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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公室科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3 11:26:3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检察院办公室科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第1篇

8月25日至29日,受院党组委派,本人率院办公室、技术科和法警大队一行9人,赶赴××省××市检察院和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温岭市检察院考察学习信息化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听取经验介绍、咨询求教、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使我们对上述先进检察院有了深刻的认识,也获得了良多的教益。

一、信息化建设已经步入正规化轨道,科技强检得以体现

××省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三级网络建设、办公电脑配备等基础工作早在上世纪九十代都已经完成,目前信息化应用、网上办公和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已在基层院全面展开,并广泛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和案件审查等各部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

如“全国科技强检先进检察院”——××市检察院建立了一套“执法信息库”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该信息库由人员信息资料库、线索信息资料库、查处信息资料库、工程信息产权交易资料库、执法信息资料库和行业规范流程资料库等六大资料库组成,同时包括41个分库和25个子库。如“人员信息资料”包括全市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包括建设工程、采购物品供应厂商等几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料。该信息库的建立有效地整合了检察机关预防、反贪、反渎工作所需的大量信息、线索,对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实现惩防“一体化”其到了较大的作用。如前些年,该地群众反映在城市拆迁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该院通过信息库查询了历年拆迁的信息基本资料,通过秘密摸排核查,确认其中有弄虚作假情况。进而又调阅了相关拆迁反映的数千宗档案材料,终于查实该地房管会主任、副主任、民房拆迁办副主任、重点办政策处理科科长等6人利用手中职权,相互勾结,环环照应,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等,为自己及亲朋好友非法确权、安置,谋取巨额利益,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再如温岭市检察院建立了信息化的“三大系统”,一是计算机系统齐全,实现网上办案。全院93名干警达到人均1.5台电脑,人均三个信息网络(内网、外网和备用网)。20xx年开始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办案,信息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该院公诉、侦监部门年人均办案100件,有的高达近400件。二是远程办案指挥系统,在院指挥中心可以直接监控、指挥在看守所里的审理情况。三是监所监督动态系统,与公安信息网沟通,检察长和纪检组长可全面查询办案的各个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中央11号文件得以很好贯彻,从优待检落到实处

一是财政经费保障充裕。有93名工作人员(含30名事业编制人员)的××市检察院,20xx年财政预算1100万元,有67名干警的路桥区检察院也达到人均10万元经费保障,温岭市检察院达到12850万元,人均达到14万元。二是三个基层院均解决干警的早、中餐问题,补助标准为人均150-200元,实行自我管理、专人负责,保证干警愿意吃、能吃好。三是切实解决好干警的政治待遇问题。××省基层检察院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争取党委及组织部门的支持,使检察干警的政治待遇高于本地同级公务员,做到干警工龄满10年的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工龄满30年的享受主任科员待遇,进一步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也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吸引力。

三、侦查技术“两房”建设均达到一定水准

三个基层检察院侦查技术大楼面积均超一万平方米。××院20xx年1月正式搬迁使用。总投资达6000余万元,共11层,总面积1.4万平方米,实现“三个一”目标,即一人一间办公室,一人一张休息床铺,一人一个汽车泊位。该院大楼获得××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称号。路桥区院“两房”建设启动较早,20xx年建造,总造价3000余万,面积10000余平方米。用该院陈长青副检察长的话说,是“淘汰了”,称面积虽较大,但功能分布不够科学,不能解决干警的休息地方,干警午休只能在办公室用折叠沙发凑合。但尽管如此该大楼也获得“××省检察院两房建设先进单位”“台州市园林式单位”称号。温岭市检察院“两房”建设是“后来居上”,20xx年7月6日正式搬入。该大楼总投资5000多万元,占地21.5亩,15300平方米,共14层。

第2篇

2014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检察院的大力指导配合下,以党的十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了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了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长吴天恩任组长,纪检组长张宝贵、检察院职务犯罪科杨永涛为副组长的全县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科员叶树泉为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局综合科,负责日常联系沟通事务。

(二)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各项廉政制度。下发了《县民政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一览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实行了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建立了局领导及中层干部年度述廉、评廉制度,并将述廉、评廉工作作为自我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局领[!]导班子每年坚持述职述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重点工作安排、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3篇

摘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探索建立了一套不同于传统监督模式的新型监督机制,包括信息互通机制、案件监督机制、检察监督机制、季度分析反馈制度、提前介入制度等。经实践,该套监督机制切实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基层检察室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监督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全面等问题,从而造成监督效果不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从监督目标、监督原则、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以下简称“余杭组团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机制,从实践层面为强化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提供新的监督途径。

一、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现状

当前,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立案环节。主要表现为:由于对立案标准认识不准确,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的考核压力,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立而不侦。第二,侦查环节。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诉讼拖延,变相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三,监外执行环节。主要表现为: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疏于管理服刑人员,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未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未及时建议收监。

上述问题由多方面原因造成,主要有:第一,侦查权相对封闭,在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外部监督制约不足;第二,公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执法理念;第三,公安派出所的侦查人员刑侦工作经验不足,专业化素质不高;第四,某些公安派出所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匮乏。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范围

如上所述,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监督存在监督不全面的问题,以下从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两方面对监督范围予以明确。

1、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具有法律依据。由于法律规定的详实,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向来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治安案件的办理(其中又以对违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案件为重点,以下将该类案件简称为“行政拘留类治安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有利于拓宽立案监督信息来源,破解立案监督信息来源不畅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按照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应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

1、立案监督。广义上的立案监督包括对有案不立的监督和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前者称为“立案监督”(狭义上),将后者称为“撤案监督”。

2、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和证据来源合法性、办案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实行监督。

3、监外执行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途径

笔者介绍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模式,并加以评析。

1、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模式。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机构。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批捕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和违法侦查活动线索,属于事后监督、纠违性监督。实践中,该监督模式由于监督方式的局限性造成监督效果不佳。因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模式必须与其他监督模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2、专门监督机构监督模式。该模式是指将分属多个部门的监督职能整合到一个专门的监督部门,并由该部门统一行使监督职能。

3、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办公室)监督模式。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仿效派驻监所检察室,采用驻守监督的方式在公安派出所内设立检察室或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监督。但是,该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由于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其监督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硬件设施,故而缺乏有效监管性,造成监督效率不高,甚至监督职能虚化。

4、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基层检察室,也称乡镇检察室,通常是指由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在经济比较发达或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的乡、镇、街道设置检察室,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履行派出院一定职能的相对固定的机构。

四、基层检察室对位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模式评析

(一)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的优越性

大致来说,基层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模式具有三方面优势:基层对位监督优势、监督距离适中优势、专人专职监督优势。

(二)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的可行性

基层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模式不仅具有诸多优势,而且具备现实可行性,具体阐述如下:

1、基层检察室建设处在发展机遇期。

2、基层检察室监督模式监督成本相对较低。

五、余杭组团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实践

2010年11月,余杭组团检察室正式授牌成立。余杭组团检察室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首个派驻基层的检察室,是在杭州市“一主三副六组团”总体规划中成立的首个以组团管理为背景的检察室。余杭组团下辖余杭镇、闲林镇、五常街道、仓前镇、中泰乡5个乡镇(街道),余杭组团检察室对辖区内的5个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余杭组团检察室积极探索监督机制,努力消除监督盲点,不断突破监督瓶颈,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有效地促进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规范化。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前期调研,理清工作思路

1、开展调研分析,明确监督重点。

2、制定实施意见,规范监督模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组团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监督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送发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为保证监督有效运行,余杭组团检察室还制定《组团检察室与辖区内各派出所(含中队)监督配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监督机制。

3、加强前期沟通,争取多方支持。

(二)立足检察职能,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2、建立案件监督机制。3、建立检察监督机制。4、建立季度分析反馈制度。5、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三)加强部署落实,取得监督成效

1、依托案件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余杭组团检察室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以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为监督重点,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从而规范了各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了各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水平。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共计审查刑事案件99件、183人 ,其中刑事下行案件19件、30人。余杭组团检察室通过查阅书面卷宗、查看询问录像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的监督,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重点监督行政拘留类治安案件。

2、依托检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走访公安派出所36次,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并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依托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2011年1-6月份,余杭组团检察室参与提前介入案件4件、8人,克服检察机关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的不足,对侦查活动实现同步、动态的监督。

作者信息:

陈玉莲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4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特点 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此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所帮助。

一、2007年至2011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某市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件93人,07年受理15件31人、08年受理8件15人,09年受理3件19人,10年受理7件9人,11年受理11件19人。其中重大案件27件,特大案件25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5.9%。

通过对近五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系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07年至09年期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高峰主要集中在17岁至18岁,三年当中该年龄段的犯罪人数共有53人,占三年总人数的81.5%。而10年至11年期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15岁、16岁的犯罪人数增加,17岁、18岁的犯罪人数仅占到了两年总数的57.1%,相比前三年下降了24.4个百分点。

二是犯罪类型多样化。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在07年11年受理的93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截至11年12月31日已经判决的有79人,以盗窃罪、抢劫罪做出判决的有44人,占已判决案件总数的55.7%。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达18起,成为仅次于财产性犯罪的第二大类犯罪。另外性犯罪案件出现苗头,五年内罪案件有2起。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从以往拳打脚踢式的身体攻击、撬锁、撞击、攀爬越墙、溜门入室等简单手段向持刀、枪、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转变,并且具有严重暴力、凶残、不计后果等特点。五年内持刀、枪作案人数达50人,占总人数的53.8%。

四是犯罪形态复杂化。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受体力、智力、经济能力、生活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出现了结伙共同犯罪。该检察院五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4.2%、53.3%、89.4%、44.4%、52.6%,五年内平均占66.7%,并且出现了团伙犯罪2起。

五是犯罪身份集中化。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民身份87人、无业人员3人、工人1人、学生2人。其中农民占到了93.5%,占到了绝对的比例,所以笼统的可以说未成年人罪犯中集中在了农民当中,而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少、比例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受成长阶段自身特点的影响。未成年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缺乏生活经验与社会经验,其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相比成年人差的多,这就导致未成年人易冲动,易发生“激情犯罪”。另外,未成年人对许多事物感到新奇,加之其正处于智力发展的时期,辨认是非能力差而对外界事物接受能力强,往往对电视、电影、网络中的黄、毒、盗等反面人物为榜样,亲自“实践”,结果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二是家庭矛盾激化与家庭管教缺位。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家庭管教不严、教导不够以及因过分溺爱而导致未成年人性格或偏激或孤僻的案件就有21起。另外,家庭父母离异以及家庭矛盾严重导致未成年人不能正常安心学习、工作而辍学、矿工、结交不良朋友的案件有4起。这些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导致其在成长阶段没有塑造完整的人格,更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法制教育缺位导致法制观念淡薄。家庭方面,在“精英社会”及“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观念的压力下,更多家长只注重对子女进行文化知识的辅导与教育,过分看重孩子的分数与名次,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导致未成年人对是非善恶难以明辨、对违法犯罪难以认知,更无法树立守法的信念与抵制犯罪的决心。在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中,许多学校仅仅是做了表面文章,而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方面及其匮乏。社会方面,没有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尚未建立一起一套系统完整、可行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

四是社会不良风气侵袭。社会上出现的金钱膜拜、唯利是图等不健康的金钱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产生了对金钱的错误认识与过度追求,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不少未成年犯罪人在社会上结交了不良朋友,养成坏习,最终结伙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与对策

一是建立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的教育监护体系、以学校为基础的素质教育管理体系和以社会为基础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家庭教育与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大力倡导“和谐家庭”建设,降低与消除家庭矛盾,减少家庭矛盾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父母要改变唯分数、名次是从的观念,突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教育与训练,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概率。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长与相处的过程中矛盾发生集中的区域,学校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课,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建立罪与非罪的概念、坚定抵制犯罪的决心。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区要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对问题家庭、矛盾家庭进行走访、帮扶解决、回访,最终依托社会力量构建起层次深、覆盖面广、无缝隙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某市检察院近年来以“关爱未成年人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开展了“与家庭手拉手”、“牵手留守儿童”、“让法制走进校园”、“服务平安校园建设”等系列活动,结对的653户困难家庭、矛盾较多家庭目前均成为和谐家庭典范,其未成年子女也在和睦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无一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特别帮扶的158名留守儿童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解除了外出务工者的“后顾之忧”。

二是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原因和自身的特点,应当在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思想动向、行为习惯等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开展预防犯罪专项活动,以案例说法、以法讲理、以理育人。某市检察院在警示教育展厅、派驻检察室中单独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板块,主要包括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近5年来本市发生的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并以漫画、法条相结合的形式编订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手册》,印制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册子,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中免费发放,增加了播放动漫、3D警示教育展片项目。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受到了家长、学校的一致好评。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与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家庭、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成长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避免子女受到错误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建议学校开设心理辅导课、设立心理咨询室、指定心理辅导员,及时缓解未成年人成长、学习中的压力,防止因压力过大或情绪过激走上犯罪道路。

第5篇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张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研究方向:检察学。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背景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环境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环境侵权行为由于其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就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差别很大,通过个人诉讼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存在着诸多局限。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息息相关,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合理性的部分。但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其力量分散,而且在提起诉讼时难免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难以实现公益的目的。环境侵权往往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复杂性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诉讼中也可能产生各种高昂的费用,往往使得个体受害者望而却步。

社会团体组织可以整合众多个人资源,在经济实力和人员数量等方面都要优于个人。一些环保组织的成员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对环境问题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心,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一些公益律师也有意愿参与社会团体组织活动中,可以说社会团体组织在应对诉讼的能力上也明显强于个人。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组织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发展也还不够健全,社会团体组织同样也会受到资金来源问题的困扰。对社会团体组织的行为,还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因此社会团体组织现阶段还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各种难题依然存在,搜集侵害环境的相关证据过程漫长、难度很大,相关损害赔偿往往涉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的成本是个人难以承担的,鉴定的标准也不统一,配套的诉讼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发展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对环境有保护和改善的职责。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个人、单位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和对环境侵权行为检举、控告、监督的权利。但这些规定都较为笼统,在这个阶段也没有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社会团体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即使法院受理也大多以失败告终,检察机关也极少涉及环境侵权案件中。

近年来刑诉法和民诉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在公益领域进一步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刑诉法方面,国家、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具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和强制医疗程序,也在刑事法律的公益层面上有所进步。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侵权和对众多消费者的侵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后,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组织资格问题做出了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社会团体组织成为原告的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团体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包括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取证等方式。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民诉法中规定的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保护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明确了相关组织的起诉条件,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具体有哪些,尚不明确。

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表述不够明确,但并没有否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层面上,是肯定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诉讼正是实现权利保护的一道防线,也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面对危害公益的环境侵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自然责无旁贷,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

与个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有着完善的业务部门和丰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检察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比较强,在司法经验和诉讼能力上也有优势。在资金问题上,检察机关从事诉讼活动有着国家财政的保障和支持,远远超过了个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的经济能力。与地方环保部门相比,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较少受到外部干预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可以客观公正地实施诉讼活动,实现公益的目的。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更加突显了检察机关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存在的特殊之处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损害救济与一般民事救济基本一致,其诉讼程序也是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但检察机关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又应该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

(一)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前置

地方环保部门承担着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环境侵权行为,应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救济,在环保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形下,再提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接到提请后,应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地方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或者发出督促起诉书建议其进行起诉;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侵权者对损害予以补救。如果环保部门的措施得当,或者侵权者迷途知返,则不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但如果环保部门无所作为,或者侵权者无视检察建议的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考虑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去了。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和特殊之处

在环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确或受害方不愿、不能起诉成者其他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公益的守护者可以作为原告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受害人、公共组织或者环保部门起诉的案件,如果他们认为需要检察机关的帮助与支持,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协助他们起诉,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到诉讼中去。

传统民事诉讼要求原被告双方应当与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益,并不是争议标的的直接受益者,也不会从赔偿中受益。因此,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对争议的权利或利益不享有任意的处分权,这就与普通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享有自由的处分权有所区别了。在检察机关独立作为原告的情形下,一旦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与被告和解、调解,甚至撤诉都应该有所限制,因为检察机关不可以直接代替国家、公众处分权利或利益。在检察机关以共同起诉或者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的情形下,在未经过其他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也不宜采取和解、撤诉。当然,在其他原告同意调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是可以参与调解的。

如果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胜诉,损害赔偿并不归于检察机关享有,应当享受到赔偿的是受到侵害的个人或是代表公益的组织,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赔偿部分则应该是上缴国库。如果检察机关败诉,那么也不宜立即提起上诉,而应该考虑将案件提交本院的检委会讨论,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五、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筛查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传统使得其偏重于刑事领域方面,其内部司法资源往往向反贪、反渎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等倾斜较多。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要求检察机关投入较多的精力,在现阶段可能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程序上,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参诉筛查机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案件的筛查上,主要应该考虑涉案标的大小、造成的社会影响的大小、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受损程度、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风险性等。对于检察机关独立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可以行使权利。可以考虑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案件筛查工作,检委办的优势就在于其工作人员日常承担着检委会上会案件、议题的审查工作,对案件的筛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选择合适的检察人员承担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偏重于刑事诉讼方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这类新型民事案件可能缺少相应的经验。公益诉讼本身就存在着受益主体的不确定、范围边界的模糊性等问题,公益和个体利益很多时候就纠缠在一起的,如何区分公益与个体利益就显得尤其重要。在现阶段,可以考虑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民行部门的优势就在于其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民事行政专业知识,对民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要完善对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人才的培养。

(三)损害评估及鉴定机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救济,除了停止侵害之外,损害赔偿往往是比较受到公众关注的。现实中很多环境侵权案件的实际损害都很难确定和计算,即使同一个案件,由于鉴定标准,鉴定方法不统一的问题,不同机构也往往各行其是,做出的结论也往往千差万别。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考虑在这方面进行一些调研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鉴定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座谈,商讨切实可行的方案,就对环境损害的原因、范围、损害程度、损失大小等如何认定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四)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肯定会涉及到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诉讼活动中需要环保部门对调查取证的配合,检察机关如果要顺利完成诉讼往往需要环保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执行活动中也需要环保部门的积极参与,解决环境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完善环保部门对环境问题的监管上。因此,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沟通渠道,协调相关问题,督促环保部门妥善行使职权,配合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第6篇

每个生命都有尽头。

自从老伴过世,江苏省宿迁市71岁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进入人生的倒计时,她经常眯着眼睛,靠在自己的“寿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找自己去”,内心恐惧地想象着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预备后事,早早为自己备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为骨灰盒太挤了。不过当死亡真正降临,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没有想到,她“死要带走”的棺材差点没有派上用场。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证金

“杯具”从宋老太的死亡开始。

宿迁市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淮平原,无山多水。虽然经济欠发达,却景色迷人,乡风淳朴,较好留存着苏北农村的自然原生态和民俗旧形态。

丧葬习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迁有关民俗记载,传统丧葬程序十分复杂,主要有送终、报丧、入殓、守铺、搁棺、居丧、吊唁、接三、出殡等九大仪式,围观者众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细节,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遭人耻笑,并给后代带来不利。因此,在这里丧事大操大办,唱戏哭灵,导致活人受罪,死者难安。习俗代代相传,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风之盛,延续几千年。各个村庄都有坟地,大量耕地被挤占,由于人员密集,死人同活人争地现象凸显。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宿迁市宿城区开始响应国家号召平坟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2000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宿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不允许土葬,必须进行火化进公墓安葬,不允许偷埋乱葬、二次棺葬。

殡改措施从开始就遭到传统习俗抵制,一时间殡葬改革政策与计划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难”。

为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方明华所在的镇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职责是倡导火葬,改革土葬,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等等。“殡改办”的工作人员还有镇政府委派的会计秦玉君,临时工陈苏豪和鲁其安,他们在镇民政助理领导下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经过政府多年的宣传努力,在殡改办的强力干预下,2006年之前,群众配合殡改,先进行火化,单棺骨灰一般进灵堂集中寄放或统一进公墓安葬。

2008年农历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农村“白事执事”推算,尸体要在三日内火化。孝子守灵,去镇民政所办理火化通知书等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儿代办。谁知近几年,行情有变,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推出“人性化”服务,开具火化通知书,同时推荐“物美价廉”的骨灰盒,收缴“不土葬保证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证金”,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宋老太所在镇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变化:土葬与火葬开始从对立、妥协走向兼容,变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价就是放弃“不土葬保证金”的追索权。火葬成了纯形式、僵化的丧葬仪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实施土葬的必备手续,人死火化后几乎百分之百的再装棺土葬。

死一次,葬两回

宋老太的丈夫过世早,骨灰没进乡镇公墓,坟茔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属于单棺下葬,可以不进公墓,直接与老宋头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儿力图说服殡改办工作人员不要骨灰盒,骨灰不进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证金。

“不土葬保证金”只是保证金,不土葬,还是要如数返还的。殡改办工作人员始终微笑服务,但态度不容置疑。

况且流传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则“传说”,更让人不寒而栗。

2003年,东河村村民赵某死亡,亲属私自将尸体装棺偷埋。殡改办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民政局、镇领导、镇派出所,然后邀请村干部、县电视台记者、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几十人现场掘坟起尸,强制送殡仪馆火化,全部费用由丧户承当。

殡改办的收费虽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丧”期间,谁也不想触晦气。为了她早日入土为安,儿孙们硬生生地“被自愿”缴纳了“不土葬保证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遗愿,她的骨灰被摆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请来民间喇叭班子,连续两天哭丧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请宾朋仪式)过后,“棺下田”(出殡安葬仪式)在自家的田地里与老宋头合葬。

丧事果然办得比较顺利。

其实,方明华还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样,先连夜将宋老太的棺材运往田里下葬。再假装悲悲切切地将空骨灰盒送往镇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证金。

人死葬两回。“不占地、不要棺木、减少费用、移风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华所在的小镇完全落空。

方明华没有这样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丧就是“活人演戏”,既然风光地将母亲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银子;二则“不土葬保证金”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打狗的肉包子还能飞回来?指望要回保证金,难。

事实证明他判断准确。据说有很多人费了很长时间确实也没能顺利要回保证金。

只是,有时候方明华会埋怨堂兄弟脑子呆板,不会办事。如果当时带上两条烟什么的给民政助理,也许就能少个几百的,如今办事哪有白来的?事情虽过去了,想到这里,还是会心生怨恨,殡改办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殡改办里确实没有“土葬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费标准,他们的原则是:能缴多缴,实在缴不起也没辙。

这一切变化和一个人的“晚节不保”有关,他叫张波,曾任镇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执法经济学”

张波是镇民政助理,别看这官衔不大,可管事儿不少。

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到了乡镇这一级,由于编制所限,一个民政助理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事务于一身。虽说农村有几千年的装棺土葬习俗,殡葬改革难度很大,可张波有权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处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绩卓著。

没有人知道,已经53岁的张波,竟也“表面风光,内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职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为殡改立下汗马功劳,干公事结私仇不说,辛勤了半辈子,手下还有3个人,1个事业单位编制,2个临时工,可工资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张波觉得,自己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为了寻求后路,张波的工作方针悄然调整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工作”。

2006年,为了节约耕地,各乡镇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机的张波与其他3人集资入股火速开发营利性公墓极乐墓园对外发售。

谁料墓穴的“刚性需求”竟然没有“过快增长”,加之墓园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维护、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太高。一年下来,除去经营开销,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两万。这样的微利操作,只够“搞点小福利”,显然不能满足殡改办工作人员“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们发现,尽管丧户们花钱买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实际“入住”公墓。不少人买了墓穴,却将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坟或自家田地,然后将空骨灰盒送进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启发,他们借鉴楼市营销策略,索性在实体墓园上衍生出“虚拟墓穴”,开始期穴出卖、一穴几卖、无穴乱卖。

建造墓穴不如编造墓穴,编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开的张波和他的“殡改团队”,自2006年底开始,直接在开具“火化通知卡”时就向丧户收取 “不土葬保证金”。当然,殡改办收费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谁家能送两条烟什么的,也能打点折扣,总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动。

为防止肥水外流,张波还和殡仪馆签订垄断协议:丧户须持殡改办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顺利火化。否则,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证金”的含义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只要在殡改办交过钱,心照不宣的丧户们就放心大胆地对丧事大操大办起来。

金钱让张波尝到权力变现的,并且“先富起来”,以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员涉嫌

张波所在的镇拥有4.5万人口。按照这个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不土葬保证金”的土政策,根据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约有360起类似版本的“交钱葬母”故事在重复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华一样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开殡改办,几乎无一例外地自愿缴纳了数量不一的保证金,毕竟谁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这种发死人财的做法终于引起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区检察院在一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接到群众举报:丧户到镇民政办开具火化通知书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打的都是白条,而且金额也不一样。

村民称:保证金名曰“不土葬保证金”,其实民政办的人心里就盼着你土葬,然后趁机罚没保证金。就是有人确实没有土葬,想拿回保证金也要费一番周折。“你说这不是钓鱼执法和乱收费,是什么?”

“基层民政办确有殡葬管理职能,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收取保证金的权限。”这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关注。职业的敏锐让检察官觉察这其中可能有职务犯罪。

2010年清明时节,初查工作秘密展开。考虑到张波曾被纪委处理过,可能有反侦查经验。检察机关制定周密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分成三个调查组同时开展摸排工作。第一组通过镇政府获取全镇死亡人员名单、火化通知卡存根、实际进入公墓人员名单;第二组赴殡仪馆调取火化存根;第三组走村入户,找有关证人取证等。结果令人震惊,仅核实了3个村,就发现装棺土葬103户。

2010年5月5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张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然单笔收费的数额并不大,但整体案件涉及面广,很多逝者骨灰已经下葬,立案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这起案件的各项社会风险,完善了应急预警方案,没有发生向政府追讨“保证金”事件。

张波到案后起初不以为然,和侦查人员打起“太极”: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钱,收钱的事都是其他人所为。当得知检察机关已经全盘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又狡辩说收来的保证金在纪委处理时已经上缴,自己分得的钱也全部退出,没贪污所以没有犯罪。

但当办案人员说明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更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放任职责,,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构成渎职犯罪。

很快张波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波还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成功将之前闻风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劝返归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波在担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科员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期间,违规收取丧户“不土葬保证金”后,放任对丧户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导致丧户对死者进行二次装棺土葬,严重影响了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由于有较好的悔罪改过表现,退还了部分违规受收取的保证金,张波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6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

办案检察官手记

耐人寻味的殡改腐败

造成基层殡葬改革工作混乱及倒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基层民政干部,以罚代管造成的渎职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员一一绳之以法,就能恢复殡改形势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们认为,张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领域,尤其是殡葬改革方面,出现较多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应该”。

一是不该有执法经济,公权变现。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社会事务的综合服务,是“纯皇粮”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唯利执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创造执法经济效益。张波就是放任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利用公权变现,最终走向犯罪。

第7篇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同工同酬 职业保障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其中,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劳动者加班费、奖金等相关福利发放和日常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分离,即劳动者是由派遣公司雇佣,但具体使用劳动者的却是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二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并难以得到救济的问题并不少见,主要有:

(一)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务派遣劳动者拥有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劳动者获得相同工资奖金、保险、加班费、高温补贴及年休假等薪酬待遇的权利,但现实中,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相比,工资相差很大,甚至连高温补贴都不享受。至于带薪年休假、职业年金等则更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不敢奢求的。

(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

由于劳动者的具体使用管理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此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也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由于压缩成本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往往不能为派遣劳动者完成工作提供有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且常见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例如,工作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往往因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不详或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类似兜底条款,导致劳动者在单位中的具体岗位时常发生变化,这在乡镇一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尤为突出,劳务派遣员工也往往像正式干部一样临时被抽调从事诸如脱贫攻坚、村级组织换届这类“中心”工作,与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相差甚远,至于劳动者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其他人员支持更无从可谈。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职业规划发展不明朗、保障无力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应当是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的过渡,多作为经济不景气或劳动者失业后的权宜之一。但我国的劳务派遣并未体现这一特征。例如,银行等国有企业存在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同一位劳动者达数年(往往把劳动者分期派遣至不同的分支机构,避免同一分支机构常年使用同一劳动者),而最终依然没有直接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劳务派遣劳动对于“转正”没有预期,甚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也都视之为“外人”,没有归属感。这也往往最终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四)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

由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分配不明确,劳动者自身法律知识和能力有限及维权的金钱时间等成本过高,导致劳务派遣劳动者权利救济困难。例如,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意味着劳务派遣劳动者需要支付更多的时间、交通误工等金钱成本才能维权。还有劳务派遣者参加工会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无法享受到工会会员才能享受到的中秋节发月饼等福利。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路径

要想完善对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离不开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自身维权素质提升、政府监督管理加强、工会充分发挥维权作用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一)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在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伤、被第三人侵权或侵权第三人等各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兜底连带承担责任,不易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单方承担,但可允许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可以完善立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同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预付金,避免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拖欠及工伤等各类事件因责任主体不明或推卸责任遭受损失,劳动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日常检查并加强法律宣传。

(二)完善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保障工作条件责任

尤其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要出台专门的文件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及其工作所需要配合或支持的部门及人员,甚至还要明确到劳务派遣劳动者订书机等办公用品的申领,紧急情形下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申请程序,防止劳务派遣劳动者因身份“临时”而无法正常协调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的业务关系,因推诿扯皮而影响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作效率。同时,派遣单位还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标准并协调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加班费等薪金待遇的,派遣单位有义务予以解决并进行垫付。

(三)加强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助力劳务派遣劳动者职业发展规划

派遣单位不能仅把劳务派遣劳动者看做“赚钱的工具”,而是要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把劳务派遣劳动者真正当做“自己人”和“宝贵财富”(品牌),可以利用工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入职培训及日常培训,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劳务派遣劳动者在职进修及考取各类相关资格证书。还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调,对于通过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家用人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让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有违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即“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四)提升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水平与依法维权能力

权利往往是要靠自己争取,劳务派遣劳动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书籍等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并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合同原件及关于劳动时间(含加班)、劳动条件、工资发放及保险缴纳等各类证据,依法通过工会调解、劳动仲裁直至诉讼解决劳动纠纷,而避免采用越级上访甚至“跳楼”等极端非理性方式维权。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依法及时成立工会组织并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组织业务竞赛、中秋晚会等活动增强劳动者的团结,缓解工作压力。

(黄颖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黄荟单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刘蓓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

[作者简介:黄颖(1989―),女,广东信宜人,专科,毕业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统计办公室职员,研究方向:法哲学。黄荟(1997―),女,广东信宜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5级英语本科在读,共青团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刘蓓(1987―),男,山东龙口人,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学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科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第8篇

过去的一年,一系列长短相济、保增长与调结构兼顾的政策措施紧锣密鼓地出炉。

过去的一年,全国实现GDP保八,湖北成功“保12”;中国在全球经济危机中的一枝独秀,中西部成了新的增长极。

过去的一年,一些人用行动诠释着是与非,善与恶,责任与担当,展现了他们崇高或丑陋、稳健或冒进的一面。

时间的流逝,最大的好处可以让人更成熟,更冷静,在回望过去的时候,更追求客观,反对偏执,可以从当时的狂热、短见、误会……中跳出来,给一个更准确、更公道的说法。

时间已经,或者正在把那些被放大的人与事,还原到正常的尺度,正在被遗忘,除了正义、爱心、良知、勇敢、智慧,关乎于此,则应该被铭记、被模仿。

牛年有牛气,虎年有虎劲。我们期待,2010年,又是一个好年景。

年度人物:许晓明

提名:长江大学救人群体、陈玉蓉、许晓明、邓玉娇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随着股市成为最大的富豪孵化器,首富宝座不再是以年为单位而更迭,“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剧幕每个月甚至是每天都有可能上演。

许晓明的上位,即是如此。2009年10月,孟庆南成为胡润榜湖北首富。11月6日,许晓明统领的南国置业在深交所成功上市,首日股票开盘价格达到25元。按其所持公司股份计算,许晓明以高达75亿的身价,超过孟庆南家族,新晋湖北首富。

资本市场的确是一个神奇的东西。玩转玩不转的,都因为财富能够快速膨胀而被深深吸引。

如果以此论英雄,许晓明的确算是资本市场上一个低调潜伏的高手。其毕业于素有金融界“黄埔军校”之称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俗称“五道口”。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参与到其制度设计之中,许晓明对中国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谙熟可以用“了如指掌”来形容。

也正因为如此,许晓明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公司上市,进而晋升湖北首富,便不难理解。

在武汉地产界,许晓明被称为“发展商中的思想者”。在思想之外,低调不事张扬的个人风格,让外界对这位湖北新首富知之甚少。

尽管,业界对南国置业的上市有所猜疑,但面对记者,许晓明坦然:“上市公司要经得起在阳光下晒。”

诚然,南国置业能否经得住阳光的暴晒,一时间难以判断。但不管如何,一切都在继续进行。(胡廷鸿)

相关报道见本刊2009年12期《阳光下的许晓明》

年度公司:鑫飞达

提名:武钢、南国置业、江通动画、鑫飞达

1年时间,740个公共自行车亭,3万辆自行车,18万张免费租车卡,构建起一张庞大的鑫飞达网络。在2009年里,鑫飞达以静默的姿态,无声的速度潜入武汉,无疑是最具成长性、最声名鹊起的湖北企业之一。

鑫飞达集团绿色江城公共自行车项目是自2008年“1+8城市圈”获批之后武汉市政府“两型社会”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中的其中一件。鑫飞达与武汉市政府采取“共建运行机制”,以政府主导,企业承办,社会参与的形式为全国首创而备受瞩目。其具体经营模式是资源置换,政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源、产业政策支持,不需要政府再额外投入,企业负责整个项目的执行,并为政府创造一个低门槛的创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

作为2009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公共自行车系统作为示范创建工程得到政府重视;同时,市民也能直观的感受到公共自行车为其出行带来的方便,市长阮成发也倡导,慢行交通不仅仅是方便出行,更深层的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在武汉,鑫飞达在过去一年里建成了一个全球规模最大的便民自行车免费租赁系统。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实行这种新型的公共自行车模式的公司,鑫飞达在其他省份的脚步也没有停止,安徽、江西、四川等地市场,鑫飞达也信心满满,一旦武汉模式成功,便可向其他城市复制。在两型社会推动下,免费自行车系统不仅享有政策优势,同时也顺应低碳环保的现代生活理念,鑫飞达抓住了最好的发展机会。(吴文文)

相关报道见本刊2009年09期《鑫飞达“阳谋”》

年度品牌:周黑鸭

提名:石花酒业、周黑鸭、爱帝、黄鹤楼(香烟)

周黑鸭在2009年里开始大红大紫,盖过了老牌鸭卤制品精武鸭脖的名声。而在2002年之前,周黑鸭还是还是武汉航空路菜市场中被统称为卤制品店中的一员。短短几年之内,周黑鸭迅速蹿红,得到众多消费者的热捧,并在业界留下不菲声誉。一个小小的民营企业能把一个不起眼的卤制品品牌做得如此风生水起,究其原因,值得玩味。(吴文文)

相关报道见本刊2009年05期《黑马周黑鸭》

年度关注:武汉大学

2009,戊子年,武汉大学建校116周年。在这过去的一年里,武汉大学发生了太多事情,使这所百年名校的曝光率达到峰值。如果以时间为轴将这些这些事件串起来,就像一部以武汉大学为背景的长篇小说。

从年初的“樱花和服”事件,到三个月之后的校园枪案,2009年上半年的武汉大学便让外界接连惊讶,而真正让武大置身于媒体关注焦点的,是发生在9月初的武大高层“地震”。

2009年9月3日凌晨,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昭方被湖北省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走。10天之后,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也被检方人员从其武大行政楼办公室直接带走。事发前陈、方二人分别是武汉大学的第三、四把手,位至正厅级,地位仅次于校长顾海良与党委书记李健。

在“地震”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因为武汉大学著名教授、建筑系创始人、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在重病住院期间,学校终止了对其聘任,使得张教授的医疗费用成了很大的问题,武大再次被推至舆论关注的风口。(成正茂)

年度意外:武汉经适房“六连号”

第9篇

“艳福”从天而降:

帅哥灵肉遭殃

“老同学,你还记得我吗?”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夏一方整理好办公桌的文件正准备下班,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跟他玩起了“猜谜”游戏,令夏一方一脸愕然!

现年25岁的夏一方是土生土长的杭州人。其父亲是机关干部,母亲是一家私企的高管。作为独生子的夏一方很为爸妈争气,2007年大学毕业后,加盟杭州市一家科研机构,成了一名令人羡慕的科研工作者。这天,面对陌生女子的来电,夏一方礼貌地询问对方姓名,这名女子闪烁其词,笑而不答。最后她干脆在电话里唱歌:“我悄悄蒙上你的眼睛,让你猜猜我是谁……”

夏一方以为是朋友的恶作剧,便没将这个电话放在心上。当晚回到家后,陌生女子又三番五次打电话缠着他聊天。在夏一方的再三询问下,这名女子说自己名叫“阿芸”,是夏一方大学校友,是学医的,因为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心情郁闷便找人倾诉。

夏一方感到很奇怪,因为他搜肠刮肚想不起大学校友中有个叫“阿芸”的女孩。更令夏一方纳闷的是,阿芸的“心事”为何不向亲人诉说,而非要缠着他这个没有一丝印象的男“校友”聊天呢?夏一方做梦也没想到,一系列的离奇事件从此在他身上上演。

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夏一方便被阿芸的电话从梦中吵醒。阿芸说她身体不舒服,好像例假紊乱出现痛经,恳求夏一方陪她到医院看妇科医生。夏一方系单身,因忙于事业,连女朋友都没谈过,居然被要求陪一个陌生女子看妇科,他羞得面红耳赤,马上关掉电话。

当天上午上班签到后,凳子还没坐热便又接到了“阿芸”来电。这一次,“阿芸”说她今天中午要参加一个闺中密友的婚礼,因为她刚失恋不愿单身出现在婚礼现场,因此恳请夏一方充当她的“临时男友”撑面子,还要求夏一方在众人面前搂着她的腰,表现出亲昵的样子。

“荒唐!”夏一方一口回绝。阿芸不气馁,这天不停地拨打夏一方的手机,夏一方全身起了鸡皮疙瘩。

原来,初一听,这位自称“阿芸”的神秘女子说话娇滴滴的,但细细一听,夏一方感觉对方是个中年妇女,“甜美”的声音是捏着嗓子装出来的。不仅如此,阿芸的话语时而暧昧,时而,令夏一方傻了眼!他据此得出一个判断:“阿芸”是个陌生人,她很有可能“误认”校友。

“尊敬的女士,您找错人了。”夏一方不堪“阿芸”示爱之累,恳求她不要再打电话。不料,此举激怒了阿芸:“呵呵,你在科研机构混得不错吧?听说家里最近又买了一部蒙迪欧轿车,发达之后难道连老同学都不理啦?”

夏一方心里一惊,这个神秘女人居然知道他的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看来必定是熟人。夏一方绞尽脑汁也想不出她是谁,更不明白“阿芸”打电话的真实用意。就在夏一方满腹狐疑时,阿芸的骚扰电话步步升级,无论白天黑夜,阿芸的电话就像影子一样跟着夏一方,打个不停,而且话题天马行空不着边际。她有时谈生孩子洗尿布,有时聊“人为什么要活着”。有一次阿芸忽然要跟夏一方讨论世界头号拉登的最后宿命。还有一次这个神秘女人深更半夜跟夏一方大讲灵异事件,听得夏一方毛骨悚然。

因饱受骚扰,夏一方一度出现失眠、头晕、焦虑等症状。无论他怎么哀求,阿芸就像胶水一样粘着他,导致每当听到手机铃声,夏一方条件反射般肌肉痉挛。三个月后,忍无可忍的夏一方终于爆发了:“你再骚扰,我就报警。”

这句话似乎起到了震慑作用。此后,阿芸的骚扰电话明显减少。就在夏一方松一口气时,又一个神秘女郎出现了。

2009年6月7日晚,夏一方正在杭州市一家饭店喝同事的喜酒。一位陌生的女士打电话给夏一方:“还记得我吗?我是你研究生班的同学呀!”夏一方以为又是“阿芸”在装神弄鬼。但细细一听,对方声音比阿芸要年轻许多,便忍不住问:“你是谁?找吗?”对方说:“想知道我是谁,你就马上到曲院风荷景区门口来见我。”

夏一方正要接受新郎、新娘敬酒,神秘女郎再次来电催促:“要不,你到雷峰塔来见面吧,我有要紧事跟你讲。”夏一方再次拒绝。神秘女郎说:“你此时正在饭店喝喜酒,咱俩就改在饭店对面的车站见面,如何?”

夏一方不禁打了个寒战,因为对方居然知道他的行踪。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忐忑不安的夏一方如约来到了指定地点,却没见一个女人身影。就在夏一方准备离去时,突然从暗处蹿出一名男子,举起狼牙棒便往夏一方头部敲打。夏一方的脑袋顿时开花,鲜血染红了头发和脸颊,昏倒在地……

绯闻摧毁人格:

真凶浮出水面

当夏一方苏醒后,他已经在医院里。急诊医生说他颅内出血,需要做开颅手术。

夏一方住院二十多天后才康复。出院时医生给他开了一个月的病假条,让他回家好好休息。但夏一方牵挂着他案头的科研项目,在家仅住了一天便急匆匆赶往单位上班。夏一方没想到,等待他的又是一场接一场的暴风骤雨。

夏一方刚走进科室,便被主任叫到一边,问他在外面是否与黑社会有染?夏一方闻言大惊。主任告诉他:6月8日有个女人给单位打电话,举报夏一方参与流氓团伙的街头群殴,在火拼中被打成脑震荡。这个女人几天后再次向单位工会举报说,夏一方从医院开具虚假病假条,其实是和按摩小姐出去鬼混。举报人将夏一方描绘成“一只披着羊皮的狼”,提醒单位领导对夏一方“小心点”。

“天啊,究竟是谁在栽赃陷害我?”夏一方失口否认“涉黑”。就在他一头雾水时,更大的风浪汹涌而来:一个女人不停地给夏一方单位各部门打电话,声泪俱下地控诉夏一方风流孽债。她说夏一方花了她很多钱,导致其两次堕胎,玩腻后一脚将其踢掉……这位女人还绘声绘色地描述了夏一方从肉体上对她进行虐待的诸多细节,讲到动情处,“受害女”痛骂夏一方“禽兽不如”……

一夜之间,夏一方勤奋、上进、阳光的男孩形象在单位轰然倒塌,同事们像避瘟疫般躲着他,用奇怪的眼神从头到脚审视他,背后对他指指点点。有位要好的同事悄悄告诉夏一方:大家都把他看成被富姐包养的“小白脸”,是一个“吃软饭”的可怜虫……

“士可杀,不可辱!”有口难辩的夏一方连死的想法都有了。他的精神和人格被绯闻击得支离破碎。更令夏一方痛心疾首的是,事情到此还远未结束,有人不停地打电话骚扰他的父母,令全家人陷入极度恐慌之中。

“我究竟招谁惹谁了?”夏一方觉得头快爆了。夏一方的父母坚信儿子是清白的,但为了儿子的安全,父母打算给儿子换个生活环境,让夏一方到国外深造读博士,以此躲避无妄之灾。

“不!”夏一方拒绝了父母的好意。他的想法很简单:只想弄清楚是谁在背后骚扰?目的又是为了什么?

2009年12月9日下午下班后,夏一方骑自行车回家时,突然被人从后面拽下车,重重地摔在水泥地面上,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两名男子持棍往他身上劈头盖脸一顿暴打,求生的本能让夏一方一边呼救一边爬起来逃命。见路人惊呼,两名歹徒这才停止追杀。惊魂未定的夏一方跑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发生在我身上的离奇遭遇,简直可以拍成一部传奇电影了。”在派出所里,一幕幕心惊肉跳的画面在夏一方脑海重现:先是两名神秘女子电话“调情”,接着两次遇袭侥幸捡回小命,中间还伴随“涉黑”与“绯闻”风起云涌……在所有事件串连起来后,幕后策划者的动机成了一个谜。

报案后的夏一方寄希望于警方,警方介入后颇感棘手,因为找不到夏一方的“仇家”,同时骚扰电话卡是不需要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就在这时,神秘的骚扰者再次伸出了魔爪。

2010年3月8日深夜,杭州下起瓢泼大雨。有人偷偷跑到夏一方住宅的小区,对他家停在楼下的蒙迪欧轿车痛下毒手,用硬物划得伤痕累累,花掉修理费6700元。

面对夏一方及其家人的恐慌,骚扰者看上去像注射了兴奋剂一样乐此不疲。

2010年4月16日中午,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地再次对于他家轿车进行二次毁容,还在车头上留下了一个带有侮辱性、挑衅性的英文字母“X”。

多行不义必自毙,骚扰者乐极生悲。正是第二次划车让神秘的“操盘手”露出了狐狸尾巴。根据小区监控录像,警方很快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令夏一方大跌眼镜:将他整得死去活来的这帮人,他一个也不认识,更无任何恩怨纠葛。其中,主犯李光明、张梅花是一对夫妇,他俩竟是夏一方科室同事李可的父母。

2010年5月21日,李光明、张梅花被抓获归案。次日,李可的表姐周月、表姐夫谢西方落网。另外两名打手也被戴上手铐。

此案告破后,令当地警方也深感震惊。因为在疯狂骚扰的背后,是荒唐的“母爱”在作怪。随着调查的深入展开,这个家族炮制的系列骚扰案件浮出水面!

助子踏平职场:

父母暗器中伤

张梅花现年55岁,是杭州市一家单位的会计,丈夫李光明是一家企业的厂长。夫妻俩内退后,这对年过半百的老两口本应安享晚年,但却为独生子李可的事业“受挫”搅得寝食难安。

2006年6月,22岁的李可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杭州一家科研单位工作。由于专业对口,再加上工作勤奋努力,李可很快在单位站稳了脚跟,颇受领导赏识。但好景不长,一年后,一个名叫夏一方的年轻人进入李可所在的科室后,李可便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危机感。

夏一方虽然论资排辈只能算李可的师弟,但他比李可大两岁,做事干练,入行很快,参加工作不久便能独当一面。科室主任将这对精力旺盛、干劲十足的年轻人寄予厚望,戏称他俩为“双龙”。为了培养栋梁之才,这家单位还同时安排李可和夏一方到大学计算机专业读在职研究生。于是,李可和夏一方便形成了一对同事、同学、搭档的亲密关系。不料“裂痕”也随之出现。

李可最初的“不适”缘于人际关系受冷落。由于长相英俊、身材挺拔,并且性格豪爽开朗,夏一方经常掏腰包请科室的同事们K歌。过去围绕李可团团转的女孩子们跟夏一方打成一片,令李可颇不自在。

不久,李可发现“搭档”夏一方在工作上也占了上风。原本李可负责的一个项目,领导突然让夏一方接手。他还没反应过来,领导又接二连三地派给夏一方几项重大科研项目。不仅如此,科室在竞选职工大会代表时,从主任到科员一致推举夏一方当选职工代表。李可为此士气一落千丈,他觉得自己在单位被边缘化了。

就在李可郁郁寡欢之际,屋漏偏逢连阴雨。2008年秋,李可从科研岗位被调整到综合办公室值班备勤,值一天夜班,休息3天。领导对李可的谈话言简意赅:“年轻人应在不同岗位磨练一番”。但李可认为自己是受到排挤,因此再也提不起精神,整天垂头丧气、闷闷不乐。终于有一天,他回家后向父母诉苦:“我不想在单位干了,我想辞职。”

在父母眼里,李可从小到大一直是最优秀的。看到儿子一天天废颓,母亲张梅花认定李可在单位受人欺负所致。经过一番“调查”,张梅花找出了儿子的“对手”是夏一方。她认为,夏一方仗着老爸是公务员,暗地里“使绊子”排挤李可。

“咱们不能坐以待毙任人宰割,必须为儿子出头。”张梅花跟老公商量,必须想法子帮助儿子踢掉职场中的绊脚石,让儿子重新焕发职场生机。

经过权衡,张梅花没有到儿子单位大吵大闹“讨公道”,认为这样会弄巧成拙,搞不好会彻底毁了儿子前程。也许是“急中生智”,张梅花忽然有了“妙计”:在背后使暗器,通过骚扰,只要能让李可精神崩溃,在单位混不下去,她的宝贝儿子就能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张梅花的“助子除奸”计划得到老公李光明的赞许。他们决定,先由张梅花使出“美人计”,假扮妙龄少女无休止地骚扰,让夏一方无心工作。

于是,张梅花首先通过各种办法弄到夏一方及其家人的电话和住址,然后办理了几张手机卡,化名“阿芸”调戏夏一方。见几个月的骚扰没让夏一方工作出差错,张梅花已经等不及了,授意侄女周月粉墨登场,假借“研究生女同学”身份,骚扰并诱骗夏一方幽会,并指使侄女婿谢西方偷袭,将夏一方打成脑震荡,目的是让他变成“傻子”。

张梅花的计划再次落空,康复出院后的夏一方迫不及待地上班。此时的张梅花与老公再次密谋,决定摧毁儿子“对手”的人格尊严,让他在单位臭名昭著,或者令其精神崩溃变成“疯子”。于是,张梅花三番五次拨打匿名电话投诉夏一方“涉黑”、“被富姐包养”,结果令她失望。单位领导最终相信夏一方“不是那种人”,继续重用他。

“算啦,咱们收手吧。”李光明有点害怕了,但此时助儿心切的张梅花已经走火入魔,发誓不铲除儿子“对手”绝不收兵。为此,她花7000元又雇请两名街头流氓,对夏一方进行第二次袭击。不仅如此,她还拽着丈夫亲自动手,两次对夏一方的父亲的轿车进行毁容。就在张梅花夫妇等待着夏一方不堪骚扰而逃离单位时,等来的却是冰凉的手铐。

2010年8月上旬,检察院对这宗职场骚扰案审查。检察机关指控张梅花等6名犯罪嫌疑人触犯了4个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诬告罪和骚扰罪。

李可对父母的疯狂骚扰行为一直蒙在鼓里。“总策划”张梅花替儿职场复仇不仅将自己关进铁牢,也彻底毁掉了儿子的前程。张梅花在东窗事发后才知道,单位调整李可岗位是磨练而非排挤,单位已经将李可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提拔他。由于张梅花的荒唐“母爱”搅局,儿子李可在单位无颜面对同事,如今悄然辞职不知去向。

(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拒绝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登)

幸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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