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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缺陷;完善措施
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该从其一般理论入手,进而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科学合理的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环境税收作用,离不对环境税的概念、特征等一般理论的研究。这些问题的界定,是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构建中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税的界定
环境税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上是国家依靠其统治阶级的力量,运用强制力,以经济调控的方式作用于环境保护中,即用税收的形式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每个人都应该保护环境,使用环境要缴纳使用费;对环境造成破坏要进行经济补偿;破坏环境造成一定恶性结果的出现,则要对造成的结果进行补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税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性质。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过程中排污收费和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是非常重要的。然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的排污收费和资源税收制度落后,不能满足保护环境的需要,凸显了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首先,当前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范围过窄,收费不尽科学。排污收费的征收窄主要包括收费的对象和征收的范围两个方面。征收对象过窄是指对于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没有全面做出收费的规定,对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费也是空白;范围窄,比如电磁波辐射、热源污染等对环境破坏严重的新的污染物质,然而未将其例如征收范围。这些空缺实际上违背了 “污染者付费”原则,急需改革。其次,各地环境容量计算不从实际出发。国家统一规定了排污标准,然而各个地方的环境容量不同,这个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各个地方的环境保护需求。另外,环境税费制度的合规不尽合理,科技发展在某些领域无法处理已经造成或者潜在的环境破坏。
(二)资源税制的缺陷
资源税对环境保护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但是,资源税也存在以下弊端:(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计税标准比较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的生产征税,而对于大量有开发和利用价值的资源,比如森林、草原、河流、地热等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计税方法陈旧。资源税的计税方法陈旧,计税一直沿用的依据是定额税率,即依据采量或者销售量计税。这样一来,如果仅以销售量计税,而对开采浪费掉没有销售的部分不做处理,则会加大开采的浪费,造成资源的更加短缺。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同时对污染者具有负担性。排污费征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重新确立排污费征收的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各类污染物治理成本的调查研究,确定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另外,排污费标准应按不同的地区分别制定。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方的环境差异大,经济状况、环境容量、物价水平等都影响排污收费对保护环境的效果,因此,地方应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2)对各地的环境进行摸底与资料储备,并及时更新。各地方定期对本辖区的环境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登记,尤其工业发达的城市,应当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计算,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工业是否在水流的上游等等,以便根据环境的承载力更加合理的征收排污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在环境管理方面,就是环保部门不能及时完备的核查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因此,提倡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使得执法人员有较高的责任心。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从高素质人才中选拔人才,才有能力应对日趋复杂的环境问题、税额计算,使排污收费工作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
(二)改革现行资源税制
我国人口基础庞大,自然资源的利用率高。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对自然资源的采利用率很高。自然资源中的大部分是可消耗尽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的节约利用是必然的选择。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现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扩大环境税费的征税范围,合理确定计税标准。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扩大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应涉及矿产、土地、水、森林、草场、河流、海洋、地热等资源。同时,确定合理的计税标准。(2)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部分学者提出的按照开采方储存的一定单位内的资源作为税收标准,这种方法能促使开采企业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力求一定单位量的资源可以开采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开采成本相应的降低,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
(三)全面实现“税制绿色化”
绿色税制又被称作环境税收,是指对于环境污染所征收的税费或者对环境保护所制定的税费制度。它既包含对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税费制度,也包含不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但是其行为后果对环境有有益的影响的税制。除此外还包括对于致力于防治环境的污染的纳税人给予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国外的“绿色税收”主要可以划分排污税、资源消耗税、城市环境污染行为税。具体来讲,在环境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中要充分落实贯彻环保理念,要求做到实施部分“费改税”项目,开征新的环境税收,优化环境税费的具体内容,多制定鼓励性的税收和收费措施,由惩罚性收税向鼓励性收税转变,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税费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自发的开始向低能低耗转变,甚至投入一部分资金研发适合本企业排污的有效途径。对此类产品的研发、生产、使用国家都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创建可持续发展经济。
四、结语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任。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费制度,防止环境污染的加剧和恶化,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不可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的环境税费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资源的和谐相处,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 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个环境法学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 伍世安,王万山.收费补偿原理与优化机制[J].财经研究,2002(11).
[6] 单文桃.环与资源法学[J].甘肃政法学院,2010(3).
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
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
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问题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发展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点。但在"皇粮国税"问题上与上述标准距离还很大。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两点都以城乡公民一视同仁为原则,不涉及什么"工业反哺农业"、国家"保护"农民扶助农村的问题。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号称实行自由经济反对欧洲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农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而且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由于交易费用高、自然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离散性供给和消费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导致的"蛛网震荡"等原因,在形式权利一视同仁的"公平市场"中农民也会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中国农民面临的从来不是争取照顾的问题(在农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恐怕也难以照顾)而是减少歧视的问题,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护"但求准入,"形式权利一视同仁"这种在发达国家招致农民抗议的状况,对中国农民来说已是梦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术层面而言,本次税费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谈过的"黄宗羲定律"陷阱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历史上所谓的什一而税、十五税
一、三十税一,都是时人对税收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顶多粗略地再把丁、亩等划个"三等九则、""五等版薄",这种划分与农户收入的实际变化也很难相关。而且由于乡村吏治不好,这种划等工作还容易被扭曲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历史上就存在着"五等户、""九则丁"逐渐被淡化、被更划一的标准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当时一旦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都采用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晚唐"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额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则是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本次税费改革的"两个7.5%"都是相对性指标,在当前"农民纯收入"统计极不准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没有绝对量控制只有相对性指标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
2、与上述相关的是对农民非农收入的征税问题。我国目前所谓农民负担问题,其实主要是务农户、尤其是种粮(或其他大宗主要农产品)户的负担问题。象苏南浙江那些"乡镇企业"高度发达地区乃至城郊、城内级差地租高收益地区农民是不大有这种问题的。本次税改规定的基本税种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实际征收又多是按人口、田亩数计算,这就使负担集中在务农、种粮之民身上的状况更严重。目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试点中已经反映了这个问题。
这也是我国历来税制的老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活动、尤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缺少规范的薄记、营业额申报与核实等手段,古代的税收就常有"逼民趋末"的问题。清代有些地方为了使经商户承担一些负担,曾劝告乃至强制商户置办田产,免得"万金之子身无寸土,则终岁于国家不输一钱"。这当然不是根本办法。
应该说中国历代王朝均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税法上也从没有优待商人而苛待农民的动机。但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始终不能形成一种合理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时常在工商领域实行不合理的勒索、垄断、禁锢制度,阻碍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却在基本税制上一直沿袭了不利于农民的"倒累进税"传统。形成汉儒所谓"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富贵矣(秦按:实际上是有权贵背景的商人富贵矣,对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时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闹着玩的),今法律贵农人,而农人贫贱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来我国赋税征收的主体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移,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
"倒累进"之弊不仅使农民负担重于市民,农民之中,种粮农民又重于务工商的"农民",而务工商"农民"的负担又重于纯粹的"食租者"。如今许多明星城市扩张所及,地价骤升,像深圳罗湖区许多"农民"仅仅由于区位而暴富,他们已经既不务农也不务工商,许多人只知赌博、包二奶,税收对其毫无调节作用。当然,决不是任何情况下地价飙升都使农民受益,更常见的是由于地权暧昧,地价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权的"征"地"卖"给有钱的,区位收益同样流入私(尽管不是农民)囊。当年马克思主张通过土地国有取消绝对地租并把级差地租收归国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我国,绝对地租(现实中可理解为农耕户的土地负担)之高造成许多地方农民弃耕、土地抛荒严重,而高额级差地租(现实中主要是土地的区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带来的受益)尽入私囊又造成垄断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卖地财政"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用高额累进所得税调节级差地租更公平。
在面向城乡全体公民的现代所得税制暂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百分之几"的相对标准意义不大,按人按亩的定额计证又有"倒累进"之弊,怎么办?根本的出路还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从技术角度讲,也不是没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国家最终征地权的情况下,改"地亩税"为"地价税"而地价税率实行累进制,也许是个办法。地价实行"自报公议","自报"有利益制约:高报地价,征税吃亏,低报地价,征地吃亏,农民自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报法。而土地税总额按地价分摊,无论怎么报,总额反正不变,国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时"地价"概念取代自然形态的"地亩"概念,也为进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
第三,目前税费改革不能孤立进行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税改同时伴之以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村务民主、一事一议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区公共事务改革与国家-公民关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乡村基层机构多,人员多,开支大的确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但这与许多农村社区结构涣散、公共事务瘫痪、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是"(生产)队为基础",那时的"队"与农村传统自然村落-小共同体大致相当,即所谓"村队一体",社区公共职能相当发达(体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队"基本虚化,由原生产队改成的"村民小组"往往形同虚设,而由原生产大队改成的"行政村"成了乡村组织的新基础,机构、权力均大为膨胀,特别是(在土地经营下放到户的同时)土地控制权由生产队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乡土人际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只是国家基于管理需要划定的,社区公共职能薄弱而"国家经纪"色彩浓厚。除了部分乡企发达、村级经济活跃的富裕地区外,广大纯农区乡村的"行政村"权力基本上是单纯的"国家政权末梢"。其职能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替上头"要粮要钱要命",而社区公益职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区公信力,有时应上级号召搞的社区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对上邀宠而增加农民负担之举)。然而,国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认其为基层政权,而是将其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并由农民供养。这种"给国家办事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状态导致村级组织处境尴尬,干群矛盾严重,村干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向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
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对促进民主意识有很大意义,但并未根本解决"政权末梢"与"社区自治"的职能冲突问题。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行政区划的"行政村",以"国家民主"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最佳选择。我认为未来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
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标准民主程序固然好,但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组织成本低、社区治理有效而农民又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自治组织不吃"官饭",对村民负责,其是否需要、需要多少供养乃至公益费用,均以村民同意为原则,外部规定的"百分之几"标准意义不大。民主国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时也不必过于在乎下面产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标准",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例如宗族议事会可以处理族内一般公共事务,但决不可私设公堂,侵犯族人基本公民权,也不许对外组织械斗。--其实这些限制与"族"不"族"的并无逻辑联系,即使"规范民主"产生的组织,也不能以"多数决定"为理由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现代民主制度当然不可能以血缘组织为基础,但同样也不可能以强制取消血缘组织为基础,否则秦代法家的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就成了最激进的民主政策了。现代民主要制止的只是"族权"对人权的侵害,但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族权"比其他形式的公共权力更邪恶,而只是因为现代社会对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的滥用都应该防止。现代社会应当明确"群己权界":个人领域通行自由原则,无论血缘还是非血缘的、民主还是专制的公共权力都不应当侵害这种自由。而公共领域通行民主原则或曰多数决定原则,即社区公共事务取决于社区多数(无论这多数是否有血缘上的联系)或受权于多数的人,国家公共事务取决于国民多数或国民多数选出的人。只要落实了这些原则,所谓村民自治会助长宗族倾向的担心是大可不必的。
在自然村之外取消"行政村",而把乡划小一些(这与目前存村并乡的思路不同),乡级机构应是民主国家政权末梢,不是自治组织;是派出机构,不是组织庞大的一级政府;"乡官"是事务官而不是政务官,实行公务员制而不是选举制,由国家财政供养而不是由农民供养。尤其教育这一块国家要切实负起《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责任,不能让农民来"养教育"--后者正是形成如今"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之一。至于"七所八站"这类专业机构或农业服务部门,或者实行企业化,向市场求生存,竞争中谋发展。或者作为需要补贴的公共事业单位由财政实行垂直拨款(即与所谓"乡级财政"脱钩),不能让农民承担补贴责任。在上述原则下,数量减少的"乡官"吃"皇粮",办国事,由政府考核任用,过去引起争议的"乡级选举"问题不复存在。农民在这一级的民利主要是自由结社等公民权利,通过农会等组织保有与政府谈判的能力。
而民主选举应当是县及县以上各级政权的产生基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这里就不细谈了。简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乡上农会对公务员,县上搞选举政权。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第四,近年来财政收入上"强干弱支"的政策取向值得反思。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外一直有呼吁我国强化"国家汲取能力"的声音,它主张实行财政集权、提高两个比率(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率,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发展转移支付,这在当时"诸侯经济"发达、中央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即使今天,省级经济中仍然有"诸侯"现象,中央与省的关系上适度集中可能还是合理的。但这些年来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县乡村三级财政的困难日益加剧,中央财政收入却超出预期地高速增长。去年中央财政增收2000亿,而多数县工资都难以发出,村财政负债数十万、乡财政负债上百万的比比皆是。这些财政窟窿最后还得用农民的血汗来填补。农民负担问题的恶化不能说与此无关。
"强干弱支"主张者喜欢强调国际上"两个比率"发达国家比不发达国家高,现在比过去高。以此证明我们应该提高这两个比率,尤其是提高中央财政的"汲取"比率。他们还说世界上许多统一国家的解体乃至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末世的大乱都是由于这一比率下降导致的。我以为这是太过轻率的说法。欧洲许多民族在前近代处于领主割据状态,无所谓"中央财政",统一的民族国家是与近代化进程同步形成的,说这一过程伴随着中央财政力量的成长或许可以成立。但倒过来说统一国家的解体就是由于"中央汲取能力"不够,已是很难服人。
而古来就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帝制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率"是否低于现代国家大有疑问(的确有来源于国外汉学界的说法,以史籍中记载的"正供钱粮"为据,说传统中国的农民负担比前近代欧洲农民轻得多,但如前所述,杂派远高于"正供"在古代中国是常见现象,所以这个说法不可信),"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则一般都高于现代国家,尤其在历代王朝末世除少数例外(例如东汉晚期的确是朝廷"汲取能力"萎缩、"官负人债数十亿万"的时代),倒一般都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很高的时期,正是在朝廷横征暴敛不仅使百姓遭殃,连地方也对中央失去耐性的情况下发生了王朝崩溃和社会爆炸。
以明代为例,明中叶政治相对最清明的弘治年间全国征收夏税秋粮米麦共计26799.3万石,其中"起运"(上缴中央户部)1503.4万石,占56%;"存留"(地方政府支配)1176.4万石,仅占44%。1此后中央所占比重一直有上升趋势。万历六年全国夏税秋粮共2663.8万石,其中起运1528.7万石,占57.4%;存留1135.1万石,仅占42.6%。2这个"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已经比绝大多数现达国家高出不少了。到明末"三饷加派"风起,这些加派都属于中央财政,从而使中央收入在全国财政盘子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大幅升高,用黄宗羲的话说,达到"天下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而解运京师者十之九"3的地步。试问当今哪个发达国家中央财政的比重能高到如此程度?而明朝也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崩溃了。
清代财政的中央集权程度更甚于明。清廷初建时为了安定人心,除总体上标榜轻徭薄赋外,还规定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与地方应各拿50%,即所谓"顺治初年,钱粮起、存相半"。4但实际上中央所拿远远超过此数。在清前期和平时代的康熙二十四年、雍正二年与乾隆十八年,全国各征收地丁钱粮2819万两、3028万两和3013.3万两,其中起运部分分别占77.82%、76.79%、78.77%。5到清中叶嘉庆年间,全国地丁钱粮正供加耗羡总数中起运部分增至81.56%,而清廷由此转向衰败。延至清末,这个比率更上升到光绪年间的85.65%,6--这与黄宗羲所讲的明末情况如出一辙--而清廷也就走向灭亡了。
民国在抗战前,中央财政收入主要靠关盐统三税,田赋则划归各省财政,田赋附加一般划归县财政支配。抗战爆发后,政府首先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就是把田赋收入收归中央财政,并加强了中央对国统区田赋之外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汲取"力度,为此任用大批素质不良人员扩充乡村政权末梢。这虽然有战时经济可以理解的原因,但它对政权与地方、与民间、尤其是与农民关系的加速恶化,实有重要作用。熟悉情况的人都知道,那时发动农民诉苦时,农民绝大部分的控诉通常并非冲着地租剥削,而是冲着的苛捐杂税、拉丁派款和乡村保甲人员的为非作歹。
当然,以上统计都是就合法财政收入而言,如果考虑到非法横征,则中央政府在全国财源中拿走的不太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比重。其实即使合法财政收入百分之百都被"起运"了,有权可用的地方官也不会饿死,甚至可能不会比以前少拿。但这在绝对量上决不意味着中央拿的没有那么多,而只意味着地方上拿的远不止那么些。换言之,这更表明农民实际负担因"强干弱枝"而增加的程度常常超出中央政府的预想。可以相信历代统治者无论贤暴明昏,大概都不至于故意虐民取乐,拿自己的江山社稷开玩笑,他们通常只是认为朝廷多拿一点,地方少拿一点,百姓总的负担不会增加多少--很可能他们听到的汇报也是这样。然而常识告诉我们,朝廷的"汲取"本身需要支付成本。皇上不可能派千千万万的钦差直接面对民众,朝廷的收入终归是要由地方机构来征收的。而地方机构与朝廷一样作为利益单位也有"经济人"属性,趋向于在权力所受到的制约边界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朝廷征收的越多,越需要更多的"国家经纪人",或授予地方上更多的"国家经纪"权,而在纳税人权利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更为强化的国家经纪权也更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耗羡之类的合法加派都几乎"起运"一空,就很难不对地方上那些经纪人的另行"创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之弊愈演愈烈。
因此"起运"虽非"横征"的根本原因,但"存留"不足在许多情况下的确促成了"横征"的泛滥。明清时代许多有识之论谈到了这一点:
"存留以供本地之用,一或不敷,……俸无所出,何以惩官之贪?……食无所资,何以禁吏之蠹?"7
"存留款项尽行裁减,由是州县掣肘,贪墨无忌,私派公行,不可救止,百弊皆起于此。"8
"存留钱粮原留为地方之用,裁一分则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间,且不肖有司因以为利,是又重增无限之苦累矣。"9
起运太多存留不足,还导致借款上缴、挪移他费、转圈财政、弄虚作假等混乱现象。清初户部尚书就曾报告说:起运太多,"势必欲挪移供应"。10就连康熙皇帝也看到:一切存留款项尽数解部,导致"州县有司无纤毫余剩可以动支,因而挪移正项,此乃亏空之大根源也"。他指出,当时名义财政收入很高而实际可用财力却不足的所谓"亏空"现象,官吏贪污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奇怪的是:"地方有清正之督抚,而所属官员亏空更多,则又何说?"康熙认为原因就在于这些"清正"官员办理"起运"太积极,以至于借款上缴、挪移他费,形成转圈财政即帐面收入甚多而实际财力匮乏的大弊,他强调此弊对财政的危害有甚于贪污。11平心而论,我们现在不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吗?
我们的一些论者在鼓吹强干弱支时往往大谈发达国家如何如何,罗斯福如何如何,他们忘记了人家的政府职能、约束机制和运行环境都大异于我们,说句逆耳的话:在我们的体制条件下一味"强干弱支",很可能学到的不是罗斯福,而是崇祯帝。当然我也不主张无限制地搞财政分权。无论罗斯福还是撒切尔都有许多基本的制度前提,在我们现有体制条件下,靠"强干弱枝"来搞"福利国家"和靠诸侯经济来搞"自由市场"都是无法成功的。也许我们到了摆脱单纯从财政上争论"集权"还是"分权"的时候了。
注释:
1.邹泉:《古今经世格要》卷六,《食货格》
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375页引张学颜:《万历会计录》
3.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4.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八
5.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424-425页。
6.同上,426-427页。
7.顺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题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陆陇其:《切问斋文抄》卷十六,《灵寿条陈时务》
9.蒋良骐:《东华录》卷九。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税费执法越位。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二是税费执法缺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三是税费执法不严。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记、变更、申报等仍归劳动部门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征缴难度加大。
三是实体法内容滞后,操作难度大。现行税收实体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有的税种税目设计复杂,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赋予执法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也给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是规范性文件不严谨,实施效果差。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响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作参照,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效力,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其执法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税费执法风险,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总结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依靠制度抓防范。
对于社保费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建议国家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提升立法级次,赋予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税收式征管的权力,确立地税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
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执法责任、考核评议、过错追究等一系列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登记管理、税款核定、申报征收、税费同查、税费减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税收执法评议员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费执法检查等一整套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制度前,应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反复论证;实施后要跟踪问效,还要定期进行清理修订。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标,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县区地税局设立税收法制办公室和基金征集办公室,配备专职业务骨干,在基层分局全面实施税收法制员制度,从机构设置上>!
关键词:石油税费税费制度税费种类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
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
参考文献:
1.单卫国.国外石油税制研究(上)[J].国际石油经济,1996(3)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 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 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将引发水利劳动积累工实现形式的一次深刻变革,即由以前的国家规定变为农民自发组织。这就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自,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坚持一事一议,整个农村水利工作以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引导,做好宣传,激发农民自觉投劳投资、治山治水、治田治路、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进入21世纪,农村水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认清形势,制订目标,实施跨世纪农村水利工作战略,是一个大课题。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要从花费很大精力去层层组织发动转移到抓规划、抓政策、抓法制、抓引导、抓服务上来,从注重规模声势转移到更加注重实效、注重质量上来,从以往只讲投入、不讲产出转移到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上来。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搞好规划,明确目标
制定规划时,要认真贯彻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从单纯为农业服务转到为农业、农村全面服务;从过去以新建外延为主,转到以配套改造内涵为主;从开源为主,转到以节流为主、开源节流保护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上来;从做好以供水为主的管理转到做好以需水为主的管理上来;从粗放落后的管理逐步转到依靠科技、信息化、现代化的管理上来。
浙江省根据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已先后着手编制了《浙江省灌溉面积“十五”发展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浙江省节水灌溉“十五”发展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等一系列专业或单项规划,将组织专家会审,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2增加投入,研究政策
农田水利事业要迅猛发展,关键是投入,要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筹资渠道,进一步深化“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观念。1996年,浙江省出台的“五自”政策,是改革水利投资体制,实现多元化筹资的重要举措。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开拓投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和国外资金,积极组织农民使用国家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鼓励集体、个人兴修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扶持力度,要把支持农业放在重要位置,对农业的补助要逐步转到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来。
加强农田水利、乡镇供水、节水灌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使农村水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加大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水利工作的研究力度。
3深化改革,理顺体制
浙江省将侧重抓好四项改革: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明确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调动农民群众投资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实现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和责、权、利的统一,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滚动发展的投资机制。二是大型灌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包括管理体制、投资机制、运行机制、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减员增效、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加灌区发展后劲的目标,使大型灌区走上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的轨道。三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改革,通过用水户参与管理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方式,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明确产权和义务,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改变水费偏低和计收难的状况。四是城乡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发展城乡供水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通过各项改革制度来理顺城乡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
4培养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现在农村水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任务十分繁重,培养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农村水利队伍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水利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乡镇水利站和农村水利基层服务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各级农村水利队伍的业务培训,完善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跨世纪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文章选取国际贸易的视角,运用跨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简要分析了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政策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问题,并从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实施绿色关税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均衡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
环境成本;环境税制;国际贸易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以来实施以量取胜、低价竞争的对外贸易出口战略,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很少考虑其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产品的环境成本未纳入其价格之中,过低的资源环境成本在形成国际贸易价格优势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内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如水污染加剧、矿产资源储量锐减、土地沙漠化等环境问题不断突显。此外,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和官员政绩,往往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忽视了外商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环境效益。在这种形势下,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对于正视传统国际贸易发展方式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和破坏,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化我国的环境税制体系,提高我国税制结构的绿化度,将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内在化进产品的成本,有利于转变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的总体竞争力,减少对外贸易摩擦,有利于改善我国巨额贸易顺差的现状,实现贸易的长期均衡。同时,环境税制体系的优化对实现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客观上起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但作用甚微,与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目标相距甚远。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以现行资源税来看,其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等7个税目,水资源、海洋资源、草资源、森林资源等稀缺资源都未包含在内,这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与使用。现行消费税的11个税目中仅涵盖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而另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均未列入征税范围。除了课税范围过窄之外,现行资源税还存在单位税额过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由此造成的资源价格不合理使得资源开采和生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直接导致了现实中我国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大部分税种在税目、税基和税率的设计上没有体现出环境保护的思想,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作用甚微。
(二)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及其评价
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增加排污者的成本,使污染防治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不可否认,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环境税制不健全的背景下为实现“污染者付费”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征收范围过窄。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仍然沿用2003年通过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仅对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其中污水仅限于城市污水,对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均未征收排污费,过窄的征收范围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运行效果。第二,征收标准过低。目前,各项污染源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尽管对于部分污染物,超标排污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甚至罚款,但其数量仍严重低于污染物治理所需的成本。尽管排污费收不抵支,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返还到污染企业,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有效地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在当前收费过低、污染严重的背景下,这一机制更加剧了环保资金的缺口,应及时予以变更。第三,征管难度过大。由于排污费在性质上仍属于费用,不具有税收的强制性,许多企业未意识到缴纳排污费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故意瞒报或虚报排污数量和排污种类,以少缴排污费,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再加上征管难度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了排污费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环保资金的筹集与防污治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现行的关税制度及其评价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关税税率大幅缩减,非关税壁垒逐步削弱的趋势下,新型的环境贸易壁垒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与发达国家的“绿色”关税相比,我国的现行关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关税税负过低。与出口所获得的高利润相比,出口环节的关税税率明显偏低,不能有效增加产品成本,特别是“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成本。因此,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企业仍然大量从事“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实施低价竞争的出口贸易政策,造成国内资源和环境的大量破坏,关税未发挥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调控作用。二是关税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尽管我国目前已对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进行了限制,课以较高额的出口关税,但目前仍未出台“两高一资”产品及行业指导目录以及相关绿色商品和绿色行业指导目录,未能从政策上提供对绿色产业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关税对绿色产业的优惠多采取减免税的方式,很少采用加速折旧等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优惠力度过小,政策的扶持效果不明显。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贸易摩擦不断激化
当前,持续上涨的贸易顺差、不断激化的国际贸易纠纷,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突出特点。日趋频繁的国际贸易在带来“出口第一”桂冠的同时也使我国进入了贸易摩擦的加剧时代。联合国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世界各国一共发起19项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调查有9项,占总数的47%,为全球最高,远远超过了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贸易摩擦正在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一种常态,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摩擦领域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扩大;摩擦对象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摩擦形式从反倾销到反补贴,从双边磋商到多边施压,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逐步向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扩散。可见,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要手段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硝烟的战争”,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长期以来,中国外贸走的是粗放型的、以资源换市场、以数量换取外汇的发展道路,加之合理、完善的环境税费制度的缺失,粗放型外贸增长直接导致了原材料、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当前,环境污染密集型产业仍然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力军,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等环境敏感型行业的初级制成品在出口贸易中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皮革制品(鞋靴和衣服两类)、煤炭、石油原油、木制家具等均排名在出口前50位,以空气、水体和土壤污染为代表的生态环境的恶化,迫使我国用更多的资源来阻遏生态危机,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贸易产品频频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可见,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出口绝对额的增大,刺激了经济总量的增加,但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与环境的矛盾,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三高一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意味着中国的出口增长越快,环境压力就越大。
(三)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
随着经济和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的能源生产量和消费量迅速增加。2007年,我国能源需求的增长速度已超过GDP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近1.4,能耗强度也随之增长。目前,我国的能耗水平居世界前列。国际能源署数据显示,日、英、法、德等国用我国3.5倍左右的人均能耗,达到了我国7.5倍左右的人均GDP;美国用我国6倍多的能耗达到了我国10倍的人均GDP;韩国用我国3.7倍左右的人均能耗,达到了我国5.2倍左右的人均GDP。如果以汇率计算,则我国与其他国家人均GDP的差距更大。造成我国能耗水平过高的原因除了经济增长和科技水平之外,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也是重要因素。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资源能源方面的税收较少,仅有的资源税也因覆盖面窄、税额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而未能充分发挥其保护资源的作用,资源环境税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我国的资源能源价格过低,不能准确反应资源能源的稀缺程度及真正价值。过低的市场价格直接造成了资源能源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和破坏,导致资源能源利用的低效率。
三、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制度就是在税收制度中引入环境保护的思想,通过税制设计、税费的征收将产品的环境成本内在化,从而调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目的。一方面,开征环境税、碳税等新税种。切实加快推进环境税、碳税等新税种的开征,通过这些单独的能源环境税的征收,启动“绿色税收转型”,提高税制绿化度。同时,进一步扩大绿色税收的调节范围,税种设计力求实现对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各领域的覆盖。在此基础上,通过能源税、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专门的能源环境税的征收,完善环境税体系,扩大绿色税收的收入规模,进而形成反映环境生态损害成本的价格体系。另一方面,改革完善资源税、消费税等既有税种。改革完善现行资源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破坏严重的资源融入资源税的调控范围;二是要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特别是对于一些开采成本较高和开采难度较大、产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较大的资源应课以高税率,增加资源的使用成本;三是要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改按销售量、使用量征收为按开采量征收,将资源的保护环节向前推移。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推动资源价格体系改革,使资源价格能够真正反映资源稀缺性、供求关系和环境代价。
(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手段,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提高产品的成本,进而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排污者的产量,实现排污量减少、资源利用率提高、环境优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对绿色税制的有效补充,对于排污治污及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和价格杠杆原理,科学合理的排污收费标准应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同时低于排污者为减少排污而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成本,这样既可以避免费用转嫁与不足额缴纳行为的发生,又可以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此外,为最大限度地鼓励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还应设立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对引进环保设备、大幅减少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投资于环保产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从而引导排污者的行为,激励其主动防污治污,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二是要积极探索排污费改税。现行的排污费虽然在概念上仍然属于“费”的范畴,但其实质上已经具有了税收的性质。将排污收费制度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税收明确了此项费用的实质,同时也突出了对污染物征税的法律强制性,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又可以有效减少目前排污费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寻租”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避免税款的拖欠、偷逃和挪用等现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改革之后的排污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能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收网点多、税收征管员综合素质较高的优势,有效解决环保部门人力不足、征收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税收成本,从而提高排污税收入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其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功能。
(三)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是“绿色”税收思想在关税制度中的延伸和发展,是国家为保护资源与环境,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特别是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补偿性的税收。绿色关税是实现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对于转变我国外贸经济体制,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要提高资源环境类产品的关税税负水平。一是要调整关税的税率结构。具体来看,应对进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资源环境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并以此为标准设定合理的税率等级,特别是对那些危害较为严重的产品,应设置高于平均水平的税率,使各类产品的环境成本体现在其价格之中,实现价格的合理化。二是要调整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强对出口价格低、出口数额大的产品的调控,可考虑对此类产品采取从量征收、复合征收等方法确定计税依据,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限制出口数量,利用关税加快扭转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长期以来难以摆脱的以量取胜的困境。其次,要加大关税对绿色产业的优惠支持。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出台相关绿色商品和绿色行业指导目录,明确、细化绿色产业和产品的范围,将关税的优惠政策延伸至绿色产业的各个环节,尤其是科技研发阶段,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二是创新关税优惠政策。绿色关税的实施应创新和丰富关税的优惠政策,加快引入国际先进的诸如加速折旧(如荷兰对于特别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噪声以及节能等领域的专门设备)、减免税总额控制、具保延期纳税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手段,加大优惠力度,扶植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基于以上的分析,要解决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巨额贸易顺差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关键是实现国际贸易中出口产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现实选择是优化我国的环境税制,这不仅包括一切与自然资源利用及环境、生态保护相关的税收,还包括其他与环境税有关的税费制度的优化和协调,如排污收费制度及关税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纠正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将反映环境生态损害的成本融入商品的价格,以实现对资源和生态的合理价值补偿,减轻我国的环境和资源负担,进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的双重目标,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依靠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经济和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
作者:黄溪航 单位: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红敏.中国对外贸易的能源环境影响——基于隐含流的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梁君,宋志艳.基于“环境经济”理念的环境税制度研究[J].中国外资,2013,(22):207-208.
[3]王晓语.谈国外环境税制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界,2013,(26):257-258.
【关键词】 煤炭; 税费; 国外
引 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大大增加。由于我国能源的禀赋特点,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为缓解我国能源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约束下,我国煤炭产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实现煤炭产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煤炭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但是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我国的煤炭行业,煤炭产业的市场建设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煤炭领域制度的建设也非常健全。在我国煤炭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煤炭行业的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也为我国煤炭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发海外煤炭资源提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二、中外现行煤炭税费制度比较
三、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煤炭税费制度
(一)美国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在资源税税率设置上,其开采税税率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是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基础上进行设定的,这点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其税率因煤炭资源的种类、开采条件、后续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其开采税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在定额税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的税率。因此,美国资源税在各州不相同,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目前,煤炭资源税费在美国包括:(1)开采税,开采税的税率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制定的税率也不统一,在美国已经有38个州征收此税;(2)货物税,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炭货物税分别为1.1美分/吨和55美分/吨;(3)权利金,即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绝对地租,该项费用必须按月向政府交纳;(4)红利,红利是在招标过程中,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金,因为美国的煤炭资源是通过拍卖进行出让的;(5)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是煤炭资源的开采者为了取得矿地的使用权而需缴纳的费用;(6)复垦费,在煤炭资源开采完毕后,要对其进行复垦,复垦后要达到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所以开采者需要缴纳复垦的费用。
(二)澳大利亚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与美国类似,澳大利亚在税费上对于煤炭资源的管理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税费的设定上有自。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公布了新的关于煤炭资源税收改革方案,将对煤炭企业所获得利润征收40%的资源税,该项费用将会加大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而目前各州对煤炭企业所征收的特许税税率在2%~10%之间。
目前,澳大利亚对煤炭征收的主要税费包括:(1)资源租金税,是对那些煤炭品种好、开采条件简单,能给开采者带来超额利润所征收的税费;(2)联邦所得税和州政府资源使用税,该项费用是针对煤炭销售公司征收的特殊税种;(3)矿物租赁费,是针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租赁费,该项费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的;(4)矿业权租金,是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的租金,该项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收取,每个州的标准有所不同;(5)权利金,即煤炭资源的绝对地租,是开采者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须向所有者交纳的费用;(6)环境恢复保证金,因为煤炭资源的开采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澳大利亚各级政府要求煤炭资源的开采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
(三)俄罗斯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俄罗斯能源资源十分丰富,煤炭资源量仅次于美国和中国。1999年,俄罗斯改革了国内的煤炭资源税制度。目前,俄罗斯沿用的是2002年煤炭资源的税费体系,该税费体系是新实施的联邦新税法中规定的税费。
俄罗斯煤炭资源税费主要包括:(1)地下资源使用税,该税税率视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变动;(2)煤炭资源开采税,该税是根据开采出来的煤炭资源价值而进行缴纳的税种,税率为17%,该税所征收的税金40%列邦预算,30%列入地方预算,30%列邦主体预算;(3)矿产资源使用费,该税种是按照单位煤炭资源所占的面积进行征收的,政府根据各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的具体税款。根据相关法规,一次性使用费对开采者征收的最低数额不低于煤炭资源开采税的10%。
四、对我国煤炭税费制度政策的建议
由于煤炭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开采的特殊性,国外对煤炭行业征收的税费种类比较少,而且其税率依据实际情况可调,对煤炭行业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
(一)改革税收制度
我国对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两种税费的并存,给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为“权利金”。其中,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制定权利金的具体征收方式,同时也应该考虑到销售价格从量征收。根据我国各地煤炭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税率标准,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要求和煤炭行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立起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是为煤炭企业的继续勘探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取消相关不合理的收费,建立阶梯电价制度,用于煤炭输出省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解决煤炭资源开采后遗留的问题。在所得税方面对煤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
(三)简化行政手续
我国在矿业权审批环节中存在办事效率低、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高效管理制度,建议缩短审批时间,简化相关程序,实行“早申请者优先原则”,加强矿业权管理中的技术含量,实行探采一体许可证,完善矿业权登记制度,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洪水峰,杨昌明.中国矿业税费改革方向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7(11):18-20.
[2] 芮建伟,刘海滨,王立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经济实现方法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1(3):16-24.
[3] 高兵.我国矿业税费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 李国平,张云.矿产资源的价值补偿模式及国际经验[J].资源科学,2005,27(5):70-76.
[5] 程黎,李大明.西方资源税制及其对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借鉴[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2008,30(4):628-632.
[6] 徐华清,华全忠.美国的能源税收现状及其主要特征[J].中国能源,1996(4):44-46.
[7] 高珊珊,孙超.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研究[J].中外能源, 2009,14(3):10-15.
[8] 何国家.澳大利亚煤炭工业的税收和租赁费[J].中国煤炭,1999,25(12):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