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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效率低
只要是关乎到土地资源开发的建设性问题就会存在工程规划与建设。所以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自立项待到项目实施动工阶段,包括最后的收尾的验工计价等阶段工作处理,时间周期都相对较长,处理的细节问题都相对繁缛与系统。也就是说,土地开发经办审核程序或流程等批复时间较长,有些项目资金到位一般都需要一年时间,甚至不少项目开发整理资金到位需长达两年之久。即使有些项目经过了经费划拨或资金筹措等关卡,但资金到位后,市场中的作业原料价格已经今非昔比,如果再考虑用地规划编制等问题,也会进一步拖延工程建设。此外,在工程开工阶段不可预控的人为因素或环境因素影响,也会导致项目建设严重超出合同工期进度时间要求。同时,当前不少土地开发项目审计介入时间相对滞后,发挥审计职能也多以事后审计为主,结果一旦审计到隐蔽作业项时,工作处理量大,难度提升,进而则会影响到验工计价等流程处理效果。
1.2专业化程度不够
所谓专业化则包括土地开发项目下的人员业务技能素质问题与工艺技术水平问题等。从项目立项准备工作完毕后待到工程动工时期的实施结果来看,几乎全部问题表现在管理体系制度下的各类措施与管理手段的执行或落实方面存在各类问题。其中,技术工艺应用往往和整理资金投入幅度相关,或者工程组织设计下的技术工艺不适用等有关。但涉及到项目财政管理问题,往往和人员业务素质水平表现相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预算审核。一般参与到预算审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都是之前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居多,关于土地开发规划及预算相关的专业技能或知识相对欠缺,难以识别预算编制中高估项或冒算项,最终审核职能发挥往往流于形式。第二,工程质量控制。由于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立项直至竣工交付的工期进度要比一般工程建设用时消耗大得多。因此,其在项目全程阶段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比如项目招投环节资质审核问题、项目原始资料及手续不全、工程动工变更较多、以及现场施工偷工减料等。第三,审计报告问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别于一般建筑工程,一些审计人员对其审计标准往往拿捏不准,尤其是关乎到工程量计算及一些关键、隐蔽水利水电项目的勘察等,往往缺乏科学审计评估手段,投入到实践工程核定方面时就缺乏合理性;同时有些地方还有以拨代支、乡镇两账套用等现象。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途径探讨
2.1重视组织管理,形成协同效应
第一,要对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法人制加以有效确认,主要以国土局耕保科或各级县复垦中心机构作为工程法人。同时,在现行的财政体系管理机制下,财政部与国土部管理机构要对资金核算事宜或相关组织活动予以负责,区分镇一级和县级的资金核算机制,取消镇一级资金核算机制,贯彻实行县级报账机制,加强项目全程成本控制实施效果。第二,构建协调体系制度,主要制度中要涵盖地方政府单位、财政部门、规划单位、以及国土部,包括地方乡镇政府,从而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上行下效的联动协调机制。第三,落实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负责指挥人,人员代表应由财政、国土、乡镇政府、审计等单位共同委派人员,负责各自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发挥项目的全程监督职责与职能。
2.2强化项目审批,保障项目预算执行效率
预算审批流程执行贯彻下来应当具有高度的时效性、经济适用性、实际可操作性。不过,当前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审批往往背离这些原则。由此可见,改变项目预算审批管理体制问题也是一项重点处理工作。同时,应加快中央与省级对新增用地征占的费用补偿进度,即当年上班年度申报的工程要在下半年下达预算资金。此外,要对传统意义上的集中会议审计方式作出调整与变革,主要贯彻采用现场预算审核制。另外,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由省级招标来辅助进行,出资费用由省级直拨,并按照各地分配到的指标份额予以直接扣除。
2.3强化审计监督,填补管理漏洞
第一,大力培养审计监管储备人才,将有关再教育与培训指导活动贯彻到实践中来,要在培训与再教育中了解项目规划及熟知预算知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的投标、合同、项目管理组织活动等基本要求。第二,要强化内部审计。资金是盘活项目的动力基础,加强项目整理资金的日常审计活动势在必行,凡是涉及到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要圈定问题重点范围,以及时研讨出可行性整改意见。第三,引入外部审计。整理资金的管理与运作需要在内部审计的作用下打好资金管理基础,填补、堵塞资金管理内部漏洞。但与之同时,要强调外部审计,特别是项目进入到验工计价组织环节时,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职能,将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处理得当,以有效审核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渠道与途径等。
3结语
土地开发管理,就是指在特定的区域里,以土地利用的各项城市规划、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土地的使用目标和用途进行确认,综合通过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多种途径,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改造和治理,从而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的过程。土地开发管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长期工程,开发管理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需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实的发展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并综合比较各种土地开发手段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通过土地的开发管理,可以维持可用耕地总量的一个动态平衡,实现土地的最优化利用,并科学的控制土地用途,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土地的利用率,达到社会经济的平稳进步。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的利用情况来看,维持可用耕地的总面积不降低是我国今后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需要在控制建筑和工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将每一宗土地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在保证耕地规模的基础上,科学的开发建筑和工业用地,严禁非农业用地侵占农业用地的现象。随着各种现代技术在土地测绘中的应用,土地卡发管理的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土地测绘技术的现代化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定量的工作基础,大幅度提升了土地开发管理的层次,从而使得土地开发管理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更加有针对性。
2土地开发管理对于土地测绘的具体要求
2.1测图比例尺的选择
在进行土地测绘工作时,第一步就是确定合适的绘图比例尺。如果测绘目标是地形起伏大、地势比较崎岖而导致通视度差的地区,需要布置高程网点,以测量其高程点。而如果是在地形起伏相对来说比较平缓的平原地带进行测绘工作,一般应该将网格间距定为一米以内,以满足多个用途的使用要求。
2.2对关键点测量的精准度
土地测量中的关键点,应当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标高,窑等比高及量注面积和坎脚、坎顶线的位置等一系列关键数据。在实地测绘时,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测量出上述关键点的具体数据信息。此外,在测绘图上除了要体现沟渠、居民点、园地、农田等信息外,还需要体现旧村复垦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林木面积和种类,以及建筑面积和人口密度等信息。为了给随后的工程施工活动提供便利,测绘工作结束后应当用标石标注关键点的高程和坐标。
3土地开发管理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3.1土地开发管理前期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需要仔细调查该项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特征,为接下来测绘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保障。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前期调查阶段,土地测绘给土地开发奠定良好基础,因而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3.2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土地测绘工作的实施,能够不断实时更新以往的测绘数据,帮助分析土地最初规划的合理性,不断改善土地规划,以保障土地管理能够适应形式的变化,维持其科学性。此外,在土地开发管理的过程中,土地测绘工作还可以提供在各个时期的测绘数据,帮助人们了解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过程,进而了解城镇的变迁历程。最后,在土地的开发管理过程中,现代土地测绘技术应用也有效的提高了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时,由于农村土地的测绘范围大,导致其测绘难度比较高,这是运用土地测绘中的正射影像技术,可以精准快速的对土地位置与权属界线进行勘测,从而提高了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
3.3土地监管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时,运用土地测绘中的卫星影像技术,能帮助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关于违法用地的信息,如违章建筑的方位、面积及建筑形式等,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政府土地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工作效率。此外,土地测绘还是衡量最初的土地规划落实情况的主要技术手段,而且在工程的竣工验收环节也需要测绘数据的支持。
3.4土地资源检查及审批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我国国土资源检查过程中,通过使用RS技术,可有效的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实现了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更新,为国土资源检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此外,在土地审批过程中,通过土地测绘技术可以掌握所审批土地全面、真实的数据信息,帮助人们分析衡量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各个时期的城镇土地的测绘资料,还能够了解城镇建设土地使用情况的变迁过程,从而更加科学的分析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土地规划方案,以保证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4结语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85—02
搜集与整理地方文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丰富多彩的地方文献,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几千年来,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各族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各自的物质和文化财富。一代代传承下来的独特的地方文献,蕴藏着十分厚重和与众不同的文献价值。地方文献是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历史、自然、地理等一切文化遗产的载体记录。其最大的特点是文献内容所体现出的鲜明的地域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长期以来,它是图书馆藏书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读者利用率较高的文献。
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整理、研究地方文献,将其准确、系统地提供给用户,既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又是为所在图书馆特色馆藏建设和地区文化研究及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信息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大力开发、传递地方文献信息,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已成为高校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高校图书馆收集与开发地方文献的必要性
(一)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文化价值
作为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地方文献肩负着传承、创新、发展地域文化的责任。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其实质就是对地域文化的揭示、传承和交流。丰富的地方文献是地域文化传承的物质依托,人们通过地方文献认识了解、继承传播优秀的传统特色文化。为促进文化交流和推动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二)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信息价值
地方文献能够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省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结构、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做出全面及时的反映,因此,可以作为重要的信息依据,为政府机构进行决策时提供参考。从而发挥其“资政”作用。地方文献主要包括历史文献和现实文献两大部分,不论是历史文献或是现实文献都是一个地区内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真实记录。其中关于地理区域开发、物产资源开发、以及地区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运输业、文化古迹、民风民俗等方面发展历程的记录,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再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信息,据此可以寻找适合本地区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本地区创新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历史借鉴和决策依据。
(三)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史料价值
地方文献通过对特定地域内各个方面的信息所进行的记录,是具有史料性的文献信息,不间断地传递给后人,由于其内容完整、详细而又相对客观,因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史学工作者可以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研究,提供新的史学观点。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地方文献的史料价值会逐步增高,文献的价值与时间成正比,而且使用的人越多,其价值越高[6]。
二、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方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做好地方文献工作,应提高各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文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地方文献经费的投入、工作的力度。充分认识地方文献在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加强对地方史料保护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对地方文史资料保护、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的收藏与地方文化振兴、民族文化发扬紧密结合。高校在成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时,邀请本地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听取专家意见,集思广益,制定规划,明确馆藏重点,进行系统收集、整理。
(二)建立健全地方文献征集渠道
收集地方文献不仅仅是依靠出版社,更重要的是要拓展收集渠道,与政府各级部门建立联系。如,与本地人大、党史办、方志办、文化局、社科联、文联、群艺馆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交流。地方文献征集渠道很多,主要应采取如下几种方法。
1、建立呈缴制度
出版社呈缴图书是图书馆收藏地方文献的固定来源,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呈缴的内部出版物是地方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团体呈缴的文献资料是地方文献的重要补充。高校图书馆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的支持,积极向文化主管单位反映情况,促成当地政府为征集地方文献制定地方法规,建立呈缴制度;通过地方政府发文,规定各文献编辑机关、学校、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开出版的报刊、书籍、个人编辑出版的书籍、发表在刊物上的各种著述等,都应向地方高校图书馆呈缴样本。
建立呈缴本追缴制度,为确保呈缴本征集不漏不缺,图书馆应建立呈缴本追缴制度。对呈缴本定期核查,如发现有漏缴品种,及时追缴;如确定追缴不到的,应及时把该文献信息交给采访人员,进行补购,填补馆藏空缺。
2、上门征集
为加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高校图书馆要建立健全地方文献征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拟定需要征集地方文献的内容范围和书目,找准征集对象,逐一采访联系,主动上门到有关单位去征集地方文献资料。如,我馆从2007年成立了地方文献特色书库以来,每年都要组织专人到各县、市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文献征集工作。共征集文献资料1137种、3794册,丰富了我馆地方文献馆藏。
3、深入民间搜集
贵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地方文献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正式出版物,散落在民间,一般难以发现与征集,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才能采访搜集有价值的民族地方文献资料,以补充馆藏。
4、向专家学者、社会名流搜集
专家学者、社会名流是社会文化的精英人物,他们收藏或撰写的关于民族地方文献的资料及书籍有相当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这是民族地方文献搜集的又一重要途径[3]。
5、购买、馆际交换和协作
近些年来,高校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已大幅度增加,这为购买地方文献提供了经费保障。我们应该在检索地方文献目录的基础上,补充缺漏,避免重复购买,打造自己的特色馆藏。高校图书馆不仅要与本地区各县、市图书馆协作,还要与各高校图书馆建立广泛联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向交流,互通有无,互为补充,共同丰富馆藏。促进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6、网络征集
地方文献信息不可能集中于任何一个图书馆,要想满足读者的全部需求,必须集合网络搜集,充分利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了解地方文化动态,逐步整合地方文献资源,才能逐步形成一个区域性整体资源。
7、复印复制
对于一些刊行年代久远、存世不多、具有收藏价值、不宜收集且读者又很需要的文献资料,可以通过抄写、复印、拍照、缩微复制等方法收集。
三、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地方文献的发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浅入深,由低到高。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首先,对陆续到馆、杂乱无序的原始地方文献的整理,使之科学化、系统化。其内容包括:登记、标引、著录和编制检索工具等。在这过程中标引是关键,著录组织是整个工作内容的核心[5]。其次,根据地方文献分类的特点,在了解读者或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对文献内容进行辨识,然后按文献反映的内容加以集中,形成专题文献,或经过进一步浓缩、提炼,按专题汇集有关知识信息。然后,通过大量的原始文献的辨识,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揭示某一特定知识信息群的内在联系及其社会价值,形成一种全新的知识。
(一)编制地方文献的书目、索引、文摘、目录
要使地方文献资源便于开发利用,就要编制很有参考价值的书目、索引、文摘等各种专题资料目录。编制中要把文章题目、责任者、刊名、日期、关键词等著录清楚,以方便读者查阅原文,编制加工力求做到资料面广、内容集中、观点全面。这项工作既要做到合理有序,又要详尽地揭示内容信息,这样不仅能使来馆阅读、咨询、检索的读者一目了然,很容易找到所需材料,省时又省力,而且对工作人员来说,也利于管理、使用。因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地方文献,不是架上一放,束之高阁,更重要的是怎样进一步利用和达到充分利用这些文献资料的目的。
根据地方文献工作的不同需求,可以编制各种不同目录。如,按地方文献类型可以编制古籍、普通图书、期刊、报刊、视听和电子文献等目录;按检索途径可以编制学科、主题、题名、著者目录以及各种地方文献专题目录。还需要编制地方文献联合目录,实现资源共享。
编制地方文献索引,提高文献检索精度。将分散的地方文献论文线索,编制成专题索引;将不同的知识点从地方文献中提取摘录下来,注明出处,编制主题索引、著者索引、地名索引等等[4]。
(二)建立馆藏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
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首先要将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质的原始数据以相应的电子记录组织成联机目录数据库,把编制的各种形式的目录、索引挂在本馆主页上以供用户了解图书馆馆藏地方文献信息,并免费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这也是实现馆际互借、促进地方文献资源共享的重要环节。
(三)建立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
地方文献不仅以书籍形式出现,而且更多的是发表于各种各样的报刊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之中,甚至出现在各式商业宣传品里,地方文献和其他文献一样,不仅以更快的速度,而且以有效的方式向读者传播。因此,除了馆藏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外,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馆藏地方文献资源中利用率高、有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在解决了著作权问题的前提下,转化为数字化的可检索的数据,建成具有本馆特色的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传输上网[2]。目前,我馆正在深入、广泛地将收集到的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筹划建设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将为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四)开展合作协调,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是提高地方文献开发与利用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地方文献数量急剧增长,地方文献信息资源越来越多,我馆不可能将所有的地方资料收藏齐全。因此,必须与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不仅要同本地区内与地方资料有关联的个人和集体建立联系,而且要同省内外各高校图书馆建立起顺畅的合作网络,根据地方专业的发展加强大范围的合作与协调,向专业整体化、数据网络化发展。
(五)深化文献内容,突出特色服务
突出特色服务,是提高地方文献利用率的核心。特色服务要深化文献内容,因其有别于流通借阅服务,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地方文献的特色性更为突出,它已由被动的利用文献渐渐进入有计划按步骤开发利用,就是根据主题要求把分散、低质、凌乱的资料加工成集中、优质、有序的文献,按读者需求进行综合提炼,深度分析,使他们迅速获得所需要的有效资料[1]。
总之,在新的发展时期,图书馆必须重视和加强地方文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同时,随着地方文献的不断积累,其利用价值的不断提高,地方文献工作必将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李智劲.我馆地方文献开发与利用[J].图书馆,2005,(6):95.
[2]盛剑锋.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与利用探讨[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0,(6):39.
[3]李沛.浅论民族地区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91—92.
[4]邵景峰.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开发利用[J].科技文献管理信息,2006,(3):3—4.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关键词】拆迁补偿;司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56-01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当今,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这就使得建设成为必须。然而,建设要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就要拆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搬迁。也正是这看似简单的道理,也使得这些年的拆迁问题引发了很多令人咋舌的悲剧。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城市化进程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所带来的问题愈发值得关注,特别是在一些区县的城区扩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等项目中,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和常态。这其中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与征地工作同时进行的,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这些都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拆迁工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如上所述,当前开展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这些都不是直接针对农村拆迁问题而存在的法律法规。鉴于此,各省、市人民政府通过参照以上所提及的法律法规,并依职权或多或少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便农村拆迁工作的实施。然而,由于各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村拆迁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也就使得这些法律规章在实际问题的面前没有可操作性。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由于当前农业对于个人来讲是两低一高(低产出、低回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而不被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拉动当地GDP和个人政绩,采取征用农民土地后又将土地以出让或出租的方式招商引资用来增加财政收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肆无忌惮地征地用于非公益项目的开发,这种对“公共利益”滥用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达到了位高权重或者一夜暴富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对农民权利的漠视
现实中,绝大多数征地工作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是上级政府通过与农村的负责人直接谈判进而签订征地协议,然后由相关部门发文进行公示,拆迁公司进行评估。在征地谈判过程中,罕有村负责人将征地工作和谈判进程向村民汇报或者是与村民共同协商,如此,村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享受不到,更谈何发言权、诉权。在拆迁进行中,一些村民的基本权利更是惨遭践踏,轻则生活上被断水断电,重则人身受到残害、房屋隔三差五遭遇毁损。最终,弱势的村民不得不妥协而签订拆迁协议。
(四)执法有欠公允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评估与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对少数强势的拆迁户,征地方情愿以增加补偿的妥协方式来息事宁人,甚至对个别的违建也予以较高的补偿,但对于更多的势力单薄的拆迁户,征地方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和非法暴力解决。
(五)补偿对象的混乱无根据
在个别地方对农村土地征用后,乡镇或者村委会对能获得补偿的成员范围没有一个法律上或者合理的依据。比如,“外嫁女”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情况就得不到补偿或者很少的补偿。
二、农村征地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引发的问题之所以频发,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拆迁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有关农村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对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填补拆迁程序的缺失、压制公权力的膨胀、保障私权利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界定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视在此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拆迁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界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对于鉴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其用途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对政府予以合理、明确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责任
对政府角色和责任的明确,表面看为改变其角色错乱的现状,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一,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从做出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决定前的组织论证、公告,征求各方意见,到最后做出决定并实施拆迁,并且要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有首要责任。第二,收回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力,改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不合理现状。第三,予以政府法律责任约束,保证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征地过程中直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其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现征地拆迁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2008.
论文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征收程序;所有权变更时间
因笔者工作原因,近阶段受某区政府委托协助其为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就在笔者对相关理论问题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时,发现就我国目前来讲,尽管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出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文件作为征地指导性规范,但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仍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在此仅提出一个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前期所出现的有关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时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已经展开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案例时,查找到一份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刘某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1]笔者认为此案单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来讲,征收部门的做法的确合法合规,但笔者同时也在此份判决中发现了一个似乎值得怀疑的观点,那就是被上诉人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吉林省政府批准征收并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相关批复的那个时间点开始,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变为国有土地了。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接下来的地上房屋征收才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对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的认定对下列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首先,就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启动程序来看,村集体缺少参与权及话语权,特别是针对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点。如果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认定为从批准征地文件出台时即转移,那村集体及村民对于已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就更是无从发表任何意见了。其次,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征收人可以说是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说其作为裁判员是因为与征地相关的一切进程都是由其主导的,例如听证后是否修改征地方案的决定权、是否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权、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权等都握在征收人手中;而说其是运动员,则在于就土地所有权性质转移的结果来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实则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买方与卖方,双方地位平等,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认定为从批准征地文件出台时即转移,显然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可作为所有权人与征收人讨价还价的权利。再次,如果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不明,则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适用也会因此不明,如从征地批准文件出台时转移,则固然应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从整个征地程序完成时才算所有权转移,则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作为补偿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类似矛盾。[2]
二、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具有指导意义的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所有权何时转移这一问题均无规定。
首先,《物权法》在我国是明确物的归属的基本法。鉴于本文讨论重点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故在此只考察《物权法》对不动产变动方面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主要体现在第六、九、十四条之中,其核心内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征收为国有,至少应在履行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转移,而绝不是仅凭征地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就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其次,《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均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方面的规范,其中,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可推断出在征地方案公告后,土地所有权并未立即转移,土地权属证书也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所有权人仍为证书上登记的主体,并非已变为国有。
再次,既然此文源起于刘某某案,那么以《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其中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规定了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只要征收人依法履行了征地审批程序后,就可将已转为建设用地并且已征收的土地进行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等行为,但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国家是从何时作为所有权人才有权以划拨、出让或作价出资等形式处理土地的,目前来看仍无明确答案。
三、问题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认定
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所有制除农民集体所有外即归国家所有,故笔者认为只要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土地即归国家所有,无需额外办理所有权凭证,那么认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关键即在于判断征地程序何时完成。征地程序一般从拟征地通知书开始,经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进行征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到最后交出土地。
论文关键词 小产权房 土地二元结构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小产权房问题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且也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深度探析其形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甚至对社会经济以及城乡结构的调整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小产权房感念的界定
张忠野、曾大鹏两位学者指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有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权属证书的房屋。四川省社会现象社科院农经所学者陈武元将小产权房概述为“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也有的学者将“小产权房”概括为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本人认为“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征及分类
(一)小产权房的特征
随着国家屡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来制止小产权房问题,但在利益等多种因素的驱使下,这一问题不但没有很好的解决,反而又加重的现状。其主要特征变现一下几个方面:(1)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用地;(2)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3)房屋产权不完整;(4)转让时易引起权属纠纷;(5)价格低廉。
(二)小产权房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探讨和解决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需要对小产权房做出不同的分类,然后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其分类标准如下:(1)根据小产权房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小产权房分为农用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建设土地上与未利用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三种类型。(2)按照买卖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农民自己建房出售和城镇开发商投资销售型,等等。
三、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小产权房形成的经济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城市房价的急剧上涨,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限制小产权房的政策与解决办法,但是对房价问题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由于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道路,多数农村居民选择在城市务工、经商,融入到了城市了的生活当中,并购置了房产,而农村留守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善得更为迫切,利用土地来实现改善生活的目的也越发的急迫。
2.小产权房形成的体制原因
(1)我国二元土地结构。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二元土地结构。虽然我国的《宪法》与《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所有制,国家与集体是我国拥有土地的主体。但是《土地管理法》却规定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2)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目前住房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住房公职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住房公基金制度却没有覆盖到我国全部的城市居民,其受益者大都是工资待遇本身就较高的人群,而一些相对于苦难的群体却没有享受这一待遇,所以目前房价的节节上升加上一些执行上的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没有实现预期的操作效果。(3)立法上管理的缺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未对农村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的法律中也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使得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成为空白,所以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小产权房诸多纠纷原因之一。
3.小产权房形成的社会原因。
(1)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虽然《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监管、查处,但是他们往往采取互相推诿或暧昧的态度,使得小产权房问题被搁置起来并出现了利益夸大化的趋势,也是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2)购房者的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政府部门的放任态度及房价上涨,许多购房者与开放商极易怀着侥幸的心态进行买房交易。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危害
1.经济危害
由于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使得开发商获得暴利从而导致政府税收的减少,这一问题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价格,而且打破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使得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受到重大影响,进而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丧失大量土地、丧失未来长久的谋生和生存的根基。
2.社会危害
目前,我国仍然是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发展中农业大国,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进而购买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购房者便无法把户口迁入购房地户籍管理部门,而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我国户籍登记是依靠相关的房地产证来完成的。这不但造成了人口及产权管理的困难,而且加剧了土地征收的难度,进而暴漏了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乏力,增加了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3.对购房者的危害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旦购买没有国家颁发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而不能自由的行使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遇到房屋拆迁问题时,便难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也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构建
(一)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实行小产权房购买的登记制度
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具体处理办法还在研究当中,应在具体政策出台之前,建立相关的小产权房销售与建设登记制度,将其纳入可以备案有据可查的范围之中。
2.对小产权房实行分类管理
由于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基础和性质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其违法的后果也有所区别,所以我国国土执法监察局有关人员建议,对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应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
3.切断新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严格管理土地用途并查处惩罚违法用地者,将小产权房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同时政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政策与资金扶持,打破行政村之间的相互限制,本着管理者的态度,为农村建设做出总体规划布局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对小产权房进行转化
相关学者呼吁,由政府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后统一收购现存的小产权房,以保障性住房的形式出售出租给城市低收入群体。
5.地方政府制度借鉴
我们可以从一些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就已经开始实行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探索和尝试。如广东省于2007年颁发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天津于2009年也颁发了相关的政策。相关事件表明,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带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全国城乡一体化提供了借鉴。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
虽然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交易要进行公示登记,登记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或者取得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我国农村,缺乏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以应该在我国的《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制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细则以便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2.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限制了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以可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不得侵占、买卖等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可以为了适应发展化而应增加农村的居民出卖出租住房的有关规定。
3.建立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首先必须对我国存在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改革有许多观点,具体概括一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彻底地废除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全面实行农地私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实行同底铜权。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它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且与我国目前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相吻合。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更好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从城市住房保障系统与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两个方面入手。在城市,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解决实践中面对的问题,比如扩大住房保障对象、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扩展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等措施,让城市的低收入群体真正的享受到一些住房性保障的实惠;在农村,我们通过建立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医疗制度、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措施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减少贫富差距,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
[论文关键词]耕地管护;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管护好耕地关乎到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因此我国非常重视加强耕地管护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规定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耕地占补平衡”、“鼓励依法开发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强耕地管护。经过十多年艰苦努力,我国耕地管护工作取得了创造了粮食“八连增”和数十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骄人成绩。然而在看到这些成绩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在耕地管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质量在急剧下降、集约化节约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对策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耕地管护法律制度,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耕地管护中现存的问题
(一) 耕地管护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明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或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种模糊的耕地产权关系和限制流转的规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护责任主体缺失,不利于耕地管护;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转程序复杂,不利于耕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同时还造成征地补偿中农民受益最低,使得农民对耕地缺乏归属感,失去管护耕地的积极性。
2.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本法并没有制定严格、具体的开垦耕地质量验收标准,结果导致验收开垦耕地无标准可依。现实情况是一部分开垦出来的耕地质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质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缴纳开垦费的方式解决,从而造成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质量不断下降,并且已经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影响。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进口大米231.6万吨,同比增3.1倍,为2000年以来最高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明确指出:中国粮食自给率已经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粮食,2012年相当于进口粮食养活了1.9亿中国人。
3.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建设规定欠科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然而本法也没有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做出详细规定。
4.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
虽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极为常见,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坟。现实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罚代拆”,对于占用耕地建坟的则只能不了了之。这种处罚对违法者毫无威慑力,还会给农民造成一种错觉:只要有钱就可以违法。
(二)耕地违法督查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乡(镇)、村一级还没有专门的土地违法监督检查机构。
(三)耕地管护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缺乏对耕地管护紧迫性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大力宣传,一些农民甚至是乡(镇)、村干部对我国耕地面临的严峻形势不太了解,对耕地管护的法律知识不知晓,还总以为我国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没关系。一些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坟、建厂的农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只要有钱、违法也没关系;一些乡村干部认为“兴办乡镇企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占用耕地不是违法”;一些乡(镇)村土地管理人员认为“罚款就是执法”等等。所有这些都最终促成了目前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屡禁不止。
二、加强耕地管护的措施
鉴于上述耕地管护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产权关系
大量的实践证明,设计良好的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促使人们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护土地资源。我国许多地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实践也已经证明:通过“确权赋能”、“承包地换股权、社保”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明晰耕地产权关系,使农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护金、养老保险补贴和公平的征地补偿金以及自由流转土地权利等,既可以调动农民管护耕地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转、促进集约化和节约化经营。
(二)完善耕地占补法律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土地复垦质量评价标准”的法律法规,土地复垦验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验收复垦土地;同时进一步加大耕地占补中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切实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时、等数量、等质量地复垦。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严格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规范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引导农民集中建设新居,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和按规定标准建房的原则。对于超标准面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须限期自行复垦或者按照标准缴纳复垦费。乡镇企业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尽量选址在废弃地,对于必须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
(四)健全耕地违法督察机构,提升耕地违法查处权力和力度
在国家已经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督察机构设置和职能。具体建议是:1.将土地违法督察机构归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以避免制度和机构重叠而造成冲突,不利于开展工作;2.在乡镇一级设置有编制、有专业人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切实实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垂直领导关系;4.提升土地违法督察机构权力,在原有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的基础上增加独立办案权、查处权和行政问责权;5.完善土地违法督察工作机制,实行例行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国家督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而形成全国上下贯通、效力充足的土地违法督察体系。
(五)加大耕地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
有研究表明:当行为人认为预期违法效益低于违法成本时,有可能放弃该违法行为。因此,加大惩处力度,使得违法占用耕地成本的最低水平保持在高于违法效益的水平之上是惩处和预防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此外在加大耕地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对任何个人、任何集体或政府违法占用耕地,都必须一视同仁,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