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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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汛办:
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县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镇旱汛指发电【2018】7号)文件精神,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抗旱防汛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2018年7月9日至16日我乡积极组织各村及相关单位对全乡防汛安全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对辖区范围内的沟渠河道、乡村主干道路、居民点、危房危窑等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隐患大检查,强化了隐患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落实整改防患措施,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受灾情况:
受连续降雨天气影响,2018年7月9日至10日,我乡出现持续强降雨天气,部分村组遭受洪涝灾害。截至目前,经初步统计,此次降水致使我乡11个村不同程度受灾。其中:因灾倒塌房屋5户10间,严重毁坏房屋10户10间,一般损坏房屋5户5间,围墙倒塌5户25米。造成我乡村组砂石路8处塌方,塌方面积120㎡,水毁道路2公里,其中砂石路1公里,土路1公里,此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计达80万元。
二、工作措施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7月9日接到通知后,政府乡长李宝龙第一时间作出重要安排,要求严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排查整改我乡防汛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点区域,做好我乡安全度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抢险队伍人员和相关单位责任再次明确,做好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强化防洪抢险队伍,提高防洪抢险能力。严格落实各村和全村工作人员的值班纪律,各村小范围安全隐患由各自村24小时巡查,并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点的监测力度,汛期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发现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序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重点区域监测员和淤地坝管护员电话通知关注雨情做好防范,进行了责任再明确,落实巡查值守,关注天气情况,做到通信畅通,做好信息报送。
三、对我乡的防汛物资进行排查。针对物资短缺情况,按照“抗大灾、防大患”的要求,不断充实防灾减灾物资储备,我乡和个体经营者签订协议,储备铲车、砂石、麻袋、铁锹、帐篷、雨具、简易食品等各类防洪抢险工具物资。
四、乡街道雨污排水沟运行正常,未出现堵塞情况。
五、对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学校、医院、新农村等进行重点排查,疏通排洪沟道,排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各村对我乡5个存在灾害安全隐患易发生山体滑坡的地段进行现场排查,落实责任强化预警措施。
七、对村级公路所造成的遗留问题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争取尽快将村级公路沿线的弃渣弃土清理,将毁坏的排洪沟道修复,保证出行村民的安全。对水毁道路设立警示标志,防治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对损毁的道路进行修复。
八、山区部分群众居住危窑危房,汛期内发生暴雨山洪存在安全隐患,已通知危窑危房户做好观察,注意防范,责令村委会在汛期内加强监管,发现雨情,做好信息传递和防范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思想发动和督查检查,统一思想认识。利用会议、培训、微信等方式,加强防汛宣传报道,统一防大汛的思想,在全乡范围内营造良好的防灾抗灾宣传氛围。各行政村、各乡直单位在前阶段检查的基础上,再组织全面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前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看还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
一、河湖概况。
X乡辖区内河流主要有X河。X河属于青衣江支流在我乡辖区内约长X千米,流域面积约X平方千米;李坝河属于X河主要支流,长约X千米,流域面积约X平方千米。石门子沟系李坝河较大支流,约X千米。大田、新民、八角、漆树、李坝村河沟河流都汇入李坝河,最终流入X河,进入青衣江。
二、工作开展情况。
X、水资源保护。我乡从节约用水入手,控制水资源总量消耗。强化污水处理站运行督查,实现污水达标处理排放,向区水务局申报入河排污口审批,加强我乡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巡查与保护,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实现了水资源保护。
X、水污染防治。今年以来取缔违法排污口X处,整治养殖场X家,督促散户粪污设施修建完善,加强农药残留物回收,宣传引导农户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保证农药使用零增长,进一步改善面源污染;配合区住建局强化污水处理站运行督查,每月对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第三方运行机构工作考核依据,以此督促各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认真开展“清四乱”行动,无死角排查X河沿岸“四乱”行为,进一步改善了辖区X河、李坝河水环境质量。
X、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划定,制定“清四乱”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对X河流域无死角进行“四乱”行为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组织人员开展非法采砂行为的巡查,我乡没有砂石厂,未发现采砂行为。
X、水生态修复。协助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等工作。严格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整改方案,乡村河长加强生态流量巡查,确保河坪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保持在X.XmX/s以上,建立专项巡查台账;通过努力,水生态修复得到进一步修复。
X、水环境治理。结合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加强了河道垃圾、河面漂浮物治理工作,对X河河楠水阁外大坝处集中进行整治,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各村组织力量不定时对河沟垃圾进行整治,改善河沟环境。
X、日常工作:制定完善了“四张清单”。严格按照巡河制度和要求,开展巡河问河,确保巡河次数达标,巡河记录规范。及时督办河湖重大问题,对村级河长制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认真落实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进一步改善我乡河湖环境。
X、执法监管。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上下游、左右岸问题协调处理机制,配合水务、农业等部门开展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电毒炸网鱼等工作联合执法,联合乡派出所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了河湖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道巡查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不足。建议区河长办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非专业人员管理,达不到区水务部门相关要求,建议区水务局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河长制工作佐证资料较少,尤其是村级河长制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文件要求,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微信、会议、横幅、广播等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对河长制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提高公众参与度。
(三)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
一、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回头看。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夏季消防检点内容,加快推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文物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对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完毕的单位,进行“回头查”,确保隐患整治无遗漏;对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单位,制定隐患整治计划,逐一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资金,加大督改力度,确保隐患按期消除,切实减少隐患存量。
二、开展物流仓储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物流仓储库房,逐个排查登记,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现状,重点针对消防手续办理、建筑违法使用、库存物资火灾危险性、物资的装卸和储存管理、消防设施配备及运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等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开展“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发动乡镇、街道和社区网格力量,对“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国家《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整治,对整治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九小场所”,重点检查人员违规留宿,消防器材配置,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依法督改火灾隐患,坚决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针对电气火灾多发的实际,重点围绕社会单位、居民社区电气防火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工程内容,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二是组织电力、住建、工商、质监、安监、人社等部门开展电气安全联合检查,重点排查社会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及时整改电气隐患,是否按规定聘请持证电工上岗等内容,广泛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和事故。
五、开展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攻坚整治。全面推进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遗留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既定方案措施和时限要求,督促加快整改进度,确保如期销案;对冬春火灾防控期间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县全部挂牌督办,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时限、资金和防范措施;对纳入2016年整治任务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年度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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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立即行动,全面部置
国家煤监局来达州检查通报会后,一是及时向上汇报。宣汉县煤安中心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制定下步整改措施;二是及时传达贯彻。11月26日上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许伟主持召开了“国家局来宣检查指出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全县煤矿业主、矿长和各级监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传达了国家煤监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李大生一行来宣检查指出我县监管层面和企业层面存在问题,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二、增添措施,整改到位
一是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整改。全县所有煤矿企业在会议当天将国家局检查指出问题,及时通报到矿级领导、科室和班组;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中规定的221项内容进行对标检查、自查自改,从12月1日起,由县煤安中心组织专班专人,逐矿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上峡煤矿、炉坪煤矿针对检查指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县煤安中心备案后,方可组织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县煤安中心组织验收。二是切实抓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县安委会牵头抽调专人、组建专班,重新修订完善《宣汉县煤矿安全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建立对煤矿安全整治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考核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检查、整改销号、信息上报等工作,完善和落实煤矿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机制,常抓不懈
一是建立驻矿安监员末位淘汰制。由县煤安中心再次组织学习《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并再次明确驻矿员职责,对应尽职责、事项逐条明确,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成绩处于末位的停薪待岗学习3个月,并由县煤安中心纪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二是建立执法文书审查机制。由县煤安中心参照国家煤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对我县监管执法文书修改完善,所有执法文书必须进行统一样式,所有执法文书必须上传法规股审查后方可下达。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安全有序”的原则,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我区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幼儿园(点)进行全面整治,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由各乡镇(街道)和教体局联合牵头,结合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摸底、审核、办理工作,重点对园舍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卫生保健、餐饮食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规范一批、整改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
(一)规范一批。对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学条件的,由教体局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对符合教育规划、暂不具备办学条件但差距不大、无严重安全隐患且举办者有整改意愿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教体局书面告知整改意见,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联合验收合格,符合办学条件的,可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过渡一批。对整治过程中,辖区内幼儿暂属无法安置的,根据实际对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实行限期过渡。过渡期间,举办者必须签订安全和限期停办承诺书,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
(四)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先属地整治、后集中整治的办法,坚决依法取缔。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5月15日前)。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不瞒报、漏报,并提出本辖区无证幼儿园整治初步方案。在汇总全区调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部署召开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任务。
(二)宣传告知,自行整改(5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牵头,通过发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幼儿家长及房东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在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取得各方对整治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借助乡镇(街道)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逐一约谈无证幼儿园举办者,进一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要配合做好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对差距不大并愿意整改的,会同教体局发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整改达不到要求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列入“过渡一批”的幼儿园,与举办者签订安全和限期停办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对不愿整改或安全隐患多、差距较大无法整改的,要书面告知停办。各乡镇(街道)须于5月底前向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分类整治的具体计划情况。
(三)属地整治,分类处置(6月底前)。根据前阶段自行整改情况,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对本辖区内需要停办的无证幼儿园进行集中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在整治过程中,要妥善做好就读无证幼儿园幼儿的分流工作。并定期向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属地整治有关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清理整顿(8月底前)。根据各乡镇(街道)属地整治情况,由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再予以督促落实,重点是:对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督查整改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前期明确予以停办的,督查停办是否到位、后续措施有无落实;对不符合办学条件且拒不停办的,由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直至追究举办者的相关责任。
(五)巩固完善,长效管理(9月1日后)。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同时,强化属地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办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整治后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联合抓,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全区统一部署,齐抓共管、主动作为、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行动、有声势、有成效。区府办将对整治工作实行专项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规划引导、堵疏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完善幼儿园网点配套,不断扩充本辖区内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并按教育规划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入园难”问题,努力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同时,在整治过程中,要精心做好幼儿分流入学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办学原则和属地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督促举办者对照规范要求加强自我整改,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办学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巡查机制,持续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不断巩固和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附件:1.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附件1
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方 静
副组长:章兆钧(教体局) 杜秀丽(区府办)
成 员:梅崇苗(法制办) 娄天荣(教体局)
严国芳(公安局) 姚国潮(民政局)
叶小群(建设局) 徐建敏(交通运输局)
傅安琪(广电总台) 陆云斌(卫生局)
徐绍吉 (安监局) 王德云(市场监管局)
蒋 铭(行政执法局) 张东鑫(建管局)
吕万玖(上虞日报社)金小军(交警大队)
余丹铭 (消防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娄天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分类整治和辖区内幼儿分流入园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各类无证幼儿园。
教体局:负责制定全区各类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核办理工作方案,负责各乡镇(街道)排查情况的汇总和审核办理情况的公布。牵头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工作人员资格、招生及编班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牵头负责幼儿园房屋安全排查,对幼儿园提出整改要求,制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履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协同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法制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办理因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集中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后续工作。
民政局: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名称核准和法人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年审年检工作。
卫生局: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检查,作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负责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幼儿的体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配合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
安监局:负责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配合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幼儿园的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为幼儿园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食品安全情况踏勘、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工作。
行政执法局:协同做好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
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托幼机构的建筑安全巡查,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为幼儿园推荐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介机构。
建管局:对限期整改的幼儿园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提供技术咨询。
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对各类幼儿接送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幼儿园违规接送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消防大队:负责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负责办理消防合格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通过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进一步规范已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管理;基本杜绝车辆超限超载分(合)现象。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212省道(陇凤公路)沿线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及存在超限、超载、分(合)载现象的车辆。
二、方法步骤
按照“省政府督办、市政府牵头、县政府负责、各级相关部门联动”和“重点突破、全面治理”的整治原则,实行有重点、分阶段的集中整治,做到责任落实、方法具体、措施得力、工作有效。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自查自纠。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发展计划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展计划局、工商局、公安局、公路段、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创卫办、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乡镇镇长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分(合)载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煤管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办事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积极参与专项活动。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由有关乡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已审批的要核实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治方案。
3、乡镇自查。有关乡镇要按照整改方案提出的目标抓好落实。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办证的尽快督促申报办证,该规范设施的督促尽快规范设施,特别要自查自纠用地方面存在问题。对未经土地部门审批,并未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租赁耕地经营煤炭行为,除依照《土地法》处罚外,要限期恢复耕地,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要督促尽快完善设施,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对合法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规范达标。
4、抓好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县广播电视台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工作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督查和集中整顿。
1、乡镇汇报自查整治情况,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按分工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和超限、超载、分(合)载车辆及运输单位发放整改通知单,继续督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县整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3、加强制度建设。各储煤场(点)要建立装卸货登记制度,完善装卸货的计量设施。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煤炭储煤场(点),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装卸货登记制度和登记资料不完备煤炭储煤场(点),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质监部门要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
4、对合法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由县煤管办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规范达标,否则不予年检。
5、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路查。加大路面巡查频率,对发现在超限检测站上下进行分(合)载的运煤车辆,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制止和处理。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运煤超限超载车辆,要就近将其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卸载等处理。对参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较多的运输单位,要对运输企业进行整顿。尤其要加强对由储煤场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并依据发货凭证追究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储煤场(点)的连带责任。对公路沿线存在分(合)载行为的无牌照车辆、无证驾驶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
1、各有关乡镇对照第一、二阶段清理整顿情况,查缺补漏,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2、县整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整治专项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治理效果差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3、对全县工作总结,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它提高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把此项工作和绿色建设、创建卫生县城、清理农村“三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2020年第二季度,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职工齐心合力,在做好禁烧工作的同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就第二季度工作完成情况作简要回顾:
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完成国管涵闸、水库的汛前擦洗养护工作
我们按照往年的惯例对我区所有国管的涵闸、水库逐一进行汛前检查,并完成汛前检查责任卡。对存在问题的涵闸、水库,因地制宜地制定维修措施,并及时维修整改,确保安全度汛。做好国管涵闸、水库的汛前擦洗养护工作。
2、做好运粮河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根据省水利厅《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安排表》和《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项目安排表》的通知及《关于下达中小河流治理、小水库加固等项目201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市区运粮河治理二期工程,并于9月中旬完成招投标工作,9月底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3、做好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通过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规范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抓好许可后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水保意识等一系列方法。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立了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所增强,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
4、做好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积极开展市区2020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3月份制定实施方案,4月份完成招投标工作,5月份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5、开展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再排查和动态清零工作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再排查和动态清零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再排查和动态清零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有关街道、东部新城、汴北新区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对所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饮水安全情况逐户排查,一户不落。
开展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问题和区脱贫攻坚排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并每个月对水质检测进行公开。
6、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工作
区水利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我区范围内河湖加大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定期对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范围内可能存在影响河湖安全的“乱堆、乱建、乱采、乱占”等四乱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我区河湖安全。
7、河湖岸线空间规划持续推进
目前划界成果已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划定成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并进行界桩埋设。目前河湖空间规划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
8、入浍河支流整治及检测
为全面落实6月18日浍河河长制工作推进专题会议精神,区水利局立即督促相关乡镇对所有入浍河支流沟河水环境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需治理的支流支沟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淤疏浚,目前工程正在持续推进。并对入浍河支流每月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区委区政府。
9、开展清河行动冬春攻势行动
根据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一次调度会精神,按照《市河长办、市水领办关于开展清河行动2020年冬春攻势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区河长办联合区水领办印发《区河长办区水领办关于开展清河行动2020年冬春攻势行动方案》,组织清理整治辖区内重点河段的污染底泥、农作物秸秆、枯草落叶、水中老死植物及垃圾、河坡堤坡种植的农作物、“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明确责任时限及任务,要求各乡镇(街道)实行半月报制度,确保我区完成清河行动2020年冬春攻势行动。
10、开展河湖水域衰死水草清理行动
为贯彻落实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次调度会议精神,根据市河长办《关于集中清理河湖水域衰死水草的通知》要求,我区印发《关于集中清理河湖水域衰死水草的通知》,督促相关街道(乡镇)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保洁相结合的方式,清理打捞河湖水域衰死水草,切实保护我区水生态环境。区河长办联合区水领办对我区河湖水域衰死水草清理情况进行排查暗访,发现问题已形成问题交办单交办各乡镇及时处理,并报相关区级河长。
(二)日常工作
自本季度以来积极做禁烧工作,做好12345回复及每月的行风热线回复工作,做好政务公开的更新。
二、第三季度工作计划
1、竭力继续做好国管涵闸、水库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汛期各闸坚持24小时昼夜轮流值班制度,密切注意天气及水位情况,同时做好上传下达工情、水情、灾情、水位及电话记录工作。
2、做好运粮河二期工程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3、继续做好水土保持核查工作。
4、配合市局做好张树闸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继续加大力度对我区河湖进行排查,确保我区河湖四乱问题彻底得到整治,确保安全度汛。
6、继续推进河湖岸线空间规划工作
7、加大督促力度,确保2020年完成我区河湖划界工作。
8、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工作。
9、加快搭建河长制管理信息化共享平台,完善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确保2020年完成我区河长制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工作。
为认真汲取近期外地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文件精神,始终保持安全生产严管严控态势,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省、市、县“两会”期间安全稳定,确保*年我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
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两节”、“两会”期间和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繁忙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严防死守、严管严控的措施,有效防范因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遢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攻坚对象及内容
对本单位及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楼、救助管理站、康复医院、婚姻登记处、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烈士陵园、殡仪馆、救灾仓库、慈善仓库、福利彩票销售站等深入开展专项安全整治活动。
主要内容如下:
*、检查各单位安全基础工作:
①检查各单位内部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是否明确并得到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书是否层层签订;
②是否建立健全单位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检查安全常规管理情况:
①单位公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管理为重点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②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私拉乱接现象;
③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①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②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③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改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广泛宣传发动,并根据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各单位自行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类列出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备查。
(二)集中检查、挂牌督办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对自查自改阶段发现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隐患和对集中检查阶段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上报县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所有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将由我局会同县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三)督查督办、问责问效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前段开展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领导不重视、行动开展不力、仍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上报县安委会启动问责程序,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
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宣传“百日攻坚行动”活动成果、典型经验、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热情,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全民动员、全面会战”的浓厚氛围,把“百日攻坚行动”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