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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6:0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风险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风险合同

第1篇

受委托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成商务楼。

法定人:刘兰玉,男,该所主任。

委托人: 该所律师。

甲方因与 一案,特委托乙方为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与

一案 具体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

二、 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

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 委托权限

乙方的权限在整个过程中甲方授权均为全权。详见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授权,时间可根据办案进度由乙方填写。

四、 形式

双方协商采用风险的形式。风险就是指甲方不事先支付乙方的费和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甲方根据乙方的办事进度和成果支付乙方的费和差旅费。办案过程中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由 方直接向法院交纳。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监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权利。

2、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有领取委托成果的权利包括收回的现金和实物。

3、甲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向乙方所派律师书面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4、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费。

5、配合乙方完成事务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的行使的权利。

2、完成委托事项后有依约收取费的权利。

3、应甲方的要求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需要调查的,乙方律师应积极的协助调查,查清相关事项。

4、对收回的现金及其物品有及时的交付给甲方的义务。

5、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七、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乙方在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的进度和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的费。

1、一审判决胜诉后甲方按判决书确定数额的 支付费。此款在判决送达后三天内支付。乙方败诉则不支付费。对方不服上诉的乙方则二审,二审胜诉后,甲方则在二审判决送达后的三天内按照判决确定数额的 %支付乙方费。

2、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为甲方收回的是现金,则按照收回现

金数额的 %支付乙方费。如果收回的为非现金资产,该资产收回时需经甲方同意,同意后该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收到该非现金资产后应按评估数额的 % 支付乙方的费。该资产变卖成现金后按其现金数额的 % 支付乙方费,但应扣除事先按评估数额支付的部分。甲方自用的按评估数额的 %支付。

3、乙方在代为领取现金或非现金实物后可以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在收到后三天内支付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4、甲方直接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后的三天内支付乙方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5、乙方所收取的全额费用中的 % 的金额为甲方开据正式的律师费发票。 % 的金额可以用其他发票冲抵或由甲方自行冲抵,作为乙方已经用去的办案差旅费用的补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如实的陈述委托事项或者陈述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事务或事务难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标准按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 %支付。

2、乙方在过程中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事务或者本人自己出面办理此事务的均应视为乙方的行为。甲方同样应按本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费。因委托的人或甲方本人办理失误造成乙方无法按计划完成事项的,应按委托事务标的和以上标准赔偿乙方的损失。

3、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有效的债权诉讼及执行时效丧失或者丢失重要的证据材料导致败诉,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甲方和乙方领取乙方办理的事务所得的现金或实物后,应及时的按规定的比例交付对方,否则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九、履约保证

甲方提供 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保证在乙方履行义务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十、其它条款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失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或依法解除后失效。委托事务的办理期限应以相关部门的办理期限为准。乙方应不间断的催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对事务在 月内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 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第2篇

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应注意的两个重要问题,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都会面临各种风险,现在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风险,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化解,一旦风险出现,它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往往一个风险实现,即可抵消企业很长时间的努力所得,有时对企业甚至是致命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它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几乎都是由于合同在签订时不规范、不详细、少风险预评估,履行过程中违约及不根据需要订立合同所造成的,可以说,合同风险是企业现实存在的最大、最经常发生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等的确定过程中,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一、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1、对签约主体信用调查了解

签订合同前最好要调查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主要包括调查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誊等情况。

2、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审核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即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公章的刻制,私刻公章属于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尽管如此,社会上仍然存在许多伪造公章的行为,因此,在合同签署时应当详细辨认公章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印章,以免上当受骗。

3、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1)对自然人为合同签署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审核

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签署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考察合同签署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签订合同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的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必须是在精神状态上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单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因此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审核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承担法律风险情况发生。

(2)对单位或企业为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审核

以单位或企业为对象签署的合同,往往涉及金额大,合同签署时更应注意防止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出现。

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签约时应审核合同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合同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比如说,经营医药,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经营采矿,需要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会导致无效。签订前应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风险的发生。

对单位或企业的资质的审核,要看其是否持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意是否已正常年检,尽可能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的全称、住所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了解单位或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还是其他单位组织。

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了解其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3)人的授权是否真实、充分

有一些合同采用由人签署的情况。对此,应当注意审核签署合同的人是否具有权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权的人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构成表见。

签署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书,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则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后,一定要及时收回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同时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关系客户。

表见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企业要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的情况:

A、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

B、将公章、合同专用章、及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等凭证交给他人;

C、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

D、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E、职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委托保管公章的职员被解除委托后,未及时收回其公章。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法人行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其效力是确定的,因此必须注意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

4、审核合同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另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的条款明显约定了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该合同一直到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方能产生合同约束力。合同签署时对此类条件和期限条款应当特别注意。

5、审核合同是否是需要审批

按照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现实生活中通常出现合同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由一方将自己的房产土地证交付给对方进行抵押,对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协议不生效,且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陷阱很多。合同签订时主要应特别注意合同基本条款约定,如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约定。

1、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实际需求是否一致。注意超过质量异议期即视为标的质量符合质量约定。

2、交付方式条款

应当明确约定送货方、送货方式与送货地点。

3、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不守信用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4、担保条款

合同签订尽量设定担保条款,保障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确需作合同保证时,应写明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签订时尽量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审查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一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应与保障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为标准。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但出现纠纷,无法对具体违约行为作出具体追偿,因此、对违约责任承担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6、争议管辖条款

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为管辖法院或仲裁地问题而处于窘境。

管辖机构要明确,或选择法院或选择仲裁机构,不可同时选择。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不论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述地点都可选择为约定管辖地。

7、合同书的制作应注意事项

(1)审核合同各方当事人与相应签章人是否一致,避免张冠李戴。

(2)审核加盖的公章、签名与手印是否清晰可辨,以免纠纷时无法核实当事人。

(3)审核合同文本是否经过修改,如有应由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或按印加以确认。

(4)合书二页以上应加印骑缝章,防止第二页以上被修改替换。

(5)当面盖章和签字,以免发生他人代签情况。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1、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

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而丧失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一些法定、约定权利的行使期,可能导致自己权利因逾期而丧失。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及时行使撤销权,或采取协商变更合同等其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2、标的物交付时注意事项

交付标的物时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3、接收钱款与支票时注意事项

现金当面清点检验,最好选择汇款方式支付与接收款项。接收支票当时应注意审查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印鉴是否清晰可辨,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应注意: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发票收条,并在收据中注明“款未付”,以免一方以已收发票即款已付而发生争议。

4、合同变更、转让注意事项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转让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如果一方提出变更、转让合同,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生效。必须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变更合同或转让的情况发生。

5、原件保存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文字记录及附件。

合同的原件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文书依据,更是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的最有力的原始证据。此外、许多合同的内容可能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更加重要。

6、往来数据电子的保存

如涉及合同的电子邮件要特别注意,不能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公证书。

涉及往来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有一些传真纸会退字,时间长了无法辩认。

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发生。

避免企业运营中合同的法律风险建立合理、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十分重要,他可以使合同管理纳入制度制约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第3篇

地址:电话:

乙方: 承办律师: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所收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费,则乙方有权终止,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

第4篇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一

甲 方: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 方: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华

甲方与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方诉讼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人须知》。《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壹万两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事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条收取律师费用。

七、甲方逾期缴纳律师费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经着手办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追收其未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也可中止而无须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权限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判决时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签定本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已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过仔细而慎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全部内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参与乙方与 一案的立案、仲裁、调解、诉讼、执行。甲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乙方本案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便于乙方本案。〈〈授权委托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使本案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1、甲方获得本案(和解、调解、执行)付款当日,按实际获得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若款项经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应得款项中扣除。

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货币财产(有形物品、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则由甲

方按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按法律文书或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确定,并在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确定后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则按避免的经济损失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费。避免的经济损失额按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如诉讼请求额在诉讼中有增加,则按增加后的数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

4、 甲方在调解、诉讼、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未经乙方同意,故意放弃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权利,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损害到乙方利益时,则按原告诉状载名明的诉讼请求额的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包括不依法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或违法导致案件败诉或致使乙方无法收取律师费时,按前款规定执行。

5、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收取行完毕时,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6、 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现行垫付,垫付后由甲方第二日结付。向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缴纳的费用(立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由甲方预缴或承担。

五、甲、乙双方互有通知对方案件进展、财产过付信息的义务。

六、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应当补缴。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予以退还,并向甲方移交案件有关证据。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执行终结且乙方收清律师费之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 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18层

身份证号: 电话 : 0371-66665923

电话: 传真(投诉):0371- 67375635

甲方因与 (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案 阶段的委托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委托事项如下:

1、提起并参加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一般; 2、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 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明确;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费及办案费

1、律师费:双方自愿选择以下

A、乙方甲方就本案进行诉讼,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B、根据甲方的要求,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就本案实行风险:双方共同约定,甲方按照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并在收到该款物、判决生效当日内一次性支付。

2、办案差旅费

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办理本案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差旅、住宿、复印等经费人民币 元,待乙方律师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结算。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未提起诉讼之前、诉讼中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他方式解决,视为乙方已完成义务,则乙方已收取的办案费不再退还,甲方仍应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费。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在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额度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逾期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等同于约定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不收取甲方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第5篇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和xx律师为甲方与xx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有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二、双方同意,乙方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工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三、甲方委托乙方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分或没有收取费的,自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标准收取或补足。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标的或法院、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立即支付费,而不再按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一)特别;

(二)一般。

八、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的规定,双方采取协商收费的形式,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为按甲方实际收回现金的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实物财产,则以评估价值计算。

乙方在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复制资料、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九、甲方逾期支付费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因乙方工作量及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鉴定。

十、双方同意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终止后费的支付按第六条办理。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前三项诉讼法律手续,应在乙方办理完起诉或应诉手续向乙方发出请求之日三日内提供。第4项资料应乙方要求随时提供。

十一、双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事项签订任何协议,甲方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费用必须转入乙方帐号,并由乙方开具财务票据,否则,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必须依约立即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应付给乙方的费。

十二、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在未出现乙方违约或违法、违纪、违德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案。否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 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无论甲方是否指派人员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响合同第八条费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托第三方律师,也不通过乙方,而是自己办理委托事项,甲方仍应按合同第八条向乙方支付费。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为财产和证据保全而提供的财产担保均为复印件,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方直接提供。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因诉讼发生并由法院等有关部门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金、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交现金代为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五、乙方甲方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后,甲方拒不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费用,导致方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的,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处理,关于费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十六、执行过程中甲方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应就费支付事宜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执行和解情况下的费按此协议办理。 如果甲方在执行和解前不能就执行和解的情况下的费支付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甲方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金额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费。

十七、双方往来文书可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直接送达以对方签收为准,传真送达以传真机上切下的表明传真结果的记录为准。前两种送达方式无法使用的,也可在《海南日报》上公告送达。合同尾部注明的传真、地址是本条表明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的传真与地址,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对方。往来文书中需对方明确表示意见的,收到方在5日(公告送达的为30日)内应明确答复对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意见。往来文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关于裁判文书的领取,双方特别约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法院,由甲方亲自到法院或相关单位领取。乙方仅负责领取律师应领取的裁判文书入卷存档。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6篇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定义:风险,是指受理案件后律师事务所暂不以现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以附加的条件是否实现为收费依据,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案件方式。

一、委托标的

甲方与邓能(庄爱莲)就还款纠纷一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诉讼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赵福安、郑江斌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诉讼的人和执行人。

三、权限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经甲方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后,有权代为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

以上之委托权限性质经双方认可属不可撤销之委托。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材料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

2、出现调解、和解情况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3、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缴纳律师费不在执行风险收费;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起草本案必须的法律文书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相关部门。乙方应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本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

4、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或根据法律、

六、律师费

1、律师服务费用收取,以执行到位为条件,待执行所得的款项到位后,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终审判决的执行所得的款项总额10%先行扣除律师报酬后,剩余财产交付给甲方。

2、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等案件终止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协议赔偿款项总额10%先行扣除律师报酬后,剩余财产交付给甲方。

3、期间甲方同意每位委托人先行支付乙方1000元前期活动费用,前期费用可以从律师报酬中扣除。

七、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现行律师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且乙

2、一审判决支持甲方全部或部份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上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另行委托他人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3、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浔阳区人民法院。

十、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判决执行终结、裁定、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及撤销诉讼等)。

十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

五、受托方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何女士之子特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讼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权限为一般。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 企业 合同 风险 管理

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的建立和履行来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的联系纽带,也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整个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企业的合同管理包括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具有管理时间长、参与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多、管理手段多样等特征,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着风险。企业的合同风险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是指如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观风险是指如因合同订立有缺陷等主观原因导致的风险。客观风险通常是无法回避和控制的,但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担,主观风险则一般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控制风险事故的发生,合同的风险管理就是针对主观风险的管理。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并完善合同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因合同风险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是企业合同管理的一项核心工作。

一、企业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的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风险。我国法律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主体资格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大部分行业的企业来说除了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外,并无特殊规定。但对如药品、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业来说,则要求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须取得相应批准证书或资质证书,并这些企业只能在其批准证书或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合同主体合格是企业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企业势必会因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2.合同程序风险。我国法律对某些类型的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或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建筑工程合同必须办理了规划审批并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如果没有办理批准或审批手续,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企业需要补办相应手续才能使合同生效,有些合同还会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而额外发生一些费用。

3.合同内容风险。合同内容一般由合同条款和附属文件两部分构成,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附属文件主要包括双方约定的各种文字、图、表等资料。合同内容首先应做到完备,如果不完备,会出现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发生分歧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其次应做到合同条款之间彼此一致,如果合同中各个条款相互之间的存在矛盾和逻辑错误,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识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4.合同履行风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有时也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将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二、企业合同风险的成因分析

1.企业对合同风险的认识不足,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我国合同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至90年代末合同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备和健全。企业通过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磨炼,虽然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得到提高,但企业普遍存在重视合同文本、轻视合同管理的现象,对合同风险的认识仍然不足,缺乏合同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手段,使合同难以有效发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2.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相互之间因在经营范围、实力、发展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合同管理的水平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相对较低。从企业内部来看,管理人员多数集中在工程技术等领域,专业合同管理人员所占的比重较低,这些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实践经验,难以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3.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环节多、参与的机构和人员广,需要建立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缺少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难以有效进行合同风险管理。

4.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企业内部普遍存在各个职能部门信息交流不够,合同风险管理机制运转不通畅,风险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到位。在风险管理环节上往往侧重于合同履行前和履行后的管理,缺乏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理,管理手段上大多是静态管理,缺少根据合同履行进展实时进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举措

合同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按照合同内容的约定,实时检测合同完成的情况和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最终实现合同目的。为实现上述目标,企业除了要建立与完善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外,还应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展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三个环节,采用相应的措施对合同风险进行管理。

1.事前管理。是指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策划和对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选择。(1)合同策划。合同策划是企业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列出合同的重要条款和事项,并对这些重要条款和事项的可选方案进行分析,从中选出最适合、最安全的方案,从而确保能够签订一个完备有利的合同。合同策划需考虑的主要问题有:合同形式选择、合同中一些重要条件的确定、合同相关条款之间的协调等。(2)各相关合同之间的协调。企业有时需要签订数个彼此之间存在联系的合同,企业应对各个合同内容之间的相容性和一致性进行协调,防止各个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出现失误,确保各个合同的履行能够有序、稳定、协调进行。(3)合同担保方式的采用。合同担保是指合同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全面、完整履行,而要求合同对方提供的一种保证措施,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担保方式。合同担保有助于规范各方的合同行为,形成良好的合同履行机制,是避免合同风险的有效方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性质选择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合同风险。

2.事中风险管理。(1)设立合同管理专门人员,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管理。企业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事先分析并掌握合同风险重点;发现合同履行中的漏洞、失误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制作合同履行中的信函、会谈纪要等书面资料;及时地提供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做好与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与协调,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2)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企业应制定合同管理相应工作程序,使合同管理人员的行为能够有章可循。这些工作程序包括:文件的审批、签字程序;合同变更程序;付款的审查批准程序;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3)充分运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合同一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如检查权、知情权、批准权等。通过行使上述权利,企业可以控制合同履行的期限、成本和质量,有效防范合同履行中的风险。(4)积极行使合同权利,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依照合同有关约定按期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设法留存有关书面资料,为日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3.事后风险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权的行使。索赔权有时在合同履行中就已经开始行使,此前没有行使索赔权的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行使,避免因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而导致更大的损失。已经行使索赔权的,则要时刻关注索赔进展,积极进行交涉,必要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2)合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在法律上不仅是重要的证据,而且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技术资料,如日后一旦出现法律或技术上的纠纷,将有助于企业避免损失或承担不必要的责任。(3)合同的总结评价。合同履行后,企业应对合同进行评价,总结合同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将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总结出来,提出分析报告,作为以后合同风险管理的借鉴。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才能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并培养出高水平的合同风险管理者。

参考文献:

[1]邹杰华:我国合同管理的对策研究.长春大学学报,2003,4:40~41.

[2]苏 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动态化探究.大众科技,2005.1:85~86

第8篇

关键词:合同 风险管理 控制

一、 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

合同管理是企业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其主要目标是优化合同管理流程、降低合同管理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合同管理一般经过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执行情况评价等环节构成。可以将合同管理划分为四个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包括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订合同文本、审核等程序;合同签署阶段,包括正式签署合同、将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等程序;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合同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处理纠纷等程序;合同终结管理阶段,包括合同归档保管、执行情况评价等程序。胜利油田在合同管理流程方面,除了遵循一般合同管理的模式外,还融入了自身独特的管理方式和原则,如进一步细化合同审批管理权限,严格内部控制管理流程等。

二、 油田合同风险管理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先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已被逐步取代,胜利油田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改革的浪潮中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方面,深刻地体现了企业市场经济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胜利油田自1984年成立合同管理处以来,通过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探索,逐步建立起了整套的合同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目前,油田每年签订的合同已超过六万多份,总标的额超1000亿元。如此庞大的工作量正是在严格的合同管控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约束与管理下才如此井井有序, 2013年油田正式启用中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了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终结网上运行管理,加大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近期,油田又在大力推行、规范项目招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合同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公开、公正、合法、合规。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凸显了油田在某些方面的管理冲突,可能对合同管理形成一定的风险。

三、合同管理风险分析与识别

合同管理风险主要集中显现在履行阶段,但也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且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分析合同管理风险,可以从合同管理流程入手,也可以从导致合同风险的各种因素切入。

目前胜利油田在合同管理方面已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因此个人认为合同签订流程方面的风险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防控,而合同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外部环境影响。此方面因素主要集中在外部施工区域,受地方政策、法规影响较大,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区域,相关业务(如钻前土方施工、运输服务等)无法按照油田合同管理制度选择拥有施工资质的队伍,造成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合同签订滞后等,导致合同履行存在较大的风险。

2、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尤其是预算管理体系与内部审批机制影响。一是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部分油田业务在预算下达前已开始施工,而无预算就无法签订合同,导致先施工后补签合同;二是部分业务内部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导致相关业务在应该开始施工前,审批还未下达,无法签订合同,使得合同履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三、 认识与建议

1、在油田合同管理体系下,针对特殊情况划定范围,并制订相关特殊政策,合理解决准入及合同签订问题。例如,针对地方保护严重的项目可成立调研评估小组,客观评估施工队伍的施工能力,出具调研评估报告,如果确实满足项目施工要求,可凭此办理合同相关手续。

2、针对生产急需业务,在预算下达前应适当放宽签约依据的审核,可由具体施工单位出具证明作为签约依据文件,确保施工合同的及时签订。如果项目涉及油田内部审批,是否考虑审批时间前移或成立联合办公小组,加快审批进度。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物权变动模式

一、引论:买卖合同中需要分配的风险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注:在经济学上,所谓风险是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换言之,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注: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或承认了不同的分配策略。比如对于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一般经由违约责任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而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又根据风险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影响程度,将此类风险进一步区分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风险和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其中前一类风险,无论是交付标的物的债务还是支付价金的债务,都有发生的可能,而后一类风险,则只有非支付价金的债务方可发生。对于前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情更原则,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则动用“合同落空”制度进行风险的分配。对于后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风险负担规则来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仍然动用“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

本文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

我们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是仅限于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的负担问题,还是也包括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换言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否仅限于所谓的价金风险,即仅仅解决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履行不能时,买受人是否应当支付价金这一问题?

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学者大多对此持肯定见解。如法国合同法理论认为,当债务的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时,债务人的义务既被免除,那么,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物意外毁损,买受人是否仍应支付价款?此即是所谓风险负担问题。(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德国合同法上,风险问题中的主要问题,是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被称为价格风险“Preisgefahr”。(注:[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日本学者也认为,合同风险制度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意外风险的法律制度。其关键在于解决一方在遭受风险损失时,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对待给付的问题。(注:[日]北川善太郎:《中国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4期。)

曾参与旧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史尚宽先生认为:“给付不能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生者,其债务消灭。然对待之请求权是否亦随同消灭,发生问题。如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亦消灭,则因给付不能之损失归债权人负担。此损失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负担,为双务契约上危险负担问题。”(注: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第569页。)梅仲协先生也持相同见解,他认为:“在买卖契约,所谓风险负担,并非指物之负担,应由何造当事人负担而言,在此情形,应依一般之原则办理,即物之灭失,应由物之所有人,自任其咎也。兹之所谓风险之负担,乃指债之关系成立后,因致标的物于灭失或毁损,此项不利益之结果,应由何方当事人负担而言。质言之,即在此情形,买受人是否尚须负支付价金之义务也。”(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340页。)可见,两位先生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仅考察“因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对买受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对此表述得更为直白,他认为:“所谓危险负担,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注:黄茂荣:《买卖法》,1992年版,第539页。)这一认识也得到了大陆学者的认同。(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70页。认为:“所谓风险负担,是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时,该损失由谁负担。”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1页。认为:“‘危险负担’,非指自然意义上的危险,而是指‘价金风险’。”)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此则持否定见解。英美学者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理解较此要广泛得多。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时,会产生哪些风险,美国学者A.L.科宾(Corbin)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所允诺的特定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允诺进行履行的一方……,应由其承担损失其财产价值的风险(因为他是财产所有人)。同时,他还要承担不能获得约定交换物(如价金)的风险。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他可能得不到合约履行本来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对这种利益他无权提讼,不管它是多么的确定。但是,另一方面,他却不承担无故支付价金的风险。如果他未获得住房,或者货物……他就不必支付价款。”(注:[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3页。)可见,对于英美合同法学者而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既包括货物灭失的风险,也包括支付价金的风险,还包括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丧失的风险。

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否有必要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来单独讨论,换言之,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是否具有独立的问题意义?依照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学者的观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只须依照“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的原则处理,即可迎刃而解,(注:梅仲协先生即持此见解。前引梅仲协书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并不因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背景,就有所变化,因而并无单独讨论的价值。这一认识,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因为由所有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几已成为民法上的公理,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

第一、买卖法作为交易法,买卖合同作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交易本质所引起的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内含着不同的所有权归属的认定规则,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所有权的变动,必然会使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背景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般原则的适用,由于需要考虑所有权变动所引致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换,从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样。不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思考的基础,不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研究背景,就难以正确把握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而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并没有也根本无法解决买卖合中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及其最终确定的问题。

第二、尽管学者一再强调,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之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而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注: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第570页。)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直接影响着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的分配。这是因为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具有牵连性,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必然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带来影响。换言之,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必然会对因此而带来的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的分配产生影响,一般的规则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哪一方,该方当事人就要承担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施米托夫先生甚至认为:“问题的真谛在于,‘风险’一词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风险承担者的金钱债务的调整则是基于其他的考虑……从上述观点看,未涉及价金风险的国际规则比涉及价金风险的规则更为可取。”(注:[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在第9章“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只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而未涉及价金风险的负担问题,这似乎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施米托夫先生看似偏激,实则颇具合理性的见解。

第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并非金科玉律。《瑞士债务法》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都经由立法设计,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此外,一些新型的交易方式也已经对该项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种交易方式下,所有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债务人价金的支付,而债务人一般在交易之初,就占有标的物,并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注:详请参看拙著:《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在此背景下,仍由所有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失公平。因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一般都认可,尽管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其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既包括了导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又包括了导致债务仅能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的风险,这就使得对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的讨论,难以涵括所有类型的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讨论。

综上,本文认为,对买卖合同风险分配问题的探讨,理应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问题纳入视野,而不仅仅是考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的分配问题。正如施米托夫先生所言:“如果只把风险视为价金风险,则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特征就没有揭示出来。”(注:他认为由国际惯做法发展起来的贸易条件,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条件》、《统一商法典》等都是从广义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96条的规定:“如果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他就应支付价金,尽管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则是价金风险。这一点并不表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其他国际规则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仅表明该统一法公约的起草不是很高明的。参看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译本),第324~325页。)实际上,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英国1906年货物买卖统一法》第22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法国民法典》第1624条、《德国民法典》第4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73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等即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定。

二、本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就动产标的物而言,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另一种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分离。但无论是哪一种立法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而且都可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去发掘其立法设计的本意,去评判其立法设计的优劣。

我们先研讨第一种立法例,即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从世界范围来看,采此种立法例者无疑居于主流地位,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等都采此立法例。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的巨大影响和内在感召力。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使得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就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又存有差异。《法国民法典》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依据该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注:为了弥补这一规则的不足,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下列原则:1、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则必须经过特定化之后,其所有权才能转移于买方,但无须交付;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如实验买卖,则必须待买方表示确认后,所有权转移于买方;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此相适应,并依据该法典第1624条的规定:“交付前买卖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负担的问题,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使得该法典第1138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为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根据该款规定,对于特定动产的买卖,(注:对于种类物的买卖,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并未转移,而是在该标的物特定化之时转移,只有在这时,风险才由买受人承担。此时,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移转仍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保持一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转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关联,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考虑到法典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规定,系属任意性规定,因而当事人可以经由特约予以变更,使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相分离。《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就物权变动也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和确认规则上,与《法国民法典》类似。

《德国民法典》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因而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与所有权归属相关联,其立法表述自然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一致,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物权变动亦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在《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系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而非出卖人的交付行为,因而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为:“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移转给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注:《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该项规则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相统一的立法意图。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采所有人主义,其合理性体现在:(注:孙美兰:《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有权享受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东西。当标的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风险责任才由买方承担方为合理。

有学者对于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统一的立法例提出批评,认为该项规则是一项陈旧的规则,指出风险移转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移转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移转来决定风险移转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与标的物风险负担分离,转而采标的物风险随交货转移的理论。(注: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对外贸易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页;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本文认为,此种批评,仅对于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系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图的《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有效的,由于在前述立法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无特定的外部表征,从而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引致诸多纠纷。但对于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我国民法,该批评无疑是不适当的,因为此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的移转、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移转皆与标的物的交付相统一,使得风险转移的时点清晰可辩,有效防止了无谓的纠纷。

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立法例。有代表性的是《瑞士债务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瑞士民法就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系于交付行为的完成,但依据《瑞士债务法》第185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特定化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移转给买方。从而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相分离。

美国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曾经一度采所有人主义,(注: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就标的物毁损灭失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采所有人主义。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70页。本文认为,此见解似有不当,风险负担的所有人主义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至今仍在采用、美国曾经一度采用的分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规则。)即规定货物的风险,在当事人未有特约时,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移转。本世纪初美国制定的《统一买卖法》承袭了《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但在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时,起草人认为所有人主义太难掌握,太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不利于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注: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载《法学前沿》第2辑。)卢埃林说,《统一商法典》在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权的概念,从而使得风险转移的规则变得清楚明确,几乎不可能产生误解。(注:《纽约法律修改委员会1954年报告》第160~161页,转引自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当然,美国立法上所出现的这一变化与其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有关,包括《统一商法典》在内的立法都采取把合同项下的货物的确定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标志这一原则有关。在美国,只要合同项下的货物确定了,特定化了,即使货物仍在出卖方手中,货物所有权也移转给买方。这种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颇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的债权意思主义,货物所有权的变动并无明显的外部表征,此时如果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就难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因为货物的特定化往往取决于卖方,确定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时间常常难以准确把握,对买方来说就更加困难。(注: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把货物的风险负担与所有权予以分离,力求把损失风险主要看作是一个合同问题,而不依赖于哪一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财产权。(注:[美]约翰M、斯道克顿著,徐文学译:《货物买卖法》,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该法典第2-509条的规定,包括了合同双方均未违约时,标的物损失风险的基本确定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围绕着货物交付的二种可能情况制定的。这二种情况包括:

第一、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承运人发运货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给买方。

第二、当货物由货物保管人掌握且不需移动即可交付时,损失风险在下列情况下转移至买方:买方收到代表货物的流通所有权凭证;或货物保管人确认买方拥有占有货物的权利;或买方按第2-503条第4款第b项所规定的方式收到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或其他交货指示书。

第三、除了前述两种情形,如果卖方是商人,则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后转移至买方;否则,风险在提示交付时转移至买方。

该条同时还确认,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该法典就有关试用的条款(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7条就试用交易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作了专门规定,确认: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在买方对货物表示接受后,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假如买方通知卖方,他作出了退货的选择,退货的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然而,如果是可退货销售,那么除非有相反约定,与正常销售同样条件下的损失风险就应当由买方承担。假如买方选择了退回货物,又没有另外的约定,那么,退货的费用和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和违约时风险承担的条款的特别规定,同样具有优先效力。(注:参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

英国也开始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所新确定的此项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尽管由于各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以及各国商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理解分歧很大,未能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作出具体规定,但仍然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从该公约第4章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来看,明显是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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