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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诚信;博弈;政策建议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政府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认真按照合理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使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无可乘之机。同时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厂商,应通过提高罚款、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等方式增强惩罚和打击力度,提高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机会成本。
关键词:食品,质量监督,职能,管理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品声场企业入市门槛,制定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减少食品不安全隐患。4.2.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溯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制度,实现视频质量安全的可追溯。4.2.3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一环节,一经发现食品未能达到质量承诺和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商家应立即将该食品下架退市并召回所销售的食品,实行行业自律。4.2.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并通过建立警示制度,及时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细细向社会公布。4.2.5强化执法监管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质量监管领域得到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XX年食品安全与产业发展调研工作。活动得到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响应,共收到调研论文17篇。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法律进行了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7名。现予以通报表彰,并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附:优秀调研报告、法律获奖名单:
一等奖
关于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的思考
作者:翁向华(工商局)
二等奖
1、关于对我县无公害法律工作的调查
作者:祝礼洪(法律局)
2、武义县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卢锦扬(水务局)
3、当前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建议
作者:朱喜传(经贸局)
三等奖
1、浅议当前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小剑(卫生监督所)
2、创建农村“放心店”与实行长效管理的对策
作者:叶伟文(工商局)
3、关于我县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作者:李伟军(农业局)
4、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作者:钟学文(卫生监督所)
5、关于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贺建国(质量技监局)
6、 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作者:何伟靖(西联乡)
优秀奖
1、充分发挥市场和法律双重惩戒作用加快我县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我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讨
作者:贺建国(质监局)
2、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之思考
作者:陈坚(工商局)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 卢锦扬(水务局)
4、开展无公害林农产品产地监管论证实践与探讨的调研报告
作者:吴生法(林业局)
5、豆制品行业集约经营探索
作者:李春华(茭道镇)
6、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作者:项世平(俞源乡)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关键词】食品安全 新闻 报道 媒体 综述
在“三鹿奶粉”、“苏丹红”硝烟未尽,老百姓对餐桌食品仍然提心吊胆的时候,2010年,食品安全事件又接踵而至,“地沟油”、肯德基的“橡胶门”、圣元奶粉的“早熟门”……媒体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大力地报道。新闻学者们对于这些报道进行了细致地研究。本文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报道”等为关键词,选取2010年发表的论文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整理,对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及研究理论进行总结,以期为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者提供一些借鉴。
一、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范围
在选取的22篇关于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中,有的是着重于事件报道本身,选取当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研究,如《以讹传讹成就麦当劳“橡胶门”》①;有的是着重于媒体本身,对某媒体整体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如《上海主流报纸食品安全报道分析》②;有的是着重于探讨媒体责任及表现,套用理论研究媒体食品安全报道优缺点,如《框架理论视野中的食品安全报道研究》③。
从统计篇数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者更希望通过对报道的分析,进而用理论解释研究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如何作为,承担何种责任。
二、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内容
通过对目标文献的分析整理,2010年食品安全报道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报道本身的分析研究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媒体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刊发大量的报道,这些报道能否做到及时、准确、公正?王宁④和李蕊⑤通过定量分析为主要方法对《人民日报》关于“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三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从中探寻主流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议题设置、报道体裁、表现手法等方面的特点和不足。赵欣⑥搜集了2008年9月12日―10月23日《大公报》对“三鹿事件”的报道,通过标题、栏目、报道内容等分析《大公报》对“三鹿事件”的报道特征,认为在此次报道具有贝斯沃斯和凯莉提出的“典型的食品危机”报道的特征以及新闻报道中存在着“新闻螺旋”的观点。
也有学者对不同媒体的报道进行对比分析,李⑦选取《人民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作为样本,对两报的报道数量、报道类型、报道主题、消息来源及版面编排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李妍⑧选择《人民日报》和《纽约时报》对于关于食品质量安全危机的高密度跟踪报道为研究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其主题进行尽可能详尽的分析,研判在不同的国家利益、文化传统、政治制度背景下,两家报纸在报道角度、报道手法及报道影响方面的不同。
赵等⑨以饮食、营养、食品为关键词检索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数据库,共检索出1982-2008年间相关新闻报道943条,他们分析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关注程度、关注重点及其在近年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化,认为中央电视台有关食品安全新闻报道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相关领域的现状,但媒体关注的热点与公共卫生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间有所偏差。于⑩选取自2007年3月起至2008年12月,《纽约时报》关于中国消费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共计217篇。通过对所选取的报道进行批评话语分析,他认为,中国应该加快建设与综合国力和国际威望相适应的话语权系统,改变中国在许多与自身有关的问题上面临的话语权困境,让世界听到更响亮的中国声音。
2、对报道引起反应的研究
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引起的影响,是研究者的关注热点,大量的文献都是关于此类的。
危琼⑾认为,近年来报纸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已经由单纯的曝光逐步呈现出理性色彩,并且呈现出多元化的报道趋势。她通过对《人民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两份不同性质报纸相关报道以及其它媒体部分报道的研究,认为媒体在处理和报道此类事件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表现不仅关乎社会公器角色的实现和环境监测功能的发挥,而且关乎事件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更多的是对食品安全报道不当的批评。门玉峰⑿在其《北京市食品安全的媒体适度监督作用研究》一文中列举了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当炒作的5种表现:报道内容失实、混淆关键概念、夸大问题程度、解释说明不够、和以讹传讹。他分析了媒体在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报道时出现问题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媒于信息通道的末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和危机公关意识以及评估机构没有被纳入常规的食品安全体系。这些非适度性的问题,给企业和行业造成了损失,同时也为社会和公众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010年的2个食品安全事件“橡胶门”和圣元奶粉的“早熟门”最后都被确认为偏差,这不得引起新闻学界对于媒体食品安全报道结果的深思。
张彬⒀在《守望者还是终结者――试论面对食品安全,媒体所扮演的角色》一文中感慨,“作为媒体人,笔者曾不止一次目睹了食品安全事件毁掉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事件。当无良老板、企业得到应有下场而大快人心的同时,那些枉受牵连损失惨重的诚实守信者往往只能默默承担。都说媒体是惩恶扬善的有力武器,但面对着一家家消失的‘百年老店’,黯淡的‘质量明星’,我们除了扼腕,也不得不思考,这真的是我们想得到的结果吗?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在铅字、镜头、镁光灯下被刻意夸大、掩盖甚至扭曲了的。笔者看来,媒体应该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利益的守望者,而非终结者。”
3、对食品安全事件中媒体责任的探讨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总则第八条,赋予了新闻媒体重要的使命: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马志红⒁认为,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上,媒体该发挥的作用有:(1)发挥信息传递功能,及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预警。(2)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催促政府企业履行相应职责。(3)发挥社会协调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张超⒂更加强调报道的时效性,他认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及时、时宜和长效是保证其起到积极社会效果的要件之一。只有在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民众才能吃到真正安全健康的食品。
温锦清⒃详细探讨了如何做好食品安全报道,他从三个方面着手论述:(1)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中国社会的媒体监督力度和反应速度已超过了监管部门,从而成为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2)在食品安全报道上,媒体要做到理智和有分寸。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3)要解决食品安全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既要依靠媒体的舆论监督,又要强化政府、企业、评估机构以及公众的积极作用,建立一个运转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体系。媒体方面要加强新闻自律,正确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炒作;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
三、食品安全报道研究所选用的新闻理论
对于食品安全报道的研究,不少学者都采用了“风险社会理论”,如黄旦⒄,郭丽华的《风险社会视野中的中国食品安全报道――以2006年“多宝鱼”事件为例》,该文从风险社会的角度,以2006年的“多宝鱼”事件为例,说明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会变成了食品安全的报道问题,这里面既有因果关系的难以确立,也有事件本身的后果无法测量,把责任全归之于媒体是不公平的。同时,中国的媒介在报道食品安全时,也必须改变观念,从自以为是的监督者成为客观公正的“雷达”。
也有学者借用“框架理论”的成果,兰州大学的万丽丽⒅基于框架建构理论,采用内容分析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对以《人民日报》、《河北日报》、《兰州晨报》、《东方早报》为代表的报纸媒体在2008年9月11日到2008年11月11日之间对于“三鹿问题奶粉”的报道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结语
食品安全大于天,做好食品安全报道也至关重要。本文期望通过对2010年相关研究的整理综述,对于后来的研究者能有所借鉴。总的来看,这些研究肯定了食品安全报道对于社会民生的有益之处,认为大多数媒体发挥了“社会观察者”的功能,但是也对报道失误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与批评。同时,更多的学者运用新闻理论进行分析,也正试图寻找一条完善食品安全报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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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我认为,人为因素放在主次,其次是环境因素。许多商家为了私人利益,不顾他人健康,而有了一连串的问题出来。最近炒得火热的“新西兰肉毒杆菌奶粉”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肉毒杆菌”是毒性最强的蛋白质之一,它们可以随着空气中漂浮的灰尘、小液滴飘散到四面八方。任何食品的生产环境都不可能无菌,各种微生物都在想法设法渗透进来。奶粉中的肉毒杆菌也很可能是乘着空气中的小颗粒物飞入生产管线,这就是刚才所说的次要的环境因素,这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是,在生产奶粉中,它们又恰巧逃过了定期消毒程序的清理,这就是最关键的人为因素。因为少做了一条程序,最后便会危害到人体的健康。
相类似的“三鹿奶粉事件”,它的危害也是十分之大的。一些婴儿为此得了肾结石,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尽管“三鹿奶粉”已经禁止生产了,但是,谁又会想到几年后还是会有一样的“毒奶粉”在我们身边默默地吞噬着许多人的生命。禁止只会治标不治本,而作为这其中的一员,什么呢?为此,我提出了一下几个观点:
首先,是加大对有关食品的监督抽查力度。二是加大对本地区食品企业的巡查频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生产加工行为。三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前面两点对于一个学生来说或许办不到,但是,第三点,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对于第三点,我要给予补充。我们可以举办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比赛,演讲比赛,让许多学生参与其中,一定会受益匪浅。而在平时的生活中,购买食品,我们应该看生产日期,防伪标识等。我们也要关注新闻,了解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只有将这三点有效结合,食品安全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与健康同行。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现状 对策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定义为“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分三个层次,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地沟油、染色馒头、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宜昌毒生姜、爆炸西瓜、面粉增白剂、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假牛肉、河南毒豇豆等等,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数不胜数。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有许多。
1、农业生产中违规使用农药
许多农作物需要使用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农药来防止病虫害的发生。我国对于使用何种农药作了明文规定,但有些人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好的杀虫效果,违规使用那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农药的使用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严重污染了土壤,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类的健康。最早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等,能大量有效地消灭害虫,但它们的稳定性好,会在环境中长期存在,也会在动植物和人体中不断积累,不利于人类的健康。随后改用的有机磷农药,如敌敌畏等,对于害虫也能有效的消灭,但它们的毒性太大,对动物与人类的危害很大。
2、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
一些人对于农作物的种植缺乏科学知识,认为大量的施用化肥既可以加快农作物的生长速度,又可以提高其产量。其实不然,过量的施用化肥,农民的收入并没有增多,反而因为买了过多的肥料而浪费了成本,同时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化肥的过量施用增加的不是产量,而是有害物质的排放,许多氮肥挥发到空气,流入到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污染。过量的化肥还会造成土质变坏,土壤结构遭受破坏,同时造成硝酸盐的污染,在人体转化成亚硝酸盐,导致致癌。
3、滥用植物激素
许多人想要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加快农作物的生长速度,改进农作物的外观,滥用植物激素,如生长激素、增甜剂、催熟剂等,使农作物和土壤中残留了大量的激素,造成儿童的早熟,影响人类的健康。
4、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滥用
为了促进肉用畜的生长、减少发病率和提高饲料的利用率及促进母畜的同期,许多兽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如抗生素、激素等。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带来的不仅是畜牧业的增产,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动物性食品污染,使动物出现中毒,也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
5、出售商和制造商的信用缺失
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不能缺失信用。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得大量的利润,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进行掺假、制劣来欺骗消费者,从而赚取黑心钱。有些企业无证生产或经营,卫生条件差,没有进行一定的检验而直接使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
另外,微生物污染、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转基因食品等也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
三、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对策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条例和标准都不够完善,有关部门应以人民利益为重,完善和补充有关的法规条例,使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推广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生产技术,并依法严格进行认证,杜绝虚假认证。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全民认识。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的认识。利用一切途径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并加强社会诚信教育使全民素质提高,从根本上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4、为了遏制不法厂商的恶,应加大惩罚力度。国家应制定严厉的法律进行打假。
5、增加媒体的透明度。应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合格和优质的食品进行表彰,使其受益,对不合格的进行曝光,防止消费者被欺骗。
6、加大对食品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在一些地方设置检测仪器,随时对有关食品进行检测是否合格,从而使不合格的食品难以上市。
7、开通食品安全信息反馈热线,使全民进行监督,从而杜绝不合格食品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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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事件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近些年来关于食品事件引起公众的高度注意,对于食品安全更加注重。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如若食品不能安全食用,那社会会怎样?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度使人们谈“奶”色变,2010年发生的海南“毒豇豆”时间再一次触及人们在食品安全上的敏感神经。守住舌尖安全关尤为的重要,在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的同时,可以使社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它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新国十条”的出台,为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鼓励与支持,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奠定了政策基础。分析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面临的机遇
1.1政策性支持
保险的“新国十条”的出台,明确提出注重食品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也表示要“积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保险,拓展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保险服务”。从以上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政策上得到了大力支持,可以说,政策上的有力支持为食品行业实行责任保险提供了强大支撑,可以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动力,使人们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1.2法律环境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法律规定一方面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其转嫁风险的需求,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打开了新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较为适宜的法律环境。
1.3市场需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效转移食品企业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的有效工具手段,在市场上收到了大多数食品企业的欢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使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有效不稳的达成企业经营目标,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食品企业可以较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着这些好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有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随着近些年,食品时间层出不穷,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为了保障消费者而转移食品风险的需求愈来愈到,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说是一个好的基础。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面临的挑战
2.1保费计算困难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内企业的预计产值、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但实际上大量存在的食品经营企业(如餐饮企业等)都是小型企业,企业无账目或账目不清,这在保费测算上存在较大困难。保费测算的困难加上投保率较低的现状,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这块业务的意愿。
2.2食品企业责任保险意识薄弱
有些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一度为了节省经营成本,一直心存侥幸。认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概率小,如果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会支付保险费,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较少企业的利润。这种缺乏长远眼光的企业目前在食品市场仍然存在。要加强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安全认识的加强,对于责任保险了解增多。
2.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身的特殊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其最终目的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企业购买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尤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他们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是尽量降低生产成本与各项费用,导致投保率非常低。另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包食品的类别、承包方式、费率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涉足。前非寿险公司的条款都包含了大量的免责内容,这些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生产及管理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属于免责范围。大量的免责条款也是限制了投保人的投保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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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 刑事责任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步入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有缺陷和毒害食品的泛滥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毒大米、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层出不穷。问题食品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不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面临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一、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罪
食品安全罪是指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现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分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44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的拘役刑罚,统一用有期徒刑来惩罚。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本犯的罚金刑设置进行了修正:即从“单处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三是量刑情节的完善,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二档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二档、第三档量刑幅度中,分别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适用该档刑罚的补充性规定。四是增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408 条后增加一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罪规定的不足
现行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罪的标准由“卫生”提升到“安全”,将拘役刑取消,改为统一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增加了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罚威慑力,加重对罪犯的惩罚力度,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但是,就我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的严峻现状来说,刑法的打击力度和打击重点还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功能还未得到有效发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应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的监管。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全面覆盖整个食品链的法律,加之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内在差异,导致法律会时常冲突,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法律规定的罪名模糊。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都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但是就其本质来说,食品卫生和有毒食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不卫生的食品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而有毒有害食品则会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有毒有害的食品它有可能是不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或者某种目的而刻意操作,所以二者的差异性明显。刑法并未将二者作出准确区分和准确量刑。
再次,罚金刑不明确。这次修订虽然将罚金刑的附属地位减弱,但刑法仅笼统规定并处罚金,未将罚金刑幅度具体化,这样的修改未能体现罪行均衡原则,不能有效地起到对犯罪分子经济利益的威慑作用。此外,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单一,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人再犯同类犯罪。
三、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的现状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以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二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划分罪轻罪重的界限,对有毒、有害的犯罪行为,究其主观罪过予以重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使之能够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三是细化罚金刑,对食品安全犯罪视情节而定,用法律明确规定罚金刑的轻或重,使罪责行相平衡。四是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尽量减少具有相关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动。五是从生产单位到销售单位,每个环节都要经过认真具体的计划,细化安全生产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实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保障食品生产的绝对安全。六是通过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的法制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权。同时震慑即将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销售者。
食品安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部分经营者的不法牟利追求,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权的保护仍显不力,切实维护好食品安全是关系整个社会生存、发展的长远问题,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同时也要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
本论文由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经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2ZYXS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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