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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对策
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养老保险应运而生。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覆盖范围狭窄,大多由拥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些民营单位、私人企业受利益的驱使,拖欠甚至脱逃缴纳的范围,许多亏损企业也无力按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通过筹集原则可以看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三方共同负担,但是从中受益的却是个人,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缴纳基金的积极性,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业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上加难。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表现出的“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的代际赡养原则,又加重了个人与企业的缴费负担。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体制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养老保险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人口结构、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了防止外地人员的流入,各地普遍严格限制跨地区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管理本地区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而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是否曾参保则无过问。再加上冒领保险和提前退休现象的与日剧增,更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层层迷雾。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在退休金的发放方面,受职务高低和退休时间的影响。职务高的缴费数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职位低的则反之。退休早的职工缴费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则反之。正是这种原因造成了养老金发放中的一些不平等与失衡现象。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养老保险保值方面,虽然我国规定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费大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对于剩余资金,政府规定除保留两个月支付款外,其余金额的80%必须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受通货膨胀影响,这些收入极少,因而出现养老保险金结余不断贬值,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这必然会对未来养老保险带来沉重负担。
二、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对现行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基金征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联系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实现城镇劳动者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应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的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员退休时只能在某一地区享受养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区享受。对于无法转移或不愿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户口迁移出本地区时,也应允许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金。同时还要健全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的有关机构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养老基金的挪用与拖欠。
(三)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首先,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不允许采取差额拨付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时缴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催缴,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无能力缴纳的困难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停发或缓发。其次,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准。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悬殊,充分地体现保障制度带给人们的优越性。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其次建立一种能对风险与投资实施有效控制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投资于那些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国务院体改办宏观经济体制司司长宋晓梧建议,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营运个人账户,以达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自1999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阶段,但是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在基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上均不规范。首先,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没有企业的缴纳,只有本人自愿缴纳,这就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而这种单方的缴纳方式更偏向于商业保险。而农民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严重,这样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还造成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即使农民按时按量缴纳了保险,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况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减轻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再次养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规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调带来的损失,只要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农民缴纳养老基金。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1、张左已.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蔡秀静.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必要流失的思考与对策[J].经济师,2006(11).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并逐渐向基金积累制转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都有结余,但结余的数额在逐年降低。到2003年末,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207亿元。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不仅从需求方面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障造成压力,在供给方面也对社会养老保障形成冲击。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对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预测。结果表明,基金在2028年将首次出现赤字,当期赤字为3089亿元,2031年赤字额将达到高峰,为3808亿元。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储蓄投资和国债投资,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程度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尤其是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途径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基金呈现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我国目标替代率的确定以养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为假设前提)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达不到目标积累额,如不及时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收益率,我国的养老保险在不久将陷入“被迫提高缴费率——企业不堪重负,个人无力投保——养老保险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面对我国现状,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的去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同时,提高其收益性对我国来说更加重要。
而另一方面,大学校园中大约20%的莘莘学子,由于家境贫寒,需要通过助学贷款的方式来顺利结束学业。然而,目前由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的实际运转情况并不理想。
一是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着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手段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难以避免地出现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
二是贷款难。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既无担保又无抵押,还贷主要依靠学生未来的还贷能力及其还贷意愿,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然不愿承担这种风险。金融机构考查学生的个人信用和学生的还贷意愿及还贷能力都无从审查,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通常银行确定谁的信用更好,谁未来现金量更高,往往以名牌大学及高学历为判断的标准,而对一般的院校退避三舍的现象较为严重。其结果是贫困学生因为所在院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获得助学贷款的机会,相当多的地方院校仍得不到助学贷款的支持,这使国家助学贷款成效大打折扣,造成了信贷配给不平衡的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各类在校学生1600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约占20%。而截至2005年3月份,全国高校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只有85.5万人,即仅有27%左右的贫困生获得贷款。高校学生普遍反映获得助学贷款太难了。
三是违约率高。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学生贷款逾期不还的比例已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贷款,有些学校甚至高达20%。据统计,在未能如约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诸种原因中,诚信教育的不足和信用的缺失是一个原因。而在约束贷款人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缺乏有效的刚性措施是原因之二,借款人毕业后奔赴四面八方,银行与不少借款人根本联系不上,对其失信行为束手无策,贷后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借贷风险无从控制。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除了培养守信意识和采取更灵活便捷的还款形式外,加强贷款制度建设、提高失信成本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四是追讨成本高。银行方面有关人员指出,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发放期限长、风险大,不可预测因素较多,特别是在贷后管理、催收等方面,银行要付出较大成本,还贷情况不佳,就加大了银行的风险预期值。
如何找到一个既能控制贷款风险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办法?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投资渠道少,投资多元化程度低,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造成社会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是学子苦苦贷不到钱,不能正常进行学业,造成更大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能将两者对接?本文提出一种观点,即由养老保险基金代替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由养老基金提供助学贷款有如下好处:
一是可以拓展保险资金运营渠道,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养老基金的投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都受同期的存款利率影响。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其收益率受贷款利率影响。一般贷款利率总是高于存款利率,所以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二是可以降低违约率。目前借款人违约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因为贷款人贷出助学贷款后,对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低或者是根本没有违约成本。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一方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展期还款,降低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而现在助学贷款的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每年都要进行独立核算,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借款还款期限越长,预提的坏账准备就越多,影响其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所以银行都希望在短期内还款,因此限制了较短的还款期,造成了高违约率。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首先贷款者不是商业机构,不会只看重企业内部效益,更看重社会效益,只要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一定期限内的需要量,可适当展期,并且由借款者承担展期的利息。这样既降低了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又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高收益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缺少信用的借款者,通过约束机制的建立使其不得不还款。将借款者的还款额及还款期与借款者的养老保险账户结合,对于恶意违约者可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直接划出,并不准予以后补缴这部分划拨款,这将直接影响借款者未来的收益。而养老基金对于个人的作用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借款者作为经济人及风险规避者通过还款与不还款的博弈,自然会选择还款,从而降低了违约率。这样既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又保证了收益性。
三是可以改变政策性目的由商业机构来运作的模式。现在的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既无抵押又无担保,因此银行所提供的贷款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所以,银行宁可冒被罚款的风险也不愿多贷款,所以出现贷款难现象。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贷款难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低投资收益率的原因分析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共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风险小的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39%;第二类为风险较小的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43%;第三类为有一定风险的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7%;第四类为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11%。从资产分布情况看,风险较小的投资占总资产的8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结构完全不同(见表1)。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体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1711.44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的资产1098.77亿元,占比高达64.20%;而委托投资资产仅为612.67亿元,占35.80%,投资收益率仅为3.32%。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主体的“缺位”与“越位”以及由此形成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资比重过高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和投资人才匮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继2002年评选出6家投资管理人之后,2004年又增加了包括易方达在内的3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4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机构过多使有限的养老基金投资过于分散,由于当前我国投资工具还比较单一,投资机构缺乏大规模、高质量基金运作的丰富经验,容易形成重复投资或相反投资,从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益。而且当前开放式基金尚在试点,基金行业发展还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制度结构尚未完善,运作行为尚未成熟,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体系目前也未建立,因此,理事会在遴选投资机构时缺乏统一标准,管理人的选择上易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当前无论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还是这10家基金投资机构,在高级投资人才方面都比较匮乏,尤其是能够运作大规模基金,懂金融、管理、社会保障、证券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和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当前基金投资效益不高的重要因素。
4.地区分割和行政干预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时常用不到刀刃上。首先,尽管养老保险的收支由中央统一规定,但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和支出水平。有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提高缴费比例,降低支出水平,既增加了企业和工人的负担,又损害了养老保险受益者的利益。其次,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地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最后,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的途径分析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投资效益,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提前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其“稳压器”、“调节器”、“减震器”的作用,是我们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一)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工具不断多元化,资产配置和组合不断优化。基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许多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风险程度进行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投资工具的控制比例。如比利时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控制比例为15%;法国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为34%;英国规定应将5成以上投资于本国的股票市场,约2成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瑞士政府对投资于各种不同风险工具的比例设置了最高界限,即国内股票为30%、外国股票为10%、外国货币资产为20%。根据《暂行办法》,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种投资工具。2004年我国各类投资品种占社保基金总资产的目标投资比例情况为:固定收益部分,包括协议存款、国债和债券委托目标投资比例是70%,可上下浮动10%;现金等价物投资,包括普通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的目标投资比例是5%,最高不超过10%;股票的目标投资比例由2003年的5.1%增加到25%,可上下浮动5%。和2003年相比,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因此我们的投资重点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担保,它们在安全性方面较其他投资工具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2006年记账式(一期)7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仅为2.51%,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因此,我国应加大国债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债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并且将其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银行存款也应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养老金入市。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达1917亿元,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已有1150亿元投资资本市场,占基金总规模的60%。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外经验,谨慎地放宽养老金的股票投资限制,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保证其增值的重要途径。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极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国际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在1970年,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在一份美国退休金的投资动向的调查中表明,1992-1995年间,投资增长最快的是国外股票,增长了2.3%,而同期对本国股票的投资只增长了0.5%。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政府计划在两年内将国际投资比例的上限从20%提高到30%。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较高,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投机性较强,风险大而收益率不稳定,因此,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稳妥地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海外,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应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高资信、高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专门成立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还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与发达国家有经验的投资机构联合,扩大海外投资的比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三)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正是我国当前努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于2006年1月13日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建立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打击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冒领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四)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是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三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机制。从各种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遭遇大的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由投资风险准备金给予暂时弥补。风险准备金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并由国家给予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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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模式;私营管理模式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各国的养老保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因此对其的变革要求呼声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以及适应世界化潮流,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混帐”管理方式也要求变革。本文通过对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模式做出理性选择提供建议。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国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而失去收人来源的人给予经济补偿并且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国际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与松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代表国家管理养老保险,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参与。新加坡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全部交给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艰苦,老年人生活没有保障,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新加坡政府选择了完全由雇员和雇主承担,政府无需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强制性储蓄性社会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而正式实施。新加坡政府的养老观念是“政府不养老,企业不养老”,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雇员和雇主负担,每个公积金会员都有一个个人帐户,每月缴纳的保险费存人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均由中央公积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统一管理基金有利于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富于群众监督,有利于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等现象。弊端则表现为由于政府对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收益率过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职工加人的养老保险;自营业者、农民、渔民、零散小企业职工加人的国民养老保险和公务员、公营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加人的互助养老保险;雇员的无业配偶加人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前两部分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三大养老保险体系的金融往来分别由厚生省保险特别会计、国家国民养老保险特别会计及各互助会计结算。厚生养老保险与国民养老保险通过厚生省主管的国家特别会计结算,将汇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大藏省资金运营部,成为财政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日本的这种基本养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门管理运营,并纳人国家财政投融资体系,其主要优点体现在:由于政府统一调配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证,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于基金的运营计划是由国会决议,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统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乃至经济发展。但该模式也并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点就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过多,政府会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来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难以获得稳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松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点就是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障的一般监督,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或雇主和雇员两方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具体监督,由公共的、少数私营的、公共私营合作的各类机构实施操作和服务,管理和监督分离,基金的收与支分离。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一些欧盟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1.2私营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将所有缴费交给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投资运营。这种模式一般用于职业年金或部分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在国际上将该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采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就是智利,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交由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运营管理。
智利1980年开始实行新的完全积累基金制度,推行养老个人负责制和基金运作市场化,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智利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养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机构实施,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新组织——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AFP是私营性质的股份制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不能是官方机构。目前,智利全国由21家这样的公司,它们分别由企业、贸易协会、工会、银行持股,大股东均为商业银行。
智利有关法律规定,每个职工每月都必须交纳本人完税后月工资的10%,存人所建立的个人资本积累帐户,但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自由选择一家AFP来管理和投资自己的个人资本帐户,其成员资格不会因为调动工作、失业或者退休而终止,国家对最低投资收益和保障担保,要求最低收益达到全部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另外,AFP自身的资产与养老基金分开经营,养老基金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于公司;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完全归于养老基金,不纳税,但AFP的经营活动要纳税。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达13.5%,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优点有:由于有众多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管理,各公司为了其自身的生存,会以提供较高收益率来吸引顾客;由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于促进这些基金选择良好的投资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缺点主要在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拉拢客户,相关运作成本提升,增加了个人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管理费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采取该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就是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实施养老金的改革方案,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积累性养老保险制度。国内成立了巧家养老基金AFP和7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AMC,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养老基金负责管理其成员的个人帐户,而资产管理公司则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各种证券,从而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养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国营养老基金,其余14家是私人养老基金。国家养老基金由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直接托管,直接投资不需要经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职工可以在巧家养老基金中选择一家加人,如果职工为决定参与哪一家的养老基金,则被自动划人国家养老基金。另外,职工在加人任何一家养老基金后,可以在国家养老基金和私人养老基金中自由转换。哈萨克斯坦新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养老金整体收益率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养老金改革实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达32.93%,以后几年的收益率也呈现逐步上升之势。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如国家养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样,该模式在优化基金投资方向,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点则体现在各基金公司为吸引顾客加大宣传营销费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与私营管理模式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1.3.1成本比较。采取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由于诸多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加大了宣传和营销费用,使营销成本和管理费用增加,而且在这些国家,政府一般都会规定最低投资收益,并且对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这样也加大了投资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过集中筹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了投资管理成本。参保者只须将养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无须自己寻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也相对增加了参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较。一般来看,私营管理模式获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公共管理模式。实行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成立多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据各公司的业绩来选择投保,这样就使各家公司为了吸引客户而提高投资收益。正是私营管理中存在的竞争使该模式获得了高收益。
2.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经验
2.1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资收益率,政府必须为自己正确定位
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保证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于基金属于长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来对基金进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却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监督着的作用。智利政府为了规范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运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管理总监署,该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监控和协调养老基金的管理经营。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月向总监署和全社会公布最近36个月的盈利状况。总监署根据各养老基金历史记录,制定出最低收益标准。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达标,则取消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权。这一措施不仅能有效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控,而且有助于保护广大投保者投保后的收益不受损害。
2.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则
为使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规范运营,切实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许多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国于1935年最先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并设立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目前,《美国退休、遗属、残废和老年健康保险》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开支数额占美国社会保障体系总开支约80%。有了法律的约束,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会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资才会逐步规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会依法得到保障。
2.3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富于群众监督
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监督只会导致养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占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积金局由政府、雇主、雇员和专家组成,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等过程均受到了严格的监督,这样才不致于使养老保险基金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2.4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市场化管理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还是需要交给市场来做的。市场化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优化养老金配置。实行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向资本市场获得较高回报率,不仅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养老基金的积累,提高了人们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
3.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相结合,实行混帐管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变革。本文认为应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分开管理。
3.1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的原因
3.1.1两种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将其分开管理。统筹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个人帐户基金则强调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会统筹基金是广大职工养老的本钱,尽管对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须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硬性地将两种基金混合管理,实际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不同的财务机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产生了养老基金的缺口,则不能明显地确定导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于统筹基金地缺口还是个人帐户基金地缺口。
3.1.2两种基金分开运作,有助于防止基金挪用等现象。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为广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较好的待遇,基本保证了他们的老年生活,但这却是以不断增长的养老基金缺口和挪用个人帐户基金来填补统筹基金缺口来实现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个人帐户的初衷是为职工的未来养老进行预先积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挪用个人帐户基金,出现了所谓的“空帐问题”。将两种基金分开管理,对个人帐户基金实行透明化管理,则能有效地避免个人帐户基金被挪用,充分发挥其对国民储蓄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3.1.3两种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将其分开管理。相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说,个人帐户基金更加注重投资及其收益。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采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门运营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而这些机构多是非赢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财政为后盾,这样就导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为首要原则,政府通常也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帐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个人帐户基金上,政府应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不同于统筹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
3.2两种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对两种基金分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