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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7 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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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第1篇

一、会计制度设计课程的特点

会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会计核算课,主要包括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等课程;二是会计管理课,主要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两门课程;三是综合会计课,仅有会计制度设计这门课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完善会计规范体系;优化会计组织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信息使用价值。会计制度设计课程不仅要求学生对会计核算知识和会计管理知识能够全面地运用,而且还要求学生对前面所学的专业课知识进行综合、深化和升华。

二、当前用人单位对会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

在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相对成熟的美国,从事基础会计工作的人员占比仅为10%,大部分财务工作者从事的都是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会计等工作。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结构严重失衡,从事记账、报账等烦琐日常性实务的会计占会计总人数比例的90%,所以当前的情况是记账、算账和报账的会计人员多了,而既能记账、算账和报账,又能从会计角度参与企业管理的会计人员太少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不能只具备基本会计理论和业务技能,还应该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不仅要会记账、算账和报账,还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融入企业,参与经营管理,制定或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需要适合他们要求的会计人员,而对高校来说要考虑怎样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会计人员的问题。应用型本科院校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更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我们需要在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础上,开设能够明显提高毕业生综合能力的课程,为毕业生就业打好基础,而会计制度设计课程就是一门这样的课程。

三、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该课程不够重视。会计制度设计课放在大三的第一学期,考查课,课时每周2课时,使学生主观上感觉这门课程不重要,这也使得授课内容不能得到全面、详细的讲解,因而影响到教学效果。从学生学习的情况来看,他们对该课的印象不深,学得不扎实。(二)教学方法单调。目前《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教师按章节顺序讲授课本基础知识为主。教师讲、学生听,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强调规则要求怎样,而忽视创新性教学、忽视案例教学、忽视实践教学、忽视训练学生职业判断和决策控制能力的教学,很难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也不容易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缺乏灵活性。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考核仍然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内容大多数为单选、多选和问答题。这种考评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重记忆、轻理解;重理论、轻实践;重结果,轻过程。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早已远远不能够满足该课程的教学目标。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让学生死记硬背课本知识,抑制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学生不用动脑动手搜集资料、深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四、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改革策略

(一)增加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的理论性很强,主要围绕着“设计原则”“设计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内容,而面对的学生缺乏会计工作经验,难以理解这些内容,而且这门课程有的内容在以前其他课程中讲过,如果仅仅按照课本顺序来讲,学生会缺乏兴趣,因此该课程要注重趣味性。比如,引入各种鲜活的小案例由学生分析,培养学生的成就感;分析近年来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提高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关注度,启发其观察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二)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是对实际发生情况的描述,一般涉及某个组织里一个人或者多人面临的决策、挑战、机会、问题或争论等。案例教学法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20世纪初首创的,它是一种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的教学形式,是按一定的教学目的,以案例为素材,让学生通过案例背景资料的阅读、理解、分析及分组讨论,使其置身在其中,如临其境地解决问题,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方法和过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迫切需要案例作为支撑。在教学中应充分使用案例教学法,尽量将内容案例化,将案例理论化。一方面,搜索大量案例,既包括早期的经典案例(如巴林银行、银广夏、中航油),也包括最新的重大案例(如张裕、绿大地、獐子岛);另一方面,对较好的案例进行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教学手段是一支粉笔、一张黑板,单一的讲授式教学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采用案例教学,可引入讨论法、演示实验法、实习指导法、研究指导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手段,通过声音、文字、图像和演示等多种信息要素,形象生动地说明某个会计事项的操作过程及方法,从而大大提高教学效率。(三)建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案例库。会计制度设计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需要有大量的案例,如果没有案例就无法实施案例教学。因此,需要建立内容丰富的会计制度设计教学案例库。获取案例资源可通过多种渠道:一是教师到企业专职调研,深入企业收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二是建立高校之间的合作,互相交流教学案例;三是建立校企联合,以企业的实际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平时可以通过网络、期刊、报纸等途径收集真实案例。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2800多家,这些公司中有许多鲜活的案例,如“双汇瘦肉精事件———采购环节的反思”“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博元投资成违法退市第一股”等。常用网站包括:和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收集到案例后要进行加工,描述公司背景、事故或事件发生经过及后果、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等,并标明案例的出处,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可形成一个资源丰富的教学案例库。(四)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议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让学生不再受死记硬背的束缚,不再满足于“背会了”某些知识,而是促使学生深入学习,引导学生深入探究实际问题,提高会计制度设计能力,从而考察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题型采用案例设计题,给出企业某一方面管理的需求或存在的问题,要求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没有唯一答案,只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个人的理解力、洞察力。平时测验还可以采用专业小论文和专项报告的形式,来提高学生信息搜集、新设企业会计政策设计等方面的能力,促使学生主动利用网络资源,更多关注最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更多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五)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进行辅导。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便于学生学习。在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中,可以通过学校的校园网络平台,或者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学生自己的QQ群,来进行网上教学和网上辅导、网上作业、网上测试、网上师生交流等。在运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辅导时,教师是指导者、学习组织者,也是一名学习者,学生是学习者、教学资料提供者,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相互学习的关系,比课堂教学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作者:王春福 金淑红 单位:沧州师范学院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滕晓梅.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研究[J].财会通讯,2014,(7):56-57.

[2]赵文超,成克惠.基于就业能力导向型的高职《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改革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2):164-166.

第2篇

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为一个特殊的“无产阶级”,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会上生存风险最大的阶层。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们成为特殊的失业群体;(2)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较低且给付方式不合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2、完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目前失业保险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其原因不是企业担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规定。从推动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失业保险扩面产生的挤出就业的效应很小。应建立一种效率机制,既能保证化解大规模失业的风险,又能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围内灵活使用结余的失业保险金,并结合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遭受失业风险人员的援助力度;逐步扩大建立失业保险的范围,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上有所作为。

第3篇

(一)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动力

首先,高职服务社会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社区和社会公众,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动因必然与双方合作的效用相关,否则,无法实现服务的长效化;其次,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或者内容,与高职院校的资产专用性,如场地、物质、人力、知识等因素有关,这些资产应当是高职院校所拥有而其他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没有,或者即使服务对象或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但服务对象内部治理费用,向其他部门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均超过向高职院校有偿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而高职院校在与企业、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取得价值、知识等效用高于不合作获取的效用。高职服务社会的效用,对于高职院校而言,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场地、物质、人力、知识方面的资产优势,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取得物质经济报酬,提升专业影响力,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知识溢出效应。而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服务对象在这些资产方面投资具有不规模性,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如果利用单纯市场交易获取这些资源,使得交易费用较大。从交易成本角度来说,高职服务社会有助于降低学校、服务方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双方不合作各自内部治理费用之和。因此,高职服务社会的最终价值在于降低社会成本、通过双方互动创造价值。换句话说,如果高职院校拥有的资产不具有专用性,而是替代性极高的通用性,则服务社会无法达到创造价值或降低成本的目的,就不具备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功能

本文认为“服务社会”与“社会服务”这两个词内涵一致,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高校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服务性质的活动(杨虹,2009)。本文所谈及的社会服务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功能。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其特点在于培养高端技能应用型人才。一个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服务需求与教育所处国家与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需求密不可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应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因此,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应立足于社会、经济、人文方面需要,功能定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新、先进文化传播推广三个方面。

1.人才培养功能。

高职院校本质属于高等教育,它具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和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共同性。但高职教育的特性又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社会功能的特性。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因此,在人才培养社会功能中,其主要作用是为社会输送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功能中强调人才的技能性、实践性、应用型,区别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按照价值链理论,高职人才培养定位在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管理与执行等价值链环节。社会前进中,生产技术不断更新。高职院校根据其在价值链中人才的定位,应立足于先进技术、技能的培养与培训,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育。在完成本身教育工作之余,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应体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为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先进技术、高端技能的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其次是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再就业方面的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并在长期服务中实现社会各类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最后是通过为农村劳动者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一方面提升务农人员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另一方面还可以让进城人员学到新技术、新技能,实现农村进城人员的就业竞争力提升。概括起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高端技能、新技术的人才培训服务上,通过人才培训服务实现在职人员、社会人员的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并且实现社会整体从业者技术水平提升和技能结构的调整。

2.技术研发服务。

高职院校的教育强调校企合作、面向生产一线培养人才。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中,能把握企业最及时需要解决的技术方面问题,这就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与应用服务提供了保障。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表现为一些先进技术、工艺的诊断、改进与应用方面,而非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其提供技术侧重于应用、改进与简单的设计。按照企业的作业功能,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为管理中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与改进、作业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设计;日常作业运营方面技术的改进与设计;先进技术、管理思想的应用与实践。其技术研发服务应立足于企业运营环节、日常作业环节,在这些环节的技术、工艺方面不断为企业解决问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实现自己的社会服务功能。

3.先进文化传播推广。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中,掌握了生产、管理领域先进的工艺、流程、技术与思想。在为企业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功能之余,还需要进行先进技术、文化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先进技术的推广服务,传播先进文化理念,满足人们对先进文化、技术的需求。先进文化传播一方面表现在高职院校对于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功能,将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社会各个领域,满足人们对技术、技能学习的需求,并通过技术推广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表现在通过文化的传播,使人们的理念、认知、习惯等发生转变,将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通过技术传播、技术培训等方式传播给受教育对象,实现文化的传播教育功能。概括起来,文化传播功能一方面为技术推广服务,另一方面表现为育人服务功能。高职教育的三个社会服务功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才培养功能是基础功能,只有通过人才培养功能,在广泛与企业、社会的互动中才能了解最新技术需求,实现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高职院校资产的使用效用最大化。而文化传播功能具有盈利性和社会公益双重性质,它要求高职院校除了进行盈利外,还需要肩负起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即先进文化理念的传播、教育,担负起自己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素质提升功能。由于公益性质,高职院校还需要摒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或者与服务对象的简单市场交易化行为,立足和服务对象建立长期关系契约,通过社会责任、信任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模式选择

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文化传播方面由于交易特征是不一样的,因此,服务中的契约关系也不一样,对应的服务方式也不一样。只有服务模式与服务内容的契约关系相适应,才能提升服务的效率。

(一)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分析

高职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培训方面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企业、社会,两者的契约对象即企业和政府。由于人才培养培训的类型不同,交易频率、资产属性也不同。为企业提供的专项、一般的人才培养具有交易频繁、资产通用性强的特点,契约类型为市场关系;而企业特有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则具有交易不太频繁、资产专用性较强特点,契约关系向三边关系、双边关系乃至内部一体化转变。为政府提供的各类人才培训、培养,和企业有相似性,即技能人才培养和专项人才培养在交易频率、资产通用性方面要高,高职院校服务的契约类型也不同。在技术改进、研发创新服务方面,技术改进、技术服务咨询相对于技术研发创新难度低、服务可预见性高、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较弱,契约类型也由三边、双边规则向内部一体化规则转变。由于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程序化低、不可预见性高和外部性等特征,此项服务很难通过古典契约关系,即简单一次市场关系来实现,必须通过长期契约、双方的深入合作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和企业能够实现双方资产的共享,甚至部分所有权一体化。文化传播与技术推广主要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这里契约对象简化为政府。由于公众的文化需求服务广泛,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难以衡量,契约关系就表现为市场规则和双边规则。文化传播功能有时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政府可能通过制度环境层面治理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承担一定社会责任,注重关系契约的建立。

(二)不同契约的服务模式选择

根据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高职服务的模式也应当有所区别。高职服务的模式根据与服务对象的合作性、时期长短与否,分为不同的服务模式。当服务的时间短、服务双方互动性不多时可采用简单交易的服务方式,可考虑合同方式;当服务时间短,但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可采用项目化的服务方式;该模式下,高职院校不需要考虑服务的长效机制,但需要建立服务周期内的双方合作方式。当服务时期长但双方互动较少时,可采用长期契约化的服务模式,此时应当注重长效机制构建;当服务期限长、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则可参与一体化的服务方式,双方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比如,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互聘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在行业指导下建立职教集团,或者高职院校与企业采用股份制合作模式,终极状态是学校开设企业、企业举办教育。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越高,就需要高校建立长久的服务运行机制,选择契约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定期的社区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资产专用性越高,越趋向长期的关系契约,需要双方高度互动的服务模式;而服务的公益性越明显,越需要通过长期的服务社会提升自己社会责任感,获得长期的政府契约。

三、结语

第4篇

1.1辽宁省养老保险缺口较大

2001年起随着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逐渐深入、辽宁省养老保险收支规模均不断扩大,基金征缴收入由2001年的135.4亿元,到2011年增加到727.2亿元。但是快速增长的收入却无法满足养老保险支出的需要,辽宁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2001年的178.6亿元,到2011年增加到883.6亿元。造成辽宁省基金缺口不断增加由2001年的43.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56.4亿元,平均缺口水平可占基金支出的17.4%。

1.2养老保险替代水平有所下降

通过收集历年《辽宁统计年鉴》中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指标,并以此指标下的数据为样本,经过整理得出辽宁省从2001年至2011年十一年间的现实养老金替代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2001年的60.94%,2002年的57.59%下降到2008年的44.08%,此后虽然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大,到2011年为46.91%。其中辽宁省从2005到2011年间波动较小,最大值为2006年的47.47%,2008年的养老金替代水平处于最低值,为44.08%。这七年间的波动范围都控制在3%以内,基本维持在45.00%左右。

1.3国内生产总值保险系数较为稳定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决定了社会成员晚年基本生活需要满足情况和生活质量。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一般以一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衡量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满足社会成员养老需要的份额。利用辽宁省历年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2001-2011年养老保险支出增长幅度平均水平为17.5%,比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16.1%要高,国内生产总值保险系数基本维持在4%。

1.4实际缴费水平不足

辽宁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人员主要集中在企、事业职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上遍及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但从2001年至2011年征缴收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对比关系测算出的实际缴费率平均水平为17.59%,未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的28%缴费率。

2改进建议

2.1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

由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中对于处罚条件规定不够详细以及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执法力度不强,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存在着不参保、缴费不及时、不足额缴费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使得实际实现的缴费率能够不断提升,最终达到制度预期的缴费水平,这样有助于通过提高实际缴费替代率,从而实现制度预期的缴费替代率水平。同时,通过不断的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得企业以及企业的职工,其中尤其是第二产业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的意识得到培养和提升。社会公众成为主动关注企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员,成为监督企业缴费的生力军。这样即可通过提高实际缴费率,实现制度设定的替代水平,而且可以增加职工累积的缴费年限,实现社会统筹中32%的代际供养替代率,进一步促进制度设计替代率的实现。

2.2加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减缓替代率水平下降速度

利用前人的一些研究,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既定的情况下,工资增长率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会出现反向的相关关系;若工资增长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率与替代率会出现正比的相关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平均工资增长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投资收益率水平处于较高的层次,个人账户的自我保障能力也会不断强大,养老金个人账户能够实现的理论替代率也会较高。随着经济的发展,辽宁省人均工资水平处于快速增长状态,平均水平已到达14.4%,致使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出快速下降的态势。在当前工资水平快速上升时期,要求养老保险的积累基金必须能够实现较高并且较稳定的收益水平。目前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水平比较现实的方式是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金融投资运作部门或独立的运作单位,强化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能够有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得到提升,从而能够保证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有较充足的供给。

2.3建立养老金指数化调整制度

由于辽宁省老龄化加剧以及制度赡养比例的节节攀升,养老金替代率下降成为必然。保持一个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应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长期稳定发展,还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持续时间必定也会随之增长,在退休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金发放水平必定会因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在养老保险发放制度中引入指数化调整机制是必然的,从而实现保障退休人员的收入能够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动而保持适度的增长,从而保障养老金的购买能力。

2.4采取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模式

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现状以及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所产生的较高转制成本,仅靠向企业和企业职工收取养老保险费这一条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势必会产生较大的收支缺口,形成个人账户空账和对政府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因此必须积极从其他渠道来筹措资金,如出售国有股份、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或部分转入等方式筹集资金,以维护基金的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

2.5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自由转移机制

第5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6篇

“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为一个特殊的“无产阶级”,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会上生存风险最大的阶层。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们成为特殊的失业群体;(2)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较低且给付方式不合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2、完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目前失业保险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其原因不是企业担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规定。从推动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失业保险扩面产生的挤出就业的效应很小。应建立一种效率机制,既能保证化解大规模失业的风险,又能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围内灵活使用结余的失业保险金,并结合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遭受失业风险人员的援助力度;逐步扩大建立失业保险的范围,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上有所作为。

第7篇

关键词: 会计环境;会计制度;建设单位会计;预算会计

会计是一定环境的产物。会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虽然人们对会计认识的理论表达是主观的,但会计活动本身是客观的。会计环境会对于会计影响包括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程序与方法以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意愿等。

一、会计运行环境变化对于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

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规范,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由于会计活动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会计必将依存于特定的环境,并同时反作用于环境,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类”级科目,反映国家用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在“类”级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门与行业设置“款”级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类”、“款”科目设置,将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科目,核算内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发展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则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国库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缴拨由国库集中办理。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请领资金,改变了单位之间通过多重账户层层划拨资金的问题。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给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由于预算单位收入核算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入账,支出核算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发生额入账,收入减支出形成的结余是指额度结余,不再体现为银行存款,对于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在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的时间、方式的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原来的实拨资金改为用款额度,预算单位货币资金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与账户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变化。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支出是我国政府预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基本建设预算作为“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并没有改变。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根据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经费支出的内容,对政府预算进行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设置,从而打破了按部门与经费性质分类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取消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基本建设支出”类级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涵盖在“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功能科目中。作为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政府基本建设预算从改革前政府预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更加体现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预算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一部分的预算管理观念。

二、国有建设会计制度单独运行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尽管期间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设面临新的投资环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国家会计制度变革的背景,必然导致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变革与调整,从而使会计制度逐渐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要求。然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给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JP〗

(一)会计体系分类不科学

会计按其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企业会计与非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企业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为核算对象,非企业会计以非营利性组织为核算对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制度体系,系依据单项经济业务存在于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之间,其业务范围既不属于企业会计范围、也不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其在会计体系分类上违背了按统一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个会计分类体系中,出现了两个分类标志,其分类结果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会计业务划分不合理

现行的国有建设会计制度与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存在于一个单位。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一般经费收支适用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建筑安装等经费收支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从而把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会计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两个会计主体,便产生了两套账户、两套会计报表。在报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账表只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不反映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基本建设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会计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设会计反映,事业财务不清楚工程项目资金动态流转情况,由此导致任何一个会计制度均不能反映单位共同经济活动的全貌。同时,随着负债机制的引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成为必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被分割成两个会计主体,一方面基本建设借款及利息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另一方面,巨额的基本建设支出由于“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也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的报表中列示,从而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

(四)会计监督不到位

相对于基建财务而言,行政事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无论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独立存在于一个单位,导致个别单位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与基建财务工作由同属于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基建的领导既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基建项目建设等基建管理,又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使单位的基本建设与财务活动相互之间失去监督,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第8篇

 

会计是一定环境的产物。会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虽然人们对会计认识的理论表达是主观的,但会计活动本身是客观的。会计环境会对于会计影响包括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程序与方法以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意愿等。

 

一、会计运行环境变化对于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

 

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规范,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由于会计活动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会计必将依存于特定的环境,并同时反作用于环境,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类”级科目,反映国家用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在“类”级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门与行业设置“款”级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类”、“款”科目设置,将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科目,核算内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发展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则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国库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缴拨由国库集中办理。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请领资金,改变了单位之间通过多重账户层层划拨资金的问题。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给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由于预算单位收入核算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入账,支出核算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发生额入账,收入减支出形成的结余是指额度结余,不再体现为银行存款,对于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在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的时间、方式的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原来的实拨资金改为用款额度,预算单位货币资金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与账户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变化。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支出是我国政府预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基本建设预算作为“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并没有改变。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根据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经费支出的内容,对政府预算进行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设置,从而打破了按部门与经费性质分类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取消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基本建设支出”类级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涵盖在“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功能科目中。作为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政府基本建设预算从改革前政府预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更加体现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预算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一部分的预算管理观念。

 

二、国有建设会计制度单独运行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尽管期间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设面临新的投资环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国家会计制度变革的背景,必然导致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变革与调整,从而使会计制度逐渐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要求。然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给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JP〗

 

(一)会计体系分类不科学

 

会计按其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企业会计与非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企业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为核算对象,非企业会计以非营利性组织为核算对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制度体系,系依据单项经济业务存在于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之间,其业务范围既不属于企业会计范围、也不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其在会计体系分类上违背了按统一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个会计分类体系中,出现了两个分类标志,其分类结果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会计业务划分不合理

 

现行的国有建设会计制度与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存在于一个单位。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一般经费收支适用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建筑安装等经费收支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从而把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会计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两个会计主体,便产生了两套账户、两套会计报表。在报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账表只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不反映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基本建设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会计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设会计反映,事业财务不清楚工程项目资金动态流转情况,由此导致任何一个会计制度均不能反映单位共同经济活动的全貌。同时,随着负债机制的引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成为必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被分割成两个会计主体,一方面基本建设借款及利息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另一方面,巨额的基本建设支出由于“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也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的报表中列示,从而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

 

(四)会计监督不到位

 

相对于基建财务而言,行政事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无论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独立存在于一个单位,导致个别单位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与基建财务工作由同属于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基建的领导既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基建项目建设等基建管理,又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使单位的基本建设与财务活动相互之间失去监督,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五)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对单位基建投资由基建会计核算,单位自筹经费也要划转基建账核算,造成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游离于单位资金体系之外。一方面,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靠大量贷款维持基本建设的运转;另一方面,财政及商业银行的资金不能统筹调度,建设单位贷款利息负担沉重、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同时,在工程建设手续移交方面,交付使用财产进入、注销和退出各个环节的手续不畅,先交付使用的,办理入帐手续滞后;已报废的,未及时进行账户处理,致使在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动情况与整个单位的资产运动脱节,无法真实反映整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不利于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9篇

(一)英美会计文化的特征

1.强调职业主义。

在不确定性回避度低、权力距离较小和个人主义度高的社会文化大环境影响下,英美会计文化推崇个人的专业判断和行业自律,强调自我管制能力,倾向于较少的政府干预,对大量的专业判断更容易容忍,注重平等的权利,更愿意信任人。强调专业导向,较少依赖法规,政府在会计管理上的作用有限。在会计职业上,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高,会计职业的社会地位也较高,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其他的独立机构制定准则或制度。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诚信意识,自我管制。

2.偏重灵活性。

在英美社会文化环境下,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强调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对同一情况可以有较灵活的处理方法。如美国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方法选择一贯性问题上持灵活态度,只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就应允许实行会计变更,它是从个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注重人的能动性。会计人员对差异的容忍度较高,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不喜欢一成不变,希望在会计实务上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3.倾向于激进主义。

英美国家强调个人成就和业绩,愿意承担风险,会计处理方法上强调真实反映,会计核算方法偏向乐观,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较激进,大胆创新。要求会计人员能够直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不确定性回避度低的国别大文化背景,为培育这种推崇创新的会计文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会计信息透明。

英美国家更倾向于透明,要求大量的信息披露,强调真实反映,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愿意向更多的人士披露相关资料,同时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也较高,会计信息披露偏向于透明公开,充分披露。

(二)日本会计文化的特征

日本的社会结构比较统一稳定,人们世代生活在同质社会中,源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危机意识”下的集体主队精神、处于东方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家族”观念和等级管理及对稳定生活追求的执着精神,使得日本民族善于相互依靠,崇尚集体主义,遵守集体规范,效忠集体利益,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很强,权力距离中等偏高,集体主义度较高且阳刚之气极高。这种文化特征影响下的日本会计文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1.重视形式。

日本的会计人员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主要是遵循正规簿记原则、明了性原则和单一性原则,会计处理要在相关原则指导下进行。这种侧重稳健的思想观念,实际上是不确定性回避度高的大文化背景在会计文化上的反映。

2.提倡服务和效忠。

崇尚集体主义,遵守集体规范,权力距离大,推崇大男子主义,强调团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这些价值观念反映在日本会计文化上就是教导会计人员注重职业道德,对组织或企业忠诚和竭尽全力的服务,效忠集体利益。

3.偏重法律控制。

日本的会计模式偏重法律法规的控制,由政府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制定比较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留给个人判断的空间很小。因为日本人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强、防范风险的愿望强烈,所以会计人员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侧重于稳健主义原则,保守程度相对较高,对报表信息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任何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如果认为企业没有执行年度报表的有关要求,都有权提出诉讼。

(三)法德会计文化的特点

法德两国均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政策法制化,商法、公司法和税法详细具体。与美国相比,法国和德国的文化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大,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法德会计均实行税法导向,财务会计面向纳税要求,两者几乎无差异,有关法律对会计有严格规范,没有系统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目标,德国强调保护债权人权益,为国家税收服务,法国强调为客观经济服务。

在会计管理上,法国严格地由政府来管理,德国则强调立法管理,具体由政府和民间团体共同完成;在会计准则制订与实施上,两国均实行会计标准化,都强调指令性、强制性和统一性;在会计职业上,两国会计团体规模相对较小,职业地位较低;在会计核算上,两国均采取保守的态度,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准则,“准备金”概念频频使用;在信息披露上,公司一般不超过法律和欧共体指令的最低要求,偏于保密。

二、我国社会文化的特点

(一)崇尚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中国社会文化的核心理念,是中国社会文化的显著特征。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团结合作,重视人性中的共性,而轻视个性,鼓励个人遵守集体规范,忠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具体表现为重视家庭伦理,强调社会秩序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并提倡中庸之道。

(二)权力距离大

在一个权力距离大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高,等级结构严密,下级服从上级,管理理论的重心在管理者。在我国,下属对上司依赖性很强,强调下属应按上司的要求办事,下属一般不会直接去找上司并与上司发生冲突;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组织倾向于拥有更多的层级结构、高比例的监督人员以及更加集中的决策;地位和权力被作为激励因素,领导者将被作为权威来尊崇和服从。

(三)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回避程度较高

在中国,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人们对风险、新生事物和未来的态度比较消极,回避风险、怨天尤人的现象司空见惯,不鼓励创新、冒险和自我表现。在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的社会里,其法律、规则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

(四)阴柔胜于阳刚

中国传统文化不鼓励个人奋斗、成名成家,不鼓励竞争和优胜劣汰,强调关系和关怀,鼓励人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崇尚关系融洽、为人谦恭、关心弱者和生活质量,提倡共同富裕和助人为乐。

三、我国会计文化的特点

(一)法律控制强于职业主义

我国是一个以法律管制为导向的会计社会,倾向于政府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不重视个人的专业判断。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的职业化水平明显偏低,无论是会计职业的自我管制能力,还是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都与美国有很大的差距,会计人员完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据进行会计事项的处理。

(二)强调统一性

统一性的会计价值倾向于用法律等强制手段详细规定每一个细节,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上,强调全国高度统一,包括会计科目、会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等均高度统一。如前所述,我国文化崇尚集体主义,反映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中,就要求不同企业会计实务的统一和企业不同期间会计方法的一贯,较少给企业留下因地制宜进行会计处理的余地。

(三)偏好稳健

一般地,一个社会个人主义倾向越小,对不确定性的回避程度越高,阳刚性越低,其稳健主义的会计价值越高。中国文化自古以来信奉“有备无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观念,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人民偏好稳健的文化特征。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会计方法的选择时比较审慎,对不确定的收益持稳健态度,都与我国文化特征相呼应。

(四)保密甚于透明

美国文化被公认为是一个透明、开放的典范,而中国文化则是一个含蓄、神秘、束缚较多的样本。这种文化差异直接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要求披露的事项多且十分详细,而我国会计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事项较少。

四、会计文化对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改革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

在构建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时,我们一方面要保持由自己的独特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管理模式,另一方面要吸收其他国家会计管理体制的合理成份。为此,我国应在明确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使两者能够各司其责、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又不互相冲突,既能兼顾专业团体的自律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又能考虑到政府的有效监督。

(二)增加会计判断空间,培育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

我国独特的会计目标应当是承认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只有充分实现个人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价值。对于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来讲,应在整个准则中适当增加一些可供会计人员自行选择的弹性空间,以此来培育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讲,应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参与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实施,积极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强其开拓精神、竞争精神和诚信意识。

(三)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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