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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路径:重在加大政府的保障力度———此乃媒介素养教育发展之前提
首先,政府要在法令政策上引导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政府要完善各种相关的法规,规范媒介的传播行为,保证媒介素养教育必需的良好社会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将媒介素养教育的要求和内容固定下来,成为各级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关的条文,或将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列入实事工程,从而以更强大的舆论引导、更充裕的经费投入、更广泛的社会动员来推进此项工作。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只有政府介入才能保证学校媒体素养教育的顺利实施,政府必须颁发相关的课程纲要,使媒体素养课程在学校中具有合法的地位。这样,媒介素养教育便能够在学校和社会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正式开展。其次,政府应关注媒介素养教育,对媒介素养研究给予资金和人才支持,并积极推进大众化的媒介素养教育,使媒介素养教育走向基层、走进群众。在我国,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一些积极的尝试,例如:在2004年1月,中国传媒大学申请设置的传媒教育硕士点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2004年7月,《光明日报》公布了国家教育部的重点招标课题“媒介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等。这些实践活动,都表明了我国政府已经对媒介素养教育的推进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
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实施媒介教育大众化,需要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来督导和协调此项工作。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督导与协调机构,有学者建议,由宣传部门牵头,组成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可由教育部门多承担一些。采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推动媒介素养教育。最后,媒体素养的师资培养更要靠政府介入,政府要考虑对一部分教师进行短期或中长期培训,让他们先到媒体素养教育的岗位上,并且还要把媒体素养的内容增设为师范院校的正规课程,培养未来的师资。这些都要靠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持续关注媒介素养教育,对媒介素养研究给与资金和人才支持。政府部门除了加大对媒介素养教育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外,还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政府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提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即对公务员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二是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部门率先提高自身媒介素养,首先要提升政府官员的媒介素养,对公务员进行媒介素养教育。政府作为社会结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自身的公信力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对公务员进行媒介素养教育,让公务员了解媒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并提高他们运用媒介的能力。尤其是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新媒介的广泛应用,给公务员的处事能力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提高公务员的媒介素养,是政府部门提高自身媒介素养的途径之一。提高政府自身的媒介素养,还要求政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我国4.5万个政府网站应当承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透明实施不尽乐观,同样是省级政府的门户网站,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有着天壤之别。因此,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特别是行政收费信息公布应及时、全面;通过明确公开时限和建立多部门公开信息的协调机制,保障主动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政府公报的出版要连续性强,分类细致,便于查阅;政府网站的集成度高、检索功能完善、栏目设置合理,这样才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新闻会制度必须规范化。
学校性路径:重在发挥学校的主体功能———此乃媒介素养教育之主导
我国许多高校在新闻专业正式诞生前,都开展过对学生广泛意义上的媒介素养教育。当然,现在我们所讲的媒介素养教育已经超越了高校新闻教育的范畴,是更大范围、更大规模、面向全社会的媒介教育。在媒介素养教育过程中,应该发挥大学的中坚力量。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先天优势,因而大学应该作为率先实施媒介素养教育的主阵地,以大学为依托,对大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应该成为当下中国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实验和实践的突破口。由于媒介素养教育和高等新闻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高校新闻院系又有这方面最充足和宝贵的师资。因此,发挥大学的作用,充分依靠高等新闻院校,充分发挥新闻教师的作用,就成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最佳选择。当前,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课程并没有在大学的专业教育中形成体系,对媒介素养有所涉及的只限于新闻等相关专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这种课程设置日趋落后。媒介素养教育不能只限于新闻等相关专业,应该在大学教育中扩大范围,将媒介素养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使之成为基础课程。林爱兵、王希华两位学者在《面对当代受众:媒体的素养教育》一文中谈及在大学中施行媒介素养教育的两种策略。第一种方法是以新闻传播学专业为中心,向大学内部的其它专业和学生横向辐射,也就是说让新闻传播专业担负起探照灯的使命,通过新闻传播专业的教师和学生的力量,将媒介素养教育的影响传播到本校其它专业的学生。具体方法是,第一步将媒介素养教育辐射到本校一些相近的专业,比如文学专业、语言专业、艺术专业等;接下来将媒介素养教育进一步辐射到更大范围的其他专业。还有一种可行的方法,就是是通过大学进行外部横向铺延,这种方法的范围有所不同,指的是不同的学校之间进行交流。如大学与大学之间设有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科点相互沟通和合作,逐步丰富传媒教育资源和经验,建立成熟的媒介素养教育框架体系。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媒介素养教育需要的教材、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师资培训、组织媒介素养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建立媒介素养专业网站、开设媒介素养教育论坛。等条件成熟后,向其它没有媒介素养教育专业的院校提供教学支持、宣传及推广媒介素养教育等等。从上面这两种方法可以看出,大学的媒介素养教育最主要的还是要学校来推进,这样可以取得巨大的成就。因为自上而上地推广媒介素养教育,能够全面、有效地实施。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可行的方法,这种方法是自下而上的推进媒介素养教育,其推动主体为大学生。例如有条件的大学或者新闻与传播院校可以选择当地一两所中小学或一两家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先做些试点工作,再逐步推开。利用大学的优势在全社会推广媒介素养教育。同时,大学的新闻组织或者新闻社团,还可以在校内开设新闻与传播知识的选修课程和课外讲座,面向其他科系的非新闻与传播专业的学生普及媒介知识,推进媒介素养教育。
根据国外相关经验,建立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的研究发展体系,开展切实的媒介素养研究工作,探究媒介素养教育领域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且形成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从而推动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高等新闻传播院校是媒介素养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阵地,他们是媒介素养教育的骨干力量,应该在大力宣传和推广媒体教育的基础上提供媒介素养教育实践经验以及逐步丰富公众媒介素养教育资源,建立较为成熟的大众媒介素养教育整体体系,如编制媒介素养教育相关教材、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师资培训、调查研究各地区各层次媒介素养现状、建立媒介素养专题网站论坛、向其它没有新闻传播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提供教学和培训帮助等等。在大学院校中,新闻传播专业则是高等师范院校媒介素养教育的枢纽,该枢纽不仅可给校内的其他专业提供支持,也可以联结其他院校的新闻传播专业来将媒介素养教育推向更广更深层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创立、引进、推广和发展新学科领域的重要阵地,它理应成为媒介素养教育发展的源头。
媒介素养教育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方案,媒介素养教育才能够逐步推进。此外,媒介素养教育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师资和教材。媒介素养教育,就是对媒介素养的相关知识进行教育和再教育,其基本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媒介素养,一是教育。从这个层面来说,在大学中,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教师,理想状态下也应该有两点要求,一是要懂得新闻传播学的相关知识,另外还要知道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大学应该承担培养媒介素养教育师资的责任。培养师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新闻院校为基础,制定完善的培养计划,对大学老师进行专业的媒介素养培训,使之成为传播媒介素养知识的先行者和实践者。有新闻专业的大学或院校,有深厚的新闻传播专业知识,课程建设也相对完善,而且具有传媒教育的实践经验,因而,广播、传媒、新闻等大学或学院有责任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师资培训提供人力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培养方式上,除了正规的媒介素养教育师资培训,这些有新闻和传媒专业的院校还可以开展多样性的在职培训课程,暑假进修课程等等,对中小学校教师进行短期培训,使他们具备媒介素养的基础知识。两种不同的师资培训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应有所区别,但都需要对媒介素养教育专业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只有这样,才可以富有针对性地提高媒介素养教育师资培养的成效。开展媒介素养大众化教育,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要有一套适用的教材。媒介素养的相关知识,需要有一套教材,系统地进行讲解,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套好的教材,不但有利于教师进行教学,有利于学生学习,也为普通受众自学提供了便利。因为,有了好的教材,许多人通过自学的办法同样可以达到学习的目的。因此,尽快编写一套适合于向不同人群普及媒介知识的教材就成为当务之急。而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目前流行的媒介素养知识相关读本,大多数为泊来品,多为介绍外国的经验,很少有结合中国实践编写的,有特色的教材。大学和媒介素养研究学者,应该为编写具有中国本土色彩的媒介素养教材作出贡献。且这些读本应与新闻与传播院校专业教材有所区别,应该具备通俗性和实用性。专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区别在于,专业教育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新闻与传播理念和训练学生掌握为社会与公众服务的媒体操作技能,而面向大众的媒介普及教育则主要在于普及媒介知识,培养民众掌握和运用媒介更好地为自己的劳动、学习、工作、生活和娱乐服务的能力。
我国媒介教育现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教育不够。由于未成年人集中于中学和小学,因而在中学和小学里面有针对性、科学地设立媒介素养教育课程,这样才能富有成效地提高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水平。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处于领先地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往往具有针对性,对受教育人群进行细分,从而采取不同的媒介素养策略。我们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在中学和小学里,科学地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在我国的中学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应采取一种整合模式。整合是指从培养学生媒介素养的根本目标出发,整合多方面的教育资源,达到教育目标的优化组合。学校媒介素养课程实施可以采取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与学科渗透相结合的方式。学科渗透是对中小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一种常用方法,具体作法是将媒介素养教育的基本内容融入到现有教育体系的学科教学中,不单独另外开课。如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对涉及到媒介素养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以学科中的媒介素养成分为基础拓展相关媒介素养的培养,同时兼顾其它学科中与该主题相关的媒介素养要素,并根据媒介素养成分设置相关任务或讨论议题。专题讲座是国外中小学媒介素养教育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中小学,尤其是一些落后地区的中小学,专题讲座的方式还是比较少见。专题讲座可以由专家指导或教师引导这两种方式展开教学。具体作法是将媒介素养教育内容分成不同的模块,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开展媒介素养教育课程。随着我国近年来的教育改革的逐步推进,初中新课程改革增添了综合实践活动课,这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教学实施空间。利用初中新课程改革给老师提供的这些教学空间,结合学校自身的条件与时间安排,确定媒介素养教育的专题内容。班会也是对中小学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一种方式。对中学生而言,学习课程繁多,学习时间紧张,所以在开班会过程中,可以以媒介素养教育为主题,对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讨论,尤其可以针对最近发生的一些社会现象,比如:“追星问题”、“网瘾少年”等,采用辩论、表演、讨论等形式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看法,教师可以在最后总结评价。
家庭性路径:重在树立家庭的主动意识———此乃媒介素养教育之关键
除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之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家庭媒介素养教育的主动意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人的生活离不开家庭,家庭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首先要求家长具有一定的媒介素养水准。在阅读时代和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时代,家长还可以充当一个知识的权威,对孩子进行阅读、视听方面的指导,家庭对孩子进行媒介素养教育起着很大的影响。而如今,到了互联网时代,很多父母由于不接触网络,思想与孩子有了一定的代沟。年轻人由于接受更新潮的思想,容易接受新媒体,对社会新生事物也比较敏感,因而,在媒介融合时代,父母应该与孩子进行全方面的交流,了解孩子的思想和媒介接触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予以指导和帮助。具体来说,成年人一方面要提高自身媒介素养水平,另一方面,在对孩子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时候,要改变传统的单向的传受教育模式,把孩子看成是需要互相学习的朋友,增强互动,共同提高,甚至要放低身段,以孩子为师。和谐的家庭关系能给孩子以安全感并满足其归属感,使其不会把电视和网络当作缓解紧张的避难所,不会依赖电视来躲避现实世界的难题和宣泄自己的情绪,因而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开展家庭媒介素养教育,还要注意营造宽松和谐的家庭氛围。
媒介性路径:重在加强和规范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此乃媒介素养教育之根本
媒介教育的起源主要来自媒介内容,媒介是媒介教育最显而易见的传达工具,作为信息源的媒体产业理应对媒体素养教育负责。部分大众传媒机构的社会责任心的丢失是当前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媒介素养缺失的原因之一,对此,深化大众传媒传播,同时规范大众媒介引导其责任意识尤为重要。首先,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媒介的传播优势,推广媒介素养的概念和内涵,促成全社会对媒介素养的重要性的认识;再者,媒介机构可以制作与媒介素养相关的学生关注焦点的主题片、纪录片等从社会角度进行宣传与讨论。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学生与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传媒逐渐成为学生社会化的新的重要途径,因此,媒介组织教育也应该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媒体产业机构应当有媒体自律,从源头上解决媒体内容对学生及社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媒体机构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并且媒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其次,大众传媒本应是社会公器,因此传媒机构理应为媒体素养教育提供设备、资源与人才,为人们提供参与媒体实践的机会。媒介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传播优势,推广媒介素养的概念和内涵,促成全社会对媒介素养重要性的认识。在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大众媒介不仅报道新闻信息,还传播媒介知识。例如,在报纸上开设专栏,专门讲授媒介信息教育方面的知识;在电台、电视台定期举办知识讲座,普及媒介知识,还通过电台热线参与给大家提供讨论的机会或在网络上开设专门的网络论坛,组织网民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进行交流或互动,并在必要的时候邀请专家给与问题的解答。这些活动本身,既利用了大众媒介传播优势,又扩大了媒介的影响力,达到普及媒介知识、理论的作用。在我国,也有媒介在做这样的普及与推广的工作。
社会性路径:重在营造社会整体的大教育氛围———此乃媒介素养教育之基础
地理教学过程广义上来看,是指在遵循地理教学,贯彻地理教学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地理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过程。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学生主动掌握系统的地理知识、技能,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并形成一定地理科学思想观念的过程。同时,在教学中,注重学生地理科学方法的培养,例如地理观察、区域综合分析、地理实验等方法。在现代地理教学理念的指导下,生成性地理教学越来越受到教育学者的关注。
地理生成教学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对地理知识内容积极的认识和建构的动态教学过程。在开放的地理课堂教学活动中,师生都处于多元变化中,教师需要敏锐的发现从学生的思考活动中显现出来的各种信息,教师根据学生的需要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并把预设中没有想到的有价值的问题和信息在教学中不断的动态生成,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活动的设计,教师需要联系学生的生活,创设情境,依据学生特点设计探究活动。探究是地理情境化教学的精神。地理学科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在地理情境活动中要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独立自主地参加地理学习活动,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通过组织和引导学生对地理学习资料分析、研究和讨论,获得地理结论,获取地理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关心社会,关注环境,关注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从而提升地理素养。
二、地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高中地理课程体系中,主要是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内容展开的,引导学生关心身边发生的地理事件,比如人口、环境问题、资源利用问题,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等内容,增强未来公民的责任感。地理素养有利于公民良好的思维品格的养成,有利于公民环境观的形成,更有利于公民国家意识、全球意识的养成。
所以在进行课堂地理教学时,教师要注重对学生地理情感的教育,努力营造探究情境,让学生具备地理学科的求实、创新的地理科学精神和务实、实践的地理科学态度。
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和发展
(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这一界定,强调诉讼行为的诉讼法上效果,称为“效果说”。还有学者主张“要件与效果说”,即不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才是诉讼行为。[1](P331)诉讼行为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具有诉讼性质。然而,有一些诉讼行为不仅能够产生诉讼法效果,也能产生实体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行为就能够产生中断时效的实体法效果。
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结成了相互关联的行为锁链和诉讼关系,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着判决这一目标而展开。各种民事诉讼主体如当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诉讼地位不同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亦相应不同。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同于私法行为,但同时也具有与私法行为相互交错的一面,探讨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区别和关联是诉讼行为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区别明显。民事诉讼制度是以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私权纠纷和保护私权的国家的正规的制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院职权行为的集合,内含着当事人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体现着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职权的统一。
然而,国外的诉讼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这是因为,在采取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程序的条件下,事实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结果。[1](P309)由于诉讼行为本身是为取得诉讼法上的效果而被实施,因此,从程序上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实施,显得极为重要。可以说,诉讼行为理论也是程序保障理论的重要基础理论。[2](P223)
(二)诉讼行为的发展
在诸法合体的时代,实体法和诉讼法没有分离,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诸法之中,理论化的民事实体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并未产生,诉讼行为理论也未形成。实体法和诉讼法在体系上的分离,使得实体法上的法律行为具有了独自意义,由诉讼法规范的诉讼行为概念也得以成立。诉讼行为概念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8世纪。在19世纪末,国外学者开始重视对诉讼行为的研究。诉讼行为理论的发展与诉讼观、诉权论等发展轨迹基本一致。
据德国学者勒赫考证,“诉讼行为”(Prozesshandlung)一词最早由18世纪德国自然法学者Nettelbladt(1717-1791)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勒赫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莱特尔布拉特和民事诉讼》(NettelbladtundZivilprozeβ)中指出,尽管Nettelbladt提出了诉讼行为的概念,但由于其理论深受德国学说汇纂法学及私法诉权理论的影响,因此将诉讼行为等同于私法行为,诉讼行为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Nettelbladt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私法一元观或实体法的诉讼观的体现。这种诉讼观以实体法理论来解释诉讼问题(包括诉讼行为),从而认为,诉讼法从属于实体法,诉讼行为从属于私法行为并且不具有本质上的独立性。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发展,诉讼法被看作是公法,与实体法相独立。这一时期的诉讼观,早期是诉讼法一元观,基本上是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问题。公法诉权说强调诉讼法的独立性,进而为独立的诉讼行为及其理论的生成创造了契机。自此,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成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早期的诉讼行为理论建立在诉讼法一元观和抽象公法诉权说基础之上,只强调诉讼行为的诉讼法性质或公法性质,而忽略了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一些诉讼行为(如合法行为等)可以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
二元论的诉讼观,是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和考察诉讼问题(包括诉讼行为)。按照二元论的诉讼观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诉权学说(如具体诉权说等)的解释,诉讼行为是受诉讼法调整的,然而也存在能够引起私法效果发生甚至包括了实体法内容的诉讼行为(即诉讼法律行为)。至于诉讼法律行为的性质以及与私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两性说、并存说和吸收说。两性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同时是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并存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是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并存的行为。吸收说主张,诉讼法律行为是吸收了私法行为的诉讼行为。吸收说认为,诉讼法律行为会引起实体法上的效果甚至包括了实体法的内容,这是因为诉讼法对实体法内容的吸收所造成的,但是并不影响诉讼行为的独立性质。
对于此类情况,应依何种标准认定其行为属诉讼行为抑或私法行为?大陆法系通说是主要效果说,此说认为,应视该项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诉讼法或实体法的领域而定,若主要效果为诉讼法而实体法上的效果为次要的,即认定该项行为是诉讼行为。根据主要效果说,当事人行为即使在诉讼开始以前或在诉讼外实施的,如果该行为主要目的在发生诉讼法效果,就认定其诉讼行为。例如,前当事人以书面授与诉讼权的行为、合意管辖的行为等。
二、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一)法院的诉讼行为
法院诉讼行为的最大特性是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或者说具有法定的职权性。法院的法定的裁判者的地位而决定了法院可实施审理行为、裁判行为和执行行为等。具体说,
法院的审理行为,即在审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比如,审查当事人的、反诉、诉的合并和变更、上诉、再审以及申请回避、期间顺延、复议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审查核实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
法院的裁判行为,这是法院最重要的诉讼行为,即在审判程序中,根据审查核实的结果,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或许可的行为。裁判行为可分为判决、裁定、决定等。
法院的执行行为,主要包含:审查执行申请是否合法;决定采取具体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措施;主持和维持执行秩序等。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事项的争议(如执行异议等)和实体事项的争议(如异议之诉等)的解决,实际上属于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
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比如,法院依职权主动指定或变更期日和期间、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和恢复中止的程序、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许可或禁止当事人陈述,等等。
法院的上述行为中,有关法院主持和维持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序进行的行为,属于法院诉讼指挥行为。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分类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但是,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比较重视取效性诉讼行为(Erwirkungshandlungen)、与效性诉讼行为(Bewirkungshandlungen)这一分类。
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例如,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请、被告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等。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和举证行为也属于取效行为。当事人取效行为只得向法院实施,法院也应当调查当事人取效行为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
一般说来,取效性诉讼行为以外的诉讼行为都是与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部分是对法院实施的,有些情况下也可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例如解除委托诉讼的通知等。与效诉讼行为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的,例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例如协议管辖、协议不、协议不上诉、协议变更执行方法等。这类诉讼行为中很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即当事人之间对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形态而达成的以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有些诉讼行为可同时为取效行为和与效行为,例如,提讼,一方面发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此为与效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取效行为,因为提讼须待法院的判决才有意义。[3](P460)
2.当事人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民事行为)的比较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有着诸多区别。在法律规范方面,前者受民事诉讼法规范,后者受民事实体法规范;在法律性质方面,前者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后者具有实体性和私法性;在法律效果方面,前者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有些诉讼行为则可同时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而后者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在行为主体方面,前者须由有诉讼能力人实施,后者可由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行为还存在着如下两个重大区别:
(1)诉讼行为采取“表示主义”,即诉讼行为的有效成立仅以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为准。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和安定性的考虑。诉讼是由前后不断的多数诉讼行为有序构成的,后行的诉讼行为必须以先行的诉讼行为有效为前提才可进行。如果允许当事人以意思瑕疵为由任意撤回或撤销诉讼行为,则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和安定性。这一点与民事行为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诉讼行为,原则上拒绝类推适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销的规定。
能否根据诉讼行为的表示主义原则,一律拒绝行为人以受诈欺、胁迫或意思表示错误等为由撤销诉讼行为?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来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取效诉讼行为可撤回;德日通说和判例认为,对于管辖合意、不上诉合意、诉讼和
解等与效诉讼行为,由于是在诉讼外实施并不直接牵连诉讼程序或影响程序安定程度不大,所以这些行为可以错误、诈欺、胁迫为由予以撤销。近年来,德日有学者主张,对程序安定影响不大且对诉讼行为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不宜适用诉讼行为的表示主义原则,可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瑕疵的规定,准许主张其诉讼行为无效或撤销。[3](P465)
(2)诉讼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在大陆法系,通说认为,由于后行的诉讼行为是建立在先行的诉讼行为之上,所以在诉讼中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必须确定,若诉讼行为附条件则无法符合诉讼行为之间关系必须确定的要求。诉讼行为如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为条件,则该诉讼行为的效果不确定,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就必须等待该诉讼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才可实施后行的诉讼行为,这种情况极为不利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并可导致诉讼的迟延。
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比如在诉的预备合并之中,允许诉讼行为附条件。诉的预备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同时提起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的,可请求就备位之诉进行判决。如果主位之诉获得胜诉,原告不得再就备位之诉请求作出判决。因此,主位之诉败诉是法院判决备位之诉的停止条件。再如,在预备抵销的情形中,被告可同时提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若被告这一要求失败则被告主张抵销。
三、民事诉讼原则与诉讼行为
(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诉讼行为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或平等权)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或平等权)。从诉讼行为的角度来说,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必须根据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实施诉讼行为。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处于平等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同时,该原则要求法院应当平等尊重、对待和保护各个诉讼当事人。该原则不仅强调当事人之间实体利益的平等保护,而且还强调当事人之间程序利益的平等维护。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就程序利益的平等维护而言,比如,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没有将状送达被告后征得被告同意作为准许撤诉的条件之一,事实上状送达被告后,被告为参加和赢得诉讼而付出了经济费用等,并且原告撤诉后还可再行以致于被告将再次被原告引入诉讼而付出诉讼成本,可见,我国现行撤诉制度忽视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已付出的诉讼成本)及其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利益,仅仅考虑了原告的权益,从而违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实际上仅适用于民事争讼程序和争讼案件,并非完全适用于非讼程序(或非讼案件)和强制执行程序。因为非讼案件是非争议的案件,非讼程序中并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明确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很少有适用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可能性。强制执行旨在国家依凭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法院确定判决等执行根据,迅速、经济和适当地实现权利人权利,所以一般认为自不宜使执行义务人与执行权利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执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尽管如此,对执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等也应予以充分合理的保护。同时,由于强制执行是个别执行,所以许多国家对于执行权利人之间采取优先执行原则并非平等执行原则。[4]
(二)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
处分原则是指诉讼的开始终结和诉讼对象由当事人决定。当然,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限于私益的事项,在此范围内法院不得予以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和解等;诉讼对象(或诉讼标的)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的,法院的审判范围应受其限制而不得以职权变更或替代诉讼对象而作出判决,否则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然而,对于具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公益性较强的人事诉讼以及非讼事件等,则限制或排除处分原则的适用,采行职权进行主义和干预主义,法院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而依职权继续或终结程序,也可以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判。
再如,在大陆法系,诉讼要件一般包括:(1)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2)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当事人若缺乏诉讼能力,应由其法定人合法。(3)诉讼标的须是法院能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没处于诉讼系属中;具有诉的利益。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等诉讼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考虑。一般地说,诉讼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公益性,即是说具备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若具备诉讼要件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决;若不具备诉讼要件,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审判成本。因此,诉讼要件是法院职权审查事项,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5](P75)
(三)辩论原则与诉讼行为
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基本涵义是: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直接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2.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3.原则上,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判定。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判决基础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处分。按照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在此延长线上,辩论原则意味着从程序方面尊重当事人间接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6](P109)
我国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特性,参照外国的合理规定,重塑辩论原则。[7]但是,考虑到我国律师的数量和质量,国民的法律水平以及整个的制度配置等,难以适应外国辩论原则运作的要求。因此,在遵行辩论原则的前提下,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失的,这方面可借鉴外国相应做法(如法官阐明权)。
根据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和特性,辩论原则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8]至于强制执行中,发生的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则须依照争讼程序处理,当然适用辩论原则。非讼程序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不适用辩论主义,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调查。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行为
现在,愈来愈多的国家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然而理论上已开始探讨该原则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诚信原则要求法院、当事人等本着诚实信用实施诉讼行为,诚信原则构成对法院、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正当约束。[9]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来源于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但是作为法律原则,该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诉讼主体约定排除适用。
诉讼实践中种种因素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实际的不平等,那么运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加以约束是保障当事人平等实施诉讼行为的一个手段。[10]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证规范,其规范取向并不是对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须限制在正当的限度内,这种必要限制可由诚信原则来完成。[11]P80-81
(五)程序安定原则与诉讼行为
程序安定原则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从而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决,其终局性效力就应得到保障,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判,即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2]P80-83
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纷争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所以法治国家原理要求以判决既判力制度实现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一般说,相对于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权威性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忍受错误判决的危害要小得多。在我国,判决的既判力因再审程序的频繁发动而受到致命破坏。由此,本可以通过个案判决来构筑法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及法律秩序或法共同体,在这样的再审机制下,却大失所望。
当然,因维护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安定性而过分牺牲个案正义,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能否维护其权威性和安定性,也值得怀疑。因此,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安定性不应绝对排除个案正义,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既判力,比如可以通过严格的再审程序对既判事项再次审判。
四、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理
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件或者必须依据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则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或善良风俗的诉讼行为,也存在着瑕疵。诉讼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考察的重点并不是诉讼行为的内容而是其形式或方式是否与诉讼法规定相符。
在此,笔者从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的角度,扼要探讨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理问题。
(一)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中,强行规范是法院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背或者以合意方法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关于、上诉和再审的法定条件,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专属管辖、当事人能力、公开审判等规定属于强行规范。强行规范是为了确保裁判的正确合法和诉讼程序的有序安定,具有公益性。
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虽然构成程序上违法,但是诉讼行为并非必然无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方法予以纠正和补救。这是因为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虑应尽量减少变更撤
销诉讼行为,并且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必不利。
对于法院裁判的瑕疵,例如,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没有传唤当事人,违背专属管辖、回避、公开审判等规定以及把无诉讼能力人误认为有诉讼能力人等而作出的裁判,原则上只能通过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再审取消或变更之。在国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再审,违反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或诉讼程序就维持原状;而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再审,法院和检察院也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法院证据调查等行为一旦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所以这些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不能通过追认使其有效。[1](P363)
一般说,当事人违背强行规范的行为,如果是取效性诉讼行为,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以不合法将其驳回;如果是与效性诉讼行为,法院应不加以考虑。对于违背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必须另外实施合法诉讼行为以代替之,即必须在有效期间内重新为无瑕疵的诉讼行为而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必须注意,当事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可利用追认等方法予以矫正。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行为,经法定人的追认则溯及行为时有效,其瑕疵因此被治愈;法定人不追认的,该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则无效。在法院确定的补正期间,如果遇有危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可允许其在补正期间暂时为诉讼行为。当事人违背强行规范的行为在诉讼程序也能产生(非预期的)法律效果,比如,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间却提起上诉,该上诉行为也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只是法院须以其违背强行规范为理由,裁定驳回其上诉。
(二)违背任意规范的诉讼行为的处理
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违背诉讼公正的前提之下,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任意规范,这些任意规范的公益色彩并不重。当然,任意规范必须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才可援用。至于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的识别,一般是,民事诉讼法容许当事人合意、行使责问权的事项的规范就是任意规范,不容许的就是强行规范;或者说,仅为当事人利益而设的就是任意规范,非仅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的就是强行规范。当然,区分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还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规范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任意规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法明文允许当事人就某一事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的规范,例如协议管辖、申请撤诉等规定,违反此种规范的行为一般是由当事人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另一种是有关当事人责问事项的规范。外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责问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院的通知、传唤、送达,诉讼行为的方式、期间,非专属的管辖,诉讼程序的中止等形式方面的事项。法院或一方当事人违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规范时,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享有依法主张该行为无效的权利(责问权)。对于法院或当事人违反责问事项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主动舍弃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责问权,以后该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行使责问权(即丧失了责问权),该诉讼行为的瑕疵因此得到了治愈。这是因为对于违反责问事项规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舍弃或者丧失责问权,法院也没有发现,法院或当事人基于该诉讼行为而实施了后行的诉讼行为,如果允许当事人行使责问权则将使该后行的诉讼行为归于徒然,从而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安定和经济,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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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席·哈斯巴特尔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
蒙古民间文学课教学中注重音乐知识的必要性
重视音乐知识是蒙古民间文学教材建设的要求。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教材,才能使学生开阔眼界、拓展思维、增加知识;重视蒙古民间文学教材音乐文化的挖掘,才能体现其丰富的文化内涵。譬如,祝赞词艺人们运用的曲子多种,有的在民间广为流传,为了真实、准确反映祝赞词,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有必要适当吸收祝赞词曲,以充实教材内容。蒙古语言文学和蒙汉双语专业的学生大多数来自民歌、说书、好来宝广为流传的内蒙古东部区。他们从小在左邻右舍的熏陶下,成为民间艺术的爱好者。因此,蒙古民间文学课教材建设有必要吸收、借鉴并增加音乐知识,这是推进教材改革的有效途径。重视音乐知识是“蒙古民间文学”教学内容的要求。教育创新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思想等诸多方面。在课堂上,以蒙古民间文学知识为主,适当运用音乐知识,是充实教学内容的要求。教材是教学的依据,而教学内容是根据教材而讲授的内容,比教材内容更丰富、更灵活。民间文学作为文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应有其自身的独立教学空间,如过分强调其文学知识,不仅不能充分体现民间文学应有的特点,而只能是整个文学教育的知识补充。蒙古民间文学艺术价值部分主要有语言和情感方面的内容,教师在讲授中主动挖掘其民间音乐知识,可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系统化,有利于课堂教学的活跃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对蒙古民间文学任课教师来说,掌握音乐知识也是很有必要的。譬如,说书艺人演唱一个英雄凯旋归来时,英雄史诗和说书中运用的曲子根本不同,对于同一个故事情节的演唱,不同说书艺人所用曲子也不同。如果民间文学任课教师自己不懂音乐知识的话,就很难准确地解释民间艺人们所使用曲子的来龙去脉,更不能正确地讲述其深刻内涵。重视音乐知识是弘扬民族文化的要求。蒙古民间文学课具有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理论体系。从体裁结构来看,有其他民族中很少或几乎不存在的“世俗三律”、好来宝等体裁。这种体裁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蒙古民间文学形式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蒙古民间文学所蕴含的音乐知识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教学中注重音乐知识,是保护、挖掘、利用传统文化的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人们记忆中的民间音乐知识会越来越少,如果不能有效挖掘,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遗忘,甚至消失。譬如,民歌《喂猪歌》在东部蒙古地区广泛流传,该歌曲子节奏较欢快,旋律优美,遗憾的是在有关民歌书里没记载。在教学过程中结合其歌词和曲子进行讲授,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重视音乐知识符合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实行素质教育是当前我国教育的一个主要教育方针,也是未来教育的一个大方向。民族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目的。从蒙古民间文学课内容来看,它不只是对学生进行文学知识的教育,而且也涉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诸多领域。在教学中将其中丰富的音乐知识充分发掘,系统讲授,使学生掌握蒙古民间文学中音乐知识的奥妙,这样有利于人文素质的提高。譬如,书写文本中科尔沁民歌《正月玛》有好几种版本,有《正月玛》、《图什业图正月玛》、《阿古拉正月玛》、《芒罕正月玛》等,其曲调框架、人物角色、故事情节基本相同,不同版本之间有互文性关系,我们只要掌握其中一首的曲子,就很容易了解其他异文的演唱。如果学生对叙事民歌的学习只欣赏故事情节的话,就无法深入理解它的深刻含义,对所学课程片面、单纯的学习,只会导致知识结构失调。
“蒙古民间文学”教学中音乐知识的运用策略
更新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思路是运用音乐知识的前提。教学工作是一种探索性、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成功的教学改革关键在于教学理念和教学思路的改进。在蒙古民间文学课教学中音乐知识未能充分得到运用的情况下,教师只有以敏锐的知觉、清晰的思路,不断探索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蒙古民间文学课原有的教学模式,严重影响着音乐文化的深入挖掘。在教学过程中,民间文学教师需要更新教学观念和教学思路。譬如,讲授库伦民歌《都来乌图干》时最起码把握三个层面。首先,对题材、情节、人物、语言、表达方式等进行分析,弄清该叙事民歌的书写文本要素;其次,把握该歌曲子及其来源、演变等音乐要素;再次,对该歌信仰文化内涵进行探讨。在教学中,往往注重第一层面的内容,而忽略第二、第三层面的内容。这种讲授恰恰忽略了丰富的音乐文化和信仰文化。研究表明,该民歌曲子由博们(萨满)迎接保护神时使用的曲子中演变而来,著名歌手琶拉吉演唱的《这种人》也沿用该曲子[2]。说书艺人却吉嘎娃演说《木华黎》的故事时也运用了这个曲子。民间文学教师只有懂音乐知识,才能发现《都来乌图干》曲子的来龙去脉,才能讲清歌曲的深刻含义。很显然,同一首歌曲,使民歌《都来乌图干》、新歌《这种人》及说书《木华黎》成为互文性关系。为什么萨满舞、民歌《都来乌图干》、说书《木华黎》、新歌《这种人》中频繁出现类似的曲子呢?这与其文化传统有关。可以说,萨满舞中运用该曲子是在长期民间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影响了民歌《都来乌图干》、说书《木华黎》及新歌《这种人》等。总之,只要我们对其深入分析,探索产生、演变轨迹,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充分认识民间文学的属性是运用音乐知识的重要条件。文化属性和艺术属性是民间文学的两种基本属性,其中音乐成分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在课堂上,对民歌、好来宝、英雄史诗、说书等体裁的教学,我们只从民间文学的表达方式、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着手,就很容易丢失音乐知识,造成知识结构的失调。这些体裁与曲子是分不开的口头韵文系统,如果把它与曲子分开讲授,很难体现其文化属性和艺术属性。民间文学的文化属性和艺术属性不仅体现在书写文本中,而更重要的是在田野文本和音像文本中。如内蒙古库伦、奈曼一带传播的《朱宝山》之歌曲子,就广泛运用于好来宝、说书之中。我们只要掌握此曲子,就能分析其他相关领域的运用。民间艺人的精湛表演和老百姓聆听的互动,也体现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内涵。一名优秀的民间艺人,必须不断探索民众生活和民间艺术,起码掌握几十种曲子,才能完整地演说故事。他们演说时根据故事内容、听众爱好、场面的更换等,灵活调整各种曲子,达到最好的效果。民间文学教师如果对其准确掌握,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的音乐知识,否则很难有效地讲述其中的音乐文化内涵。另外,好来宝是一种具有表演性和动态性的艺术,而课本中的好来宝以静态的书写文本形式出现,未能充分体现文化属性和艺术属性。在教学过程中为达到动态化的教学效果,必须超出课本内容的约束,适当应用演奏、演唱技巧,也可采用多媒体设备演示说书艺人演唱的故事和英雄史诗录像,还可根据教学内容,邀请民间艺人演说。从而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挖掘完整田野文本是运用音乐知识的有效教学空间。众所周知,深入调查研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譬如,利用寒暑假时间,组织学生到民间搜集民歌,在调查中运用摄像或录音设备,将搜集的资料带到学校。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学生的作业认真批改,详细指导,这样有利于田野调查的顺利进行。调查时,一是注意搜集整理民间文学完整的文本。所谓民间文学完整的文本为语言表述及其有关信息所构成的文本。如对民歌、好来宝、说书、英雄史诗等体裁作品的搜集,既要语言文本,又要曲子在内的非语言要素。一些民间文学教师不太识谱,直接影响田野调查的有效指导,加之多数学生不识谱,就很难完成民间文学曲子的采录。二是注意对民间艺人艺术生涯资料的搜集。以往的蒙古民间文学搜集工作,主要侧重于语言文本方面,忽略了民间艺人艺术生涯、演奏技巧、运用曲子方面的资料。过去虽然留下不少有名的民间艺人的资料,但对民间艺人的表演技巧、使用曲子、服装等非语言要素的记载过于简单,不符合采录工作要求,也不能满足学科建设需求。任课教师和学生应根据采录工作的准则和要求,深入挖掘第一手资料和完整的文本。可根据民间艺人生活环境、性格、艺术才华、运用曲子等诸多方面,灵活全面进行采录,这样才能为教学提供有利信息。不断学习音乐知识是准确运用音乐知识的关键。民间文学教师有必要主动接触音乐人,提高自己的音乐知识水平,有利于民间文学的教学与研究。民间文学教师在音乐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掌握歌谱知识,并能把民间文学有关的曲子准确地讲授给学生,使学生从中得到启发和获取文化信息。就蒙古民歌而言,很多民歌都有变异,而这种变异不仅表现在文学文本方面,更有意思的是在曲子方面。譬如,内蒙古东部区流传的民歌《白虎哥哥》与《香莲》的题材、情节、人物、表达方式、曲子等非常相似。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掌握其中的一个,就很容易掌握另一个变异的演唱。另外,有些民歌题材、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等相互有区别,但曲子基本相同。在内蒙古东部区流传的民歌《特木勒》、《阿希玛》、《念喜嘎》、《对姐昂嘎》等四首歌虽然题材、情节、人物等不同,但曲子基本相同,是一种曲子变异。民间文学教师将民歌与曲子联系起来讲授,使学生开阔眼界,扩展知识面和深刻领会传统音乐文化。
关键词:民俗学 民间文学 课堂教学 “生态平衡”
课堂生态平衡是指课堂教学中各要素之间相互构成、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能使师生和谐共进,师生与环境相互应答,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学生个体的进步与发展。以往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课程教学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重视课堂教学对课程的现实应用关注不够,教学的生态失去平衡。因此,在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有必要引入生态思维和生态智慧,从生态学这个跨学科的角度去思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诸因素的相互关系,适度配合,强化诸因素之间的互补功能,保持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生态平衡,促进课堂教学整体优化。
一、课堂教学资源平衡
教学资源是为教学的有效开展提供的素材等各种可资利用的条件,通常包括文本(即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也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等。传统的课程教学资源结构单一,教材常被视为课程教学的唯一资源,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教科书及教参,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要创造性处理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阔学生学习思路,充实学生学习源泉,拓宽学生视野,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
(一)教材与拓展的平衡
教材是“教师在教授行为中所利用的一切素材和手段,它既包括了最标准的教科书,也包括了形形的图书教材、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等。(P212)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材被简单地理解为教科书,并进一步错误地认为教科书是知识的浓缩和精华,教科书便是知识的全部。对教材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师生成为教材(教科书)的附庸,教师受制于教材,缺乏自主的、能动的教材驾驭意识,学生的视野被限于教材之内,教师教教材,学生学教材,致使“教学内容封闭、教学行为僵化,课堂环境也相应地沉闷、程式化”。在平衡的生态课堂教学中,教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把“教教材”变为“用教材教”,对教材进行不断地更新、拓展与补充,使教材跳动时代的脉搏,充满生机和活力。为更好地拓展教材,在课前,教师可以让学生查找与教材有关的资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在课中,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知识的盲点去拓展和补充;在课后,教师可以把课堂中还需探索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或相关内容带出课堂,让学生继续研究。除了文字教材外,音像教材和多媒体课件也是教师需要善用的资源。文字教材内容详尽,结构完整,体例合理,是学生必备和必读的文本。音像教材是形象、生动地展现课程内容的辅助教材,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其教学目标是为辅导教师提供教学的基本思路,帮助同学理清学习线索,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象化展示相关知识内容。因此,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中,要重视以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作为课程教学的辅助,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少民俗文化相关网站,如中国民俗学网、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中国民俗网、民俗文化视频网、民俗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网、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网、中国民俗文化摄影网、国家文化网民俗民风、海上风民族民间文化论坛、壮族在线等等都是拓展了的重要的教学资源,让学生经常浏览这些网站上的文章,使他们更好地掌握民俗学的理论、方法,了解各种民俗文化现象,提高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与理解,拓展学生民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课内与课外的平衡
课内一般是指课堂教学,它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建构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最主要途径。课外亦被称为“第二课堂”,指与课堂教学有关的课外活动,它是课内的合理延伸和有益补充,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课内课外,犹如跷跷板的两端,要相互平衡,相辅相成。学生如果在课内学到的知识得不到课外的应用,那么知识对学生来说就枯燥乏味,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要使他们学了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后,又会用掌握的相关知识服务于社会,教师就要注意把握好课内与课外的平衡,重视学生课外的实践锻炼,把他们所学的知识转化成为能力。笔者和同一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在教授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加强课堂理论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的对接。采用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课堂实践中通过参观、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成立“大学生山歌队”,请歌王来学校开讲座和教唱山歌。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多个田野调查基地,利用节假日,带领学生做田野调查,然后让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我们还鼓励学生自己动手搜集各民族的民俗文物,参与学校民俗博物馆的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学院的“读、研、写、演审美体验工程”,组织学生在阅读、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写出剧本并演出,使学生加深了对民间文学、民俗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和提高了他们收集资料、表演合作、表达交流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手段的协调使用
改变单一的教师讲授模式,丰富教学方式,多种教学手段灵活使用,相得益彰。在教学中要注意传统的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的有机结合,采用开放、互动式多媒体教学,以理论讲解、案例讨论为主,并结合课堂幻灯、录像材料进行实时教学。笔者在讲授民间文学、民俗学课程时,注重参考相关教材,查阅大量资料,利用幻灯片、动漫技术授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从文学、人类学、历史、宗教等角度来探讨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的多重意义。例如,在讲到牛郎织女、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故事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时,笔者制作了20多幅幻灯片,内容有思考题、民间牛郎织女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图画、牵牛星和织女星的天文星象图、历代记载牛郎织女与梁祝的典籍,让学生听《梁祝》小提琴协奏曲,观看《董永与七仙女》电影和《梁山伯与祝英台》戏曲。同时我们还建设壮侗语言文化网站等相关课程网站,建立教学QQ群和教师个人博客,开辟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学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实现师生之间的在线交流与互动,使教学充满了魅力和活力。
二、课堂生态主体之间平衡
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堂生态化教学理念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生态主体,“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算得上相互关系,因为主体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分主动和被动的,是单向的,因此不能成为相互关系”。(P179)过去的教学中,教师几乎是一统天下,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少有发言的机会。高校教师更是如此,主讲教师“一言堂”,教师与学生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师生之间应该是对话与沟通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教师首先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视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把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伙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平等地参与课堂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教师要真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是“平等中的首席”,而不是高高在上、无所不知的严师。要以平等慈爱之心待学生,师生情感交融,教学氛围自然、宽松、和谐,学生心理自由,有心理安全感,敢想、敢问、敢说。笔者在授课时,总是精心营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氛围,如在讲授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时,让几个学生说出自己了解的当代民俗应用现象,然后就新民歌创作、时装与民族传统服饰、民间文学与影视开发、旅游中的民俗应用、网络文学与民间文学等等问题让全班学生都参与讨论,学生们都争先恐后畅所欲言,气氛非常活跃,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多种机会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也就是将知识“外化”,将所学知识灵活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如笔者利用星期六、星期天和寒暑假带领学生到社区、到农村去采风,用在课堂上学到的田野调查方法去搜集民间文学作品,了解各种民俗事象与文化现象,并协助学校民俗博物馆搜集一些民俗文物,使学生不仅在实践中加深了对课堂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与社会责任心。
三、教学对象的动静平衡
所谓“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多动脑、多动口、多动手,敞开思路,广开言路,让每个学生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所谓“静”是指由于某种教学目的的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安排短时间的宁静状态,以便让学生默读教材、思考问题。“注入式”的旧教学形式把教学对象——学生视作“容器”,课堂上只要求他们静待教师的灌输即可,根本无主动性可言。笔者认为,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合理安排课堂的“动”与“静”,让学生把“动”与“静”辩证统一地运用于生态课堂中,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多维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首先,让学生动起来。动,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在动中动手——表演,动口——讨论、交流、表达;动脑——思考、梳理、归纳。课堂上,笔者经常采用模仿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各种学习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学习的兴趣得到激发和调动。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困难、迎难而上的乐观精神。其次,让学生静下来。静,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有充分的时间去发挥想象力、探究力和接受力,去理解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归纳整理新知识。如在讲解节日习俗时,笔者运用了动静结合的教学方法,先是播放一段我国传统节日的视频,提问学生:你了解这些传统节日吗?节日习俗是怎样的?你是怎样过节的?你怎么看待传统节日?让学生安静思考,然后让学生按自己选择的节日自由组合,分小组交流,最后让各小组派代表参与全班交流:你最喜欢过哪个节?讲讲你过节时的情景,还可以说说有关节日的知识,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学生在动脑思考后进行讨论,互动中促进了交流,在交流中学会了合作,在合作中引发了争辩,在争辩中激活了思维,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新的时代对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自身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思路,消除传统的教学弊端,才能解决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的失衡问题。因此,我们应努力构建课堂的生态平衡,优化教学活动,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当然就课堂教学生态而言,平衡总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课堂教学的调控总是由不平衡到平衡,尔后产生新的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如此循环往复,把我们的认识和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推向新的高度,逐步实现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学科的“课堂教学素质化”。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俗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0JGB024)、广西民族大学教改课题《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间文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红.课堂教学中的“生态平衡”.教书育人,2009(22)
[2]钟启泉,崔允淳,张华.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用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笔者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以民俗视角切入古代文学的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恰当渗透和运用民俗文化因素,在增强课堂趣味性,调动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知识面的拓展,文化素养的提升,古代文学教学效果的提高和改善也随之取得成效。笔者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对民俗视角的切入与运用贯穿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途径:
(一)课堂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由文学史和作品选两大部分组成,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从先秦文学、秦汉文学、魏晋南北朝文学乃至唐宋元明清文学,这些文学历史的脉络基本不变,教学的内容无非是文学史中重要的作家作品及文学流派等内容。相对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若要讲出新意和变化,只能依赖于评价视角的转换和改变。而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与运用就是一种新的评价视角和教学思路,不仅能揭示出古代文学的内在文化含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从民风民俗视角切入教学,才能有效地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从真实的文化氛围中领会作者的思想和创作意图,得到真知和教育。民俗文化的内容丰富繁杂,需要教师结合古代文学授课内容加以整理和挖掘,再配以课件、图片、实物等教学手段,全方位展示。
1.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揭示讲授者能否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准确还原和揭示,首先关系到对作品的正确解读。尤其对于古代诗歌来讲,其蕴含的民俗文化因素往往不着痕迹,讲授者若昧于当时的风俗民情,难免有郢书燕说之失。如唐代诗人苏味道《正月十五日夜》中的名句“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讲授者若不了解“星桥”为古代元宵节期间令人观赏的灯的名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被灯装饰的河桥,其实星桥即是一种灯的名称。《云南府志》云:“元宵赏灯张乐,列星桥火树于道。次夕长幼挟游,爆竹插香于其处,相传以为祛病。”《宛平县志》也云:“元宵前后,金吾弛禁,赏灯夜饮,火树银花,星桥铁锁,殆古之遗风云。”可知这两句就是描写元宵节灯火的盛况,与真正的河桥无关。由此看来,古代文学教学应关注民俗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讲授知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和揭示还关系到对作品的深刻理解。古代送别诗词中“杨柳”意象的解读和分析,讲授者通常也会提及古人因“柳”“留”谐音而折柳赠别这一风俗习惯并解读出该意象所蕴含的留念、惜别涵义,但仅仅停留在此就忽略了“杨柳”意象的其他文化内涵,从而也失去了对作品进行深层次理解的机会。笔者并不满足于“折柳赠别”这一民俗行为的介绍,而是通过引用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挖掘这一意象的深层文化内涵。如贾思勰《齐民要术》有记载:“正月旦,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也谈到“三月三日,赐侍臣细柳圈,言带之免至毒”;体现佛教教义的《灌顶经》中述及禅拉比丘曾以柳枝咒龙,观音佛以柳枝沾水救助众生。受此影响,中国民间称柳树为“鬼怖木”,认为它有驱邪保平安的功能。尤其在唐代,围绕“柳”展开的民俗活动已经非常丰富,如在门首屋檐插挂柳枝,头上身上佩戴柳枝以及折柳枝送别等等。正是民间社会赋予“杨柳”的特殊文化功能及各种与杨柳相关的民俗活动,使这一意象不仅蕴含留念、惜别的含义,更蕴含着“驱凶求吉”的文化含义,积淀着深层的民族文化心理,从而成为送别诗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大意象。再如讲解李白《子夜吴歌》中的“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或杜甫《秋兴八首》中的“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可以适时地对诗句中的“捣衣”民俗进行还原:“捣衣”既不是捶衣,也不是缝衣,更不是洗衣,而是古代的一种生产民俗,具体来讲就是衣服缝制前的一种特殊劳作,把衣料放置在砧石上用木杵捶捣使之平软便于缝制。同时运用多媒体播放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其画面展现的唐代妇女捣衣情景和捣衣工具形制会让学生对捣衣民俗有更直观的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捣衣多是民间女子为征人备置寒衣,常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息息相关。战争越频繁,征夫越多,需为征夫制作寒衣而“捣衣”的现象越普遍,从而出现诗句中描写的“万户捣衣声”“寒衣处处催刀尺”的典型情景。在此情况下,学生自然会深刻理解作品所隐含的征人思妇的思念之情、盼归愿望以及对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厌恶的复杂情感内涵。总而言之,这种对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与揭示,不仅能有效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开拓知识视野,更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阐释文学现象,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从民俗文化视角对古代文学史相关问题的阐释解读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历代重要作家作品的解读外,还包括各个时期文体样式、文学思潮、重要流派、文学传播及接受等相关问题的阐释与分析,这是文学史部分的重要内容。许多讲授者在讲授文学观点时容易流于单调、教条,使之枯燥、空洞,极易导致学生学习倦怠。如果能从民俗文化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解读,讲授效果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比如讲解元杂剧这一文体时,都会提到其情节结构的大团圆模式,但多数讲授者在此并没有深入挖掘这一情节模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蕴含的文化意蕴,学生也只是机械性地记住了这个观点而已,对此并没有很深的体会。倘若对大团圆模式的成因能从中华民族崇尚圆满的世俗心理、讲究因果报应的民间信仰等角度进行阐释解读,讲授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这样从民俗文化视角所做的阐释和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文学史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拓展学生思维空间,开阔视野,实现学习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也不无意义。
(二)实践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一直以来,古代文学课程偏于理论教学,疏于实践教学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该门课程教学效果提升的瓶颈。在此背景下,如何增强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性,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也尝试从民俗文化角度进行切入,注重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不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更有效提升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1.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众所周知,兴趣既是学习的动力和内驱力,又是激发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催化剂。故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常常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成为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也常常采用这一形式,只是如何运用该形式并取得相应成效需要教师提供视角和思路并精心组织。长期以来,笔者从民俗文化视角切入,围绕“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关系”之思路,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地开展了相关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组织”指的是在笔者带领和指导下利用qq群成立“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群,学生自愿加入,建立兴趣小组;“有目的”指的是群中话题讨论和活动开展都是围绕“古代文学和民俗文化”相关问题进行,如让群中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分门别类收集整理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民俗文献、民俗图片等古代民俗资料或描写反映民俗文化生活的古代文学作品;“有秩序”是从收集整理到分享再到问题讨论,有条不紊进行。时至今日,在qq群空间已经了兴趣小组所收集整理的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农业生产、日常饮食、文房四宝、工艺器用、花卉草木、岁时节日、游艺娱乐、巫卜信仰等古代民俗资料和民俗图片,以及古代民俗诗词若干首。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对拓展古代文学的学习空间以及提高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实践能力也不无意义。
2.进行科研活动训练一定程度的科研训练,不仅有益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所以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活动,进行科研训练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途径。鉴于此,笔者在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中非常注重对学生进行科研活动训练,可以说是上一阶段活动的自然延伸和拓展。在经历了一系列“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兴趣小组活动之后,学生在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必然会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探究的愿望。这时笔者就会围绕他们提出的问题与之商讨选题,提炼角度,开展研究,并进行论文写作。经过这些科研活动的训练之后,学生已先后写出《唐诗中的冬至节民俗描写》《唐代婚恋民俗诗代表作品举隅》《古代节令民俗诗词在当代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等选题较小而不乏新颖、且适合本科生写作的小论文。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学生真实参与体验的科研活动训练,再没有其他活动形式能比这种真刀实枪的训练过程带给学生的获益大。
二、结语
(一)课堂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
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由文学史和作品选两大部分组成,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从先秦文学、秦汉文学、魏晋南北朝文学乃至唐宋元明清文学,这些文学历史的脉络基本不变,教学的内容无非是文学史中重要的作家作品及文学流派等内容。相对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若要讲出新意和变化,只能依赖于评价视角的转换和改变。而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与运用就是一种新的评价视角和教学思路,不仅能揭示出古代文学的内在文化含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从民风民俗视角切入教学,才能有效地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从真实的文化氛围中领会作者的思想和创作意图,得到真知和教育。民俗文化的内容丰富繁杂,需要教师结合古代文学授课内容加以整理和挖掘,再配以课件、图片、实物等教学手段,全方位展示。
1.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揭示讲授者能否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准确还原和揭示,首先关系到对作品的正确解读。尤其对于古代诗歌来讲,其蕴含的民俗文化因素往往不着痕迹,讲授者若昧于当时的风俗民情,难免有郢书燕说之失。如唐代诗人苏味道《正月十五日夜》中的名句“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讲授者若不了解“星桥”为古代元宵节期间令人观赏的灯的名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被灯装饰的河桥,其实星桥即是一种灯的名称。《云南府志》云:“元宵赏灯张乐,列星桥火树于道。次夕长幼挟游,爆竹插香于其处,相传以为祛病。”《宛平县志》也云:“元宵前后,金吾弛禁,赏灯夜饮,火树银花,星桥铁锁,殆古之遗风云。”可知这两句就是描写元宵节灯火的盛况,与真正的河桥无关。由此看来,古代文学教学应关注民俗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讲授知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和揭示还关系到对作品的深刻理解。古代送别诗词中“杨柳”意象的解读和分析,讲授者通常也会提及古人因“柳”“留”谐音而折柳赠别这一风俗习惯并解读出该意象所蕴含的留念、惜别涵义,但仅仅停留在此就忽略了“杨柳”意象的其他文化内涵,从而也失去了对作品进行深层次理解的机会。笔者并不满足于“折柳赠别”这一民俗行为的介绍,而是通过引用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挖掘这一意象的深层文化内涵。如贾思勰《齐民要术》有记载:“正月旦,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也谈到“三月三日,赐侍臣细柳圈,言带之免至毒”;体现佛教教义的《灌顶经》中述及禅拉比丘曾以柳枝咒龙,观音佛以柳枝沾水救助众生。受此影响,中国民间称柳树为“鬼怖木”,认为它有驱邪保平安的功能。尤其在唐代,围绕“柳”展开的民俗活动已经非常丰富,如在门首屋檐插挂柳枝,头上身上佩戴柳枝以及折柳枝送别等等。正是民间社会赋予“杨柳”的特殊文化功能及各种与杨柳相关的民俗活动,使这一意象不仅蕴含留念、惜别的含义,更蕴含着“驱凶求吉”的文化含义,积淀着深层的民族文化心理,从而成为送别诗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大意象。再如讲解李白《子夜吴歌》中的“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或杜甫《秋兴八首》中的“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可以适时地对诗句中的“捣衣”民俗进行还原:“捣衣”既不是捶衣,也不是缝衣,更不是洗衣,而是古代的一种生产民俗,具体来讲就是衣服缝制前的一种特殊劳作,把衣料放置在砧石上用木杵捶捣使之平软便于缝制。同时运用多媒体播放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其画面展现的唐代妇女捣衣情景和捣衣工具形制会让学生对捣衣民俗有更直观的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捣衣多是民间女子为征人备置寒衣,常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息息相关。战争越频繁,征夫越多,需为征夫制作寒衣而“捣衣”的现象越普遍,从而出现诗句中描写的“万户捣衣声”“寒衣处处催刀尺”的典型情景。在此情况下,学生自然会深刻理解作品所隐含的征人思妇的思念之情、盼归愿望以及对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厌恶的复杂情感内涵。总而言之,这种对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与揭示,不仅能有效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开拓知识视野,更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阐释文学现象,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从民俗文化视角对古代文学史相关问题的阐释解读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历代重要作家作品的解读外,还包括各个时期文体样式、文学思潮、重要流派、文学传播及接受等相关问题的阐释与分析,这是文学史部分的重要内容。许多讲授者在讲授文学观点时容易流于单调、教条,使之枯燥、空洞,极易导致学生学习倦怠。如果能从民俗文化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解读,讲授效果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比如讲解元杂剧这一文体时,都会提到其情节结构的大团圆模式,但多数讲授者在此并没有深入挖掘这一情节模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蕴含的文化意蕴,学生也只是机械性地记住了这个观点而已,对此并没有很深的体会。倘若对大团圆模式的成因能从中华民族崇尚圆满的世俗心理、讲究因果报应的民间信仰等角度进行阐释解读,讲授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这样从民俗文化视角所做的阐释和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文学史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拓展学生思维空间,开阔视野,实现学习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也不无意义。
(二)实践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
一直以来,古代文学课程偏于理论教学,疏于实践教学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该门课程教学效果提升的瓶颈。在此背景下,如何增强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性,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也尝试从民俗文化角度进行切入,注重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不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更有效提升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1.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众所周知,兴趣既是学习的动力和内驱力,又是激发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催化剂。故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常常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成为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也常常采用这一形式,只是如何运用该形式并取得相应成效需要教师提供视角和思路并精心组织。长期以来,笔者从民俗文化视角切入,围绕“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关系”之思路,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地开展了相关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组织”指的是在笔者带领和指导下利用qq群成立“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群,学生自愿加入,建立兴趣小组;“有目的”指的是群中话题讨论和活动开展都是围绕“古代文学和民俗文化”相关问题进行,如让群中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分门别类收集整理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民俗文献、民俗图片等古代民俗资料或描写反映民俗文化生活的古代文学作品;“有秩序”是从收集整理到分享再到问题讨论,有条不紊进行。时至今日,在qq群空间已经了兴趣小组所收集整理的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农业生产、日常饮食、文房四宝、工艺器用、花卉草木、岁时节日、游艺娱乐、巫卜信仰等古代民俗资料和民俗图片,以及古代民俗诗词若干首。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对拓展古代文学的学习空间以及提高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实践能力也不无意义。
继翻译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和文化转向之后,近年来翻译界悄然兴起了一种比较新的理论——生态翻译学理论,它是在翻译学跨学科研究和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转型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中适应选择论为基础,胡庚申教授提出了“翻译=适应+选择”的理论范式,把翻译定义为译者适应翻译生态环境的选择活动。所谓翻译生态环境是指“原文,源语和译语所构成的世界,即语言、交际、文化、社会,以及作者、读者、委托人等互联互动的整体”。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生态翻译学的概念,从生态学视角对翻译进行综观整体性研究,它的特征之一是翻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同时以“生态学”和“翻译学”为理论基础,是具有跨学科特征的交叉研究。他提出“翻译过程是一个适应选择的过程,译作需符合其所在的生态环境,即语言本身,语言的文化背景及交际的需要如目的语读者的需求和翻译任务发出者的要求”,生态翻译学的基础理论将翻译方法简单概括为三维转换,即语言维、文化维和交际维三维度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其原则为“多维度适应与适应性选择”,译评标准为最佳翻译是“整合适应选择度”最高的翻译。生态翻译学是从全新的视角对当代翻译学理论进行研究,为翻译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其理论和应用也越来越受到翻译学界的重视。
二、生态翻译学指导下的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
(一)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的语言维适应性转换
语言维适应性选择转换是指翻译工作者在翻译过程中对语言形式的适应性选择进行转换。这种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是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的。翻译工作者在进行民俗文化翻译的过程中,因为他们所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言形式,所以他们首先要做生态环境的适应者,在充分考虑翻译的整体生态环境后。再以翻译生态环境的“身份”对译出与翻译生态环境相适应的选择。从而对译文进行转换。例如:原文:哈尔滨冰雪大世界是独具特色的冰雪旅游文化盛会。园区位于松花江北岸,是集冰雪动漫、冰雪演出、冰上杂技、冰雕展览等项目为一体,将科技、艺术和文化完美融合的大型冰雪乐园。从20O0年起,已逐渐形成了南有三亚、北有哈尔滨的中国旅游新格局。译文:HarbinIceandSnowWorldisauniqueicenadsnowtouristfestivalmce~ing.TheparkislocatedonthenorthshoreofSonghuaRiver,andisasetoficeandsnowanima-iton,iceandsnowperformance,iceacrobaitcs,nadcsulptuerexhibition,nadisaeprfectfusionofscience,artnadculture.Sinec2000,thenewtouristsituaitonhasbeengraduallyformedthatthereisSanyain8ouhter/lChinanadHarbininnorthernChlna.
(二)黑龙江民俗翻译的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
翻译不仅是不同语言符号之间的转换行为,更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文化转换模式。由于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着语言思维、表达方式、民俗、美学、心理学等诸方面的差异,就使得在一种文化里不言而喻的文化信息传播到另一种文化时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解释。这种文化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侧重于关注黑龙江民俗文化和译语文化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的差异,避免从译语文化观点出发曲解原文。因此,译者在翻译黑龙江民俗文化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原语中的文化传统和最大限度地再现原语文化,使读者体会到原汁原味的文化差异和异域特色,实现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原文:“大秧歌源于2OO多年前的中国北方农村,是汉族传统民间民俗舞蹈。9o年代成为一种群众性自娱自乐的健身活动。”译文:“Yan~oDanec,origiantingfromhteruralareainnorthernCihna200yearsago。VnagkoisatraditionalfolkdancepopulartllHnanaitonality.”。Y咄”是我们特有的文化娱乐运动,在我们境内游客的生态环境中耳熟能详,但对于一些外国游客和读者而言却深感晦涩难懂,为了避免他们对此产生歪曲和误解,我们使用了。YangkoDnace”使他们既了解了秧歌是一种民间民俗舞蹈,又可以突出黑龙江民俗文化的特殊性,丰富和发展目的语文化,扩大外国游客和读者的文化视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跨文化交流,实现文化维的适应与选择。
(三)黑龙江民俗文化翻译的交际维适应性选择转换
在黑龙江民俗翻译中的交际维适应性选择转换中,译者除了要考虑语言信息的转换和文化内涵的转换,即考虑原文、原语、译文、译语的不同语言思维方式、表达习惯和文化背景,还要把选择转换的侧重点放在交际层面上,关注原文定的交际意图是否在译文中实现了其信息功能、表达功能和呼唤功能。原文:“哈尔滨在20世纪初就已经生产啤酒,哈尔滨130啤酒厂已有百年历史。主要品牌是‘哈尔滨’和‘新三星’。”译文:“BeerDrinkignHarbinbegantoproduecbeerathtebeginnignofhte20century.Themainbeerbrandsare‘Harbin’nad‘ThreesttLr~8’.”啤酒作为一种文化载体,成为哈尔滨人们信息沟通、社会交往以及商品流通的桥梁。哈尔滨人喝啤酒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交际的方式。在这里当某人邀请别人去喝啤酒或被邀请去喝啤酒的时候,就意味着双方交际的开始。“Harbin”and“Three8tal~”是哈尔滨特有的啤酒品牌,这种译法巧妙地保留了原语的发音,简单直观但深人人心,保留了原句中的文化差异和异域特色,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样的表达尊重了原意,突出了哈尔滨特有的文化和地域特色,并能够扩大游客对未知事物的文化视野,加深游客对该品牌的记忆,同时增加了哈尔滨啤酒的广告效应,起到一个宣传、呼吁的作用。
三、结语
(一)教材对民俗文化渗入的限制
首先,当前教材中的民俗文化内容过于空泛,缺乏适用内容。当前的中国民俗教材有《中国民俗概观》(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民俗》(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中国的节日与民俗》(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民俗文化》(暨南大学出版社)等。这些教材除了个别版本附有多媒体教学光碟外,多数都只是书面讲解,不足以表达民俗文化的勃勃生机和魅力。体例也和语言教材相近,分章节介绍的形式较适用于环环相扣的层层递进式教学,而民俗文化教学,则应多以专题形式出现,才会让学生们保持新鲜感,活学易用。其次,教材中对民俗文化元素关注不够。除了高校教材外,近年来通俗教材主要有《文化中国:中国文化阅读教程I》(北京大学出版社)、《东方韵味:中国文化泛读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说汉语·谈文化》(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等,但这些教材都是对于文化讲阳春白雪居多,很少涉及民俗,深入民生的内容很少见。作为文化教材,对民俗文化的关注远远不够。第三,教材没有体现民俗深层教学意图。当前教材全部是从拜访、礼俗、禁忌、饮食、节日、见面、送别等民俗事项入手,忽略了实际效果的反馈,忽视了内在的民俗文化知识的深层次立体介绍,难以让学生完全理解民俗文化的真正含义,甚至让学习者对学习原本十分有趣的民俗内容感到索然无味。
(二)教师专业素养对民俗文化渗透的影响
教师对于民俗文化教学不够重视,文化素养有待提升。很多汉语国际教育院校都将民俗文化课随便安排,几乎没有专业的民俗学教师。不少人认为民俗属于生活,无外乎就是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细微小事。觉得从小到大生活在其中,随便一说就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而实际上中国的情况是民族众多、地域广阔,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并非了解得那么深刻。民俗课程背后有深厚的精神内涵和历史渊源,闲聊的时候可以随意,但上课则必须深入浅出、有理有据。民俗教学是一门严肃认真的课程,需要理论指导和框架支撑,绝非一时兴起就决定讲课内容或者心血来潮便能办讲座的。汉语国际教育工作者,应努力将较为枯燥的汉语知识和生动的民俗文化内容相结合,提升自己的跨文化交际意识和对外国文化的感悟能力,这样方能让异域学生感受到同异质的文化,让学生对民俗文化和汉语知识更感兴趣。要时刻多了解本民族的丰富民俗文化,否则将出现被学生问倒的尴尬窘境。广博的异域文化知识必不可少,知己知彼有利于教师妥善处理文化冲突,也容易让学生产生文化认同感。
二、对外汉语教学中应渗入的民俗文化内容
(一)俗语中的民俗文化
俗语是汉语语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俗语可以更生动形象地传递自己的思想,因此,它在中国人的日常语言表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汉语中,能够反映民俗语义的词汇有很多,包括成语、歇后语、谚语、俚语、惯用语等,能反映民俗的数不胜数。例如:“二百五”“东郭先生”“马大哈”“炒鱿鱼”“铁公鸡”“绿帽子”“黑吃黑”等。还包括问候语、祝福语、道谢语、禁忌语、委婉语等,如:“请吃糖”“敲竹杠”“托福”“吹牛皮”“跑龙套”等。由此说明,民俗词汇的生动形象是很适合对外汉语教学的。向学生讲解词汇的深层民俗含义,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民俗词汇本身的意思,更能增强其语言感悟力。俗语中包含民族色彩。例如:汉族人“结婚”时常常说“请吃糖”,这里就体现了发喜糖的风俗习惯;近邻日本人却说成“请吃馒头”;韩国人则说成“请吃面”……不同民族用的民俗词汇完全不同,但表达了同一种含义。又如汉族过的“清明节”,即“二十四节气”之一,要在这几天里扫墓和踏青。其他还有“春联”“冬至”“端午”“闹新房”“做寿”等等。
(二)古典文学中的民俗文化
民俗与文学的关系密不可分。学习中国古代文学作品时,常需要通过民俗心理、时代背景的深层挖掘才能使学习者正确理解语义,准确使用。例如:在中国古典文学中,有夸父逐日的勇敢坚韧,有精卫填海的悲壮举动,更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自我牺牲;有凤凰非梧桐不栖、大鹏展翅九万里的远大抱负;有梁山伯与祝英台不畏权势金钱的生死恋情等等。在学习这些文学作品的过程中,掌握民俗文化对于理解汉语起到了关键作用。古典文学作品中最常见的就是以物喻人,用动植物意象来体现人的美好品格。这一点,同属儒家文化圈的韩日学生相对比较好理解,例如韩国也同样喜欢以兰花来比喻人的高风亮节,所以教师在讲解“梅兰竹菊”这四君子以及“松竹梅”这岁寒三友的时候就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不同文化圈的欧洲、美洲、非洲的学生来说,很难理解以物喻人的方法,更有甚者会对其产生误会。此类民俗内容的教学,对外汉语教师应适当加以注意。
(三)风俗习惯
中华民俗文化博大精深、内容庞杂。外国友人与中国朋友初次见面时,常会被问起年龄、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情况、是否结婚、有没有孩子等等个人信息问题,甚至有些人还主动为没有男、女朋友的年轻人介绍异性,这些在西方国家是属于隐私的范围,属于不礼貌的行为,而在中国却很正常,甚至是一种普遍的表达关心、显示亲近的方式。所以在准备教学内容时,不仅应该透彻了解本民族的民俗习惯,更应该多多涉猎“异域风情”,与外国民俗文化多作比较,找出共性与差别,才能较好地理解外国人的民族心理,并据此来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让学生通过了解风俗习惯进而了解民俗词汇,最后轻松愉快地学会语言知识和文化知识。
三、民俗文化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一)民俗文化教学与渗透的常用方法
俗语对于教学中民俗文化渗透而言既是内容,又是方式。有些俗语的意义比较好理解,像“冬练三九,夏练三伏”等;有些则需要在课堂中有目的地介绍一些涉及俗语或民俗词语的历史名人及其事迹,以此使学生了解民俗词语或俗语的本意。可以用归类法介绍与人名有关的成语、熟语、俗语、谚语、歇后语等。如关于诸葛亮的:“诸葛亮皱眉头——计上心来”“诸葛亮吊孝——装模作样”“既生瑜、何生亮”等。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对三国时期的历史产生兴趣,进而去读《三国演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如同义词归类。像“老婆”“屋里的”“孩子他妈”“太太”“夫人”“贱内”“拙荆”等一系列汉语中表达“女性配偶”一义的词,我们可将其归为一类,通过形成要素、地域等分类标准将一些俗语归为一类,集中教学。又如谐音类的民俗,我们常常在年画中会看到蝙蝠、鱼等动物图案,分别语义“福气临门”和“年年有余”;很多人家在结婚的时候会准备红枣、花生、桂圆、瓜子,这四样东西的头一个字连在一起意思就是“早生贵子”,花生又有寓意为“花插着生”即儿女双全的意思;还有就是在吃梨的时候,不能两个人分吃一个,因为谐音“分离”;送别人礼物不可以送雨伞、时钟,送男士礼物尤其不可以送乌龟或者是带有乌龟图案的东西或者是绿色的帽子等。
(二)风俗习惯教学
民俗学的解释:中国婚俗为图喜庆、吉利,多为红色,加上吹吹打打声势极大,如此显眼,很多妖魔鬼怪等“不干净”的东西很容易盯上新人。为了防止“脏东西”骚扰,就在井盖上铺上红纸意图平安;原本红纸上没有东西,但是一旦有风红纸即被吹开,难保平安,因此最初便在红纸上摆上苹果(苹果,平果,取其平安之意),后期演变为红色砖头代替。对外汉语教学本身就是一种跨文化交际的行为,必然出现文化碰撞和文化比较。而学习者的目的多样,有的真心仰慕中华文化,希望能够多学习,完全融入当今中国社会,也有的只是学汉语,将民俗文化仅作为提升汉语水平的手段和方法。我们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理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至于如何选择,决定权在他们。作为引导者,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的态度和选择。不同文化之间的互相尊重是跨文化交际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称呼语的使用,在中国的北方,很多人习惯用亲属的称谓来称呼朋友、同事,以示亲近,但外国人很不理解很难接受。反过来想,若他们真的称呼我们二叔、大伯,我们听起来也不自然。又如中国人的送礼方式。在讲解的时候应让学生全方位地了解送礼和收礼。比如我们常说“一点小意思”、“意思意思”和“你这是什么意思”,其中这三个“意思”是否一致?又该如何理解和运用?让学生觉得感兴趣而主动提出这样的问题,有利于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中国文化。再如过年的时候贴春联,上联是贴左边还是右边、春联上下联的平仄、春联内容与自己身份的配合、福字要倒着贴等等,都应提醒学生注意,逐一进行了解和掌握。
(三)从文化精神出发展开民俗文化的渗透
有的学生仅仅是为了喜欢看中国的功夫片或者是对中医十分感兴趣,就开始学习汉语,了解中国文化。他们经常将自己看到的民俗文化现象同本国的文化内容相对比,甚至有时要将两种文化一分高下。这不仅要求对外汉语教师要对两种文化的内涵都有必要的了解,更要求教师拥有一颗平常心,在学生的思想出现一定问题的时候,用和谐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断不可用“天朝文明”的眼光来看待文化中的诸多差异。
我们不能一味地推崇孔子的儒家思想,因为儒家思想毕竟尚未能够成为让世界各国都认可的普世价值观。具体的民俗现象极富民族特色,差异让我们的世界多姿多彩,使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彼此好奇、惊异,而相同使人类得以沟通。我们习惯将差异性当作重点,常忽略同一性与相同点,这是不可取的,二者协调并重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比如在接受客人的礼物时,西方人习惯当面打开礼物并赞美一番,而在中国这样做会显得主人贪婪、无礼。在中国人家里吃饭时,不应把饭菜吃得精光,否则会有失礼节等等,诸如此类。
针对不同地域的施教要因人制宜。朝、韩、日等亚洲国家的学生,他们的生活环境与中国很相似,都深受儒家文化影响,除了语言不通(日语尚存在很多汉字,韩语、朝鲜语中百分之八十都是汉字词,很多词汇的发音甚至语法都和粤语很相似),待人接物的法则差别相对较小,可以使用成语、歇后语、典故等具有深层次引述作用的民俗文化概念。教师可以相应地多讲一些打招呼、做客、送礼、请客等关乎生活礼节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内容既是学生关心的,也是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运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