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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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保制度;低保对象;社会救助
Abstract: City residents of the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protect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of the city difficult, it is China'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development important performance and perfect, opened up a new wa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assistance in china. Of course, our country city minimal assurance system still exists many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spects of objects to verify the work difficulty is big,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perty declaration, strengthen revenue income property to establish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objects; social assistance
中图分类号:C95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于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低保制度在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同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城市低保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城市低保工作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城市低保工作已经步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以四川省长宁县为例,从1998年长宁县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完善发展,保障范围日益扩展、资金投入日益加大、管理水平日益提高,使数以万计的城镇居民从这项制度中受益,解决了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截止2012年,2012年全年累计保障城市低保对象95481人,支出资金2008.6万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低保制度将得到更长足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成果,当然,在我们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仍面临许多困境,只有解决好这些现实问题,才能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使更多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二、低保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低保对象核实工作难度大。城市低保对象的界定主要以家庭收入为标准,由于劳动者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家庭隐性收入核实难度大,造成一些家庭主要收入错报、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人均收入核实缺乏统一标准,低保工作人员也就缺乏相应的核查手段,因此,如何才能准确认定家庭收入,确保城市低保救助的公平性成了民政工作人员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另外,由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等因素,民政部门在核查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时,还面临着部门间信息无法共享等难题。所以,大多数地方现在都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展开,为了弥补家庭收入审核手段的不足,也采取民主评议、社区公示等办法。
2、城市低保制度实施中缺乏社会参与。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城乡低保的资金投入,各地也就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在低保对象的确定、低保的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的发放等方面取得了突破和进展,但由于保障对象较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紧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缺乏社会参与的低保制度无法有效整合社会救助信息,难以推动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城市低保制度完善还任重道远。
3、 边缘人群救助制度缺失。
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收入水平略微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线以上的人群和家庭,但实际生活水平却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他们同样是处于贫困的人群,但未能获得社会救助。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城市贫困问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人群的利益问题更加关注,因此如何在严格执行低保标准的同时,使城市低保边缘人群也感受到低保配套措施的好处,防止和避免这些处于贫困边缘的人陷入困境,使社会救助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家庭猜测、收入申报制度是指低保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定期如实向低保管理部门报告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低保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惩罚制度,民政部门应与人社、卫生、工商、房管、公安、交通、金融等相关部门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居民财产收入共享机制,只有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核查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实现城市贫困家庭的准确认定。另外,低保工作人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入户进行调查和核实,通过明察暗访、群众调查的方式获得更为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对谎报、少报、漏报的情况也要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家庭申报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助于树立低保申请人的诚信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而且还将为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其家庭收入提供依据。
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虽然有些地方就城市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现行的低保政策并没有对如何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专项的救助政策,使得这些边缘人群失去了低保救助政策的保护。因此,应在现行低保政策基础上制定其他专项救助政策,为那些家庭人均收入稍微高出低保标准的边缘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实行按需救助,特别是提供一些专项救助。此外,还应尽快出台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办法,摸清低保边缘户的具体情况和大概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边缘户实施救助,按照低保边缘户的困难程度进行逐级分类,在现有的救助政策下,允许低保边缘户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是对城市低保政策的延伸和重要补充,也是对城市社会救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这种长效的救助机制,解决边缘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防止边缘群体继续贫困化。
鼓励引进非营利组织介入城市低保。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城市困难群众来说,金钱上的支持只是暂时的,要想真正脱贫,实现生活质量的提高,教育、技能、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他们来说更为重要,非营利组织的介入可以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更广泛、更深入的救助,针对有工作能力、有工作意愿的低保户,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短期培训,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传授易于掌握、操作简单的技能,重点培养当前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工作技能,让这些低保户们能够凭借自己的力量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中就业。针对有能力、有想法、但苦于缺乏资金运作的低保户,发放小额贷款,在注入资金的同时,激发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价值感,鼓励与扶持项目人通过自己的专长消除贫困、 勤劳致富。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贫困救助调查思考
贫困,一般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需求的一种经济状况。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政府为有效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反贫困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城市贫困,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贫困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以“低保”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缺陷。研究当前较为严峻的城镇贫困问题,分析致贫原因,思考现行扶贫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贫困状况及致贫原因调查思考
城市贫困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城镇居民采取供给制度,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虽不算太高,但较为稳定。城镇贫困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于数量少,政府能较好地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贫困人口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281万人,2000年达到402万人,2003年已达到2053.6万人。过多的贫困人口,势必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使劳动者滋生不满情绪,从而降低其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贫困人口增多,收入过低,抑制了社会的有效需求,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都会下降,富人过度储蓄,而穷人消费不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第三方面,由于贫困人员难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势必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第四方面,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影响政治稳定。
致贫原因分析
分析城市居民致贫的原因,可以归纳在三个方面:社会原因、贫困者自身原因、自然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城市致贫的重要因素。
社会原因。社会原因致贫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经济困难。1987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为276.6万人,到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达681万人,每年失业人口以6.64%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是产业结构调整,引起贫困人口增加。以纺织工业为例,纺织工业曾是我国支撑产业,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纺织行业有120万职工下岗分流。由于下岗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因此再就业十分困难,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贫困职工数量不断增加。第三方面是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了城市贫困人口数量。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被看成是唯一的分配原则,居民收入渠道单一,工资级差小,收入较为均等;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等分配原则。分配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也使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困人口数量进一步增多。
此外,社保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等社会变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城市居民的经济负担与经济风险,这些也是造成城市贫困的原因。
贫困者自身原因。贫困者绝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不高。据调查,在下岗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8%,初级工或没有技术等级的人员占52.6%。在人才竞聘中,他们缺乏优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大幅下降;贫困人员家庭一般负担都较重。如家庭普遍人口较多,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不良,一些家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使家庭开支过多,负担过重;就业观念成旧,害怕竞争,留恋传统的固定工作、固定工资生活方式,遇到问题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对工作期望值过高;特殊群体就业能力不足,如女性职工、残疾人、大龄人等群体,由于难以找到工作,收入也成问题。
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社会贫困。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都有水灾、火灾、旱灾、风雪灾等灾情发生。这些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可能毁损居民的住房或其它财物,造成居民生活困难,使其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形成社会贫困。
对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解决贫困问题,其有效手段就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法律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我国针对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但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我国城市贫困问题。
关于“低保”制度的调查思考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问题。据调查,目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群体主要有:部分县级地区贫困人员,大部分乡镇贫困人员,大中城市中的贫困农民工、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大中城市中未被“低保”机构审核批准的贫困人员。
据统计,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中有超过50%的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纳入“低保”范围,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极度困难。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低保”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救助所有贫困人员;另一方面是由于“低保”管理人员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即时审核贫困申请,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第三方面是贫困审核存在一些问题,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如一些地方不是按“实际收入”而是按“虚拟收入”确定家庭收入,一些地方规定有金银首饰的家庭、有电视机电冰箱的家庭、居委会反映经常吃荤的家庭,均不属“低保”对象,一些地方把居民的安置费、搬迁费、抚恤金等也计入收入,这些审核标准和观念,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得到“低保”制度的保障。
“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低保”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组织,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目前,部分地区社会保障所还未建立,一些地区社会保障所仅配备两名“低保”专职人员,要负责辖区数百人的贫困申请、审核,“低保”金的发放、监督等工作,很难将工作做细做好。许多“低保”申请长期得不到批复,部分人员隐瞒收入、虚报假报家庭情况,管理人员难以有效监督核定。
“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一方面,各地主要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最低生活需要来确定“低保”标准,“低保金”过低。没有从“相对贫困”角度,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角度,确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以此改善贫困家庭生活,缩小贫富悬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贫困家庭收入发展了变化,“低保”标准难以随之做出及时调整。其原因在于,一些贫困家庭隐瞒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其所在工作单位也帮助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社保人员难以深入调查取证。第三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家庭、无特殊困难家庭,没有实行差别“低保”救助,而是按贫困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家庭人口数量来发放“低保”金。目前,一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或隐型收入)的贫困人员实行了差别救助,在“低保”待遇标准、“低保”享受时间长短等方面与特殊贫困群体有所不同,对特殊贫困家庭,如家有危重病人、有残疾人,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等这样的家庭,适当调高“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何让有限的救助资金产生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如何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社会救助,如何让“低保”制度既能达到救助贫困的目的,也可起到鼓励劳动就业的作用,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规定,低保金的发放实行收入差额补助制度,贫困人员如有部分收入,则“低保”金发放时,将从“低保”标准中扣减其收入部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还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教育减免、创业税收及信贷优惠,而接近贫困线的“准贫困”居民,既不能享受“低保”,也不能享受其它救助,这对于低收入者很不公平。他们收入不高,又得不到相应救助,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关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灾害救助制度。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提供灾民吃、穿、住等基本保障,以解决其暂时生活困难。
分析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灾害救助能力(如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疫情控制能力)不足,灾害监测和灾情信息管理不够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欠缺等问题。当前,我们应建立省、市、县各级救灾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应加强民政、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灾情定期会商制度,完善24小时灾情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救灾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渠道畅通,24小时内调运到位。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贫困阶层的住房保障,政府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此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贫困人员很难买得起,一些地方政府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被其它人员以各种方式买走。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行中种种弊端的存在,这一制度将逐步被废除。
廉租房过少。许多贫困无房家庭,自己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只得提出廉租住房申请。但由于房源少,申请后要等多年才有望解决,一些申请甚至等到最终都拿不到廉租住房。
优惠政策不到位。如首付比例过高,税费未得到减免优惠,信贷手续繁杂,利率得不到优惠等。当前,一些地方对贫困家庭购买解困房,规定首付比例可以低至“一成”,在申请审核、贷款利息、税费减免等方面都给予方便或优惠,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住房问题。
据调查,目前有超过150万个贫困家庭缺房,有35万个贫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贫困居民中有25%的家庭靠借款购房。如首付过高,购房还款负担过重,他们仍会继续陷在贫困生活中。
关键词:贫困 救助 调查 思考
贫困,一般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需求的一种经济状况。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政府为有效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反贫困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城市贫困,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贫困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以“低保”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缺陷。研究当前较为严峻的城镇贫困问题,分析致贫原因,思考现行扶贫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贫困状况及致贫原因调查思考
城市贫困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城镇居民采取供给制度,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虽不算太高,但较为稳定。城镇贫困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于数量少,政府能较好地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贫困人口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281万人,2000年达到402万人, 2003年已达到2053.6万人。过多的贫困人口,势必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使劳动者滋生不满情绪,从而降低其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贫困人口增多,收入过低,抑制了社会的有效需求,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都会下降,富人过度储蓄,而穷人消费不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第三方面,由于贫困人员难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势必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第四方面,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影响政治稳定。
致贫原因分析
分析城市居民致贫的原因,可以归纳在三个方面:社会原因、贫困者自身原因、自然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城市致贫的重要因素。
社会原因。社会原因致贫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经济困难。1987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为276.6万人,到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达681万人,每年失业人口以6.64%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是产业结构调整,引起贫困人口增加。以纺织工业为例,纺织工业曾是我国支撑产业,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纺织行业有120万职工下岗分流。由于下岗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因此再就业十分困难,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贫困职工数量不断增加。第三方面是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了城市贫困人口数量。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被看成是唯一的分配原则,居民收入渠道单一,工资级差小,收入较为均等;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等分配原则。分配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也使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困人口数量进一步增多。
此外,社保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等社会变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城市居民的经济负担与经济风险,这些也是造成城市贫困的原因。
贫困者自身原因。贫困者绝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不高。据调查,在下岗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8%,初级工或没有技术等级的人员占52.6%。在人才竞聘中,他们缺乏优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大幅下降;贫困人员家庭一般负担都较重。如家庭普遍人口较多,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不良,一些家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使家庭开支过多,负担过重;就业观念成旧,害怕竞争,留恋传统的固定工作、固定工资生活方式,遇到问题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对工作期望值过高;特殊群体就业能力不足,如女性职工、残疾人、大龄人等群体,由于难以找到工作,收入也成问题。
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社会贫困。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都有水灾、火灾、旱灾、风雪灾等灾情发生。这些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可能毁损居民的住房或其它财物,造成居民生活困难,使其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形成社会贫困。
对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解决贫困问题,其有效手段就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法律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我国针对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但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我国城市贫困问题。
关于“低保”制度的调查思考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问题。据调查,目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群体主要有:部分县级地区贫困人员,大部分乡镇贫困人员,大中城市中的贫困农民工、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大中城市中未被“低保”机构审核批准的贫困人员。
据统计,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中有超过50%的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纳入“低保”范围,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极度困难。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低保”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救助所有贫困人员;另一方面是由于“低保”管理人员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即时审核贫困申请,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第三方面是贫困审核存在一些问题,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如一些地方不是按“实际收入”而是按“虚拟收入”确定家庭收入,一些地方规定有金银首饰的家庭、有电视机电冰箱的家庭、居委会反映经常吃荤的家庭,均不属“低保”对象,一些地方把居民的安置费、搬迁费、抚恤金等也计入收入,这些审核标准和观念,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得到“低保”制度的保障。
“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低保”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组织,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目前,部分地区社会保障所还未建立,一些地区社会保障所仅配备两名“低保”专职人员,要负责辖区数百人的贫困申请、审核,“低保”金的发放、监督等工作,很难将工作做细做好。许多“低保”申请长期得不到批复,部分人员隐瞒收入、虚报假报家庭情况,管理人员难以有效监督核定。
“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一方面,各地主要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最低生活需要来确定“低保”标准,“低保金”过低。没有从“相对贫困”角度,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角度,确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以此改善贫困家庭生活,缩小贫富悬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贫困家庭收入发展了变化,“低保”标准难以随之做出及时调整。其原因在于,一些贫困家庭隐瞒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其所在工作单位也帮助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社保人员难以深入调查取证。第三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家庭、无特殊困难家庭,没有实行差别“低保”救助,而是按贫困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家庭人口数量来发放“低保”金。目前,一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或隐型收入)的贫困人员实行了差别救助,在“低保”待遇标准、“低保”享受时间长短等方面与特殊贫困群体有所不同,对特殊贫困家庭,如家有危重病人、有残疾人,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等这样的家庭,适当调高“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何让有限的救助资金产生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如何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社会救助,如何让“低保”制度既能达到救助贫困的目的,也可起到鼓励劳动就业的作用,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规定,低保金的发放实行收入差额补助制度,贫困人员如有部分收入,则“低保”金发放时,将从“低保”标准中扣减其收入部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还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教育减免、创业税收及信贷优惠,而接近贫困线的“准贫困”居民,既不能享受“低保”,也不能享受其它救助,这对于低收入者很不公平。他们收入不高,又得不到相应救助,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关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灾害救助制度。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提供灾民吃、穿、住等基本保障,以解决其暂时生活困难。
分析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灾害救助能力(如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疫情控制能力)不足,灾害监测和灾情信息管理不够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欠缺等问题。当前,我们应建立省、市、县各级救灾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应加强民政、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灾情定期会商制度,完善24小时灾情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救灾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渠道畅通,24小时内调运到位。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贫困阶层的住房保障,政府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此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贫困人员很难买得起,一些地方政府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被其它人员以各种方式买走。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行中种种弊端的存在,这一制度将逐步被废除。
廉租房过少。许多贫困无房家庭,自己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只得提出廉租住房申请。但由于房源少,申请后要等多年才有望解决,一些申请甚至等到最终都拿不到廉租住房。
优惠政策不到位。如首付比例过高,税费未得到减免优惠,信贷手续繁杂,利率得不到优惠等。当前,一些地方对贫困家庭购买解困房,规定首付比例可以低至“一成”,在申请审核、贷款利息、税费减免等方面都给予方便或优惠,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住房问题。
据调查,目前有超过150万个贫困家庭缺房,有35万个贫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贫困居民中有25%的家庭靠借款购房。如首付过高,购房还款负担过重,他们仍会继续陷在贫困生活中。
一、领导重视,明确执法主体
民政部门担负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婚姻法》、《殡葬管理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6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和40多个部门规章的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近年来,XX县民政局能够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一主线,加强执法工作。自2013年起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部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日常执法工作。整个民政执法工作能够做到与民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近三年来,局里制定下发了《年度执法工作计划》、《XX县民政局“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XX县民政局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计划》、《XX县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设立执法机构和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了民政部门执法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学习教育,明确执法对象
我局以普法促执法,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和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参加依法行政培训,对原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并为1名工作人员新办了行政执法证。积极参加各类民政业务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是组织《行政强制法》、《法治XX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各股室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权限,确保依法行政。三是广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在政府网站、民政网站、阳岭风、电视台、电台等大力宣传有关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工作动态等,2014年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近20条与民政执法为主的工作信息。四是围绕民政中心工作进行宣传,特别是对社会救助工作、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执法工作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救灾救济救助、社会事务管理、退伍安置等惠民政策,都及时进行了宣传,有的还举办了专题培训,促进了依法行政,规范了服务管理。
三、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协调、年报、考核、信息统计等8个制度;2015年上半年,我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了“XX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平台”,在该网站上,我们设立和公布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内设机构、领导信息、法规文件、工作动态、决策信息、行政行为等内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做到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有关文件政策、工作动态等,建立依申请公开机制,并做到及时受理、办理;在机关大厅建立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收费项目、价格以及依据等,并及时更新内容;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办结,我局在县政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有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和收养登记两项,今年县本级已办理的社会组织成立登19个和收养登记6个,没有一例违规审批。二是积极推行网上电子政务服务工作,专门设立了XX县“12349”社会救助热线并已与“96333”热线合二为一,由96333话务员接听,对于反映的“救急难”问题,纳入96333统一受理、转办、回复、回访流程。由话务员进行分类标记,转办到县民政局“救急难”工作机构处理。对于一般的“救急难”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临时救助问题,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三是根据法制办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我局没有办理行政许可案件,没有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处罚案件。
四、规范权力运行,依法依规行政
一是我局严格按照《XX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和《XX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用办法》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按照县法制办和政务中心的的统一安排部署,对原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成立的审批由法定的90个工作日提速为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由30个工作日提速为5个工作日;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审批由60个工作日提速为30个工作日;福利企业证书核发由20个工作日提速为10个工作日;涉外收养登记由30个工作日提速为20个工作日;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由60个工作日提速为30个工作日;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养老公寓、敬老院(所)、日间照料中心等)审批由20个工作日提速为14个工作日。2014年全年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发生。二是《XX县民政局“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及要求、决策保障、决策监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同时修订完善了各项制度,促进各项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真抓实干,行政效能不断提升
1、提高困难群众民生保障标准。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30元提高到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70元提高到29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月220元提高到24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45元提高到165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月275元提高到305元。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水平每月提高20元。
2、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全面落实民政部在XX召开的“救急难”试点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据《XX市“救急难”工作标准化作业指导意见》,落实我县“救急难”实施方案,提高“救急难”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在乡镇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进一步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建设,畅通救助热线,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有人受理,转介迅速,救助及时,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加强“救急难”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3、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2015年,县民政局将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扩大我县农村低保覆盖面。开展居住地申请低保试点,实行低保资金城乡统筹管理使用,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按照“一个协调机制、一套工作制度、一个核对机构、一个核对平台”的要求,成立独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真正落实有人员、有机构、有场所、有经费等硬性条件,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4、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完善三级调查、三榜公示、评议(听证)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继续抓好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
5、提升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实行“人性化管理”,开展心理咨询和情感交流,热情真诚地为在院老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敬老院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服务试点和社会养老服务,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贯彻省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盗安全、饮食安全,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6、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检查。县局组织专门力量对乡(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社会救助政策、机制、制度、资金落实、能力建设等,检查结果列入社会救助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7、继续加强殡葬行业整治,努力实现“阳光殡葬、惠民殡葬”。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3月份,经县政府批准,投资220万元,由我局牵头对现行合江口私营殡仪馆实施政府回收,现已实现全面改造升级;公墓区二、三期工程也已全面启动。优质低偿新型的殡葬体系建设已逐步形成。到目前杜绝了老百姓“葬不起”的现象,殡葬下降为零。
8、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新建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完善了各类救助设施,建立健全了救助工作机制,2014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96人次,救助资金达到10余万元。本县籍精神病患者送XX精神病医院医治的人达到15人,每人每月救1200元,截止2014年12月救助资金达到8万余元;外县籍送大余县精神病医院长期治疗的15人,平均每人每月救助2600元,全年救助资金达到60余万元。
9、老龄工作取得新进展。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了80岁—99岁的高龄老人每月60元的津贴发放和百岁老人1000元的提标工作;落实了省、市两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完成了35个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继续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发证工作,并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完成了全市“敬老文明号”的评选活动,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反响较好。
六、加强执法监察,督促民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包括三部分,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底层为农村贫困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从规范性、可操作性的角度,继承、发展并改善了农村特困救助制度,旨在为农村提供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某市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
(一)农村低保监督机制薄弱
某市民政局颁布了《家庭收入测算办法》,随后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从政策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农村低保的操作流程,但是其可操作性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如:内容调查手段、证明材料内容、档案管理、低保金发放时间和领取方等,规定的随意性较强,许多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并没有涉及监督、约束低保审批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具体内容,只对信息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失真
目前,家庭收入的确定低保对象的唯一标准,但是,未知性、不稳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特点,这为家庭收入的准确核算增加了难度,阻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调查结果表明,除了农业养殖等主导性收入以外、村集体补助金、政府临时性补贴和低保金、亲友资助、务工收入等,都属于农村家庭收入。此外,除上述收入以外,还包括10.5%的其他收入。多样化、不确定性的家庭收入来源,为准确核算家庭收入增添了阻碍。同时,大部分农村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具有明显的多样性,核算家庭收入的难度和复杂性较高。此外,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农村家庭收入,增加了核算的难度。
(三)农村低保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效率低
各级民政部门是常德市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然而,在民政局内部,无法实现上下对接和协调组织具体分工。例如:农村“低保”政策,既有由社会救济局监管的民政局部门,也有专门设立“低保”中心的民政局部门。此外,受乡土文化、有限资源、治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在村级组织中存在低保资源的变异,农村低保制度的变异还体现在共同推进乡镇和村两级组织的活动中。在确定低保对象时,乡镇和村两级在共同执行的模式下,达成一致共识,其微妙的内在关联与低保对象的确定密不可分。
(四)农村低保保障方式简单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某市主要采取村委领取低保金的方式,因为贫困农村大多分散居住在山区,这种方式保证了安全、可靠的发放资金。此外,还有12.5%的低保金由乡镇政府发放,凭低保证领取,适用于与乡镇政府较近的家庭。但是,大部分贫困用户处于交通不便利的偏远地区,与乡镇政府距离较远;只有少数低保户与乡镇政府距离较近。因此,这种领取低保金的方法并不是十分合理。
三、地方政府完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农村低保监督机制
完善的农村低保监督机制应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行政监督机制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应确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和方针,逐步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加强对农村“低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审计监督方面,重点是监督相关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支付农村低保金,同时加强对农村低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社会监督方面,可以通过设立诸如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等机构来监督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而通过社会的力量来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二)严格核定低保对象,科学建立低保标准
在管理“低保”人群的收入情况方面,不仅要根据静态的事实数据,而且还要依靠动态的实时监控。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复审的时候,应该关注街坊邻居对此的看法。具体来看,主要分为两方面,其一是推选出部分村民作为评选代表,对申请者的情况发表意见;其二是即时的公布获得“低保”资格审查的名单,以便体现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公开性。另外,对于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具体的情况中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在确定最低生活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对象的日常生活水平和家庭结构制定出不同的保障标准。这种分层次的“低保”标准,不仅体现出了制度的灵活性,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低保”制度的有效性。
(三)提升农村低保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为了全面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各地区应该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各种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完善“低保”政策;健全“低保”操作规范,及时公开“低保”信息;建立部、省、地市三级社会救助数据中心;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逐步规范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应用系统。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分层次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对工作人员的进入渠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与“低保”相似的工作合并起来,逐步实现同类型工作的合并归类。
(四)丰富保障方式的多样性
关键词:太原;低保;管理
低保工作作为一项群众拥护的民生工程,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资金短缺制约低保工作开展
据民政局的2000年到2007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各地用于低保工作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的财政投入是2000年财政投入的l0倍多,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均加大了对低保的投入。
虽然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低保资金的投入,但是仍不能满足大量低保人数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实际保障力度与预设最低标准之间仍然存在资金缺口。由于资金不足,地方设立的较高低保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执行,只根据财政状况决定低保金的发放标准,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拨付机制,上级财政从确定拨款到实际款额到位,历经环节多,间隔周期长,从而导致部分地区低保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资金不足导致基层低保主管部门办公条件差、经费不足,影响了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工作靠突击,难以实现便民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更难以支持动态管理所需基础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处理,难免出现救助对象被遗漏的现象,造成一些应享低保待遇人群未享受低保待遇。低保对象信息失灵,农村低保对象居住较分散,一些低保对象居住较偏远,且交通不便,对低保对象的非正规收入、隐性收入很难掌握,原有财力和物力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的开展。
(二)低保对象管理体制不健全,界定难,受保人员结构失衡
1.社会救助具有社会性和公众性,因而决定了民政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监督约束体系还不健全,救助机制建设严重滞后。低保对象监管制度不健全,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和责任化分不清楚,造成了不能及时掌控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的变化情况,形成了低保待遇的常规化、工资化和终身化的现象,使得一些不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仍在享受低保待遇。
2.对低保对象资格审核没有严格标准,这样将导致一些应受保人没被保障,不该得到保障的人却得了补贴,甚至出现有人刻意骗保情况。2010年5月20日,太原市向社会通报了323户“非保得保”对象,其中305户城市低保对象,18户廉租房保障对象。按照现行流程,低保审核应由县(市、区)、街办、社区三级把关,层层审核。但由于信息不畅,县区、街办不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因此只能由社区一级终审。这样一来社区的权力在实际中增大,原本只应是低保对象的情报员和代办员,却成了低保管理员,能不能申请低保几乎都由社区说了算。
3.对于有劳动力人群来说,“吃”低保应是临时偶然的,通过享受低保待遇和就业援助等政策,在享受低保一段时间后,在相关就业培训和促进就业政策的扶持下,能够走出低保制度。据调查太原市低保人群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具备劳动力,这么多有劳动力的人口却“吃低保”生存,则会挤出实际受保人员,造成低保资金浪费。
(三)少数人群对低保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低保产生依赖情绪。在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群中,有些人具备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生活现状,但他们采取消极的人生态度,依赖于吃低保,得过且过地混日子,认为只要享受低保就可生活无忧。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只能保障受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不负责奢靡享受,通俗点就是,“只能吃得饱,不能吃的好”。但由于部分人员对于现今严峻的就业形势存在畏惧心理,从而不愿意去找新的工作而甘心享受低保保障。
2.存在“白吃”心理。有极少数人认为低保金是国家的,“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所以想方设法挤进保障圈子,个别人因此弄虚作假骗取低保,甚至认为只要进入低保就可永远享受。因此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实行动态管理,要随着家庭的收入变化随时调整。建立保障人群诚信档案,如果低保家庭的收入超出了低保标准,该家庭就要及时向申请低保的居委会提出撤销低保的要求,所在社区也可依据调查结果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撤销的申报。对于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处分,追回冒领款物,甚至罚款等。
(四)工作力量薄弱,动态管理难度较大
在工作中,城镇低保对象居住地相对集中,管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农村低保对象则由于人数多,地点分散,交通不便等多重因素,造成管理程序复杂,资金投入巨大。同时随着国家越来越关注民生,城镇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灾后重建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工作在数量和难度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的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城镇低保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很好的衔接也使得城镇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衔接不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保障线在制度上衔接不够,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二者分别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范围,加上在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实过程中,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非常滞后,使对低保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缺少有效的数据和资料,从而导致应保未保和不应保而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城市低保制度与原有的贫困救济等方面衔接不够,在有些项目和标准方面缺乏统筹的考虑,显得过多过滥,有些该给的没有给足,有些则是不该给的却给了。最后,低保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常常采用视同低保家庭已享受其他保障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保障范围小,保障水平低,难以解决贫困人口实际困难
我国目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综合考虑本地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数量、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而制定出来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是估算得来,因而所制定的保障线缺乏科学依据。低保金能帮助居民解决温饱问题,但遇上孩子上大学,家庭成员生病以及被迫搬迁住宅等特殊情况,仅靠低保远不能维持家庭生活。而且太原市现行的低保标准虽随社会发展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是远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低保标准有待建立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模式。
总的来说,各级政府应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上来,加强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措施,为社会低保开拓资金来源,缓解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健全有关低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低收入者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和更加遵循中国国情的低保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持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庆琳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 中国集体经济,2010(21)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协安排,第二调研小组一行10人,于6至7月份,深入淇县和淇滨区,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县区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淇县、淇滨区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实现“两个确保”,我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弥补了保险基金的缺口,维护了全市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12项救助制度,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济为基础,医疗、教育、司法、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社会效果明显。
养老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86个,实参保单位247个,占86.4%,应参保职工17653人,能正常缴费职工11661人,占66.1%;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28个,占77.8%,应参保180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1286人,占71.1%。失业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95个,实参保单位281个,占95.3%,应参保职工1800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9100人,占50.6%;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16个,占44.4%,应参保114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639人,占56.1%。医疗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95个,实参保单位191个,占64.7%,应参保职工22000人,正常缴费职工12000人,占54.5%;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9个,占25%,应参保1100人,正常缴费职工516人,占46.9%。淇县共有城镇居民低保对象7108人,农村低保对象3069人;全县农民“参合”19万人,“参合”率92.67%,为全省“参合”率最高县份。淇滨区城镇居民低保对象5254人,农村低保对象3213人,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淇县和淇滨区采取了多项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1、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淇滨区推行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与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完不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推行目标责任制以后,淇滨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顺利,2003—2005年连续3年在全市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排名第一。两县区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工作的开展。
2、广泛宣传发动,增强社保意识。县区充分利用电视、墙体标语、公示栏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及流程,增强社会和群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淇县在新农合工作中,印发合作医疗“明白卡”12万份,编制“合作医疗就是好,农民看病能报销”等“顺口溜”万余册,发放到农民群众手中。淇滨区每年都举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月活动,广为宣传社保知识;邀请市有关领导、市劳动保障部门业务骨干到区大中型企业举办政策业务知识讲座,并采取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的形式,向法人代表讲解有关企业职工参保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引导广大职工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大大激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扎实开展低保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保”、“不错保”。淇县在县城区的朝歌镇和铁西区成立了三个居委会低保工作站,设立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分块管理城区的低保工作,形成了居委会低保工作站、乡镇、民政局三级审批的管理机制,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两县区建立了低保申请、审批、三榜公示、“一评三审两榜、三公开一监督”、“三对照”、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制度,规范了低保工作,严格了操作程序。坚持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申批加入,努力实现应保尽保。2005年以来,淇县共取消低保对象800多人,新增低保对象100多人。淇滨区大河涧乡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返贫的问题,积极想办法,与郑州大学医学院和新乡医专进行合作,每年在全乡举行2次义诊,为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今年,大河涧乡缴请30多名专家来乡里进行为期6天的义诊,并准备与郑州大学共建实验、教学基地,为群众提供长期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4、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作是社保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两县区把社保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建立专账,由财政监督执行;严格资金发放手续,低保资金全部实现了银行发放,为低保对象建立专户,保证每一笔资金都用到低保对象身上;严格审计监督,每年均要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有关社保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顺利。淇县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初步建立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保证新农合的有序运转,强化经办机构建设,在县乡两级建立了办事机构,固定人员专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了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合医办工作制度、公示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26项规章制度,并对县、乡合医办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确保新农合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确定了定点医疗机构,5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7所乡镇卫生院和3所大型民营医疗机构已被确定为淇县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在按甲级卫生室标准进行评定。新农合已全面启动运行,截止5月份,淇县农民享受补助7056人次,补助资金98.96万元,其中门诊小额补助13.41万元,住院大额补助85.55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应保未保和不能正常缴费现象比较突出。根据淇县和淇滨区提供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数字显示,应保未保和中断保险费缴纳现象普遍存在,各项社保费欠费比较严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66.1%、淇滨区为71.1%,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50.6%、淇滨区为56.1%,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54.5%,淇滨区为46.9%,两县区在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中还有较大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企业有缴纳能力,也恶意欠费,拒不缴纳;有的是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改制、破产等原因,无力或中断缴纳。原淇县电厂由于破产,正在对原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算,就无法正常缴费,厂方表示将在清算完成后,尽快把所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一些新建企业,由于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也没有参保。
2、社会保险覆盖面小,民营企业参保率低。两县区参保单位多数是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大部分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许多民营企业主没有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追求“利益最大化”,把为职工投保视为负担,认为参保是从我口袋里往外掏钱,会增加管理成本,却没有意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律义务,所以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意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企业参保,也只是为企业较为固定的职工参保。河南大用公司作为我市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3000多人,只为130多名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参加了养老和失业保险。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有职工72个,只为36人办理了养老保险,为46人办理了医疗保险。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缺乏强制性执法手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保险费问题显得无能为力。
3、宣传不到位,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虽然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仍然缺乏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宣传,部分企业和职工对社会保险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并不十分了解。有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企业普遍不景气,如果中断交费致使累计交费不满15年,那么以前的交费就等于白白丢掉了,因此不愿交;淇县民营企业用的农民工较多,许多人认为参加社会等保险没有用,不如现在多拿些工资,因此不愿参保;原来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对社会保险有所了解,有比较强的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但由于当前就业困难,大部分人认为能保住现在的“饭碗”就已经不容易了,虽然有这方面的要求,也不愿或不敢争取;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对具体政策不了解,使自己本应享受到的保障无法实现。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一个职工因看病花费732元,但企业和职工本人不知道只有去定点医院看病才给报销的规定,结果在非定点医院看病花费的425元不能报销,对社保政策产生误解,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也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一些参合农民不知道报销程序和补助办法。淇县北阳镇王庄村一个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可以使用新农合医疗证免费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但他却不知道这个规定,看病时依然付的是现金。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偏低,难以解决农民看病需要。目前的新农合医疗制度基本目标定位还是以“大病为主”。淇县的新农合每人每年50元,纳入新农合医疗基金专帐,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基金、大病统筹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基本医疗服务基金,即农民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太少,每人每年只有10元,如果不住院,在门诊看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的钱,一年10元,根本解决不了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由于大病统筹基金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补偿比例及补偿能力也就较低,造成慢性病补偿的病种较少,仅限于门诊治疗肿瘤的放疗、化疗、肾病的透析等慢性病,对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均未纳入,农民患大病后的医疗负担仍然较重。淇县北阳镇王庄村一农民因患类风湿病,由于经济等原因不能住院治疗,只好长期门诊服药,每年治疗花费3000多元,但这个病又不需要住院,除了花个人帐户的10元钱外,其余的无法报销,只能自己负担,对于一个长期有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几年下来已是家贫如洗。这类人大多因病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收入很少,因病返贫、因病致病现象非常严重。大病补偿比例、报销封顶线偏低,农民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是1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是500元,大额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可享受大额分段补助,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淇县北阳镇南口村一农民因病住院,花医疗费1.5万元,报销了4038元,报销比例只有27.22%,自己负担10962元,农民认为难以承受。
5、低保救助资金紧张,补助标准低。县区财政困难,上级资金有时也难以及时到位,导致救助能力不足。淇滨区反映,由于城市失业人员、农村因病因灾返贫人员增多,救助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但区财力有限,省市匹配资金都没有及时到位,低保资金缺口较大,仅有能力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人员、残疾居民及无劳动能力且未纳入五保范围的居民。低保金补助标准过低,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淇县一个城市低保户,大人没有工作,2个孩子上大学,1个孩子上高中,每月312元低保金只能解决基本生活,孩子上学等其它花费只能另想办法。淇滨区一个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学,每月低保救助金20元,只能保证基本生活。
6、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困难。在对贫困人员进行核查界定时,个别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了解,干扰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确定,给救助对象的确认带来很大困难。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力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的主要思想障碍是利益矛盾,是局部与全局、个人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办法,组织学习条例和细则,使企业和职工掌握政策法规,认清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强制性和共济性,增强社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将宣传工作重心下沉,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企业特别是到民营企业中去,耐心细致地宣讲法规,解惑释疑,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保;制作通俗易懂的电教片,在企业播放,使广大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性质、意义和政策法规,提高参保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以及各种商会、协会的作用,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大张旗鼓宣扬先进典型单位。
2、加大清欠社会保险费和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在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前,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分清原因,属恶意欠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通过法院强制征收,二是通过媒体曝光,实行舆论监督。对效益差、经济困难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到位,单位缴纳的部分暂时挂帐,待企业走出困境后再予以补缴。对企业缴费应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企业与政府签定缴费目标责任书,年终完不成缴费的,追究企业经济责任等等。协调税务、工商、卫生、工会等部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共同建立社会保险征缴联动机制,对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和证件,如对安全监察重点企业,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安监部门不予办理许可证。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建企业可以区别分类,先易后难,逐步纳入。对那些有一定规模、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要按照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同样的政策,尽快纳入,一步到位。
3、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模式。建议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
4、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但其资金的来源渠道、用途、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建议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在一起,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诊断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已领取的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有关情况证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给予救助。
5、在三个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调研中了解到,淇滨区希望尽快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已经做了准备。在国家未能批准我市城区纳入新农合试点范围的情况下,建议由市政府出台政策,在我市三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市、区、乡、农民个人分别按比例筹集新农合基金。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全市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在市级层面上建立医疗基金,增强基金保障的能力,给农民看病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协安排,第二调研小组一行10人,于6至7月份,深入淇县和淇滨区,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县区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淇县、淇滨区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实现“两个确保”,我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弥补了保险基金的缺口,维护了全市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12项救助制度,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济为基础,医疗、教育、司法、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社会效果明显。
养老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86个,实参保单位247个,占86.4%,应参保职工17653人,能正常缴费职工11661人,占66.1%;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28个,占77.8%,应参保180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1286人,占71.1%。失业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95个,实参保单位281个,原创:占95.3%,应参保职工1800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9100人,占50.6%;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16个,占44.4%,应参保1140人,能正常缴费职工639人,占56.1%。医疗保险淇县应参保单位295个,实参保单位191个,占64.7%,应参保职工22000人,正常缴费职工12000人,占54.5%;淇滨区应参保单位36个,实参保单位9个,占25%,应参保1100人,正常缴费职工516人,占46.9%。淇县共有城镇居民低保对象7108人,农村低保对象3069人;全县农民“参合”19万人,“参合”率92.67%,为全省“参合”率最高县份。淇滨区城镇居民低保对象5254人,农村低保对象3213人,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淇县和淇滨区采取了多项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1、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淇滨区推行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与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完不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推行目标责任制以后,淇滨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顺利,2003—2005年连续3年在全市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排名第一。两县区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工作的开展。
2、广泛宣传发动,增强社保意识。县区充分利用电视、墙体标语、公示栏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及流程,增强社会和群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淇县在新农合工作中,印发合作医疗“明白卡”12万份,编制“合作医疗就是好,农民看病能报销”等“顺口溜”万余册,发放到农民群众手中。淇滨区每年都举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月活动,广为宣传社保知识;邀请市有关领导、市劳动保障部门业务骨干到区大中型企业举办政策业务知识讲座,并采取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的形式,向法人代表讲解有关企业职工参保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引导广大职工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大大激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扎实开展低保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保”、“不错保”。淇县在县城区的朝歌镇和铁西区成立了三个居委会低保工作站,设立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分块管理城区的低保工作,形成了居委会低保工作站、乡镇、民政局三级审批的管理机制,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两县区建立了低保申请、审批、三榜公示、“一评三审两榜、三公开一监督”、“三对照”、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制度,规范了低保工作,严格了操作程序。坚持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申批加入,努力实现应保尽保。2005年以来,淇县共取消低保对象800多人,新增低保对象1000多人。淇滨区大河涧乡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返贫的问题,积极想办法,与郑州大学医学院和新乡医专进行合作,每年在全乡举行2次义诊,为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今年,大河涧乡缴请30多名专家来乡里进行为期6天的义诊,并准备与郑州大学共建实验、教学基地,为群众提供长期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4、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作是社保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两县区把社保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建立专账,由财政监督执行;严格资金发放手续,低保资金全部实现了银行发放,为低保对象建立专户,保证每一笔资金都用到低保对象身上;严格审计监督,每年均要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有关社保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顺利。淇县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初步建立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保证新农合的有序运转,强化经办机构建设,在县乡两级建立了办事机构,固定人员专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了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合医办工作制度、公示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26项规章制度,并对县、乡合医办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确保新农合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确定了定点医疗机构,5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7所乡镇卫生院和3所大型民营医疗机构已被确定为淇县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在按甲级卫生室标准进行评定。新农合已全面启动运行,截止5月份,淇县农民享受补助7056人次,补助资金98.96万元,其中门诊小额补助13.41万元,住院大额补助85.55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应保未保和不能正常缴费现象比较突出。根据淇县和淇滨区提供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数字显示,应保未保和中断保险费缴纳现象普遍存在,各项社保费欠费比较严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66.1%、淇滨区为71.1%,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50.6%、淇滨区为56.1%,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率淇县为54.5%,淇滨区为46.9%,两县区在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中还有较大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企业有缴纳能力,也恶意欠费,拒不缴纳;有的是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改制、破产等原因,无力或中断缴纳。原淇县电厂由于破产,正在对原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算,就无法正常缴费,厂方表示将在清算完成后,尽快把所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一些新建企业,由于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也没有参保。
2、社会保险覆盖面小,民营企业参保率低。两县区参保单位多数是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大部分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许多民营企业主没有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追求“利益最大化”,把为职工投保视为负担,认为参保是从我口袋里往外掏钱,会增加管理成本,却没有意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律义务,所以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意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企业参保,也只是为企业较为固定的职工参保。河南大用公司作为我市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3000多人,只为130多名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参加了养老和失业保险。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有职工72个,只为36人办理了养老保险,为46人办理了医疗保险。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缺乏强制性执法手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保险费问题显得无能为力。
3、宣传不到位,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虽然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仍然缺乏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宣传,部分企业和职工对社会保险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并不十分了解。有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企业普遍不景气,如果中断交费致使累计交费不满15年,那么以前的交费就等于白白丢掉了,因此不愿交;淇县民营企业用的农民工较多,许多人认为参加社会等保险没有用,不如现在多拿些工资,因此不愿参保;原来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对社会保险有所了解,有比较强的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但由于当前就业困难,大部分人认为能保住现在的“饭碗”就已经不容易了,虽然有这方面的要求,也不愿或不敢争取;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对具体政策不了解,使自己本应享受到的保障无法实现。鹤壁市绿色环保生产有限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一个职工因看病花费732元,但企业和职工本人不知道只有去定点医院看病才给报销的规定,结果在非定点医院看病花费的425元不能报销,对社保政策产生误解,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也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一些参合农民不知道报销程序和补助办法。淇县北阳镇王庄村一个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可以使用新农合医疗证免费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但他却不知道这个规定,看病时依然付的是现金。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偏低,难以解决农民看病需要。目前的新农合医疗制度基本目标定位还是以“大病为主”。淇县的新农合每人每年50元,纳入新农合医疗基金专帐,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基金、大病统筹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基本医疗服务基金,即农民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太少,每人每年只有10元,如果不住院,在门诊看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的钱,一年10元,根本解决不了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由于大病统筹基金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补偿比例及补偿能力也就较低,造成慢性病补偿的病种较少,仅限于门诊治疗肿瘤的放疗、化疗、肾病的透析等慢性病,对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均未纳入,农民患大病后的医疗负担仍然较重。淇县北阳镇王庄村一农民因患类风湿病,由于经济等原因不能住院治疗,只好长期门诊服药,每年治疗花费3000多元,但这个病又不需要住院,除了花个人帐户的10元钱外,其余的无法报销,只能自己负担,对于一个长期有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几年下来已是家贫如洗。这类人大多因病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收入很少,因病返贫、因病致病现象非常严重。大病补偿比例、报销封顶线偏低,农民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是1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是500元,大额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可享受大额分段补助,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淇县北阳镇南口村一农民因病住院,花医疗费1.5万元,报销了4038元,报销比例只有27.22%,自己负担10962元,农民认为难以承受。
5、低保救助资金紧张,补助标准低。县区财政困难,上级资金有时也难以及时到位,导致救助能力不足。淇滨区反映,由于城市失业人员、农村因病因灾返贫人员增多,救助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但区财力有限,省市匹配资金都没有及时到位,低保资金缺口较大,仅有能力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人员、残疾居民及无劳动能力且未纳入五保范围的居民。低保金补助标准过低,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淇县一个城市低保户,大人没有工作,2个孩子上大学,1个孩子上高中,每月312元低保金只能解决基本生活,孩子上学等其它花费只能另想办法。淇滨区一个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学,每月低保救助金20元,只能保证基本生活。
6、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困难。在对贫困人员进行核查界定时,个别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了解,干扰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确定,给救助对象的确认带来很大困难。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力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的主要思想障碍是利益矛盾,是局部与全局、个人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办法,组织学习条例和细则,使企业和职工掌握政策法规,认清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强制性和共济性,增强社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将宣传工作重心下沉,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企业特别是到民营企业中去,耐心细致地宣讲法规,解惑释疑,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保;制作通俗易懂的电教片,在企业播放,使广大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性质、意义和政策法规,提高参保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以及各种商会、协会的作用,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大张旗鼓宣扬先进典型单位。
2、加大清欠社会保险费和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在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前,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分清原因,属恶意欠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通过法院强制征收,二是通过媒体曝光,实行舆论监督。对效益差、经济困难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到位,单位缴纳的部分暂时挂帐,待企业走出困境后再予以补缴。对企业缴费应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企业与政府签定缴费目标责任书,年终完不成缴费的,追究企业经济责任等等。协调税务、工商、卫生、工会等部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共同建立社会保险征缴联动机制,对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和证件,如对安全监察重点企业,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安监部门不予办理许可证。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建企业可以区别分类,先易后难,逐步纳入。对那些有一定规模、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要按照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同样的政策,尽快纳入,一步到位。
3、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模式。建议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
4、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但其资金的来源渠道、用途、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建议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在一起,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诊断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已领取的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有关情况证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给予救助。
5、在三个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调研中了解到,淇滨区希望尽快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已经做了准备。在国家未能批准我市城区纳入新农合试点范围的情况下,建议由市政府出台政策,原创:在我市三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市、区、乡、农民个人分别按比例筹集新农合基金。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全市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在市级层面上建立医疗基金,增强基金保障的能力,给农民看病提供更好的服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正值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隆重举行民政局社区服务大楼落成庆典、揭牌仪式,在此,我谨代表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向各级领导、各届同仁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为社区服务大楼顺利落成给予大力支持、帮助的各位领导、各个部门以及参入这次大楼建设的全体员工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民政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确保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做好了救灾救济、敬老院达标建设、低保、优抚、安置、婚登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系列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了一些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努力,做出了贡献。
今天气势恢宏、环境优美、集婚登、低保、社会救助、政务服务中心于一体的社区服务大楼的建成,又为民政树立了新的形象,奠定了新的起点,它改善了办公条件,美化了服务环境,必将给我局带来光辉的发展前景。
是雄鹰就要搏击长空,是蛟龙就要遨游大海,社区服务大楼的落成是为“十一五”规划开好头、起好步的硬件设施建设,是我县民政工作完善功能、扩展容量、提升质量、不断发展的具体体现,在新的工作环境中,我们决不辜负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殷切期望,我们将在新的起点,以崭新的姿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忧患意识,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我县民政事业做出更新更大的成绩,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最后,请让我代表民政局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再次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局办公楼建设的各级领导、各个部门、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参加大楼建设的全体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向各位拜个早年,恭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