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6:38:5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自然法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从破产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见,最初的破产法的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才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诸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一般破产主义,是指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折衷破产主义是一般破产主义特殊形态,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但是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采取该立法主义的国家则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国。总的来说,一般破产主义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今一般破产主义已成为国际上破产立法的趋势,关于个人破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破产法适用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但其第135条规定却无疑在法人破产制中撕开了一道口子,使我们看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对此,有人认为,自然人破产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最后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自然人破产是大势所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个人资产不断增加。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个人消费借贷债务日益膨胀,自然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废债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规范自然人破产问题。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破产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地、一般地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要么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要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程序来保护债权。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逃债行为,或者有选择地偿还债务,或者恶意拖欠。私力救济会导致非法拘禁或绑架人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法律所不容。就算债权人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务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申请在后的当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偿债的机会。此外,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损害和威胁。这些都影响着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私法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运用破产手段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社会,破产法的保障本位开始由传统破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破产制度除了强调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强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给予自然人选择破产的机会,债务人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摆脱债务的困扰,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扩大对外开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加强外国国际经贸交往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慎重考察自然人破产现实可行性,必然要结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缓行。尽管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不足以成为否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充分现实可行性。
首先,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自然人财产状况逐渐清晰,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现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之中,这对掌握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认为,虽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体制完全健全完备之后才讨论自然人破产的可行性。
其次,我国已建立了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自然人破产结果使得破产人信誉受损,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再就业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会导致自然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允许自然人破产绝不是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不是无原则免除债务清偿责任,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
最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能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实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三、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到与法人主体的差异,尽量减少破产带来弊端,构建更为严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体系。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密切联系,自然人破产后容易出现个人财产隐匿和非法转移,这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才能解决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从而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将财产用于破产分配。同时,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通过存款实名制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建立破产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该制度是避免债务人背负沉重债务包袱,鼓励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前者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许可免责制度是指破产人是否获得免责,应由破产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建议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采取许可免责制度。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免责条件,只有那些诚实守信、没有从事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予以免责,规定申请免责的程序、提出免责申请的条件、规定非免责债务等内容。
(三)建立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早期的破产有罪主义将破产视为犯罪,除了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还要对破产人进行严厉的人身惩罚和人格侮辱。在当代,破产虽然已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但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约束,人身自由的限制,财产处分权的丧失,仍然具有惩罚的性质。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破产人的人权的限制,是破产人的失权。而破产法体现为对破产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就要在一定条件下回复破产人的权利,即破产人的复权。自然人破产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获得新生的机会,其经济能力在一定时间后可得到恢复,人格破产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就不会无限延续,因此还有必要设立失权和复权制度,平衡人权与失权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债务人获得新生机会。
四、结语
我国现行破产法相比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实现了许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将自然人排除在了破产范围之外,不能不说这是一大缺憾。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现代真正意义的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诚然,立法机构鉴于立法的稳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不仅应具有稳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修改破产法时,注重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将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规范债务清偿秩序,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耽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
[3]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7年。
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而且需要多学科的、交叉性的知识储备。爱因斯坦曾言:“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4]不同学科的理论、知识、观点、方法与技术的交叉、碰撞、吸收、融合与共振,能改善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与能力结构,形成单一学科所不及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处理问题的素质和能力。“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就是一门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能够实现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与科学技术社会论等多种学科知识的互补,该课程所蕴含的知识有利于培养当代研究生的创新素质与创新能力。第一,“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包含一定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自然辩证法概论”不仅研究自然界及其与人的关系,而且研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科学技术社会论、中国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五部分。“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主要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演变来研究科学技术的内容、方法及其人文蕴涵,研究自然、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因此,“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必然包含大量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反之,如果把这些知识排除在“自然辩证法概论”之外,那么它也就只能凭借思辨、猜测、臆想甚至幻想等手段进行研究,而这些属于人类早期的做法,或者说是宗教、神话、文学的做法。第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融合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英国科学家斯诺提出“两种文化”(即人文科学文化和自然科学文化),指出人文科学文化与自然科学文化分裂的危害。杰罗姆•凯根提出建立“第三种文化”,即融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文化。但高度分化的当代科学为其融合设置了障碍。“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包含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便于学生对同一事物或同类事物进行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解与认识,沟通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实现对事物立体化、真实化的理解与认识。这种理解与认识可能是相互协调的,也可能是相互矛盾的,但无论怎样,都是对真实世界、现实世界的理解与认识。以这些理解与认识为基础,以现实事物为基点,协调、统一、融合多方面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问题时能够实事求是地认识、解决与处理,实现自然与生态、科技与国家、经济与社会等多方面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缓解、预防或避免生态、环境、能源、人口、社会等问题的发生。
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具有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多种思维底蕴
“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既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也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较强的课程,具备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创新能力所需要的思维底蕴。第一,“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理论思维是人类在知识和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认识事务本质、规律和普遍联系的一种理性思维。从课程内容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涉及很多自然科学方面的概念、观点与理论,这些理论能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从课程性质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属于哲学门类,哲学是抽象思维较强的学科,哲学类课程的学习过程就是对抽象思维能力锻炼和提升的过程。如,对生态自然观部分的学习,既要理解和掌握相关系统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也要理解和掌握生态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既要从科学视角审视生态自然观产生的现实根源与逻辑必然性,也要从哲学视角审视其理论内涵与当代价值。任何科学研究活动都必须运用理论思维,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如爱因斯坦、玻尔、波恩、贝塔朗菲、普里高津等。著名物理学家波恩指出:“关于哲学,每一个现代科学家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同哲学思维错综地交织在一起的。”研究生教育要超越感性思维与经验思维,培养和锻炼研究生形成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的抽象思维。“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是多学科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其抽象程度与理性思维水平要高于一般的专业科学理论,能够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第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所谓批判性,就是人们对已有的理论知识、思想观念等提出怀疑,并通过科学研究寻找真理,实现对现存事物的改造和思想理论的革新。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同时带来了资源匮乏、生态危机等问题。“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不仅是对现实的了解和理论的学习,而且是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些内容作批判性考察,考察其理论根源、现实根源与价值观根源。如,对“科学技术与社会”部分的学习,不能简单认为科学技术是好的、万能的,也不能简单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科技运用都是善的、正当的,而要研究科学技术的发展状态及其在社会中广泛应用的科学技术根源、现实社会根源与科学技术观根源。对既定事实与理论的怀疑与批判是创新素质与能力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味地循规蹈矩、因循守旧、崇拜偶像、迷信权威,就只能复古守成,难以创新。具有批判性思维能力才能对不断变化的事物去伪求真,追根溯源。是对前人既定的理论框架完全接受,还是大胆反思和批判、推陈出新,成为评判人们是否具有自主创新意识的重要参量。“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倡导批判性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与实事求是的科学追求,有助于培养和增加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第三,“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辩证思维能力。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自然辩证法概论”以辩证的视角理解人、自然、科学技术、社会及其之间的关系。如,对科学的理解,既要理解其可确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可证伪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个体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社会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小科学”时代的意义,也要理解其“大科学”时代的意义;既要理解其简单性的本质,也要理解其复杂性的本质;既要理解其对人类社会积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消极性甚至破坏性的一面;既要理解与认识科学,也要理解与认识非科学、伪科学与反科学;既要避免科学主义,也要避免反科学主义。
三、“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具有沟通科学、技术、社会与人文的实践底蕴
技术时代我们需要科学发展观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说起
今年11月13日13时40分许,地处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01厂)新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为确保哈尔滨市区内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哈尔滨因此全市停水四天。随着污染带的移动,沿岸所有城市无不严阵以待,高度戒备。由于污染带将留入俄罗斯,此事甚至使得外交部官员约见俄罗斯驻华大使,希望不会因此影响中俄关系。12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事情还在继续发展。
谁也不曾预料到,在2005年的岁末会出现这么一件让全中国甚至全世界都如此关注的大事。它的出现,再一次让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身处于技术时代,人类到底应该如何与自然相处?人类到底应当怎样发展?我们到底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发展?
发展观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发展的解释,是人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从20世纪40年代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观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与此相对应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发展观。
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增长,即“经济增长论”引出的发展观。20世纪40年代,由法兰克福学派提出“经济增长论”。经济增长论这种发展观源于“二战”后发展经济学的兴起,是发展经济学早期的发展观。它根据对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认为只有促进经济增长,落后国家才能实现追赶的目标。在这个时期,由于发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落后国家如何追赶发达国家,因此在理论和认识上也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它的核心观点是:①工业化是经济活动的中心;②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主要标志;③GDP是发展的首要标尺;④发展规划是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对促进经济增长、迅速积累财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增长并不能体现收入分配的改善和社会结构的完善,不能反映技术进步的变化,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所期望的福祉。相反,却出现了高增长下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腐败、政治动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术界将这种现象归纳为“有增长无发展”、“无发展的增长”,在理论上确认了发展与增长之间的差异。
第二阶段:发展=经济+自然,即“增长极限论”表达的发展观。20世纪60-70年代,由罗马俱乐部未来学派提出“增长极限论”,警告人类发展必须关注自然。它的主要观点是:人口增长、粮食生产、投资增长、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具有几何级数增长的性质,极限为一百年。原因在于地球是有限的,人类生活的空间是有限的,地球吸纳消化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增长极限论认为,世界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极限,人类应制止增长和技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它所表达的发展观尽管过于悲观,但却警告人类要从人与自然的和谐角度看待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不能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人类要注意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应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对人类发展和人类行为的影响。
增长极限论较之于单纯的经济增长论来说是一种进步,其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逐步被世人所接受。然而,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它以“增长—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将人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忽视了人类把握自己命运和行为的能动作用,忽视了技术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发展=经济+自然+社会,即可持续发展观。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欧美一些经济学家组成的新经济研究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这种观点,一是揭示了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二是提出了代际公平发展,满足当代人需要而不削弱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三是提出了代内公平发展,满足本地需要而不能削弱别地的发展需要。
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研究了人类的代际关系,即这一代与下一代人的关系问题。与此相关联,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再一次提到了人类的面前。可持续发展观强调以未来的发展规范现在的行动。换言之,就是使发展成为在今天是现实的、合理的,同时又能使明天的发展获得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因此,可持续发展也是为未来发展创造条件的发展。
第四阶段:发展=经济+自然+社会+人,即综合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第一次把人与自然的联系作为“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但仅仅强调当代与下一代的关系——代际公平、代内公平。而综合发展观认为:发展不但包括经济增长、政治文化、科技进步、社会转型、生态平衡等各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过程,而且包括人的发展。综合发展观强调了各种协调,但没有考虑后代的发展空间问题。
第五阶段: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这一阶段是可持续发展观与综合发展观的结合。以1995年的哥本哈根世界人口与发展会议为标志,提出“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全体人民”。
综观国际上发展观经历的五个阶段,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吸收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最新成果。
2004年3月10日,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科学发展观概括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其内涵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这个“人”是指人民群众,这个“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人为本就是要逐步满足人的多层次的需要。认为,人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类存在、社会存在、个人存在。三种形态意味着三种需要,作为“类存在”,要有满足生存和延续后代的需要;作为“社会存在”,要有满足参加社会活动的需要;作为“个人存在”,要有满足作为独立的人的个人的需要。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要把人作为发展的根据、发展的目的。把满足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作为发展的目标,不断提高发展的水平。
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以及各方面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围绕这样一个发展目标,完善发展思路,改革发展体制。
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是回答为谁发展的问题,解决的是发展价值主体是谁的问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回答怎样发展的问题,揭示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全面”——是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范畴的认识。就是说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且包括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又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四位一体的发展,是人的文明的全面发展。
“协调”——是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形态的认识。协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协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经济内部各个方面的协调,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协调”是一种状态,一种“和谐”的状态,只有“协调”,发展才能健康,才能持续。“协调”也是一种行为,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只有不断地“协调”,经济发展才不会大起大落。
“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时效的认识。可持续发展观是国际公认的,科学发展观。吸收这一重要观点作为自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本身所必须的。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总书记也曾指出:“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这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以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和前提,以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好为标志,以经济增长为主导和保障,鼓励经济持续增长,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强调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层面,主张公平分配,既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主张建立和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持续经济发展;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原则。其公平性即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包括横向代内公平和纵向代际公平;其持续性,强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良好;其共同性要求全球共同面对和配合行动,履行优化人类自下而上环境的共同责任。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建立在现代人机论自然观、系统价值观和生态伦理观哲学基础之上的理论。现代有机自然观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以人为本”的系统价值观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遵循人与自然和揩和环境公正的伦理准则。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只有真正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够真正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片面追求高GDP,忽视环境影响,忽视人类本身,只会使得类似哈尔滨停水四天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试想一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不久,沙尘暴和首都来了一次亲密接触,中国颜面何存?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关键词:风水;误区;启示;保护环境意识
风水也叫堪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水理论是地理学、气象学、景观学、生态学、城市建筑学等一种综合的自然科学,是以“自然、平衡、和谐”的原理来考察环境对人的影响。近年来房地产热潮,建筑风水学的应用逐渐兴起,通过研究卦象与方位的关系更多了解人与自然合一的基本易学思想,正确把握人与自然基本运动规律。
一、历史上对风水学认识的误区
历代的民间与江湖对风水的应用中,所谓的风水已经完全背离了其自然科学的本义和实用价值,而是蜕变成为了一种江湖术士们用于谋生的手段。并且为了谋生的需要,民间与江湖的风水术士们往往借助神鬼和毫无依据的玄空学说来包装其骗术,继而制造出一整套毫无逻辑、没有根据,只是渲染危言耸听的结果,却根本无法进行风水生成原因和作用过程解释与验证的虚幻、玄空的理论,并以这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让世间对风水的认识跌入迷信的窠臼。
另一方面,风水和建筑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本来是紧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科学、系统的规划设计是风水实现为人类服务的一项最重要手段,而风水是规划设计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最重要准则。但是在现代建筑领域中,在不同的目的和需求下,风水和规划设计被人为的割裂成两个互相矛盾的对立面。民间的江湖术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以否定科学的规划设计为能事,而在现代规划设计中,人们却又总在试图绕过风水,以免沾染所谓的封建迷信。结果,在现代建筑领域,规划设计与风水各执一词下的偏颇性除了不断的制造形体扭曲、变异,色彩刺目、布局诡秘的低俗建筑垃圾以外,忽视人类与自然关系——也就是人类与风水关系——的建筑也比比皆是,这些建筑不仅破坏了环境的自然平衡,还给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危害隐患。
二、风水学对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的启示
1、“天人合一”古代朴素的环境工程学
人类生活环境中,与自然关系密切的是气圈、土圈、水圈和生物图。气圈给人以阳光、空气和风;土圈给人以生存的基址、土地、矿藏;水圈给人以生活和生产用水;生物圈给人以食用的动植物,这些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人类一产生就非常注意对生活环境的选择。“趋吉避凶”的观念产生了一整套认识环境的理论,风水学便在满足人们生存欲望的前提下应运而生了。
2、生态学思想
2.1人与自然协和
近代,人对自然的控制、征服、对峙、斗争是社会和文化的主题之一,它历史地反映了工业革命和现代文明,不像农业社会那样依从于自然,而是用科技工业变革自然、征服自然、破损自然、毁坏生态,表现出“人地对抗”和“冲突”的关系。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或后工业社会及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还存在。顺应自然、利用自然、装点自然,是几千年来中国堪舆学家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一贯主张。风水学难能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不急功近利,不以地形复杂为坏事,而是抓住山水做文章,在住宅建设中,因山水而建筑,用建筑美化山水,借助自然景观来保护山的美,同时也衬托建筑物的美,通过建筑物,将人、地(即自然)高度协和为一体,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良性循环的关系。
2.2保护环境意识
风水是一门有关人和周围环境关系的学问体系和信仰体系。作为学问体系,风水学通过风水先生及其活动教导世人应该怎么办;作为信仰体系,风水学通过民俗禁忌的形式教导人们不应该怎么办。作为学问体系,风水除了教导人们如何进行建筑,还教导人们如何植树,以培生气;作为信仰体系,风水除了教导人们不该如何进行建筑;还教导人们不该如何开挖采掘,以护形势。“培生气”和“护形势”的直接目的出于保护山水,然而客观实际却是保护了环境,保护了生态,保护了自然。风水学认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要求人们,“顾其自然”,把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纳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之中。尽管古人改造大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然而先哲们依然悟出了其中的哲理。在人类通过大规模建设活动使得地表性态改变的能力极强的今天,更应遵循这一基本原理。
2.3风水有机观
建筑和规划设计要建立在把自然生态视为一个具有其结构和功能的系统的基础之上。人、建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组成的人工生态系统,是生态建筑学研究的对象。所以,生态建筑学的基本取向是,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以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有节制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寻求最适合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建筑环境。简单地说,要将建筑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有机、具有结构和功能的系统来看待。风水世界观是与天地宇宙相关的,其间还包含着深奥的精神感应。它与大自然相和谐,以求居住者及其子孙能在聚居地获得平安的生活。风水要求房屋建筑、园林及墓地,要与地形、风和水的运作相联系。生态设计学很欣赏中国风水关于人与自然相统一、相和谐的态度,并能深入领悟其中的奥秘。所以,生态学设计思想和方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风水的整体有机自然观。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1]。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1]。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1]。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2]。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一词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定义很多,国际标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指南(ISO10006)》定义项目为:“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3]。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4]。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5]
(2)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6]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赵修渝.自然辩证法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2]沈杨.软件工程中的自然辩证法[J].中国科技信息,2005,(6).
[3]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俞慧玲.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J].水路运输文摘,2005,(2-3).
[5]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正义英美法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Nature),可从“人性”(Natureofman)、“社会性质”(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of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of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Comment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der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超级秘书网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关键词:全球化,资本流动,推动因素
当我们为20世纪的世界经济发展划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否认全球化是主导这个世纪经济活动的主旋律。在所向披靡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金融资本作为经济发展基本要素,率先实现了大范围的跨国界流动,金融市场边缘日渐模糊,日益一体化。但是,就在人们弹冠相庆金融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功绩的时候,新兴市场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为全球化的进程蒙上了阴云,促使人们反思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利弊善恶,并提出疑问:金融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还是个别发达国家别有所图?quot;阴谋",进行所谓"运用金融杠杆掠夺财富的战争"?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是如何推进的?这个过程的性质如何?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如何自处?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历史进程中驱动因素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对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属性作出初步判断。
一、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内涵与表现
金融资本全球化是国际资本流动发展的重要阶段,是资本跨越国界的大规模活动,表现为多向及多边的资本流动,是资本实现全球范围重新配置的过程。金融资本全球化过程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国际转移及实物形态的生产资金的国际转移两种形式。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促使资本流动由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为主转向货币资本的国际化过程,并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及无边缘化。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不是一帆风顺的。本世纪初,资本流动一度达到很高的全球化程度,1929-1933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大萧条和世界范围的战争与动荡使这个进程戛然而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资本流动重新走上了全球化道路,经历了欧洲资本时期、石油资本时期、债务危机时期等阶段,最终进入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时期,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扩张,资本跨国流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从具体内容看,金融资本全球化具有如下表现形式:
1、资本跨国流动规模急剧扩张。
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由1988年的3694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8322亿美元,增长了一倍以上,到1998年,以国际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其它债务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额达12247亿美元,比两年前增长了近50%。
2、资本跨国界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大幅度上升。
在资本流动总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资本跨国流动与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国际清算银行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1975年到1998年间,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相对于GDP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其中,增长最快的时期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3、资本流动的速度快速提高,资本流动性上升。
在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大量使用,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到1998年4月,全球外汇市场的名义日交易金额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次统计的1995年增长近50%,三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4%,大大超过1992到1995年的9%。显然,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扩大表明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在不断加速。
4、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最近几年间,新兴市场国家再度成为资本流动的重要目标,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条件显著改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融通资金的国家越来越多,各类资本市场进入的障碍和藩篱纷纷消除。
5、国际资本市场的价格呈现趋同趋势,利率的波动具有明显的联动性。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趋于一致,不同国家的利率差距缩小。过去20年间,主要工业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差距不断缩小,进入90年代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央行基准利率一度收敛于6%的水平,尽管此后又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但总体升降趋势基本同步,利差趋于稳定。此外,随着欧元的出台,欧洲主要国家利率水平率先趋同。
从利率水平的调整看,西方主要国家央行的决策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几乎主要国家利率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快速响应。
二、金融资本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和贸易的调整息息相关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积累、推动和扩张,国际贸易的发展先行于国际资本输出,但是,当资本可以绕过贸易保护壁垒而自由流动时,其对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上升。可见,资本流动的全球化是一系列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结果。其中,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变化构成了资本流动全球扩张的客观基础。
尽管货币作为虚拟经济符号,凌驾于实质经济基础之上,甚至出现与之相分离之势,但是,以资本流动为主体的跨国界的金融活动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联仍然是非常深厚的。世界经济增长导致全球范围的金融资产规模快速膨胀,从而为资本的全球流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资本的全球化布局与全球不同区域的GDP表现、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之间密切相关。
1、经济周期与资本流动
1973年以来,全球资本流动以显著的波动性快速扩张。国际资本市场的年度筹资额一度以50-70%的速度增长,转而又出现-0.14%到-12%的下降。从长的周期上看,资本流动的高速增长往往出现在全球GDP上升时期,而GDP的周期性低谷,也往往伴随着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扩张速度的降低,甚至出现负增长。
2、全球通货膨胀与资本流动
相应地,过去30年间,全球通货膨胀水平经历了1969-1974年的大幅度上升,1974-1986年的逐步下降并在较低水平的企稳,1986-1990的再度上升,以及1990年以来的快速下降等几个时期。
从总体上看,国际资本市场筹资额的变动与GDP平减指数的相关关系是:资本流动增长往往出现在通胀呈现下降趋势时期,而资本流动扩张速度的减慢往往与通胀的上升基本同步。尤其是在1980-1985年,全球出现14-15%的高通胀,资本市场筹资额有3个年份出现负增长,其余年份则是高达40%和70%的增长,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而90年代后期后,全球通货膨胀进入低水平稳定发展时期,资本市场的扩张也变得更为平稳,基本稳定在10%左右。
3、全球贸易增长与资本流动
同样,从数量变动上看,全球资本流动与世界商品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也表现出一定的相关性。世界进出口总额增长最为迅速的时期往往伴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筹资额的上升,而世界进出口总额的收缩则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增长减缓呈现一定的同步性。但是,1985年之后,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变动相对平稳,与全球贸易增长的相关性有所下降。
三、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与资本流动全球化
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资本全球流动的结构和变动方向。
增值是资本运动的内在动力和唯一目标,如果资本投资于国内能够获得多于投资于国外的利润,也就没有必要流向国外。利润驱动是主导资本国际流动的首要动机,因此,各国利率差异必然引起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动。
过去30年间,发达国家率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把放松利率管制作为金融深化的主要措施,市场决定正在成为国际利率确定的基础,市场利率格局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利率在发达国家货币政策运用中的作用发生了微妙的调整。整个70年代,货币学派主导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制定与调整,各国中央银行普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控制目标。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控制货币供应对于通货膨胀的抑制能力有限,利率逐渐确立了在反通货膨胀中的基础地位,因此,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重视利率工具在货币政策中的使用,利率成为当代货币政策最直接与最有效的工具。最近以来,西方国家货币管理当局有意运用利率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资产价格,当他们认为金融资产价格过高,可能导致泡沫经济时,便调高利率来控制资金供应,促使金融资产价格回落。这样,利率水平与金融市场价格的相关性明显提高。
过去30年国际利率的调整周期与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变动紧密相连,70-80年代的高利率是通货膨胀居高不下情况下西方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直接结果。90年代以后,尽管西方经济曾在1992到1993年间出现短暂的衰退,但通胀得到抑制,利率基本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
利率作为资本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资本全球流动的总量和结构。
首先,从总量上看,在利率水平大幅度调整时期,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额也出现比较大的增减变动,而在90年代以后利率波动幅度明显收窄之后,国际资本市场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显然,利率的波动性高低直接影响资本流动的波动程度。
其次,国际利率的相对水平变动对资本流动的结构产生很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当国际利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时,国际资本往往流向收益率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而当国际利率水平显著回升时,国际资本往往从新兴市场国家撤出,转向西方工业国的金融市场。90年代初期,美国和日本普遍实行异乎寻常的低利率,与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衰退相互作用,发达国家不动产和证券市场的收益出现萎缩,国际资本被吸引到高投资收益和经济前景看好的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可以说,工业国家经济不景气、低利率,是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条件明显好转的重要因素。自1994年2月起,美国开始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国际利率转入上升轨道,发展中国家资本大规模流入的趋势开始逆转,国内外平衡受到影响,为金融危机的最后爆发埋下了伏笔。
第三,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其他条件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水平的差距是决定资本流入规模及结构的重要因素。
四、资本帐户管理政策与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化,国际资本需要自由地、迅速地流向全球回报率最高的地区,为此,取消外汇管制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不断高涨。事实上,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可兑换范围的扩大成为促进私人资本流动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多数成员国在战后初期对资本项目交易实行某种形式的限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主要工业国家开始了资本帐户可兑换的过程,到1994年,主要工业国基本实现了资本帐户的开放。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直严格限制着资本外流。80年代初期以后,在国内金融体系逐步自由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帐户可兑换方面开始取得进展。1991年到1993年,部分拉美和亚洲国家相继实现完全的货币可兑换,而更多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放松对长期和短期证券投资流入的限制,并对商业银行和居民的外汇业务管制实行自由化。
目前,在资本交易控制方面,控制资本市场证券的成员国为133个,控制货币市场工具的国家为115个,控制共同投资证券的国家为103个,控制衍生和其他工具的国家为87个,控制商业信贷的国家为105个,控制金融信贷的国家为112个,控制担保等备用金融工具的国家为88个,控制直接投资的国家为149个,控制直接投资清偿的国家为52个,控制不动产交易的国家为134个,控制个人资本移动的国家为82个,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155个,对机构投资者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82个。
此外,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统计表明,许多原来对外资采取限制和管制政策的国家纷纷修改其外资法或颁布新的外资法,以更有利的条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1991-1998年间,修改外资法律法规的国家年平均超过50个,其中,94%的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只有6%的修改是加强了对外资的管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承诺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国内和外部金融交易的各种限制等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樊篱逐步消除,大量的国际资本用于弥补工业化国家巨额的财政及经常帐户不平衡所产生的融资需求,工业化国家之间资本流量的净额得到迅速的增长,资本流量的增长同样显著。
五、国际货币体系与全球资本流动
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是全球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各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调整、国际借贷安排等对外货币政策和法规的集合,构筑了维持自由贸易运转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
国际货币体系主要包括可供选择的汇率机制、储备资产和由其构成的国际清偿能力,以及一个调整和筹措资金的机制。
过去200年间,从本位货币和汇率制度的选择看,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金本位时期、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和浮动汇率三个主要时期。
全球性金本位时期开始于1879年,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或熔化,自发地满足流通中的需要;金币可自由兑换,以保证黄金与其他金属铸币和银行券之间比价的稳定;黄金可自由输出入,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相对稳定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统一。20世纪后,金本位制的运行规则受到严重挑战,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使各国的商品输出减少,出于保值目的资本外逃增加,各国纷纷限制黄金流动,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受到严重制约。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实行黄金禁运和停止银行券的兑现,古典的国际金本位制走向终结。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前后漫长的国际货币混乱时期,1945年,建立了国际货币史上第一个带有正式约束性的国际货币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美元为核心的固定汇率制。在前20年间,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转基本顺利,汇率的基本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而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控制,相应放松了成员国的政策约束,使政策制定者可以在保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追求国内经济目标,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缺欠--"特里芬之迷"始终困扰其运行,而战后国际经济的重建和新兴市场的发展,以及交易技术的提高,不断侵蚀着各国控制资本流动政策的有效性。面对伴随着资本流动性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的快速膨胀,官方储备的相对规模持续下降,已不足以维持汇率钉住及钉住水平的有序调整。在外汇市场连续出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和其他硬通货的美元危机后,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新经济政策",美元停止兑换黄金,敲响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丧钟。
自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达成"牙买加协议"起,国际货币体系进入"无体系"时代,其重要特点是汇率安排和储备货币的多样化。在汇率安排方面,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偏好独立选择汇率制度。实际运行结果是,从各国汇率制度名义安排上看,管理浮动及独立浮动国家增多,实行钉住制国家减少,尤其是钉住美元的国家数目更是下降了半数左右,但是,从各国实际执行情况看,实行管理浮动的国家接近半数在具体操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转换成了变相地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而针对单一货币有限度浮动的国家事实上也在根据美元汇率变动调整其汇率水平,加上名义及实际均钉住美元的国家,在1997年7月初,至少有超过60个国家的货币与美元保持相当紧密的联系,约占报告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以浮动汇率制为特征的"牙买加体系",仅仅解决了部分发达国家对美元的过度依赖问题,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其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美元的汇率变动,汇率制度的不均衡程度日益严重。
上述三种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因而带有其各自鲜明的特色。同样,在三种货币体系下,资本的跨国流动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从汇率的波动幅度看,金本位时期,西方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程度很低,英镑对美元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仅为-0.59%到0.70%,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的波动幅度为-0.68%到-0.62%。在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英镑对美元汇率的高低限相对与平价的变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1%,同样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0.99%。而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率大幅度提高。
其次,不同国际货币体系下,西方主要货币利率的波动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基本规律是,长期债券利率波动率的历史上最小值出现在金本位时期,美元本位时期居中,浮动时期最高;短期债券利率波动率则以美元本位时期为最低,金本位时期居中,而浮动汇率制时期最高。
第三,从资本跨国流动的相对量来看,在金本位制度下,金币形式资本可以流向任何地区,资本跨国流动常常受到输入国的鼓励,外国证券在大多数股票交易所自由交换,利润回流不受阻碍,资本跨国流动发展迅猛,以跨国资本流动总额相对于各国GDP的比例衡量,1880-1914年间平均为3.3%(Taylor,1996),其中,英国的年平均资本流出量占同期GDP的5%到9%,法国的资本流动占GDP的2%,德国为3%。而由于控制资本流动成为美元本位时期有效实施的前提,资本的跨国流动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资本流动的相对规模明显低于金本位时代。而在浮动汇率制下,黄金与货币正式脱钩,国际货币制度实际上真正进入信用本位制,这就为资本的无限度膨胀打开了方便之门。随着资本帐户管制放松浪潮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传递,资本重新获得了实现全球流动和布局的动力,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流动速度显著提高,流动形式出现巨大调整,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
总之,在国际货币体系由金本位到美元本位再到浮动汇率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全球资本流动经历了高度流动到高度抑制再到重新流动的发展过程,其变化的关键在于,本位货币、汇率调整以及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决定了资本在跨国流动的法律地位和难易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
六、跨国公司及国际组织政策调整与全球资本流动
(一)、跨国公司是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的助推器
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出口增长大大超过全球产出增长,全球直接投资增长又大大超过全球出口增长。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或几个国家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跨越国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现代经济实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共有4万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子公司多达17万个,每家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国外子公司多达7家。世界总值的1/3、世界贸易的2/3、直接投资的70%都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掌握全球3.1万亿美元资产,占世界跨国界直接投资的50%。这100家跨国公司中,美国占了32家,其余主要分布在西欧和日本。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和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其不断加剧的竞争及购并行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以商业贸易为主的国际经济交往,正在被全球范围的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所取代。
跨国公司海外活动的增加,要求并推动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实现国际化。而跨国银行的国际网络逐渐遍布全球,为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提供了巨大便利。跨国公司及其主导的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有助于保持贸易收支的平衡,但也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程度,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力,甚至引发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
(二)、国际组织和区域金融集团全力推动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在资本流动规模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国际货币组织、OECD和一些区域经济金融集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资本流动的政策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布雷顿森林体系实施之初,基金组织认为,经常性国际支付应该是自由的,而资本转移从法律上看可以是限制性。基金组织协定没有就管理大规模的资本流动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与转移作出说明。因此,根据基金组织协定,成员国有权限制资本转移。
但是,尽管在协定中没有明确区分短期投机性的资本流动和生产性投资的资本流动,基金组织协定的目的并不是阻扰长期性的国际投资,基金组织明确表示应当取消管制不仅限于直接与经常性国际交易有关的支付转移,而且还包括阻滞生产性的资本活动的管制。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出现大幅度调整,影响力不断扩大。尤其是80年代后期,开放资本帐户及管理大规模及具有潜在波动性的资本流动所产生的宏观经济与金融风险等问题开始引起关注,并成为基金组织政策讨论的一个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组织对于消除汇率限制及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政策意图开始昭于天下,1997年,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修改基金组织的条款,将促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作为基金组织的具体目标,并授权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进行适当的管理。"1999年7月,当时的基金总裁米切尔·康德苏在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演讲中指出:"资本流动既是过去1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正在考虑是否扩大对IMF在资本帐户自由化方面的授权,以修订IMF的司法权限。在1997年香港召开的IMF年会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是给布雷顿森林体系加上新章节的时候了"。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全球资本流动的大力推动者之一。早在1961年,OECD就通过了《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经常项目无形经营自由化法典》,1976年,又通过了《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声明》等,作为区域内具有约束性文件,该决议包括所有对外资本交易和经常项下无形交易,适用于OECD地区经营的由外国人控制的企业,要求根据国际法,为外国投资控制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长期以来,OECD有关文件主要适用于商业信贷和贷款,1989年,OECD将有关章程条文扩大到主要的资本交易,尤其是大多数短期资本流动,但是,这些条文并没有将成员国的义务扩大到与资本流动有关的所有外汇交易,例如,属于资本交易的对转移征税、多重汇率做法以及要求事先存款的规定,不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世界关税贸易总协定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规则,对于直接投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与货币安排等机构也相应建立了有关资本流动的管理规定及新的游戏规则。如阿拉伯经济同盟1970年通过了《阿拉伯国家相互投资及资本自由流动协议》,此外,1987年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东盟国家投资协定》,1994年亚太经济合作理事会通过了《亚太经济合作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等,北美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非洲有关国家签署了《东南非共同市场协定》。尽管这些协定或文本在法律约束力方面有一定差异,并且多数以贸易为主要内容,但是,这些协定至少在地区内部为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提供了法律支持。
七、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推动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及世界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际贸易发展,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及利率变动、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帐户管理政策,国际货币体系,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方面。有关动力的属性又可以划分为: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人为推动两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本身的推动力应归入客观必然性类别;金融活动快速上升产生的内在推动力则兼具客观必然性和人为推动两方面的属性,但是,相对而言,其客观必然性的色彩更强烈一些;在资本帐户开放进程中,发达国家的政策推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开放过程又是更多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不断扩大的结果,因而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一面;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国际货币关系的准则,其总体政策取向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意愿;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政策调整可以全部归入人为推动的范畴。
在上述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设下,由上述七大因素推进的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总体上看是世界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必然结果,但是,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意志,具有人为推动的一面。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是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相互联系又各具特点的组成部分,资本运动的自由化意味着居民可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也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本国金融机构可以为外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从内外两个角度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最终结果是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佳化,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市场表现形式。
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收益分配的不均衡性。从全球资本流动的地域结构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继续保持在资本全球流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资本全球化布局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尤其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相互间的资本流动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资本多向流动趋势日益显著。即使是金融危机的大范围爆发,也不仅没有影响发达工业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反而促使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流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最终目的地,大量持续的资本流入促使其金融实力超强发展,使其对国际资本市场未来格局的影响力不断上升。
金融全球化以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等形式,促进了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推动风险报酬趋向于平均水平,并通过资产价格的迅速调整保持市场均衡与稳定。同时,资本自由流动促使金融中介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扩大技术转让的范围,其结果是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此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一国有关管理当局切实提高经济金融政策的可信度和有关政策组合的协调能力。
当然,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看,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资本扩张仅仅是个开始,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还处于初始阶段。80年代后期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开始逐渐暴露出金融资本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但是,与我们传统认识相背离的是,即使不同资本流动工具的变动规模呈现此起彼伏的波动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全球资本流动持续增长的趋势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融资的增长成为一种不断持续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将不断地向更广阔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因此,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扩张是一个不间断的持续过程,这个过程还将不断地继续下去。
参考文献:
戴相龙,关于金融全球化问题,金融研究,1999年第1期
厉以宁,全球化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6期
李扬,面对金融全球化,中国外汇管理,1999年第1期
樊纲,21世纪的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改革,中国外汇管理,2000年第1期
Eichengreen,B:GlobalizingCapital--AHistory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System,PRINCETON,1996.
Rogoff,K: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forReducingGlobalFinancialInstability,NBERWorkingPaper7265
关键词:项目管理;自然辩证法;系统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科技的进步,工程项目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项目管理越来越系统化、专业化,我们需要一个正确的理论作为依据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地管理。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在项目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1]。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1]。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1]。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2]。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一词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定义很多,国际标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指南(ISO10006)》定义项目为:“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3]。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4]。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5]
(2)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6]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赵修渝.自然辩证法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2]沈杨.软件工程中的自然辩证法[J].中国科技信息,2005,(6).
[3]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俞慧玲.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J].水路运输文摘,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