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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答: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对于毕业生而言,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对于学校而言,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单方面终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保管。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问: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答: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合同是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法约束和调整,并且它是在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以后才签订的。而就业协议一般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习惯上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相关条款可以带入劳动合同。
问: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平等协商原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问:我是考研的学生,不打算就业,可以把就业协议书借给同学用吗?答:不可以。就业协议书一人一号,它与每位同学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按规定协议书是学校制定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时所有同学的协议书都要经过学校审核。如果你的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要按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如借给他人签约,一经发现将严惩当事人。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关于就业意向达成初步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它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协议书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源于教育部规章,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形式;同时也是合同,而且是无名合同、格式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
1、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手段
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据此,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了协议书;协议书签约率直接反映毕业生就业率和国家就业管理工作的成效。
2、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协议书。签约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从民事角度分析,三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签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约或强求他方接受协议书的某项条款。协议书不是《合同法》分则明文确定的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它具备合同的所有特征,完全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由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的协议书,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
3、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协议书签订于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是关于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约定,因此它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协议书的内容是用工制度,具有显著的劳动合同特征,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首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条款,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权任意变更,除非经劳动者(毕业生)同意。其次,时效的连续性。协议书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后成立、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即使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毕业生)也可依据协议书维护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分析,协议书起到实质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就业协议中高校的角色定位
现行体制下,高校既涉及横向法律关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订约,适用民商事法律制度,又涉及纵向法律关系,作为管理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适用行政法律制度;正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1、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高校教育管理职能,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适用行政法律制度。就业管理工作是高校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之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首先,具有本校就业工作细则制定权。“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其次,具有毕业生资格审查权。“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第三,具有毕业生推荐职能。“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第四,按要求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就业建议和计划。第五,毕业前教育与就业指导。第六,毕业生离校颁发证书和派遣工作。第七,就业情况调研。第八,协议书初审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生效。
2、服务职能
对毕业生而言,学校的管理职能,同时体现服务职能。首先,组织大型就业双选会,积极走访、邀请和接待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学校成立就业领导小组,集中全校各部门力量,形式多样地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一切便利。如发放协议书、审批就业推荐表、政审证明、信函邮递等。第三,就业指导。从新生入学伊始,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观教育,到了高年级则进行专门的求职技能训练,如简历制作、面试技巧、求职信息搜索、就业心理辅导等。
从人才供需角度看,用人单位与高校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适用民事法律制度。用人单位联系校方招聘人才,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单位合法证明,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真实的招聘计划和条件,保证签约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有效。高校作为人才供需方,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专业设置、学生的真实情况,认真履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协议审批工作。高校须尽全力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
3、合同鉴证职能
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体现了鉴证职能。这是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延伸,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高校的鉴证是初审,之后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是协议生效的成就条件。鉴证的主要内容:第一,协议的主体须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二,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就业政策。第三,签约符合法定程序,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第四,协议书主要条款完备,表达准确。鉴证制度严格限制了非法违约行为,维护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为将来劳动合同的签订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学校如有过错,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2] 李涛.浅谈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J].当代经济,2004.11.
【作者简介】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现实中就业协议存在的尴尬现象,必须先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才发毕业证的现象(不签三方,不发毕业证)。这样,就业协议不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是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2、主要条款
主要内容
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协议包括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7)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3、协议签订
签订原则
是指双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签订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
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签订注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补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4、无效协议
概念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例子
1、有的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5、协议解除
概念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
步骤
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办。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解除
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6、违约后果
定义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7、意义
概述
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双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秀的毕业生。
具体作用
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次乃令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
8、注意事项
一般事项
须注意的是学校同意盖章这一步一定要最后执行以保护学生的权益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起的15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四)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从市、县、区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调整一次就业单位。
1、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2、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A原就业报到证
B以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C现已落实单位的,须出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是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接收意见。
3、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如落实新用人单位,可凭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解除协议证明,向招生就业办申请换发新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允许换1次),改派由学生自行到省教育厅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六)各类证件遗失怎么办?
毕业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学位证书遗失:本证遗失不补,学校给予出具证明。
户口迁移证遗失:向发证户籍中心挂失,并补办。
就业协议书遗失:登报申明作废,携带报纸及系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到招生就业办补办。(指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请于就近的报刊登报声明作废,随带报纸经所在系负责
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至招生就业办,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协议区分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和用人单位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词]毕业生;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32―03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而在一些高校实行“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过程中,学生和用人单位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这在社会及学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或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协议书”不尽完善,还有一些欠缺性和不完整性,与《劳动法》也存在脱节的问题。因此,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对于纠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都各有苦衷。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什么方式来预防纠纷的发生?笔者以招聘过程中的亲身体会谈一点关于大学生违约现象的法律思考,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签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当事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虽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违约的原因有很多,笔者经过深入实际的调查,认为大致有以下一些原因:薪水不理想是大学生毁约的直接原因之一。虽然很多毕业生把“发展空间”列为择业的第一选择,但到了最后,薪资就成了最现实的问题了。尤其是看到周围同学拿着比自己多的薪水,在攀比心理作祟下,违约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对于一心想进发达城市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为了解决户口问题而不断地违约。其次,因为考研、考博、出国留学等而违约。第三个原因,笔者认为就是社会背景的差别。“关系生”、“条子生”等属于特殊利益集团毕业生,由某某领导向用人单位打个招呼,因为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对用人单位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怎敢不答应?于是,该类毕业生找工作如鱼得水。第四,大学生诚信缺失。高校法制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法纪的遵从感还比较低。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跟许多家单位签约,有的甚至撕毁就业协议。这种趋势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大学生甚至学校的信誉度。最后,也许是客观原因,即目前使用的协议书存在的问题。按照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统一制定了在本辖区内使用的格式协议书。但这样的协议书随着形势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统一格式的协议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基本上没有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比如: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屑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均没有规定,所以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产生纠纷后也不易解决。
(3)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包括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违约造成的后果
大学生走人社会,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问题。每年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会接到不少用人单位投诉,明明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可到了正式报到期,才发现“煮熟的鸭子竟飞了”。笔者在招聘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的例子:在2005年上半年的招聘过程中,有很多较优秀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当时学校很看好这批“名校”毕业的学生,决定将他们作为重点人才引进,并帮他们解决了户口落户的问题。可当户口等一切问题落实后,个别研究生却突然提出毁约。用人单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来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倍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因为极个别人影响到整体的利益和声誉;对其他毕业生也有影响,作为一个单位,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大学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四、解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的法律对策
(一)对大学生来说,签定就业协议书应注意
的几个问题
1.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主协议(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必须指出,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有进入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入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写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5.审查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具体意见。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意见应具体、准确,应和协议书的内容相一致。
6.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一般而论,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意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反过来要求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大多数就业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限、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而不能仅仅只作口头约定。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把条件讲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到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却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从而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大学生还没有确定到该用人单位,在签协议前最好先与用人单位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二)对用人单位来说签定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避免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借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规定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3.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签约不就业;就业不签约;深入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5-0046-01
一、签约不就业现象的几类情况
1.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因担心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存在着盲目就业的心理和行为是导致此类现象的第一种情况,学生在对企业毫无了解或者根本就和自身不匹配的情况下,因存在以上这种心理去应聘企业,在经过企业的一轮笔试、面试后,企业对学生在较为满意后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此后当学生意识到签约过早、过急并与自身不匹配时,想进行解约时却被相关违约金所拦阻,于是干脆一拖了之,不去企业上岗,这是签约不就业的第一种典型情况。
2.部分学生自身在未充分考虑好是就业还是读研的情况下就盲目地去参加企业招聘并录用签约是导致此类现象发生的另一种情况。正是由于在就业还是读研的思想上摇摆不定,才有该类学生在被企业录用后产生的矛盾。这类矛盾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与自己的考研计划相冲突造成的,一种是签约后不久考上研究生但在就业协议书中未与企业有相关约定造成的。
3.还有一类情况比较特殊,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导致的签约不就业,因个别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没有约定此方面的内容,当学生身体健康方面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岗前体检后发现不合格时导致的无法履约。
二、就业不签约现象的几类情况
1.用人单位资质的问题,如沿海、发达地区的众多用人单位属于民营企业,因受到到人才引进、户籍迁移等政策限制的困扰,用人单位虽然录用了毕业生,但与其签约的动力不强,有些会口头承诺毕业生在其单位工作的保障,有些则毫无保障可言。当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另一方面高校也无法将其就业情况纳入正常的就业率统计。虽然这些学生实际上已就业,但高校只能把他们纳入未签约就业学生的范畴中去。
2.因企业、学生、高校方面就业时限上的原因造成的暂时的就业不签约情况。现在各类企业录用毕业生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设置员工实习期及试用期等各类门槛,有些企业的实习培训期甚至会超过劳动法所允许的时限,这些企业往往要求毕业生实习、试用期合格后才能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学生通过实习、试用期考核时,已经错过了各省汇总就业率的时间。
三、产生此类现象的深层原因
1.社会发展的原因。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企业用工体质也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变化,有些企业虽然也重视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员工的稳定,但因自身没有户籍迁移、人才引进资质等方面的能力,主观上认为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企业留住人才无实质作用,反而会因签约导致一些额外的开支(如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保管费等),而不去顺应社会发展及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去签订就业协议,殊不知如果录用人员时不签订这方面的协议,只会让毕业生感到企业无归属感、无责任心以及对自身的不重视,从而在今后个人能力得到提高后而离开企业。
2.相关部门管理与社会发展脱节的原因。本应是为毕业生提供服务的省、市、校等就业工作部门却因自身管理与社会发展脱节,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毕业生的实际需要是此类现象时而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如每年的毕业生就业率数据的统计、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毕业生报到证的改派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时间、空间上的局限。
3.学生心理期望值与正确就业观的问题。现在各高校对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就业观教育不可谓不多,但因为教育的方式过于简单或者只流于形式,往往不能达到扭转乾坤的效果。周边同学如果找到高薪水、高门槛的好工作对一些意志簿弱的同学往往会造成新一轮的刺激,从而不自觉的抬高自己的求职期望值,而不会去想自己的期望是否与社会现实相匹配。
四、现实工作中如何有效杜绝此类情况
1.转变观念。观念的转变不光是学生的事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高校以及其它一些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的相关部门,都需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去转变观念。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毕业生能够转变观念,对就业有着理性的思考;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转变观念,把引进人才转化为留住人才;如果高校、相关部门能够转变观念,在学生就业中多提供一些服务,少设置一些障碍,相信以上种种现象的发生肯定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2.关注细节。大家都知道一句话“细节决定成败”,就业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都需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去把握、去衡量。对用人单位来说,细节体现在准备录用学生的真实需要、健康状况、个人心态、有无考研等方面的了解;对学生来说,这些细节体现在对这个用人单位的资质、实力、工作环境、企业氛围、就业前景等诸多方面的观察,也体现在对即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中逐条内容的把握。只有在这些细节上多下功夫,才能有效的杜绝日后的种种矛盾。
大学毕业生经过了笔试、面试的重重考验,终于拿到了offer,下一步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签约。而如果有的同学之前已经跟其它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和新单位签约,那么又涉及到一个问题:违约。本篇主要讲讲应届生签约最应该九个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签约分为两种:签offer和签三方协议。其中,前者对个人及企业的约束效力远不及后者。下面分别来介绍。
1、签offer
offer一般是单位提供给你的一个录用意向,以合同的形式提供给你,要求你在上面签字,表明你接受对方的录用意向,愿意到单位工作。所以,这实际上相当于个人和企业签署的一个合同。一般这种形式在外企中比较常见,另外就是那些不给解决户口的单位,通常也会跟你签署一个这样的offer,然后等你正式工作后,再签署劳动合同。
在此提醒大家,签offer前应了解以下几点:
1)offer的作用。
offer是你和公司签署的一个录用意向,并不涉及学校,所以,对你的约束力不大,同样,对公司的约束力也不大。这意味着,你可以随时不去,而公司也可以随时不要你。所以,如果你非常想去这家单位,一定要和他们签三方,这样才能保证你肯定被录用。而如果公司不肯和你签三方,只签offer,那说明它无法帮你落户,这种情况在北京和上海的企业中比较常见,因为受到户口指标的限制,很多单位确实无法帮你落户或接收你的档案,所以他们无法跟你签三方,只能签offer。这种情况下,你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在毕业前找一家单位挂靠户口和档案(如天津人才市场),即和这家单位签三方;要么,毕业时户口和档案被打回原籍。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一样的:毕业后,你的户口和档案留在挂靠单位或打回原籍,然后,你与之前签offer的这家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过去上班。这两种情况下,你都是以外地人的身份在北京或上海打工,换言之,你不属于这个城市,跟民工没有什么区别。
2)如果签了offer以后,又不去这家单位了,算不算违约,需不需要交违约金?
答:需要。尽管offer不是三方协议,但它实际上是你和公司之间签署的一个非正式的合同。所以,如果在offer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当你不去时,就算违约,仍然要交违约金。这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违offer也是需要交违约金的,如果上面规定的话。如果offer上没规定违约金事宜,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用交违约金。但这时,你损害的是个人信誉。所以,在签offer时,还是要慎重。
总之,大多数情况下,签offer并不妨碍你找其它工作,但并不代表对你毫无约束力。所以,在签offer之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个offer所提供的待遇以及工作地点等因素你是否能接受?如果不能接受,那么,建议不要签。
2、签三方
这是应届毕业生与单位、学校签署的正式协议,对单位、学校、个人都有很强的约束力,也是正式的签约形式。这个过程涉及到非常多的因素,下面向大家一一介绍。
首先,在签约前,一定要向HR或其他人打听清楚以下信息:
1)户口
要问清楚,这个单位是“保证解决户口”、“尽力解决户口”、“不保证解决户口”还是“不管户口”。尤其对于签约北京、上海单位的同学,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北京、上海对于双外卡得比较严,所以,用人单位能否给你解决户口,这点非常重要对于北京户口,一般来讲,大多数国企、事业单位、研究所、公务员都是有能力解决户口的,但是,除了公务员外,其它还是要问清楚。外企和私企解决户口的能力跟前面的单位比要差很多,但是不同的单位也有很大的差别,像IBM、华为每年就能拿到很多名额。所以,对于这些单位,更要问清楚,到底有多大可能性解决户口。上海户口历年来采用的是打分制,即根据你的个人情况进行打分,超过分数线就可以获得上海户口,企业对于你能否获得户口的影响在于打分标准中的“单位信誉5分”和“地域导向2分”,所以,在签约前,要把这几个要素核实清楚,在这两项中单位到底可以打几分。然后,根据个人情况,参照上海的打分标准对自己进行打分。注意:所有的获奖和专利情况都是以你就读最高学历期间获得的为准。核实清楚自己的分数后,再跟历年的分数线作比对,以确定自己能否拿到户口。分数线05年是64分,06年是68分,今年的还没出来,估计应该在70分左右。友情提示:我跟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和我公务员的朋友打听过,今年上海的户口政策可能会变,一是分数线会往上提,二是达到了分数线也不一定能获得上海户口。所以基本上,今年去上海的大部分人恐怕都没有户口,请签约上海的同学作好思想准备,不行到时只能办理居住证了。这也是我最后没去上海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户口到底重不重要,有什么用,网上讨论过无数遍,只能说:你认为重要,它就重要;你认为不重要,它就不重要。个人觉得很重要,因为如果你想在一个城市长期发展的话,户口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以北京为例:如果没有北京户口,当你想跳槽时,会发现能选择的单位很有限,因为很多单位招人时,往往都要求北京生源、北京户口,没有北京户口,也无法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这是户口带给我们的直接影响,长远的看,还有结婚、出国、子女就学、业务往来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当然,如果你将来想出国,或不想在北京上海常呆,那么户口可能就不重要了。如果作为应届生没有获得户口,那么你还有四种途径获得户口:
<1>买户口。网上很多人说,3W就可以买到北京户口,可实际上远没有那么简单。你必须是应届生的身份、要有非常可靠的关系、通过非常可靠的途径才有可能获得户口,而且要确保不能受骗,另外,从今年北京的落户形势来看,想买户口非常困难。
<2>在北京、上海呆满若干年后,按照高新人才引进来获得户口。这种方式难度极大,基本不要指望。
<3>跟本地人结婚。这是最直接的途径,好处是自己的下一代可以成为北京、上海人。但是,你自己的户口要想转过去,还要经过若干年、满足若干条件、经过若干手续才可以。
<4>继续考硕(博)。也就是说,再继续念,等毕业时,再以应届生的身份去争取户口,到时还是会面临落户问题,而到时的户口政策难免难以预料。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要想获得北京、上海户口,基本上只有毕业这一次机会。这点,请找工作的同学想清楚。如果用人单位保证为你解决户口,当然最好。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解决户口,那么记住:绝对不能和它签三方,某些不管户口还拿你三方的单位是极不负责任的,一定要当心受骗。这种情况下,要么买户口,通常是通过个人关系去联系有富裕指标的单位,跟他们签三方挂档案,而跟你就业单位签劳动合同;要么在天津或其它地方找家单位挂靠,通常是跟他们签三方,每年花几百元钱,他们负责帮你落户并保留档案,各个学院会有相应的挂靠信息;要么等待毕业时户口和档案被打回原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尽力解决户口”、“不保证解决户口”的单位,跟你签了三方,实际上你就要承担一定风险。一旦最后没给你落下,那么算单位违约,三方必然要退给你,你再回学校办改派。大多数情况下,户口和档案会被打回原籍,因为那时再签约别的单位已经不可能了。
在今年的就业形势和户口政策下,户口和薪水很难两全,既解决户口、薪水又高的单位太少,竞争又相当激烈。找工作的同学一定要在两者中间权衡轻重,不要作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2)待遇
签约前必然要谈的部分。这里面的因素非常多,但记住:不要看面上的钱,也不要看HR说可能的收入,要看你实际真正能到手的年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票(期权)、保险、公积金。以下具体介绍各部分应注意的细节:
<1>工资:一定要问清楚是税前还是税后,这点不用多说。另外,还要问清楚,发多少个月。例如:税前工资7000,发13个月,则年收入7000*13=91000。很多单位有年底双薪,还有一些单位会发14-16个月不等,例如:IBM就是发14个月。所以,一定要看年收入。
<2>奖金:很多单位奖金都占收入很大一部分,例如:联想、百度、中航信都有季度奖、年终奖,另外还有项目奖,华为也有项目奖、年终奖,瞬联就没有奖金。不同的单位情况不同,奖金的数额也不一样,通常几千至数万不等,所以关于这一点,一定要问清楚,而且要问确定能拿到的奖金,取最低数。
<3>补贴:有些单位会有各种补贴,例如: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例如:华为有1000的餐补,中兴好像也有500的餐补。有些单位这些补贴加一块收入会非常可观,也要问清楚。
<4>福利:对于一些国企和事业单位来说,往往会有一些福利,例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购物券,电影票,生活用品等等。这些最好跟内部的师兄师姐打听一下。
<5>股票: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股票是他们提供的非常有诱惑力的福利,例如:google会给员工提供30股股票,华为99年以前的金领靠股票每年赚几十万,百度上市造就了数千个百万富翁等等。一般来说,已经上市的公司提供股票的可能性不大,反倒是一些即将上市的公司提供股票的可能性很大,例如:瞬联就为员工提供股票。对此,一定要看准机遇,要是有这样的offer,千万不要错过。
<6>保险、公积金:即常说的“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些我记得是国家规定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你缴纳,而且个人和企业出的比例是有规定的。但是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很多单位在这上面做文章,例如:你的工资是5000,他们以2000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用它去乘固定的比例给你缴纳五险一金,对此,一定要注意问清楚缴费基数,不能被骗。有些单位公积金比例上的非常高,所以你工资扣得也很多,那意味着公司交的钱更多,而一旦买房时,这些钱都是你自己的,所以,这部分收入不能忽视。此外,有些单位还会向你提供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意外保险、住房无息贷款或经济适用房等,也要问清楚。把这些收入加起来,得到年收入。然后再考虑工作地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例如:8W的年薪在天津花,无疑是相对收入非常高的,这也是那么多同学(包括已签的)去面中兴天津的原因。
3)工作内容
要问清楚自己的具体职位,这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在公司所处的地们。一般来讲,如果是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会比较受重视,发展前景会更好,如果是其它辅助部门,可能受重视程度会差一些,当然没有绝对的,关键还有看你的工作有没有技术含量,对于你个人能力的提高、职业生涯有没有帮助,对于你跳槽、升职有没有帮助。
4)加班/出差情况
对于有些公司来说,加班是在所难免的,如:华为、中兴、微软、IBM...基本上绝大多数IT企业都要加班;而对于有些职位来说,频繁的出差是在所难免的,例如:现场工程师,HR,销售等。对于这些,要提前有所了解,有思想准备,像华为海外可能会派到海外若干年,条件很苦。如果自己不能忍受长期的加班、出差,建议不要签。另外,要问清楚加班是否有加班费。现在好像大多数公司加班都是没有加班费的,少部分公司有,不过好像国有有规定:如果周六、周天加班的话,可以获得正常工资3倍的加班费,如果是五一、十一这些法定假日加班的话,好像应得的加班费更好,具体可以查一下。另外就是出差补贴。一般来讲,出差基本是不需要你花钱的,而且很多公司会有额外的出差补贴,例如:华为海外好像是每天70美金。这个也要问清楚,因为都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5)培训
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公司的培训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一家公司有非常好的培训体系的话,那么可以让你在几年内迅速成长为一个出色的人才,对你的职业生涯无疑是有巨大帮助的。像宝洁、玛氏、infosys,最出名的都是它们完善的培训体系,确实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个人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所以每年才吸引那么多同学去应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良好的培训是比优厚的待遇更有吸引力的。所以,在签约前,一定问清楚单位有哪些培训计划,再看这些培训计划对个人的成长是否有帮助。
6)发展机会
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我认为,在找工作时,它应该作为要考虑的第一要素,试想: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机会,可以让你直接接触最先进、最核心的业务,或者可以接触到公司的高层,或者可以获得一些非常有用的客户资源,或者可以在短期内迅速进入管理层,那么其它因素又算什么呢?相信中兴天津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它提供的发展机会。相反,如果你去的一家单位,机构臃肿,大家都在里面混,或者上面的人一直压着你上不去,即使给你开出很高的工资又有什么意义呢?当然,如果你希望稳定,这样的单位也是不错的选择。个人觉得,在考虑发展机会这个因素时,应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1>行业背景: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这个行业的背景和发展现状,更重要的是,要对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有准确的预测。个人觉得,最好选择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行业。
<2>公司背景:要考虑这家公司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目前的发展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未来的发展预期。个人觉得,最好选择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企业。
<3>个人机会:要看自己所处的部门在公司的地位,自己的职位的升职机会、发展前景。总之,部门越重要越好,人越少越好,这样你的机会越多。
7)签约年限及违约金
一般单位签3年,也有签5年的,还有的单位签1年,如华为(后来经打听,也是签3年),此外,有的单位还有保密期,有的单位会和你签一个竞业禁止合同,不同单位情况不一样。同时,违约金也会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讲,违约金特别高的,要慎重签约,因为很可能是单位不好,留不住人,才通过高额的违约金来栓住你。但是国家有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不能超过xx个月的个人工资,大家可以去网上查一下。如果单位在这期间解雇你,你将可以获得N+2个月工资的赔偿。例如:你和公司签3年,双方约定公司的违约赔偿金是N+2,假设公司在第二年解雇你,即:你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那么,你将可以获得1+2=3个月工资的赔偿,工作不满一年算一年。试用期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都不承担责任。
8)三方违约金
三方违约金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一样的,它只约束你在去公司报到前的行为,所以,也要清楚三方的违约金。千万不要主动问,通常公司在签约时会主动跟你说,三方的违约金是多少,然后写到三方协议的备注栏里。有些公司不要违约金,例如华为。
9)公司口碑
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要通过其他途径去打听。具体的,可以到网上搜关于这家公司的评价,也可以问问在里面工作的师兄、师姐或其他熟人,打听一下,大家对这家公司的评价。如果大多数人对这家公司都是负面评价,那建议还是要慎重考虑。
接下来,在和公司正式签三方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你非常想去这家单位的话,就在个人意见栏填写“同意到xxx单位工作”
2)如果对方向你承诺解决北京户口,一定要把这一条写到三方后面的备注栏里,例如“xx公司承诺为本人解决北京户口”,这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公司也会在里面写上“违约金xxx”
总结: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也可能是你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尽可能获取足够多的信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理性的决定。不要最后让自己后悔。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五、我要违约,怎么办?
l、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业协议书主要两个作用
一是规范公司和学生的行为。二是户口、转档用。而实际上第二个作用才是主要的作用。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实际上就没有权利签就业协议书,如果签了,只会让学生浪费申报户口的机会!!更大的麻烦是:提出不给你办户口却要和你签就业协议书的要求的单位,往往是对应届毕业生就业制度一无所知。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物图图片
说了这么多了,来看看传说中的三方协议到底长什么样子吧
作为应届生在和公司签约的时候,了解薪酬待遇交金交税的情况是必须的,在签约的时候,很多公司会运用一些数字游戏,误导大家的理解。比如,工资算税前还是税后的计算,一些补贴的情况。本人在此作为小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薪酬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票(股权)、保险、公积金。
1. 工资:
税前
税后
发多少个月
年底是否有双薪
2. 奖金:(奖金计入当月工资,累加后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扣税。年终双薪也同样)
季度奖
年终奖
项目奖
明确奖金的数额(最低数)
3. 补贴:
通讯补贴
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4. 福利:
过节费
防暑降温费
取暖费
购物券
电影票
生活用品(洗衣票)
健身卡
5. 股票:(即将上市的公司提供股票的可能性较大)
6. 保险、公积金:即常说的“五险一金”
(1)五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育保险
(2)一金:住房公积金
注意,明确缴费基数,是否提供补充医疗、补充养老、补充意外保险,住房无息贷款、经济适用房等
7. 加班费等。
有关上海市四金的规定:
1.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 ( 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 ( 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 ,那基数也有封底。
根据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今年4月上海市将调整200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08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即所有税前现金性收入: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类津贴奖金、年终奖等)。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个人部分尾数见分进角。
2、2007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892元。200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676元,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资的60%,即1735元。
2. 四金缴费的比例: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就业协议是指求职择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录用或就业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签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先按协议书的“说明”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同时填写);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寄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5、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证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恰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了解录用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关细节。
3、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4、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签约。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使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紧急补偿金。
什么是见习期
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间隙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地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事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查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试用期内,尽职工作,争取早日跨越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毕业在转为国家正试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位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三、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为一式三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1、《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5)《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6)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2、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答:(1)继续升学的毕业生(专升本)不发报到证;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4)港澳台学生不发报到证;
3、《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即《就业报到证》开到什么单位)是什么?
答:(1)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2)落实到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企事业单位,报到证直接派到各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3)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找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中介办理人事手续,报到证直接派到灵活就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4)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直接派回毕业生生源地人事局、教育局;
(5)生源地为外省的毕业生,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办理《就业报到证》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并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5、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4)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填报就业方案,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6、《就业报到证》上报到时间有限制吗?
答:《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或不按时到单位报到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7、毕业生该如何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答:(1)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2)本人的申请报告;
(3)所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4)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5)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6)原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署 “同意异地就业”或“同意改派”的意见或另附同意改派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7)省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改派的时间是毕业生毕业后的一年内有效。
【联系方式】
广州高校人事
咨询qq:12484439
四、暂缓就业与人事之问答
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是否需要交费?
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不需要交费。但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考研、报考公务员等相关证明时,须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费。如果在暂缓就业期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或港澳通行证等,又无用人单位接收,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后回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
问:暂缓就业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1、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包括人事局的意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凭报到证回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团员到学校团委、党员到党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
3、带齐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报到上班。
问:申请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答:
利: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考本科的同学,档案、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弊: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身份比较尴尬,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无法办理;
2、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
3、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问:什么是人事?
答:人事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非国有单位没有人事权,不能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由人才中介代为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就叫人事。
问:那些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制度?
答:1、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2、部分国有单位以临时聘用的形式录用的毕业生;
3、一心要留在广州工作。
4、准备出国自费留学,不想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问:广州市有那些可以办理人才的中介机构?
答:有广东省人才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只是收费价格不一样,一般价格应不超过500元/年。
问:通过人事申请的入户指标是否是广州市常住户口?
答: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即使三年之后,将档案转离人才中心或跳槽,对户口不会有任何影响。户口可以选择迁到亲戚或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下面。
问:办理人事的利与弊?
答:
利:1、可以解决广州市户口;
2、可以计算工龄,评职称;
3、办理护照、边防证等证件与其它证明。
4、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弊:办理了人事,就算做已就业,一年以后更换就业单位,只能以调动的形式办理,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就业。
问:如果没有找到接收单位,能否办理人事?
答:可以办理,可由人才中心先出具用人报告申请入户指标,毕业后将户口迁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或搭户到亲戚家,再继续去找工作。
问:毕业生办理人事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书,如有接收单位还需要提供法人代码复印件。
五、档案与户口
一、档案
1、档案原则上不能由毕业生自带,但经就业单位(此类单位必须拥有人事权,多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升学深造学校开出同意学生本人自带的委托证明,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后,允许本人自带档案。
2、毕业生档案寄送:(1)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代管。(2)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七楼,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报到地。)佛山生源(包括佛山五个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各区的人才交流中心。非上述情况的毕业生档案由校区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南海机要局直接寄送毕业生回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要求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其指定地方的除外)。
3、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好相关的档案托管手续,如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确认未收到,应及时告知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并请求查询,如未按时间查询,一年后学校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查询全过程需二周)。因为根据邮政局寄送机要材料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寄送的机要清单最多在邮政局保管一年,一年后机要清单统一销毁,届时将无法给这部分毕业生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所以毕业生必须安排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
4、对于已成功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如果是正式党员,党员材料应装入人事档案,一起送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备党员的材料不跟人事档案一起送出,其材料暂时由学校组织人事办代为管理。
二、户口
1、入户地址务必详细到门牌号码,而不仅是单位名称,没有详细地址不予受理。
2、户口迁回原户籍的,不论户口性质如何(城镇、农民)均不需提交任何证明,只须填写原户口地址即可。届时由毕业生本人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后自行办理迁户工作。
3、毕业生能提供户口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即人事局接收函或公安局准入证明),则可迁往落户地址,书面证明统一上交毕业班辅导员鉴证保存;如不能提供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原则上迁回原户籍地。
4、考取了专升本的同学,户口迁移地址处填写录取学校的地址。
Abstract:in the labor contract of graduates in the process of several key problems tha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probation, liquidated problems, and based on this,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 就业 劳动合同
Key words:university graduates crazy, Employment, Labor contract is crazy
作者简介:刘华(1975-),男,江西永新人,硕士,主要研究民商法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14-01
一、分清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
(一)协议的主体不同
在就业协议书中,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其责任在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情况,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在协议中起签证和辅助作用,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只有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才是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具体劳动权利义务的安排,如劳动期限、报酬等。合同中应该具备哪些条款,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其实就是承诺,表示毕业生愿意到该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接受该毕业生,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有效期限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具有过渡性质。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具有效力。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加以规定,处于真空状态,一旦发生违约,只能根据就业协议书本身和国家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以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则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
综上可知,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份协议,决不能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来完全代替劳动合同。
二、明白试用期不是实习,更不是“白干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无工作经历等将试用期条款滥用。如规定两个试用期、故意压低工资、等。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防止试用期被滥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更为具体。
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将试用期细化为三个层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长度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规定了试用期最低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标准: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五)规定了超期试用的惩罚措施。
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必须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
三、防范违约金条款的滥用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以往高额违约金是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宝之一,《劳动合同法》宣告了“违约金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任何违约金条款都属无效。这就为劳动者的“跳槽”设置了更低的门槛,更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的尊重。“先就业,再择业”不再仅是倡导性的口号,而应是毕业生的明智选择,因为现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四、零工资就业断不可取
这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成了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为此,不少毕业生为了获得所谓的“工作经验”,宁愿不要工资,“为老板免费打工”。据报道,深圳某单位在广州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就打出“零工资”找毕业生做储备干部的招牌。实际上,这是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行为;
(一)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志
零工资就业,看似双方自愿,“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绝对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下,迫不得已作出的选择。
(二)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达到的法定最低限额。[2]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由国家直接规定,而不允许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违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使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特定的社会成员在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而使本人及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获得稳定的物质帮助,利用保险机制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
[关键词]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协议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5-0014-03
在高职院校的诸多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订单培养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模式,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深远、涉及关系多的特点。它不仅涉及学生的在校培养问题、校外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问题,还直接涉及学生的就业。因此,签订好订单培养协议就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并予以改进。
一、关于订单培养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订单培养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够,合同主体不规范
订单培养协议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它和就业协议是一种什么关系?由于对协议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够,使得很多高职院校订单培养协议,往往只由校企双方签订,约定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而作为重要主体的学生却没有参与协议的签订。在百度上输入“订单培养协议”进行搜索,大约有70%左右的订单培养协议都是校企双方协议,如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协议书,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协议书等等,笔者在工作中也常见到这样的协议。这种撇开学生仅由校企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不仅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利益,还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签订协议,学校没有参与,如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就业协议书。究其原因:一是对订单培养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到位,认为学生作为主体可有可无;二是故意为之,为了保证订单班人数或保证订单班如期开班,部分或少数学生“被订单”,所以也就不会签订由学生作为主体的培养协议了。
(二)没有相关的政策及法律依据。对各方利益缺乏足够的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校企合作乃至职业教育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因此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时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一个简单的培养协议。由于订单培养的特殊性,这样签订的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培养协议往往对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责、权、利的界定不够清晰和详尽,对三方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一旦在培养过程中发生分歧,无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正确的途径来解决。
(三)对订单培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违约现象严重
现在很多学校在新生人校时就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有的则在大二时签订,还有的则宣传“人学前已找好就业单位。不管何时签定,由于学生在各个方面可塑性强,可变性大,在许多问题的考虑上并不成熟,致使在就业时,违约现象屡屡发生,违约率普遍偏高,极少数订单班违约率甚至达到70%。有的学校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只是为了追求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有的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内容过于空洞,对双方约束力均不够,双方也不十分认真地去执行;有的企业随意增加附加条件,在录用前抬高门槛,使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有的学生毕业后说走就走,也不管违不违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用人计划;有的协议虽然在签订时“很真”,但对其法律后果估计不足,结果往往引起法律纠纷。
(四)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简单,随意性较大
从目前高职院校签订的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看,一般都比较简单,只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兼职教师聘任、学生的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就业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有些甚至是原则性的约定。如大连九龙通关学校的校企订单培养协议,除学制和面试条款外,只有下述内容:“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授课。文化课由甲方实施;专业理论课由甲、乙双方协商授课内容,由甲方实施;专业操作课由甲方配合乙方,由乙方实施”;“甲方有偿使用乙方的专业操作课资源”;“甲乙双方共同考核学生成绩。.文化课、专业理论课考核由甲方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专业操作课由甲方配合乙方考核”;“乙方负责为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安置工作”。没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违约责任。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企订单培养协议书[6’的内容也大致如此。
(五)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对等
企业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理应与学校一起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指派专人负责、分担教育成本、参与人才培养等等。但由于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学校急于与企业开展合作,导致订单培养协议往往向企业方倾斜,有的甚至成为企业的单方协议;有的企业在订单培养中只想挂名,不愿承担实质性的义务,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少;有的根本没有投入;有的企业甚至把订单班作为宣传企业、打入学校市场的一种手段;有的协议只对学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企业违约行为却没规定,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拒绝学生上岗或隐性下岗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以其优势地位,获得优秀学生而不用付出太大的成本,而学校却因订单培养要付出和承担额外的教学成本,承担许多隐性的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二、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
订单培养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就业,因此,订单培养协议不能忽视学生作为协议主体的地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单培养协议是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学校和企业在订单培养协议中并不处于超然的地位,不能代替学生的主体地位,而是应按照订单培养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订单培养协议对学校、企业和学生来讲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大学生才从高中毕业,对社会的认识还极其有限,多数学生对合同的严肃性,对合同的内容缺乏深刻认识,表现得漫不经心,很多都是稀里糊涂地报名进了订单班,签订了协议。因此,学校有义务向学生宣传和解释订单培养工作的相关问题,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违约责任,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尽量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三)正确理解和认识订单培养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1.订单培养协议与就业协议的关系
订单培养协议与就业协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是:第一,协议内容的侧重点不同。订单培养协议重在就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进行约定,而就业协议则重在对毕业生就业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第二,签定协议的时间不同。订单培养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签订在后;第三,格式和要
求不同。订单培养协议目前尚无统一格式和要求,各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签定具有特色的订单培养协议。就业协议目前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即教育部制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
其联系体现在:第一,两者目的一致,即最终都是为了保证高职毕业生就业;第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性质相同,调整的都是非劳动关系,适用的都是《合同法》;第三,订单培养协议是就业协议的基础,订单培养必然要以就业为结果。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大学生在尚未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尚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践中,为了克服这一障碍,促进在校大学生就业质量,教育部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在校大学生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先与在校大学生及其所在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学校、在校大学生三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因此,就业协议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基础。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就业协议调整的是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就业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就业协议是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学生(毕业生)双主体。
(四)提高预见性,防范违约情况的发生
不论是订单培养协议还是就业协议,不仅仅是一种意向,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订单培养协议和就业协议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订单培养协议或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其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三方协议签定后,学校应提高预见性,有义务提醒、教育学生自觉履约;同时也要经常与企业沟通,以保证企业全面履约,尽可能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
(五)准确、全面确定订单协议的内容
切实可行的协议内容,是保证协议履行的重要基础。协议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
订单培养协议主要侧重于人才培养,其核心内容应该包括4个方面:(1)对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约定;(2)在保障措施方面的约定;(3)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4)其他方面的约定。
就业协议主要侧重于就业意向及保障,其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将三方意愿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为此,教育部制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要有4项内容,即:(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限规定;(3)当事人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所应从事行为的义务性规定;(4)违约金条款。
(六)争取企业的全面支持,提高合作成效
学校为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相当于定向加工产品,需要专门的实践调研、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配备相应资源,并发生相应的专属费用支出,与其他非“订单”培养的学生相比,培养成本更高。对于这部分额外成本,如果企业不承担相关费用,学校实际上是“亏本”的。同时,要高质量地完成订单培养任务,没有企业方面的全面支持,订单有可能流于形式,培养的学生仍可能是两张皮,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要。
[参考文献]
[1] 熊伟.订单培养协议书[EB/OL].[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