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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7 1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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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

第1篇

虽然方晓茹从这个开始就一直未与木制品加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但整个生产过程是由厂方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机器等,方晓茹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锯板木料的深加工生产方面的工作。2008年10月6日,李明启作为木制厂的法定人为方晓茹保了险,该险名称是“人寿鸿福卡A”,险别是意外险,时间是一年。保单上写明方晓茹是受雇于李明启,两者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2009年3月22日下午,正在工作的方晓茹左眼遭遇木块飞过击伤,方晓茹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由厂方支付的。

2010年1月,方晓茹向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李明君作为厂方代表人对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了签收。2010年3月22日“,饶劳伤认字[20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方晓茹的此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对此认定,该木制品厂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基于此《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她收到的木制品厂发给她的鸿福卡和“三八节”礼品——纪念衣服一套,方晓茹向向婺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木制品厂是劳动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上饶市劳资仲裁字(2010)7号”裁决,其内容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4日,木制品厂代表人李明启向当地管辖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诉讼请求是确认方晓茹和木制品厂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的内容是方晓茹与厂方非承揽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一审判决中的已查明事实,做出方晓茹和厂方是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已经实际发生存在的法律事实在相应书面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本人认为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特征有很大不同,审判实践中也有体现。第一种意见在遵循劳动合同法原则和原理的情形下对这两者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做了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定义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截然不同。承揽关系包含的内容是承揽人依靠自身拥有的劳力、设备、技术,在定作人的要求下行为,做出劳动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后就支付给承揽人约定的报酬。整个过程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完成工作。标的是劳动成果,不是整个工作过程。劳动关系的含义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成成员。两者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也包括用人单位将劳动力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工作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是明显从属于用人单位,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结合本案,方晓茹在工厂的管理下与其工作的木制品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方晓茹获得工厂给予的劳动报酬,工厂获得利润收益。显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关系。本案已经查明:方晓茹与厂方均不欠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相应主体资格。尽管方晓茹与厂方自始不存在书面劳动协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方晓茹受以李先生为代表人的木制品厂管理。木制品厂给方晓茹安排的工作任务就是完成厂方木制品业务组成相关部分的工作。方晓茹就是通过完成木制品厂安排的这份工作来获得报酬;在此期间,木制品厂主动为其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单据上明确写明受益人与投保人关系是“工作人员”与“雇主”的关系。厂方在三八妇女节时也给方晓茹发了纪念性衣服;方晓茹在工作过程中因左眼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也是由厂方全额支付;厂方对方晓茹申请由受理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事实都是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足以证明木制品厂与方晓茹是劳动关系,方晓茹的“劳动力”与厂方木制品业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进行了结合,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与承揽关系的利用自身的劳力、材料、技术、设备完成并交付劳动成果而获取报酬的方式有显著区别。此案件中,木制品厂的抗辩理由是其没有与方晓茹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仲裁时方晓茹也未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木制品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对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方晓茹的说法,其在4、5年前就到了这个木制品厂工作,厂方的说法是2008年方晓茹陆续在本厂从事承揽加工。按照2008年的时间进行推算,到方晓茹遭遇了工伤,厂方支付医疗费,一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方晓茹与厂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过错不在方晓茹,是木制品厂没有行使该负的管理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从用工开始之日,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用工开始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开始后满一年的时间,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所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与否不仅仅取决于书面劳动协议的订立与否,一旦劳动关系争议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因人为、故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有效订立并不能完全抗辩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客观存在。

作者:刘彦博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2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集体协商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特征已基本形成。特别是在以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市场化特征更加明显。随着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非公有制企业逐渐取代国有企业成为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部门。如何解决民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冲突,选择正确的劳动关系调节模式成为影响到建立和谐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一、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的劳资力量对比失衡,导致民营企业大量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地对待,劳资冲突成为民营企业内部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在:

1.劳动报酬过低,工资拖欠严重

我国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偏低。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制造业,职工工资水平更是长期被严重压低。许多民营企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一些企业甚至变相将工人工资压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即便如此低的工资收入,广大农民工也难以得到保障,工资拖欠问题非常突出。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目前全国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如此低下的收入连劳动力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成为激发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

2.劳动契约化程度低,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

劳动契约化程度是与企业组织程度高度相关的。不少民营企业由于本身组织程度低,因此在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关系上,呈现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很不规范的情况。据2004年、2005年对全国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仅为40%左右。

3.劳动条件差,强度大

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现代化程度不高,生产条件恶劣,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民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都高于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每天工作12小时~14小时者占45%,没有休息日者占47%。我们不时可以看到农民工由于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导致猝死的报道,也反映出农民工恶劣的工作条件。

4.职业培训少,社会保障缺乏

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是脏、累、苦、差的职业,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晋升的机会。据统计,农民工群体中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76.4%。面对恶劣的工作环境状况,农民工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女职工生育保障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和5.5%,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况。

二、影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因素分析

1.劳资力量对比失衡,劳动者缺乏谈判力量

劳资双方关系主体双方是两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有各自明确的利益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双方凭借各自的地位和实力通过谈判的手段决定利益分配。在这一看似平等的过程中,面对单一的劳动者,企业居于强势地位,形成的是不平等的个别劳动关系。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就业压力大,劳动者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常常被迫接受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带有剥削性质的工资。

2.制度保障缺乏,劳动者权益受损

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下,绝大多数农民工难以取得城市户籍,无法享受城市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很难避免维护当地人利益、漠视甚至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偏好。这种深层次的制度因素首先导致在企业层面难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其次,地方政府很难从根本上关心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对劳动违法现象打击不力。第三,尽管中央政策相对完善,但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的效果则大打折扣。由于制度保障的缺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抑制,这是导致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的根本性原因。

3.工会作用弱化,集体谈判难以实行

在民营企业中,工会的组建率较低。工会要想真正起到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就必须成为与资方对等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主体。不少民营企业因此视工会为损害资方利益的代表,不愿组建工会和支持工会活动。即使组建了工会,也容易成为企业的附庸或者员工的福利机构。工会力量缺乏独立性,起不到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劳动者也缺乏对工会作用的正确认识,一方面缺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流动性太强,很少被吸收到工会中来。一旦发生劳资冲突,很难通过工会集体出面与资方谈判,通常由劳动者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自发的集体行动,非常容易演变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劳资过激冲突。

4.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劣

相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也并不乐观。在政策待遇上,民营企业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在竞争实力上,民营企业资本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要素禀赋差,难以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抗衡。所以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更体现为相对的弱资本与绝对的弱劳动的矛盾。企业为了生存,只好把成本和损失转嫁到比他们更弱的劳动者身上。因此,切实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解决民营企业劳资冲突的一个重要环节。三、建立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1.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集体协商制度

在民营企业,工会的建立缺乏制度保证,难以起到与资方平等谈判的作用。劳动者素质相对低下,缺乏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人口和劳动力严重过剩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劳动者不具备与资方平等议价的能力与条件。因此在选择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调节模式时,必须关注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广泛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壮大工会力量。

2.制定相关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制定完整的法律框架,为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提供合法的空间。作为市场化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以及罢工法等支持保障工会平等参与集体协商的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为了维护工会和企业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原则,需要对涉及双方利益的法规和涉及集体协商问题的法规进行清查,补充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

3.运用三方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的协调监管和支持保障功能

政府以公正人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三方均保持独立身份,以平等的方式协商确定有关劳工标准和劳动政策。劳动行政部门还要起到监管和支持保障的作用,对于集体协商的程序合规性、集体合同的认证和管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处理等问题进行监管和服务。进行相关的宣传培训,让更多人了解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培训提高劳资双方相关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技能,提高谈判效率。

4.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积极扶持民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渠道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他们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

5.把握谈判尺度,在双赢基础上共谋发展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不仅是单方面强调劳动者权益,而是在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从长远来看,对劳资双方都是有益的。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后,可以减少纠纷和怠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在当前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时,应该把握好协商分寸,从双赢角度去谈判,更有利于得到资方的配合,就能更顺利地进行平等的集体谈判,保证集体合同的维权效果。

6.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覆盖程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它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在维护公民的包括集体协商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基本生活支持,劳动者在与雇主进行谈判协商时,才可能真正做到地位对等、平等互利。加强对企业参保的监管力度,对于拒不执行国家社保政策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使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做到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平新乔:民营企业中的劳工关系[J].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5001

[2]姚先国:民营经济发展与劳资关系调整[J].浙江社会科学,2005,(3)

[3]沈琴琴:和谐劳动关系与民营企业发展[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1)

[4]陈伯庚:论构建民营经济的新型劳资关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5)

[5]中国工运研究所课题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重大问题[J].工运研究,2007,(3)

[6]邵慧萍: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7]姚惊波:非公企业中劳资冲突问题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2)

第3篇

近年来,工会组织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扣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通过提升职工素质、创建和谐企业、搭建关爱平台、调处矛盾纠纷、提升服务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当前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有些企业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增长缓慢;有些企业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有些企业对职工群众缺乏了解和关心;有些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时有发生,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信心,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抓好重点,进一步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和谐企业创建、社会化劳动争议调处等特色品牌。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要牢牢抓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和关键。要牢牢把握和谐劳动关系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加快制订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的规章,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和广大职工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全区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欠薪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支付保障。要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完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机制。要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党工团组织,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是深化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水平。和谐企业创建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要积极探索创建工作新举措,不断提升创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切实把我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推向新阶段。要进一步扩大创建覆盖。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业四级联动创建格局,丰富行业性创建、单项性创建和区域性创建等形式,力争创建工作覆盖到每个企业。要进一步拓展创建内涵。坚持和谐企业创建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相结合,根据《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宁波市北仑区企业社会责任(和谐企业)评价分中心”,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提升创建工作层次和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创建方法。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对各街道乡镇开展区域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和工作,促使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成效不断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态化成果。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大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责任。要巩固和发展党委领导、政府履职、工会推动、社会协同[:请记住我站域名/]、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强化各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建设。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都是这项工作的重要责任单位。劳动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监督和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等工作。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反映职工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敌对势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工商联等组织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积极发挥作用。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在保障职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尽职尽责。要加强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性强、敏感点多、社会关注度高。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经验,大力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

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做

一是强化服务,提升民生。成立和谐促进理事会。在企业集中的大港、横杨、青峙、高塘等建立了面向企业的纯社区组织,为辖区企业和职工提供招工、法律、党建、社保、文化、救助等多种管理服务,成立了和谐促进理事会,推进辖区企业的和谐创建。并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多个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小区。建立“两金一卡”工作机制。针对欠薪逃逸等现象,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这“两金一卡”机制。开展“万千工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启动以帮助企业引进万名技工、培训千名人力资源经理的“万千工程”。建立劳务合作基地。为解决招工难题,我们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省区建立劳务合作基地,与当地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建立了40多个劳务合作基地,与全国各地20多家高职院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

二是组织引领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活动,特别是区总组织的以梅山保税港区为龙头的重点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届的肯定;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升级等活动,有效发挥了广大职工在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了由33名高级技师、技师参加的北仑区首家技师工作室,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扎实开展首届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是扎实推进“三个普遍”工作,拓展源头维护。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全区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__份,覆盖企业__x家;依法推动企事业普遍建立民主管理基本制度。今年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建制面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面88%。

四是深化和谐企业创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自我区全面推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目前,全区68%企业参加了创建,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动态全覆盖,21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60家企业被评为区级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一是组织健全。区委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等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府办、组织部、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等31个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等创建工作主要责任部门抽调5—7人组成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由区总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成立了由党群书记或镇长(主任)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整个创建工作形成了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配合、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的格局。二是措施有力。区委制定了《关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和《宁波市北仑区和谐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企业发展实力、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企业文化和一票否决“五加一”构成基本框架,作为现阶段对创建和谐企业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三是载体不断创新。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分自查自评、推荐申报、检查审核、全面衡量、社会公示、通报命名等步骤,分区级、乡镇(街道)级、企业三级联创的办法推进创建活动。

第4篇

通过相关调查与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视程度与自身的工作效果都不足,其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问题公平,作为一个社会中无处不在的事物,其在企业的大部分人力资源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都会涉及。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的公平对待,实际上是体现在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例如企业的职位招聘与调动,企业雇佣了一些求职者的同时却拒绝了其他求职者,提拔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同时却也辞退了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等。这些决策、决策的过程与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员工的情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的各种劳动关系。

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对于自身隐私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其隐私是不容侵犯的,然而,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一些管理者或工作人员仍会以工作理由侵犯员工隐私,这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会对企业的劳动关系造成消极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侵害员工隐私的四种行为,即私自公开员工的私人事务、非法入侵、披露员工医疗记录及将员工的姓名和肖像等用于商业用途。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每一位企业员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切实利益,同时还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员工对企业产生不信任之觉,进而危害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因工作或工作场所中不利的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数目庞大,如我国各地的采矿企业等。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或高层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作为雇主与雇员,双方之间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薪酬待遇引发的问题等,这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二、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1.公平问题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公平问题,强化公平对待,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把好招聘关,应对所有求职者进行面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面试的针对性和相似性,进而确保面试过程和雇佣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真实有效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以保证每位工作人员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与精确,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一些行为,如某些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者,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将绩效评价用于政治目的等,企业必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出现,企业应构建并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细致明确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而增进员工对企业的理解月认同;最后,设立公平、公正的薪酬惩戒制度与职位调动规范,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绩效,予以合理的薪酬、奖励及职位升迁,杜绝差别对待和胡乱克扣行为,以使得员工觉得被公平对待,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于企业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然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更是重要。笔者认为,保护员工的隐私,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可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进行隐私权的相关教育与培训,也可将其纳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章程中,进而强化员工的理解,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其次,应保证不作出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行为,不在公共场合谈论员工的一些隐私事务等;最后,企业应尤其避免用员工的相关隐私威胁员工的行为,即使双方的利益发生关联,企业也应采用公平、正当的方法予以解决。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针对企业员工面临的安全与健康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员工的具体工作环境,针对性的制定安全与预防政策;其次,建立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任务予以细致划分,并积极落实到相关的每个管理者手中,并公布于众,以促进工作人员的监督;再者,对于已经发生的健康安全事故,企业应深入调查,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制定具体的预防策略和安全目标等;最后,赋予企业安全管理者以较高的职务和权力,发动其为新员工进行安全健康培训,进而促进其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必须消减双方的矛盾与冲突,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与章程则是双方的有效调和器和仲裁者。协助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含《劳动法》、具有法律效果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自身的相关制度规章,其不仅会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更应对一方可能做出的危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及解决措施有所限定。只有在这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员工,并为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合理的薪酬待遇,员工也才能建立归属感和信任感,才能够认真工作。

三、结语

第5篇

实行年薪制的,一般规定固定每月发放一定标准,剩余部分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核定一次性发放。实行月薪制的,一般由“基础工资”、“考核工资”、“福利”三大模块组成。一个合理的组合工资结构应该是即有固定工资部分,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或能力工资、工龄工资等,又有浮动工资部分,如效益工资、业绩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在工资结构设计时,应考虑到既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职工日常生活需要,又能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能监管职工日常行为,涉及到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出勤及安全等的处罚金应该体现在奖金模块中,并且在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中明确列出扣款原因。

二、慎用“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能胜任工作”的条款有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能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内容的,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双方相互信赖的长期性合作关系,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培训或者进行调岗处理,在这两项措施实施完毕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企业实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调岗调薪制度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约定,并能让职工事先知晓调岗后相应的薪酬变化情况,岗位调整的程度应合理,可横向调岗也可纵向调下一个级别,不可显失公平。同时应事先掌握动态上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与职工协商确定。

三、动态证据的收集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法院判决过程中,对动态证据的要求很严谨,对证据的针对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日常管理中,企业应该要有收集证据材料的习惯,不仅要收集异常情况下的证据,还应关注正常情况下的证据收集。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记录、事实证据、文件资料的签收记录及有载体的聊天记录等,形式一般有文件资料、监控与录音等声像资料、数据电文和内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等。同时,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一要合法收集,二要及时收集,特别是对于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当事人与证人的证言证词及相关的物理证据,确保其真实有效。在数据电文证据的收集时可按照《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的方法收集并保存。

四、劳动争议处理响应

企业在面对劳动争议时,要保持平静,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与职工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与职工进行协商解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尽快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进行应诉。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企业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尽早以对企业有利地法院为受理方提讼。不管在仲裁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企业都要积极响应,不可不出席、不出庭、不申诉或无准备消极应对。在仲裁或法院审理时不出席、不质证,在裁决或判决时只对当事人申诉、质疑的有效事实进行裁决或判决,即不质疑则认为是事实、不申诉则认为认同,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企业在积极响应劳动争议处理时,除要事先准备好静态资料和动态证据,还应派出熟悉企业运作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必要时还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以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权利。

第6篇

1.1市场化观念占主导地位

我国电力企业从本质上属于国有企业,在大部分电力企业内部依然避免存在着某些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极大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化发展的进程,比如集体合同制、劳务派遣职工等等,尽管这种管理方式确实能够为电力企业提供充实的劳动力资源,保障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与运营,但是在现阶段确实影响电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2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差异化

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从来就不是统一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会想方设法提高工人的劳动效率以节省经济成本;而员工则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工资收入以满足家庭的生存与生活,二者利益追求的差异化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这种差异扩大化,严重超出企业或是员工的承受范围,就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劳动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电力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形式多样的市场竞争与发展压力,降低内部消耗与经济支出(减少员工福利、提高工人工作效率)是必然选择,加大了企业与员工的内在矛盾,使企业步入员工积极性不高、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恶性循环。

1.3劳动者思想观念相对滞后

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来说,电力企业的劳动合同更加稳定,变动可能性较小,不少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岗位是“终身铁饭碗”,对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与发展趋势认识不清,对企业改革管理模式、营销模式、内部管理模式等等做法不理解或是不认同,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意识与工作情绪,再加上近年来电力企业为应对市场发展在劳动力资源调配方面做了一些改变,就更加加剧了电力企业职工的危机感,严重威胁了电力企业原本和谐的劳动关系。

1.4制定与推行劳动合同问题

自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以来,《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随后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电力企业不断尝试改革劳动合同,确实能够解决不少劳动关系领域的复杂问题,但是就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类型以及主要内容来看,依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可能会引发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

2新形势下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2.1以开放姿态鼓励企业劳动者参与企业工会组织,确保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扩大电力企业职工在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中的比重,既是企业推行民主化管理与开放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尝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电力企业工会组织积极吸收企业职工能够一改之前工作人员无法加入工作组织的现实困难,使企业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工作组织的工作进展、工作内容、工作项目等等,既促使电力企业工会组织的一切工作真正体现职工的意志与愿望,消除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不满情绪,同时为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赢得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2.2创新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与工作理念,密切工会组织与电气企业职工的联系

密切电力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职工的联系能够使诸多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被及时消除,使电力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在协调、稳定的状态。首先,电力企业工会各级组织要放下姿态、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向群众宣传企业的管理理念与营销理念,使员工明白只有促使企业实现全面化的进步与发展才能够保障员工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调动员工参与企业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电力企业的整体实力与经济效益。其次,要推行项目公开化,定期公示企业职工关注的热点项目,既体现企业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透明化,同时拉近企业与员工的距离,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心与温暖,有效稳定员工队伍与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2.3注重员工思想政治觉悟的提升,降低企业内部改革的阻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始终关注电力企业职工思想政治觉悟的提升,是增加员工对电力企业改革支持率、协调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在电力企业工作组织的实践工作中,要定期举办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与思想政治学会,使员工树立危机意识与养成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习惯,增强自身再就业、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也是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尝试。另一方面,加强电力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提升职工的责任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工作情绪,认识到企业变革与调整的必然性,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扫除障碍。

3结语

第7篇

因为国有企业制度转型的开展,其内部的劳动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企业员工与管理者的关系已从原有的岗位上下级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岗位雇佣关系。在这种转变下,工会组织必须做好工作方法的转变,利用新型的方法开展解决企业制度转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这些工作方法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转变思想教育的方式。我们应将传统的说教式的思想教育方式转变为引导的思想教育方式,从企业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切身感受出发,积极地引导工人从自身的思想方式内部发生转变,适应新型的劳动关系。二是转变具体的工作方法。随着企业岗位劳动关系的转变,工会组织应积极地转变具体的协调工作方法。如引进非公企业中优秀的工作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良,寻找适应新型国企岗位关系的工作模式开展工作,使企业的领导者和员工可以更快地适应新型的岗位关系。三是转变化解用工矛盾的方法。在实际的矛盾化解中工作应转变改变传统的劝解方式,以保障职工利益为化解矛盾的出发点,确立起依法化解矛盾的方式,利用矛盾题解会、单独会谈、法律咨询等各种方式开展工作,化解企业内的用工矛盾。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会整体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

随着企业制度和工会工作方法的转变,企业整体对于工会组织能力的期望值也在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工会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提高工会整体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就成为了工会下一步的重要工作。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工会成员需要参加以下的职业培训。首先是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对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而言,法律知识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其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了《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企业生产和职工利益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规定的熟悉工作可以帮助实现工会工作的依法开展。二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培养。随着我国网络化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已不可避免。工会成员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培训中,主要的培训内容包括了以下的几项:计算机办公软件的应用技术、网络平台的应用、计算机数据库应用等相关技术的应用。这些技术培训的进行可以保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三是心理学简单知识的学习。对于协调企业内劳动关系问题的工作中,工会在培训过程中对成员进行简单的心理学理论的应用的教育工作,可以很好地提高其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这些心理知识包括了行为心理学、语言心理学、肢体心理学等初步的心理学知识。

三、引导企业职工,主动利用工会组织解决劳动纠纷

随着国有企业制度转型的推进,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一些新加入企业的青年员工对于工会组织的观念淡薄,出现劳动纠纷等问题时不会主动的寻找工会组织进行协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工会组织应积极地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引导企业员工主动地利用工会组织解决自身的劳动纠纷。这种宣传和引导工作可以利用以下的方式开展。第一是建立企业员工的网络社交平台。对于企业的青年员工而言,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使其重要的交流通道。所以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建立员工的网络社交圈,引导青年员工提高对工会的认识,其作用是明显的。第二是利用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工会声望。对于工作组织在企业内声望不高的问题,工会应积极地利用公益活动的机会提高其在企业内的声望。这些公益活动不能是宣传性质的,而是确实可以为企业职工带来利益和便利的。如在企业内定期聘请专业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为企业员工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就是一种很好的公益活动方式。

四、深入企业基层,主动将日常的劳动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传统的工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一般采用的是等待型的工作模式,即职工主动到工会要求帮助。但是随着企业制度转型的开展,这种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应现在的企业制度。所以在工会工作中,领导者应采用深入基层、主动出击、解决矛盾萌芽的方式解决矛盾。其主要的方法包括了以下的过程。第一步是深入基层了解纠纷隐患。工会组织应定期的进入企业基层与员工进行沟通,或是利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了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步是将采集到的员工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寻找到可能产生劳动矛盾纠纷的隐患问题(如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不合理,职工安全保障不到位),将其总结出来形成文件形式。第三步是将形成的文件上报给企业的管理者,为企业工作安排提供参考建议,同时督促基层管理者改变工作方法。第四步是对已经上报的问题进行回访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复状况。

五、结束语

第8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思想对我国的长期渗透,使得很多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以资为主”,大多数的劳动者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不了解而默认了这种不公平的劳动关系[2]。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决维护广大员工的基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体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劳动成果的本质,但在现今的企业中,劳资纠纷是经常发生的现象,这就要求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积极的参与企业经济分配制度的制定,最大限度的限制利益分配不公平或者利益分配悬殊过大的情况,使员工的利益所得能够与真正的实际付出相符。

2、思政工作者要加强自身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解

思政工作者作为协调者,只有加强自身对和谐关系的理解,才能更好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更好的构建劳动关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和政府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策略。思政工作者要努力学习《劳动法》,做到知法、懂法,这样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时才能守法、用法。其次,思政工作者要深入的理解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更指导着实践,只有掌握其实质,从而能够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更好的构建劳动关系。因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劳动双方产生矛盾很正常,在现在的企业发展中劳动关系的矛盾是普遍存在而且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正视矛盾并找出矛盾产生的原因,加强企业协调机构的建设,化解正在发生的和潜在的矛盾。

3、关注企业管理者

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员工而忽视了对企业管理者的教育,在新时期的思想教育工作中思政工作者要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员工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企业和员工的责任是相互的,但很多企业领导只认识到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责任,而忽略了企业对于员工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企业只有清楚的认识并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更好的善待劳动者,这样会使劳动者能够更积极的工作,有利益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能够减少员工的流动率,留住更多的人才,既让员工对企业产生了归属感又让企业减少了对新员工培训的费用[3]。除了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还要帮企业管理者树立平等合作的观念。劳动力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关键,只有企业在公平、平等的和谐氛围下,员工才能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更积极的工作,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综上所述,思政工作者要重视关注企业管理者的思想政治情况,这样既能保障员工的利益又能促进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发展。

4、结束语

第9篇

申请人徐某,2009年通过招聘到本市某认证有限公司从事资格认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委托人才机构为申请人缴纳了自申请人入职至其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被申请人为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认证有限公司拥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且两企业在相同地址办公。徐某自称2011年11月经其本人申请调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2年10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2012年11月9日起再未到单位上班,随后申请人到本委申请劳动仲裁。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申请人不仅完成了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也完成了某认证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请人的报酬按照其所评估项目合同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应诉通知后,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并非该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借用申请人资格证进行环评工作并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用以证实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称其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且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该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关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返还扣押的资格证书。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借用环评资格而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申请人的环评资格证书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也是本案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但是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相关资格证书考取的规定,以上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环评师资格,且数额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笔者赞同采用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办公地点相同,申请人又同时完成两个公司的工作,这就容易给认定劳动关系造成障碍。本案,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质证称,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分析申请人从事环评行业实际状况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仅能够证明,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的行业资格考取了环评资格,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单位完成环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依靠其认证资格完成某认证公司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某认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入职至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综合以上情况分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证书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启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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