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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机事件中,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对校园危机管理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网络危机舆情收集的范围。网上舆情收集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各媒体新闻网页中关于危机新闻的报道;二是各主要网上论坛和BBS中关于危机讨论的信息,网上新闻报道和网上论坛共同构成了网络舆情。其次,借用各种网上舆情收集工具和方法。目前,一些研究机构和企业陆续推出了网上信息收集系统和软件。网上舆情收集工具可以自动搜索各相关网站的危机新闻,还可通过主题词定向收集关键主题的帖子,并记录回帖内容和数量,以及发帖人的IP地址。
2构建基于网络媒体的信息公开机制
学校通过网络媒体将权威信息及时传递给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可有效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杜绝谣言产生。首先,构建以学校官方网站为主体的网上信息公开系统。面对危机,学校的官方网站应该以最快的速度抢先给出信息报道,这是网络媒体沟通应对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点。学校在信息中应当克服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报喜不报忧的信息,二是危机时刻的“失语”和信息延迟。其次,培养适应网络媒体要求的新闻发言人。应根据不同的校情,建立不同层级的新闻制度,培养符合网络媒体要求的新闻发言人。在危机发生后,让网络媒体成为学校管理者的有效工具,成为化解危机的“剂”。
3重视基于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
在校园危机管理过程中,结合网络媒体的优势,通过有效的网络媒体舆论引导来还原事实危机的客观性,有利于重塑社会各界对学校的信任。首先,重视网络媒体“议程设置”理论的运用。在校园危机管理中,学校可以积极地运用新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塑造舆论,引导舆论。学校应当与网络媒体合作,共同设置危机新闻的内容和排序,来引导师生和社会公众对危机的看法。其次,危机中“权威意见”的运用。危机发生后,争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为自己说话,是危机公关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第三方”,指各权威机构,如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可以是一些权威人士,如行业专家。也可以是权威媒体,如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一旦这样的网络媒体刊登了某方面信息,往往很容易被其他媒体转载,成为“新闻通稿”,这样效果较好。
4注重基于网络媒体的恢复作用
危机处理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校园危机管理过程的终结,而是危机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危机的善后处理阶段。学校管理者应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后续报道,做到危机过程的“有始有终”。并通过便于查询的事件回顾,为师生和社会公众展示完整的危机事件过程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使公众冷静地产生理性思考,挖掘危机事件的原因,寻求今后避免此类危机和改进政策的方法。同时,通过网络媒体的正面宣传与公众有效沟通,实现形象的重塑,甚至将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5总结
学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规定、队伍、设施等的建立完善都是为了处理实际问题、处理突发事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无论是学生、教师和学校职工,还是学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队伍,对综合防控、应急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停留在书面和口头的比较多,培训的频率较低,培训时应付的成分比较大,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足,实战能力亟需加强。学校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往往不够全面系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由于缺乏实际训练,部分人员或者按照以前的经验去处理,或者简单模仿别人的处理办法,效果不理想。事实上,高校内出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身意外伤亡事件的处置,只有通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现场事态控制方法、信息内容和程序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才能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妥善应对、正确处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高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基础研究总体水平较为薄弱,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基础科研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科研力量需要加强,研究队伍亟需大力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协作较弱,因此必须大力推进高校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基础科学研究的进展,为校园防控与应急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理论支撑。③
2当前高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所导致,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一方面,高校自身的不安定因素依然较多,一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待解决,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也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思潮容易向高校集中,社会问题容易向高校投射,社会热点容易向高校传导,高校安全稳定受到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刻。
2.1管理理念亟需更新
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任务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的目的是要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是为教育人、为培养人服务的。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本身不是目的,既要以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充分依靠和依赖他们,始终要把人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才是目的,尤其在处理应急事件时,既要及时、果断处理,又要能考虑到以后工作的开展,不能为处理而处理,不能留下后遗症,而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理念需要更新。二是以预防为主的理念。高校突发事件种类繁多,且具有不确定性和无边界的特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大,处理难度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变事发时的事后处理为事前的预防,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主,而目前虽然各高校已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工作尚未到位,尤其是有时师生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学校领导未能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实际需要,没有切实解决好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没有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终酿成突发事件或。三是综合防控的理念。综合防控既是指防控队伍的整合,也是防控范围的全面和全局性,也是防控手段的综合运用。但目前有的高校过于依赖专门的保卫队伍,没有充分调动教职工与学生积极参与到学校的安全保卫中来,过于注重校园内部,没有充分利用校外力量,过于依赖技防、物防,没有有效整合队伍,没有充分将人防、物防和技防结合起来,没有真正落实“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致使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工作脱节,各自为战,不利于整体工作的完成。四是与时俱进的理念。网络新闻、论坛、手机报、微博等各类媒体无时无刻不介入我们的生活,信息无处不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普及,造成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大学生极易受到网络的影响,加上心理恐慌,信息辨别能力低,对突发事件不能做出及时、主动和有效的正确反应,容易产生从众行为,更有因网上网下相互作用,对高校及社会矛盾问题的聚集放大效应日益凸显,客观上使得危机处理的不确定性更高,但有的高校对此估计不足,不少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仍停留在过去时代,对网络时代认识不充分、准备不充分,未能与时俱进,影响了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水平的提升。
2.2学生主体的原因
大学生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成型的关键时期,既具有较高的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由于生活范围的狭小,对社会问题敏感度高、易冲动、群体感染性强的特征,既愿意对社会现象和某些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时却又对自己身边的问题过于冷漠,缺少激情,既渴望理解和关心,又难以敞开心扉面对老师和同学;学生学业上的压力也在增加、人际交往上的焦虑不断加深、大学生发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概率在增加,而现阶段有的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环节比较薄弱,队伍培训不到位,容易发生突发事件。更重要的是,大学生就业形势和就业矛盾日益严峻,给学生心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容易引发突发事件。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更是一直伴随着学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问题已经显现,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当前影响大学生群体稳定的最大问题。此外,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密切,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和交往也更多、更广泛,社会上各种思潮对学校和学生的不断渗透,有的学生受西方价值观和一些错误思潮的影响,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学生政治敏感性不强,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3高校校园空间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大多校园面积比较小,校园空间不足,教师、学生、家属和社会服务人员和机构都在同一个校园里生活、工作,人员过于密集,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的不断社会化,高校进一步向社会开放,“象牙塔”里也不再像以往那样宁静,许多高校校园已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和开放式的小社会,社会上各类人员、各项服务不断涌进校园,这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服务也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而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加大了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的难度。④为了发展,许多大学建设了新的大学校园,形成了一所大学多个校园的现象,这种老校园场地小、人员密集,新校园面积大、人员分散,新校园与老校园又有一定的地理距离,而大学既要有学校统一管理,部分职能又在尝试社会化管理,对学校管理、学生心理、学生生活、教学科研秩序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得大学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与其他领域相比更具有特殊性,对大学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2.4高校外部环境的影响
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高校不仅为社会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也在引领社会思想和社会发展。高校要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而高校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必须与社会不断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高校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高校受到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刻。高校外部环境对高校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物理环境的影响。随着高校与外部联系的不断加强,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不断深化,部分人员聚集在高校校园周边,使得校园周边的环境变得极为复杂,违章建筑增加,消防问题、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不断,各类纠纷频繁,师生反映强烈,给高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带来许多隐患。二是外部社会思潮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思潮、各种势力、各种思想进入校园,各种西方敌对势力把高校作为政治渗透的重点目标,使得高校的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2.5管理体制机制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体制,高校也在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方面建立了管理体制,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校、院(系)两级管理机构不均衡。校级综合防控与应急领导小组一般建设比较完备,但是院(系)级综合防控与应急工作小组的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院(系)规模也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院(系)一级的综合防控与应急工作小组建设显得薄弱。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职责划分上,哪个部门、哪些人员应该承担哪些具体工作、应该承担哪些具体任务没有落实,尤其是在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上,责任不明确,工作安排上既有空白、缺失,也有重复、交叉,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难免会出现扯皮、推诿或重复工作,有时就可能贻误最佳处置时机,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3加强和完善高校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
推动国家制定《校园安全法》。在《校园安全法》尚未出台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指南》。
3.2继续加大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力度
首先,推动安全教育进课堂。各高校应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协调,聘请专业人士或有经验的人员,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形式,推动安全教育课程进入大学课堂,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其次,设立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周(月)。各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安排,每学期(学年)设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周(月),针对相应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3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专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按上级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卫干部,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努力打造一支人员齐备、素质较高的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主力军。第二,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整合学校教师、学生和社区治安管理队伍,组建高校“平安校园”志愿者队伍,逐一登记注册、明确职责,加强工作培训,推进规范管理。第三,组建专职网络安全监控队伍。高校抽调具有计算机或网络专业背景的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网络安全监控队伍。第四,强化学生心理健康队伍建设。在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心理健康队伍和高校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队伍的联动。
3.4加强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培训与演练
管理工作要想开展得有成效,需要管理工作者呈现自己的用心,针对管理工作者来说,管理工作需要有张有弛地开展,激发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因为管理是一项人的职业、人的工作。所以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不论是心态还是业务能力方面,都要彰显出自己的特色来。有的对于管理工作者抓得过严、过紧,有的对于管理工作者抓得又比较松,这些都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管理工作应该有张有弛。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要进行激活、激发,对待学校的管理工作,笔者一直以来都是科学、合理部署校园管理工作,力求每一个管理工作者都能在有张有弛的工作环境中保持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做好教师培训工作,注重管理团队
管理培训工作是一项人的工作,在学校的教育培训队伍中,学校应该重视教师的培训工作,注重管理团队建设。在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学校可以针对每个时期不同的教育主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便全面提升教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在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棘手问题的时候,懂得如何进行有效处理。对于高中骨干教师而言,作为教师队伍的中流砥柱,同样需要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这不仅是管理者自身的事情,从学校角度来讲,也应该高度重视管理者的师德建设,因为管理者是教师队伍的领航者,他们的师德建设关乎到整个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所以,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管理者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师德在新时代的内涵;要经常组织教师管理者学习全国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或者邀请全国以及省市级优秀教师,到学校进行师德方面的讲座,从而激发骨干教师内心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对于教书育人事业的热爱。
三、构建家校联系网络,重视家校联合
(一)学生管理的内涵
学生管理是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旨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其中,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和肄业;校园秩序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寝室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其他规章制度;课外活动包括各类社团活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奖励主要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或表彰;处分是针对违反学习和生活纪律的学生实施的惩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此外,随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高等院校也越来越注重对学生的服务,绿色通道、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工作也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校园文化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意义
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第一,二者目标一致。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都以育人为目的,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为目标。第二,二者主体一致。校园文化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学生管理同样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心。鉴于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的一致性,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必定可以推动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创新。学生思想和行为内容不断延展,新时期的学生管理离不开“学生本位”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以及校园文化的建设大有裨益。因此,“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尊重人格,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理念必须被广大学生管理工作者所接受和运用。“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和氛围离不开校园文化的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群体性文化,通过长期的沉淀与升华,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和崇高追求。而校园文化所具备的导向、陶冶等功能,潜移暗化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生在特定的人文环境的熏陶下成长,形成健康的人生信念和价值追求。
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提升服务学生能力
校园环境文化可称为校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对。它是校园文化中的基础系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是精神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途径,也是校园文化的直观体现第一,重视校园“硬环境”的建设。所谓“硬环境”又称物质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景观、教学设施、体育文娱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这些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实体无不反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精神风貌,物质环境是开展育人活动不可或缺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加大对“硬环境”的投入力度,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为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文娱活动提供重要的载体,使师生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打造校园“硬环境”的过程中,各类建筑和设施应达到美感教育的标准和功能丰富化的要求。如校园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体育馆等,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具备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功能,愉悦学生的身心,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和启迪。同样,校园景观建设也应达到使用与观赏功能的统一。校园的园、林、水、路、石等人文景观有助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激发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成长,有助于激发其爱校热情,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重视校园“软环境”建设。“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精神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内的人际氛围、舆论氛围等。人际氛围主要指校园内的各类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领导与教师之间多层次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高校学生所有的学习和娱乐活动都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大学是个小社会,社会交往是大学生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学生通过社交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网对学生的一言一行和身心发展影响重大。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因此,教师在学生人际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学生发生孤僻、嫉妒、自卑等社会交往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坚持平等、相容、理解、信用等交往原则,远离习惯不良、思想扭曲的人,选择道德高尚、心地善良、积极进取的人交往。此外,教师作为学生间的裁判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学生间的矛盾,解除学生间的误会,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
(二)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氛围
第一,重视传统教育。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可见,传统文化对于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理想信念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议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指路明灯。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各类教学和文化活动,如实践教学、演讲比赛、征文大赛、文艺汇演等活动形式,传播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等。同时,深刻挖掘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讲清楚学校的历史和文化,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的魅力所在,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以及爱国、爱校情怀。学生管理工作者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融入先进的教育理念,方能不断深化校园精神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熏陶成长下的学生,更易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高尚的品格,这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相一致。第二,加强校风建设。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鲜明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在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上。校风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系统结构,涵盖教风、学风、作风、班风、舍风等各类校园风气。良好的校风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习惯的形成。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良好的教风对学生汲取知识、培养能力意义重大。班级是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素养的主要场所。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良好学风的形成有着促进作用。为加强班风建设,首先要对班级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用制度来约束学生言行;再者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互帮互助、嘉奖优秀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群体的典范。此外,宿舍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唯一场所。良好的舍风有利于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早起早睡、勤奋上进、锻炼身体、读书看报等。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学生进入社会、成家立业有着长远、深刻的影响。为加强舍风建设,需要严格宿舍制度,对于不遵守宿舍制度的学生加以管教和约束。还要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榜样作用,带动普通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加强校园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完善规章体系
构建和谐校园,重点在于促进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大学教育管理机制的要点就是学生与教师。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的时候,一定要以人为本。大学是一个培养祖国接班人的地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宗旨就是建设好和谐的校园,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和谐性,这是当前大学教育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还要重视文化的传播和技术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把握教育管理机制,才能够优化学生管理,进而为社会提供优秀的人才。在各个高校中,已经将教育管理机制渗透到各个环节,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者,还可以是管理者,不同级别的学院干部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些干部能够有效地帮助教师以及管理者进行工作,维系好和谐校园的气氛,进而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发展和谐。例如,学校的一些学生会,生活学习部、青协部、以及篮球部等,都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校园的和谐。
二、教育管理机制对构建和谐校园的作用
1.能够促进校园与社会的和谐大学中的教育管理机制,主要是促进校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学教育管理机制要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对于校园的文化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校园和谐与社会和谐大同小异,需要一定的制度,只有在相应的制度下,才有利于校园多元化文化的发展。和谐校园无非就是一个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整体,只有校园里各个环节运作正常,才能够促进和谐校园的发展。学校人才培养的形式,是基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培养目标来进行实施。大学中稳定和谐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进而为社会提更多优秀的人才。2.能够建立以学生为主的管理方法大学生处于半成熟的阶段,因此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候,一定要注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和谐性。当前各大高校都实施以学生为主的管理方法。大学中教育机制不能改改培养学生掌握好管理方法,还能够有效的体现出和谐校园的法律精神,进而优化学生的思想,使得学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思维,为社会培养出掌握管理方法的人才。3.促进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大学教育中不能只重视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学生的合作能力,时代的发展造就了团队合作,团队合作离不开和谐的校园气氛,和谐的校园气氛有离不开高校的教育管理机制,高校教育管理机制只有不断地更新与改革,才能作为培养综合型人才的指导依据,这样才能够使得学生通过合作创造出相应的价值。由此可见,高校内实行和谐的教育管理机制,对培养校园综合型人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结束语
1.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意识薄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很多人包括学校自身对校园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清楚,他们对校园安全管理的认识仍然停留于学校的治安管理,没有认识到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在学校的日常教学中,安全教育的时间比较少,这导致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成为了学校的薄弱环节,学生对安全管理的认识还不深刻。管理渠道单一学校的安全管理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由学校的安保部门人员来完成管理工作。大部分学校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教育上,对安全管理比较忽视,不重视保卫和治安工作。学校面向学生开展的安全教育课,也只是由教师照本宣科地讲解,针对性不强。此外,学校和家长在安全教育方面缺少沟通。以上这些,导致学校的安全教育效果很不理想。
2.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这在我国大部分校园中比较常见。很多学校虽然建立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缺乏相应的考核制度,这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还有部分学校既建立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也具有相应的考核制度,但是考核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这对校园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管理能力不足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不足,这在我国大部分学校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管理投入不足、管理落后、技术支持不足和硬件投入较少等问题普遍存在。发生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应对事故。学校的安全管理人员学历不高,并且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
二、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路径的措施
1.树立安全意识学校在进行教育改革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安全教育,让全校师生树立安全意识,要将“安全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努力提高师生的安全素质,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让教师和学生自觉地维护校园的安全,这是解决保证校园安全的基础条件。在日常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安全知识渗透到课堂中,开展多形式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多层次的参与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参与机制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应整合多层次的人员参加,增强安全管理的力度,仅仅依靠校内的安保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学校要充分调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校园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还要争取得到公安消防和交通城管等机构的配合,只有建立这种多层次的参与机制才能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的效果。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校园安全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复杂的工作,学校要想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就必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力度。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校园安全管理的良好效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管理能力学校不仅要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还要提高安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先进的技术设备是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学校配备的先进的技术设备能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而提高安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能力,对促进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1、物业管理费较低
校园物业不同于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属于公益性的组织,带有福利性质,因此,物业管理费不够充足,另外,不完善的市场竞争方式导致物业公司尽量压缩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
物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和服务意识不强。通过对现有物业服务管理员工的调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只占5%,具备高中文化的占5%,初中文化占53%,小学文化占37%。从统计数据可看出,物业公司员工平均文化水平仅初中水平,而要从事高校的物业管理工作,则在文化层次方面是有所欠缺的。
3、物业公司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是难点
校园是一个特殊的物业管理区域,是有着非常浓厚的人文气息的地方,校园物业管理企业从社会上进驻进来,需要形成一种能融合校园文化的公司文化。湖南女子学院的物业管理在此方面虽然历经近6年的文化融合,但仍未达到完全融合的标准,具体表现在开展与学生互动方面的活动不够。
4、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中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经招标确定的长沙市天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女子学院后勤管理处2013年上半年的顾客满意度调查统计显示,对物业企业在校园的物业服务师生比较熟悉的只占60%,有一定了解的占37%,还有3%的人不清楚。可看出物业公司在湖南女子学院的物业服务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现阶段校园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对策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要针对高校的特点结合公司的管理特点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合理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理念;建设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物业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创新工作思路,谋求企业长远发展;注重物业企业的文化建设,将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1、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1)增强员工与师生的节约意识:在高校中,学生的素质的提高是在生活细节中不断提升的,学生也是容易改变的一个群体,只要是不断灌输好的教育,学生的素质会不断提升,那么在节约意识方面,物业公司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能节约成本。经常可以见到这种现象:学生离开教室了,没有关灯,关风扇;学生离开寝室了,水还在哗哗的流等等,这就需要在学生当中做好的节约意识的宣传,根据湖南女子学院具体情况,物业公司针对学校全体人员可以设立物业宣传专用栏,定期张贴各种节约技巧,同时倡导全体员工和师生学习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对于员工可在每周例会上强调员工节约意识,提醒员工养成节约的好习惯,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节约意识培训。(2)压缩成本:对于高校物业来说,不像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那样有店铺门面出租、代缴水电费、收取停车费等各种盈利方式来弥补物管费的不足,也不是靠生产产品来创造效益,高校物业管理要增加盈利,只有靠在材料方面、定岗定员方面来压缩成本,另外有效的管理也是效益的来源之一,例如:材料的控制方面,要根据不同的材料工具,采取不同的节约方法,对日常使用的易磨损的保洁工具,管理员根据员工工作范围、工作量度进行统计,给予员工发放能保证完成工作的最少的卫生工具;领用工具必须以旧换新,从而限制员工浪费。(3)压缩工资成本: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情况,根据职位工作量情况,采用一人兼多职的方法即减少了工资成本,又调动了物业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2、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对于物业服务素质较低、年龄偏大的员工进行劝退,以减低风险的承担;对员工加强业务技能和素质培训,通过应知应会,对于多次不合格的员工,按公司照规章制度进行辞退;对于新招的员工,加强筛选力度,采用多种面试、笔试、模拟考试和试用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从而严格控制入职员工的整体素质,并在员工入职后做好新员工岗前引导和培训。公司管理人员要有计划按步骤给员工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增加培训项目,培训之后进行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评比,评比方式可采用考试的方式或者模拟场景方式,以了解培训效果。
3、加强内部管理
(1)规范投诉处理流程:针对投诉处理不及时的问题,物业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投诉处理流程,严格首问责任制,规定处理流程时间限制。(2)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管理人员加强各事务处理环节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日常工作,针对不同方面,采取不同监督方式,例如保洁方面,采取日常定时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保安方面,日常定时检查为主,并加强不定时巡查;公寓方面,日常巡查和不定时巡查,并设立意见箱,以学生的意见来加强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才会不断提升。
4、物业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
制定符合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有着不同的校园环境和不同的人文气息就有着不同的校园文化,物业企业要针对不同学校,制定符合特定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将学校的校训与物业企业的服务理念相结合,制定符合校园文化的物业管理方案,深入到广大师生和全体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进而为广大师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强调“服务育人”的管理理念,在学校,学生是受教育的群体,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学习,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员工的言行举止、态度、工作方式等都在影响着服务对象———学生,即对学生在进行无形的教育,应特别注重培养员工“服务育人”的理念。
5、提高物业公司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此外,优化集体内部的人际关系,在教师中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敬业爱生,加强师生之间的人际沟通,增进彼此了解,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对促进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集体意识,培养主人翁精神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课外文化是指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如第二课堂活动、课间活动等等。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商品经济促进了市场文化的发展,使社会文化具有明显的商业的特征。千姿百态,复杂纷繁的社会文化对学生产生着广泛而复杂的影响。因此,在校园环境建设中,要吸收社会文化信息中积极有益的因素,充实校园文化的形式和内容,给校园文化注入时代色彩和生机。在学生身上反映出的形形的问题,学校德育只能因势利导,教会他们正确辨析社会文化的“香花”和“毒草”。近年来,各级学校举办的“三百活动”,学校的第二课堂活动和双休日的兴趣班,对增强学生辨别什么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培养学生广泛兴趣、爱好,提高学生对社会文化的认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课堂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部分。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善于发掘德育因素,培养学生勇于探索,做学习的主人。要达到这个目标,关键在于改善课堂文化的气氛。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时常提到以老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注意启发引导,面向全体学生的教学方法,近年又推广“乐学”经验,归根到底是要求教育者要同教育对象建立一种和谐的亲密的友好合作关系。教师心中要有学生,使学生在课堂中减轻心理压力,激发学习兴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做学习主人,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探索精神。
改善课堂气氛教师起着主导作用。老师在继承和借鉴传统的和国内外的有益的教学理论的基础上,要勇于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其中,中老年老师惯于坚持传统观念,接受新事物也比较迟缓,同学生的代沟比较深。在社会观念、社会行为、生活方式的评价和取向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因而付出的气力要大一点。
校园文化在德育中的渗透作用
学校的校园文化表现在学校校风与课外文化活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校园文化环境,营造校园德育氛围对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养成,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校风包含学校管理、师生精神状态、行为作风、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等等。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结果,也是德育的手段。学生每天有差不多三分之一时间生活在校园里,他们时刻受着学校各种纪律制度的约束,师生的言行,校园的一草一木,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和环境制约的作用。
这是因为校园与环境在德育中同时具有潜在性、渗透性和感染性的特点。
最近的德育工作检查中发现,各校都十分注意德育的经费投入,优化育人环境。我区规模最小的渔业小学,用于美化、绿化环境,建造宣传栏等主面就用了6000多元。各校都十分重视校园美化、环境绿化,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学校100米范围内无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机室,无小摊贩摆卖零食。注意管理学生的仪表、环境卫生。扎实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学生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是课堂以外的校园文化活动的主要形式,它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部分。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文化形成新颖多样,龙蛇混杂,对青少年儿童适宜与不适宜问题,学校要通过自身的文化活动培养学生对社会文化的辨析能力,并引入健康的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内容和形式,充实发展校园文化,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课外文化环境,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
黄岐中学组织歌咏队、管弦乐队,定期组织演唱会和音乐欣赏会活动。不少学校鼓励学生文艺创作,投稿《黄岐文艺》,写影评、社会调查报告,通过第二课堂活动,既充实了学生的精神生活,又给予学生健康的熏陶。全区培养了一批小歌唱家、小画家、小书法家。1996年市艺术花会的各项文艺比赛,全部夺得了金奖。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增强了学校对少年儿童的吸引力、凝聚力,有助于培养朝气蓬勃精神,增强了学生对社会文化的辨析力和自控力,自觉抵制社会各种丑恶现象的侵蚀。使他们能在复杂的社会中健康地成长。
建设校园文化要注意形成学校特色
校园文化是校园实施德育的重要途径,它的作用在于德育渗透。
对于校舍不足、场地窄小的学校,从整体美的角度出发,有计划地安排设置各种活动场室,完善各种制度,提高校舍和场地的利用率十分重要。各办学单位在近几年的教育投入中,大大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四所学校已顺利通过市一级学校的验收,这是值得高兴的事。在办学条件已上等级的学校,校园文化的硬件建设,更要注意布局的合理,总体协调,富有特色,兼实用性与艺术性;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文化建设,要适合各类学校学生的年龄特点。
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一般比较复杂。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难以确定,常令有关方面感到棘手。同时大部分遇到此类事故的受害者监护人,不愿诉诸法院解决,而是迁怒于学校。学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正常教学秩序被打乱,以后再组织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面对几乎不可避免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不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是所有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全是学校,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关键词】责任主体、过错责任、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2005年10月14日,四川营山一小学因楼梯湿滑发生拥挤踩踏,造成9名学生受伤,2人重伤;10月16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一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10月24日上午,湖南省娄底市第四小学学生在楼梯间拥挤踩踏,10人受伤;10月25日晚,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发生严重踩踏事故,8名学生死亡,45人受伤。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
据《中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校园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不但学生遭遇不幸,而且还给学生家长带来巨大的创伤,有些事故的发生,会给一个原本圆满的家庭带来终身的痛苦和遗憾,同时学校、教师也成了“唐僧肉”动辄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因此,经历过这种不幸的学校,在带教学生、组织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于是,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也简单得不能再简单。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竟在这些事故或人身伤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做确切具体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我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赔偿范围进行探讨。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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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据此我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二)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三)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四)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很多学者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部分监护责任,因而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法定义务说”、“监护转移说”和“委托说”。我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监护关系不适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法律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国家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在这些内容中并没有学校对学生拥有监护权或监护义务的规定。同时,从《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权利来看,也找不到学校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而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文化知识为目的的机构,学校没有条件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保护工作。”委托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的中小学校绝大多数都是国办教育机构,而且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并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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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理。
学校与学生同属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教育与被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法》调整,学校责任只能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承担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如果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就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第一种类型的案件,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学校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而并非一律将学校作为责任主体。这类案件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加害人的监护人,学校有过错的才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由学校承担适当的责任。对第二种类型案件学校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这类案件中学校过错是明显的。对第三种类型的案件,是否可将教师与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将学校作为被告,不应将教师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教师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应完全由学校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将教师作为被告,原因是伤害是由教师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还有一种观点是应将教师与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我赞同第三种意见,因为此时教师的行为不应视为完全的职务行为,教师的职务授权中并没有可以、体罚学生这一项,教师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是直接侵权人,而校方可视为共同侵权人,其侵权行为表现在对教师的管理不善,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教师承担,学校负有连带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比较多,如陕西省鸡西市师范附小学生张某诉被告苗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即是典型一例。对于第四种类型的案件,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事故的原因完全是意外,学校可根据公平原则补偿性地承担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并非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学校不作为责任主体。
三、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
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当事人合理解决赔偿纠纷,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赔偿案件,提高司法实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侵权理论在侵权归责原则时一般使用三种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承担事故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下述四个条件:(1)学校自身的行为有违法性;(2)有在校未成年学生事故伤害事实存在.(3)学校的违法行为与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学校主观上有过锗。下面我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谈一下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也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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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4)对受害人的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都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或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免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或者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四、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的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按照一般的解释,就是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失。界定赔偿范围,就是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中,确定哪些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哪些损失不应当予以赔偿。准确界定赔偿范围,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也保障加害人不负担其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从而符合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
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额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
在法律实务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作了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必须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宗旨。也就是说,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意旨确定赔偿范围,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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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意旨的利益损害,则不应予以赔偿;其二,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不应计算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其三,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时候,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具有重要的影响,是考虑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身伤害的内容,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应当是:
1、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种赔偿范围,是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都要予以赔偿。
(1)医疗费赔偿。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确定医疗费的赔偿项目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既不能使受害人合理的医疗费支出不能得到补偿,也不能让受害人任意扩大支出,不合理的加重侵害人的侵权责任。
(2)受害人误工工资赔偿。赔偿数额的标准,按受害人的平均工资或平均收入的数额计算;赔偿的误工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出院通知单和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校园伤害事故不会出现这项赔偿。
(3)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赔偿。对受害人专人护理应当经医院批准,误工补助费以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普通工人的一般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赔偿的期限,依受害人应当护理的期限为准,医院有证明的,依其证明;医院无证明的,依法医鉴定确定。
(4)转院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补偿。
(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补偿。
2、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致人残疾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3、丧葬费等致人死亡的赔偿。
4、间接受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侵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或生命权丧失,对受害人在致残前或生前由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侵害人应当赔偿其抚养费损失。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会出现这项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或侵害生命权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参考的因素主要有: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受害人的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校园安全无小事,面对形形的校园安全事故,希望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要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校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让人民放心的教育。
参考文献:
1、曹占武主编《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卓晴君主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典型案例大全》,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3、祝铭山主编《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