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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讨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7: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务研讨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务研讨论文

第1篇

当今世界,避税已是不争的事实,探讨避税的成因是税务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这对于完善税收执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哲学的观点,探索事物发生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

一、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第2篇

税务是伴随着民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试行办法》中对税务的概念表述为:“税务是税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一、税务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与一般民事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人的税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的有偿服务性,税务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人根据所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的确定受资格、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严禁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人在从事税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原则,税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人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人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具有机构团体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合同,是税务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同于律师制度,实行机构团体。税务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业务,因此,税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人因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人员且不得由他人,则税务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构这样的团体是否因具体税务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如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合同,税务人员或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行为。在发生税务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机构团体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的法律责任

税务属民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事务等未履行税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3篇

由于对于消防污水的收集和处理不够重视,没有考虑到消防污水进入松花江的严重性,对产生的污染估计不足,致使爆炸事故发生后,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泄露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对松花江下游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针对这起事件,吉林省光防治宣传工作就投入7000多万元。后来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这一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为了避免消防污水的再次污染石油企业必须重视起消防污水对于环境的影响,必须做好消防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对于石油工业中消防污水应该怎样进行收集

对于石油工业中防止消防污水污染的根源则是防止消防污水的流失,如果不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则污水会进入江河湖泊,污染地下和地表用水,所以必须采用有效的方法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将受到污染的消防水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如石油企业可以提前建立和金陵拜耳1万t/a组合聚醚装置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的类似装置,该装置由原料罐区、生产厂房、堆桶场、加热区、污水池等建构筑物组成。为防止消防污水对环境的污染,石油企业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堆桶场,是将其设计成一块周围高、中间低的盆地状场地,供收集消防污水,场地中间设一水沟,水沟的末端接切换井,切换井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接污水池,一个出口接阀门井。阀门井内的阀门关闭,水即进入污水池,污水池蓄满后,水被积在盆状场地之内;阀门井内的阀门打开,积水即可排至雨水系统。当因为安全事故产生消防污水时则将井内阀门关闭,将消防污水放入污水池,等待污水的进一步处理,如果为正常的排水则将污水池的阀门关闭,进行正常排水。

石油企业在处理消防污水时可以采用的几种新的处理工艺

根据消防污水的特点在处理消防污水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针对性的解决,消防污水中混有的石油等有机物料,处理消防污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对于消防水中含浮油、胶体溶解物和悬浮固体组成的消防污水可以通过机械或者物理的方法去除,通过静置的方式将浮油去除,或者采用其他物理、化学或者生化的方法处理。其次对于消防污水产生的分散油、无机盐和表面活性剂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1)采用吸附的方式,利用吸附剂多孔的特点和疏水亲油的特性,使污水中的油污经过物理或者化学作用吸附在吸附剂的表面或者空隙内达到处理消防污水的目的。

(2)利用高级氧化技术,通过化学或物理化学的方法将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直接氧化成无机物,或转化为低毒的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石油消防污水,当中含有大量难以去除的乳化油,因此必须采用针对性的消除油水界面膜上的表面活性剂。利用超氧化技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对有机物的破坏作用从而实现对消防污水的处理。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5篇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月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月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第6篇

xx年年,是实施新余地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之年。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在各设县、区地税局重视关心和各地研究会配合支持下,在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会员的积极参与下,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各项得到了省局和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肯定。xx年,全市调研文章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被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同时,市地方税务研究会被评为全省民间社会团体先进集体,新余市社会科学xx-xx年年度先进集体。尤其可喜的是,我们通过了省社联的“十五”规划项目《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税有机统一研究》的课题鉴定,这是我市地税组建以来第一次通过省级规划立项鉴定。可以说,我市xx年年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无论是在全省地税系统还是在全市社会科学理论系统均已经步入了先进行列。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二、2012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围绕“两个中心”,力求在调研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强化地方税务研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地税事业发展“两个中心”,使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地税事业发展。今年省局提出的全省地税主要工作是深入推进“两项建设”(规范化建设、地税文化建设)着力提升“三个水平”(依法治税水平、税源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水平),推动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促进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更大作为。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围绕地税中心开展工作。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群众性调研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基层群众性地税学术调研活动。着力抓好专项调研活动,积极谋划开展以实现新余“两个率先,一个努力发展规划目标题的专项地方税收调研活动,为实现全市地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第7篇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更加灵活,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

第8篇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第9篇

中注协出台2010年CPA业务指导目录

中注协近日《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其中列出注册会计师业务11大类、262项,并将相关业务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报告使用者、委托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要求、执业准则等逐项加以说明。

中注协开展CPA行业新业务拓展培训

按照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8项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中注协组织开展远程教育(视频)、专题研讨、论坛、面授等多种培训形式,全面助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业务拓展。

CPA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在京面试

6月20日,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2010年度选拔测试面试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行,67名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选拔测试笔试的注册会计师参加了本次面试选拔。

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服务需CPA审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为保证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请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世博会跟踪审计结果将于明年7月公告

按照审计署要求,上海市审计局将对上海世博会相关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将于2011年7月向社会公告。同时,审计署将加强对这次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需审计

农业部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该标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记账机构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审计署加强新农合专项基金审计监督

审计署目前正在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进行审计调查,以促进我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新农合部级联席会议要求,审计署从今年5月起,组织9个特派员办事处对安徽、湖北、江苏、辽宁、湖南、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9省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每省调查5个县,每县延伸调查2个乡镇卫生院。

中注协征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史料

为了更好地总结回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挖掘行业文化内涵,展示行业发展风采,中注协将建立行业史料展示厅,并举办“薪火相传开拓创新”主题展览活动。同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中能够反映行业优良传统与优良作风的图文和实物资料,征集时间截止至2010年7月15日。

我国将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近日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资产评估、警务等硕士专业学位。文件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审计署援外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署日前了90个国外贷援款项目2009年度公证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国外贷援款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大部分项目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贷(援)款协议。但审计也发现部分项目单位在财务核算、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审计发现,10个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或项目特定目的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出具了有保留意见报告。

政策

CPA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办法征求意见

中注协近日起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学时的取得途径、学时的申报与确认以及组织与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的非执业会员,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近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财政部: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财经

财政部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进行规定,其中,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

财政部规范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产品标识卡管理、补贴审核兑付以及日常监管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各省份有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暂免征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其中明确,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

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称,6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向税务总局汇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五城市试点新能源汽车补贴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内地和香港签署税收协议第三议定书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在北京分别代表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该议定书对两地税收《安排》信息交换条款进行了修订。

农村金融获四项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洪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取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2日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2日正式实施。

地方

上海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2010年6月12日,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并进行表决。这两个法规,对评估行业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提升了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四川:责令22家会计师事务所整改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通报了2009年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和处理的情况,2009年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人数都是有史以来最多的。通报的检查结果令人吃惊:检查的22家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存在问题,均发出整改通知书。省财政厅并未公布受罚者名单。

毕马威厦门分公司十月揭牌

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将于10月启用其新设于福建厦门的分公司,董事长CarsonTon表示,厦门分公司服务范围将辐射包括整个福建省在内的海峡西岸地区。至此,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入厦驻点。

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在台登场

2010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近期在台湾国立政治大学举办。在中国会计学会带领下,来自大陆的近70名会计产官学界人士齐聚政大,与台湾会计学界共同讨论两岸会计学术合作之道。

数字

深市18冢公司信思披露小合格

深交所日前完成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度信息披露的考核工作,公布了信息披露考核中不及格的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名单,其中主板公司不合格12家,中小板公司不合格6家。深市主板2009年度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公司分别是:SST华新、深国商、ST玉源、宝石A、旭飞投资、ST银广夏、紫光古汉、茂化实华、ST亚太、ST锦化、ST城和宗申动力。

审计署1~5月审计情况统计结果

日前,审计署办公厅了2010年1至5月审计情况统计结果。据统计,1至5月,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261225-单位,依法查处了违法违规、损失浪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被审计单位损益或财政收支不实等问题。通过审计,为国家增收节支71.2亿元,核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或结算额94.2亿元,帮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挽回或避免损失39.1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事项153件,涉及人员276人。

声音

刘玉廷:三年完成企业内控规范体系

“自2010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让整套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落地。”6月9日,在中国会计学会举办的全国财政系统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培训班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师资培训班上,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如何有效贯彻实施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出了时间表。刘玉廷表示,贯彻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企业对内控配套指引的掌握程度,而决定企业内控实施水准的则是专业人才。

刘家义: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

在桂林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审计署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资源环境审计路子,为促进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

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大会召开

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于2010年6月8日至11日在广西桂林召开。本次大会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会议主要包含讨论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2011~2013年工作计划、气候变化审计专题研讨、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课题讨论、世界审计组织第20届大会主议题二论文研讨等内容。

IASB与FASB趋同工作联合公告

日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一份重要的趋同工作联合公告。双方有意优先考虑重大的趋同项目,以便将工作重点更聚焦于那些双方相信能够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的改进和趋同带来显著效应的问题和项目上。

美国公众公司舞弊最新研究报告

根据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近日的一份最新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会对投资者和企业高管产生重大负面后果。报告指出,在涉嫌舞弊公告的前后两天内,新闻曝光会引起股价非正常下跌,平均跌幅达到16.7%。涉嫌舞弊的公司通常将经历破产、从股票交易所除名、或资产出售的窘境,而在90%的案件中,SEC会点名所涉及公司的CEO和(或者)CFO卷入其中。

新审验标准加强模拟财务信息审验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已经提交了一份旨在解决模拟财务信息编报的新的审验标准。模拟财务信息是指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某些特定交易影响的信息,即这些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对历史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一般在仅仅依靠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时进行。

房地美房利美将从纽交所退市

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发表声明,要求其监管的美国两大抵押贷款巨头房利美(FNM)与房地茭(FRE)将它们的股票从纽约证交所退市。退市的原因是两家公司的股价长期处于纽约交易所对股价要求的最低水平。

美参议院批准中小企业免于审计

综合外电16月1713报道,美国参议院金融改革法案谈判代表16日投票批准中小企业免5=2002年萨班斯会计法审计要求,这意味着这项审计豁免措施朝成为法律又迈进一步众议院议员此前已批准相同豁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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