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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6 16: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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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

第1篇

1.对企业经营结构调整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营改增”减少税负不仅可以使制造业税额负担减少,也可以使服务业同时降低税负。企业的负担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的税收出现异常的情况,这就是增值税低,而营业税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专门把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是税收领域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结构,导致企业做出新的调整。

2.关乎和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税收,多方面的影响着企业的研发体制的形成和展开,而其中税负的影响是最大的,一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避免了对企业双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关注市场更精致的划分,促进和扩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另一方面,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和运营成本,企业发展活力得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3.影响着公司的利润。首先,我们看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体制下的企业收入是用含税价确认的,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公司在计算收入时,其价格并不包括增值税价,除了企业对销售价格进行变动,否则,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收入将在减少,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营改增后,企业要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营改增的动态,规范企业税收管理。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和行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有效地扩大税收抵扣的范围,企业必须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找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减税和相关抵扣项目,给企业发展订立相关政策进行过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减轻税负。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需要和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给自身企业造就良好的纳税环境。

1.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负

“营改增”后必然带来增值税纳税人增加,使原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备了有资格开具增值税票。服务类企业在取得服务时已获得了进项税收抵扣额,并在其所有的成本里面,60%以上是人工成本,这样得到进项税抵扣比例的成本就不高,而适用税率也从5%提高至6%。因此,“营改增”以后,该服务并不一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短期内,甚至可能会增加。但随越来越多的厂商加入,服务企业所得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多,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企业可以从多行业的供应商那里得到进项税抵扣税票,税负会下降。为此,企业应该尽量选择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可开具增值税票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2.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税务管理风险防范

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基础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容易导致出现不准确的会计核算,逃税和税收优惠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在“营改增”后的业务、政策水平来应对业务变化,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还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如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因为之前他们的营业税是3%或5%,用增值税可以使税收下降2%,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话,税收虽然有所增加,但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如何掌握平衡,以确定企业选择纳税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应结合会计制度的实际管理情况,调整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设置不同的科目核算,从而有助于企业对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数据统计等,以确保应纳税额精确计算。此外,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改革税制管理的方式,特别是要建立基于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求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它可以通过营改增政策要求以适应业务变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涉税风险,合理规避和降低企业税负。如营改增业务涉及到的电信行业,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17%、11%和6%,因此企业必须要考虑根据对应不同的税率,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和改革税收征管方法,以做好缴纳税收的工作。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降低税收成本

第2篇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第3篇

摘要:本文主要对不同的营业税征收项目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设计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如何与征管水平相适应,如何协调对国、地税系统管理职能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的影响两个相关问题提出看法。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社会已有共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更加突出,无论从国内市场的税制公平角度,还是从国际市场的税收竞争角度,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

第4篇

关键词:勘测设计单位 增值税 营业税

“十二五 ”规划期间,我国针对经济结构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相关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健全现状,不断的进行了加快产业的升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具体的改革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通过税制的改革,以促进我国服务业长远发展,避免出现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2012年以来,营改增税制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受益企业范围不断推广,对于营改增税制的征税范围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现代服务行业包括了工程勘察服务,所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征税也应由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此本文针对营改增税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并探讨其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税收增加

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项目,首先在上海启动。税制的改革本身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但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却出现纳税增加的现象。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增加值需要缴纳的税务,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增加值越高就需要缴纳更高的税务费用。勘察设计单位在增加值方面获得较高,根据上海勘察设计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缴纳的税务来看,实际的缴纳费用较以前的营业税略有提高。产生税负提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率的提高使得企业税收负担有所增加;第二,进项税抵扣不足;第三,上升的税负不能得到转移;第四,勘察设计单位缺乏均衡的收费,且大多集中在年初岁末。

(二)“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实施的缴纳的,虽然营改增税制的改革对时点及收入确认方式没有造成太大改变,但对一下几点仍需注意:第一,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增值税是对增加值的税收,属于价外税,所以在确认收入时其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就需要实施价税分离。第二,需要对定金提前缴纳税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性质经常需要对客户提前收取一定的定金支付费用,然后在提供相应的服务,但还未对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定金就不能属于具体收入的确认范围。纳税时间也应该是应税服务发生的当天。客户往往会进行一定的程度的议价,这就需要能够提前获得增值税的相关发票,所以勘察设计单位就需要对预付定金计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中。第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收入减少。在应该增值税的试点区出现了非增值税,对于一般的纳税人即使已经获得了相关增值税的发票,扔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

(三)“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

营改增税制对企业单位合同签订影响虽然不大,但仍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合作伙伴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较以前有所区别,优先选择税改区内的合作伙伴较为合适。对于税改区的相关单位可以开售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二,签约合同时,选择价税分离的合同。这样能够有效体现价税改革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第三,对于相应的合同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能够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准确性。

二、勘测设计单位“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知识培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必要的知识培训。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勘察设计单位纳税人的相关纳税政策有所改变,较之前的营业税中的收税申报和税收减免政策都化为乌有,必须针对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所以,这就需要单位财务人员对营改增后的相关业务知识以及理论要求更加重要,从而能够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应对。另外,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对纳税筹划方面的培训,从而能够密切关注营改增税制后的税制工作上的衔接,能够针对新旧工作制度的变化,关注相应财税部门政策的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的判断及把握,从而为单位企业降低税收的负担。

(二)加强“营改增”后会计的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于进项税的抵扣及销项税的计算,最终都要应用到财务核算中。所以,针对税制改革后,结合其相应的核算方法,制定出符合单位的税金体系。营改增实施之后,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各方面均有所影响,所以,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对单位内的信息处理、反馈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能够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筹划的有效执行。

三、结束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以后,单位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一些小的勘察设计单位在税收问题上常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从而难以维持。因此,对于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对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S].2011.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第6篇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第7篇

作者简介: 陈 宇 (1981―),女,湖北黄冈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评估、公共财政与宏观经济分析 ;刘振亚(1964―),男,江苏徐州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伯明翰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研究、公共财政与金融市场。

摘 要:在我国税收规模连年高速增长,税收负担是否过重热议的背景下,从税收超额负担的视角对各国税收效率进行了比较,并测算了全面减税和对间接税减税两种政策的经济效应。结果表明,中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处于中等水平,但仍存在减税增效的空间;对间接税减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能更好的符合稳物价、调结构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 税收;超额负担;GTAP;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080-06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规模不断扩大,已经连续20余年增长率超过20%,2011年财政规模水平已超10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多年来一直高于GDP增长速度,由此导致宏观税收负担不断上升并引发减税的讨论。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者对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分歧较大。朱青(2007)、彭高旺(2006)等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 在世界范围仍处于偏低水平[1]。而安体富(2009)、李波(2007)等指出我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已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2]。

为什么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负担的内涵相当丰富,除一般意义上的宏观税收负担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用途、支出效率以及税收效率等问题。正是由于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很多,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因此,尽管中国税收连续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长,但对中国税收负担的高低仍存在较大争议。现有的文献详尽讨论了税收宏观负担和支出效率等问题,但对衡量税收效率重要指标的税收超额负担的定量研究和比较却较少。

税收超额负担是指对现有税率做很小的调整所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变化。这种变化有两部分:一是稀缺资源由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从而私人部门购买力降低带来的直接负担;二是由于相对价格改变,从而资源配置扭曲导致的“无谓”(deadweight)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本文中的税收超额负担考虑的就是第二部分“无谓”损失。对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是很现实和重要的,因为它对于最优税制选择以及公共支出确定等问题起到了标尺和准绳的作用。

二、文献回顾

Harberger(1964)[3]最早提出税收带来的效率损失的直观表示“Harberger三角区”并推导出计算公式。Edgar Browning(1976)[4]提出税收“边际”负担的概念,他通过局部均衡分析测量了美国税收的超额负担,计算出美国劳动税的超额负担在0.32~0.47之间。Charles Ballard等(1985)[5]开创性的构造了一个递归动态CGE模型,根据1973年的数据测算出美国1美元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介于17~56美分之间。Devarajan等(2001)[6]用类似的CGE方法分析了孟加拉,喀麦隆等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他们的研究引起了特别关注,因为此前的相关研究仅集中于发达国家。国内对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较少,陈波根据1995年的数据对中国分税种的税收超额负担进行了定量研究[7];刘明(2009)[8]运用CGE模型测算了我国的税收平均超额负担和边际超额负担;欧阳华生等(2010)[9]测试了我国税收超额负担及减税政策的福利收益。

现有研究对税收超额负担的测算如表1所示[10-14],各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值变化很大,在-0.52~1.29①之间。由于所采用的模型和方法各不相同,即使对同一国家同一时期的测算也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由于各国税制结构相差较大,税种设置、征收方式及影响机制等等都不尽相同,因此难以对各类税收进行横向比较。此外各学者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年份跨度也较大,因此不宜根据已有的测算值对同一时期的各国税收超额负担进行横向比较。而GTAP数据库拥有基期年份统一规范的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产出、投资、贸易等各项经济数据,运用GTAP模型又能在同一理论框架和模型假设下进行分析,因此很适合进行税收超额负担的国际比较。

三、模型设定

根据国外研究成果,使用CGE模型测量税收超额负担时一般采用Musgrave(1959)提出的分析方法,用单位税率变化时的福利变化值除以税收变化额的比值以分析税收对社会整体经济的扭曲程度。GTAP模型测算税收变化等冲击所带来的福利变化采用收入等值法(EV,equivalent variation),包含配置效率、贸易条件和投资储蓄平衡。收入等值法和补偿等值法(CV,compensating variation)是总体福利度量的两种主要方法,起源于著名的Hicks(1939)福利变量测度[16]。E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避免价格变化消费者所愿意放弃的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C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使效用水平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消费者必须获得的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表达式如下:

EV=e(po,u1)-e(po,u0)=e(po,u1)-w(1)

或者:

V(p0,w+EV)=u1 (2)

CV=e(p1,u1)-e(p1,u0)=w-e(p1,u0) (3)

或者:

V(p1,w-CV)=u0 (4)

其中,p0为初始价格,p1为变化后的价格,u0为初始效用,u1为变化后的效用,w为收入(或财富),u=v(p,w)为效用函数,w=e(p,u)为支出函数。由于EV用社会总体收入变化来表示社会福利水平变化,能全面考虑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及投资储蓄的影响,所以本文选用EV来计量福利的变化。

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模型是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的多国家一般均衡模型,考虑了外生变量的变动对生产、贸易、投资和福利水平等各个经济变量的影响,能为政策分析和模拟提供具体定量的结论建议[15]。因此适合分析税率变化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福利变化值。此外,GTAP数据库包含多个国家同一年度的税收、产出、投资、贸易等各项经济数据,因此适于对多个国家同期的税收超额负担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GTAP模型是以Warlas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比较静态模型,模型首先构建单国家多部门一般均衡子模型,再通过国际贸易关系将各个子模型连结成多国多部门一般均衡模型。模型假定市场完全竞争,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生产者成本最小化,所有产品和投入要素出清。劳动力在国内自由流动,土地在部门间不完全流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不同质,服从Armington假设。

模型中的区域部门行为表述区域产出在私人部门支出、政府部门支出及储蓄之间的分配,采用的是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也即这三类当期消费的比例固定。其中,私人部门支出首先用CES函数将国产品与进口品组成综合商品,然后采用CDE效用函数决定产品组合,即家庭对个别产品的消费量既受所有产品价格相对变化的影响,也受私人支出总金额变化的影响,其影响幅度取决于该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各自价格弹性、交叉价格弹性及收入弹性。

厂商的产出采用Leontief函数,在此假设下厂商的综合要素投入与中间投入呈固定比例关系。合成要素投入由原始要素经CES函数组合而成;中间投入由不同来源的进口品和国产品经CES函数两层嵌套综合而成。

由于政府的税收或补贴的干预,模型中有两类价格:市场价格和生产者或消费者等行为主体面对的价格。本国生产者的供给价格加上生产税即为“国内市场价格”;再加上国内货物税得本国消费者面对的“国产品需求价格”。对于出口产品,市场价格加上出口税即得“本国出口品的FOB价格”;再加上单位运输成本得到“进口国进口货品的CIF价格”;加上进口税即为“进口国进口品的市场价格”;若进口国再对进口品征收货物税,则得“进口国消费者的进口品需求价格”。 国产品与进口品可用CES函数组合成综合商品,该综合商品的价格即为消费者面对的综合商品需求价格。

四、税收超额负担测算与国际比较

为了研究我国税收超额负担并进一步分析其超额负担水平在国际比较中是否较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税制结构的不同,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和韩国对其税收超额负担进行了测算并与中国进行比较。其中美国和澳大利亚是典型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直接税的比重较高,根据表2所示美国直接税的占比高达83.4%,澳大利亚达72.2%。韩国虽然为发达国家,但由于历史发展阶段和政策选择不同,其税制结构却不同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直接税占比约为55.1%,为双主体结构。此外巴西与我国同属中高等收入国家,其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70%左右,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30%左右,以间接税为主体。

1.各国税收超额负担及其构成测算。

由于税制结构及税种设置差异较大,且各国税收体系的征收方式及影响机制等都不尽相同,因此不易也不宜对具体税种的超额负担进行比较。经综合考虑,将税收按间接税、直接税分类进行国际比较。本文所用的GTAP数据库为第7版,包含113个国家(地区),基期为2004年。为测试边际福利负担,设定模型的外部冲击为将全部税收提高1%。在模型中,对各国分别施以提高1%的税率冲击后,各国的福利及其分解变动如表3。税收超额负担等于提高1%的税率之后的社会总福利变动额除以税收变化额的值。其中,总福利变动由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和投资储蓄平衡三部分组成,分别表示冲击对要素配置效率的影响,出口相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和投资储蓄平衡的影响。从配置效率看,中国和韩国有小幅增加,其他几国为减少,从而增加1%的税率对中国和韩国的要素配置效率有较小的提高作用,对其他几国则为降低,从而以间接税为主体或双主体国家的配置效率将会随税率提高而增加(巴西例外由于其间接税的扭曲太大,由表3可知),说明中国等对公共支出仍有较大需求的国家小幅增税能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贸易条件看,各国都有较大的减少,因此税率增加会降低各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各国贸易条件都有较大的损失。从投资储蓄平衡来看,美国、澳大利亚增加,其他各国减少,这是因为增加税率将抑制投资,从而有利于美国等低储蓄国家的投资储蓄平衡。从总福利变动值来看,税率增加均导致各国福利减少,美国约为106.7亿美元居首,其次是中国约25亿美元、巴西16.1亿美元、澳大利亚13.4亿美元及韩国9.5亿美元。从税收超额负担来看,巴西最大为0.44,接下来分别为澳大利亚0.27、中国0.24、韩国0.19及美国0.09。

根据测算结果可知:(1)中国的税收边际负担为0.24,居于五国的中间水平。这说明,如果通过征税为公共项目筹资,则须公共项目的边际收益大于1单位税收加上0.24单位的税收额外福利成本时,该项目才能被接受。(2)从各国的测算结果横向比较来看,并不能简单得出发展中国家税收超额负担大或是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超额负担大的结论。(3)总体而言,税收超额负担是由具体的国家经济结构、发展阶段、税制结构以及匹配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

2.税收超额负担的结构分析。

由于各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而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是进行税制比较时常用的分类方法,因此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对分配效率进行比较,结果见表4。从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间接税占主体的中国和巴西整体福利分别增加约4.6亿美元和1.1亿美元;间接税直接税双主体的韩国整体福利增加约4.4亿美元;直接税占主体的美国和澳大利亚整体福利分别减少约8亿美元和0.4亿美元。从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各国福利均减少,美国减少最大约为31亿美元,韩国减少最小约为2亿美元。由此可见,间接税占主体或直接税间接税双主体的国家,适度提高直接税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调整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有助于提高其配置效率。

五、降低我国税收超额负担的方案测算及路径选择

我国由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为与上文所述其他国家税制结构进行比较,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的数据,按照国际通行税收分类方法将中国各类税收整理分类为所得税、财产税、劳务税和其他税,具体情况见表5。由表5可知,近年来包含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直接税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比重均不足30%,而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均在70%左右浮动。可见我国间接税比重很大,且存在一定的结构刚性。而根据上文测算可知,间接税超额负担为负值,直接税超额负担为正值,间接税的超额负担较大,因此,在中国推行降低间接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

(一)方案设计

为反映减税产生的实际经济效应,仍利用GTAP模型测试减税对价格和需求的影响。模拟方案设计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减税的规模,即应该减多少税。201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2 年的“两会”,建议2012 年财政赤字的规模为1.07 万亿,包括减税和增支。根据2012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副总理的讲话,赤字的配置要向结构性减税倾斜[17]。因此,以1.07万亿的一半稍多即0.6 万亿作为结构性减税的规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课题组[18]测算,按标准税率算,每减少1个百分点约节省税款2000余亿元人民币,如果调降2个百分点,再加上交易税附加、城建税等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的规模。因此,设定两个降低税收超额负担的减税方案:方案一,全部税率降低2%,测试该方案对我国经济各变量的影响;方案二,根据上文测算分析我国间接税超额负担大,考虑到我国间接税约占74%,简单定为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所有间接税税率降低3%。

(二)减税政策的福利收益及对行业经济的影响

税率降低将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及经济主体的反应,进而影响各行业的供给价格、消费价格、需求量,从而影响社会总体福利变化。在GTAP模型中,经过外部冲击即税率变化后得到各行业价格、需求及社会总福利变动如表6。

首先,税率降低对价格有较大的平抑作用。在方案一即全部税率降低2%时,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供给价格即生产者价格分别下降1.49%、1.67%和1.55%;消费价格分别下降3.5%、3.75%和3.64%,可见各部门产品价格随着税率下调都有降低,而且消费者价格相对于生产者价格对税率的降低更敏感,其变化幅度约为后者的一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以间接税为主,商品的税负中消费者负担的比重更高,因此,消费者价格在税率降低时下降得更多。方案二的价格也都呈下降趋势,且幅度比方案一更大。

其次,降税能全面提高包括国产品和进口品在内的需求。在方案一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总需求量分别增加0.92%、1.12%和1.41%;国产品需求量分别增加0.92%、1.11%和1.39%;进口品需求量分别增加2.47%、1.65%和1.94%。当间接税税率降低3%时,需求量的增长幅度与方案一时的变化方向相同,且幅度更大。可见减税,特别是对间接税减税能够对我国的消费需求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当前需求不足,储蓄过度的背景下,结构性减税政策不失为稳增长扩内需的有效调控手段。

此外,两种方案都能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全面减税政策的福利增加约20.8亿美元,减间接税政策的福利增加约27.1亿美元。可见针对间接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效果全面优于一揽子减税政策。因此,应推行降低间接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将促进我国税制均衡,符合稳物价、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税收对经济扭曲程度的角度,对中美等五国的税收福利负担进行了全面比较,在此基础上测算了我国减税的经济效应。结果表明,我国每征收1单位税收, 产生0.24单位的超额负担,从税收超额负担的结构来看,间接税的税收超额负担为378百万美元,直接税超额负担为463百万美元,说明适度提高直接税能增加社会福利,而降低间接税能增加社会福利。从税收超额负担的国际比较看,我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处于中等水平。从减税效应测算来看,减税能降低物价增加需求提高社会福利;调降间接税的方案的社会福利增加和行业收益相比整体降税方案的更大。因此,在我国间接税占支柱地位的背景下,适度调整直接税、间接税比重,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助于减小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结合当前我国税制改革背景,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降低间接税比重。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它是政府能够拿出的最大一笔减税单。“营改增”作为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推动针对中小企业与新兴战略产业的减税政策。中小企业对于充分吸收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新兴战略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有积极作用。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项政策必将对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产生重要作用。下一步应考虑研究相关长效机制,并尽快实行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的减税方案,扩大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积极社会效益。

3.加快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实现有增有减的结构调整。我国目前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得工薪所得成为事实上的个税支柱财源,而其他所得却缺乏管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一方面要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项目,降低个税低端税负;另一方面要全面掌控涉税信息,将财产性、资本性与隐性收入纳入个税税源,提升高端负担。通盘考虑,充分发挥个税公平分配与熨平周期的功效。

4.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实现直接税比例的增加。开征房地税,能实现税制对个人房产存量环节的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更为重要的在于,长远来看能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与营改增形成联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占比。当前应加强个人房产信息的联网和管理,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课征。

5.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是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对于公平收入分配与熨平经济波动具有积极功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老龄化的加快到来,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对于增加直接税比重,优化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在征管配套的基础上,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

注释:

① 税收边际福利负担为正值表示税收会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对经济存在扭曲作用;为负值表示税收能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对经济存在促进作用。Devarajan等2001年的论文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他们首次研究测算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超额负担,并发现其部分税种的税收超额负担为负值。他们研究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需求很大,从而由税收所组织的财政资金的投资收益很高,因此发展中国家的高税负水平不一定带来高税收超额负担,反而可能会对经济有促进作用。

② 所得税主要包含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包含房产税、车船税等。货劳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其他税主要包括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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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cess Burden of Tax in China: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Optimization

CHEN Yu1,LIU Zhen ya2,GE Jing3

(1.School of Taxatio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2. School of Financ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3.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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