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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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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关键词 人类基因组计划 生命伦理 尊重自主性原则 不伤害原则 行善原则 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Analyze the "Four Principles" of Life Ethics

――Tak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for Example

PENG Na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320)

AbstractHuman genome projects research the overall level of existence, the structure of gene and fun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nes and in the bottom of the mysteries of lif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are faced by the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and genetic discrimination, the genetic test genetic resources and commercial issues, a series of ethical problems are waiting for being solved, we should upholdthese ethic principle: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and justice.

Key wordshuman genome projects; life ethics;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justice

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①举世瞩目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开创了生命科学一个崭新的纪元。HGP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并称为自然科学史上的“三计划”,但它对人类自身的影响,将远远超过另两项。HGP是由美国科学家1985年首先提出。由国际合作组织包括有美、英、日、中、德、法等国参加进行了人体基因作图,测定人体23对染色体由3?09核苷酸组成的全部DNA序列,发现所有人类约3-4万个基因并阐明其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使得人类第一次从分子全面地认识自我,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翻然繁荣具有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得不担心它的负面影响,产生基因歧视,基因隐私被侵犯,基因资源的争夺战等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权被侵犯。公司员工某种可怕疾病的隐患被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发现,会不会把他解雇?而保险公司、雇主、法官、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等谁应该获得遗传信息?这些信息又会被怎样利用?一旦拥有了这些信息之后,雇主、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是否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做只对他们有利的事?

(2)产生基因歧视。孩子在出生前,父母通过鉴定知道他有某种身体上的缺陷或健康的隐患,会不会选择杀婴?基因歧视问题不仅仅与个人、家庭和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甚至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社会问题,婚姻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等相继出现。

(3)遗传检测问题。一个满怀欣喜到医院检查的孕妇面对痛苦的选择,要么生一个残疾儿,要么做人工流产。对于以上情况,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可能又会把“遗传与环境谁主沉浮”的争论再次推向,由于HGP已经发现了包括XY染色体在内的许多基因都与人的健康、性格、情绪有关,这似乎为基因决定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根据,从而导致种族主义的再次泛滥,然而这是与HGP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4)基因资源的商业化问题。有人把基因说成是“绿色黄金”,而把HGP比喻成淘金车,一旦有了专利之争,就会引发基因抢夺战。而人体基因组数目的有限性,发现一个少一个。所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抢夺发展中国家遗传信息。而产品商业化问题也会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所以如何使人类基因能够“共有、共为、共享”,避免基因掠夺,成为摆伦理学家、法学家等面前的又一道伦理难题。

而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美国是生命伦理学发源地。②它的研究涉及到日常生活:它以生命为中心,研究包括在科学技术应用在医学、生物学所引起的伦理争论,以及怎样解决这些伦理困境。而生命伦理原则是在生命科学领域研究中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不是一般伦理原则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延伸,也不是从生命科学本身直接产生出来的,它应是生物科学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是伦理学界公认的普遍原则。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出自于《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此书为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ames Childress)合著。这部著作明确提出和阐释了后来影响极大的“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而在HGP 中具体表现为:

(1)尊重自主性原则指的是尊重每个独立个体所做的自愿选择,也就是说“尊重有自主性的人意味着适当的承认这个人的能力和观点,包括承认他/她持有某些看法的权力,承认他做出某些选择、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力”。③

任何“基因身份”都不应该有损于人的尊严的身份证明,只有当时人最有权力决定是否公布,向谁公布,由谁来解读自己的基因图谱。④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是基因研究、基因知识的应用的前提。应用到人类基因组计划上来,就是说,知情同意或选择权主要指在基因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参与者必须是自主自愿的,然后让参与者充分了解研究的性质、目的、目标及成果的用途以及潜在的危险,最后才能让其决定是否参与;尊重参与者做出的有关遗传材料或信息储存或用作他用的任何选择;遗传咨询应遵循尊重个人和家庭。

(2)不伤害原则是指一种不伤害他人的义务。不伤害来源于人的自然特性、人的脆弱性的特点。⑤不伤害的基本内容是: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或集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研究人员不能给受试者或病人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伤害。如果造成伤害,实验立即停止。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受试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3)有利原则。有利的表现形式也包括利他、仁爱和人性,具体是指利他的行为。有利原则是指把他人利益作出的行动看作一种道德义务。

人类遗传信息揭开生命的奥秘,也会造成基因歧视。研究人员应该本着仁慈、善良的心从事研究、对待受试者。HGP 以及基因知识的应用不应该给病人、当事人、受试者以及利益相关者造成伤害,应该有利于他们,在利害均存时应权衡利弊得失,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4)公正原则,可理解为正义、平等。“正义的概念就是由于它的在分配权力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所确定的。”⑥

平等不仅指地位的平等,而且指权利的平等。每个人都应享受最基本的权利。例如生存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安全的需要、受人尊重的权利等等。那么在基因知识的成果运用及利益分配方面都应坚持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发达国家不应以任何名义对第三世界国家搞基因资源掠夺,尊重知情同意权,保护样品提供者的利益,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要恪守HGP精神,反对任何研究机构把从众多样品提供者身上获取的遗传信息为自己所用。对于人类基因组应该坚持“共有、共为、共享”,反对基因歧视,坚持人人平等。

上面这些生命伦理原则仅仅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或预测会产生的伦理问题做出的回应,但由于HGP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在后基因组计划实施过程中很可能还会出现难以预料的伦理难题,相信人类凭着自己的理性和智慧能够积极应对和解决它。

注释

①Donis-keller, Hetal. A genetic linkage map of the human genome[J]. Cell,1987.51:319-337.

②徐天民,程之范,李传俊,等.中西医学伦理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

③Tom L. Beauchamp and LeRoy Walyers,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

④卢风,肖魏.应用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第3篇

【关 键 词】生命伦理学 个人主义 儒家 家庭主义

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变化已经促成了当代生命伦理学领域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应用愈来愈丰富和深入,它重点讨论了医疗保健资源的分配、新的生物技术的道德适应性和面对多种多样的、经常冲突的道德直觉和道德理解时如何做出道德决策的问题。而在参与当代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同时,中国急需对这一系统进行反思,而不是迷失在他者的宗教伦理思想或是实用主义等西方传统中。

一、生命伦理学中的伦理个人主义语境

生命伦理学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20世纪后期西方文化价值的烙印,“它的承诺之一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平等主义政策,它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一种把经济代价转嫁给下一代人的医疗财经政策”[1]。这种政策不但在道德上无法得到维护,而且已在西欧及北美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工作人群相对减少,西方国家已经无法维护不断增长的老年退休人群日益昂贵的医疗保健需要。

据2009年奥巴马在国会就医疗改革发表的公开演讲来看,美国医疗费用中政府承担的部分在迅速侵蚀大量财政收入,占到GDP总量的16%。从2000年到2008年,美国经济增长了4.4万亿美元,其中四分之一都花在了医疗方面。

这一状况是由许多西方民主政体所奉行的意识形态造成的。该意识形态承诺所有国民都可以平等地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个人主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紧密相关。美国学者托马斯马(D.Thomasma)曾在其著作中声称[2],“所有人都应该赞同个人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观念,因为它限制了国家或社区对个人的权限”。这种经济上的不可能、道德上的不合理、文化传统的多元性同西方社会传统对个人权利的承诺之间的矛盾,是当代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的社会道德伦理基础。

因此,起源于西方文化的生命伦理学始终围绕着一个比较稳定的伦理学空间结构:“在上帝/自然法之下,原子式的自足个体通过理性的社会契约建构起来的社会伦理空间”[3]。例如,当一位患者要求仅使用化疗手段治疗乳腺癌而不是采用医生认为的最有利于病人的大面积切除手术时,决策的允许权总是需要从患者本身获得,而不是从其家庭。

二、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的缺失

在欧洲、美国的许多生命伦理学家看来,在中国和其他东方文化中,更为普遍地是在对危重病的医疗决策方面,家庭传统扮演着更为主要的角色,医生与家庭主要成员讨论病情,这一般是在与病人直接谈话之前,甚至直接代替了与病人谈话。这是乔治敦的生命伦理学家威彻(R.Veatch)作为一个明显与所谓的西方个人主义方式相对立的情形而描述的。因此,一种观点被提出了:“东西方的差别主要在于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文化含义的差异”[4]。这里的“集体主义”可以理解为一种伦理家庭主义。

然而,在冯友兰看来,这种家族主义背后的家族制度,正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儒家学说大部分都是在论证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为其提供伦理意义。[5]

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家庭主义,构成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基础。如果说西方社会文化倡导的是“天赋人权”的话,那中国传统文化出传达的则是“天赋人伦”的观点。在孟子看来吗,“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故孟子曾言君子有三乐,“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孟子·尽心》)。可见家庭之完整性对于中国传统生命伦理观具有重要价值。但伦理的关系不止于血缘,儒家推而扩之,必及社会国家,以至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在上世纪40年代末出版的《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梁漱溟就曾有“伦理有宗教之用”和“中国以道德代宗教”之说,认为“中国缺乏宗教,以家庭伦理生活来填补它”[6],家庭伦理“融合人我泯灭躯壳,虽不离现实而拓远一步,使人从较深较大处寻取人生意义”[6]。而在论述关于道德和宗教之实质性区别时,又言:“道德为理性之事,存于个人之自觉自律。宗教为信仰之事,寄于教徒之恪守教戒。中国自有孔子以来,便受其影响,走上以道德代宗教之路。这恰恰与宗教之教人舍其自信而信他,弃其自力而靠他力者相反。”[7]

但目前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建构语境似乎并不清晰。生命伦理学虽然是20世纪60年代的所谓“后现代”产物,但这并不表示这一应用伦理学的分支不需要地理、文化或语言的语境,而可以完全建设在现代社会“全球化”的经济基础之上。相反的是,从前文对于西方社会的道德传统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生命伦理学依然建立在文明的传统道德城邦或废墟之上,这样的生命伦理学,才有可能为具体的道德问题辩护。而事实上,我们确实无法完全参照西方生命伦理学为自己提供具体问题的辩护,例如计划生育。

我们在引进生命伦理学框架的同时,也遵循其提供的原则和方法分析现实问题,甚至以此影响政策的制定和具体的科学实践。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偏离文明价值源头的行为。这也正是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时所缺失的重要语境。

三、伦理个人主义和伦理家庭主义的交锋

这种东西方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差异主张,曾一度使中国的道德伦理基础受到冲击。试图通过完美的论证来确立一种唯一正当的、并且具有实质内容的全球生命伦理学的努力在西方社会中似乎从未停止过。而在恩格尔哈特(H. Engelhardt)看来,“寻求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道德基础在西方历史中具有深远的根源”[1],这是因为“西方首先从任何人都可持有的理性观点(即逻各斯观点)出发,以系统的方法看待实在世界——阐明不是得自任何具体地方的、而是出于任何具体的历史之外的规范看法”[1]。

1993年维也纳举行的首次人权讨论会议上,中国代表曾提出“现行的国际社会对于人权尊重的标准应该豁免那些具有不同的、更偏向于集体传统的民族”,大多数与会国均表示抵触。[2]

2004年,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IBC)关于起草生命伦理学普遍规范的宣言的讨论会议上,范瑞平的发言集中阐述了一个观点:儒家伦理家庭主义与伦理个人主义的不同及其对生命伦理学的意义。而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成员就此做出了尖锐的回应,指出个人自主乃是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违反个人自主的伦理传统是落后的道德。[7]

姑且不论这些冲突背后复杂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仅文化本身而言,这种差异也是不可忽略的。恩格尔哈特曾论述到“生命伦理学具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在一个大范围的世俗国家内约束道德异乡人(moral strangers)的程序道德,另一个层次是在各个道德共同体内规范道德朋友(moral friends)的实质道德”[1]。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这两个层次所传达的即中国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双重要求:既需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与更多的道德异乡人在不同语境下对话,又需要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在自我语境下关怀道德朋友。

为此,我们不仅需要批判性地重新评价从西方“进口”的生命伦理学,而为了面对中国社会保健、医疗政策以及生物技术已经或即将面临的挑战,也急需我们为自己构建一个具有现实语境的生命伦理学。

在西方伦理个人主义和中国儒家伦理家庭主义的交锋中,每一种文化都得以重新澄清其关于现实和价值的观念,尤其是对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而言。一方面,对儒家伦理家庭主义的挖掘,提示中国生命伦理学界在引进和应用现有生命伦理学资源和原则时,绝不可忽视这些观点对西方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背景的依赖及互动关系。另一方面,非西方文化来源的儒家伦理家庭主义亦可能为西方文化提供克服伦理个人主义的极端倾向的有益参考,为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提供新的进路。

四、通向生命伦理学共同的目标

跨文化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要求我们以更成熟的姿态面对“全球化”的趋势。既不可忽略道德的多样性的复杂,亦要明确道德共同体的道德承诺。

最后,既然探讨生命伦理学的过程致力于一种中心工作的哲学:帮助一种文化澄清其关于现实和价值的观念,那么这个澄清除了包括前文所说的澄清自身语境和对话多元道德传统以外,还应该包括澄清中西文化传统本质上的误解。例如聂精保曾谈到,有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知情同意”这一道德原则在中国并不适用[8]。于是问题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本质为何?在何种意义上以及何种文化差异真的重要?最终,解读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的工作,却也是在解读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道德承诺。

参考文献:

[1]H.T.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M].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P.Marshall,D.C.Thomasma,and J.Bergsma,Intercultural Reasoning:The Challenge for 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Vol.3,pp. 321-328.

[3]程国斌,崔新萍.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缺陷及其历史使命[J].新疆社会科学,2008,2:10-13.

[4]Ole Doering. Medical Ethics Is A European - Chinese Bridge[J].医学与哲学,2002,23(6):13-17,22.

[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涂又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梁漱溟.梁漱溟全集[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第4篇

1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现状

    1.1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iques,ART)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技术之一。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卵子和)、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它是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现代生殖技术,广义上分为三个部分:人工授精,指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已达到受孕目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各种衍生技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技术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技术。它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合,而进行高等动物生殖的技术。辅助生殖发展,自1978年第一例体外受精成功后,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但这一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1980年到2000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中每7对夫妇中就有一对患有不育症。在芬兰,每年都有3000对夫妇寻求辅助生殖的帮助。而在中国通过辅助技术治疗不孕不育技术人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幸福与希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尚存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很多,至今仍颇受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以母亲为例:母亲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疾病引起的不育问题。母亲是用不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生育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什么是“非自然”“自然”本来就很难划清。母亲涉嫌买卖婴儿,这种行为等于是有意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将儿童当成可任意交易、处置的财产,这种论点值得思考,特别是在商业味十足的今天。母亲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破坏了爱情和婚姻。但是这样的观点同样存在于领养关系,所以很难确定。母亲的孩子归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母亲十月怀胎与腹内胎儿有了难以割舍的母子之情,她们会不情愿把子女交给委托夫妇,甚至想方设法与孩子保持联系,这种扯不清的母子之情会给几方都带来感情上的伤害。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逃不出以下几种争论:谁是孩子的父母;他有几个父亲母亲;卵子及其子宫代孕能否成为商品吗;还有就是在这种可控制范围内,人工授精能用于优生吗;人们认为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将破坏自然法则,当、卵子、受精卵在应用中商品化后,都会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追求高质量,只需求提供最好的,结果直接导致人类基因因此变得单调、缺乏多样性。另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会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复杂与混乱。母亲分为“孕育母亲”遗传母亲“养育母亲”,而父亲又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这对于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人伦关系等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商业化的今天,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也可能涉及这一代、下一代和未来世代。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性地使用,而不是被错用和滥用。

1.2安乐死近三十年,安乐死已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曾企图给以科学的界定,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它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死前的痛苦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临死前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治疗给其带来的痛苦,放弃治疗,不再人为地延长其生命。国外有些学者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种措施加速患者死亡,亦被称为积极安乐死。它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采取某种处理办法,让其安然舒服的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对于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患者,在预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停止无望的救治,故又称“听任死亡”,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正在悄然实施。

对于安乐死的观点,学者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赐人以死亡与医生的职责不相容;安乐死是一种对生存权利的剥夺,它将造成社会对生命的理解的漠视、丧失爱心、越发的功利化;安乐死容易被不怀好意者利用,很多时候并非出于病人的真实意愿。肯定者则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尊重患者的人权,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自主权原则;安乐死符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自身利益体现了生命质量,符合生命价值的原则;安乐死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体现了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他们认为对于医学中所理解的不可挽救、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只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实施的安乐死,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的理性觉醒,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人既然具有生存的权利,当面对死亡时,为何就不能具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当一个经历病魔折磨又无法救治的人来说,就是生不如死。他们已感受不到任何的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存在,增加亲人痛苦、社会的负担以及日复一日的忍受病痛的折磨与煎熬。社会应该保护个人对其生命的自由选择。安乐死的目标是维护死亡的尊严,免除病人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地死亡的状态,同时还是走向死亡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安乐死并不在于人为地加速死亡,而是尊重人的自主权,肯定人类通过对生命的觉悟来控制死亡过程,减少痛苦,显示死亡过程的应有尊严,这充分体现了善待生命丰富内涵。

1.3脑死亡自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BrainDeath)概念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在1968年提出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的四条标准:即在排除了体温低于32.2°C、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这两种情况外,如果一个病人没有反应性和感受性,无运动及呼吸、各种反射消失,脑电图平坦、而且24h内反复测试后无变化、这个病人即被宣告死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人类史上了开辟了人们对死亡认识的新阶段。这种标准已为医学界普遍接受、并在相当多的国家得到承认。全球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的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而科学标准,同时联合国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气然而长期以来,医学上把心肺活动不可逆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在中国临床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将心脏跳动、呼吸运动作为判断人生命终结的标准是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医学界所认可实施。但现代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脑功能活动已经成为了人生命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管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必然导致心脏死亡,因此面对历史的进步,给脑死亡以应有的地位已是势在必行。

为什么要放弃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提出这个问题就因为有了新的生命维持技术。新的生命维持技术(life-sustainingtechnologies)是指一个人还能维持其心跳、顺畅的呼吸当他已经出现了全脑死亡,但是这种维持超不过两个星期,因为他的大脑已经不可逆转的死了。同时我们还需要审视一下这种脑死亡的判段标准是否会对病人、家庭和社会有利、或造成伤害?对“脑死亡”判定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脑死亡是真死亡。“脑死亡”是科学判定死亡的方法。实施“脑死亡”维护了死者尊严,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节省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器官移植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与广阔前景。质疑或反对“脑死亡”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脑死亡概念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尤其是它的提出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生的愿望是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人类无法容忍将心脏还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墓;胎儿也是生命,但是胎儿没有表达自己意愿、喜好的能力,人们对孕妇使用脑死标准时是否有权去剥夺胎儿的生命?如何判定?

同时在实际的医疗应用中有很大问题:哪一个级别的医院和专家来做此判定;医生如何让普通公众理解脑死亡判定的科学性;医生的诊断、专家的判断如何能让人信服;“植物人”和“脑死亡”病人的状态该如何的区分;“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否有可能将被滥用?“脑死亡”判定在我国有无立法的必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问题上,绝对不能站在受体立场进行评判,也不能站在供者和家属的立场来评价人道与否绝对,而应该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即从社会的价值出发,兼顾个人价值。充分尊重患者脑死亡,这对人文关怀与安乐死、临终关怀具有同样的意义,同时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1.4器官移植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被在20世纪世界医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开创了新篇章,它是医学高科技发展的成果之一,同时也享有21世纪“医学之巅”的美誉。器官移植及活体器官移植通常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的器官放置到一个危在旦夕、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身体上,让其器官继续发挥作用,从而使被捐赠者获得新的生存机会。活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活供体一个或多个器官,通过手术方法将其置于同种或异种受体体内,达到治疗疾病和挽救生命之目的的技术。目前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肾脏、胰腺、、卵巢、角膜、小肠等成对生长的及骨髓等部分器官或组织。现代器官移植是从肾移植开始的,1954年Merrill进行了首例肾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这是人类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在欧美确立了脑死亡概念,临床器官移植得到很大的发展。我国与国外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方面相比起步大概晚了十几年,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非常迅速,在一些大型医院与器官移植中心,器官移植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的顶尖水平。

即使器官移植成为了标准的外科疗法,并且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在要求各种器官移植的患者越来越多情况下,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扰的伦理难题。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器官来源问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求”远远超过“供”的问题。据统计,我国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治病的人数达到150万左右人,但每年只有1.3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得以实施;我国每年新发生的肾功能衰竭患者有50万人以上,但得以做移植手术的也只有4000人,大多数患者只能处于“等待供者”的状况。当前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有4种一活体供者、异种器官、尸体供者、胎儿供体。而我国器官采集主要是尸体供者,可是对死亡标准的判断又使医生陷入了困境。在采取器官之前,医生需要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与否,执行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医生不能为了得到器官而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必须严格地掌握脑死亡的标准。对于死亡的判断世界上三种分类,第一种是心脏死亡,即当心脏停止跳动时认定其死亡;二是呼吸停止、脉搏停止及瞳孔放大三症状同时出现时认定死亡;三是脑死亡,这种提法较晚,它的判定标准是以当脑亡或大脑皮层和脑干全部死亡时、即人不可能再复苏都定为死亡。这三种死亡界定只有第三种脑死亡被认为是器官移植的最好来源,因为脑死亡者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会保持血液循环,器官质量较好。

     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照这一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根本就无法使用。即使近几年我国在脑死亡立法中有了一定进展,但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医生所要完成的使命。可供移植器官的需要严重地超过供体器官由此引发了另一个伦理难题一器官可否成为商品?一方面对于医务人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做出一些人有机会活下去,而另一些不得不死去的困难抉择。另一方面因为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却很多,而供体器官的来源很少,这就可能使人体器官成为稀有的高价商品。当人体器官分配商业化以后,人将被降低为物,从而严重危及并践踏人的尊严,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出现的不平等,扩大贫富之间的鸿沟。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困的人只能在绝望的条件下出售自己的器官。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是非常关键的原则。必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得到病人与病人家属的同意。但是医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将尸体解剖视为不礼、不孝、不仁、不义”这造成了人们对器官移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供体器官的大量匮乏。而如果医务人员在病人还活着的时候去征询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否同意在病人死后把器官捐献出来,这对于与病痛做斗争的病人及家属是难以接受、不予支持的。所以器官移植在传统的思维观念与知情同意原则中夹缝生存。除了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外,还有很多引人深思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后对供者施行经济补偿及补偿程度的合理性问题,器官移植受体分配原则、标准,器官移植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观,移植了动物器官的人(即嵌合人)是否会产生意识、思维、行为的改变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对于异种(非人类器官)的移植,及我国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在解决器官移植伦理学问题之前,还将面对很多的挑战。器官移植帮助患者生命得以延续,即使现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阻力,但随着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与深入研究,它终将成为一种常规医学治疗手段,为更多的人造福、带来生的希望,为饱受病痛折磨、濒临死亡的患者带来福音。

第5篇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一门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与生命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生命伦理学最早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威斯康星大学生物学家波特(VanRenssclaerPotter)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首次提出来的,在他看来,生命伦理学就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199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生命伦理学作了这样定义:“生命伦理学是运用包括道德意见、决定、行为、政策等各种伦理学的方法论,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的道德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的学术领域。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经过近30年的发展,逐渐得到社会和理论界的广泛认同,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是指人类生命。从本质上来讲,生命伦理学是一门以发展人的生命为核心宗旨的学科。围绕着生命这一神圣主题,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坚实堡垒。一是生命伦理学赋予生命以崇高的地位。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可见,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不同文化共同体中的人,对生命价值的论证方式有可能不同,但他们都不会否定人的生命的崇高地位,而是在这一普遍的价值理念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倡导‘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念,并以法律最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来禁止、限制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二是生命伦理学彰显了生命的珍贵和脆弱。对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一维的,是不可逆的。生命伦理学中任何关于护卫生命的理论、原则、政策等都是基于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正是因为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所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构建关爱生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道德和秩序。任何生命个体都需要交往,在交往中生命冲突、生命矛盾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生命伦理学以伦理学基本理论为支撑,构建护卫生命的道德规范和秩序,以促进生命的和谐,提升生命道德。四是生命伦理学捍卫了生命的尊严。生命生而平等,但是在人的生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生命的不平等问题。生命伦理学中关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就是要减少生命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生命的平等,捍卫生命的尊严。五是生命伦理学弘扬了生命的正义。生命正义主要体现在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在市场经济交换原则的诱导下,现代社会中,滋生了很多用金钱与生命交换的现象,甚至滋生了用金钱杀人的罪恶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不正义。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首先体现的就是生命正义精神。六是生命伦理学护卫了生命的权利。生命权利是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生命伦理学不仅从道德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更从法律的强制力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例如,生命伦理学中对受试体隐私的保护和利益的保护就是基于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尊重。

二、“三生教育”与生命伦理学的内在逻辑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学生主体对主流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的认同、内化以及实践”来逐步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发展性、超越性。“在现代性彰显的20世纪,教育基本上成为社会发展的工具,教育生命价值越来越远离教育价值的核心”,“呼唤教育生命教育的回归已成为现代教育不可阻挡的潮流”。“三生教育”就是基于这样的时代使命,它是对现代人类生存困境以及对现代教育重大问题深刻反思的结果,它的核心是通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来捍卫生命的本体意义,它的创新在于将生命融会、贯穿于生存与生活领域,拓展了生命教育实践视阈,丰富了生命教育旨趣的真实性、亲历性,提升了生命教育价值的普适性、公共性,彰显了生命教育意义的逻辑性、系统性。“三生教育”理论构建于现代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基本价值导向之上,其价值本质在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回归教育的生命本性,超越现代人类的困境,走向诗意的生命、诗意的生存、诗意的生活。

“三生教育”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一点与生命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在生命伦理学理论创建的伊始,生命就是其核心要义了。“三生教育”的核心内容是生命教育,“生命教育从根本上彰显了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再现了生命在教育中的原初面貌,揭示了生命对教育发展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促进了维护生命这一新的教育价值与功能的生成”,从这点上,可以看出,“三生教育”和与生命伦理学是密切联系的。

三、生命伦理学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人是由生命、生存和生活构成的有机体。人的发展就是生命发展、生存发展和生活发展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整体运动过程。在人生发展中,生命的很多问题都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领域,因此,以生命、生存、生活为内容的“三生教育”,能够更加系统地解决人的生命困惑,帮助人走出生命困境。“三生教育”以生命为中心,它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个体生命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命伦理学从伦理学角度致力于生命的发展。可见,生命伦理学与“三生教育”在价值本旨上是契合的。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标准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社会标准和复合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主要讨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个标准的割裂问题,反映人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它并不否认受精卵、胎儿的生命意义,也不完全否认胎儿的生存权利,它强调要考虑人的生命的社会性,不能把受精卵或新生儿与完全意义上的具备社会属性的人相比。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三重标准,要求“三生教育”关注生命的全过程(从胎儿到脑死亡);关注生命的完整(自然生命、社会生命、价值生命);关注生命的完全(人的生命、非人类形态的生命)。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属性对“三生教育”的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属性标准,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起来,试图在两者的统一中把握生命。

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这一界定将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区别开来,突出了人的生命所特有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活动;同时又将人的生物学生命与人的人格生命相区别。人作为生物体,具有一系列的生物属性,从受精卵开始到死亡是人类生物学生命的延续,但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即产生自我意识时就形成了人类的人格生命。相对于人的生物学生命而言,人格生命更能反映人的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明显的本质特征。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属性标准要求“三生教育”首先关注自然生命的存在,这是社会生命存在的前提与条件;更要关注社会生命,将自然生命的直觉、感受、反射等特性引向自觉、理性、创新和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很多道德参考。

从学科的特性上来看,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说,生命伦理学就是一门研究生命道德的科学。

生命伦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论与观念,如人道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论、公益论等,这些道德理论与观念为“三生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撑。生命伦理学中关于道德对生命作用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生命主体性的提升,包括提高生命的质量、提高生命的创造力、提高生命的智慧;二是对生命发展的规约,包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护卫生命、体验生命、发展生命。“三生教育”同样以这两大目标为任务,也就是说,“三生教育”不仅要提升生命的自由状态与生命的主体能力,更要在生命的相互约束中体现生命的真正和谐和本真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价值参考。

价值本质问题在当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要有需要满足论、效应论、意义论、功能论、人性论、发展论。但不管怎样,生命价值都是生命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命题。生命伦理学中对生命价值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命价值的内涵,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能力或劳动能力,外在价值是指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二是生命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生命价值大小主要有两个因素,生命本身的质量(体力与智力)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与基础;个体生命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决定其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三是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价值理论对“三生教育”具有重要启示:其一,“三生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生命的质量,在相同的条件下,高质量的生命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其二,“三生教育”要着力推进生命的创造力,在相同的条件下,生命的创造越大,其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愈大。其三,“三生教育”要积极规约生命的需要,和谐生命的发展。个体生命的成长总是在一定需要满足下的自我发展,个体需要的满足就是生命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物质财富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体生命的需要往往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抑或以侵犯他人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抑或以侵犯集体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扭曲生命的价值,给生命的和谐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甚至毁灭生命。其四,“三生教育”要把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统一起来。价值创造是以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加大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生命质量为代价的。在现代社会紧张的节奏下,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生命质量并没有因为生命价值的提高而提高,“三生教育”就是要恢复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和谐关系,回归生命的自由状态。最后,“三生教育”通过提升个体生命价值,来提高个体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实现”。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政策参考。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伦理政策是进行“三生教育”的政策依据,在“三生教育”中,要结合本国、本地区的生命与卫生伦理政策制定相应的“三生教育”内容,使之符合国家发展的大局。例如,我国对克隆人的伦理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三生教育”要依据这个伦理政策,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来主张任意克隆人以解决生命健康问题,泛化生命神圣论。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法律参考。伦理与法律总是相互辅助的,在某些领域伦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生命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单从伦理角度出发是无法得到有效结果的。生命伦理学虽然不是专门研究生命法律的学科,但是它从伦理立场出发,为生命立法、执法提出了很多较为合理公正的建议。现代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促使生命伦理研究不得不借助法律知识来进行深入推进,这一点恰恰表明了生命伦理研究中的法律精神。如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就是安乐死伦理研究推进基础上的立法过程。所以,“三生教育”要将与生命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以法律的精神来推进个体对他人生命、非人类形态生命的尊重、爱护,超越单纯伦理意义的道德约束,进入法律强制约束中。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第6篇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implication of“dignity”concept,scholars like Macklin and Hoerster held the view that“The concept of‘dignity’is useless”and they argued to remove the lexicon“dignity”from the ethics vocabulary.This point of view was oppo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y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dignity”cannot be replaced by such concepts as“autonomy”because the concept of“autonomy”merely has similar meaning to“dignity”and it cannot totally cover the connotations of“dignity”.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lies in that it can express the value connotation which cannot be expressed by any other words;it is the core value of Bioethics;it can help people fight against the spread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save them from the lost human nature.

Keywords:dignity;bioethics;autonom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lost human nature

“尊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导致了学界对这一概念有无价值的争议。人们对“‘尊严’到底指什么?用它来辩护的人类重要价值是什么?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是否是一个必要的概念?”等问题莫衷一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许多与医学新技术应用相关的道德讨论几乎都与尊严相关,如对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死亡标准等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回顾相关学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予以探析。

[BT1]一、“尊严”概念的存废之争

当我们回顾人类文明史时会发现,“尊严”曾经是人类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天,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不得无故侵害人的尊严,早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识;人类之间和平交往,反对迫害与虐待,尊重人的尊严,共享稳定与和谐,已经深入人心。而这些都是因为尊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健康发展、防止自我毁灭的精神基础。承认人人都享有尊严,这是人类在生存斗争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然而事实上,当人们认真考察什么是“尊严”时,却意外地发现,“尊严”概念极其抽象、模糊和难以琢磨。人们在使用它时似乎都知道它意指什么,但是真正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示时,却发现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事实上,当不同的人把自己对“尊严”的理解放在一起比较时,很可能发现大家所讨论的并非同一种东西。正因如此,一些伦理学者向“尊严”发难,认为这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应该将其从现代伦理学词汇表中剔除出去。

[BT2](一)“尊严”概念无用论的挑战

基于“尊严”概念含义的抽象性而认为它“无用”并主张抛弃它的人中,露丝・麦克琳(Ruth Macklin)是最典型的一个学者。2003年,她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它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有更多含义》一文,主张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尊严”概念。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并没有给生命伦理学提供更多的东西。她在自己的文章中回顾了“尊严”概念进入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认为这一概念与美国社会在道德和法律领域对人的自的强调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官方认识到病人“事先做出指示”(make advance directives)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此类法规。例如,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案”的条文所阐述的语境便涉及到“尊严”概念的使用:“立法机关由于知悉患者拥有享有尊严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应该意识到,成年人有权利做出文字指示,以便使医生知道,在病人生命末期应该维持还是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在麦克琳看来,此种语境中的“尊严”概念并没有超出尊重自主性的含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麦克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了许多其他例子,如医学生利用新鲜尸体做插管之类的操作练习。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会谴责此种做法冒犯死者尊严,但麦克琳却认为这和尊重自主性毫无关系,因为此时医学生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练习,而是在没有生命的尸体身上练习。人们有理由担心死者家人的想法――如果他们知晓自己亲人的尸体受到那种对待的话。但在麦克琳看来,此种担心与死者的尊严毫无关系,而只是与死者家人的愿望有关系而已。在其他情形中,如关于生殖技术和遗传学的伦理学问题,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会在个别地方获得意义,但它并未超出理性个体进行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尊重自主性原则)。因此,“尊严”概念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其含义模糊,并没有比已有表述给出更精准的表达,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更多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东西,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它不会有任何损失。

此类看法并非麦克琳的突发奇想,她也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德国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也持有与之类似的观点。2002年,赫斯特指出,“尊严”在哲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都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缺乏一个清晰的内涵。这种情形是很奇怪的。不要忘记,在德国,“尊严”被看作全部社会秩序之最高价值,即使如此,德国联邦也没有对“尊严”进行定义。结果,“尊严”概念实际上被滥用了,从而造成了这一概念的贬值。在涉及某一问题的争论时,支持者和反对者可能都会诉诸“尊严”,如对安乐死的争论就是如此。人们就很难想象这个概念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作用,很难想象它能有效地判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最后,“尊严”概念很可能会沦为一个“空洞的公式”或一句“无描述性内容的口号”,甚至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如果是那样,还不如干脆从现代伦理学词汇中将其剔除。

[BT2](二)学者们对“尊严”概念无用论的回应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

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

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BT1]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尊严”概念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HTK](一) “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HT]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

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不相容”的裁定。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

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ZW(DY,7]

以“权利”概念为例,在法学界,对它的解释方法纷繁复杂。夏勇在谈及此种复杂性时引用康德的话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而费因伯格则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991年出版的弗雷泽《权利》一书在论及研究“权利”概念的途径与方法时说:“在政治理论里,权利已经成了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阐发权利概念所代表的观念,与阐发诸如平等、民主乃至自由之类的观念,几无二致。”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

[ZW)]。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BT2](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

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HTK](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HT]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日常语言科学化,生活习惯科学化,甚至社会风俗也已经“科学化”。例如,传统社会中的节日走亲访友已经部分地被短信祝福和视频聊天代替。如果说这些改变还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一种依赖,而并没有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尊严”)造成更大影响的话,那么,在医学领域,人民便能切实感受到科技作为工具理性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医学对人类生活的过多侵入。确切地说,这是指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医学化现象。例如,我们以医学理论为依据来指导和变革生活方式,不吸烟是因为烟草中的焦油、尼古丁等会伤害我们的肺;少喝酒是因为酒不但会让我们产生酒精依赖(一种精神性疾病),而且可能使我们的血压升高,等等。而当我们的身体发生变化或者不适之时,我们不是求助于生活经验或者文化传统,而是使用医学语言来解释。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就此,恩格尔哈特教授有过一个重要评论:“医学使实在医学化,它创造了一个世界。它把一些问题翻译成它自己的术语。医学塑造了经验世界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为我们限定了实在。人们所具有的困难由此可被了解为病症、疾病、畸形和医学上的异常,而不是被看作无故的烦恼、正常的疼痛或魔鬼附身。医学问题是一系列现象,人们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医学的评价、说明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正或治愈的。”之所以会这样,显然是现代医学建制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医学在逐渐控制人类的生活,并成为人类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通过这种范式,人们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对生活给出种种解释问题的医学预设,如身体胖被解释为营养过剩,个子过高被解释为垂体问题,等等。传统社会中无需烦恼的问题在今天则成了病症。这样,现代医学就创造了一种超越经验的社会实在,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则不得不在科技权威面前接受这种实在。据此,当某一问题被解释为医学问题时,医学实际上就在决定着人们的生活预期,人们的命运就必定受到医学的影响。事实上,这表明现代科技发展正在导致人性异化,威胁着人性“尊严”,而这正是康德曾经担心的问题。

这是一种生存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困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反思。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科学和工具理性已经与政治相结合,深刻地奴役着人和自然界。马尔库塞使用了“单向度的人”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人。弗洛姆则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商品化和物化的情形称为“人性异化”。他们所揭示的人类生活情形正是人类在现代科技社会面临丧失“尊严”之危机的情形。这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面临的一种深层生存危机。

如何在现代社会拯救人性的迷失?弗洛姆揭示了人不同于动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即人有回忆过去、展望未来的能力,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有理性地理解和规划世界的能力,具有巨大而丰富的想象力。我们把人的这种特性叫做“反思性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标志性区别。当人秉持这种反思性自我意识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事时,人就拥有了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能力。这是人类的一种高度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只有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才能体悟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幸福。根据马斯洛的看法,人的最高需要就是赢得自尊。这种需要会成为一个人行动的动力,也就是争取“尊严”的动力。然而,在当代科技背景下,此种动力却在面临着不为人所自知的消解的危险。为此,当代生命伦理学家把“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作为现代社会人们拯救人性迷失的行动目标,是恰当的。

可见,“尊严”概念在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极为重要,它代表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拯救人性的迷失。基于这些理由,人们完全可以肯定“尊严”概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不可替代性。当然,由于人们至今对它的研究尚存不足,因此其含义还不是非常清晰。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尊严”概念不但可以认识,而且可以有很清晰和准确的含义――去认识并清晰地界定它,这正是伦理学家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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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UTH MACKLIN.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it means no more than respect for persons or their automomy[J].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3,327(7429):1419-1420.

[3]NORBERT HOERSTER.Ethik des Embryonenschutzes[C]//Ein rechtsphilosophischer Essay.Stuttgart,2002:24.

[4]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J].哲学研究,2006(3):63-67.

[5]张国安.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25(6):71-76.

[6]Win Tadd.给予老年人体面的照护:为什么尊严很重要――欧洲经验[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11):6-9.

[7]侯宇.论人性尊严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以法国1995年“投掷侏儒”案为例[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3-76.

第7篇

 

1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的概况

 

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50~60年代起源于美国。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Boehis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至今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1988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以及在岳阳举行的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学术会议,以及前后两起法律案件(陕西汉中的安乐死案件和上海的人工授精案件)标志着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兴起。随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许多学者的推动下,不断的向前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出版了一批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著作,

 

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教学、科研提供了一些较好的教材和研究专著。例如,邱仁宗教授所著的〈性命伦理学》(1987年)等等。

 

第二,翻译了一些生命伦理学著作。这些著作的翻译为我国学者了解国外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第三,一些学者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李本富教授对“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进行了分析;毛新志和殷正坤教授对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3];王延光博士从“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基因组图谱的信息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基因组信息和医学解释与心理压力及名誉损害、基因资源的专利”等等方面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4];宋可群、李玉珍、王琦对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5]。许多学者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难题所进行的研究和探讨促进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四,召开了为数众多的国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讨会,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成立了一些学术或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将积极促进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六,创办了3种相关的生命伦理学专业杂志一《中国医学伦理学》、《医学与哲学》和《医学与社会》。这些杂志为发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舞台,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为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七,一些单位组织了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研修班,提高了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生命伦理学素养。

 

2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2.1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关。一方面,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它不谋求建立体系,而是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向决策机构提供伦理和管理建议,供决策机构参考。这样,生命伦理学就没有哲学那样玄而又玄,没有哲学那么深奥。另一方面,生命伦理学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本身涉及到许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等)这就对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有生物学或医学背景,而且要求他们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如果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或研究的人员缺乏医学、生物学背景,就很难进入到这个学科领域;如果他们没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理论,很难将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深入下去;而如果他们的外语水平不好,则很难读懂外文文献,就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这些都会制约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研究人员杂乱,有良好素质(具备上述4项要求)的学者太少。

 

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什么人都研究生命伦理学,不少人缺乏伦理学背景和正规培养、训练的研究人员都一拥而上,这本身反映了部分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了解。当然,更多的人关注生命伦理学,更多的人投入到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什么人都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这不仅不能促进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反而给大家一种什么人都能研究生命伦理学的错觉,这本身不利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第三,合理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哲学反思还很欠缺。一方面,由于一些研究人员缺乏基本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知识,他们就很难把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分析透彻;有些人员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分析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时,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脱节或者是简单的套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分析伦理问题,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是两张皮,而不是浑然一体。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分析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如正反伦理论证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目前,国内能够灵活使用这些方法的人不多,所以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分析也显得平淡。

 

2.2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一些更重要的伦理问题

 

美国青年学者JmesDwye傅士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中德医学伦理学教学研修班”的授课中指出:当代生命伦理学家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和研究,而且应该做出检讨。当代生命伦理学家都集中研究高新技术中出现的伦理难题等热点问题,而忽视了一些根本的伦理问题。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关注,而一些更迫切、更紧急、更基本的问题却被我们忽视。在我国,有许多更重要的伦理问题需要生命伦理学学者进行认真的研究。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青少年人流手术的规范问题、公正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等等都显得更加迫切和紧急,而关注的人并不多,这确实需要我们反思。部分《医学伦理学〉嫩材的内容陈旧,质量有待提高。

 

2.3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还没有本土化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西方的生命伦理学,这在刚开始引进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从引进到发展近20年了,还没有真正实现本土化,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地方。其实,我国的道家、儒家传统有丰富的生命伦理学思想,有待我们挖掘。例如,中国道家的“自然主义传统”对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儒家的“仁爱”原则是对西方生命伦理4个基本原则的整合与超越。

 

2.4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还是主要靠老一辈的学者撑着,而中青年学者严重匮乏,出类拔萃的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更是凤毛麟角,这制约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2.5学术研究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分散,一些研究机构形同虚设,它们没有或很少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或者开展相关的生命伦理学活动。

 

3发展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对策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使生命伦理学在我国能够茁壮成长,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3.1整合资源,共同合作

 

由于一个单位的资源和科研力量有限,我们应该整合资源和科研人员,跨单位、跨地区甚至跨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行一些有份量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工作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学术活动。这就要求打破单位界限、学术界限,摒弃门户之见,,紧密合作。2001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翟晓梅博士申请到北京市科委软课题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伦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就是由邱仁宗、翟晓梅负责,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骨干老师杜惠群、张新庆(博士生)周一曼和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3位生命伦理学的博士生合作的结果,该课题于2003年7月份结题,主要研究成果也在邱仁宗,翟晓梅主编的《生命伦理学概论》出版。现在,我们迫切的工作就是将国内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起来,开展一些生命伦理学的活动,做一些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改变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

 

3.2加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探索,深化生命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的哲学思考

 

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6]。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7]。这就意味着不仅要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且生命伦理学还十分必要依赖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生物学哲学、生存哲学的研究,以此去确立理论基础,从而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各种价值判断的冲突[8]。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科技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而且,需要挖掘中国古代哲学像道家、儒家的生命伦理学思想,实现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哲学上进行反思,深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哲学探索,对于促进和发展生命伦理学具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3.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1批有实力的中青年学者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发展很快的学科,英美的研究和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培养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人才,有巨大促进作用。为此,一是尽量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二是开展国际课题的合作;三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到国外学习与培养。

 

3.4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对大学生、医院工作人员、决策机构的管理者、高校教师进行培训,并出版一些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有关生命伦理学的科普读物,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3.5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队伍

 

鉴于目前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混乱,参差不齐,应该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净化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环境。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当然,要满足进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条件,目前在我国不现实。但是,至少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对于有志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人员在某些方面欠缺的,可以一边研究,一边补缺。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我们要鼓励有志于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学者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壮大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应该采取“宁缺无滥”的政策,整饬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学术规范。

 

3.6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以应有的重视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对一些生命伦理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等等)更要优先支持,研究和解决这些生命伦理学问题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第二,设立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建议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设在北京,整合北京、上海、武汉、南京等地的生命伦理学学者(可以在上海、武汉、南京建立分基地)进行国家课题、国际课题的研究,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虽然当代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业已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只要我国的广大生命伦理学的学者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我们相信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会发展得更好,生命伦理学一定能在我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李本富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3):54

 

[3]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还是结构更重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2):64—65

 

[4]王延光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伦理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1(2):22—25

 

[5J宋可群,李玉珍,王琦试述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79(6):30—31.

 

[6]徐宗良浅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之源[J.道德与文明,2003(1):28—31.

 

[7][美]詹姆斯。A。古尔德现代政治思想[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42

 

〔作者简介〕

第8篇

“人造”的意思即“人工制造的”,跟“天然”相对。人造美女是指经过整形整容手术的女性,这些女性通过一次或多次的医学手术或改造或替换自身认为不美的地方,以实现自己美丽的梦想。

我国现代美容整形技术的发展历史很短,仅有2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思想观念也更加开放,整容外科才得以发展并一发不可收拾。近年来,数十种有关整形美容的专著和杂志问世,中华医学美学美容外科协会、中华整形外科学会等的相继成立也为我国新时期更多人造美女的出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人造美女的伦理争议

社会上对人造美女或欣赏或批评的声音此起彼伏。想要成为人造美女或支持人造美女的人认为这无非是追求美的正常行为,作为社会的平等主体,他们有权利追求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别人对他们的行为就无权干涉或指责。虽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人人平等,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实际生活中,人经常会因为在外貌、体态上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天生丽质、英俊潇洒的人往往比相貌平平、形象欠佳的人在求职、择偶等方面有更多的机会。而整形美容业的兴起给长相一般的人带来了希望,美貌不仅能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又能给别人带来视觉上的享受,变身成功能使这部分人更体面、更自信、更有尊严地生活。

那么问题来了:人是否有权改变自己的身体?人们应该这样做吗?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更不在少数,他们认为:

(一)人造美女是一种违背自然的欺骗现象

这些人认为对于大自然赋予的,我们都应怀着感恩之心,就算天生形貌丑陋、身材矮小也是好的,古今中外皆有持这种观点的人。我国的《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也就是说如果任意的损伤自己的身体就是对父母的不孝和不敬,是伦理道德所不容许的,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把剪掉头发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

在西方,根据基督教的道德观念,万物都是上帝创造的,人的身体也就被赋予了特殊的宗教意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他们看来,现在人造美女对人的自然身体的任意破坏是对上帝的极端不尊重。

(二)人应更看重心灵之美

随着人造美女的商业化,再加之网络等媒体对“唯美是从”的极力渲染很容易误导人们的价值取向,淡化人们对内在美的追求和培养,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最终会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异化。我们应该知道一个人的美和内在的修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一个人仅仅外表是美的,内心却自私和狭隘,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我们也认为这个人是庸俗的。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人之所以美是因为渊博的知识、高尚的品质、优雅的谈吐和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自信的气质。

(三)人造美女违背了医学精神

整形美容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整容业的毛利润率高达80%,面对巨额利益,很多美容机构唯利是图、夸大其词,甚至用各种欺骗的手段混淆爱美者的的视听。很多医生也不顾职业道德,以次充好,利用劣质材料制造的人工化学器官对人体进行改造,这很容易给美容者造成伤害,是对他们的极端不负责,这不符合医学上对“美”的评判,不仅违背了“求真”的医学精神,也是对“求善”的医学精神的否定,给医疗领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四)人造美女的失败率很高

据报道,自从整容手术实施以来,全国已经有二十万张脸被毁容,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说明整容手术的失败率相当高,一旦手术失败,美容就变成了毁容,也正是因为这,整形美容招致了很多的怀疑和非议。据专家介绍,第一次整形手术一旦失败,通过再次手术来弥补缺憾的成功率非常低,所以,美容手术可以说是“只准成功,不准失败”。但在现实生活中,手术失败的例子却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威胁到美容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无疑给美容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痛苦。当然,整容手术失败的原因很复杂,技术不成熟是最令人担忧的问题,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医生丧失责任心,冒然使用一些不合格的整容产品,这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五)人造美女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从现有报道看,人造美女手术后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她们担心最多的是手术留有后遗症,体内的填充物不知什么时候会产生问题,导致病变,也可能导致皮肤坏死等,时间久了这种焦虑的心情会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人则担心公众知道自己是“人造品”而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因此竭力掩饰自己是人造美女的事实,长此以往会形成心理负担,出现不自信、怕见人、猜忌等心理疾病。更有甚者陷入追求完美容貌的病态狂热中不能自拔,曾红极一时的整容狂人“红粉宝宝”先后整容一百多次,总是对自己的样子不甚满意,没完没了的手术最终使当事人筋疲力尽、钱财散尽,身体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她最终为这种病态的偏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理性对待人造美女

(一)规范关于“美”的伦理原则

1.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生命伦理中最基本的原则,它强调不伤害别人是人们的义务,人们应该做有利于人的事。不伤害原则也成为所有医疗活动的伦理底线,由于整形美容的特殊性,它对不伤害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人们整容的目的是希望自己越来越美,以期获得自己心理上的满足和社会的认可,如果手术失败,越整越丑,那给美容者造成的伤害将是无法弥补的。2.诚信原则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是做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在医学领域中,它维系和调节着医生和患者间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是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纽带,也是每一位医疗工作者的立身之本。而人造美女带来的巨额利益和轰动的社会效应往往使许多医疗机构迷失了发展的方向,许多立场不坚定的医生也摒弃了以诚信为本的医德,突破了道德底线,这些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当今是极具危害性的。

3.保密原则

历来的医疗道德规范中都有严格要求医务人员为病人保守秘密的内容,这是在长久的医疗实践中产生的传统,也是每一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承诺,是充分尊重患者权利的具体表现,更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所以在打造人造美女的过程中,医生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美容者的个人信息、就医情况、身体隐私以及美容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内容等必须严格保守,不得泄露给任何人。只有在美容者有违法行为时,为协助案件的侦破医生才可向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否则都是违背保密原则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二)社会应完善伦理导向机制

1.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进行宣传或披露

首先,对广大民众进行有关人造美女的科学知识的教育,引导公众客观公正地评价整形美容的优劣。由于整形美容业起步比较晚,再加上其本身的复杂性,有许多人还未能对其有全面的认识,并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如果媒体能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让更多的民众和爱美者掌握科学的整容和美容知识,学会辨别真伪材料,引导大众慎重地对待人造美女,对整形美容的伦理争议进行深刻的反思。

其次,充分利用媒体监督整形美容市场的运作,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当今整容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欺骗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医患纠纷不断发生的混乱局面,媒体应引导民众擦亮眼睛,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对那些昧着良心挣钱的假美容机构进行曝光,推动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的处理。

再次,媒体宣传应引导内在美比外在美更重要的价值取向。现代媒体在社会舆论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现代文明社会里,“美”的标准应该是向着更高层次的内在美与外在美的统一发展,就像其貌不扬但心地善良、助人为乐的人也应受到尊重。媒体在对此类事例进行宣传时,应努力倡导正确的审美标准,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大众的猎奇心,逐渐矫正有些人过分追求外表美的畸形审美心理,媒体在这方面的导向功能在文化多元、价值观混乱的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2.医护人员自觉加强行业自律

医学整容不仅能改善人的体型容貌、维持健康,更能够通过美化形体容貌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这就为整容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比一般的医生更精湛的技术,还要有一定的审美观和更强的责任感。美国整形外科协会会长罗德·勒里希对整容业的现状进行过描述:“美容手术越来越赚钱,但一些医生的行为却很恶劣,违背伦理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人造美女诸多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还是医护人员没有把职业道德内化为实际的行动,因此要想解决此类问必须从医护人员的思想根源上着手,只有每位医生都能从自身做起,抵制金钱诱惑,拒绝以次充好,真心实意为每一个爱美的人着想,把社会上推崇的伦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美好品质,自我反思、自我监督,自觉地向善而不为恶,才能真正为更多的人带来福音。

3.个人应理性对待美容

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各项法律规范的完善,面对“人造美女”这个新事物,我们不能用过去过于保守的眼光来看待,要与时俱进敢于接受新事物,但更重要的是要慎重理性地对待,不能随波逐流,不要被遍布大街小巷的虚假广告所误导,更不能相信成功率达百分之百的浮夸宣传,除此之外自己的经济实力也必须在考虑范围之内,整形美容算得上是高消费,不能只顾面子而使自己陷入生活窘困的境地。最后还要有充足的心理准备,整形美容作为一种手术总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使手术成功也要面对来自家人、社会的舆论压力,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谁也不能保证没有后遗症的出现。

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尊重别人的选择,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既要尊重别人成为人造美女的选择,也要尊重别人维持天生容貌的选择。每个人都有追求美的权利,不管是陌生人或是熟人和家人,一旦他们选择了整形美容,我们都不能只是简单地盲目支持或一味反对,我们应抱以客观态度,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来为他们提供参考。当然,对于那些崇尚自然美而不愿意改造面貌的人,即使他们长相平平,我们也应该对他们的人格表示尊重,理解他们对“美”的定义,而不能冷嘲热讽。总之,个人要理性地对待人造美女,时刻把握一点——对外在美的追求必须与内在美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真善美的统一,这是我们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更应该坚守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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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庆星.美容与健康:历史、现状与展望[J].医学与哲学,1994,15(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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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正平.“人造美女”的伦理问题[J].天涯,2005(03):11-18.

作者简介

孙倩倩(1991—),女,山东德州人,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的和谐发展。

第9篇

关键词: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三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161-01

1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 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 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 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公正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认识 到生命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能够真正实现不同生命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价值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的发展机会平等。“三生教育”就是要通过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帮助受教育者确立正确的生命观、生活观、生存观。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的个体生命权利、生命价值和发展机会都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不能够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实现。人类历史的发展都是基于生命个体的价值实现、生命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个体生命发展机会的均等,这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自由程度的一个重要表征,同时也是个体生命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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