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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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竞争情报的基本过程、竞争情报的功能、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支持三个视角以及竞争情报需求、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早期预警功能、环境监视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决策支持功能、建立应对反倾销指控组织机构需要的支持、将决策转化为行动并实现预期目标需要的支持等多个方面,对中国苹果汁企业成功应对美国反倾销诉讼案件进行解析,得出结论和启示。
1 引言
竞争情报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时,如果仅仅关注那些打着竞争情报旗号的领域和文献,其研究必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反之,将研究视野扩展至那些没有竞争情报之名,却有竞争情报之实的领域,则往往别有洞天,顿有天开地阔、跃升到新一重境界之感。国际贸易战中的很多事例就属这种情形,其中,2003年3月结案的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诉讼案件(本文简称“苹果汁案例”)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这是一个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争端的经典案例,从竞争情报理论角度看,也是一个竞争情报发挥作用的绝佳案例。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诉讼案件前后持续了5年时间,由于此案以中方彻底胜利而告终,更由于中国苹果汁企业状告美国商务部并胜诉等让国人倍感扬眉吐气的情节,国内众多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内容较为详尽的代表性文献有“我国浓缩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案启示录(上)、(下)”以及“苹果汁反倾销案”等。本文仅从竞争情报视角对此案例进行解析。主要从竞争情报的基本过程、竞争情报发挥的功能、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竞争情报支持三个视角进行考察。
2 从竞争情报基本过程的角度考察
2.1 涉案企业对竞争情报的需求
本案中,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能够获得彻底胜诉的首要原因是坚决应诉,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打这场国际官司,而且,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从竞争情报需求角度看,中国苹果汁企业决定应诉意味着已经将应对反倾销指控作为企业最紧迫的、最优先的、最重大的关键竞争情报课题(Key Intelli—gence Topics,KITs),企业的竞争情报功能得以迅速激活,竞争情报资源得以迅速动员,竞争情报工作目标、范围和任务得以迅速锁定,参加应诉的多家企业在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下迅速形成了一致对外的竞争情报协作联合体。另一方面,中国苹果汁企业决定应诉,将应对反倾销指控作为关键竞争情报课题,这些企业的老总们自然成为大力支持开展竞争情报工作的“保护神”(Champions)。从竞争情报理论角度看,形成了任务明确、有组织机制与人员经费保障的竞争情报团队(CI Team)。这些为后续的竞争情报收集分析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2 信息收集
本案中,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能够彻底获胜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方面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这些信息收集工作既包括关于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政策、法规、程序、相关案例之类的资料,也包括应对美方调查的应诉企业之生产成本、生产经营数据,还包括针对美国指控方辩点的相关数据,如相关年份美国苹果汁市场数据,中国、阿根廷、智利、德国、匈牙利五大主要进口国产量、价格、进口数据及其真实构成等。
在双方关于替代国选取、替代国价格成本测算之争中,由于中方及中方律师通过实地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迫使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我方的建议。
由于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我方数据翔实、说服有力,而美国指控方则相形见绌。信息收集工作成为中国应诉企业获胜的重要保障。
2.3 信息分析
反倾销诉讼是一个控辩双方高度对抗的智谋比拼过程,控辩双方要连续多轮“对簿公堂”。
控辩双方在“对簿公堂”——法庭控辩过程中的表现是影响裁决结果的关键。而出庭之前的信息分析质量决定了法庭上的表现。高质量的信息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形成合适的应诉策略、帮助企业找出控方的错误和漏洞,利用规则据理力争,在抗辩中击败对手。
在苹果汁案例中,正是由于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苹果汁涉案企业才敢于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奋起应诉。也正是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应诉企业才能在法庭上提出真实、详实的数据,据理力争,使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明显低于起诉方的要求。也正是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应诉企业没有中途放弃,而是坚持抗辩。面对美国商务部的仲裁结果,国内很多参加应诉的人认为已经取得了胜利,可以开香槟庆祝了。李中柯、张志彪能力排众议,决不接受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并在起诉美国商务部的申诉书中确定了替代国的选取、替代价格的选取、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煤价格以及运输成本等5个关键辨点,使中国应诉企业告倒了美国商务部、取得彻底的胜利,也是精心进行信息分析的结果。
3 从竞争情报发挥的功能角度考察
3.1 早期预警功能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能够获得彻底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及早获悉了美国苹果汁行业将要提起反倾销动议的信息,使中国抢在美国商务部立案之前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低于成本倾销,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行动。中国企业在第一时间获知这一信息的过程颇有戏剧性:
1998年8月,美国苹果汁协会举行了一次普通会议,当时唯一的中国会员单位——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亮代表参会。会议途中,高亮被“请”了出去,剩下的人关门继续开会。高亮感觉不妙,四处打探消息后终于得知,他们要酝酿对中国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高亮深感问题严重,马上通过越洋电话向陕西省政府作了汇报。接到海升公司的信息后,陕西省政府立即开始行动,并迅速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汇报了情况。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通过相关渠道很快核实了信息的准确性,遂迅速开始了应诉企业动员及相关准备工作。
竞争情报理论研究表明,能够获取处于萌芽状态的、先兆性的“虚软信息”,是竞争情报能够预警的本质。中国苹果汁行业恰巧在美国苹果汁行业酝酿对我发起反倾销诉讼时就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这从苹果汁案例看成功应对反倾销指控的竞争情报因素
一信息。为迅速开展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对策研究、应诉企业动员与协调、寻找合适的律师等工作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从而为我方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3.2 环境监视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
中国苹果汁行业获知美国苹果汁行业将要提起反倾销诉讼信息后,特别是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动员协调下决定应诉之后,迅速部署了对起诉方美国苹果汁协会及其代表的8家企业、此案的仲裁方美国商务部的监测跟踪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美国苹果汁行业近期的重要变化,启动国内国外两支队伍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随时汇报。 从竞争情报角度看,这是启动了环境监测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此举可使我方随时了解美方的动向,正确应对,获得主动,为最后胜诉提供保障。
3.3 决策支持功能
我方从第一时间获知美国苹果汁企业将要提起反倾销诉讼,到此案尘埃落定,前后持续近5年时间,先后遇到多次重大战略决策问题,例如:面对美方的指控,我们是否应诉?面对美国商务部明显低于起诉方税率要求的初裁结果,是继续抗争,还是妥协与诉方谈判中止协议?当面对美国商务部明显对我不公平的终裁结果,如不接受,是否敢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状告美国商务部?对于美国商务部仍有明显不公的修改终裁结果,是否抗辩到底?……
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的正确决策是我国苹果汁应诉企业最终能够获得彻底胜利的根本保障,对案例过程的深入分析表明,高水平的竞争情报工作毫无例外地为每一项重大战略提供了决策支持。如,在对待是否应诉的问题上,国内苹果汁企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放弃应诉;另一种是坚决应诉。即使是放弃应诉的意见,也是能列举出许多“颇有道理”的理由呢!例如,国内官司都打不赢,打国际官司能打赢?聘请的美国律师开价3 000万人民币,除了支付律师费还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值得吗?……
应诉带头人李中柯、张志彪、高亮等之所以能够驳倒这些貌似合理的意见,使国内苹果汁企业下决心应诉,在于他们掌握大量信息,通过深入分析信息,对是否应诉的利弊、风险、机会、投入产出、国家大账与企业小账等关系有着独到的、深刻的理解。从竞争情报角度看,正是远超常人的竞争情报能力帮助李中柯、张志彪、高亮们义无反顾、智勇兼备,带领国内企业决心应诉到底,并取得最后的彻底胜利。
4 从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竞争情报支持角度考察
4.1 建立应对反倾销指控组织机构需要的支持
竞争情报理论研究表明,实现特定的竞争情报功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基本保障。对中国苹果汁企业来说,应对美方的反倾销指控是应对一场有别于国内市场企业间诉讼纠纷的特殊危机。这场危机的特殊之处在于,美方针对的不是某个企业,而是中国苹果汁产业全体,影响巨大;涉案企业一旦败诉,将面临灾难性后果,中国所有苹果汁企业都将彻底失去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苹果汁市场,多年的努力化为乌有;此类指控为涉外诉讼,交涉应诉过程的工作语言为英语,要求提供的数据资料文件等也全是英文,我国应诉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任务十分紧迫。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体企业孤军奋战应对美方指控,不但过程会异常艰难,而且胜算也大为降低。
国际贸易专科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影响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逐渐获得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广泛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也顺势建立了特殊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政策措施的电子商务工作组。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电子商务的兴起把各种各样的企业都置于共同的平等竞争的环境下,这不仅有利于各类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并增加更多的贸易机会,并且在很多层面上都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的费用。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相比以往的国际贸易过程,当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程序得到了很大简化,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很轻松地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大军中。
一、促使贸易的主体和贸易的方式产生创新
利用电子商务来完成国际贸易离不开基础网络的有效参与,网络平台的运用使资源在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下达到了更为合理的分配。在整个经济领域实现了商品流、信息流、物质流及资金流的四合一统一流程。这时最大的经纪人就成了信息网络,信息不完全的扮演进出口中介的企业也逐步显得落后而不能满足贸易的需求而被淘汰。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着信息的实时沟通交流,使货物与服务没有阻碍的自由流动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零库存变为可能。
二、国际化大市场逐步形成,加快了经济贸易一体化
这个虚拟的贸易大市场是通过电子商务建立起来的,无形的网络信息的传递打破了过去以地域存在为依托的市场观念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开放的立体大市场。市场信息得以传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网络环境的创制,世界市场逐渐被连接到一个个单一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扩大化运用改变了全世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在更高的层次上超越了地理界限的制约缘于虚拟市场的形成及进一步扩大。信息虚拟市场的形成使商品和服务也可以完全自由的流动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并显示出贸易的公开完整性和直接流动性特点,这就避免或者减少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而引起的市场扭曲现象的频繁出现。相同或相似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在整个市场上面临着更加公平而口益激烈的竞争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价值规律作用的完全发挥。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由于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出于交易者本身的直觉很大部分或者一部分被虚拟的网络所埋没,这就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网络黑客以及病毒等的入侵,所增加的网上交易风险也是不可忽略的。
三、国际贸易中的市场营销模式发生变化
任何有组织有规模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的营销策略。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诸多竞争对手中独树一帜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去使用各种招数来赢得客户的青睐。互联网中的网络营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出现了企业销售活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的使用,该模型可以提高个人和组织成功实现快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企业的这种营销方式的产生给企业的经营者带来了很多未曾预料到的好处,真可谓是一举多得。网络营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显示出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做产品宣传可以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这就造就了网络营销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特点即低成本。第二是,在网络营销模式下,顾客可以主动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样可以缓解甚至消灭传统模式下顾客对推销人员和传统广告的抵制情绪。第三是,通过网络模式的建立,顾客可以直接登录企业的网页与企业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例如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购买货物后对商品服务的评价及建议等,客户和企业之间是很容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的。
四、给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新命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逐渐获得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广泛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也顺势建立了特殊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政策措施的电子商务工作组。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其理论的发展及现实的实践操作中都给现行的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命题。这些命题包括了电子商务根本性质的界定问题、国际贸易的安全性问题、关税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问题等等。这些现实性的问题对国际贸易的良好有序发展产生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当前,国际贸易体系己经就货物和服务贸易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即关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而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的多种特征和一些空前出现的新特性对人们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要求人们在以后的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对其规则约束的核心点和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处理程序的研究。将电子商务运用到国际贸易中面临非常重大的安全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来看,世界上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统一的国际法来对网上犯罪进行打击,各国的立法也没能够及时的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有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如同地下经济样,网上犯罪无孔不入,如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窃取、利用非法手段对竞争者的打击,恶意冒充竞争者进行不发贸易活动等。许多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就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不明理由的起诉、消费者信息的泄露等。电子商务进行过程中会要求购货方公开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如姓名及银行卡卡号和详细住址等等,这样一来就增大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可能性,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就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一些商业公司也在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搜寻客户的数据资料来建立信息数据库。而这些数据库显然没有足够的安全机制做后盾。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增加了全世界整体的经济福利,整体经济福利的提高给各类生产商和贸易商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国际分工进一步扩大化,这样就提高了全世界的经济福利效益。但是它也带来的严重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对经济全球化过程参与全球利润的分配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差距定会越来越大,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够跟上经济全球迅速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的步伐,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带来的任何优势和福利在发展中国家将分配的相对较少。对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参考文献
1、试论构建现代的国民经济学李欣广;当代经济研究2007-05-15
2、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周林彬;法学评论2007-01-13
国际贸易专科论文范文二:环境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环境贸易壁垒,还有一种说法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指一些国家借着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一些外国产品提出不合理的标准与要求,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将着重针对环境贸易壁垒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它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环境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影响;环保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一大问题。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同时也将面临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制约与限制,在这种严峻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必须对自己当前的发展局势进行科学的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来削弱国际环保法规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一、环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系
人们的生产活动都不开对环境的依托,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目前各国纷纷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来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平衡。自从绿色浪潮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绿色变成了所有健康、环保的代名词,这不仅使人们的生活观念有了一定的转变,而且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环境问题频发,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这引起了世界各地人民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进行,人类发展并不能摆脱对环境的依托与利用。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环境与国际贸易并未达到一个平衡点,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另外,一些国家往往会在贸易过程中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进行干预,这实际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了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以及生产经验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方面达不到环境的标准,再加上一些国家制定了双重标准,这就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形成了一定的环境贸易壁垒。
二、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产生了影响。
近年来,环境贸易壁垒的蔓延日益加快,这与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当前的情况看,国际贸易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这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口贸易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也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拿我国的发展实际来说,2003年我国的高档消费品出口总额达到了684亿美元,与5年前相比,足足增长了20多倍,并且所占比重达到了31.2%。然而,我国的出口贸易之所以陷入了困境,是因为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了环境贸易壁垒,他们所制定的一些相关环保的标准,超出了我国目前的生产能力范围,因而,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速度呈现了缓慢的趋势。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
一直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性比较强,这些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有限,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一些产品的输出主要是靠直接从大自然进行掠夺,而发达国家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对这些资源实施购买,然后再利用自身现有的技术水平与先进生产技术,对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将能源产品转换为具有较高技术价值的新产品,并将这些产品重新定价,以超高的价格销往各大发展中国家,获取高额利润,这之间的价格差是难以想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生产所必须的能量与资源,又不能在这期间获取相应的补偿与回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外,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较为宽松,因此,一些发到国家更愿意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逃避本国的环保法律的限制,这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更加严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霸主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尽管近年来已经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仍然处于弱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环保产业得到了有效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保护环境,并对一些高污染企业进行了限制,倡导绿色企业、环保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许多新兴的环保企业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发展体系,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使环保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目前环保意识已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消费心理都有了一定的转变,为绿色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环保产业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认清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我国能够打破环境贸易壁垒,使我国的国际贸易走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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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中国对外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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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钧培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其二为洪钧培所倡导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是用西方法律文化为主导的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讨论春秋时代的“国际法”。这在洪氏所作《春秋国际公法》一书中体现尤为明显。陈顾远在为该著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洪君此著,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将其各种规律进而与春秋国际规律为比较的研究,亦系治史之一种应有方法。且可赖此一一指出我先例之和於现代国际法者何在,持今证古,颇易领会,与愚作既免重复,并相成焉”,可见当时陈顾远已经认识到洪著在研究思路上与自己的区别。其所称之“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而“为比较的研究”,显然是在现代国际法学的框架下对古今法制进行规范比较的思路,因此陈顾远将其概括为“持今证古”,是颇为准确的。该著共分三编:第一编“概论”、第二编“平时法规”和第三编“战时法规”。在各编之下章节环节的讨论中,基本上遵循了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如其第二编“平时法规”下分七章,分别为“国家”、“盟会”、“国际交涉人员”、“盟”、“关税”、“节———护照”、“国际纷争之解决”,是已然纯用现代化的国际法体系展开讨论了。尤其是在具体讨论的节层次中,仍然大体保持了近现代国际法的讨论范式,如第二编第一章“国家”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之要素”、“国家之种类”、“政府之承认”、“领土之取得、国家之消灭与变更及土地并有之权利义务”、“国家之权利义务”等体例,皆一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而展开讨论,其余章节安排,大体若此。从积极的角度看,这种体例为深受近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影响的现代学者提供了较为熟悉的认知途径去比附理解中国古代的相关制度,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在这种体例下的论证过程中,总不免有先定观点,再寻证据的嫌疑。若深究支撑其各论点的论据以及论证过程,则多会发现其中存在的种种瑕疵与牵强之处。无论是在春秋时代“国际公法”的体系分析上,还是在讨论这种“国际公法”的具体规范时,洪氏都多少采用了近现代国际法的标准。这种方法一方面当然反映了某种程度上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式、现代式思维的局限性,在分析中国法律传统时,往往导致片面乃至错误的结论。令人遗憾的是,洪著的这些缺点,在西学把握学术霸权的当代,仍然不可避免地为现代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继承。
二、近年“春秋国际法”研究中的思路
近二十年来国内法律史学者对“春秋国际法”的讨论,大多继承洪钧培在《春秋国际公法》中采用的思路而展开。其中篇幅和影响较大,且较具代表意义的著作,为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除该著外,围绕该主题发表的论文亦有不少,其中内容较全面的,为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概述这些论著的具体观点和论述过程。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些论著的研究中,仍然贯彻了洪钧培式的研究思路,即通过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对古代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研讨,然后以相关史料填充进去。这导致洪钧培式思路中的固有瑕疵,不仅没有消弭,反有日益扩大之虞。以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为例,不含附录和后记,该著共分十一章。从其篇章节目安排上看,如果不是其中有若干“中国”的概念和几处诸如“丧乱不伐”之类的内容,几乎很难确信这是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反倒令人容易联想起现代西方国际法学的经典教材《奥本海国际法》的篇章结构。
如该著第三章“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几乎一准现代国际法理论体系进行讨论了。如果说这些概念有些尚可反映人类法律文明共性的话,那么该章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下,又根据“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这些完全现代化的概念对古代中国国家的“国家权利”进行讨论。在第四章第一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之中,更是令人瞠目地将中国古代国家领土的变动情况总结为与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完全一致的“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归还”等等。这样的讨论,可谓完全继承了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且在该思路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地将现代法制体系完全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之中。这几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误解,正因如此,该著的一些观点不免招致学界的批评。吉林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毕业生赵彦昌先生在其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中批评孙著称:“作者为法学出身,对历史知之甚少,所以在其专著出现不少常识性错误”、“只知前面近现代国际法的体系,然后在古籍中找到与之类似之内容,便生搬硬套,不懂其语句之真实含义”,这样的意见虽然严厉了些,但批评却并非全无依据。从孙著中相关论点的论证过程看,许多结论只依靠其所举的单个事例予以证实,有的证据是基于对史实的误解而使用的,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论述。如在“国家的分类”一节中,孙先生以的有无将古代的国家分为完全国与附属国,先不说这个概念能否用于当时,仅以其论据看,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令人尴尬,因为该著所引的《左传•襄公二年》戚之会传文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错讹,如“滕”误作“腾”,“薛”误作“薜”。除此以外,孙先生在此的立论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她认为在襄公二年的戚之会上滕、薛、小邾作为齐国的附属国而“失去了出席国际会议的外交权”,又认为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上鲁国使者叔孙豹所称的“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说明了“邾、滕作为附属国,虽被邀请参加会议,但没有签订条约的权利。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就不免因望文而生硬套用现代国际法理论之弊。如果对照一下春秋经传的详细记载,是断不能得出如此结论的。关于襄公二年的戚之会,《春秋经》明言:“冬,仲孙蔑会晋荀罃、齐崔杼、宋华元、卫孙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又根据《左传》上的记载,“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显然可知这三个国家因当时皆为齐国的属国,齐国不来会,这三个属国自然不敢违逆齐国来与晋、鲁相会。这与其有没有出席国际会议的资格没有关系。《左传》的下文中又提到:“冬,复会于戚。齐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皆会,知武子之言故也”,可见在晋国向齐国发出带有战争威胁意味的邀请后,齐国惧于晋国作为伯主的权威,便在冬天帅其属国滕、薛、小邾与晋、鲁两国相会,并参与伯主率领的在虎牢修筑要塞的军事行动,协助晋国压服了郑国。如果按照孙先生前面的结论,滕、薛、小邾这三个国家的状态就处于一种时有时无、飘忽不定的状态,这显然是不合常识的。事实上,春秋时期的属国与附庸并非一个概念,其在当时各国交往法制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在此基础上,春秋诸国的法律地位,显然不是像孙著所言“春秋时期,诸侯之邦与盟主之邦以及诸侯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孙著在此混淆了春秋国际法中属国和附庸的概念,是由于其机械套用近现代国际法上的“”概念而导致的。而其对“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的理解,也显然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从杜预所注的“三国,齐之属”中错误地推导出“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样的结论。如果孙先生注意一下经传原文的前后文照应,在使用传文前审读一下对应的经文,那么此类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总的来说,在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下,论者为了将近现代国际法概念与体系能与古代文献兼容,而不得不削足适履地使用文献资料,因而导致论述过程中的论点与论据往往难以自洽。孙著中存在的一些其他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其继承洪钧培生造的“北盟会”、“南盟会”、“总盟会”概念,以及认为春秋时代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历史中存在“国家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近现代国际法原则等等,其根本原因,仍可归结到研究者使用的研究思路上。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孙著中所体现的洪钧培式研究思路中的一些固有瑕疵,在当代的一些相关研究中,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有加重的趋势。这是在中国古代国际法律史研究中机械套用西方国际法理论而导致的结果。相对于孙著中出现的问题,吉林大学历史学院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则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首先,在文献材料的使用上,没有出现严重错误。其次,对孙著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当的纠正。但总的来说,在研究思路上,却并没有根本的更革,仍然是模仿洪钧培式的研究模式,以近现代国际法学的方法将春秋时期的相关文献进行剪裁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看上去十分“现代化”的结论:春秋国际法中有很多原则、规则已经或者正在纳入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当中,春秋国际法中有五项基本原则,即:国家相对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虽然和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可见,在赵文之中,对春秋时代的国际法原则,已经使用了较为审慎的表述方式,即“相对平等”这样的表述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进步。但其后所使用的“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仍然是用现代法学的概念在描述古代制度。尤其是“互不干涉内政”之说,在春秋诸国间根据当时公认的交往法则而频繁互相干涉的史实前,是很难立足的。在相关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到多如牛毛的干涉行为:无论是诸侯“安定周室”还是诸侯间“安定与国”的行动,乃至收纳出奔贵族,挟出奔者干涉他国的纳入行动,以现代法学的眼光评判,这都是典型的“干涉他国内政”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当时各国的交往法则中,却颇多具有合法属性。所谓“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乃是伯主的国际法义务,而“安定与国”和“纳入”都是足以出兵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理由。由此,我们似乎应该反思,对春秋时代的各国交往法制,究竟应该以何种思路开展研究,方能最大程度还原此法制的原貌,而避免其被西方法律文明主导的现代法律思维与表述方式肢解得面目全非,以至于产生种种不甚妥当的结论?
三、“春秋国际法”研究思路反思与探讨
(一)对“持今证古”研究思路的反思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研究思路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想当然地认为近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体系、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古代法研究上。这种方法论上的问题可以引起一系列次级问题。如究竟应该如何研究古代国际法,乃至以何种态度对待古代的法律文明成果;当认识古代法时,如何避免以一种过于自大的态度批评古代法律文明的得失;当分析古代法时,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现代法律文明的进步成果对其进行剖析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应当以何种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评判古代法律文明。我们可以使用现代法学的原则、概念、体系、语境讨论古代法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现代法学的成果审视古代法的发展,在逻辑上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古代法而言,现代法是它们的继承者、发扬者,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文明基础上继往开来的高度成熟、高度精密化的文化系统,她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骄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现代法都远比古代法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合理使用现代法学的一些成果分析和评判古代法,是确有其合理性的。但需审慎的,当问题进入到认识和还原古代法律文明原貌的工作时,就不宜随意地使用现代法律标准描述和评判古代法律制度。法律史的史学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在时间维度上展开的学科,这导致法律史在研究思路上与部门法研究存在重要区别。在时间维度上,人类文明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学科、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在演化的终端,形成了目前所达到的人类法律文明成就。因此,当沿用现代人所熟识的现代法律知识回溯法的发展历史时,就必须以时间维度上的全局观念,萃取可以通用于法律史全局的法律知识,以此开展对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演化史的考察。当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期、特定区域的法律演进过程时,必须注意构成该时期、该区域的法的各个构件,这些构件可能已经被吸纳入现代法中某个特定部分,也有可能已经完全消逝在奔涌流淌的历史长河中。对于前者,自然可以援引现代法中与之存在渊源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而对于后者,就必须审慎对待,避免粗暴地使用现代法的知识去解释古代法———这种生搬硬套的方法极易导致一系列错误,从而影响对古代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从清末至当今的“春秋国际法”研究中,非常容易看到,洪钧培式的“持今证古”研究思路所带来的种种误解,几乎都是由于这种刻舟求剑式的错误而引起的。这种不恰当的“持今证古”思路,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人的批评。批评者大多以“简单比附”和“附会”来形容这种研究方法。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的熊梅博士称:“从晚清到民国,学者们对于先秦国际法(包括战争法)的研究热情,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进行反应的一个例证……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研究难免带有简单比附的痕迹。”另有学者批评说:“由于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学界长期存在以西方范式为标尺的褊狭,表现在国际法问题上就是以西方确立的国际法理论来套中国的古代社会形态,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国际法的结论,而将中国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一并泼掉”。要言之,对于这种以近现代国际法理论与体系直接套用到春秋史上的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对于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而言,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思路开展研究呢?
(二)更合理的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研究思路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1.应本着“就史言史”思路寻找古今法制间的合理关联从整个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发展史的宏观角度看,古代法是现代法的前辈,现代法是古代法的继承者,二者之间存在继承性的关联是不容置疑的。但也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演进的复杂性,许多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已经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而不同文明、不同时期的法律,在结构、原则、规范形式上都有着形形的差别,从基本原则到各层法则的细节,多与现代法律文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古代法时,不应不加区分地将现代法中的原则、体系乃至思维方式直接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中。尤其应注意的是,人类法律文明的近现代演进,基本上是在西方法的话语权主导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研讨中国古代法制时,就更不能笼统地将西方法视为普世价值,进而机械地按照源出西方近现代法的制度、方法和思路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历史地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演化,需要以历史的方法观察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从无数细节中归纳演绎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存在着开拓与继承、前辈与后辈的关系。历史地考察人类各国交往法制的发展历程,不难注意到,很多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则,都因随着文明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者逐渐式微成近现代法制中一些较为不重要的部分。如古代各国交往法制所重视的身份等差以及与此相关的礼仪问题,在近现代国际法中,要么被完全否定,要么从繁文缛节简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简洁程序。有关使节的待遇、等级、仪式等法则,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而在近现代国际法中则多简化成较为简单的制度,或者干脆退出法律范畴,成为纯粹的礼仪规范。当然,也应注意到:尽管其仪式程序简化了,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尊重对方的尊严、相同的等级间不得互为管辖等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原则。这说明人类各国的交往法制在其发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既有不断变化、新生、消逝的部分,也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稳定性而传承的部分。这种在时间区间内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法,其所蕴含的基本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作为现代学者搭建再现古代法原貌工程的梁柱。诚如武树臣先生所言,这种标准“应当具备宏观性、稳定性并有利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性”,这就要求现代学者需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在各法律文明、各历史时期的法律演化进程中所共有的因素,以这种具有一般性的因素作为考察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标准,而不是将某个特定时期、某个特定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普世的、通行于各时空的标准。从学界对自清末以来对“春秋国际法”的研究与讨论中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在研究思路上往往都在不自觉地使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衡量古代法问题,换言之,就是都没有找到古代法和现代法之间的合理关联点。笔者认为,民国著名法制史学者陈顾远先生所秉持的“就史言史,意存其真”的“自史寻法”式研究思路更能贴近历史的真实,可以避免因“持今证古”式思路的固有瑕疵而产生的种种认知谬误,是在当前的相关研究中应当予以重视的。一言以蔽之,现在需要重视和恢复陈顾远“就史言史”式研究思路中的合理部分,而非继续将洪钧培“持今证古”式思路中的瑕疵扩大下去。
2.在相关历史比较研究中应以功能比较方法为主在研究古代法制过程中,功能比较的方法可能比规范比较的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换言之,应当循着寻找功能共通的思路考察古代法中的各国交往法制规范,而非以现代既有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为纲领,在古代文献中寻找“古代国际法”的踪迹。对于法律成文化水平已经高度发达的近现代法律文明而言,规范比较的方法可能是较为便利的,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系的相同或接近的法律规范,经过调查和规范文本的取样,对待比较的法律规范加以分解剖析,自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法律史而言,由于全球化时代以前各不同法律文明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相对独立性,这种方法的应用就十分困难,乃至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生硬地使用这个方法,就很难避免因“持今证古”而导致一些不妥当认识的出现。相对而言,功能比较的方法则侧重于以问题为中心而非以规范为中心进行考察,这就有利于摆脱现代法学的思维定势,以较为中立和公允的视角,获得对人类法律史文明较为理性的解读。就春秋诸国间的交往法制而言,若以功能比较的方法开展研究,颇可望能取得更为客观的结论。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1国际展会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展会营销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能够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壮大。据以往法国关于展会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参展商在展会上合理范围内的投入上多增加1法郎的成本,那么就平均能够给参展商多带来35~40法郎的合同,可见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起到的促销作用极大,因此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每年在全球范围中举办的国际展会越来越多。
1.2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方式
从本质上来讲,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形式,根据国际世贸组织定义来看,国际贸易机构除了需要提供商品进出口以及商业存在必须的服务,还需要在境内为境外的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而国际展会的举办不仅仅带动了商品及商品相关的物资、信息、人员的流动,同时也带动了服务流动,这些服务就是国际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定义中提到的国际贸易服务内容。
1.3国际展会促进国际贸易量
举办国际展会,扩大了国际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的途径,促进了贸易渠道建设,扩大了商品生产规模,这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量,而根据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式,各国家的分工逐渐明朗,各国的资源配置也具有独特的分工标志,通过国际展会这种形式将资源进行重组组合,进一步的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形成各国良好发展的局面,因此国际展会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至关重要。
1.4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相互作用
国际展会对国际贸易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给国际展会的举办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随着国际贸易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项目越来越多,以往很多没有的产业也纷纷进入到国际贸易行列中,越来越多的国际展会也因此而广泛的开展。
2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
2.1聚集功能
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典型的功能是聚集功能,其能够有效的聚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正因为其能够有效的聚集流量,在国际展会上就能够有效的对国际贸易所以的生产项目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配置,从而实现全球资源共享和优化,聚聚的效应直接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际贸易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2.2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重组功能
国际展会的举办带动了生产要素流动,将国际上的生产要素汇集到国际展会上,再进行生产各要素资源重组,其作用越来越明显,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优势要素,将国际最优势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是推动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组合的新的生产要素的生产能力、生产效率都更高,直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3国际贸易扩大功能
国际展会具有扩大国际贸易的功能,这一点显然毋容置疑,国际展会除了具备上述的典型功能外,还能够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广泛的推广,通过国际展会能够将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传递给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这无疑能够提高企业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而参展的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上其交易的量更大,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将会增大,这无疑是扩大了未来国际贸易的贸易量,增加国际贸易的规模。
3结束语
[关键词]多哈回合棉花补贴影响分析
一、棉花出口补贴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美国在《1933年农业法案》就确立了棉花补贴政策,2002年农业法案规定对棉花实行生产补贴、销售补贴、贸易补贴(即出口补贴Step2)和限制性补贴。仅1999年8月~2003年7月,美国2.5万名棉花生产者共得到124.7亿美元的补贴,而同期美国棉花的产值是139.4亿美元,补贴率(即补贴占整个产值的比例)为89.5%。美国每年给2.5万户棉农大约30亿美元的补贴,平均每户棉农得到的补贴高达1.2万美元,相当于中国一户棉农7年~10年的产值。如此巨额的棉花补贴推动了美国棉花的种植和出口,保证了美国在全球棉花产量第二、出口第一的位置,它严重扭曲国际棉花贸易价格,损害了其他棉花生产国及其棉农的利益。
欧洲国家制定的“共同农业政策”成为了欧盟今日对域内农业出口进行补贴的基石。欧盟农产品(包括棉花出口补贴)出口补贴几乎就占欧盟预算的一半,从欧盟棉花补贴政策的演变和实施情况来看,棉花出口补贴特别是直接的价格补贴一直是欧盟成员国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则,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棉花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
发达国家对棉花采取高度支持和过度保护政策,造成了国际棉花市场的混乱和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因此,在WTO框架约束之下,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棉花自由贸易和加强在棉花生产方面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是大多数国家所需要的,取消棉花出口补贴势在必行。
2002年9月,巴西依据世贸组织“和平条款”,就棉花补贴问题向世贸组织美国。2003年4月,4个非洲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述,要求解决棉花补贴问题。棉花问题成为2003年WTO坎昆部长级会议的重要议题。2004年6月1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棉花补贴违反了WTO规则。从巴西上诉美国开始,棉花补贴博弈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在2005年12月18日的多哈回合香港会议中,各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达成一致协议:到2013年底前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2006年取消棉花出口补贴。
二、取消棉花出口补贴对各国棉花贸易的影响分析
1.对美国棉花贸易的影响
据美国拟定的《2005年农业法案》,棉花补贴取消前后对美国棉花出口、国际棉价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必将削弱美国棉花出口以及棉纺织行业的竞争优势,具体将体现在棉花价格方面。取消棉花出口补贴,美国财政每年将少支出4.5亿美元左右。美国政府每年向本国棉农提供30多亿美元的补贴。不同的研究报告估计,美国取消棉花补贴可使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上升2%~12%。
2.对中国棉花贸易的影响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棉花生产国和消费国,棉花出口补贴取消所带来的影响对处于不同棉花产业链上的棉农、棉商、棉纺织企业而言将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
(1)改善了我国棉花的国际收支状况。我国是棉花净进口国家,在取消出口补贴以后,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进口量大幅度缩减,出口状况没有明显变化,从而改善了棉花的国际收支状况。
(2)优化了我国棉花贸易结构。使我国的初级棉花贸易与加工棉花贸易之间的比重不断发生变化,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工棉花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初级棉花所占的比重日趋减少。
(3)改变了我国棉花贸易格局趋向合理化。世界市场价格的上升,出口扩大,进口相对减少,资源由其他部门转向农业部门,最终使我国出口发展具有优势的棉花资源得以优化,棉花贸易格局趋向合理化。
(4)增加了我国棉花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难度。价格的上升,有助于我国棉花的出口贸易,发达国家将会以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使用特别保障条款等想方设法阻止我国的棉花进入他国市场。
(5)损害了我国棉花消费者的利益。价格的普遍上升,从使我国棉花消费者剩余减少,利益受到损失。
3.对非洲、巴西棉花贸易的影响
西非四国(贝宁、乍得、布基纳法索、马里)是世贸组织第六次会议解决棉花补贴问题的积极倡导者,因为非洲有近2000万棉花种植户,其棉花出口约占世界棉花出口总量的17%,取消棉花补贴对于这些棉花出口国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有助于其竞争力的提高和棉农收入的增加。
世界银行估计,发达国家取消棉花补贴,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棉花出口可增加75%,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棉花市场所占比重将从目前的56%上升到2015年的85%。
巴西是世界第五大棉花生产国,该国每年棉花产量为130万吨左右,有三分之一是出口的,美国棉花补贴政策致使巴西棉花业和相关产业每年损失6亿美元,并导致巴西出现“棉花危机”,许多棉农被迫改种其他作物。巴西棉花生产者协会表示,如果美国取消补贴,巴西棉花产量有望在两年内提高到240万吨。
4.对欧盟棉花贸易的影响
欧盟仍表示不打算为放弃“共同农业政策”而“付出双倍的代价”。目前,欧盟每年为其农产品(包括棉花出口补贴)提供大约28亿欧元的出口补贴,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批评,被认为是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参考文献:
[1]谭砚文谢风杰:多哈回合棉花议题谈判进展及中国的立场.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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