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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和医院组成一个事故鉴定小组,一旦发生矛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时参与其中,从第三方的立场做好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帮助找到一个既让保户(医院)满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任何一方都会造成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1.1规范化尚未形成
由于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渐推进,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已经初步的完成信息化。然而,在信息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一个问题,即我国没有形成规范化的信息化档案格式,不同的省、市,甚至不同的医院都依自己的需要建立信息化档案。不规范的信息化档案建立的方式给未来整合信息化档案资源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如果两份格式不同的医疗保险档案资料要整合在一起,就有可能会出现丢失数据的问题。
1.2操作化尚未实现
相关的部门领导有时对档案管理的认知出现问题。他们认为要做好档案管理就只需要被动的收集和整理资料,这些工作不需要有很大的技术性,于是他们将不能胜任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调到档案管理办公室让他们继续发挥余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们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能够主动了解如何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才能收集到更多档案资料、如何才能使档案被更有效的利用。以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来说,人们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网络,以信息化的思路看待医疗保险档案建设的问题;要求他们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准确的录入档案资料;能够从医疗保险档案的数据中提炼出更多的有用信息等。
1.3共享化尚未进行
医疗保险档案资料是带有隐私性质的档案资料,在未经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接触档案的人不能泄露医疗保险档案的资料。然而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安全的不足也成为人们忧虑的问题。如果不能给予医疗保险档案共享平台一个安全的保障,那么医疗保险档案共享化就难以持续。
2做好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2.1完善信息化档案的标准
要让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实现,就要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一个科学的医疗保险档案建立标准备,它必须要能准确的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参保的方式等等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使用的字段必须是标准的、录入的格式必须是统一的、使用的标签必须是科学的。如果不能做好这一系列的基础建设工作,那么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根基会非常薄弱。要确保这个环节能够顺利进行,我国相关的部门要统一建设意见,督促执行过程、严格审核结果。
2.2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医疗保险档案建设能不能顺利进行,与执行该建设的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为了让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能顺利的推进,相关部门的领导必须抛弃陈旧的观念,用现代化信档案管理的方式看待医疗保险档案建设的工作。为了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关部门的管理人要从招聘、培训、考核这三个方面确保人才的素质。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招聘具有现代化管理经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档案人员;录取适当的人选以后,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为工作人员培训,让他们能拥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人力资源部门要拟订合理的指标考核工作人员的成绩,让他们的成绩与经济收入挂勾。
2.3做好安全化平台的建设
虽然信息化和共享化即意味着要做好档案安全工作会比较困难,可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依然能够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的保密性。比如医疗保险档案建设部门要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杜绝有人入侵信息档案建设的平台;要求医疗保险档案持有人牢记调阅医疗保险档案的密码,并用多重验证的方式确保其机密性。
3总结
所以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法制的教育,己显得特别重要。
为了教育学生,强化环保意识,在化学教学中,我从以下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首先,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化学与环境的关系,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造成什么样的恶果,以及如何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首理,深入浅出地阐明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环保教育工作,作为化学教师平时应等收集、积累环保信息和先进科技成果,把收集到的材料自然渗透到教学中,使化学教学要为生动活泼,紧密联系实际。
其次,为了改进实验教学,在制取一些有毒物质(气体、液体)时,要不断改进实验装置,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乱淌。对有害尾气要增加吸收或转化装置,不能任意排入大气中。如制取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氯气等有毒气体时,对其尾气的处理,可用碱溶液(如氢氧化钠溶液)来吸收。
再则,在实验教学中,经常向学生介绍常用化学试剂的有关性质、贮存和使用知识,以及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如贮存硝酸时,要用棕色瓶存放在暗处,以免硝酸见光易分解租挥发,污染空气。再如液溴贮藏时用水加封液面和用蜡封瓶口,溴水现配现用,防止溴蒸气逸散空中污染环境。
在实验操作中,还要教育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学生一昧追求趣味而乱动手摆弄。要求学生在制取有毒气体时,尽量利用少量的反应物来制取少量的有毒物质,把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如铜和热浓硫酸反应,铜和硝酸反应。尽量控制反应物的用量,只要能得到正确的有明显的结果,学生能观察到其物质的存在,了解和掌握它的性质就可以了。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1.1科学管理
2010以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呈较快增长趋势,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科学规范管理,合理支出,薛城区强化定点医疗协议管理,不断创新机制,2012年初与区定点医院签订“总额控制、单病种结算”等内容的协议,并在平时医管工作中做好实时医保网络监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继续加大医保管理稽核力度,明确职责,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点医院定岗医师制度,将定岗医师住院费用考核项目标准纳入检查范围,工作人员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定点医院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杜绝医疗违规行为的发生。
1.2稳步推行
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实现联网审核结算,提高服务效率。薛城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实现了联网结算,简化结算方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减少就医资金占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在此基础上,继续不断深入实现联网工作,对新纳入该区医保定点范围的乡镇及矿区驻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及时完成微机联网工作,给广大城镇参保居民的就医报销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了参保人员的好评。进一步提高统筹金报销比例,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初,城镇职工居民医疗统筹金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水平平均达到70%,即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提高为80%、70%、60%。2012年12月初,根据市医保文件调整扩大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在新的标准下,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得到扩大,从原来的11种疾病调整为41种疾病,提高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由原来按50%报销比例标准提高到70%的标准。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
1.3服务与管理并重
2012年薛城区离休干部138人,平均年龄已达87岁,医疗总体需求大,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在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方面,该区采取服务与管理并重。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与服务工作,争取及时足额地支付每个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2012年继续对区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并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跟踪服务管理。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公示制度,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更加合理有序。
1.4加强工伤保险管理
继续实行工伤认定、费用审核联审联签制度,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大薛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力度,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工伤备案、转院制度。从制度上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程序,强化了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确定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规范工伤康复就医。实现工伤、生育保险网络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2问题
一是随着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推向深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个人续保缴费渠道不畅通造成参保居民缴费不及时;二是扩面征缴难度大,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存在着有病参保,无病不保的现象;三是市级统筹政策实行以后,医保缺乏统一的规范性业务操作程序,有关部门缺乏协调,工作运行效率偏低;四是医保定点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随着各种政策的出台将各个医院及社区门诊纳入定点范围,但是医保处缺少足够的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定点药店,有时甚至是疏于管理,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五是由于新医学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医疗费用控制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递增。
3对策
1.1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医疗机构对经济效益越加重视起来,医生收入通常取决于经济效益,医院与医生为了自己利益,滥用药、滥检查、大处方现象频频发生,随便开一些与患者病情不相符药物和检查,医院人院标准也来越低,导致小病大养和无病住院现象频发。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但给个人造成了负担,也使医疗费用持上涨趋势,浪费了医疗资源,加大了患者跟医保人员矛盾,医疗保险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I.2受到职工医疗制度效应,很多参保人员思想仍然是过去老观念,导致产生如今错误观念,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医药费超过了起付钱,就可以入院进行消费,简单说就是所谓的一人住院全家吃药。这种不合理的观念影响了现代人的医疗保险观,人们缺少医学知识以及医保知识,通常会无理提出很多不必要的医疗需求,提高了医疗费用,造成浪费。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恶意消费、骗取保金的现象也常常发生,例如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现象,这种行为给医疗资源带来了很大的浪费。
1.3医保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国有体制以及计划经济给医保制度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导致医保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也缺乏完善,医保制度经验不足。定点的医疗机构大多数属于企业内部医院,很多医疗保险往往是内部运行,而不是参加地方统筹,这种现象不能保证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也不能满足医疗消费的需要。医保部门监督管理有限,医疗机构在不断的变化,管理系统不能满足现代人们就医的需要。
2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2.1医疗保险难度在于它有很多特殊性,最主要表现在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通过经办机构就能给参保人一定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实施补偿。这种方式受到利益驱动,医疗结构必须加大医疗服务度才能保证经济收入,但是经办机构为了保证收支的平衡性,必须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加以控制,然后就出现了医疗服务控制跟反控制之间的矛盾。所以,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为此,可以提高服务协议管理,将协议内容进行细化,对管理重点加以明确。其次可以构建监督考核制度,强化监督力度,构建定期检查政策。对结算方式和工作方法加以改变和优化。确保医生、患者和保险这三方面互相制约,加强医护人员学习医保政策积极性、自觉性以及理解性。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度,对参保人员权利以及义务加以明确,让参保人员可以对就医规定和医保政策加以了解,提高参保人员医保意识和费用意识,帮助参保人员去除旧观念,预防违规现象发生。
2.2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医疗管理机构跟定点医疗结构信息高度畅通性,参保人员可以对自己医疗消费以及个人账户有所了解。构建医疗保险信息化合理化流程,护士可以在患者住院期间完成病案所有环节,对其进行严格把关,将病案提交给病案室。建设科学信息化管理概念,规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管理教育力度。结合现在时期特点,完善信息化管理学习内容,拟定教育大纲,加强法制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建设。
2.3提高患者保健意识,消除患者对医保的不良认识,加大医保宣传力度,增强个体需求。提高群众医保意识,让群众可以主动参与进来。剔除任何破坏到医保基金行为和恶意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行为。
结语
1.社会医疗保险处与医院财务管理方法不一致。
从当前情况来看,定点医院的医保欠费收回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处的拨款有限,多数医院的医保欠费都不能按时收回,且大部分无法全额收回。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医保结算扣款。由于医疗保障偿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病种等方面处理不一致,从而容易导致医保结算审核不通过产生扣款。而会计处理中事先不能预测扣款的发生,收回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这些扣款中有些是暂时性以保证金名义扣押,也有以罚没性质的永久性扣除。大量的医保结算扣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非常不利于医院的资金管理。
2.医院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信息沟通。
医院的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是独立的两个部门,但是往往因为医保资金管理问题有较多业务交叉。医保部门负责与医疗保险处接触,致力于收回医保欠费;财务部门负责对医保费用的发生及收回进行会计记录。大多数医保部门人员对医保欠费的会计处理不了解,以至于只关心金额收回的问题。而财务人员因为对医保信息的不了解,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只能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于收回医保欠费项目明细,扣款情况不甚了解,通常只能进行表面的会计录入,不能对医保欠费进行系统的管理。
3.医保账务处理混乱。
由于医保账务处理没有规定的方法或准则约束,在账务处理方面医院多采用不同的记账手法。财务部门出现医保账混乱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直医保处下设各个县区医保处,且医保范围涉及职工医保、居民统筹及农村合作医疗,或再细分为普通医保、生育医保、工伤医保、离休医保等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部分。
这导致医保资金来源增加,资金种类繁复。科目设置不详细,账务录入不准确等显然会造成账务处理混乱。财务人员对医保进行账务处理主要依据医保部门报账明细,由于不能及时获知医保信息的更改,极易出现科目错入情况,也会产生账务混乱的情况。
(2)医保欠费无法及时收回。
费用的发生往往先于资金收回,财务核算时通常先挂账,再根据资金收回按月份冲销。这些核算依据来自医保部门要回的款项,偶尔有跳月甚至跳年度收回的资金,导致在核算时间上不连贯致使账目不清晰。医保结算扣款或财政赤字导致的无法全额拨付,这使得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发生欠费与收回金额不等的情况,这些差额有些是暂扣款项,有些是罚没款项,也有些是无款拨付。财务人员处理这些问题通常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约束,处理方法往往不尽相同,这也同时违背了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准确性要求。
(3)无法收回的医保欠费不能清楚反映。
由于医保结算的时间差与资金拨付的滞后性,往往前一年度的欠费在后两年中仍有收回的情况,且大部分医保欠费是无法全额收回的,产生的差异无法直观地反映在账目中。
(4)医保结算流程往往是医保部门先开据医院的医疗收据,而后资金到账时再到财务部门报账。
医院的医疗收据作为有价证券存放于财务部门,而使用时一般进行连号登记。医保部门因为需要到不同医保处结账,医保入账不连贯导致票据号混乱。不利于有价证券的安全及管理。
二、建议
1.加强医院内控管理,权衡医院收入与医保政策规定。
针对出现的医保结算扣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将扣款分摊到各个责任中心,计入各自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医保政策约束,可以减少审核扣款。减少医院资金损失。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务不相符情况及时沟通处理。
不仅可以增加医保账务录入准确性,医保部门人员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处对账结算中更有针对性。
3.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清晰反映医保资金收回情况。
财务部门应对医保费用按各地区实际情况划分明细,医保资金收回按对应科目及时入账冲销欠费。及时处理医保未收回欠费,对发生的医保结算扣款区分暂时性扣款和永久性扣款。对暂时性扣款采取先挂账,实际收回后再冲销;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费由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计提坏账准备。准确反映医院医保欠费的账面价值,防止虚增应收医疗款造成医院资产的虚高。建议开具医疗收据结算医保欠费时可采用预借票据方式。开具发票时即入账,待资金收回时冲销借款。此方式不仅能保证有价证券的使用安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医保催款人员,积极推进医保欠费的收回工作。
三、总结
论文摘要:本文对分立中的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分立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规范状况
我国立法对公司分立进行规范始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后1993年《公司法》就公司分立中债权人通知程序、债权人异议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分立的程序、对债权人保护程序、分立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配合新公司法的颁布与施行,对债权人异议权问题作了与现行公司法相同的处理。1999年1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实行,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规范,使分立的法律规范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2002年为解决在企业改制中公司由于合并、分立等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对于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以公司法为主导,对所有公司分立行为进行调整,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辅助,分别对特殊类型公司的分立行为进行调整的立法格局。
公司分立本身作为一种公司改组的重大组织行为,在实行中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发挥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价值的同时,对中小股东提供公平的救济与保护是分立中的重大问题。但我国目前公司分立立法现状使得分立实践缺乏来自法律层面的支持与引导,影响到公司分立这一重要制度的作用发挥,也影响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公司分立法律制度,为公司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为中小股东提供应有的保护与救济。
二、公司分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力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存在为控股股东侵害的危险。在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其利益保护是重点研究的内容。
1.分立中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第75条规定,对于公司分立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请求权行使的程序,规定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臼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此外,依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在分立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由法理解释,这种规定应当在于尽量减少这一制度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资本侵蚀的消极影响。由以上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可知,相比于1999年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任何规定而言,现行公司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并且其对收购股份数量的限制也具有减少这一制度消极影响的作用,应当肯定。
然而应当看到,在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只对股份收买请求权行使中的股权价格决定程序作了简单的规定,未就股东反对程序、收买请求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异议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缺乏切实可循的操作程序,因此,建议我国立法完善对分立中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
2.独立检查人制度。对于公司分立,只有欧盟、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独立检查人制度有所规定,因而对这一制度作用与必要性如何认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总地说来,独立检查人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借助独立的社会第三方主体,为公司分立中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之间股份交换的公正性提供保障,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由于公司分立是将被分立公司的被分立部分营业或财产向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为转让,并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对价一股份,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被分立公司与承受公司间股份交换是否合理是分立中首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各分立当事人间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尤其是对公司股东利益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调整,以保证换股的合理性。间接调整方法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由当事公司的董事本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于分割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书类中详细说明鉴估之标准及结果,以达到对抵缴财产真实性和换股比例合理性的保障。这种方法实际上并未针对分立中换股比例合理性问题作相应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借助于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对换股比例合理性进行保障。依靠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固然可以对分立相关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即由董事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在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等文件中详细说明财产鉴定估价的标准及结果。
在我国目前公司实际中,中小股东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不公正换股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体系下得到避免,因而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是分立法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独立检查人制度在换股比例这一问题上可以增强中小股东对分立的判断能力,为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保护,因而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启示。首先,我国应当在股份交换这一问题上对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救济。其次,对于救济的方法是否必须采取欧盟作法建立独立检查人制度则可以进行探讨与思考。由于独立检查人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检查人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的保护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有合理的检查人选任程序,如欧盟规定由法院指定,德国公司改组法规定分立审查人可由公司代表机关向法院申请,法院进行选任。另一方面,检查人一般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因而其独立性的保持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诚信机制作保障。就我国目前社会现实而言,这两方面条件的满足似乎并不充分,因而这种制度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值得考虑,但作为法律发展来说,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检查人制度则有建立的必要,这可以成为法律发展的方向。
3.股份分配规则。公司分立中,被分立公司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或财产分立出去,并取得相应的对价——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股份,而这部分股份要向被分立公司原股东进行分配,这种股份的分配有比例分配与非比例分配两种作法,前者指的是按照被分立公司中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的分配;后者指的是非按被分立公司中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的分配。股份分配是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比例型股份分配由于不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相应的股权结构,因而不会对股东利益产生太消极的影响,但非依据原持股比例进行的股份分配则使分立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并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使股东间原有的平衡状态被打破了,因而对于股东利益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如何认识非比例型股份分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分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对于非比例型股份分配,境外立法一般都未作明确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立法。而德国与欧盟则作了明确规定,德国公司改组法第128条规定: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才可为非比例分配。欧盟第六号指令第5条第2款规定:在赋予少数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非比例分配。可见,德与欧盟的作法是对非比例分配予以承认,此外通过设定具体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来对中小股东进行救济,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在理论界,学者一般倾向于对于非比例型股份分配予以承认,但对非比例型分配应当设定何种限制条件存在争议。日本学者主流观点认为:在非比例分配型分立的情况下,因为多有违背股东平等原则的可能性,所以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少数股东,未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则不能进行非比例分配型分立;也有学者主张只要通过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给予中小股东以充足的救济则不必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采非比例型股份分配。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与出现的问题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
1.1.1个人帐户记入金额除个人自己缴费的2%外,再从单位缴费中划拨一部分,单位缴费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而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又关系到报销比例多少问题。这就是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钱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增大就会削弱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以张家口市直医保为例,为解决统筹基金不足,在2006年就将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统一下调了0.5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变为2.4%—2.8%;
1.1.2个人帐户记入金额以个人自己缴费的2%为主,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个人帐户出现较大结余,而另一部分人,尤其老年人和患慢特病人员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很少,入不敷出。有钱的人不看病,没钱的人看不起病,个人帐户对支付门诊费用起不了什么作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加重了职工对医保制度的不理解;
1.1.3近几年以来,关于医保卡刷买日用品的问题屡见报端,用医保卡换现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社保部门严格禁止刷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但一些医保定点药店仍然变着花样打医保卡的主意,骗保行为依然我行我素。这显然都是个人帐户惹的祸,不仅没有抵制医院的医疗费增长,而且还造成个人帐户的更大浪费。而有的地方采取的开放式管理方式,“取消医保对个人帐户的限制,将个人帐户资金放在参保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存折里,参保人员上银行就能取出现金买药或看病”的方式,更与个人帐户的建立初衷相悖,个人帐户名存实亡。
1.2.2个人帐户里的沉淀资金越积越多,社保部门要像银行一样,不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信息,更要保证个人帐户资金安全准确,不能出错。这就要求社保部门要建立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做好医保数据的异地存储备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对软件进行优化、升级,这就会发生相当高的管理成本。2007年9月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曾发生过网络系统问题,导致部分职工医保卡个人帐户资金丢失或增加,给当地参保职工带来不小的恐慌;
1.2.3社保部门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院收费系统需要通过接口软件进行数据交换,医院须设立医保专用窗口。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交费,其实是通过IC卡读卡器“读出医保卡个人信息数据送往医保系统确认,医保系统返回个人基本信息,医院收费系统据此进行收费;医院收费系统需将收费明细项目、金额传送给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根据医保政策及病人的基本信息,计算出个人帐户支付金额、个人现金支付金额等数据,并将其返回给医院收费系统,医院收费系统据此打印发票并写入医保卡”的数据读写过程,而这个数据处理过程,势必延长医院收费系统的打印发票时间,容易引起病号排长队等候交费,造成参保人看病难的情况发生;
1.2.4医保卡个人帐户的设立直接导致医保定点药店的产生。药店竞争本来就比较激烈,利润又比较低,为了争取到定点药店的资格,每个药店需要先配备好系统、微机、打印机及网络费、材料费等,白增加六七千元的负担,所以只好想方设法从医保卡上牟利了,出现主动配合医保卡持有人变相销售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医保卡换现金等情况,而医保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又力不从心。
1.2.5个人帐户里的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要求参保职工须加强对自己医保卡的管理,防范医保卡个人帐户被冒用。然而在现实使用过程中,给医保卡设置密码以后,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延长了患者在医院的交费等候时间;而密码遗忘则须出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办理密码更改手续,这势必又会影响患者及时就医就诊问题。而大部分老年群体以及突发疾病等人群为使用医保卡方便,干脆不设置密码,这大大增加了医保卡遗失后个人帐户被人冒用的风险。
2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实践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已经与建立初衷相悖。权衡利弊,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而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职工个人不缴费或发放现金,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医疗消费约束意识,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有利于个人进行了多元化理财,确保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承担起个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若实施单建统筹基金不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医疗保险住院病人和门诊慢特病患者的报销补助,更能体现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而若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则可降低企业社保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张家口市直医保对困难企业就实行单建统筹基金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实行统帐结合的6.5%下调为4%,大大提高了困难企业的参保率,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广覆盖原则;
(3)一座中等城市一般要设立一二十所定点医院和近百所定点药店,取消个人帐户后就不用再设立定点药店,社保部门则可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全部用于定点医院的监管上,提高定点医院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
(4)社保部门可以清除医保信息系统中大量个人帐户充值和消费记录,提高医保信息系统运转效率;定点医院取消医保卡门诊刷卡程序,可以大大提高定点医院收费系统运行效率。这样可以缓解一下当前医、患、保三者的对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