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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背景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__年7月25日更名为现在“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厦新电子”变更为“夏新电子”。夏新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057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1996)080号文批准,在对厦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国际贸易公司、厦门电子器材公司、厦门电子仪器厂、成都广播电视设备(集团)公司等六个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1997年4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176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1997年5月23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原为人民币18800万元,1999年度实施配股及送转增股后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5820万元;20__年度实施每10股送2股方案后注册资本增至42984万元。公司现有总股本42984万股,其中:国家股1468.8万股,境内法人股24235.2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流通股17280万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学宏。主要经营声像电子产品、通讯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产品及其他机械电子产品的开发与制造等。公司从以家用电子产品的生产型企业成功地转型到以通信终端产品生产为主的企业,目前手机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成为国内主要的手机制造商之一。中国文秘站。
(二)国内及国际未来经济展望
十六大报告对于中国未来20年的战略规划是,我国将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未来20年,中国经济将再翻一番,对于中国本土的公司来说,这将是一个爆发式的发展过程,一批国际经济巨人将成长起来。过去20年,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一批中国本土公司已经成长起来了,尤其在家电、手机、服装等行业,中国本土公司已经出手国际牌了;未来20年,一定会有一批中国人的跨国公司活跃在全球市场上。未来国际经济方面,世界经济总体呈现走强态势。预计在未来5年内,世界经济的年均增长率将高于20世纪90年代,可望达到3.5-4%;发达国家依然将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继续高于发达国家。科技进步的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产业结构的大调整,特别是信息技术继续释放潜力及网络经济的高速扩张,以及各国经济合作和协调加强等积极因素,将继续为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
(三)行业综观及重要议题
目前,我国拥有全球手机近1/3产量和约1/5的销售市场,是全球最重要的手机生产销售中心。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到20__年已达60%以上,行业销售冠军也由摩托罗拉,诺基亚这样的国际巨头变成波导、tcl、夏新等本土企业。国产品牌手机终于打破了洋品牌在中国市场长达十年的垄断格局。在不久前结束的"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中,国产品牌以绝对优势选票超过众多洋品牌。这表明国产品牌手机正逐渐占据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成为国内手机市场的主导力量。
国内手机厂商在努力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力度,他们纷纷在国外开设办事机构,加大产品出口量。这些努力使得去年1-10月国产品牌手机出口占国内销售比例由上年的2%上升到6%。
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国内手机厂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突出表现在产品毛利率日益降低,巨额库存及渠道费用日益成为各大手机厂商盈利的瓶颈。同时技术上的劣势亦难以对抗日趋激烈的国际品牌的竞争。可以说,国产品牌手机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时期,即从规模扩张阶段转向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阶段.。国产品牌应该利用国内已经形成的从芯片,整机设计到组装制造,从散件到整机的完整移动通信产业链,通过加强国内采购配套,降低成本,减少不确定性风险,加快自身发展;要上国产品牌手机大量出口的台阶,改变目前国产品牌手机出口较少的现状,在国外广阔的市场上寻找发展的机会;同时,国产品牌还应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增强国际竞争力。
此外,在国内外激烈的竞争下,手机业步入微利时代,不少国内生产厂家纷纷实施产品转型战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能否成功实施转型战略计划,亦成为国内众多手机制造商未来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方面夏新公司已确立了以3c(通讯、it、家电)融合为核心、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已成功向市场推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产品,并计划投巨资进军汽车业,未来机遇和挑战并存。
二、公司分析
(一)公司业绩分析
从2003年的年报来看,公司全年实现净利6.14亿元,每股收益高达1.43元,净资产收益率达41.98%,一跃成为上市公司中的明星,同行业中的矫矫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1.94%(达68.17亿元),其中手机(含小灵通)收入占总收入达87.5%(达5.96亿元),同比增长61%。而在2001年,夏新电子的手机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6.66%(1.65亿元)。随着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手机产销规模的增大,公司营业收入的毛利率也从2001年的17.55%提高到34%,每股收益也从2001年的-0.22元
增长到2003年的1.43元。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润率与2002年相比,虽然略有下降(主要为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下调幅度较大),但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003年公司技术开发费的计提从原来占总收入的3%提高到6%,在这种情况下净利润的增长幅度也远远高于收入的增长幅度,说明夏新的成本和费用控制得较理想,表明夏新电子的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相当顺利,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夏新手机的市场定位是中高端移动通讯产品,这也可以从2003年夏新手机的平均销售价格高于国产手机品牌中平均价格,平均毛利率也高达34%。高价格带来的高利润,必将引来国内甚至国外企业的竞争,而且中高端手机市场历来是国外品牌的传统领地,可以预见,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公司的利润将越来越低。
同时应注意到,公司的“应收票据”在2003年增加了386858万元,达942026万元,增幅达70%,高额的“应收票据”是否会变成令人头疼的“应收账款”值得重点关注。
总体看来,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均在好转,股东权益和总资产稳步上升,但是,公司的流动资产里面,变现能力最差的存货占总资产额的35%,存货周转率更是高达100天,如果存货不能及时消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存货的实际价值将被大打折扣。巨额库存将对公司未来经营构成极大的压力。
(二)公司的未来表现——swot分析
s:强项,优势
(外部)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20__年评选为“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第一品牌,是国内主要手机生产商之一,同行业排名第六,产品(手机)市场占有率达6%,小灵通产品同行业排名第三。20__年中国1243家上市公司竞争力排序夏新居第二。
(内部)有着优秀的营销队伍及良好营销策略,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加上具远见卓识的管理层,致力于发展国产手机的“次核心技术”,成功地实现了产业的转型,从家电生产企业一跃成为手机生产行业的矫矫者。
w:弱项,劣势
(外部)手机业竟争日趋激烈,行业毛利率日趋下降,公司走的是中高端产品路线,而该层次产品受国外知名品牌的冲越来越大,加之缺乏核心技术,新产品开发滞后,紧靠一款夏新a8手机打天下已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低端产品的定位不足,使得公司失去了中国广大的农村等低收入群体市场。国际市场方面因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不高,海外市场拓展困难。公司已确立的“3c”产品的战略布局,将面临产业整合的困难,在近期内难见成效,未来形势不容乐观。
(内部)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作为技术生产型企业专科以上学历仅占员工总人数16%;公司实施的股票激励制度仅限于公司的管理层及技术人员,激励机制不够全面;从股权结构上看,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56.38%非上市法人股,处绝以控股地位,成一股独大,极易造成过多的关联交易,如公司支付夏新电子有限公司高额的商标使用费,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易产生诚信危机;公司产能过剩,造成存货大量积压,存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公司进军并无任何优势的it业,投产笔记本电脑,投资决策者具太大的冒险性,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利。
o:机会,机遇
(外部)展望未来,中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手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消费环境,手机消费需求仍将旺盛。消费者对新功能和新设计的追求,仍将推动产品的更新和市场的增长。同时,数据业务与应用内容的丰富,将加速消费需求的更新。在这些有利因素的带动下。据预计,今后5年,中国手机市场将以7.7%的复合增长率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20__年市场销售额将达到1200亿元。
(内部)公司曾是我国最知名的激光影碟机制造商,夏新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公司转型生产gsm手机后,确定了以3c(通讯、it、家电)融合为核心、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公司先后推出了世界首台光盘录像机vdr20__,第一部国产grps手机等,自主开发的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一经推出好评如潮,极具竞争力。公司又投入巨资进军汽车产业,生产车载电视、车载电话等全套汽车电子产品,介入汽车电子这一新兴朝阳产业,将成为公司新的发展机遇。
t:威胁,竞争对手
(外部)目前手机市场的竟争越来越激烈,不断的价格战使得行业利润步入微利时代,国内竞争对手主要来自波导、tcl、康佳等生产企业。随着通信行业的进一步放开,国际品牌对行业的冲击更加严重,而国外主要生产的是中高端产品,对以中高端产品为主的夏新公司更是雪上加霜。
(内部)公司产品单一,缺乏核心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滞后,很难再有在市场上叫得响的产品推出,仅靠一款a8很难继续站稳脚跟,对于80%的收入靠手机销售的夏新公司来说,未来形式更加严竣。尽管公司已确立“3c”产品战略布局,实行产品多元化战略,但收益不会在短期内显现,未来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尽管20__年公司业绩显赫,但公司未来形式严峻,不容乐观。
(三)公司的行业竞争分析
20__年中国生产手机1.73亿部,成为全球最大移动通信终端生产国。信息产业部03年公布的国内手机市场占有率排名,波导以942万台销量成为冠军,市场占有率达14%,tcl位居第二,夏新以6%的市场占有率位居第六位。现在国内手机生产商有40多家,但主要以波导、tcl、康佳、夏新、科健、中兴等商家为主。现以下表各主要通讯产品制造公司有关20__年度财务比率计算行业平均指标来对比分析夏新公司的竞争力水平:
名称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比率长期负债比率存货周转率主营利润率
波导股份74.080.499.5432.460.681.232.6416.94
tcl集团110.870.235.1129.720.73.832.7221.88
深康佳a82.690.1912.0331.560.680.062.2514.99
中科健a61.140.06--14.680.852.07--7.76
中兴通讯85.10.39--31.990.684.17--36.74
大唐电信91.290.16--29.940.73.78--28.43
夏新电子80.110.3841.1733.650.665.015.4833.98
行业平均83.610.279.6929.140.712.881.8722.96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公司速动比率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短期偿债能力相对较低;公司的现金比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有着充裕的现金流,资金周转顺畅,这与公司产品畅销及大量现款交易是分不开的;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同行业最高,远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应收账款的管理是同行业最好的;股权比率亦属同业较高水平,相对地资产负债率也就较低,从股东角度来看,公司现在属高股权率、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资本结构;长期负债率远高于同业水平,主要系公司提取了高额的技术开发费(按销售额的6%计提),这为公司经后加大技术投入及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存货周转率同行业最高,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30%,巨额库存将对公司未来经营构成极大的压力;主营利润率高达34%,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这与公司以高毛利率的中高端产品为主是分不开的。
从以上指标分析可见,公司各项指标大部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整体水平处于中上水平,在行业中极具竞争力。
(四)公司专业分析
夏新电子(600057):公司总股本4.29亿股,流通股1.72亿股,公司作为一家成长中的电子类企业,以通讯产品、视听产品及it产品为核心业务。20__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17亿元;实现净利润6.14亿元。其中,手机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82.82%,夏新手机仍是国内手机品牌中利润最高的企业,毛利率37.76%
,手机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产品牌第四,视频类产品市场占有率居第三名。公司主营手机、dvd、液晶电脑及视听设备,自20__年公司管理层把握新的市场机遇,转型生产gsm手机,同时,为避免重蹈覆辙并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确定了以3c(通讯、it、家电)融合为核心、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公司建立了600多人的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实力在同行业首屈一指,针对数字化技术变更周期短、更新快的特点,公司选择特定技术领域,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先后推出了世界首台光盘录像机vdr20__,第一部国产grps手机等,自主开发的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一经推出好评如潮,极具竞争力。今年,公司又投入巨资进军汽车产业,但与其他投资汽车行业企业不同的是,公司不仅注重投资收益,更期待借此发挥自身优势,介入之前几乎由国外厂商垄断的汽车电子领域,生产车载电视、车载电话等全套汽车电子产品,介入汽车电子这一新兴朝阳产业,将成为公司新的发展机遇。
(五)公司分析总结
以银行家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6%,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的现金比率为0.38亦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目前经营较稳定,20__年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加之公司有良好的现金流,并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增强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从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看,贷款给公司相对风险较低。从现金流量表中来看,公司投资活动支付的现金近3亿元,公司加大了对外扩张的力度,从有关公告中可知,公司将面临又一次产业转型,公司确定了以3c(通讯、it、家电)融合为核心、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投资于与主业不相关的it业及汽车电子业,而其资金的来源将主要依靠于银行贷款,未来投资能否成功将有着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能否保障,将主要取决于公司转型投资的成功与否,未来的潜在偿债风险较大,银行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的偿债能力,充分估计贷款风险水平。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公司业绩从最近几年看呈高速增长态势,20__年每股收益达1.43元,净资产收益率达41.98%,投资者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从财务结构上分析,公司股权比率为33.65%,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高股权率意味着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在获取高回报的同时,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其投资的未来的风险性,首先从公司的主业来看,手机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外品牌的冲击,毛利率越来越低,手机业步入微利时代,预计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将呈下降趋势,尽管公司拟实行多元化战略,但就目前来看还属投资初期,目前还未有很好的收益,未来的投资重点将转向多元化的家电、it、汽车电子产品等行业,能否在公司未涉及的行业中夺颖而出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投资者未来亦将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一、常年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费用
乙方提供的常年财务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财务顾问服务。
(一)日常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络及时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并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2.企业项目:乙方利用自身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及时各类政府和企业有关产权交易与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项目需求信息,同时甲方可以利用乙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项目的和推介(须经乙方技术处理)。
3.财务咨询:为客户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4.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5.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 报告,并为甲方提供商人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服务方式
1.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乙方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http://______________.com.cn/)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甲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提交项目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乙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财务顾问费用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按年度向甲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在本协议签定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发展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2.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专项顾问服务
服务内容
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在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管理层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常年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常年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费用
日常咨询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络及时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并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2.企业项目:乙方利用自身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及时各类政府和企业有关产权交易与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项目需求信息,同时甲方可以利用乙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项目的和推介(须经乙方技术处理)。
3.财务咨询:为客户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4.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5.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乙方利用本行财务顾问网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甲方提供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二)服务方式
1.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乙方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_________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甲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提交项目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乙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三)财务顾问费用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按年度向甲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在本协议签定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帐号:_________,户名:_________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银行。
2.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专项顾问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直接融资顾问: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建议和实施。
4.企业重组顾问: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5.兼并收购顾问:为企业兼并收购境内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政府、证监会、财政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6.管理层收购(MBO)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收购主体的设计和组建;收购融资方案设计和支持;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7.投资理财: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收益;
8.管理咨询:针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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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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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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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要求作为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现阶段,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从技术性模仿向理论拿来主义、技术创新的转变过程中(业务发展期)。本文欲着重分析和探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面对的问题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一、农发行咨询顾问业务现状
(一)咨询顾问业务分类
农发行的咨询资顾问业务是指农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利用人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优势,为满足客户投融资经济活动需要,提供的投融资环境分析、投融资方案设计、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各种顾问服务。
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的咨询顾问业务包括三大类:一是信息咨询业务,包括: 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信息定制服务、专项协作服务。二是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投融资顾问、企业(政府)债券发行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三是现金管理,包括:提供账户余额的控制管理,账户收支控制,资金池,综合资讯服务。
(二)农发行咨询顾问业务组合产品及流程设计现状
1、业务开展情况。目前湖北省分行开办的项目有:资信评级、专项协作服务、投融资顾问服务三个业务品种。
2、组合形式。农发行现行的咨询顾问业务组合主要是以办理贷款为依托,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贷款前期各类咨询、指导服务,按照贷款规模和总行规定分段,按比例收取融资顾问费,同时约定免费向客户提供融资所需的资产评估协作服务、年报审计协作服务、工程咨询协作服务、资信评级服务等。
3、操作流程。目前农发行并未针对组合产品制定操作流程,而是按照组合产品中的各分项业务流程进行。
(三)现有咨询顾问业务组合及流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咨询顾问服务产品开发不够丰富。与商业银行相比,农发行的服务项目甚少,只有三大类11个项目,而批复湖北省可开展的只3个项目。
2、组合产品业务操作性不强。投融资顾问业务包含企业申请贷款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工程咨询协作服务、信用等级评定服务等业务。然而报表审计一般在年初由中介机构完成,企业不一定在年初融资,工程咨询协作服务更是在项目批复或备案前就已经完成。因此,存在产品服务时间不衔接等问题。
3、对日常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目前的产品流程仅仅侧重协议书签订、建议书编写等营销阶段工作,忽略了工作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客户的会谈纪要、咨询服务记录等日产管理工作,对档案的整理、归档、销毁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重视了服务结果,忽视了服务过程。
4、现阶段农发行不具备开展以财务顾问服务为主的咨询顾问业务的服务条件,主要表现在:一是客户服务网络平台没有建立,无法通过实现与客户的网络平台沟通互动和及时向客户产业、行业信息公告;二是信息量获取不足,目前咨询顾问业务没有实现系统内的统一规划,县级支行获取信息量不足,而总行、省分行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库;三是没有建立高质量财务服务团队。
5、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到位。咨询顾问业务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文本风险、操作流程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其中以操作风险为主要风险,基层行由于对政策了解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业务开展随意性较大,操作风险大。
二、农发行咨询顾问业务“动态组合”服务产品及流程设计
通过对商业银行咨询顾问组合服务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解,结合农发行业务现状进行了设计,总体思路为:采用“动态组合”的方式,即:把服务周期一致、服务频率相近、服务项目相容的咨询顾问服务项目组成一个组合体,遵循客户需求、项目要求、内部收益的原则,在组合体项下,有一个或多个单项服务项目与投融资顾问服务或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相组合,既为咨询顾问组合服务,我们在这里称之为“动态组合”咨询顾问服务产品。其设计的组合服务产品有三个,即:投融资顾问组合服务产品,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组合服务产品,动态组合服务产品重组服务产品。
(一)投融资顾问业务动态组合产品及流程设计
1、组合方式:投融资顾问组合服务产品。即:投融资顾问服务(收费)+资信评级服务(免费)+财务审计联系服务(免费)+资产评估联系服务(免费)+项目咨询联系服务(免费)。
2、适用对象: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投资理财等投融资客户(不含政策性业务、小微企业)。
3、服务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4、服务收费标准:投融资顾问业务动态组合产品执行总行颁布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经办行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与客户协议确定收费水平,收费水平要与工作量、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相匹配。收费分为工作费、杂费、成功费,建议标准:工作费:最低2000元/天/人。杂费:为项目工作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由委托方据实支付。成功费:即实现投融资后按照投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如果客户选择在农发行融资,按不大于客户融资总额3‰的上线内协议价格收取,则工作费、杂费可在成功费中进行抵扣;如果客户未选择在农发行融资,则收取工作费和杂费。
5、流程设计:营销客户签署服务协议组建工作团队提供顾问服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交顾问服务方案或建议书履约与收费服务记录档案管理。
(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动态组合产品及流程设计
1、组合方式: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组合服务产品。即: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收费)+信息定制服务(免费)+账户余额控制管理服务(免费)+账户收支控制服务(免费)+资金池服务(免费)+综合资讯服务。
2、适用对象: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客户(不含小微企业)
3、服务周期:一般为1-3年。
4、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对于签订一年服务协议的客户,收费采一次签订一年收费或者半年收费;对于签订多年合作协议的客户采取一次签订每年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划分不同标准。资产5000万元(含)以下服务费2万元/年;资产5000万元-1亿元(含)服务费5万元/年;资产1亿元-3亿元(含)服务费10万元/年;资产3亿元-5亿元(含)服务费20万元/年;资产5亿元-10亿元(含)服务费30万元/年;10亿元以上服务费50万元/年。
5、流程设计:营销客户签署服务协议组建工作团队、开通线上服务提供顾问服务履约与收费服务记录档案管理。
(三)动态组合服务产品重组服务产品及流程设计
1、组合方式:投融资顾问动态组合服务产品+常年财务顾问动态组合服务产品。
2、适用对象:资产总额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客户(不含政策性业务、小微企业),同时,还应具备常年财务顾问动态组合服务收费与投融资顾问动态组合服务收费的30%-50%的总和,大于投融资顾问动态组合服务收费的条件。
3、服务周期:一般为1-3年。
4、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分别收费。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费按资产分段分级收费,若在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协议期间融资,其融资费用可优惠30%至50%/一次。
5、流程设计:按照投融资顾问业务动态组合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动态组合设定流程分别进行。
三、农发行咨询顾问业务“动态组合式”服务产品与单项服务优劣势分析
(一)动态组合产品优势分析:
1、选择性更强。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需求进行选择,农发行也可以根据内部收益、自身能力选择性推荐组合产品,通过双方选择寻求更好的业务结合点。
2、操作性更强。客户选择一项产品组合即可享受组合产品下的全部服务,单项服务不再重复收费。同时组合服务收费不等于一次性打包收费,而是将收费项目与优惠收费项目有机结合,不违反“有服务才有收费”的原则。
3、综合效益更加明显。组合服务采取“以价换量,以量取费”的营销策略,虽在部分项目收费上进行了让利,但通过增加新的服务项目,在总体上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
4、服务效率更高。通过组合产品,一次营销一次收费,按时序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避免对同一客户多次营销多次收费。同时,也减少了客户有效时间占用和接触频率,更有利于客户主动接受咨询顾问业务服务。
(二)动态组合产品劣势分析:
1、组合服务的适用范围偏向于对银行咨询顾问服务需求较高的客户,对于一般客户并无太大吸引力,可能会流失部分客户。
2、组合服务产品要求经办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常年财务顾问服务,需要一批具有执业能力的专门人才,对经办人员的综合要求高于单项产品。可能由于对组合产品下某些产品的不熟悉,造成经办行营销产品组合的失败。
四、对农发行开展咨询顾问组合业务的建议
(一)加大咨询顾问业务的开发和利用。农发行应开发新业务产品,开展投融资顾问业务,并以投资顾问业务为重点,做好理财业务、保理业务等,将业务扩展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贴现业务、应收账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为农发行增加更大的收益。在目前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没有条件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贴现业务、应收账款等业务明确纳入融资顾问业务中,按照融资顾问业务进行操作。
(二)整合系统内部资源。一是建议总行根据咨询顾问业务的开展,建立系统内统一的网络平台、数据库;二是总行、一级分行应该统一制定所有法律文本、调查审批文本、工作日志等纸质文本档案资料模板;三是建立总行、一级分行咨询顾问业务指导机制,运用上级行掌握政策快、信息多的优势向基层行辐射,从而带动系统内的整体发展。
(三)给基层行更大的优惠权。一是将对客户咨询顾问业务的优惠比例与企业的综合贡献度挂钩,将客户货款归行率、日均存款率、国际业务结算量设置相应的优惠比例,对完成比较好的企业给予优惠。二是通过优惠鼓励存量客户向农发行介绍优质客户。农发行存量客户通过自身资源介绍优质客户,尤其是存款、中间业务资源优质客户,为农发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企业,应该根据贡献程度给予更大的优惠,甚至免费。三是建议将优惠比例权进一步下放,让基层行、二级分行具有更高的优惠权,让基层行能够根据贷款营销情况、银行间竞争情况、客户配合度情况,制定不同的优惠措施配合贷款营销。
(四)建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和团队建设。一是建立咨询顾问业务服务中心,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加大培训力度,为业务拓展提供人员保证。二是鼓励农发行员工获得各类专业证书,如理财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三是农发行应该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农发行应与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讨双方在项目信息交流、客户互相推荐、共同担任企业财务顾问、人员培训等方面合作的具体方式,通过合作提高工作质量,培养农发行系统内部人才。
(五)依法合规开办业务。一是严格遵循以财务顾问身份参与项目运作的定位,不承担与顾问工作无关的责任与义务。二是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捆绑收费、强制收费。不受客户委托,不签署协议不得向客户收费,收费水平要与工作量、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相匹配。三是建立规范的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行业资料等基础资料,需求调查与业务立项报告、咨询业务建议书、咨询顾问协议,咨询顾问报告及相关评估审查意见等。
一、对创业投资计划书之基本认识
(一)投资计划书是创设新事业时筹措资金必备的文件
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大家都很忙,有潜力的投资者更忙,尤其要向大老板解释投资构想,大约允许1小时左右,在这1小时当中,仅能做摘要报告,引起他的注意,让他了解交给何单位,何人办理而已。因此必须准备好详细的投资计划书交给大老板,让他带回去给幕僚评估,有了正面的评估意见后,能作出投资决策。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私人或各类企业想要向外界筹募资金,有90%以上缺乏投资计划书,这些没有投资计划书的投资案,筹募到资金的概率很底很底。
(二)投资计划书是节省时间的利器
创设新事业投资构想通常相当复杂,要以口头解释让投资者完全清楚,可能要好几天,很少投资者有这耐性,但不完全清楚整个投资构想,投资者又不敢投资。最轻松理想的方式是请投资者吃个饭,稍加解释,交给投资者已写妥之书面“投资计划书”,俟一段时间后,再问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再征询投资的意愿,省时又省力。
(三)投资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
投资计划书如需要较多的资金,势必接触可能投资者的数目会超过20个,因并非百发百中而要将众多投资者召集在一起,不但时间不容易找,且与会人数众多,会前未有共识,会中讨论容易失控,无法达成决议。对众多投资者于短时间内达成共识的方法,便是准备一份清楚易懂的“投资计划书”同时发给众多的投资者,再个别稍加解释。让有共识的人聚集在一起开会,才能很快达成决议。
创设新事业筹划者应了解投资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如不用此工具面对众多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负荷,深感疲累,这也是让许多创设新事业计划踏不出第一步的原因。
(四)好的投资计划必须正确、清楚
所谓正确,即必须注意数字品质,只要提到数字必须有根据,如为参考别人的数据,注明出处;如为假设,必须说明假设条件。例如,某项产品现在台湾市场为2亿元,必须注明出处。投资计划书中如第一年销货收入预计为2千2百万元,必须说明如下的假设:该产品在台湾市场的增长率为10%,且市场占有率假设为10%,即2亿元×(1+10%)×10%=2200万元。
所谓清楚就是容易懂,让拿到投资计划书的人不必再经口头解释,就可以容易地了解整个投资构想。要清楚,需注意下列三项。
投资计划书要有目录,目录里要指明各章节及附件、附表之页数,以方便投资者很快就可以找到他所要的资料。此外,必须有“投资案汇总”章,这是专门给大老板或高阶人员看的,让他们了解投资计划的大概构想,并知道交给哪个单位或哪个人去评估。
此外,段落要有标题才能清楚,最好每500字以内就要有个标题,让投资者只看标题就约略了解下面500个字是要说什么,并决定要不要看详细内容。例如本段主要在说明“好的投资计划书必须正确清楚”。
段落之结构要清楚,一般秩序是“一”,(一)、1、(1);甲、(甲)。亦即“一”里面要分段落时用(一)(二)(三)……;(一)里面要分段落时用1.2.3.……;1、里面要分段落时用(1)(2)(3),以此类推。本书之附件5-1可做为参考。
(五)投资计划书最好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
常看到许多创设新企业的投资计划书,简直不知从何看起,顶多只能了解产品或技术是什么,即使有简单的财务预算,数字大部分来自直觉,没有根据,不足采信,表达的名词不符合财务会计术语,易生混淆,投资条件不容易了解,即使了解亦不符合商业习惯。这样的投资计划书引不起投资者兴趣,筹募不到资金是不足为奇的。
最好的解决之道便是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将拟好之“现金流量表及附表”提出来当作参考资料交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操刀。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不只被动代拟,更可积极为创设新事业投资计划位定,拟出投资者可接受投资条件,并可进一步代为寻找投资者。
私人创业者应不吝惜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适当的报酬。所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私人创业者由于仍然穷或不富有,处处都要省钱,但这笔钱是必须且值得付的。行行有专业,创设新事业往往是人生的重大抉择,不宜拿这种事自行摸索,而应该减少决策失误到最低。
通常必须付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之报酬,一般系由他们所花的时间乘于每小时应计算费用而得,但因为较难客观计算,也有采取每个字新台币2~5元为计算基础作为代撰“投资计划书”之酬劳。写出来的“投资计划书”所有权为委托者所有,他们可以拿出来向投资者作报告,因此无论该投资案筹募资金成功或失败,都必须支付这些酬劳。
另外,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可能要求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由其代找,如筹募资金成功时必须付佣金(中间介绍服务费),佣金的计算可能是所有投入资金的1~5%,或无偿取得新公司某个比例之股份,或取得创设新事业者所得权益之10~20%。
(六)创设新公司投资计划书必须以电脑作辅助工具
投资计划书之修改乃是必然的,无法一次就拟妥,较大的投资案,必须集合众人的意见,更需多次的修改。当策略改变时,整个投资计划书全部改变。例如本来要做两样产品,改为一样产品;或本来自行销售,改为仅接受委托制造,皆会使投资计划书改变。此外,资讯不断地明朗化,计划书内容亦会不断地更新,例如投资组合与经营组合渐渐确定,市场、销售渠道渐渐更清楚等等。
透过不断地沟通协调并修改投资计划书,可集结众人智慧,使投资构想更合理,更实际,更可行。估计这样的文字修改达50次以上,才能使一家公司创设。
这种性质的文件唯有电脑处理,才能减轻负担。个人电脑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在文字方面可由其中的文书处理之电脑软件如Wordstar,PE2来处理,在数字方面可用电子试算表软件来处理,如Lotvs-1-2-3。
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如涵蓄接受委托撰写“投资计划书”的业务,最好使用个人电脑处理,否则将会苦不堪言或则工作效率奇差。
二、创业投资计划书之撰写步骤
这里虽然是对帮忙撰写之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的建议,但创设新事业者仍应了解本节并充分配合。
步骤一取得创设新事业者认可的现金流量表及全部附表。
步骤二首先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有关销货收入的背景资料。产品是什么?产品给谁用的?产品的市场区隔在哪里?全世界的市场?销售目标是如何估算出来的(亦即其假设条件为何)?
步骤三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关键技术说明书;产品生产制造及质量管制流程图,竞争者资料,并逐一检视厂房投资、生产或实验设备等与所列数字来源合理否?
步骤四研拟生产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工厂费用之估算是否合理?
步骤五研拟销售及管理人员之人事费用。
世界经理人办公伙伴将为您详细介绍对商业计划书的基本认识以及如何撰写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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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创业商业计划书之基本认识
(一)商业计划书是创设新事业时筹措资金必备的文件
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大家都很忙,有潜力的投资者更忙,尤其要向大老板解释投资构想,大约允许1小时左右,在这1小时当中,仅能做摘要报告,引起他的注意,让他了解交给何单位,何人办理而已。因此必须准备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交给大老板,让他带回去给幕僚评估,有了正面的评估意见后,能作出投资决策。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私人或各类企业想要向外界筹募资金,有90%以上缺乏商业计划书,这些没有商业计划书的投资案,筹募到资金的概率很底很底。
(二)商业计划书是节省时间的利器
创设新事业投资构想通常相当复杂,要以口头解释让投资者完全清楚,可能要好几天,很少投资者有这耐性,但不完全清楚整个投资构想,投资者又不敢投资。最轻松理想的方式是请投资者吃个饭,稍加解释,交给投资者已写妥之书面“商业计划书”,俟一段时间后,再问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再征询投资的意愿,省时又省力。
(三)商业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
商业计划书如需要较多的资金,势必接触可能投资者的数目会超过20个,因并非百发百中而要将众多投资者召集在一起,不但时间不容易找,且与会人数众多,会前未有共识,会中讨论容易失控,无法达成决议。对众多投资者于短时间内达成共识的方法,便是准备一份清楚易懂的“商业计划书”同时发给众多的投资者,再个别稍加解释。让有共识的人聚集在一起开会,才能很快达成决议。
创设新事业筹划者应了解商业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如不用此工具面对众多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负荷,深感疲累,这也是让许多创设新事业计划踏不出第一步的原因。
(四)好的投资计划必须正确、清楚
所谓清楚就是容易懂,让拿到商业计划书的人不必再经口头解释,就可以容易地了解整个投资构想。要清楚,需注意下列三项。
商业计划书要有目录,目录里要指明各章节及附件、附表之页数,以方便投资者很快就可以找到他所要的资料。此外,必须有“投资案汇总”章,这是专门给大老板或高阶人员看的,让他们了解投资计划的大概构想,并知道交给哪个单位或哪个人去评估。
此外,段落要有标题才能清楚,最好每500字以内就要有个标题,让投资者只看标题就约略了解下面500个字是要说什么,并决定要不要看详细内容。例如本段主要在说明“好的商业计划书必须正确清楚”。
(五)商业计划书最好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
常看到许多创设新企业的商业计划书,简直不知从何看起,顶多只能了解产品或技术是什么,即使有简单的财务预算,数字大部分来自直觉,没有根据,不足采信,表达的名词不符合财务会计术语,易生混淆,投资条件不容易了解,即使了解亦不符合商业习惯。这样的商业计划书引不起投资者兴趣,筹募不到资金是不足为奇的。
最好的解决之道便是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将拟好之“现金流量表及附表”提出来当作参考资料交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操刀。有经验的财务顾问
或投资专家不只被动代拟,更可积极为创设新事业投资计划位定,拟出投资者可接受投资条件,并可进一步代为寻找投资者。
私人创业者应不吝惜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适当的报酬。所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私人创业者由于仍然穷或不富有,处处都要省钱,但这笔钱是必须且值得付的。行行有专业,创设新事业往往是人生的重大抉择,不宜拿这种事自行摸索,而应该减少决策失误到最低。
通常必须付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之报酬,一般系由他们所花的时间乘于每小时应计算费用而得,但因为较难客观计算,也有采取每个字新台币2~5元为计算基础作为代撰“商业计划书”之酬劳。写出来的“商业计划书”所有权为委托者所有,他们可以拿出来向投资者作报告,因此无论该投资案筹募资金成功或失败,都必须支付这些酬劳。
(六)创设新公司商业计划书必须以电脑作辅助工具
商业计划书之修改乃是必然的,无法一次就拟妥,较大的投资案,必须集合众人的意见,更需多次的修改。当策略改变时,整个商业计划书全部改变。例如本来要做两样产品,改为一样产品;或本来自行销售,改为仅接受委托制造,皆会使商业计划书改变。此外,资讯不断地明朗化,计划书内容亦会不断地更新,例如投资组合与经营组合渐渐确定,市场、销售渠道渐渐更清楚等等。
透过不断地沟通协调并修改商业计划书,可集结众人智慧,使投资构想更合理,更实际,更可行。估计这样的文字修改达50次以上,才能使一家公司创设。
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如涵蓄接受委托撰写“商业计划书”的业务,最好使用个人电脑处理,否则将会苦不堪言或则工作效率奇差。
二、创业商业计划书之撰写步骤
这里虽然是对帮忙撰写之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的建议,但创设新事业者仍应了解本节并充分配合。
步骤一 取得创设新事业者认可的现金流量表及全部附表。
步骤二 首先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有关销货收入的背景资料。产品是什么?产品给谁用的?产品的市场区隔在哪里?全世界的市场?销售目标是如何估算出来的(亦即其假设条件为何)?
步骤三 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关键技术说明书;产品生产制造及质量管制流程图,竞争者资料,并逐一检视厂房投资、生产或实验设备等与所列数字来源合理否?
步骤四 研拟生产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工厂费用之估算是否合理?
步骤五 研拟销售及管理人员之人事费用。
下面是我对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的几点建议:
1.要通过调查分析,对客户类型进行分类
我们要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通过柜台和项目洽谈的开户信息、问卷调查、分析交流、投资理财咨询等业务模式,对有意向的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尤其是刚入市的投资者和交易频繁的投资企业进行职业、文化水平、财产收入状况、资信背景、交易习惯、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实行分类分级。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将客户分类为:保守型、中庸保守型、中庸型、中庸进取型和进取型等类型;按照投资的经验分析,将客户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如我们公司在开展创业板的业务工作中,开展了自然人客户参与的创业板市场投资意向调研,按其参与的新股申购、新股首日买入、权证交易以及交易活跃客户等分类,对客户的相关信息作调查、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参考,同时,根据以上分类的客户群体,按其的交易特征和需求,对客户进行分类服务。
2.要建立证券经纪人的制度
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在长期的观察中,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潮流的必然趋势。我们可以考虑并借鉴相关法规中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其与券商的关系。对于不适合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制度,可以另规定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3.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的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4.要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5.要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融资渠道狭窄而且不畅通的问题一直制约着证券公司的发展。目前,券商发债的问题已进入了监管范围,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制。建议修改相关的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而创造制度空间。
6.要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的证券化使得难以兑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7.要拓展证券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制度空间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二、财务顾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