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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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过渡政策等4个文件,明确了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业税负和异地经营纳税问题怎么解决?“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财税专家,详细解读改革方案。
建筑业税负会否上升?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从征收3%的营业税,到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尤其对于大的建筑企业,税负会否明显上升?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前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推开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其中也包括建筑行业,但具体到每个企业需要尽早规范经营、调整业务结构等,通过增加抵扣等方式降低税负。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梁舰建议说,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会计核算,防范误操作导致多缴税或者涉税风险。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对建筑业是否利好,绝不能只盯着税负的增减,而是要看最终企业利润率的变化。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为降低建筑企业负担,方案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或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除了税负问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如何交税也备受关注。此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即可。营改增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较长,未完工的“老工程”如何征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老项目指的是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二手房” 交易等房地产市场有啥影响?
对于房地产纳入营改增试点,“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一直是关注焦点。
根据新规,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市而言,如果想要免征增值税,必须是销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如果是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销售,则需要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适用于二手房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平移”了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不会增加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梁因乐表示,不同地域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实际承担人的操作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营改增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影响主要还是由市场供需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不动产的“时机”也将影响到缴纳增值税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11%的税率。交税地点也涉及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一部分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分析认为,房地产营改增,将助推规模化、专业化租赁经营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新模式。同时,为实现进项抵扣,开发商会逐步告别“大而全”的粗放模式,将咨询和设计等业务外包。此外,由于土地或房屋增值越多,开发商缴税越多,这就约束其不再靠涨价获益,而是转向提升品质和成本管控。
改革对“去库存”有啥影响?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于所有行业企业而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成本会降低,因此会对商业地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刺激,有望促进写字楼去库存。
“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根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是世界性难题,营改增方案考虑到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一些关键点。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别是不动产的抵扣,金融业税负应能实现只减不增。”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对于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等。
梁因乐认为,金融业产品服务变化很多,对金融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从税务成本来说未必会有明显上升,甚至可能会下降,具体要看企业经营状况。”他还提醒,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另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行业,因此改革后对生活服务业有什么影响备受关注。 根据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和金融业一样,生活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
“生活服务业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分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6%增值税率,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张斌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发生变化幅度不是很大,而且由于可以增加进项抵扣,尤其是对进项税金较多的纳税人更为有利。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
前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也于2016年5月1日推出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并约定2016年4月30日以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一、水利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分析
1、营改增调整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2、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参照本市其他行业做法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本市水利工程计价营改增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中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本实施细则中,首先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可以参照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动态的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也就是除税价。对于定额站未的信息价格,则需要单独进行询价,询价过程中除了人工价格,其他所有价格均须为除税价。其次增值税计价使用的范围是开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之前的依旧参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最后,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营业税计价方法。
二、增值税计价模式与传统营业税计价模式的区别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以及《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文件,本次营改增实施后,与传统营业税计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直接费调整:原先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原先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不变。
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4、管理费、利润调整:将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并将与利润合并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并且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5、施工措施费调整:和直接费调整一样,原先营业税计价下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6、规费调整:将原先的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原先营业税计价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是以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的,现在则按照人工费为基数计算,然后乘以相应的费率。此外,原先营业税计价中,河道管理费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计价下河道管理费放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中考虑。工程排污费原先也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按规定调整计入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水费价格内。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了管理费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并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7、税金调整:原先营业税是包含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般为3.48%。现在增值税计价下这些费用都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就是单纯的增值税,按照建筑业的规定取11%,其计算方法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具体对比详见如下表格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左表为营业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右表为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三、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本次采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家宅河(川杨河-环科路)综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来进行营改增后的计价分析。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区,主要规模为:建设河道长度约为630m,口宽20m,底高程0.5m,底宽8m,两侧陆域控制带各6m。
2、计价原则及依据
(1)《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相应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2010)。
(2)《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6)我院完成的设计图纸、相关设计文件及同类工程经济指标。
(7)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
3、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计算过程分析
(1)确定编制概算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主要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价格计算,必须为除税价。本工程采用了是水利定额站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2)施工费用计算。
在计算过程中,根据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面右表)计算。首先确定零星项目百分率,详见表1零星项目百分率表。根据本工程性质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1.9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然后确定管理费和利润,详见表2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同样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24.9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接着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这个同营业税计价方法一致,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计算,计费基数为直接费之和。再接下去计算施工措施费,此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拟定。再者计算规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参考表3社会保险费率表及表4住房公积金费率表,其中社会保险费取42.82%,住房公积金费取1.8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最后,就是计算增值税了,增值税费率统一为11%,计费基数为直接费、零星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之和。
(3)计算结果
通过计算得出本工程的总投资为1472.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6.58万元,独立费用175.76万元,基本预备费70.12万元。
四、增值税计价与营业税计价的费用差异
我们同时将这个项目按照原先营业税计价方法重新计算了一遍后得出的工程造价为1398.4万元,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高出74.06万元,高出5.29%,说明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计算的投资相对高一些。
但是这只是一个小型水利工程,并不能代表所有水利工程都是这个变化幅度,还需对更多的项目进行总结分析测算,才能具体得出营改增后到底会有多大的投资变化。不过本人认为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投资,只是一种计价模式的转变,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计价会更加的稳定,更能反映实际工程的造价。
五、结语
营改增实施时间还不长,工程造价人员适应起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只要充分掌握营改增实施细则的要点,不断通过实践,经验积累,新的增值税计价方法还是能够完全掌握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摘要作为我国十二五规划时期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营改增”主要为使企业税收负担降低,而在我国目前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收增值税,并利用增值税独有的抵扣机制来有效地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本文从“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加以分析,从而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的增减情况进行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三网融合营改增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影响
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随后这种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逐渐向北京、天津、湖北、安徽、江苏、浙江、厦门、广东和福建十个省市推行。本文通过分析“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进而为有线电视运营企业如何有效地应对“营改增”政策提出几点合理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有线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
1、在“三网融合”背景下,随着数字化进行整转,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种类及项目均产生较大的改变,其中不仅包括数字电视及模拟电视收费,而且还有许多如付费频道收视费等增值类的收费项目。为此,我国有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的征收做出了如下规定,即有线电视数字付费频道的业务需要依照“文化体育业”的税目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的应税业务,如装有数字电视的同时又对机顶盒等硬件进行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依照“文化体育业”的税目全额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
3、此外,国家为了支持电视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对部分省及直辖市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该省或直辖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取,可在一段时期内,免征这些省及直辖市有线电视的营业税【2】。
二、“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分析
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部分省及直辖市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该政策在营改增之后到优惠政策结束之前,还将继续执行。因此,为判断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的增减,需要从有线电视单位规模、成本以及可抵扣的进项税等多个方向加以研究。
1、有线电视单位主要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机顶盒摊销以及人工成本等三大类。并且,伴随当今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由此带来有线电视企业的网络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增幅很大。并且在数字化整转的过程中,有线电视企业将机顶盒依照5年的摊销出售给用户,并且摊销成本的变化由数字化整转的周期及进度而定。因此,对有线电视收视费进行营改增之后,有线电视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则就主要包括电视安装设备、机顶盒、网络改造消耗的工程款项及物资以及其他类型的生产开销等【3】。
2、对于改制前后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线电视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其有线电视收费的税负则相应减小。尽管在改革前后,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纳税人只是将按照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变为按照3%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然而,因为营业税是有线电视收视费的价内税,而增值税只是有线电视收视费的价外税,实际计算下来,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不到3%,故而,其税负适当有所减少【4】。
3、对于中等规模的一般纳税单位来说,营改增的前后,若该单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达不到5.88%,那么其税制改革后的税负将会增加;而若该单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在5.88%以上,那么其税制改革后的税负将会减少。因为,在假设企业可抵扣进项税支出的税率为17%,则其计算公式为: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营业额%,计算得知,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的比例为5.88%。所以,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税负效果越有利于企业。
同时,在得到税务机关认证或者在认证期限内,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同样可以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例如,有线电视企业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程物资及安装材料的专用发票,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是不能用作抵扣进项税支出的;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这些由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加工修理劳务的原增值税则被准予用来抵扣销项税额【5】。
4、对于在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前的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纳税人,而在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后被认作是中等规模的纳税人单位,若其还未对数字化进行整转或者数字化整转的速率很低,亦或者对网络改造的进度较为缓慢,同时没有大规模进行有线电视资源采购。因而在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的背景下,需对机器设备、材料、机顶盒以及工程物资等进行大量的采购,所以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远大于5.88%,故此,其税负的效果极其优异。
然而,对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由于增值税款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能取得工程物资、材料、机顶盒及采购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些项目的进项税就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这些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及当前“三网融合”的数字化整转背景下,其中能够用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营业额的付现支出比例较小,甚至可能不及营业额的5.88%,因此,营改增后,这类企业的税负效果不很明显【6】。
三、有线电视运营企业有效地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几项措施
1、鉴于“营改增”政策并非是全面在全国各地所有行业铺开实行,而是在各省各市分批分层地进行试点试行。因此,在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法在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所开办,这就不利于纳税人在“营改增”实行后进行进项税支出的抵扣。故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营改增”税务政策实施之前,不管其是否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为在日后“营改增”政策实行过程中实现进项税支出的抵扣,都应去试点地区尽可能地购买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出售者索要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的合法发票。
2、对于“营改增”税务改制以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有线电视企业,当其被纳入“营改增”政策实行试点之后,应当尽可能地推迟对货物或者劳务的购买时间,并且在“营改增”政策实行时,在成功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之后,再进行货物或劳务的采集购买,如此,能够进一步增加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支出的效果【7】。
3、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为了避免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税务政策实行后,由于进项税支出的抵扣额占营业额的比例过小,从而使得其税负效果不明显。所以,要对现有的所有有线电视企业供应商进行综合统一分析,以便能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后加以分类。
4、作为有线电视企业,应当对“营改增”税务政策的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对税制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化进行详细测算,以便该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营改增”政策。
5、在当今“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的大背景下,有线电视企业为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更好地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必须实时地对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进行关注,并及时地对企业自身的信息加以调整,以便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务改革的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的税负得到降低【8】。
结束语:纵观有线电视收视费的整体纳税单位,可知,对于有线电视收视费纳税人中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受“营改增”税务改革后的税负影响不尽相同。因此,在分析“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具体实情,如其规模大小、成本结构以及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大小等,从多方面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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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金花.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2(10):100-101.
[6]陈霞.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会计师.2012(12):25-26.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逐步进行,2013年,推广到全国的项目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4年,又增加了邮政电讯业,转让无形资产项目也将相继出台。目前,已经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项目涉及的增值税的税率增加到4种:17%、13%、11%、6%。由于增值税条例原来对不同税率项目的征税规定,所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执行中的困难逐渐增大。
(一)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在文字表述上不同,给执行税法的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一些困难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项是税率从高,一项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种不同给执行税法的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二)混合销售的定义不够明确,为纳税人规避税收提供机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对混合销售行为,其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该项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该项行为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范围扩大了,该项规定是否同时扩大,税法没有进一步说明。当然,混合销售可能只涉及到货物和交通运输业,不会有更大的扩大,但税法应该做进一步的说明。
二、修改统一流转税对不同税率项目征税的建议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同时,尽量贯彻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流转税税率,调节经济所得税和消费税,为企业经营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改变财富的原有分配状况。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征税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到国家征税的原则。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考虑到现有行业的执行税率问题,在改革时多增加一些税率,不会对税收产生太大的影响。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细则时,不要只考虑到现有的一些情况,应该充分考虑到国务院的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制定的与现在执行情况不符的规定,应该及时的补充说明。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流转税领域两项重大的税种。随着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结构不断合理、经济制度不断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对经营单位的运营以及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的阻碍作用日益凸显。为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营改增”从2012年试点至今,都一直是政府税改的重要目标。随着改革深入推进,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扩开。金融业,作为营业税时代对营业税源贡献最大的行业之一,也将参与到本次改革中[1]。而作为金融业份额占有最大的银行业,在顺应改革的背景下,聚力前行。
二、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财务准备
目前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步伐缓慢,主要原因是银行业涉及的业务繁多,金融产品众多,业务流程复杂,这需要银行业在全面推进改革前,认真进行前期业务梳理和财务准备工作。
(一)加强法律、政策学习,做好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过去,银行业都很少涉及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方面的业务和工作,对增值税的认识也相对薄弱一些,这就使得“营改增”对银行业本身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对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纳税处理业务进行认真的学习。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为流转税范畴,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从定价上看,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从税负转移上看,银行业的增值税可以在其他环节进行转嫁和抵扣;而营业税无法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正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费的功能,所以银行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为不法分子留下谋取私利的空间。其次,应该做好自身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从银行业内部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财务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改进纳税会计处理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为迎接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做充足的准备。
(二)紧跟改革步伐,做好报表和核算方式的变化应对
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对两个税种之间在定价系统中存在着巨大差异,这将导致银行在报表披露和核算方法上需做出较大调整。在原来银行营业税的管理模式下,银行的损益表需要体现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在收入一栏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是表示实际所得利息收入加上及纳税金的总和;在“营改增”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在报表上的表达形式将有所不同,需要在会计科目上体现含税和不含税两部分。银行业“营改增”后,在财务处理上会与现行的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产生不同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需要增设和增值税缴纳有关的销项、进项等科目,通过各个科目内的汇总和科目间的作和或作差,核算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为此,银行业需要在自身会计财务中做出相应的准备。
(三)提前介入,做好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工作
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的管理办法,银行每产生一笔涉及增值税的业务,银行都必须向其客户提供一份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本身的业务种类繁多,金融产品繁杂,客户群体多样化,交易数量巨大,如果继续采用之前营业税管理系统,那么办理过程将比之前更加复杂,会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为此,银行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进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研发,以有效的分类和管理办法来实现银行业对增值税征收的管理。同时,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和研发,也为今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信息对接做好准备。
三、银行业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提高关注度,建立理论体系支撑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要求银行业应该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加大研究精力投入,在税收财务管理和“营改增”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等方向进行理论研究,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业“营改增”理论体系支撑。同时,需要对增值税管理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提前管控,形成财务管理经验,为国家全面实施银行业“营改增”提供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
(二)加强组织保障,提高财务管理创新水平
一些有条件的银行,可以从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税制改革专项小组,全面做好税制转换工作,应该及时跟踪中央在营业税转增值税方面的改革动态,详细解读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为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和税务制度健全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从而创新银行业在“营改增”中的财务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各个环节流转而来,因此上下环节必须依法依规,管理有序,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更应得到全面加强。以往营业税管理中,许多银行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但是随着银行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一旦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或者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及随意进行税额抵扣,就容易被认定为偷税、逃税,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地勘单位;营改增;合同;注意事项;税负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1-00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1.004
1 地勘单位涉及营改增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
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
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
万元。
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
地质勘查/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
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
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
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
“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
“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
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
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
发票。
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
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
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
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
万元。
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合同指标
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
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
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
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
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3.5 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怎么办
已经被明确告知,或者预计必将延迟付款,确实有必要的,可以及时补充修改合同结算时间协议作为合同一部分。
2009年1月1日,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抑制企业技术进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限、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以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特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在完善商品劳务税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时代金融》2013年第3期。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控制;纳税意识
施工企业因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经常跨地区施工等特点,给其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对纳税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及没有真正理解纳税工作内容,导致了纳税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笔者认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一、重视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法规。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会定期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企业只有具有良好的纳税信誉度,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其他行业企业的认可。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法的学习和宣传,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二、强化施工企业相关税种的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工作、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需在税务管理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申报的税种之一,通常都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缴纳,施工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纳税规定按时提交经营管理信息和产值汇总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纳税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外管证台账,规范本单位的外管证,如果需要对外管证进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证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新的外管证,同时将原有的外管证上交,如果外管证过期并未办理延期,就会产生税务风险。施工项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同时要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解释,主要应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为依据,同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二)营业税的管控
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营业额,而不是根据施工合同计算营业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期主要为确定合同后的实际付款日期,如果还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要以应税行为当天来计算。同时,《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界定,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行为完成之后所缴纳的款项。其中《细则》第二十五条对预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应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条例》取消了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的营业税申报应该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其他协议,也必须遵照《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项目应当向收款方(分包单位)取得发票,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交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费用。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需要纳税申报的日期之后半年内没有进行纳税的,需要所在地区的税务机构对其税款进行补充征收。在这一期间,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取得营业税完税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对施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施工企业容易发生重复缴税的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控
各施工项目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并按时上交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应规范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同时可以根据个税的税率档次进行纳税筹划。
(四)印花税方面
要按时交纳并及时取得完税证明。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征收条例进行印花税的交纳,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鉴于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故应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交纳。同时,还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对于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部分(比如: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备案,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罚款。
(五)营改增税收动向
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和业务对接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做好纳税规划,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方案预计会在2016年实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可能为1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将税负进行转嫁,是否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据了解,施工企业有些项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比如很多砂石料供应商为个人,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将无法进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营改增后,如果税务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关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转型培训工作,及早谋划,防范风险。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动向,积极研究和学习相关政策,为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转型做好准备。一是在相关会议上,可以聘请“中税网”专家对施工企业相关领导讲授营改增知识,引起领导重视;二是组织营改增培训,安排各单位总会计师、生产经营和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三是要求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就地、就近进行培训。
三、完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一)积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积极申报省级“A级纳税人”,提高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获得“A级纳税人”后,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优惠政策。
(二)报表填报及资料报送方面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报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时上报税务报表,同时还要把税务交纳情况,税务交纳种类,企业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税务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上报和办理,使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能够成为一个完善的链条,避免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混乱,给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纳税表的审核,不但要根据税务管理要求合法纳税,同时也要做好企业内部纳税工作的管控,保证纳税金额和完税证明能够相对应,提高纳税管理工作效果,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三)规范管理账簿、台账、标书等
规范管理账簿、凭证,做好税务管理台账,及时足额解交税款,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要求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施工企业总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须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成立机构等文件。
(四)做好项目总体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合理减税,保证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达到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同时,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人员请教、咨询税收政策,尽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四、结语
[关键词]营改增;电网项目;造价管理
1营改增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货物销售企业准许在销项税中扣除允许范围内的进项增值税。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对电力企业造价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2营改增对目前电网项目造价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2.1改变了现有造价体系的计价模式营改增下对造价价格体系造成重大变化。原有的含税价格体系改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体系。现行的全统定额、地方定额、行业定额、企业定额以及信息价格均需做出调整,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原有营业税下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作出重大调整。2.2改变了现有的计税模式营业税下,税金和工程费用为一体,材料、机械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均含有税金,税金的取费基数为含税工程造价。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营改增下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采用“除税价”,材料、机械等均“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也要“价税分离”。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2.3对企业税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业税模式下建筑企业税负按照纳税人销售额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后的营业额作为取费基数。增值税模式下建筑企业销售额中销项税扣除进项增值税后作为企业税负。企业实际税负与企业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密切相关,对企业加强自身供应商管理和财务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4对电网项目采购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营业税模式下,设备及装置性材料大宗材料在施工单位中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采购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因设备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而现行建筑业一般计税11%的税率,存在6%的税差,因此谁采购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供应方式决定了各方利益。2.5改变了现有电网项目招投评标管理方式营业税下投标人报价均按照同样税率计算,不存在税率不同,对招标人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营改增”后,涉及到有11%和3%的税率,含税价最低的投标人并不一定是带给招标人最大收益的投标人,因此在评标规则上产生变化。
3营改增电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对策
3.1充分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文件要求,合理选择计税方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计税方式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电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市场发展,结合政策精神,合理选择计税方式,一般计税下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施工企业的税负才能较原有营业税模式下减轻。3.2加强供应商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加强招投标管理,采用不含税价竞价方式提高进项抵扣税额或减少工程成本,同时应加强现场管理,对原有没有票据的部分地材、机械、劳务成本入账管理提出具体票据管理要求,特别是占比较大的材料的进项抵扣额。
4结语
在电网项目的造价管理中,要较好地实施营改增改革必须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等方面予以着手,才能有效地保证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从电网建设单位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工作,研究相关的措施努力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这样有利于电网项目建设企业进一步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真正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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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伟,董秀林."营改增"对电网企业影响浅析[J].中国经贸,2015(18):189-190.
[3]夏晓君,陈亚平.论“营改增”对电力企业税负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2016(21):3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