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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6: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监督检查计划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渔具、船舶制造、化工、电力、冶炼、水泥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重点检查2009年度(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2009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市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第2篇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耗材的管理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为经济贫困的尿毒症患者启动免费血透救治行动。这是继“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救治之后,我省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把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实办,各科室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我县内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用耗材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此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检查范围、重点环节

此次对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涉及的主要耗材有一次性使用透析器、可重复使用透析器、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痿穿刺针、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浓缩A液和B液等产品。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生产企业)监督检点: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与验收、生产过程控制、灭菌控制、产品出厂检测、产品及记录的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及其处理等环节。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经营企业)监督检点:企业是否在核准的注册地地址经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采购、验收记录、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确保每季度对辖区内耗材的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对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全县食品生产环节检查效能,推动检查程序化、规范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食品生产行为,严防严控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

二、检点

根据省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结合市局2020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年度内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对重点内容实施全项检查。

(一)重点企业。

1.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

2.2014年-2016年公布的食品生产示范企业。

3.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品种。

肉制品

植物油

白酒

食糖

(三)重点内容。

1.标签标识。

2.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3.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三、工作任务

(一)日常监督检查。全部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按照风险分类分级情况,全覆盖检查。

(二)督导检查。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企业、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反映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重点品种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实效。科学合理安排监督检查时间节点及内容,确保年度检查取得实效,监督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二)严格监管,形成工作闭环。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问题发现与问题处置“双到位”,形成工作闭环。监督检查结束后2日内应将检查情况录入省局食品日常监管系统。

第4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

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第5篇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来信、来访、交办事项登记及办结情况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办结结果情况登记、日常巡查记录等执法工作台帐;执法案件统计报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时间:每季度一次。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__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遵守各项禁令情况;有无、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粗暴野蛮执法等行为;有无执法投诉被查实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情况等。时间:全年。

(三)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认真履行,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是否因行政执法不力影响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等问题。时间:全年。

(四)行政执法卷宗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的装订、登记、归档情况等。时间:每季度一次。

(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是否及时规范,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裁量权基准,资料是否齐全,相关台帐是否齐全。时间:全年。

全局各执法中队和二级机构。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抓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由市局食品流通科及其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市区内2598户食品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检查380户左右,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检查计划。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实施主体:上级相关部门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检查。市局及其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肉制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联合相关部门对冷链食品销售者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实施主体:由省、州、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2020年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及问题样品销售单位(附件1)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1.市局相关部门及其分局组织对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市局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实施主体:市局相关部门及其分局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主动公示(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二)规范检查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用系统”(互联网+监管),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7篇

为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门内部检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财政局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财政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3年,我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精神,立足长远,服务大局,紧扣财政中心工作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构建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推进财政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资金量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民政救灾救济、公共服务事业等领域,在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提高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开展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对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同时在检查中注重对“三公经费”的检查,严查资金混用现象。今年,将着重开展非税收入征缴、银行账户监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等方面的检查。

(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及财政性收入缴纳情况检查。继续开展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长效监督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开展以税收为重点的财政性收入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力度。201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财政补贴项目的企业开展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通过检查和分析,进一步加强收入监管。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的银行对账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本区财政国库资金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案件检查。关注党和政府重大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生政策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这些与问题引发的人民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各级回应社会关切。

(六)开展财政改革监督及绩效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镇财镇用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的要求,结合法制财政建设考核点,开展对乡镇财政所、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1、严格计划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及时跟踪各有关科室对今年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8篇

为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泰州市财政局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全局各有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全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各自的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以及细化的目标任务,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安排了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监督科在对各科室检查计划进行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区财政局2010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领导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精心组织实施。

各科室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自行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前要精心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的监督检查通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由相应的责任科室拟发,并抄送财政监督科。

2、遵守监督规程。

各科室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项目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有关调查、核查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检查、调查或核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调查或核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规范处理整改。

各业务科室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并督促单位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局领导审定,对确需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问题,由财政监督科及时整合检查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财政监督科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涉及到相关科室的,抄送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要结合日常财政管理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并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

4、完善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各科室要及时跟踪被监督单位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加强财政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5、加强监督考核。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有关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法定原则,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重点

2020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养护施工等行业企业及潜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断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维护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促进行业企业安全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地方海事处、市运输管理所、市公路段和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领域安全生产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视领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检查项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按程序、按计划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检查促整改”的工作机制,以监督检查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共性及突出问题,抓好整改,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3、监督检查工作的任务分工及要求。

(1)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2)市运输管理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3)市公路段负责全市省道、县道和农村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4)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运输管理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对所属行业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的作用,进一步将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具体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做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缝隙、全覆盖。

(5)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向举报人回复。

(6)局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监管的企业按照每年不少于4次的频率,对取得危险品、旅客和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100%的比例,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专项整治

第一季度:以确保春运等重要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为重点,加强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二季度:以危险品运输、旅客运输、公路施工、普通货物运输等领域为整治重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季度:以汛期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水上安全、险工险段、危险品运输、公路施工等领域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企业的防汛、防洪、防雷电、防高温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季度:以国庆长假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预防,消除隐患。

(三)打非治违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保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对已发现或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落实”的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进行验收销号。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平安交通”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班组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行业安全文化活动。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抽调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强的业务人员,并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台帐,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电子档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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