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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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管理方面
学籍管理工作需要认真细致,准确无误,符合要求。本学期共完成20总校567名、分校20名、信息学院38名毕业生注册工作。完成了毕业生信息核对等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毕业证书制作、毕业班离校手续、档案封存整理等相关工作。本学期发生学籍变动的同学,能够做到手续齐全、规范,并前往总校及时在学信网上进行注册,需要现场报送审核的及时报送。并按要求完成了自主招生新生报到工作,做到了材料准备充分、流程清晰、相关政策解释准确无误。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了使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本学期学生处对此项工作按月进行督导、细致检查和反馈,对大一大二班级从网上提交时间、学生参与活动记录情况、是否有警示对象、是否备注加减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反馈,使各班认真对待学生综合素质月评价工作,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在以后的月评价工作中规范、细致、高效地完成此项工作,使学生综合素质学分切实起到对学生的管理作用。
三、学生考勤管理工作
本人作为学生考勤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能够做到及时汇总考勤情况。3月4日学生返校,各班学生均做到按时返校,报到率达到96.88%,未按时返校的学生都与辅导员进行了联系,履行请假手续。本学期继续加大对学生迟到情况的检查力度,开学前两周做到每天检查,之后做到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反馈。学生处对于迟到次数较多的同学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与学生谈话,本学期共4名同学因迟到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较上学期有了明显的进步,同时也使学生认识到了考勤的重要性。按权限要求履行学生审批假手续,按月对各级的审批假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辅导员工作
通过了半学期的磨合和了解,我已经基本了解了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以及生活情况,带领学生参与系里以及学校的各项活动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当然,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我将虚心向身边的优秀辅导员学习,使自己的工作开展的更加顺畅,使我的班级更加优秀。
百姓的疑虑合情合理,他们担心没有分数硬杠子的素质评价能够操作吗?在某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可靠吗?
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可行,更要可信,这是百姓关切的关键所在。但从政策层面通盘设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时,我们应该更进一步,不仅要使综合素质评价可行、可信,更应可用!
可信与可用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若我们的眼光只盯着如何使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真实可信,却忽视了满足高校招生录取时对评价结果的方便使用性,就必然会导致真实可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政策形同虚设,反过来会导致往后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草率走过场,真实可信性将变得荡然无存。反之,若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足以真实可信,高校及其他使用单位不敢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用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成为摆设,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唯分数论仍将越位主宰着莘莘学子的求学梦。
因此笔者认为,凭借《意见》的东风,我们在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或细则时,应紧紧围绕可行、可信、可用这三个环节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可行――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性
《意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为5个维度: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要将这些抽象的素质变成可操作的、具体的、能考查的指标,只能采用表现性评价法,也就是通过学生在有关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行为习惯来反映其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即用学生的行为表现描述,用参加活动的时间表明,用活动效果的优劣证实。
对思想品德的评价最引人注目,争议也是最大的。《意见》认为通过考察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的次数、持续时间等表现能够了解学生的思想品德。但也有不少人对表现性评价法心存疑虑:认为虽然不少学生都能够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能够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但不同学生的动机是不同的,不排除有些学生是为了获得综合素质评价的好结果去装几次、秀几下,这与雷锋精神相违背,甚至可能养成学生的功利主义思想。
笔者以为,这种担忧是完全多余的,教育的本质就是根据一定社会需要进行的培养人的活动。教育就是要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发展、生长以及对生活环境的适应。教育就是要向下一代传递民族的传统文化,激浊扬清,嫉恶好善,引导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因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时要弘扬学生的上进心表现而不必担心掺杂其中的功利主义思想,否则我们就主动失去了教育引导的主阵地。
连思想品德这样抽象的素质都可用学生的行为表现来评价,其他如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当然可用水平等第、体育达标、所获荣誉、特长项目、活动表现等等来描述。因此,虽然采分点的覆盖面不是很广泛,但客观评判的操作性仍是可行的。
此外,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有助于综合素质评价操作性的提高。教育部统一综合素质档案基本格式、建立电子化管理平台都将有助于记录简易、查询方便,统计快捷,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性大幅度提高。
二、可信――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
为了使综合素质评价真实可信,《意见》从写实记录、整理筛选、公示审核到形成档案、材料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细致可循的要求。
当然,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光靠制度的建立不足以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公正,还需要一系列约束和举措来为综合素质评价保驾护航。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项举措能够最大限度地基本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信。
(一)写实记录
每一项记录都有据可查,都有相关事实材料为依据,不需要学校或教师人为的主观评价,即所有漂亮的形容词一概不必出现。
(二)民主评定
学校结合各项目特点,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自评、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民主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这种公开民主评议的方法约束了班主任和教师的权限,使评定处于阳光下,一定程度上狙击了社会不正之风对学校的侵蚀。
(三)公示审核
用于招生使用的材料必须先由学生确认,然后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再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诚信追责
诚信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弄虚作假者的一道紧箍咒,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已在浙江省目前的综合素质评价中使用。在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每项都有责任人签名一栏,这是一枚沉甸甸的个人信用图章,记录将长期保存并能够让高校招生官、教育行政部门查询,终身追究制度确实是对者的斯摩克斯利剑。
(五)申诉复议
申诉与复议制度也是一道保险。《意见》要求畅通举报渠道,我们要建立检查制度和申诉与复议制度,无论家长或学生申诉综合素质评价的哪个环节,对有争议的结果,相关的责任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当然,一系列制度和举措虽可为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保驾护航,但一些系统性的评价误差只能通过政策引导或高校招生官的经验来判断。例如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及成长环境的不同会导致学生群体性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差异,这就需要招生官根据经验作出某些认定、取舍甚至修正。这种差异是常态的,相对稳定的,也是真实的,我们没有必要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而否定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推出。
三、可用――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性
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其实在2006年的高中新课程改革中就已经实行了,但为何一直没有在高校招生中有效使用呢?
高校招生不用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目前的社会诚信环境确实无法让人放心高利害的综合素质评价结论。
二是我国高校招生只在暑期10多天就录取完毕,若要审查学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资料就无法在那么短时间里完成。在英美国家,录取新生往往需要半年到10个月时间,他们的招生官可以从容审阅、甄别甚至询问、面试。
三是我国高校的录取流程是按分数走的,理论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需要时才从系统中调档查看,显然在分数太强势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成为一种摆设。
四是我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有用信息太少,高校招生工作人员难以从中发现令人眼睛一亮的信息。
因此,为了更好地融合高考、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的职能,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和惩罚机制,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招中起实质性作用的顶层设计,放远目光,立足发展,不要怕可能会出现的暂时局部的造假个案。我们应该树立“谁使用谁监督”的理念,高校或其他单位若要使用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结论,就有责任审核、判断、甄别、追踪。高校可以逐步独立或联合建立每个中学的诚信档案,有权提升某些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结论的含金量,也有权惩罚个别中学的造假行为,甚至拉黑某些敢肆意舞弊的中学。
其次,我们要根据我国高校招生时间短的国情,改革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与呈现方式,使招生教师能够在很短时间迅速勾勒出学生的个性特征与兴趣爱好。因此,适当按比例划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等第是有道理的。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大幅度减轻高校招生录取时的材料审阅压力;二是能够让高校捕捉到更多的有用信息。有人担心,按比例划分等第就相当于给学生排队,会加重学生负担。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西方国家的高校申请材料中甚至要求学生提供每学期每学科的成绩排名,常常要求学校提供“名次/总人数”这一信息,也不见得因为这样排队而导致学习负担加重。何况我们不是唯文化课分数排队,是按各素质的维度按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等第。浙江省对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评定等第的办法已实行多年,各校均按规定的等第比例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之间的差异由高校自行判断。高中校长们也表示若按比例评定等第,中学就会更认真对待综合素质评价,就不容易导致评定走过场。因为一旦有等第,高校的利用率就会提高,家长和学生就更重视,评定过程的监督就更健全,评定过程就更规范。
【关键词】职业能力 综合素质 评价
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一门或若干相近职业所必备的本领,是个体在职业、社会和私人情境中科学思维、对个人和社会负责任行事的热情和能力,是科学的工作和学习方法的基础。近几年,高职所培养的人才在职业能力方面未表现出明显优势,不能满足企业、行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问题根源在于高职学生专业技能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一、我国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现状分析
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社会需求脱节。高职现行的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并不能充分反映毕业生的真实情况和素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德智体几个大方面以及每个大方面下具体的小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很难协调好,导致最终测算出来的分数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效用,这种评价很难满足用人单位选拔毕业生的评价需求。
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缺乏全面性。在各校现行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过分注重知识性的考评,忽视了能力考评;过分注重了量化评价的结果,忽视了定性评价;过分注重对现实测评指标的考评,忽视了对潜质测评指标的考评;过分注重了对结果的考评,忽视了对过程的考评。
对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与功能缺乏认识。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评价和反馈学生的素质发展状况,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身全面素质,为国家培养出新型的高技能人才。然而,对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目的和功能的认识上,很多学校的认识仍就停留在为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就业的等工作提供依据的低层次水平,这直接导致了对影响学生成才的许多因素并未评价或评价不够,没有为学生的发展指明方向。
二、职业能力导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和意义
《关于大力推进高职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57号)提出高职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因此,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中也应该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出发点,制定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多元化学生综合评价功能。
三、职业能力导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职业能力导向下,高职的学生素质评价必须具有多元化的功能和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的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以评价促进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综合素质学习目标。由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创立的多元智能理论是关于人类智力及其性质和结构的理论,它从促进人的智能全面发展的视角,向传统的考查学生智力理论提出了挑战;多元智力理论的评价观从评价内涵、内容、方法上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体现了素质教育关于促进全体学生发展的本质要求(加德纳,2004)。多元智能理论的提出和对教育教学评价的研究,对突出职业特色和高职特点,帮助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出了新的目标和启示。
(一)评价目标多元化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目标多元化是指评价要关注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提高,包括评价目标的内容多元化和层次多元化。多元化评价目标的内容应包括:通过学习专业技术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即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直接应用与专业的相关理论、技术,解决专业学习和从事职业活动中的实际问题;通过综合素质的学习,提高学生的方法能力。即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各种数字处理工具,使其成为学生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常使用的一种学习方法和工作方法;通过综合素质学习,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即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创新精神和团队意识等良好的个人品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多元化的评价目标对实现综合素质评价功能、确定内容、选用教学方法等都起着职业导向作用。
(二)评价内容多元化
基于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在真实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将各能力评价点融入工作实践中进行,以实际工作任务来评价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多元化包含对专业基础知识,获取信息能力、处理信息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数字应用能力等方面评价内容。传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评价学生书本知识掌握情况为主,强调专业知识的记忆和简单技术能力的评价,这也是综合素质评价能够量化的部分。
(三)评价方式多元化
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我们应该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根据评价内容,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综合运用专业基础能力、自我评价、相互评价、建立学生素质档案等各种评价方式,提升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例如,采用动手实践、课堂笔记、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专业学习和专业实践中的问题等方式,评价学生的专业能力。通过让学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获取新技能知识、信息处理能力解决生活和职业活动中的实际问题等方式,评价学生的方法能力。通过与人交流、团队协作、解决问题、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式,评价学生的社会能力。
关键词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问题反思 实践矫正
2014年,浙江省出台《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从评价内容、程序与方法等方面具体明确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要求,随后,各县市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办法。尽管在理论上,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许多论述,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仍有质疑。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存在实践中操作的难度,另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缺少广泛的公信力。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澄清与矫正,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改革,非但不能扭转唯分数评价的趋向,反而会加重基层学校和学生毫无意义的负担。
一、当前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问题
1.沿用分数评价的思路
当前,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通常做法是,把学生综合素质理解为不同方面素质的总和,如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包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大维度。各省市制定的各学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在评价内容上虽略有修订,却大体相同。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将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四大维度。国家、省、市县各种版本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虽不尽相同,但思路都是将学生的综合素质分解为不同方面的素质,对每一方面的素质继续分解为二级和三级指标维度。
为使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体现出区分度,每一个具体的指标都赋予一定的分值,依据得分或等级来评价选拔学生。这其实是分数评价的典型思路,把综合素质视同我们常说的“总分”,其分解的维度好比“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学科内容,将类似“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综合素质维度的评价结果汇总起来,就得出了类似“总分”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本意是要扭转单纯以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发挥考试评价在学生评价中不具有的评价功能,但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所采取的却是考试分数评价的路径。机械地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视同知识一样,分解成一个个可观测的“知识点”,再拿这样一个框框去套用和评价每一个学生,以得分来评定学生个体的等级和差异。把学生综合素质简单等同于部分相加,其实是对综合素质及其评价的误解。
2.赋值综合的实践评价方式不科学
指标分解――赋值综合――等级评定,是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流程,无论从评价过程还是评价结果来看,这种方式既不科学也不真实。
(1)指标分解不科学
构建一套科学公认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可能性问题。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而言,首先遇到的是指标维度的全面性和指标之间的相异性问题。就以浙江省为例,省里出台的《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将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四大维度。具体到市级层面,有的是直接搬用省指导意见的四大维度,有的则不一样,如杭州采用“道德与素养、劳动与技能、实践与探究、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艺术”六大维度;宁波采用“审美与艺术、实践与服务、运动与健康、探索与研究”四大维度;温州则套用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基础性发展目标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大维度。如果放眼全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维度的版本更多,涵盖一个学生综合素质的指标维度,很难得到公认。
以创新素质为例,浙江省的指导意见中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维度,而在其他市的指标中没有明显体现。其次,各指标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别度,否则很难界定其内涵。“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就很难区分,更像是一种包含的关系;“实践与服务”和“探索与研究”也一样,存在交叉重叠的理解;“交流与合作”一定是具体体现在学生生活或学习活动中的,无法单纯来评价其素质的高低。这些问题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二级和三级指标中也同样存在。
(2)赋值综合难度大
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必须对每个维度指标赋值,再将不同指标维度的结果综合成上一级指标维度的评价结果,最后形成一个最终的评价等第或分数。分数和等第是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赋值的两种形式,但对某些指标而言,都存在赋值的困难。如常见的“品德”指标,往往分解为“品德认知”“品德情感”“品德行为”等二级指标,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些涉及道德和价值观方面的指标无法测量,即使用行为来衡量,也无法找出标准的答案。在学生没有重大品格缺陷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判定一个学生为A等而另一个学生为B等。
指标综合就更难,具体包括不同维度、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综合。等级赋值的办法虽然避免了分数赋值的刻板僵硬,但带来综合难的问题,以“创新实践”为例,如果一个学生“研究性学习”为A、“科学实验”为B、“信息技术”为C、“劳动技术”为A、“社会实践”为E(即需努力),那么合并成“创新实践”该是什么等级?不同主体和不同阶段评价的综合也是如此,如某市规定“学生自评占10%,教师评议占40%,学生互评占50%”,“七年级上下学期各15%,八年级上下学期各20%,九年级上下学期各15%”,假如学生自评为A、教师评议为B、学生互评为c;七年级为A、八年级为B、九年级为B,那学生最终的综合评价该是什么等级呢?因此,如何对等级赋值的比例进行综合,是一个实践性操作难题。
(3)等级评定不真实
综合素质评价相比分数评价,主观性更强,对操作人员的道德要求更高,这还是其次。笔者讲的等级评定不真实,是指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固有的诸多问题,无法评价出学生的真实素质。原因在于综合性评价结果会掩盖学生个体的真实性差异,特别是有些省市规定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等级的比例,甚至还明确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成中考分数,计人录取总分,这无疑加大了评价的道德风险,其做法本身也是非常荒谬的。该多少学生优秀就得多少学生优秀,综合素质评价是绝对性评价,采用相对性的等级比例规定是不合理的。综合素质评价的本意是要去考查出分数评价无法发现的、学生内在的某些素质,可是从评价思路、实施过程、结果评定都无不采用分数评价的套路,正应了那句“穿新鞋走老路”的流行语。正如有人批评的“变相应试教育观”,应引起我们的警惕。正所谓“缺什么补什么”,综合素质评价有了等级和分数,反而会加大学生的负担和相关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的可能,这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矫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引入综合素质评价是适应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改革要求,改变单纯用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达到发掘学生个体的个性特点和潜能优势的目的。正视实践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种种问题,并非否认推行综合素质评价,而是要为更好地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思考。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止于问题的批判,应站在实践的立场,去探索改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途径。
1.对综合素质及综合素质评价内涵的重新思考
说到改进,人们习惯性的思考是如何去提升综合素质测量的技术,然而,正如有人所说的:“如果从技术层面来分析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基本上是解决不了的。”我们要从重新理解综合素质的内涵开始。从广义上说,综合素质应指一个人各方面的所有素质,而现阶段,我们主要从考试和综合素质两方面来评价学生,考试侧重于知识技能(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和标准)的掌握情况,因此,实践中的综合素质,理解为除考试成绩所能反映的学科知识技能之外的所有素质。不同学生综合素质体现出来的差异,往往不是如考试评价那种“量”的差异,即知识技能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是一种“质”的差异,即反映学生个体的个性特征,是一种无所谓“高低”的差异。
假设一个学生综合素质总评是优秀水平,而另一个学生是正常水平(虽然不是每个方面都突出,但存在某个优势潜能),我们就不能用考试评价的思路断定“后者比前者综合素质差”,因为这仅仅是一种性质上的差异。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不是分出个三六九等,而是评价出学生的个性和优势潜能。那种等级或打分式评价,面面俱到地要求学生“优秀”,反而是一种趋同性的价值引导,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更会加重学生的负担。
2.重新设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思路
要实现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发现学生个性和潜能优势的真正目的,就有必要重新设计当前的评价操作思路。“要求学生在综合素质的每一个维度都是优秀,这是平均发展的教育价值观,要求学生在音乐、美术、体育都优秀是理论上的完人,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从社会对人的发展要求来说,既需要人们有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更呼唤有个性特长能创新的人才,综合素质评价应承担这样的重任。”因此,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中,没有必要纠缠于分解成什么样的指标,或者多少指标维度,更不需要综合计分,但可以把指标维度视为一个参照,先看看有无明显缺陷,再重点去发现学生某一方面的优势潜能。因为“面面俱到的指标评价不仅会冲淡评价的重点,而且还会加重评价者的工作负担,导致敷衍了事的评价行为”。从常识看,学生之间综合素质的差异往往是一两个方面,只要发掘出来,就说明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达到了,不需要花过多精力去评价差异不明显的素质。
3.正确记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证据
学生个性及优势潜能的发展水平依赖于相应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客观公正成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关键。学校或教师在记录时,应遵循“多写实、少评判”、“多记录优点和进步、少记录过失和不足”的原则。写实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客观记录,评判则是一种主观的论定。以“道德品质”为例,可以记录“某某同学从初一到初三献爱心捐款几次、帮助困难学生的某种行为”或者引用被帮助者的评语“在某某同学的帮助下,我得到很大的支持和进步”等等,而尽量少用“某某同学助人为乐、品德高尚”之类的主观评判。再比如“学习创新能力”,类似“某某同学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这种评判性记录,其实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而应记录“某某同学在什么时间运用什么样的知识或活动,从事什么样的学习研究,以及达到何种水平的结果”等事实性材料。此外,学生综合性评价更多是一种欣赏式评价,应重点记录学生的优点和进步的过程,对其缺点或过失(除非重大缺陷)等,不必记录,因为初中学生本身处在一个成长的过程,一两次过失不能说明其某方面素质的缺陷。
4.引入公示、问责和分权机制。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阳光下有效运行
生综合素质的纵向性和发展性的工具夹,改变传统的单元性、单维化、终结性评价,吸引学生参与形成
性评价,增加了评价体系的激励性、多元性和灵活性,这对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域和长期发展区域都有着
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综合素质评价主体激励工具夹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如
果我们全体教育工作者不能做到这一点,课程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素质教育就会流于形式。同
以往相比,这次课程改革在如何看待学生、学习、知识、发展、课程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转变。现代
教育要求我们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课程标准》要求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倡导多元主体共同
参与,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更关注个体的差异和各面的发展潜能,实现评价对学生的激励功能。这就
需要我们改变评价方式、内容和主体。因为传统的评价主体单一:只有教师进行评价,学生缺乏主动性
;评价的维度单一:只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学生的个体差异得不到重视,学生缺乏积极性;评
价方式单一:只进行终结性评价,忽略了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学生缺乏能动性。这样的评价体系不利
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不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因此,我
们改变传统的单维的、单元的、终结性评价,让学生参与到评价中,进行多维的、多元的、形成性评价
和终结性评价结合的评价,会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从而会使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异彩纷呈。
一、综合素质含义
"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
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
。"这是《辞海》关于素质的狭义解释。
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是广义的素质,"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
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过去对学生进行评价,只局限在成绩方面,现在的综合素质评价,不仅仅包括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更包括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过程与方法和学习策略方面评价,还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方面
的评价。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
过去对学生的评价主要目的是选拔和甄别,而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功能是如何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提
出改进建议,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
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主体从过去单一的教师评价改进为学生、同伴、教师、家长多元评价。这样学生的积
极性被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加强,评价的激励也发挥出来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形式
过去学生的评价以终结性单一评价为形式,只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现在则是在兼顾形成性评价和终结
性评价同时,更突出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即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成长过程的评价,这样通过对学
生评价方式的改变,来研究、反思其过程,引领其健康成长,这样评价就能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作用。
七、综合素质评价工具
过去以学生的终结性评价为主,所以评价工具局限在成绩单,后来发展到成绩单加上评语。所以设计一
种体现综合素质评价多元、多维、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工具夹就有了现实的意义。在评价
改革过程中,我们创建了如下的评价工具夹,旨在通过工具夹,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改革,充分
发挥评价的激励: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本评价工具夹旨在通过一周一次的多元、多维的以形成性评价为主的评价,引导学生全面正确认识自我
,完善自我,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发展。
如果我们教师把评价内容扩展到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仅仅是学习成绩,而且把评价的主题多元化, 引
导学生自评、互评,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就会被激活,评价的激励性作用就会充分发挥出来,学生个体差
异就会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健康发展,从而使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这对个人和社会都有极高的战略和现实
意义。
参考文献
[1]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2001年6月14日, 国务院
[2]《高中英语新课程标准》,恩施民族教育科研网 ,2007-5-11
[关键词]:深化教育;教育管理;改革
中国分类号:G4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的发展。现行的社会主义教育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日益突出。原因所在,以单一的一考定终身、一考论英雄的观念是不科学的,也无法适应现行的社会的发展。毕竟社会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人才。旧时读书人都自信老子总是金榜题名时一时高兴,一身的荣华富贵。但这些金榜题名的很多人,最后都成了社会的寄生虫、社会的吸血鬼。这是当今的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吗?
现在的教育制度就得改变这种一考定终身的现象,社会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素质评价多元化,我个人认为才是这次国家改革的重中之重。一个人是否对国家有用、是否能对国家作出贡献。不是看他某一方面的能力有多强,而是看他综合素质、综合判断能力有多强。那些死读书、读死书。一心只想“一朝金榜快提名,显祖荣宗立大功,衣食定然原欲足,田园财帛更丰盈”。将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也不会需要这样的人才。
随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一考定终身越来越影响中国的发展与进步。这样的弊病的实例也很多。如有多家新闻报道:“生活无法自理‘天才少年’魏永康肄业回家”。家住湖南华容县的魏永康,他4岁开始读小学,8岁读初中,13岁开始读大学,17岁就考上了中科院的硕、博连读。他的经历让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的就是天才、神童。然而一年半前,这名少年从中科院肄业回家,一帆风顺的成长之路遇到了挫折……。事情是怎样的呢?原因是他即因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融入社会而被劝退。在学校,他的导师和同学们发现,除了读书,这个天才少年竟然完全不能料理自己的生活:他从来不洗澡,也从不打扫房间;“非典”期间,大家都知道去医生那里领预防药,只有他不来……。那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原来是他母亲曾学梅,对自己的孩子从小什么事情都不让他做,她认为只有读书、学习才是最重要的。她从不让孩子出去玩,也从不让孩子自己动手洗头洗澡,更不让他洗衣服,她给儿子喂饭从小时一直持续到高三。甚至孩子大小便妈妈仍然形影不离他的左右。可想而之这样的孩子会做什么?这样的实例还很多,比如说现在中国还有很多孩子不知道鸡蛋是从哪儿来的,鸡蛋煮熟了,还要剥了蛋壳才能吃。甚至吃方便面,开水也不知道怎么烧。这样的孩子还能适应当今中国的发展吗?所以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日益显现。
要怎么改变这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呢?我个人认为首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制度。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判断能力。高校招生高考不能一把尺子、一张考卷衡量所有人才。应多考察学生技巧性训练。考试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素质教育实施,高考应该是:“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综合评价”的新高考模式,尝试由单一考试向多元评价转变,体现了人才培养和选拔的规律。
“独木桥”要变“立交桥”。戴家干说,高考改革必须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育形式以及选拔和录取方式,让考生面前不再是一座独木桥,而是能多渠道多层次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的立交桥。“成绩单”要变“评价单”。高考将增加对教育过程和教育对象的评价功能。不仅为学生提供分数,更要通过考试的各种数据,为考生提供知识、能力、特长和潜质的评价报告。“学为考”要变“考为选”。戴家干说,高考将对考试内容和方式进行改革。对命题内容的改革,会侧重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水平考试辅助高考选拔。戴家干说,除学业水平测试外,高考改革将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关键词]学生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06-0029-03
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实施时间不长,许多改革方案还尚在试行阶段,就此角度而言,现在讨论其制度化似乎为时尚早。但如果我们借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将制度的应用范围从单纯的约束人们社会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假设中解放出来,将其看作是镶嵌在既有意义系统中的一套相对稳定的规则系统和有组织的实践,它们在面对外界环境变化及个体的偏好与期望时能保持相对的韧性,哪么,“制度化”所关注的范围就发生了改变,即从关注正式形成的制度转向同时关注促进正式制度得以形成的那些非正式制度和过渡制度,从关注静态的制度转为关注制度形成的动态发展过程。本文便借用这种视角,探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意义与制约因素以及如何实现。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意义
当前,在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确在更新着研究者与实践者对学生评价问题的理解,改变着教育评价模式的样貌和形态;另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似乎并没有撼动教育评价模式的基本架构,考试成绩仍然是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如何理解这两种同时存在的现象?这引出了我们在探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时的第一个问题: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有什么意义?结合我国教育现实,我们认为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缩小理想评价制度与现实评价制度的差距
对学生而言,分数评价获得的只是一种相对公平的评价结果,而这种相对的公平不仅是造成“应试教育”的根本原因,更是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了种种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单一的分数评价造就了“单向度的人”。因此,采用单一的分数评价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教育选才和促进个体发展的需要,人们对于改革传统评价制度的愿望相当明确且急迫。这种情况正如利伯曼(R.C.Lieberman)所言,制度变革产生于互不匹配的制度现状与理想模式之间的“摩擦”。当理想评价制度与现实评价制度之间的“摩擦”产生时,变革就产生了。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就是缩小二者之间差距的必然选择。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体现着理想评价制度的综合素质评价总是有用的,尽管它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但它仍体现着我们向理想评价制度趋近的可能性和决心。
(二)加快“制度丛”体系的改革进程
一种制度总是与其他多种制度相互关联,从而以“制度丛”的形态存在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就与学校教育制度、课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诸多制度一起形成了“制度丛”。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我们将“制度丛”中某些一旦发生变革,变动速度就很快的制度称为“快动(fast-moving)制度”;而将变动速度缓慢的制度称为“慢动(slow-moving)制度”。那么,当两类制度发展不平衡时,它们就会角力,而二者角力的结果则是领先的制度在受到对方限制的同时也迫使对方作出与自己趋同的改变,进而保持两类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在课程改革过程中,课程制度的调整、课程管理体制的变革等要求教育评价制度必须作出改革,同时改革了的教育评价制度也要求将来的课程制度、课程管理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适应自身的变革。因此,实现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实质是将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作为“制度丛”中的“快动制度”,通过其与“慢动制度”之间的角力来达到带动“慢动制度”变革的作用,进而促进整个“制度丛”体系的变革,最终使教育制度更加符合教育改革的需要。
(三)减少公众对综合素质评价公正性的质疑
消除公众对综合素质评价公正性质疑的最好方法就是实现它的制度化。这是因为,首先,从制度理论中“制度决定”的角度来看,虽然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过程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但只要产生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就会使其逐渐接近公平。其次,制订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一种理想的公平、公正状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就是通过给可能发生冲突和矛盾的空间提供规则,来增强空间的秩序以及空间中人的相互信任。它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可靠的信息,减少公众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以遏制评价过程中不公正评价行为的发生。
(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育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但现实情况却是分数仍然是学生发展的决定性标准,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并未得到实现。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评价制度没有真正得到改革。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则是从根本上对教育评价制度进行改革,真正为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首先,综合素质评价是一种过程性评价,它消除了以往那种“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弊端。其次,综合素质评价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甄别和选拔,更重要的功能是通过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制约
既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是有意义的,那么针对上述第二种现象,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什么因素制约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从质疑产生的来源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评价制度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差别,
在制度学的分析中,政府是正式制度的供给者,学生、家长则是制度的消费者。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政府在提供评价制度时,一般会较大程度地考虑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以此为主再兼顾个人利益;而制度消费者对制度提供的获利机会的理解则难以从大局和长远考虑,往往表现得更加“功利化”和“局部化”。具体而言,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供给者关注的是如何通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来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促进个体与社会的共同发展等;制度的消费者则只关注如何才能使自己获得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一般而言,制度消费者在制度执行中受到的利益损害越大,他们的质疑就越多,而质疑越多,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就越难。
(二)评价制度内部的相互牵制
综合素质评价虽然在学校教育领域中开展,但其具体涉及的领域却远不止于此。因为“制度丛”
影响着行动者的观念与行为,也抵制着某一种制度作出激进的改变,它倾向于将局部的变革拉回原有的轨道,从而保障制度体系的稳定。因此,当综合素质评价作出的局部变革不能与周围的相关制度(如教师评价制度、学校评价制度、教师发展制度等)保持同步变化时,教师、学校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所付出的劳动和所取得的成绩就难以得到其他评价制度的认同。这样,评价体系内部就会引起质疑,评价体系内部存在着的“制度丛”就成为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障碍。
(三)缺乏对利益最少者的教育补偿
根据罗尔斯(J.Rawls)《正义论》中的补偿原则,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社会就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低社会地位的人们,因此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学校是一个严密、正规、封闭的筛选教育体系,其操作模式是挑选最大利益者进入下一阶段的教育体系。因此,在竞争中失利的人就会被逐步排斥到教育体系之外,在义务教育阶段结束以后就逐级退出教育体系,成为最少的受益者;或者退出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行列,成为较少受益者。又由于缺乏对于利益最少者的补偿教育,这部分受教育者的发展就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他们就容易因综合素质评价的某些评价指标难以量化而产生质疑。
(四)评价方案本身的缺陷
从我们搜集到的多个省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来看,其缺陷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很多具体评价指标都存在难以测量的问题。如“关心国家大事”“有建设家乡的愿望”“具有奉献精神”等都属于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范畴,对这些方面进行评价若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学生和家长的质疑。其次,评价指标过于笼统且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在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最后,几乎所有方案都要求学生能够出具较丰富的实证材料,这也很有难度。学生参加活动如果没有获奖就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明材料;而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观察记录及研究性学习情况等则很难在短时间内提供。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策略
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就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现代意义上,完善的制度体系一般应包括四个方面:理论基础、规则系统、组织系统与设备系统。因此,要促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就应该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的制约因素和制度体系所包含的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用法律化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规则系统
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的法律化和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基础都是实现制度化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只是在任务分工上有所不同。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基础关注的是理论阐释的重要性,它们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完成,而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的法律化则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完成。综合素质评价的规则系统包括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的各种法律、章程、条例、道德规范等具体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而我们所指的用法律化完善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就是要形成其中的成文规定部分。其目的是使综合素质评价能够成功地确立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削弱原有评价制度的合法性,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拥有更多变革的契机和能量。
(二)以制度配置保障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
由于法律只是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了最低限度的合法化规定,因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的法律化也只是其实现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所以,我们需要在实现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法律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供具体的制度配置来保障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律基础之上的制度配置实际上是一种体现教育改革者利益和理想的中性手段,它是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支持与保障。首先,它可以通过约束评价操作者的行为来保证评价过程中的程序公平,进而保障教育公平。其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配置可以有效削弱“制度丛”体系中的变革障碍,并以强制性变迁的方式促进这些“慢动制度”的转变。
(三)形成正规化的综合素质评价组织系统
在当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各地区范围内分别开展的情况下,正规化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系统应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基教、招生、教研、纪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各地方、学校成立的执行小组共同构成的立体交叉系统。其形成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保证组织内成员深入领会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准确把握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其次,可以准确掌握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并搜集相关信息,进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再者,正规化的评价组织系统还有利于评价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和问责,从而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
对高校学生素质的综合评价是促进高校学生全民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评价的过程中,要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着眼于学生的综合发展。文章在分析我国素质教育评价现状的基础上,旨在探寻一套有利于提高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即构建科学的评价结构,设定专业的评价机构,改变学生的发展理念,构建个性化的评价体系,发挥学生的评价功能,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及发展提供重要的建议。
[关键词]
高校;学生素质;素质教育;科学评价
在对大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培养和提升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探讨了多种培养方式,然而在创新培养方式的过程中,科学的评论体系尚待研究和建立,尤其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对当下大学生素质教育形成了很大的阻力。在当下高校发展与相关体制改革中,对于大学生素质教育评价系统多采用期中和期末考核等单一的评价体系,这样的体系显得过于原始和呆板,不仅在学生发展过程中有极大的制约性,同时也对高校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探究创新模式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
一、素质教育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对素质教育的科学评价直接影响我们在高校教育发展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对高校教育质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对学生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一定的评价标准,构建一种合理的素质教育体系,使学生的素质发展纳入科学的评价系统内,促使高校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培养。同时,在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过程中要对学生的现状进行评定,确认学生的现状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当下高校和社会对学生个体所提出的综合要求和素质要求。也可以研究学生个体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学生及时加以改正,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在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中,要时刻发挥鉴别作用。即对评价对象的效率、成果等做出一定的评判。能够运用标准,对教师、学生、学校管理部门等进行合理的评价,落实综合素质教育的概念和最终培养目标。可以说,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不仅有利于学生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开展,推动高校整体发展。
二、我国素质教育评价现状
(一)系统缺失
当下我国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还不是十分完善,可以说是一种缺失。在评价的过程中,不能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进行及时调整,目前对学生的素质评价仍然建立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难以推动高校整体发展,同时对学生个人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发展也形成了非常大的阻碍。
(二)评价方法单一
我国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依然处在单一的评价方法下,如以前是通过期中或者期末的试卷考核来评定学生,而目前这样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不少高校依然采用期中和期末考试的单一方法和形式来确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种方式方法不仅不能综合性地考核和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也十分不利。不少学生由于评价方式的单一,往往忽略了自己综合素质发展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成为只会考试的机器,更有甚者只会纸上谈兵而缺乏实践的经验。
(三)缺乏专门的科学评价机构
不少高校在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专业机构对学生素质进行评价,甚至只能采用单一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所谓的“考试”,而不是我们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与素质教育的评价与考核目标、宗旨等核心内涵相去甚远。缺乏专门的科学评价机构使得负责素质评价的教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对学生的素质评价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
三、实现素质教育科学评价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科学的评价结构
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结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大部分高校延续的是通过单一的期中或者期末考核来评价学生的素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得不到有效评定,极易造成学生在发展过程中“跑偏”的现象。一部分学生认为只要通过了期中和期末考试就可以完成本学年的最终考核,拿到高分的学生更是将这样的事情引以为傲,并在长期过于看中期中和期末考试的过程中成为纸上谈兵、空穴来风的理论派。针对这样的问题,在构建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对学生素质教育的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基本专业知识教育和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查。一部分高校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做到了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即传统意义上的纸质试卷考核与其他考核如考勤、综合能力测试、实践能力、实习经验等挂钩,但就整体来说,能够做到的学校十分有限。大部分高校只要学生没有缺勤就可以在实践考核的环节给予很高的分数,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表现。在建构和实现科学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过程中,结构上我们应在部分尊重与保留传统的试卷测试的基础上,同时加大对实践环节的考核力度。
(二)设定专业的评价机构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评价过程过于简略,没有健全专业的评定机构。在以往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评价方面,不少高校将评价的权利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处在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不仅不够专业,并且在最终评分上并不客观。对学生的评价往往夹杂着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对某位或者某个群体学生的主观感受甚至偏见。高校对实现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应该是更加科学的,也应当是更加公正的。应设立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职称、学历都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在评价机构人员的学历和教育背景方面,以学过教育学专业的人员为优,同时要注重对学过人力资源相关专业人员的聘用。以学过教育学专业的为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相对于其他的教师或普通行政人员更加了解高校学生的心理和教育特点,对高校学生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最终考核的评价标准等都有更为客观和科学的制定方法;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则可以对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面的结构构成和比例构成做出一定的分析和最优化的分配。在专业评价机构的辅助下,对高校学生实现素质教育的科学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改变学生的发展理念
当下为实现素质教育的科学评价,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学生在构建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起着基础的支撑作用。对素质教育的科学评价是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的。大学生在以往的生活和学习中,认为评价考核体系就是通过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或加上简单的考勤来进行最终的评定等,容易形成死读书就可以取得优秀的评分的想法。这样的评价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极大地阻碍了科学评价体系的构建。一部分高校在对学生民主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学生由于熟悉传统的评价方式而对学校新提出的评价和考核方法表现出抵触甚至排斥、厌恶的情绪。这样的情绪反过来影响高校对于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在推动科学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产生了更多的阻碍。学生思维和发展理念的构建对于建构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扮演推进者的角色。应当通过教育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注意到自身的发展应当是平衡的、综合的、全面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应当是具备综合素养和丰富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才。学生通过逐渐梳理发展理念,从科学、正面、客观的角度对自身的发展做出最终的方向性思考,不断使自己向综合人才的方向发展,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构建个性化的评价体系
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还应当注重评价体系的个性化和灵活性特点。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当广泛适用于所有专业的学生,在基础评价的基础上,应当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具有广泛的了解,尤其是不同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表现和实际能力的鉴定等应当采取更为个性化的方式。如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素质评价时,应当对学生实际的专业知识测评同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法院实习能力等结合起来,这更加符合法律专业的学科特点和走向。这样的个性化评价不仅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具有不同的针对性与倾向性,同时有利于促进素质教育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的科学性,使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在广泛适用于普通学生和大部分专业学生的同时,及时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评价方法和评定标准的调整。
(五)发挥学生的评价功能
在进行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中,校方不仅要采取实用、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方法,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学生。如对学生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价,该做法的优点是能够对个体学生在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考核通过后,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测定学生个体的实际人格、实际能力,以便根据有可能出现问题,对其进行及时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真正做到综合发展和优秀成长。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发展和高校的整体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于学生个人的长期发展具有塑造和引导的作用。应从多元化和可行方面对学生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进行构建和完善。
作者:田晓艳 单位: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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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素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培养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高尚情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身心素质是综合素质的基础,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个方面。身体素质是指人们在工作和生活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体质、体能、精力等方面的能力。心理素质是指一个人的意志力、适应环境的能力、承受挫折和失败的能力。要使大学生能客观地评价自我,保持平稳正常的心态、开朗的心境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科学文化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科学素质主要包括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等。人文素质就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使之内化为大学生良好的人格、气质、修养。
创新素质主要指人具有的创新意识、习惯和能力。要从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师素质等方面来加强医科生创新素质培养工作[5]。
信息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社会对人才的信息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并将其视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础素质之一[6]。要培养大学生对信息具有敏锐的感受力和长久的注意力,能够从大量纷繁复杂的、司空见惯的、甚至微不足道的信息资源中不断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并能迅速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从而能够在科研发明、技术创新、提高工效等方面勇于实践、多出成果,因此信息素质不仅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创新型人才的基本素质,而创新能力是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7]。
本科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分计算方法: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占15%)、身心素质分(占10%)、科学文化素质分(占65%)、创新素质和信息素质分(占10%)之和。
本科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以按照学年、学期分为不同的评价期间。分别将评价期间内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创新素质和信息素质的最高分折合为综合素质的15分、10分、65分、10分代入上式计算,其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创新素质和信息素质得分分别以此最高分作为基数进行折算。当学生综合素质的最高分明显低于100分,可以进一步将其调整为100分,其他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分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调整。
思想道德素质得分:
思想道德素质考核分,由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考核小组,任课教师代表由教学行政部门确定,学生代表由各班通过民主投票选举产生。考核小组成员根据考核内容及学生的平时表现,给每位学生评定分数。按满分为100分进行考核;
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加7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学生加10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学生加15分;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受到校级表彰的学生加5分,受市级表彰的学生加10分,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学生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