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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说,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是实物经济发展的结果和需要,是为实物经济服务的,我国发展金融市场、设计金融体制也必须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现代经济增长的途径有三个:一是通过要素积累,增加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这三大投入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二是经济结构转移、产业结构由低级向高级转换;三是技术变迁.每个国家的要素、禀赋中自然资源是先天给定的,在生产中大规模增加自然资源比较困难。劳动力的增长受到人口出生率的限制,"各国、劳动力变动的差异不大,一般年增长率在:1%一3%之间。唯一对经济增长率有大的影响的是资本积累的变化,各国在要素投入增加方面的主要差异就:是资本积累率的不同、经济增长还可以通过经济结构升级的方式实现。将投入要素由低效率的部门向高效率的部门重新配置,同样数量的投入要素的产出能在此而增加。在经济增长的的三大源泉中技术变迁是最关键的。技术创新使得资本的边际效率不会下降,从而维持经济长期增长。单纯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迟早会停滞下来的,而且市场竞争会使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在资源耗竭之前就早早失去活力。产业结构的升级会促进经济增长,但是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则是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使既定要素投入可以生产出更多、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技术变迁与资本积累关系密切。现代技术创新从科学研究、控制实验到新产品试制、投产,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本投入,同时,许多先进的技术需要资本设备作为其载体,技术创新往往体现在资本设备性能改良上。技术的升级实质上是通过资本积累来实现的,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而一个社会资本的积累和配置效率决定于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积累的速度和规模与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正相关。资本积累的高回报取决于资本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现代金融体系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积累资本,配置资本,资本的配置效率依赖于金融体系。的效率。我国目前的金融改?quot;出发点必须定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使其能够很好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服务于经济发展。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落后与混乱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金融体系是为实现这一战略服务的,由于我国是个落后的农业国,资本极为稀缺,因此,如果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本,资本价格就会非常高昂。而重工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的,投资周期长,风险大,需要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这样,在市场机制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会落空。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国家只好人为压低利率和汇率,以便降低资本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分配稀缺的资本。这种计划体制可以保证处于优先发展地位的重工业获得足够的资本支持;但是却牺牲了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稀缺的资本没有配制到生产率最高的部门。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为了调动各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经济的控制逐渐放松。即遵循所谓"放权让利式"改革。随着资源配置、的计划控制减弱,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发展起来,由非政府部门掌握的剩余也多了起来,加上国有企业改革也在一步步走向深入,自扩大,因此客观上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需要。国家为了重建金融体系,开始改变资本分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先后重建了四家专业银行,90年代初又恢复了证券市场,外汇管理也逐渐放宽。人民币大幅贬值。但是,在国有企业完全市场化以前,金融市场化会导致国有企业的资本成本大幅大升。国有企业因为有政策性负担,没有自我生存能力,完全市场化必然使大部分国有企业无力负担资本成本而无法生存。为了保护国有企业,国家并没有让金融体系市场化,而是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四大专业银行80%以上的贷款给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其它融资渠道如有企业无缘。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发展很快,是中国量。但是,非国有经济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进入正式的金融体系杨本很高。甚至不可能,极大地限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除了银行以外,国家也陆续开始恢复或新建成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市场,这些非银行金融部门发展很快,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国有企业仍然承担着政策性负担,国家也仍然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负一定责任,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不能在产品市场上开展公平的竞争。这在金融市场上则表现为金融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健全的法制,金融市场十分混乱,非市场因素太多,不能有效动作,没有起到为技术创新呼经济增长积累、配置资历本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技术变迁对维持长期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而技术变迁又与资本积累关系密切,正是经济发展对资本积累和配置的需要才产生了金融市场,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只能是为经济发展高效率地筹集和分配资本。为了实现这个大目标,金融市场发展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融资,另一类是间接融资,两者各有优势,互相补充。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债券等,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或者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实现直接交易。间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资金供给着将钱存到银行,银行再把集中起来的资金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实现社会剩余的动员和资本化。在直接融资中,由于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往往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技术问题,相对来说,资金供给者,特别是小额资金供给者,很难控制资金需求者的资金运用,面对的投资风险很大。作为反面,由于不受或很少受到资金供给者的监督,直接融资的资金需求着可以较为自由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一旦经营失败,也不必负偿还责任,因此筹资风险小而且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进行炒作,以获得溢价发行的好处。但是,间接融资的情况恰恰相反,资金供给者只要将钱存到银行即可,由于商业银行受到中央银行的监管,有存款的再保险机制,投资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因此资金供给者面临的风险微不足道。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或其他资"金需求者却必须面对银行的严格监督,从贷款申请到使用、还款,都受到专业水准很高的银行监督,在相当大的长度上保证了贷放资金的安全。在间接融资中,投资者的资金回报比较稳定可靠,银行承担了投资风险,并负责资金经营,所以要分离一部分投资收益,资金所有者得到的回报比较直接投资少。但是直接投资者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连本带利一概亏蚀。对于资金需求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说服资金供给着购买本企业的股票或债券人需要做许多工作,而且需要付给投资者的报酬也较高,因此直接融资成本高昂。但是,如果通过间接融资,因为资金的直接供给者只是一家或数家银行、交易成本低廉、因而其融资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从资金拥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角度来说,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各有利弊,在现实经济中,金融市场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合,最有效的金融结构取决于企业、生产的性质。如果一个经济中的企业以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和产业为主,其融资渠道以从大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务为主。如果一个经济中的企业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主,则有效的融资方式应以中小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为主。
上述金融体制格局的形成主要是由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决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不多,而且分散在各地,大银行等大金融机构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很高。因此,中小企业难以得到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即使想用间接融资,也因为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债券的发行费用,更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因此中小企业一般不依赖间接融资。大银行天生喜欢为大企业服务,因为无论银行贷款的数额大小,一笔交易的信息费用和其它成本相关无几,大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银行发放一笔大额贷款所需花费的平均成本比小额贷款低许多。中小银行因为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的项目,只好以中小企业为主到E务对象。而且,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一样,分散在各地,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费用不高,因而中小银行也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
四、我国的产业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有一种错误信念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为流传,以为在开放时代,中国应该重点发展资金密集、技术尖端的大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实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否则民族工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败北。这实际上是过去长期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思想的变种。实际上,一国产业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其产品的成本,成本越低的产业竞争力自然就越强。而一个产业的成本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本国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又是由一国的要素禀赋决定的。在我国,现阶段的要素禀赋是劳动力丰富,而资本稀缺,因此,具备比较优势的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如果我们举全国之力发展资金密集型的大企业,必然需要继续人为压低资本价格,井采取种种行政措施保护资本密集型企业免受市场竞争挤压,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资本密集型企业既没有竞争力,也不思进取,不去努力增强竞争力。这样,金融体系也不可能真正市场化。
相反,遵循比较优势发展起来的产业因为成本低廉而具有相当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不需要政府保护和扭曲资源价格。由于这种产业竞争力强,因而盈利能力强,经济对稀缺转变为相对富裕,劳动力反而日益显得稀缺起来。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动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快速变化,具有竞争力的产业越来越带有资本密集、技术先进的特征,中国逐渐走出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阶段。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下的赶超型产业结构升级模式,表面上似乎一下子将中国产业结构高级化到与发达国家相近的水平,实际则无异于拔苗助长,因为这种脱离要素赋的产业结构是无效率的,产业结构升级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没有要素禀赋的升级,人为拔高产业结构,结果必然以失败而告终。遵循比较优势战略表面上似乎没有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对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作用大,实际则是""小步快走",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因此,现阶段我国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是与我国要素禀赋相一致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保证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应该成为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根据前面的分析,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利用银行进行间接融资,但是大银行主要是为大企业服务的,所以发展市场化的中J、银行即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90年代以后,我国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在改造各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开始发展起来,但是目前业务量还不大,而且实际运作很不成熟、规范。地方性的中小银行一定要实现商业化,不能由政府行政控制,以致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依附于地方政府,甚至成为地方政府背离当地实际和比较优势,进行盲目投资的工具。如果那样,中小银行就不但会与四大专业银行一样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便渠道,而且必然产生严重的银行金融风险,另外,发展中小银行需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中小银行并不是越大越好,需要有一定规模,以具备必要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小银行虽然是地方性银行,也要注意引进银行间的竞争机制,防止人为垄断生产低效率。
五、结束语
建立起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是我国当前金融改革的正确方向。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中枢神经,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由于中小银行一般来说比大银行更易受到危机冲击,而且因为分散在、各地,不易监督,风险可能更大,因此更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当然,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消极对待发展中小银行,国外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经验表明,中小银行在经济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各国发展层次较低的阶段,中小银行的作用更为明显。即使经济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与大银行合理搭配的中小银行也是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陈威华.瑞士税收环境宽松、监管体系严格.中国税务,2003(11)
关键词:金融海外战略支持体系政策措施基本思路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村 金融抑制 金融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语境成为我国目前的主要目标。对于农村的经济建设,主要的目的是发展现代化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有效提升农民的收入。根据农村经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业在解决其经济发展问题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农村金融业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尤其是金融抑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因此,加强对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金融抑制的具体表现
(一)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
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其金融组织存在多样化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经济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导致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中首先是农业发展银行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日常营业务十分有限。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只能通过农产品的收购来发挥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这样导致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受到严重限制。其次是农业银行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类似,这样就导致其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作用越来越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促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唯一正规金融组织,担负起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渠道的责任。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农村信用社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并不能稳定的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渠道。
(二)单一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单一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交易手段落后和交易品种的单一是农村金融存在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而言,这样的情况表现的尤为突出,因为存贷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导致金融商品的交易渠道受到严重限制。其中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中间业务的缺乏,除信贷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覆盖范围很小,并且证券投资等综合性金融业务在农村地区很少,导致农民不能有效的方式获得更多金融投资渠道,影响农民的收入。
(三)利率的资源配置作用不能正常发挥
根据我国的情况来看,统一的利率管制在城市地区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在农村地区的作用显得十分有限。虽然政府针对农村信用社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性策略,但也未能让农村金融的资源配置得到较好的配置。同时,利率策略的制定缺乏实用性,导致农村银行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阻碍。另外,农村中邮政储蓄的利率过高导致资金大量外流,从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二、金融深化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对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而言,金融产品的创新是其根本途径。其中可以通过对融资渠道的拓展,让农村的金融发展能够有更多外来资金的支持。同时,要不断对农村金融担保的方法进行创新,通过有效的农业保险措施的制定来加强其风险保障能力,避免农村金融因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阻碍。另外,由于农村地区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导致其保险的购买率很低。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的宣传,让农民们对保险的重要性有全面的认识,从而积极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在实际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并且要将现代化的移动互联网逐渐应用到农村经济建设中,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减少对农村金融的管制
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在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农村利率的管制,并且要减少金融机构的审批限制。其中可以根据供求情况对利率进行适当调整,从而避免利率对市场的运行造成影响。并且能够有效调整农村金融中投资与储蓄的关系,从而让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民营金融业,不断改善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积极引进先进的金融工具,从而提升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其次要不断对农村资本进行开发,让农村金融中的资本具有多样性,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并且改变邮政储蓄在农村金融中的单一资金吸纳状态,通过更多的产品让农村的资金能够得以保留,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改善农村资金流动现状
目前的农村资金流动主要以外流为主,这对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在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善农村资金的流动状况,让更多的外地资金流入农村,并减少农村资金的外流。其中可以增加农村的投资渠道,并给予其政策上的资金引入优惠,让更多的外来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可以对农民进行金融常识的宣传和教育,让农民能够有基本的金融观念,从而通过农民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促使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
三、结束语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农村金融抑制将会导致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严重限制。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管理,通过有效的方式让农村逐渐形成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并丰富其金融产品,从而让农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雅卉,谢元态.试论我国县域金融抑制与深化[J].农村经济,2013,06:76-79
[2]邵国华,吴有云.我国农村金融抑制成因及对策探讨[J].理论探讨,2015,06:82-85
论文摘要:专业设置的适时调整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增进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正在发生的金融危机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对职业院校专业的设置带来了极大冲击,必然要求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做出适应性调整。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金融危机下职业教育发展给职业院校专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然后从国际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经验得到启发,认为专业设置必须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发展需求和人的发展需求三结合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应性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职业教育服务于经济、制约于经济和反作用于经济,职业院校专业的设置是实现职业教育功能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当经济体发生变化甚至发生危机时,职业教育的功能及其实现手段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当前由美国从2007年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自金融危机以来出口型企业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导致失业率的日益上升。在此新的形势下,职业教育应该如何寻求突变,如何适应并满足新的经济发展要求,是一个紧迫而实际的课题。
一金融危机下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面临的机
遇和挑战由消费需求的下降引发的企业产能剩余、生产不足,企业退出市场,造成员工失业,这是金融危机的一个表象,从中不难发现多余的产能主要是科技含量不高、工艺落后的产品,失业的员工主体是缺乏技能培训,不能适应新的岗位、个人转换岗位的能力不强的劳动者。金融危机必然带来产业的升级换代,产业的升级换代需要大批掌握新技术、岗位适应性更强的新型技能型工人,而技能型工人的培养历史性地落到了职业教育翻。
显然,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必须做出新的调整,才能满足职业教育在金融危机新背景下的发展,促使它更贴切的服务于经济。要做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适应性调整,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哪些专业课程应该增加、哪些应该减掉,哪些专业课程需要整合,所设的课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就业上岗的能力有何影响等等。
课程设置是实现专业目标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在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普遍存在着专业理论课程过多、专业课程与实训课程又互相分割、学科课程中心等倾向。尽管近几年国内一些职业院校引入了国外职业教育的一些新理念,如能力本位、行动体系、任务导向、模块化专业课程开发等,对现行专业课程的开发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学科中心专业课程观仍主导着职业教育的课程,难以突破,课程设置难以体现职业教育特色,严重阻碍了专业目标的实现。
因此,金融危机一方面看似乎由于企业对用工的绝对数量的减少,给职业教育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是职业教育走向内涵发展的大好机遇。
二经济危机中国际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经验和启示
历史上曾经发生数起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每次危机过后世界经济都有一次快速的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都是利用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期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样在下一轮经济发展中占得先机,率先赢得发展。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后,特别是二战以后美、德、日的率先经济崛起,得益于科学发展、技术进步、教育的发展;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引发产业转移、新技术革命带动新兴工业国家发展f3]。可见,每一次危机的发生都给世界经济以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经济兴起与发展需要技术和人才的支撑,产业升级换代需要大批新型应用型技能人才,职业教育成了这些人才的最主要培育手段。从美、德、日等经济大国战后经济发展轨迹来看,这些国家有一条共同的成功经验就是注重职业教育,注重产业工人的培养,为经济发展储备了充沛的优质人力资源。因此,这些国家在经济危机中如何重视职业教育特别是探索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规律等方面为我国提供了探索性的经验。
(一)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下的专业设置
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下的专业设置调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美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比较注重职业性与普通教育专业的交叉渗透,灵活多样,与人才市场需求联系紧密。二是职业性专业在专业设置结构中的比重大,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设置的衔接与渗透,全面提高人才素质。三是专业设置讲究科学性、针对性。科学性即重视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预测,不断调整专业,既保证专业的相对延续性、稳定性,又要使专业具有适应性和超前性。针对性是指专业设置适应社会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不沿袭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学科划分专业的习惯,而是把技术岗位群作为专业划分依据。
(二)德国的“双元制”模式下的专业设置
德国非常重视在传统工业技术基础上开拓新技术领域,而职业院校创造性的采取了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结合,以企业培训为主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新方式,为德国战后经济的崛起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德国职业教育呈现出了灵活和实用的特点,其专业设置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市场设置专业。德国职业教育的各类专业是根据劳动力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而设置的。德国将职业岗位设置为380多个,将各类岗位划分为18个领域。设置专业时,各专业再从各领域中划分出来,在社会有关方面和行业的参与下,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二是校企合作设置专业。德国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培养应用型人才。为达到这一培养目标,学校的专业建设工作都是由企业直接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完成的。每个专业都成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企业和学校的代表构成,负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检查和调整。三是结合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设置社会急需专业。德国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充分认识到高新技术转移到职业技术教育层面是现代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新特点。
(三)日本短期大学的专业设置
日本职业教育中的短期大学是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产物,但其基本职能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特点类似于美国的社区学院。短期大学以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资格的人为对象,修业年限2—3年。专业课程设置灵活多样,并且职业针对性强,因而毕业生就业率很高,为日本经济发展提供了大批实用型人才I61。专业设置突出了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专业设置突出体现实践性人才培养。该专业课程设置中,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大体在1:1,且一些重要的理论课都要相应地配置实践课,二者的比例基本为1:1或1:2,足见实践课在整个职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种结构既适应了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又保证了培养学生各项技能目标的实现。二是重视学生的人格培养和文化教育,开设必修专业课的同时,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为学生个性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课程,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三是为适应时展的要求,专业设置要及时更新,抓住学科发展的动态,使学生学到最前沿的知识和技术。
三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适应性调整原则和思路
国际上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成功的经验,对我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进行适应性调整有较好的启示。职业院校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整是否“适应”,要看是否满足三个方面的发展需求:一是社会、产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需求,即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产业升级换代新要求和科技进步等方面来设置合适的专业。二是企业发展的需求,因为企业在金融危机下,企业外部环境的恶化加剧了企业对内部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整合,因此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比危机前的要求更高;三是学生的多元化发展需求。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学生发展的需求更加趋向多元化,不仅仅体现在为就业、创业、再就业、再创业等方面储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更多的在职业素养、危机教育、心里品质、终生学习能力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需求。职业教育如何在金融危机中化“危机”为“机遇”,化瓶颈为坦途,职业教育的专业调整和课程设置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一)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适应性调整遵循的原则
1专业设置目标上的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专业设置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水平相适应,必须以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做出专业课程设置之前,要把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人才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及时调整相关专业,优化职校专业结构,通过更新、调整及增加必要的专业技术课程和实训实习项目,有针对性地灵活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2专业设置方式上的综合和多元性原则
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目标是由培养目标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必须符合未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因此,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目标必须是综合性的,既要体现社会发展的变化需求,又要满足不同个体发展所需的多样化要求;既要保证专业的实用性,又要体现专业的创新性;既要反映专业的稳定性,又要体现专业的多元化。
3专业设置操作上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原则
确定正确的专业方向后,必须研究实施的可行性,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专业课程设置,要便于操作,要通过对师资力量安排、学生生源、企业用人决策、发展前景等诸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专业课程设置可行有效。
(二)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适应性调整思路
在上述原则下,职业院校应当针对当前和未来社会职业岗位的各种需要来设置、调整和构架专业体系。
1专业竣置——基于产业结构发展的适应性调整
一个国家职业院校专业的设置,必须要与该国的产业结构相一致,才能使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相协调。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对产业结构的现状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对科技进步引起的产业结构变化以及人才流动等情况能做出科学的预测,进而对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时做出合理的调整。当前金融危机下,职业院校应该尽可能进行市场调研,分析不同行业和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的抗危机能力,分析不同行业和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对专业设置和课程提出的新要求,预测金融危机后经济发展的趋势,即有可能需要出现的岗位,具有前瞻性的进行专业设置。
2专业设置——基于区域特色经济的适应性调整
每个地区的经济都有一定的差异性,我国不同地区的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分布情况差异特别大,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适宜根据地区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从而体现地域特色。但是目前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地方特色并不突出,专业设置千校一面,比较普遍。金融危机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什么对职业院校的冲击却大同小异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的职业院校没有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服务地区的实际设置专业,因此,职业院校的专业需要必要的调整,如果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能突显地方经济特色,我们就可以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对职业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专业设置和规划上,需要政府和有关专门机构的支持才能更加有效。一个地区的职业教育规划不完全是职业教育的学校能做到的,还需要政府和有关专门机构及时为职业院校提供该地区的产业发展计划、人才规划、职业培训等计划。这样职业学校设置就能更加贴切地挖掘和发现真正需要的专业是什么,能有效服务地域特色的专业课程是什么。在突出地域特色基础上,还可以考虑专项跨地域特色的专业,即构建多层次跨地区的办学特色,比如根据城乡结合、中西部结合、东西部结合定点联姻办学模式等设置专业。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内需,激活国内经济的形势下,区域经济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就业的结构,也为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之,职业教育内部的专业比例必须由客观的需要决定,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切不可主观臆断,必须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人员的需求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科技发展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动态做出科学预测,职业院校要根据这些合理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开设地域特色的专业,同时兼顾开设跨地区的特色专业,做到有的放矢而非盲目。
3专业设置——基于企业变革的适应性调整
国际上成功的职业教育经验证明,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注重学校与企业的联系。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生产一线是职业院校学生的最佳实习课堂。但目前校企合作往往是职业学校的一厢情愿,已进行的校企合作多数也是浅层次的,合作不深入。并且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多数停留在“采购式”,或者说“提前预订”式的合作阶段,停留在实习、聘请兼职教师等表面上,企业等用人部门没有真正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没有深入到课程开发和教学过程中,从而导致专业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在金融危机形势下,职业院校要积极调整专业方向,紧密联系社会,深度了解各行各业对专业设置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高度。职业院校可以与企业一起参与岗位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等过程,对不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予以适当调整。
4专业设置——基于人的关键技能和多元化发展需要的适应性调整
关键词:金融体系;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商业银行
一、金融体系的功能与中国金融改革的战略模式
中国金融改革应该朝着什么方向走?中国的金融体系、金融模式应该是怎么样的?这些重要的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如果我们的改革事先没有一个模式的勾画,那么改革的方向将会不清晰,政策也会出现摇摆。我们现在有责任也有能力研究中国金融改革应当追求的战略目标。中国的金融改革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之后开始进行了20多年,这20多年的经验使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达到我们追求的战略目标。在这20多年改革中,对于金融体系改革的目标,有多种表述,比如教科书上说,金融体系应当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发展。但问题是,这样一种模式是不是中国金融改革未来的目标?我们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做一些修改,甚至是重大的修改。
金融体系的分类标准非常多,有一种分类得到全球金融学家的认可,即从功能的角度分类。我们把金融体系分成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另一类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我国现在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今天传统的商业银行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未发生质的变化。我国当前的这种金融体系能不能持续存在下去?能不能保证中国金融的安全而有效率?能不能使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下去?能不能使居民、投资者以及市场主体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我国当前的这个金融体系恐怕难以实现这些功能。
金融功能决定金融体系。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金融功能分为两大类:一是提供支付清算。贸易活动发达之后,支付清算非常重要,一个发达的金融体系必须提供支付清算的功能以提高全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实质上,商业银行形成之后这个功能已经具备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第二功能是媒介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风险无法分散等原因,所以市场需要一个中介来完成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化。早期金融体系受技术的限制,只能在一个狭窄的地域发展,工业社会后原来的金融制度满足不了要求,所以现代股份制银行开始出现。上述两个功能是金融体系必须具备的。今天,金融功能升级了,上述两个功能仍然存在,但它们不是最核心的功能。最核心的功能应当是成长性最好的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功能。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活动不但要具有支付清算及资源配置的简单媒介功能,而且更需要分散风险、对冲风险、管理风险的功能,以使整个经济体系能够安全运转。这是现代金融体系必须具有的一个新功能。第二个新功能是将经济增长的财富通过金融体系表达出来。只有经过证券化处理的金融市场才有可能与整个经济增长保持动态的联动关系。
简言之,金融体系必须增加分散风险与管理财富这两个新功能,但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具备这两种功能,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非常微弱,因此,我们所要选择的一个战略目标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即建立以充分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体系。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与未来金融体系三元素
自2004年起,中国的商业银行真正进入市场化改革。在此之前的20年中,整个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具有自我
循环的特征,找不到一个正确的方向。显然,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平台上的,离开这个平台,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不会成功。从2005年起,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在境外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必须的,同时,商业银行需要一个很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改制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它的股权通过证券化的处理与资本市场相对接,进而成为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投资产品。
商业银行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资本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问存在着挑战、竞争、合作的关系。就挑战而言,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这对传统的银行的资产结构会产生直接的挑战。从发行者来看,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成本很低,与贷款相比利息下降了1%~2%。
如果一公司发行30亿元短债,那么就会节省3000~6000万元的财务成本,而且这种产品还是投资者喜欢的,因为会有3.5%~3.9%的利息收入。货币市场很多资金就会进行这种投资。老百姓在银行存款,一年期的利率是2.25%,还要交税。但进行这种投资不用交税,并且利率比较高。这实际上会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带来全面的挑战。
商业银行还面临另一个更严重的挑战是公司债券市场。短期融资券是一年期以内的,公司债券是一年期以上的。它对商业银行传统的主体业务会产生正面的冲击。按照1983年企业债券发行有关条例,企业债券的发行当时是由现在的国务院发改委来审批的,所以在中国,发行公司债需要很高级别的领导来审批,比发行股票难得多。从目前看,政府主要是让国有大型企业发行公司债,这显然是极其落后的管理办法,它严重地阻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不仅仅是一个股票市场,它还必须拥有一个庞大的、有厚度的债券市场,这个债券市场主要品种应是公司债券。没有一个公司债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就是残缺不全的,它就无法进行企业内部的资本结构调整,也很难使资本结构达到最优。所以公司债市场一旦放开,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带来的挑战就更加巨大。如果所有优质的企业都能够发行公司债,5年就能达到5万亿元的规模。5万亿元公司债加1万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就将“穷途末路”了,没有客户了,没有利润来源了。对于投资者来说,商业银行从中问拿走的那部分利差太多,投资成本太高,所以投资者更愿意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把商业银行截留的利差交给投资者。
可是我们现在还没能做到这些,其中有很多理由。有人说,股票市场发展了15年,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再把公司债市场发展起来,问题将会更多,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一个充分发展的资本市场,风险控制的主体是投资者,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提供信息披露的标准,制定提供虚假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而不是由政府来具体过滤市场风险,谁来过滤风险呢?谁把真正的信息给投资者呢?不是政府,而是专业性中介机构。政府的出发点很好,致力于使投资者、老百姓不受损失,所以基本对每家上市公司都要进行审查,但实际上,这不是政府的职能。应该把过滤虚假信息的功能交给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很多事情还没有做到位,社会中介也缺乏应有的诚信。我们很多中介的理念是为客户服务,实质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的天职是为社会服务,为投资者服务,代表全体的投资者,审查投资对象的信息是否真实。如果是虚假的,中介就要提示。而我国的中介机构往往参与作假,把一个明明能看出来的虚假,通过专业技术做成很难看出来的虚假。所以,如何发展客观、公正、尽责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显得非常重要。没有合格的资信评估机构,公司债市场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因为公司债市场的价格与信用高度相关。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资产价格和筹资成本应有根本差别。
商业银行的确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个没有商业银行体系支持的资本市场一定是弱小的。
其弱小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这并不是说要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而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转型,把原来储蓄客户变成代客理财的客户,进行业务结构的调整。中国商业银行有很好的信用,并且愿意通过其信用帮助顾客理财。通过这样的过程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瓶子还是那个瓶子,但是里边已经不是醋了,而是酒了,你不能再说它是一个醋瓶子。同样的道理,虽然名称可以是商业银行,但业务结构已经发生了改变,它做的事情已经不是原来的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了,其业务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了。未来的商业银行将成为社会的资产管理公司,在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投资者的收益。金融服务是分等级的,资产管理是金融服务链条中最高端的服务。未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提供的最主要的服务应该是资产管理。到那时,我们的市场有足够的宽度和足够的厚度,市场上有大量的金融资产可供组合,它可以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我有一个极端的想法,未来的金融体系大致有三个元素:第一个元素是又宽又厚又大的资本市场,或许还包括货币市场,这是一个巨大的资产市场或资产池,任何人都可以到这个市场进行资产组合。进行组合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第二个元素。第三个元素是保险市场。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保险不属于金融,只不过在中国这样比较落后的阶段把它归到了金融体系中。有人认为,还需要有中央银行来发行货币,我甚至认为,未来货币不见得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实质上是一种可交易的信用。从这个角度讲,一个大企业,只要发行了可交易的信用,就可以视为货币了。未来的金融业可能就是这样的框架。
如果金融体系朝这个方向发展,那么金融就是安全的了。虽然市场每天在波动,但它是一个有弹性的市场。中国需要一个有弹性的金融体系,而不是一个脆弱的金融体系。有弹性的金融体系虽然由于资产负债的证券化,而使市场每天都在波动,但其貌似风险,实质安全,因为它在波动中释放风险。金融不能消灭风险,但是可以通过科学的市场结构的安排来分散风险、降低风险。金融是永远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人只要从事金融就不可能没有风险,只不过风险大小不同而已。风险大,其收益预期就大;风险小,其收益预期就小。我们永远不可能有收益很高但风险很低的产品,也不可能有收益很低但风险很高的产品。如果有,就说明制度设计出了问题。所以我们不要害怕市场波动。很多投资人不愿投资股票,依我看,股票是目前最好的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因为股票的收益明显高于债券。可是在中国,我的这个理论有时得不到验证。我认为,我的理论逻辑没有错,可现实不是这样的。所以我现在思考的是,到底应该修正我的理论,还是改革现实。
三、中国发展资本市场必须翻越的三座大山与股权分置改革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金融体系会出现很多问题。资本市场要发挥功能,必须要有规范的制度安排。中国的资本市场难以发挥基本功能,可能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有制度层面的,有文化层面的,有政策层面的,等等。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翻过三座大山。第一座大山是我们的文化。我们有着优良的文化传统,但是我们的信用文化严重缺失了,甚至到处存在作假。在这种文化下,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很困难的。因为没信誉,从而不可能建立起发达的委托-制度。没有发达的委托-制度,资本市场是发展不起来的。另外,我们有点钱就存进银行,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当然我不相信“文化决定论”。我确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文化会逐渐发展起来。第二座大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一般而论,大陆法系更强调公权力,对市场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不过,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们法律制度的架构虽然还是大陆法系,但在微观之处也在逐渐吸收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第三座大山就是我们强大的商业银行。我国资本市场只是一只小猫,旁边站着却是商业银行这只老虎。资本市场受到了强大的商业银行的压抑。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股权分置改革。我本人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推动者。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我们就开始研究中国的股票市场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后来,我们终于发现存在缺陷的制度设计,即股权分置。从理论上说,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有共同的利益取向的,是平等的,都是按自己的股份取得权利。但是股权分置却把股东之间的利益取向变成股东之间的利益对抗。在这种制度下,大股东的利益来源于对中小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剥夺。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大股东有巨大的收益却没有相应的风险,而中小股东有巨大的风险却只有较小的收益,违背了收益与风险匹配性原则,从而使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资本市场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这就是我们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
1.农村资金供需缺口加剧。我国一直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进行严格管制,与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适应。特别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商业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逐步调整经营战略和贷款投向,从农村地区撤离尤其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撤离就成为追求利润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农村金融缺口形成以后,要想弥补这个缺口,就迫使经济体内产生一种内在的自平衡机制加以解决,以满足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的不同资金需要。
2.农户是农村金融风险的主体。由于农业的弱势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对农业投资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慢等特点,加之农村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和农村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使得农村地区的盈利性投资十分稀缺。
3.村级债务问题严重。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行,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大幅度减少,盈利下降,进一步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债务问题突显,债务问题己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诱因。按照农业部2006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全国村级债务估计有4000亿元。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基层政府组织融资能力有限,必然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这样,规模庞大的村级债务仅靠自身财力很难消化,大多数村委会采取挤占、挪用或摊派等方式用于借新还旧,势必影响上级财政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正常投入。
4.农户之间借贷平凡影响金现有融体系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十分脆弱,,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大、收益小,商业化的追求使得国有银行的营业机构纷纷退出农村金融领域。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就成了金融机构不愿光顾的空白地带。而且,民间信用和融资多种多样,如担保抵押借贷、民间票据贴现、各种协会和互助会等。而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和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生产和生活对资金的需要,农户不得不到民间金融市场去获取。但民间借贷多数还是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圈内,大多数的借款多是无息或低息的。主要以小额应急的借款为主,用于经商和农业投放的大额借款占了一定比例。事实上,农户之间的相互借贷非常普遍,较少从信用社(银行)获得借款。
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思路
1.重建农村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内在的动力,因为它能够通过农户之间的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的规则。所以,应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自我平衡机制的建设。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主要指通过农村金融营业网点电脑及附属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运行效率。工具创新指在技术创新基础上,全面开通省辖电子联行业务,推进信用卡业务,丰富中间业务品种,以便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创新多样化贷款产品如开办助学、养老、建房、大病统筹、家用电器购买、特色农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生态农业等,要根据农业资金需求多样化的特点,科学细分市场,适时加大贷款新产品开发力度,制订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改进创新农户贷款担保方式,即在推广完善农户联保、钱物结合、农户授信、小额贷款证等。
3.满足农户小额信贷的金融需求。鼓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农信社的网络系统,开展对农信社的批发金融和委托服务等业务,引导资金回流农村。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模式,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农村金融需求一般主要包括存款需求、贷款需求、金融投资需求、中间业务需求和保险需求等。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巨大的有效金融需求市场。农民对突发支付性需求的低应对能力、农业的低风险抵抗能力、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增加非传统农业收入需要的资金投入,都决定了农民对贷款的迫切需求。调查发现需要贷款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63.8%;贷款需求的最低数额为20元,最高数额为500万元,一般需求为10000元左右。因此,与农业弱势产业和家庭经营规模的小型化有直接联系,所产生的借贷需求具有明显的小额性。同时,收入低和抵押品的缺乏导致农民贷款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
4.建立农户借贷的风险评估机制。首先,以农户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将家庭经济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其次,乡村银行成立信用评定小组,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乡村银行根据不同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颁发贷款证。发证以后,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乡村银行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更高层次的资金需要,实行多户联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满足的是农户一般性的种植和养殖业的资金需要,一些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靠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满足不了其需要。对这类情况,可以采取3—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的办法,发放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际是一种多人担保贷款,但与一般的担保贷款不同,它不是靠财产或经济收入来担保,而是以农民的信誉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