方面批准后才可以开工,要配备足够的碾压设备对路基的填筑密度进行检测,控制好填筑施工中的顺序,对各层填筑的厚度与碾压的遍数都有严格的控制。在碾压后,要根据不同的检查频率,进行密实度的检查,而检查的结果也一定要报告到监理工程方面,获得批准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的工序。在施工前,基底周围树根及杂草、残渣都要进行清除,挖出临时的排水沟,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原地的碾压,经过试验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填筑的步骤。
2.5施工团队的管理在农村公路工程建设中一定要做好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只有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做好施工人员思想教育与施工技术的教育,才能使工程按照施工设计的意图,顺利开展。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经常进行施工质量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使施工人员进一步加强公路质量意识。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可以从施工人员的培训开始,这与公路的机械化施工有着直接的联系,公路的施工与养护都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只有提高专业的技术水平,才能更好的开展施工与养护工作。
2.6建立质量的管理体系农村公路在施工中,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法人责任制,确定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由我国交通质量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努力完善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与管理。
2.7进一步深化公路管理的改革,开展机械化养护我国公路已经普遍开展了公路的机械化施工与养护,而传统的施工管理体制与公路发展的现状不配合,所以,将事企分离的农村公路施工进行市场化的管理与发展,才能使公路工程质量获得更大的提高。车辆的超载对于公路路面有着严重的损坏,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所以,对于超载的治理工作要加快脚步,只有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超载车辆的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控制住超载车辆的通行,保持农村公路的质量。现代公路的发展,只有保障顺畅的通行,才能实现经济的自由流通,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缩小差距,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3结束语
按照吉政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村在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需要履行奖补资金申请、需要启动资金时,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预付部分工程款,但预付总额不应当超过整个项目资金投入额的50%,建设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留合同约定工程投资总额(不含农民直接筹劳)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经投资方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全额结清。
2.会计核算规范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户、科目,实行规范化记账。凡是一事一议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通过“一事一议资金账户”核算,对项目超支部分,可在不新增村债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积累或费用中列支。施工方结账时,必须提供完税票据,经村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实行转账付款。对农民提供的少量零星用工,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可实行现金结算,但在支出票据上要详细注明用工项目、数量、工值等需要说明的事由。
3.资产管理常规化
为做好一事一议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根据我省实际,村级水渠、堰塘、桥涵应由村民委员会落实监管主体,管理、维修、养护由受益人负责;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可采取承包方式落实到责任人管理,科学制定承包费标准和受益范围,做到自收自支;村级道路、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管理,所需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或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解决。
4.审计监督全程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在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审核权的基础上,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实行全程审计监督,严把“五关”,一是严把筹资筹劳关,做到程序、范围、标准、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二是严把资金、劳务管理关,农村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查处坐支现金和劳务行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真实的反映公益事业建设成果;三是严把奖补资金使用关,保证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四是严把会计核算关,做到入账票据真实合法、手续健全,记账方式、方法符合规定;五是严把资产管理关,主要审查一事一议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审查投资兴建的公益性资产是否得到管护和维修,有无损坏和流失情况等。
5.建档立卷标准化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全面开展于2000年,农村信用社成为该项业务的中坚力量。截至2001年,全国有80%的农村信用社陆续开展了小额贷款业务,近1/4的农户受益。2002年,为使小额贷款能更好地惠及全国农户,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用商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发展小额贷款。至此,中国的小额贷款不单单扮演扶贫角色,更着眼于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在晋、陕、川、贵等地区开展商业化小额农贷的试点。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尝试,这些试点在引导民间资本、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此,我国各类小额贷款业务全面铺开,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都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同时,由于各金融机构的大力介入,各类小额贷款的制度也得以完善,多元化经营成为各类小额贷款经营机构的发展趋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此外,这些发展也引起了相关政策部门的注意,并开始积极制定相关政策。2006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被放宽,国内外企业及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这为小额贷款的发展开拓了一条崭新的道路。2007年,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对小额贷款业务的要求有了新的规定:小额贷款的放款主体与借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更加灵活,贷款的手续化繁为简。这进一步促进了小额信贷的发展,为农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环境建设薄弱,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差
1.小额信贷缺乏相关立法和扶持政策。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小额信贷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一定程度上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小额信贷,政府尚未建立起通过减免税费、贴息等政策手段加以扶持的长效机制。
2.小额信贷载体有限,资金供给渠道窄。我国小额信贷主要载体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外流严重,有统计资料显示,邮政的储蓄网点62%在农村,其2/3的资金来自农村,但几乎很少有资金用于农村信贷。民营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能力和资金来源有限,故小额信贷的发放主体集中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水平落后、财务自立能力弱、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加之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外流严重,致使小额信贷资金供给缺口大。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小额信贷供求不匹配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受制度制约(如不允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有限,加之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及小贷机构担心风险引发的“惜贷”现象等,致使小额信贷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2.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品种少、期限短、额度低。这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及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回收相对较慢、规模经营及结构调整中资金额度需求较大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供求不匹配。
3.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设计不合理,贷款制度繁琐且流于形式(如贷款证制度),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人员少且贷款操作人工为主,分散放贷和贷款管理工作量大。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责200户左右的小额信贷管理,管理手段无法与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相适应。此外,小额贷款利率机制缺乏科学性,尚未形成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定价机制,且农村小额信贷风险保障机制缺失,难以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补偿。
(三)信用文化缺失,小额信贷风险大
1.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几乎没有接受过正式的信用教育,信用观念淡薄。故此认识上存在偏差,要么认为有贷款影响自家形象;要么认为小额信贷是政府“支农扶贫”的,还不还无所谓,进而形成不良的行为偏好。
2.农村金融市场信息极端不对称,小额信贷机构对农户的信用评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标准,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甚至是行政干预。加之信用信息管理手段落后,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小额信贷无抵押和无担保情况下,由借款人行为产生的信贷风险。
3.由于农村小额信贷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在缺乏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波及众多分散的小额贷款对象,使信贷违约风险剧增。
三、信用文化在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信用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别是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意识形态、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及信用行为模式等非制度性约束,来节省人们为保证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费用,从而建立起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信用关系。针对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立法以培养良好的金融环境、建立相关制度以创造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条件以外,本文重点剖析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对加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作用,以期从非制度角度探讨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1.有助于培养农民信用意识,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促使农户的信用观念和行为选择符合现代市场的运行规范,需要经历一个诱导和转变的过程。信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可以通过信用教育向农民传播信用知识、培养信用意识;通过产权改革,建立起遵守信用规则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形成社会监督和公众舆论等非法律约束。经济生活中,如果失信成本比较低,违约获利大于守信的利益,低层次信用者便有可能违反经济道德,选择背信弃义的违约行为。而高层次信用者认为,为使经济活动并进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持续,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这才是既利他又利己的双赢之策。而有意失信则是既损人又害己的双输之策。通过信用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引导其信用行为,而这种利己与利他兼顾、互惠双赢的信用行为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2.有助于形成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相结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农村小额信贷所处环境、贷款对象条件及信贷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等多种因素影响,仅依靠建立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所起作用存在很大局限。而通过信用文化建设,不断向农民宣传诚信道德,讲解信用知识,强化信用意识,使农户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有很好预期的金融资源。在农村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和舆论导向,并通过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使信贷人员成为信用的宣传者和维护者,促使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在原来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条件限制等硬约束的管理手段基础上,更多地结合信用信息管理、培养良好信用关系等非制度手段约束,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3.有助于巩固农村信用关系,建立起金融支持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信用文化建筑在信用关系基础之上,但其对信用关系的建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稳固的信用关系,金融支持对于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但由于农村信用文化缺失,农户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关系缺乏持续性等原因,信用失范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信用关系的建设。因此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正确影响和引导农民的信用观念和行为偏好,使农户产生“不违约才能获得更大利益”的信用认识转变。经过多次循环,让农民从信贷中逐渐获得“守信用”认知并作为共识传承下来,成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从而实现自我控制,强化信贷约束,形成“贷款—投资—获利—还款—再贷款”的良性循环。
1.设立能够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管理制度
对于我国的地方政府来说,农村在公共事业管理制度上绩效不高的原因是由于它受到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的影响。如果想要使农村公共事业现阶段的落后面貌得到彻底的转变,就要取消原有的城乡二元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能够使城市与农村可以得到均衡发展的新的公共事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2.设立能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现阶段,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化是农村公共管理事业效果不高的体制上的原因,同时,它也是农村供给绩效低下、供需矛盾突出以及公共产品出现供求脱节的根本原因。在这里,建立能够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事业的管理体制,就可以使地方政府转变原有的对于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方法,即由原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之前的高度集权的管理方法转变为多元治理,也由原来的转向管制转变为服务。
3.设立能够对农村公共事业所需的公共产品提供充分保障的财务制度
对于我国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来说,政府的财政性支出的相关保障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农村公共产品所出现的制度外供给等原因也造成了公共事业管理制度的绩效过低等现象。面对这些问题,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要避免对于这两个方面的依赖性,把能够建立起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够充分保障的农村公共财政制度作为急需实现的目标,在根源上将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制度外供给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解决,保证农村的公共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到必要的经费。
4.设立绩效导向型的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地方政府中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一直显示出投入型的特征,这种特征的具体表现是投入与产出的效率比较低,并且效率低水平趋同。一般来说,在投入与产出的效率一致时,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所获得的绩效高低主要由投入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获得高产出,就要相应付出更多的投入。不同地区间出现的绩效的差距实际上是投入方面所产生的差距,所以,地方政府需要建立起绩效导向型的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二、设立相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1.依法确保财政性经费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投入
按照相关法律,确保农村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财政性投入能够得到落实。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地加大中央财政对于农村发展,特别是农村的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因而我国农村在自身的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数量在它的绝对数量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在我国的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支出在总比重里却出现了下降趋势。国家对于农村的公共事业发展所投入资金的绝对数量的增长,并不代表国家对于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如果国家不增加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所占的比重,就无法使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得到必要的财政经费,从而也就无法使农村的公共事业的发展摆脱制度外供给的难题,更无法落实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
2.增加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融资渠道
政府可以引导各个企业对农村的公共事业的发展进行一定的投资。政府可以利用给予企业信贷优惠以及减免企业税收等相关政策,将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企业可以增加自身对于农村的公共产品如生产等方面的投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保护好并界定好投资者关于农村的公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有关产权问题。同时,政府还要尽快建立起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除此以外,政府也可以在农村的学校、道路以及桥梁等公共事业的产品供给过程中对企业授予或是出售冠名权,从而加大对企业投资的吸引力。同时,政府也可以将农村的建设分成适合个体承担的部分来分担成本。这一方法可以用于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这样的农村地区建立起分担公共事业成本的相关机制。比如,对于村级公路硬化所需的费用可以由当地政府承担主要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可以由当地的人民群众出资分担。在实行这种分担机制时,可以使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来确定在公共事业建设中农村群众所应分担的成本比例。在议事过程中,要注意议事期间确定的内容与对象要合理,并要对议事程序与事后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规范。
三、设立完善的公共事业产权制度
1.完善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中的产权市场体系
首先要确定在农村的公共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产权交易的主体。大体上讲,在农村的公共事业的主要产权市场体系里,它主要包括的是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与政府相关的直属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各个公共性的企业等等,同时,也包含农村的公用事业企业,例如供暖与自来水公司等。其次,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产权交易机构。这类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起到确认产权的交易关系,并使产权主体明确自身对于客体所拥有的拥有权以及为其提供相应的产权交易平台。第三,还要使农村的公共事业产权进行交易时的规则得到充分的明确。产权的交易规则是整个产权市场中的机制能够得到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最后,还要大力培育与农村公共事业相关的中介组织。
2.为公共事业产权的运营创造出良好的环境
首先政府要对农村公用事业的相关产权组织进行大力支持,使其能够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自担风险,同时还要为产权组织发展相关业务以及防范并化解运行中的风险与危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其次,根据产权组织在运营中的实际需要与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使其日趋完善,让我国农村的产业运营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后还要注意对公共事业的产权转移程序进行相应的规范。
3.创立完善的产权监管制度
在实际运营中,需要使用法律条文将农村的公共事业的产权边界以及产权经营界定开来,防止出现产权不清与产权贬值的现象。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产权监管组织体系,创设出具备独立地位且富有权威的使行业自律的相关组织,能够确保产权可以获得高效合法的运营。因此,创立相关的产权预警制度以及监管指标体系,可以为农村公共事业中的产权监管提供正确的目标与方向。
四、推进乡镇机构的积极稳定的改革
1.对于县乡政府的职能进行科学的界定与转变
对于各个机构来说,对于职能的界定与转变是本机构实现并进行改革的基础、前提及关键。对于政府来说,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它的工作任务、功能、结构、人员、制度以及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因此,国家要努力建设法制型与服务型的政府,并加强它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相关功能,对于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使自己的工作方式与工作重点做出一定的转变,努力建设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运转协调以及高效廉洁的管理体系以及运行机制。对于乡镇政府职能的调整,主要在于建立政府形成的机制,就是指建立起能够满足供给决策以及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的体制,把收益范围可以覆盖住本区域内的公共服务作为当地政府的基本职能。不仅要健全村内的民主制度,还要将这一制度扩大到整个乡镇,让乡镇政府可以真正做到为本地区的人民服务。
2.依据相关职能进行人员与机构的精简
政府要做到严格地控制本乡镇的领导数量,在乡镇内设置相应的综合机构,从紧、从严控制本乡镇内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并要做好对于乡镇分流人员的处理与安置工作。
3.促进农村的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
在农村中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起到政府与市场和社会沟通、联系的作用,是政府与外界交流的纽带和桥梁,也是本地政府实现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拓宽农民获取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提高政府公共事业投入绩效以及使农民的组织化得到增强的重要的社会组织基础。对此,有关部门要做到加强立法、加强内部管理、齐抓共管以及加强相应的配套政策的扶持。
4.还要做到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一、农村学校基础落后,管理需优化
农村学校先天不足、后天不强,要实现比城市学校还要更好更快的发展,除了国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倾斜支持之外,更主要的是要靠管理出质量、出效益,靠管理走捷径、求突破。
农村学校生源整体上不及城市学校,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基础和社会促进条件;农村学校的教师整体上也不及城市学校,没有较高的学历,没有优厚的条件,但是农村学生肯学习能吃苦,农村教师更朴实好激励,所以农村学校只要优化管理,把这种后天优势发挥出来,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校园文化,把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育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一定能用后天的努力弥补先天的不足。
农村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与城市学校相比有不小的差距。但硬件并不是决定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根本条件,尤其对于基础教育而言,决定胜负的主要还是软件,是学生的学习精神、教师的敬业精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寒门出贵子,穷校也可以出状元、出名师,所以我们要优化学校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使学校风正业精秩序井然,师生员工齐心协力谋求发展。
这几年,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学校的发展倾注了大量财力,显著改善了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随着中央支农精神的贯彻落实,农村学校还会迎来更多的资助与支持。国家的初衷是要给农村学校打“强心针、催长剂”,希望农村学校补足元气抓紧发展。条件好了、钞票多了,更要优化管理,将优厚的物力支持与优质的学校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学校的强势崛起。
二、农村学校教师不稳定,必须解决
农村的发展靠教育,教育的发展靠学校,学校的发展靠教师。一个学校的水平,决定于这个学校教师的水平。只有教师的素质提高了,学校的教育水平才会提高,才可能培育出更多社会需要的人才。然而,当前我们农村的教师状况却令人担忧。农村教师队伍很不稳定,教师流失严重,给农村基础教育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本属正常,但存在于农村教育中的只有上流没有下流、高素质教师上流一般者不流的现象则属畸形。农村学校中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优秀教师,或被县城学校的领导相中,或是通过一定的人情关系,调入县城。拿我在的学校为例,每个学年结束时,都会有教师调入县城,这些走掉的教师,大多是经过了几年实践锻炼的具有较强教学能力的高素质教师,他们年龄都在35岁以下,又以紧缺的科目如语文、英语、数学教师为主体。他们的流失,无论从业务上还是从学校的社会影响上,都是对我们的打击。对这些要流失的教师,我们想留都留不下,留不住。原因如下:1、县城学校优厚的待遇是我们不敢留。2、追求生活上的方便和家庭的结合我们无法留。3、政策导向的偏差使我们留不住,农村教师的流失,造成教学质量下降。教师不足导致学校并班,因而各校大班频频。班组学生人数过多,势必给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加重教师的工作量,同时又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因而教学质量出现滑波,双差生不断出现,辍学人数有增无减,给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达标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同时,因为流失教师大部分是年富力强学历较高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而留下来的教师一般年龄较高的本地教师,一方面教师兼种田,学校家庭两头顾。另一方面知识陈旧,思想僵化,信息不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农村教师的稳定问题必须解决。
三、“留守生”问题需社会动员综合解决
随着农村流动人员的逐年增多,留守儿童的在校生中的比例也在年年增加,留守学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束缚了学校的健康发展,因此,留守生问题亟待解决。“留守生”大体存在如下问题:
3.1生活中缺乏亲情,心理健康令人担心。
随着大批农民工外出务工,外出务工者在城市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尝尽了没有文化的苦头,于是他们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一心想让子女将来在城市体面的生活。然而背着父母希望的孩子比背着孩子的父母更辛苦更沉重。这种过高的期望使留守学生产生了沉重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成绩上小小的下滑,在他们内心也会掀起惊涛骇浪,产生很强的愧疚感和负罪感。加之由于经济原因,民工回家次数很少,一次次许诺回家,一次次让学生伤心,一次次扼杀亲情。有的家长对孩子心理健康重视不够,也不懂得亲情抚爱,由于教育能力和通讯资费原因,在与学生通话中,无非是问一下考试情况,叮嘱学生几句,许诺带些什么物资,很少听听学生心理期盼。长期分离和缺乏联系使孩子身心成长无法得到父母引导和关心,与家长沟通障碍加深。
3.2学习中缺乏家教,学科成绩令人担忧。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外出了,孩子也就失去了最好的老师。没有父母督促,精力投入少,学习态度差,学习时间难以保证,全靠教师分给百分之几的责任心,少数学生厌学、迟到、逃学特别令人头疼,也有多子女家庭,父母外出,年龄大的留守儿童还得照管弟弟妹妹。
3.3寄人篱下从属别人,身体成长令人忧患。
疼爱子女莫于父母。寄居的“留守学生”,其生活习性,饮食冷热、营养调配、味口矫正、膳食多少等都得从属于别人,天气冷暖变化带来衣物增减,昼夜长短变化带来作息把握,年龄增长带来青春发育变化等等,很难有父母一样体贴入微,还会慢慢积攒一些疾病,甚至产生终身遗憾。同时,作为祖辈或叔辈,大多要监护多个“留守学生”,就更是“众口难调”了,不能满足每个儿童的生长需要了。
3.4监护中缺乏责任,其效果令人恐惧。
父母双双外出的留守学生有近一半由祖辈监护。由于精力、体力、知识能力等原因,监护人大多局限于吃饱穿暖之类浅层关怀,满足于“孩子喜欢”、“不出意外”;也有的监护人出于情面接受留守学生家长委托,抱着“别人的孩子深不得浅不得”的思想,迁就放纵;孩子带着“看别人眼色”和贪玩心理,采取回避躲让,难以沟通,甚至对监护人态度冷漠。监护职责浅层化,不能提供亲情交流环境,和家教的温暖氛围,孩子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得到满足,出现身体、心理、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学习品质等方方面面的“发育不良”,甚至“畸型”。:
3.5学校安全责任突显,管理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