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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运作者,在一般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实行企业管理和运作。中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生产制造业、物流交通、服务经营、日用品、食品和轻工业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一般企业一样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那么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资产保值和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注意,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某些实物领域还具有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的责任。如在社会出现特殊震荡,市场出现了诸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规律和破坏民生的现象时,国有资产应当介入这一市场混乱中,通过国资注入冲抵临时资源匮乏的方式来稳定物价,从而达到保护民生稳定民心的目的。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个对于市场危机管理的预判意识。在关键的时刻要能供出有底气的存货,不要被散户市场所绑架。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基础民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国防交通等把控着国家命脉的公共领域。行政事业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具有前景的领域。深化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准确评定一类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以这个重要性为参考来活泛调节对它的经济增长的要求。如科研教育和环境卫生等关乎社会民生和宏观的国民发展大计的领域资源,应当有魄力的放弃短线的经营增长,而将调控的力度和重心放在起专业服务领域的执行力上。任何一门领域的发展都不可能做到健全健美,如果着重在经济增长,那么必然会在人性化服务上面出现短缺。作为这类具有重要民族前瞻性的领域,一定要保持系统的纯洁性和专业性,不要以短期的浮躁经济氛围来污染它,而造成了长线的不可估量的延误和损失。以我国的科研教育系统为例,目前的大学科研教育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重职称轻学术之风,教授和专业导师等高级学术职称人士忙于拉赞助、跑关系等俗物而忽视了专业的科研工作,这是非常不利于国家科学发展的。因此,下一步的科研教育类国有资产改革应当明确区分公共服务和行政之间的界限,保持公共服务领域的纯洁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国家的政策调控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以及后续的销售等运作手段一体化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石油、矿藏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虽然有国家支配,但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大物博的特性,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量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因此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市场管理一定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通常都是国家垄断的,某且相关企业更是涉足了从开发到经营的一整条路线。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资源的开发又是取自无需成本的自然,所以造成了这类企业严重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以我国的中石油中石化为例,虽然在资本所有量上在世界五百强之列,却因为不是合理的市场竞争下所创造的产值而不被广泛业界所认同。同时,行业中频频爆出的天价消费、爆表的员工福利等负面消息也表明,这类垄断的“肥缺”领域存在的问题实在太多,国有资产的改革不仅要对自然负责、对民众负责、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任重道远。
二、所有者和决策者明确问责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
国资委成立之后,解决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臃肿,管理分散的问题,有效实现了问责机制的确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重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大大触动国有资产腐败的根基。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编制一定与政府行政编制挂钩,不仅设有党组书记等职位,干部也全部享有对位级别的行政职称。一位中石化的副总,同时又享有副省部级的行政职称,这在进行企业问责管理时就会让审查者背负非常大的压力和面对巨大的阻力,明确划分所有者和决策者的问责机制后,让资本的管理和审查有一个纯洁而顺畅的环境,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改革。
三、总结
关键词:现代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一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实物资产管理的问题
1、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基本建设完工后,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报废资产和闲置资产没有进行处理;新增加的国有资产不及时登记;年度不进行国有资产盘点。
2、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出售、捐赠、调拨国有资产。
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各种材料,账卡不健全,登记不完整,造成账账、账卡、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和设备购置缺少充分的市场调研;内部、外部专家评审没有严格履行立项、研究、决策等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几乎所有重大损失项目均与此有关。
(二)人与委托人信息的不对称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情况十分严重。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关系的一方(人)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委托人却不了解。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直接控制并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掌握的信息和个人经营行为是大量的、每时每刻的,具备其专业技能与业务经营上的优势,从而形成很多隐蔽的“私人信息”和“私人行为”。
委托人由于己经授权不便,不可能过于干预国有资产的经营业务,加之其专业知识相对贫乏,因而对国有资产人的经营天赋、条件和努力程度等信息了解是有限的,且往往是表面上的。这将导致委托人无法准确地辨别国有资产的经营绩效是由人工作的努力程度还是由一些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导致委托人无法准确地判断人是否有能力且尽力追求股东的利益。尽管委托人可以通过某些方法对经理人员及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某种程度的了解,但也可能因时间的滞后而达不到预期目标,因而也就无法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滥用经营权,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一部分国有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高风险性投机经营,盲目投资,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巨额赞助等造成资产流失。
2、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超过生产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擅自为全民单位和个人担保造成损失。
3、国有企业让集体和个人以其名义进行经营造成损失,投资不收取收益,资金被非全民单位长期无偿占有。
4、企业承包中,被承包人廉价发包,随意减少承包额,企业承包人非法转移利润。
5、企业违反财务制度,擅自锐减国家资本金,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国有资产、公款私存,侵占国家权益造成的流失。
二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建立建全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1、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以账务监督为核心,重点检查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揭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密切关注企业的潜在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和增长潜力。
2、加强对其它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关系国民经济民脉和国家安全的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资产量大、问题较多的企业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时效,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上市公司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出资人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二)理顺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
1、国资委没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新管理体制的规定,国资委是各级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由此可见,它作为出资人代表是没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其所出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股东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
2、国资委对维护权益对象要转变观念
国资委即要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又要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通过经济手段按市场规则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是沿袭行政命令的手段进行监管,这就要求国资委及时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落后管理方式,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以最终实现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开。
(三)改革国有资源管理体制
从总体上看,现行国有资源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较,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我们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下建议。
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及其权责
从资源的本源来看,其最早是归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所有。国家是原始产权主体。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使用权模糊、处置权控制不严格等问题,必须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源的产权主体及其权责,重新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范围,建立统一的国有资源管理体制。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加强对产权开发、利用中的产权管理监督,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资源性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配合新时期的国有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
首先是建立资源成本补偿制度,规范自然资源核算。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资源高消耗基础上的,如果经济增长所造成的资源耗费不能得到足额补偿,就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其次,加强国有资源法律和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看,国有资源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基本上都能归结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这些根源上。
(四)采用多种手段吸引外资
1、以多手段吸引外资
鉴于我国的不良资产数目庞大,而国内又缺乏市场,为此,资产管理公司应运用多种手段来引进外资,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市场供需有导向,使市场国际化,以无形市场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进程。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资产分离的方式来解决,因为不良资产在定价时未知量很多,随机性很大,导致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很大。因此,解决的办法首先是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灵活的处置不良资产,将定价太难的一部分资产划出,以后再做处理;其次,还须通过种种市场运营机制与外商共同分担资产,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增值。这样可以使外商比较放心的闯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市场,使之带来更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新的竞争机会,加速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通过这样的方法实施,有利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使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向良性化的资本运营市场循环体系转变,以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能力。
2、以“官办民营”分解资产管理公司业务
通过“官办民营”、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具体业务,可以节约其组建和运营成本,而且能把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中剥离,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同时还能培养这些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国内外投资公司、私营企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的资本运营创新能力,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三、南京市国有资源管理的现实研究
(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1、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健全
省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中间没有专门的资产运营机构,由于省国资委目前作为一个行政色彩较浓的机构,其改革缺乏运营能力,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势必导致新的政企不分。
2、行政摊派、历史遗留等问题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担负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许多国有企业甚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每年为政府摊派的各项任务支出大笔费用,而且在人力物力上也投入很多,这些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二是长期为这些行政任务埋单,致使企业本身的财务压力加重,主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三是过去的国有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并非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国资经营机构还要对其员工承担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责任,企业不能摆脱员工对他的依赖,加上社会的老龄化,企业里离退休人员的增多,这些负担会越来越重,严重影响了国资经营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
3、出资人职能混淆不清,部分权利缺失
政企不分的问题在仍然存在。一方面,省国资委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楚,出资人的一部分权利仍然被发改委、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分割占有。主要表现在:①尚未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②省国资委不拥有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收益权。③省国资委所监管的部分企业的负责人仍由组织部门任命,与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化要求。④对于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省国资委均要报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与省国资委在投资决策方面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这几方面原因对推进国企改革及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十分不利。另一方面,省国资委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职能工作,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党建、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这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出资人职责范围的事情。这一状况一是造成出资人任务繁重、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二是也违背了当初建立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初衷,对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不利,使之对于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
4、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指由于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松弛、管理无序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如:在对南京XX展览中心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该中心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状况,根本没有按照一个规范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经营理念上比较单一,除了展览功能,其他与展馆配套的会议、餐饮、娱乐以及展务工程等设施都较为缺乏,使会展的最大功能无法发挥。而且其建设之初,由于投资人出资不足,导致多达4.88多亿元的建设资金都依赖银行贷款,到2005年时总负债已达5亿多元人民币,高负债给企业带来每年要还高额利息的负担。即使以一个较低的年利率5%来算,展览中心每年也要偿还2400多万元,使得利息和资金的不流转造成资产增值非常困难。而且再加上巨大的日常开支、场地、折旧费用以及员工费用,展览中心的盈利所剩无几,财务压力甚大。
(二)对南京市国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1、加强项目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一是建立项目管理专项制度。可以制定《项目评估办法》、《项目评审办法》、《项目贷款审查规则》、《项目经理责任制》等规划方案。对项目从评价、项目概况评估、产品及市场分析、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七个方面进行逐项分析,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完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减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本金到位不足、用途与建设内容不符、重复支付、挪用贷款资金等原因而导致的项目建设风险;三是建立项目经理走访制度,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到提前预警,强化对投资风险的事中控制。
2、加强监事会队伍素质建设。
选择高素质的组成人员,除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忠诚执着的品行外,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熟悉行业特点。具有较高的经营、财务、法律和工程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规范行为。另外,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是监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的知识,或要求监事中至少应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具备财务会计知识,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随着国有企业以股份制为突破口的新一轮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机制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将以多元投资主体为主流,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以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对于一些大型投资性公司和关系全省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受各种条件的限制需要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或目前只能暂时维持国有独资的形式。
高校的资产想要对存量进行盘活与调控,就可以运用新的增量来进行,增量会受到存量的制约,增量能够对存量进行激活。能够公平的对高校的资产进行配置,科学的高校预算工作能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和喜欢能够使高校的资产结构得到有效的优化,确保能够及时的发现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并及时的进行纠正。想要有效的对高校的资产进行管理,就必须要选择最优化的方式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所以,高校的资产管理工作能够与预算管理工作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二、明确高校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并进行有效的结合
(一)对绩效审计、资产配置、预算编报管理工作进行强化,确保高校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能够有效结合
第一,在年初对预算进行编报之前,必须要对高校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情况以及资产的存量进行编报。将资产管理中重要的内容与相关部门的预算进行结合,使预算管理工作与资产管理工作相结合的目的得到实现。第二,在对高校的发展规划进行预算时必须要与年度预算进行有效的结合,使中、长期的预算与年度预算互相印证、互相促进,以此来使年度预算的准确性得到保证。第三,以高校的资产配置为突破点,找到高校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之间的结合点,使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能够进行结合。第四,必须要构建一个良好的高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制度。
(二)建立资产信息化和管理平台,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能够有效结合
对高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其中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构建一个高校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这也是保证预算管理工作与资产管理进行有效结合的一种方法。对符合当前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的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开发,对资产信息的共享以及这个过程进行实时的跟踪与控制,这样就能够确保实现动态化的资产管理以及精细化的预算编制。将摸清资产的存量系统作为基础,提供大量有效的信息来支撑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以及部门预算等工作。此外,还必须要提供动态、细化、准确的信息来为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预算的编审工作进行服务,这样就能够对高校的国有资产监管方法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工作的效率得到提升,管理的成本得到降低。
(三)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核实清理,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能够有效结合
对高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与清点,就可以使高校管理部门对当前高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全面、更准确的了解,要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可以准确的反映出来,以此来使高校固定资产的账目能够与实际相符,为相关部门的预算提供准确的依据。此外,在对高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核实的过程中,如果在清查结果中发现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就可以及时的对问题进行解决。所以,资产清查工作其实就是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结果以及高校的资产管理工作结果进行验收,是预算管理工作与资产管理工作互相结合对资产存量进行夯实的重要基础。
三、结语
借助计算机管理系统、资金监管系统、交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构建交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一是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和输入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及操作程序准确。二是做好资产数据备份及管理工作,防止数据发生意外,确保资产存量和使用信息准确。三是加强资产动态化管理,实现财务与资产管理数据共享,实现资产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上报处理,优化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和共享度。四是上级或主管部门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迅速掌握基层单位资产增减变化,不断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财产清查工作,实现交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管理
面对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资产账实不符、取证困难、清理困难等问题,及时按照财产清查规定组织财产清查工作。一是规范财产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购置、清查等及时做好记录,避免前清后乱现象,确保财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认真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各环节的工作,编制报表,申报国有资产清查结果。三是要对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家底,核实资产,建好数据库,使固定资产帐卡、帐实相符,为国有资产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交通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交通主管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使固定资产在交通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定期对交通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例如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进行政府采购、设备的购置支出与国家拨款及固定资产增减是否匹配等。二是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实地盘点,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中观管理方面,在省级,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二)管理职责不清和职能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的现象极为普遍。具体表现在: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不清;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
(三)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而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科学管理原则,惟财权与事权有机结合,才能多办事、办好事。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要事无巨细地进行实地的具体管理,它在整个管理链条上,应当起的是统领的作用,其职责应当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助立法机构制订、修改、完善相关的管理法律、法案,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法》,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二是结合预算管理,把好国有资产初始配置关和期间均衡调剂关,要制订必要的使用定额、使用目标、使用考核指标体系,既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又管束各单位的管理行为,真正使国有资产用得其所、用出绩效,实现物尽其用。三是做好资产处置的规划、审核、批复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入库工作,统筹组织共享资产的使用运作工作、协助做好国有资产的政府采购、价值评估、公开拍卖工作等等。同时,在财政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强化以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为主的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必须递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
(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维护公共权力的严肃性、权威性。目前,中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等全国性法规,大多是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制定的部门法规,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约束力不强,难以适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必须以法制化管理为前提和基础,法律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与市场管理的制度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将行政监管、市场监管与法律监管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因此,必须加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法制化建设,完善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立法工作,建立与完善中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外部监督。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能够有效被利用,我们有必要在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基础上,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提供的用途一般属于公益,也就是说,所提供的特定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或者所收取的费用往往不足以收回投资甚至不能够覆盖运营成本。由于事业单位资产基本上属于特定用途,那么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形成、使用、维护、处置等,就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使得非专业人员在事后难以分析和判断。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可考虑建立一批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也要接受监督)。这些机构可以是在资本市场上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也可以是大学和其它研究机构中的财经类专家。我们必须在资金上和声誉上对那些致力于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业人员进行激励,激发他们(包括大学、专业金融服务机构、评级公司、投资银行和新闻机构中的专家和专业分析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致力于对行业动态和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公司管理方面的评价信息。
参考文献:
1、刘忠俊:《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石磊:《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探析》,《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2期。
3、张栽红:《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商业会计》,2005年第4期。
4、范恒山:《关于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1期。
众所周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目前存在七个方面问题:
1、管理的认识滞后。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问题上,至今仍然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尚未认识上的突破,原因有三个方面: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是合二为一,至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相应责任的落实尚不太明确。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措施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2、管理目标被受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模式,仍然是加减变化中计划经济的版本,前些年改革中试图解决一些问题,但因火候尚未形成而被搁置。改革目标受制的原因有:①、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改革应该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②、不认可改革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法制化。③、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逐步程序定额管理。
3、管理中力量尚需要整合。非经营性资产在认识统一后,还有力量分散的问题,难于举起管理的重锤和改革利剑,改革举措多半无法触动深层次问题。非经营性资产购建管理与日常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形成错位管理,相互间的工作沟通少,对于出现的问题,经常是处理意见不一,更难形成合力对付问题。
4、管理基础的相对薄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就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之所以长期问题较多,与其管理基础相对较弱有着直接关联。①、领导的重视基础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宁要数量,也不愿要质量。②、管理的技术基本不实,存在着严重的无账、账不健全或账实不一的现象。③、管理的标准基础不科学,在相关账簿中尚未反映土地的价值。④、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5、管理中依法处置规范程度较弱。资产从形成到退出是管理应该监控的全过程;对于资产出现不适用、不需用,及毁损等情况,需要依托产权关系,依法处置。但是在实际中,仍有极个别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违规操作,逃离制度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6、管理中效益与工作之比不甚理想。强调资产使用的经济与社会合一的效益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最为愿意意识到的认识问题。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占有过量的资产,与所从事的工作量形成不了合理的效益之比。更有甚者,多余的资产成为单位创收入的出处。而且占有资产比例之大,但实际工作成效不好,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情况的一个灰色缩影。
7、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权没有依法分离,引发了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个别单位混淆两权界限,把国有资产利益圈为小集体利益,刁难代表所有者权益的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如闲置房产和土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管理,这一部分资产成为单位赚取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条件。
二、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与管理的认识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不亚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我们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改革应该摆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位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管理作用,增加财政负担。以至于因为资产掌握者是各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与时俱进,必须进行改革;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思想意识;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改革中寻找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应该说,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在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一些较深层的问题:①、所有权与占有权两权尚未分离问题;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标准尚未达到规范程度问题;③、行政事业资产存在经营成分问题;④、政府性资产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些是我们不可能从旧的思维中寻求出答案。惟有通过改革。首先机构改革,政府精简提效,可以提炼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使事业资产彻底转向社会化、市场化,缓和财政供需矛盾。其次要引入产权改革的思路,力促单位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解决政府机关中资产占有不均衡的问题。
3、全面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益高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的累计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警戒线,这与没有形成科学效益观念资产应用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长期以来,资产配置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忽略了因工作需要的基本要点,资产量无限增大,成为各级财政负担。因此,一方面要把握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工作需要配购资产的机制,克服无序购建的不妥做法。另一方面,要树立资产效益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要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规范财政与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现代财政管理十分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资产管理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做好工作必须把握的尺度。因此,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活动,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要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必须紧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这一环节。为此须把握以下要点: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之中,使资金转换为资产过程中处于规范效益要求中;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有度之中。
三、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和做法
预算单位作为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要群体,在管理中把掌握的资产变为效益业绩资产是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要在适应形势、力求改革、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积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抓好思想认识工程。统一思想认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为此要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三个层次的思想都要统一到如何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层面上。并做到四个方面认识的统一:①、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改革思路进行;②、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上下一致合力进行;③、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看准问题进行;④、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2、建立必要可行的法制工程。就目前而言,虽然《会计法》已经出台并执行多年,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从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执行《政府采购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
3、建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单位资产所有权,成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解决部分资产过于闲置,孳生本位主义的问题。目前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要按照法律要求,把土地房产产权在内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并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使用单位只拥有使用权。②、把闲置资产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按照政府的“非转经”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经营与管理。③、要因地制宜制订预算单位资产配备体系和标准,解决好当前资产标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④、要明确政府资产运作中心的责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不流失。
4、建立资产处置统一机制。非经营性资产报废、报损、调拨、出售,及销账等日常处置管理工作,目前尚不太规范,要在统一规定下,变分散性为集中性处理,把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到财政工作范畴,通过不断地完善,使之成为有效地依法处置的机制。①、要通过行政授权,使成立并运作此项职能的机构权责相对应;②、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目前仍然影响资产集中处置方方面面问题;③、要强化基础性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数据库,掌握来自一线资产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现实意义
企业之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最终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增值保值,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之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就必须进行结构改善,才能使资产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重要考验,而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提高会计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有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会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时,国有资产就是其核算内容,所以,就必须处理好会计审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管理好国有资产及必须加强会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这为企业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会计监管工作必须以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基本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现存问题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为了实现会计监管目的,应该确立会计监管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虽然已经推行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是,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掉企业旧的跨级与行业制度等专业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会计监管的标准上,我国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监管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对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产生负面作用,更是阻碍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府、单位监管不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然而,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力度,但实施起来仍有不足之处。一方面,会计监管的监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具有多样性,所以对于设定目标的监督就很难重视起来,而政府单位监督力度相对缺乏,就导致了监督弱化的问题。最后,由于在实施会计监管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修养较差,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得监督制度不能准确落实。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单位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当展。
(三)内部监管形同虚设,经济责任未能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会计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内部监管的设置如同虚设,其经济责任也没有真切落实。比如企业已建立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制,但在对于企业经营是否具有合法科学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等提出相关性措施时,监事会并没有认真的审视其建议和采纳,使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内部会计人员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报表数据,调减利润数据等造假行为,又或是出入会计行业的新人,对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度不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来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足,还缘由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比如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是属于整体权益的,资产是否能够保存完好与自己无关,又或者是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贪污,就是资产流失也无所谓。且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追查,也缺少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阻碍了企业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问题愈发凸显。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会审机制对于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使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独立性。所以,提高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会计监管,是有效保障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基本的监督职责所在,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根本目标,建立与国家相适应的审计监管制度,正确划分各项监管职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进行内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会计监督。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机构的职能来提升企业的机构治理。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企业内部监督拥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另一方面,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发展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所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能,防止企业决策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错误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只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内部监管,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机构治理的有效。
(三)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策略条件,引进相应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等财务办公软件。将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嵌入财务软件当,以解决手工做账较为粗糙的问题。最后,企业也应该将采购、验资、固定资产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嵌入计算机系统之中,进行严格的监控,这不仅利于资产的保护,还能够防止资产管理贪污舞弊现象发生。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制,具有保障会计监管有效进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企业的监管岗位应该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是监管人员具有客观独立性,保持其工作地位。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存缺陷,给予直接向监事董事会报告的权力,保障监管信息能够有效畅通。并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例如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反映企业的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如何,再结合会计监管的相关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企业的目标和个人有效的统一起来。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涉及4个方面: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确定和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在这一体系中,核心的问题是委托的有效性。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国有出资人机构
在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十六大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出资人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主体;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出资人机构对受托运营国有资本,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以产权为纽带,承担投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重组责任。出资人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
因此,出资人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
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
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做有进有退的调整,保证重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
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显形负债(不良债务)和隐性负债(对职工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
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监控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从总体上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由过去从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现在集中于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涉足的企业过多,就鞭长莫及;如果层层委托,就没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
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
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
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4项职权各有明确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
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
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七)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有两种形态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时,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作两类,一类是在某些特殊行业承担或部分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企业,要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以赢利为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出资人机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两种形态。
1.对特殊公司的监控。极少数关系经济命脉、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天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如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属特殊公司,它们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资源。政府投资的目的不仅是资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这类企业数量有限,但关系重大。为贯彻政府意图,对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国有资本不能轻易撤出,保持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力,即进行企业形态的监控。
2.对普通公司的运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出资人机构并不依恋特定的企业,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显然,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划分两类形态管理,是为了使各自有明确的目标,可以使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便于准确地考核,提高监管效率。
(八)出资人机构对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
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都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不设股东会。尽管对它们的监管有某些特殊性,但决不能离开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的老路。
出资人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可以通过4个渠道进行。
1.拟定或批准独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的章程,决定它们的设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选择经营者——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3.签定业绩合同。这是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业目标、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投资计划等事项出资人机构与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签定1年或几年的业绩合同,形成硬约束。
在合同范围内公司自主经营,出资人机构不再干预;合同双方有超出业绩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协议修改合同。
4.出资人机构派出监事会,以业绩合同为准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估。监督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经营者的奖惩、去留。
(九)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重大的体制创新,涉及多方利害关系的调整,我们必须克服许多困难才能实现初衷。主要的难点是:
1.面对庞大的国有企业群,鞭长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级政府分别管理,将约18万户企业的国有股权分散给各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个机构也要面对500~1000户企业。这样宽泛的管理幅度几乎不可能管好。党的十六大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考虑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因此,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国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独大普遍存在,大股东行为不端正、小股东无能为力。因此实际上存在着一股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这一情况如果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以成功。
3.新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如何正确行使所有权。市场经济中,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权利,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用手投票”,和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用脚投票”。目前,出资人机构“用脚投票”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在用脚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干预再度出现的可能性极大。况且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管企业”大家太熟悉了,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权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极大的难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资本监管的人才。出资人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机构成功的运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企业评价、财务监管等专业人员;为使投资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东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称职的监管人员。这些稀缺的人力资源的来源、选聘方式等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推进改革必须注意防范风险。
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
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变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
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监管企业的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市场保护,就会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一步设置障碍。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行使产权责任。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历史欠帐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么就会进一步增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增加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