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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翻译中文医学论文总医院图书馆(610083)蒋吉清随着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的扩大,我国的医务工作者参加国际学术性会议或在相应的国外刊物上的机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必须用外语,特别是用英语进行写作或翻译。但对于许多医务工作者来说,论文的写作或翻译难以达到比较标准的水平,甚至还存在一些原则性错误。这些问题无疑会影响学术交流与合作.本文仅就如何翻译中文医学论文进行探讨,以帮助一些医务工作者提高英语应用能力和译文质量。
1.准确理解原文这是翻译论文的前提。特别译者在为他人翻译论文时,对原文理解得准确与否则关系重大。如果原文句子结构松散,语法关系不明确,或者在有语病的情况下,译者就必须反复推敲。唯有准确理解原文,才能准确表达原意.
2.弄清语法关系在充分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弄清楚句子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语法关系。对于长句则要泛读并了解句子大意,然后分析句子类型,再确定主语、谓语、宾语及句子的其它成分,最终组成一个意思明确、层次清楚的完整句子。
3.正确选词医学论文虽不比文学作品讲究人物个性、语言形象、艺术风格而对翻译提出较高医学情报工作1997年第18卷第6期标准,但其科学性、严肃性要求翻译准确无误;而且医学英语具有词汇量大、同义词多等特点,这一切决定了医学论文中译英正确选词的重要性。英语词汇意义在汉语里的对应程度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英语中有些词所表示的意义在汉语中可以找到完全对应的词来表达,例如:tubereulosis(结核病)、geneties(遗传学)、isotope(同位素)、endoseope(内窥镜)等。二是英语中有些词与汉语中有些词在词义上只是部分对应,它们在意义上概括的范围有广狭之分,例如:phreatiewater和groundwater在词义上都可以指“地下水”;,但具体使用时,phreatiewater一般是指饱水带上部自由水面条件下的地下水(潜水);而groundwater则泛指地面以下的水,以区别于surfaeewater(地表水)。三是英语中有些词所表示的意义在汉语中还找不到最后确定的对应词来表示。这些词是近年来医学上出现的新词,翻译时就需要查考参照一些近期出版的医学词典,有时还需根据构词法的知识来加以确定。四是英语中有许多词一词多义,其表示的各个意义分别与汉语中几个不同的词或词组对应。多义词的具体意义,只有联系上下文才能确定,例如subject这个词一般的汉语词义为“题目”;、“问题”;、“学科”;、“科目”;、“原因”;、“理由”;、“隶属的”;、“受支配的”;,其它的词义还有“受治疗者”;、“受实验者”;、“实验材料”;、“解剖用的尸体”;等。反之,汉语中“出血”;一词,最常用的英语名词是“bleeding”;,实际上还可用hemorrhage或blood1055。
4.勺子各成分的排列组合限于篇幅,这里仅对汉语复合句的英译逻辑顺序作一介绍。汉语中表示因果关系或条件(假设)十结果的复合句一般是“因”;在前,“果”;在后,或条件(假设)在前,结果在后。而在英语中因果顺序、条件(假设)与结果顺序比较灵活,表示原因的从句和条件(假设)的从句的位置可以在主句之前,也可以在主句之后。例如:
关键词:电影翻译;文化意象;寓意;重构;修润;转换
中国的电影翻译事业已走过了五十多年辉煌的历程。在这半个世纪中,电影翻译工作者给广大观众奉献出了许多优秀的译制片,观众从这些优秀的译制片中不仅领略、了解到了异国的风土人情,同时也感受到了语言给人带来的无穷魅力。许多优秀译制片中的精彩对白已成为中国观众争相传诵的佳句。如“面包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前苏联影片《列宁在一九一八》)曾鼓舞了几代身处逆境中的中国观众。由此可见,电影作为大众传媒,其社会效应是无可估量的。然而,在学术领域内,由于受世俗偏见的影响,电影翻译研究却颇受冷落,翻译研究人员似乎“完全把这一领域给忽略了。”[1](P99)为此,我国著名影视翻译界学者钱绍昌教授撰文指出:“翻译界对影视翻译的重视远不如文学翻译。”而这“与影视翻译的社会作用不相称。这一现象亟应引起翻译界的注意。”[2](P61)鉴于此,本文拟从语言的角度来探讨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的重构、修润与转换。
一、语言与文化意象
语言(Language)不仅是人类思想感情表达与交流的工具,而且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文化的载体。语言能真切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态地域、政治经济、物质文化、、风俗习惯等。不同的语言决定了不同民族的不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语言表达方式。语言在有声电影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声画同步的视听艺术手段能最大程度地模拟现实,创造出酷似“真实”的艺术时空。如中国观众非常熟悉的《简爱》、《王子复仇记》、《叶塞尼亚》等优秀译制片中那玲珑别致、清晰明亮、颇具异国风情的语言,逼真、自然、随意,充满了生活气息。因而这些精彩的对白、片段令人百听不厌,久久不能忘怀,它们留给观众余韵不尽的美的享受。文化意象(Cultureimage)是“一种文化符号,它具有了相对固定的独特的文化含义,有的还带有丰富的意义,深远的联想,人们只要一提到它们,彼此间立刻心领神会,很容易达到思想沟通。”[3](P184)物象(Physicalimage)与寓意(Connotation)是意象(Image)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物象是信息意义的载体,是形成意象的客观事实;寓意是物象在一定语言文化环境中的引伸意义。意象的功能即能在不同的语境中,“以具体来表现抽象,以已知或易知来启迪未知或难知。”[4](P137)如宋代大诗人苏轼在其著名的“前赤壁赋”中用蜉蝣这种朝生暮死的小昆虫来比喻人生的短暂,人很渺小:“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5](P509)英语谚语Itisthelaststrawthatbreaksthecamel’sback.[6](P1578)意为“骆驼负载过重时,再加上一根稻草也会把它压死。”谚语中意象词语thelaststraw“最后一根稻草”,生动形象地寓意为“某事或某物使人到了忍无可忍的极点。”
二、重构文化意象
译制片又称翻译片,顾名思义,一些国外优秀的影片必须通过翻译方能为中国观众所接受。电影翻译与其它文学作品翻译具有共同性,即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达形象思维中高超的艺术意境。但电影翻译又有区别于其它翻译的特殊性,即其译文要做到能见之于文,形之于声,达之于观众。著名翻译家Nida指出:“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任何文本的意义都直接或是间接地反映一个相应的文化,词语意义最终也只能在其相应的文化中找到。”“文化的不同几乎很自然地体现在语言上的不相同。”[7](P28)
汉语、英语分属两大不同的语系。汉语是象形文字而英语是一种字母文字。要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语际间进行成功切换,这对电影翻译工作者来说不是件易事。但研究表明老一代电影翻译工作者不仅给观众留下了许多耐人寻味的优秀译制片,同时也给电影翻译研究留下了不少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80年代初第一次在电视上看到英国电影RedShoes播放时被译成“红舞鞋”,觉得也无可厚非。此片主要讲述了英国一名芭蕾演员面对爱情与事业而不能作出正确抉择,最终走向断崖的凄惋的故事。尽管“红舞鞋”正确无误地译出了英文的原意,也紧扣剧情,但直译的平铺直叙,没有更深的寓意。观众如果光看片名,确实难以激起任何联想的波澜。80年代后期,在一次外国优秀影片巡回展的大幅广告上RedShoes这部英国影片片名被译成了“红菱艳”,细细品味“红菱艳”这一译文,译者把那双纤巧的红舞鞋比作了中国观众妇孺皆知的红菱。它寓意红菱虽生长于浊水污泥,却娇艳迷人,特别是那两只弯弯的红菱角,犹如中国古代女子的三寸金莲,三寸金莲虽然小巧,但凝聚了多少女子的血泪,有的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此“红菱艳”这一片名隐含穿着如红菱般舞鞋的艳丽却薄命。
译者把这一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文化意象“红菱”注入其翻译中,从而成功地重构了一幅为广大中国观众所熟悉、能会意、肯接受的崭新的文化意象。文化意象重构(ReconstructionofCultureImage)这一巧夺天工的翻译手法在电影翻译中随处可见。如美国电影WaterlooBridge这一片名原意为“滑铁卢桥”。众所周知,1817年英国在泰晤士河上出资建造了滑铁卢桥,以此来纪念威灵顿公爵指挥英国军队打败拿破仑而取得的滑铁卢战役的胜利。如果依据英文直译成“滑铁卢桥”,乍一看,观众定会认为这是部与拿破仑打仗有关的战争片或介绍与该桥建筑有关的纪录片。但看过此片的观众都知道这是一部感人至深的爱情片。
影片描绘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年轻漂亮的女演员玛拉在滑铁卢桥上结识了青年军官罗依,并成了恋人。而后,玛拉获悉罗依战死疆场,痛不欲生,为了生存沦落为妓。当罗依奇迹般地出现时,她无法面对现实,为了爱情和名誉,她再次来到与罗依初恋的地方,丧生在车轮滚滚的滑铁卢大桥上。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史中,有着许多与之相仿的神话传说。如牛郎织女的“鹊桥相会”,陕西省蓝田县一年一度的“蓝桥相会”等。而“蓝桥相会”的传说与WaterlooBridge故事情节有着许多异曲同工之处。所以译者把原名“滑铁卢桥”译成了“魂断蓝桥”,这样做不仅避开了中国观众由于地城文化差异、历史背景知识缺乏而引起的迷域;而且“蓝桥”这一隐含中国文化的意象能使观众一看到片名即刻领悟到这是部关于爱情的电影。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重构的意义在于它能及时有效地达到使译文与观众勾通,使观众心领神会的效果,由此来吸引广大的影迷,创造译制片票房纪录的新高。仔细认真研究电影翻译中文化意象重构这样的翻译手法会不时令人拍案称奇。
三、文化意象的修润
由于中外观众知识面及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电影翻译工作者应尽可能地帮助观众去理解那些与一个民族的历史、地域文化、宗教习俗等有着密切相关的语言现象。电影翻译中如果对某些特定文化意象不作任何修润(ModificationofCulturalImage)处理,就事论事直译,会造成这一文化意象的缺损,文化涵义支离破碎。英国电影《魂断蓝桥》[8]一开始,有这样一段画外音:Announceer’sVoice:At11:15thismorning,thePrimeMinisteer,speakingtothenationfromNumbeerTenDowningStreet,announcedthatGreatBritainisatwarwithGermany.
广播员的声音:今天上午11点15分,首相在唐宁街10号向全国发表了讲话,宣布英国与德国处于交战状态。
应该指出此例忠实地译出了原文的字面层意义。但对“唐宁街10号”这一隐含文化意象地名不作些补充说明的话,相信绝大多数中国普通观众会茫然不知其所云。其一、观众不知道这个“唐宁街10号”在什么地方?其二、他们更不知道广播员在这里特地提及这个地名有何特别的寓意?为了使电影译文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达之于广大观众。译者宜对上述译文作恰如其分的增补修润,如:
今天上午11点15分,首相在唐宁街10号———英国首相府邸向全国发表了讲话,宣布英国与德国处于交战状态。
通过增补“英国首相府邸”,观众这才真正认识到了“唐宁街10号”的“庐山真面目”。至此,“唐宁街10号”所隐含的意象立体地展现在观众的面前,观众才真正懂得具有典型地起域文化地名“唐宁街10号”的全部文化内涵。又如:
Peter:Oh,this?Well,IlikeprivacywhenIretire.Yes,I’mverydelicateinthatrespect.Pryingeyeeeesannoyme.BeholdthewallsofJerichho!Err,maybenotaaasthickaastheonesthatJoshuablewdownwithhistrumpet.Ijustshowyoumyheart’sintherightplace,I’llgiveyoumybestpairofpajamas.DoyoumindjoiningtheIsraelites?
彼得:这个吗?我休息的时候不想被别人干扰,在那方面我很敏感,不想被别人偷看。你看这耶利哥城墙,比不上约书亚用号角吹倒的墙厚,却比它安全多了。你看,我没有号角,为了表示我的公正无私,我把我那套最好的睡衣交给你用吧。你不想做以色列人吗?
此例选自英国电影《一夜风流》[9]。这段对白译文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在这段译文中出现了“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这三个与《圣经》历史故事有关的词语。众所周知,东方盛行佛教,尤其是在中国,中国观众对佛教还可略知一二,而对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宗教历史文化就知之甚少了。因而在影片切换的瞬间让中国观众把上述三者的关系联系起来是件难事,他们会搞不懂这“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直译用于上述译文中不仅令中国观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同时也失去了电影翻译的真正意义。
为使中国观众明白这三个词语间的关系,使原文中所涉及的那些特殊文化意象丰满起来,译者应在电影翻译过程中对这段文字作如下润色:
彼得:这个吗?我休息的时候不想被别人干扰,在那方面我很敏感,不想被别人偷看。你看这像《圣经》中的耶利哥城墙,虽比不上《圣经》里以色列人的军长约书亚用号角吹倒的墙厚,却比它安全多了。你看,我没有号角,为了表示我的公正无私,我把我那套最好的睡衣交给你用吧。你不想做以色列人吗?
由于对“耶利哥城墙”、“约书亚”、“以色列人”这些出自《圣经》故事的词语增补了必要的文化涵义修润词后,观众不仅了解了这些“典故”的出处,同时在上下语境中也弄明白了最后一个词语“以色列人”的特定意指。修润增强了语言文字在语境中的透明度;增强了文化意象在观众认识理解中的清晰度。
四、文化意象的转换
语言学家认为世界上各族人看到的同一客观现象,不同的民族语言会给它“刷上不同的颜色”。缘于此,文化意象的错位(NonequivalenceofCultureImage)会具体表现为作为喻体的文化意象上的差异。换言之,在一种文化传统中一个具有正面寓意的美好文化意象在另一种文化里却成了反面寓意的丑陋文化意象。如英国电影《呼啸山庄》[10]中有这样一个片断:
Isabella:It’sabrother’sduty,dearEdgaar,tointroducehissisteertosomeothertypethanfopsandpaleyoungpoets.
Edgar:Oh,youwantadragon?
Isabella:Yes,Ido.Withafierymustache.
依莎贝拉:这是一个哥哥的义务,亲爱的埃得加,你总不能把自己的妹妹介绍给那些花花公子或弱不禁风的年轻诗人吧。埃得加:哦,你该不是想嫁一个龙骑兵吧?
语言不仅是信息的载体,也是文化的载体。任何一种语言都承载着一定的文化内涵,它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维、心理和价值观。而翻译作为语际交流,它不仅是语言的转换过程,而且也是文化移植过程。因此,要在两种语言之间进行翻译,除了通晓两种语言文字外,还必须了解两种文化,深刻理解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一、观察与思维上的差异与翻译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民族,他们的思维活动以及与思维活动有密切关系的语言文字,无疑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表现出人类的共性。但是,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思维方式,而且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构成不同文化类型的重要原因之一。汉英两个民族也不例外,两者在观察与思维方式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往往因思维概念不同,便产生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比如对颜色的观察和使用,两个民族就有不同的概念:如汉语的“红糖”,英语为"brown sugar";汉语的“红茶”,英语为“black tea";英语的“black coffee",汉语译为“浓咖啡”;汉语的“黑眼睛”,英语译为“darkeyes";英语的“b lack eyes",汉语译为“挨打后出现的黑眼圈”;汉语的“黄”,英语译为“blue film"。此外,英汉两个民族在逻辑思维上也存在着差异。例如英语句子″Nobody could betoo foo lish th is day1″若直译为:“今天谁也不会太愚蠢,”那就大错特错。因为,从句法上看,它是一个双重否定句,而从思维方式上看,它是一种逆向思维。其正确译文是:“今天,无论你出洋相到什么程度,都不算过分。”而英文句子"Doyou see any g reen in m y eye?"的正确译文应是“你以为我是好欺骗的吗?”因为英语中,green(绿色)除了表示“妒忌、眼红”(g reen-eyed),还有“没有经验、知识浅薄、容易欺负”的意思。由于英、汉文化的差异,中国人和西方人在时间观念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英语句子"But we are getting ahead of the story1"的正确译法应为:“不过,我们说到故事后头去了。”因为在“前”与“后”分别指过去与未来时,中国人与西方人似乎采取了不同的观点。中国人仿佛是面对着过去看问题,因而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以及“前所未有”、“后继有人”之说;而英语民族的人却正好相反。再如英语的"the la test new s",译成中文就不能译为“最后消息”,而只宜译为“最新消息”。由于思维上的不同,中国人与西方人在倍数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说法。例如英文句子"Thep la st ic con ta iner is five t im es ligh ter than tha tg la ss one1"应译为“这个塑料容器比那个玻璃容器轻五分之四。”英语习惯上可以说“减少多少倍”,这在汉语是说不通的。英语说减少两倍,即是汉语说的减少一半;英语说减少三倍,即是汉语说的减少三分之二。因此,译者应对英汉民族在观察和思维上的差异作深入的了解;否则,翻译时望文生义,可能会使人读后“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令人费解,甚至会闹出笑话来。二、历史典故与宗教信仰上的差异与翻译历史典故是由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社会遗产的沉淀所形成的产物。英汉两种语言都有大量口头流传和文字记载下来的典故,反映了使用这两种语言的人民都各自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然而,这些典故往往不易理解,也就难于欣赏。例如“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诸葛亮是中国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在中国家喻户晓,他在中国读者的心中是当然的智慧的象征。但英美读者未必知道他是何人,与“臭皮匠”有何联系,如果采用直译的方法,很难传递句子所蕴含的丰富历史文化信息。因此,只有采用直译和增译相结合的方法,才能使原语言的文化信息得以充分再现。故该句可译为:"T h ree cobb lers w ith their w it s com b inedequa l Chukeh L iang the m a ster m ind1"中国文化如此,西方文化亦如此。许多英语典故来自英国文学宝库,尤其是莎士比亚的作品。例如美国《时代》周刊曾刊登这样一句话:"M any took to gam b ling and go t in over2their head s,bo rrow ing from Shy lock to p aytheir deb t s"在这里,作者援引了莎剧《威尼斯商人》中的犹太高利贷者Shylock(夏洛克)作为典故,来喻指赌徒们借高利贷还债。在这句话中,Shylock不再是《威尼斯商人》剧中那个具体的人,而是泛指那些斤斤计较的高利贷者。本句可译为:“许多人嗜赌成性,债台高筑,最后不得不借高利贷还债。”此外,像"paint the lily"(画蛇添足;多此一举)"m eet one′1sW a terloo"(败走麦城;惨遭失败),"cu t theGo rd ian kno t"(斩断死节;快刀斩乱麻)等等,都是西方文化中的历史典故,其中也都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要译好这些历史典故,必须注意中西两种历史文化之间的差异,采取适当的翻译方法。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由民族的宗教意识、宗教信仰所形成的文化,表现在不同的民族在崇尚、禁忌等方面的文化差异。儒教、道教、佛教是中国的三大宗教,这三大宗教在中国民众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宗教文化中,我们有道教的“玉帝”,佛教的“阎王”,有神话中“龙王”,还有“开天辟地”的盘古和“主宰自然界”的老天爷。而这些文化在欧美文化中并不存在。欧美人多信仰基督教,认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世上的一切都是按上帝的旨意安排的。对于中西宗教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在翻译时应予注意。比如三个和尚的典故留下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谚语:“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要把这个谚语神形并茂地译成英语并不是那么容易。主要问题在于信仰基督教的英语国家对“和尚”这个概念比较陌生,而有关和尚的这个典故更是鲜为人知。因此,译成英语时形意很难兼顾。如果只重传意,可采用套译法,即套用英语中现成的成语:"One boy is aboy;tw o boy s a re ha lf a boy;th ree boy s a reno boy1"或者"Too m any cook s spo il theb ro th1"如果重形式,则可直译加解释:"O nem onk,tw o bucket s;tw o m onk s,one bucket;th ree m onk s,no bucket,no w a ter-m o rehand s,less w o rk1(邓炎昌,1989)"套译、直译,各有千秋,译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再看英语句子"He can be relied on1 He eats no fish1"英语短语"to eat no fish"出自一个宗教典故,指的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代,耶稣教徒为了表示对政府的忠诚,拒绝遵守反政府的罗马天主教徒在星期五只吃鱼的习俗。因此,"to eatno fish"(不吃鱼)是表示“忠诚”的意思。故本句可译为:“他非常忠诚,值得信赖。”由于宗教文化的差异,有些词汇在汉语和英语都有对应的词汇,但它们所蕴含的宗教文化信息却大相径庭。比如,英语中"dragon"(龙)是邪恶的象征,西方人认为龙是凶残肆虐的怪物,应予消灭。英国历史上有一首著名的叙事诗Beowulf,诗中的主人公贝奥武甫与恶龙搏斗,两者同归于尽。而汉语中的“龙”字则恰恰相反,它是传说中“上天”的神物,所以中国的皇帝都自喻为“龙”。在一定意义上,“龙”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五千年文明史的象征。因此,中国人常常把自己比喻为“龙的传人”。但由于汉语的“龙”和英语中的"dragon"存在着文化信息上的差异,有些有“龙”字的汉语不能直译为"dragon",如“望子成龙”就不能直译成"to hope that one′s son w illbecom e a d ragon",英译为"to hop e tha t one’sson w ill becom e som ebody"。而“亚洲四小龙”译成英文时最好转换喻体,译为"four A siant igers"。因此,对于涉及历史典故和宗教文化的词语,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多加注意。三、生产活动与自然环境 上的差异与翻译语言常常与人们的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汉语中的“趁热打铁”与英语中的"trike the ironw h ile it is ho t1"最初无疑都出自铁匠之口。而英语中的"to work like a horse;as strong as aho rse",中国人则说“像老黄牛一样勤劳;力大如牛”。汉语中的“牛饮;大喝”,英国人则称"tod rink like a ho rse"或“to d rink like a fish"。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以牛耕为主,耕牛与农民朝夕相处,且勤劳忠厚,自然形成了中国人对牛的热爱和赞誉。与中国不同,英国古代主要靠马耕地,牛则很少干活,因此马在英美文化中则是勤劳和吃苦耐劳的象征。英语成语"d rink like a fish"也充分体现了英国的地理特征。其实,这是一个不合逻辑的比喻,因为鱼在水里张口呼吸并非喝水,显然是他们的祖先对周围事物一种直观的误会。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典型的海洋国家,因而与海洋有关的成语和谚语也就特别多,例如,汉语的"守口如瓶”译为英语的"as close as aoyster(牡蛎)";“抓到篮子里便是菜”为"A ll is fish that comes to one′snet";“进退维谷”为"betw een the devil and thedeep sea";“芝麻酱煮饺子;拥挤不堪”译为"Itis p acked like sa rd ines(沙丁鱼)"。最后这一说法有些中国人可以理解,但不一定能欣赏其妙处,因为见过打开的沙丁鱼罐头的人很少,看到过一个又小又扁的罐头盒里,紧紧塞满整整齐齐的几排手指头长的沙丁鱼的人更不多。地理环境影响气候,而气候也影响着人们所使用的语言以及词语的内涵意义。比如中国的“东风”和英语中的"east w ind",虽然汉英两种文化中都有对应词语,但内涵意义却截然不同。中国西部高山,东临大海,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东风”象征“春天”、“温暖”,而英国的“东风”则是从欧洲大陆北部吹来的,象征“寒冷”、“令人不愉快”,所以英国人讨厌“东风”。不过英国人喜欢“西风”,因为“西风”从大西洋吹来,恰似中国的“东风”。英国浪漫主义诗人雪莱就曾写过一首脍炙人口的Ode to the W est W ind《(西风颂》)。在诗的最后,诗人名传千古的佳句表达了他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坚定信念:"O,w ind,ifW in ter com es,can Sp ring be fa r beh ind?"(啊,西风,假如冬天已经来临,春天还会远吗?)翻译此诗时应对这一地域文化差异作一注释(此处的“西风”相当于中国的“东风”),否则会给缺乏英国地域文化知识的一些汉语读者造成困惑或误解。再如,汉语中的“狗”和英语中的"dog"也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在欧美国家中,狗被看成人类最好的朋友(man′s bestfriend)。因此,狗常常用来比人:"Every dogha s h is day1"(凡人皆有得意日)、"a luckydog"(幸运儿)、"a top dog"(最重要的人物)等。在中国,虽然狗有时也被认为忠实、可靠,但用狗的形象喻人时,却全是坏的意思:“走狗”(ob2sequ iou s p erson)、“狼心狗肺”(b ru ta l and co ld-b looded)、“狗急跳墙”(aco rnered bea st w illdo som eth ing desp era te)等等。在英汉两种语言中,像这样所指相同或类似,而表达的概念却不同的词语还不少。在形似而不能传意的情况下,译者尽可大胆地舍去源语词语中的形,用译语中的习惯表达取而代之。四、日常生活与社会习俗上的差异与翻译不同的民族在打招呼、称谓、道谢、恭维、致歉、告别、打电话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文化规约和习俗。如中国人见面打招呼时常用的几句套话是“你到哪儿去?”、“你在干什么?"或“你吃过了吗?”在中国文化里,这几句话并无多深的含意,只不过是礼节性的、见面打招呼的一种方式。然而,西方人对这几句话却很敏感和认真。“你到哪儿去?”、“你在干什么?”之类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纯属私事,别人不能随便打听,除非对方是亲密的朋友。而“你吃过了吗?”则会使他们不知所措,他们会以为你想请他(她)吃饭。像这样的见面问候语,应视具体情况做相应的文化转换,改为英语惯用语,如"Hello!"、"Good m o rn ing!"或"How a re you?"又如打电话用语“你贵姓?”、“我是某某”若直译为"W hoa re you?"、"I am So-and-so 1",这会使西方人莫名其妙,因为这违背了英语文化里约定俗成的电话习惯用语,因此应译为"W ho is thatsp eak ing?"、"T h is is So-and so 1"再如,得到别人的恭维时,西方人会说"Thank you"、"Youa re fla t tering m e1"、"I am flattered1"以示接受对方真诚的恭维。这在中国人看来,似乎有点不谦虚、不客气,也显得没有教养,没有礼貌。遇到这种情况,中国人总会谦虚一阵,客气一番,这又会使西方人感到不可思议,如堕五里雾中。就称谓而言,不同语言里对一个概念的所指和使用范围也不尽相同。汉语里姐姐和妹妹、哥哥和弟弟分得很清楚,而英语里则不问姊妹、不问兄弟一视同仁,分别为sister和brother。汉语里表示堂表亲属关系的词语也是泾渭分明,堂兄和堂弟,堂姐和堂妹,表兄和表弟,表姐和表妹,既要分出大小,又要说出性别,而英语里却模糊、笼统,一律称为cousin;同样英文里的uncle和aunt,father-in-law和mother-in-law,b ro ther-in-law和sister-in-law等,在汉语中也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对等的词语。再如有人打了喷嚏,旁边的人有时会说点什么。中国人可能会说:“有人想你了”、“有人说你呢”或开玩笑地说;“谁在骂你”;而英国人或美国人则说:"God bless you1"或"Bless you"(上帝保佑你)。这些词语或说法看似简单,但译者却不能掉以轻心,应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做出合乎读者或听者文化习惯的翻译。
[参考文献]
[1]Eugene A1N ida1L anguage,Cu ltu re and T ran slating1[M]1Shanghai Fo reignL anguage Education P ress,19931
[2]N ewm ark Peter1A T ex tbook of T ran slation1[M]1 H er2fo rd sh ire:P ren tice H all,In ternational(U K)L td1,19871
[3]胡文仲1文化与交际[M]1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1
[4]胡文仲:英美文化辞典[M]1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1
[5]邓炎昌刘润清1语言与文化[M]1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1
[6]贾德江1论文化因素对英汉翻译的影响[J]1外语教学,2000,(4)1
[7]彭宝良1从英汉差异的角度看应汉翻译中词义的确立[J]1中国翻译,1998,(1)
【关键词】商标翻译;原则;方法;禁忌
一、商标翻译的主要原则
尽管商标翻译是一种颇具创造性的翻译,但也需要严格遵守一些必要的原则,这里只列举两个基本原则。
(一)易记原则
如同广告一样,商标的翻译也应使人易记、朗朗上口,即既简洁又有新意。据调查,广告心理学家得出结论,如果广告字数少于6个字,那么消费者能记住广告的34%。但如果广告字数在6至12个字之间,消费者只能记住广告的13%。由此看来,简短的广告更能使人印象深刻。大多数中文商标,依据中文的字面意思,直接翻译出来,如将“天绿园”(茶工厂)译为“Natural Green Country”,这虽然严格遵循了翻译中的忠实原则,但未免略显冗长。但如果将其改译为“Green”,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好记多了。
(二)易识原则
通常,每种产品都有自身的特点。翻译时,应译出产品的功能和特性,这样消费者一看商标就能立即想到产品的功用。准确展现产品的特性,是商标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商标本身就是最精炼、有效的广告。
正如同徐荟和陈振东研究得出那样,产品的特征就是一个产品与众不同的基本构造。因此,译者要做的就是找出产品的特点,准确地翻译出来。译出的商标应符合产品的特点,表达出原商标的理念。例如,化妆品“Clean & Clear”意为深层清洁。商标的原意是,如果你用了这一产品,你的肌肤会变得娇嫩又干净。如若将其译为“干净清爽”,则没有原文朗朗上口。但如果,译成“可伶可俐”,无疑既俏皮可爱了又与原商标谐音,爱美女孩专属用品的身份立辨。
(三)注意文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大量产品涌入国际和国内市场。鉴于这点,各国文化差异也愈发的受到重视。
本文所说的民族特性和价值观是指特征、性质、标志和信仰等。如果想要译出的商标在目的语地区受到广泛的欢迎,那译者必须首先尊重目的语文化,将原商标进行适当的修改。本文以“Kiss Me”这一国外唇膏商标为例。在一些西方国家这一品牌较为受欢迎,因为它能让人联想到,用过这个唇膏后,女性会更加性感美丽。但相对于开放的西方人来说,中国人则要更为保守含蓄。因此,如果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将其直译为“吻我”,可能无法为不喜感情外露的国人们所接收。如此,不如将其音译成“奇士美”,这样不仅突出了该唇膏将带给女士们美丽,也巧妙地避开了“索吻”的歧义。
二、商标翻译技巧
商标的翻译技巧也不外乎直译、意译、音译等这些基本的翻译方法。但除这些方法之外,本文也将介绍其他三种翻译商标时常用的方法。
修辞法在商标的翻译中很常见。运用修辞法更易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使人们得以记住。
修辞方法种类繁多,例如头韵、拟人、拟声是较为常见。遇到头韵时,译者应尽可能与原文的押韵处保持一致。例如,备受青睐的洗发水“Pantene”译作“潘婷”,这是我们联想起一位妙龄少女在清洗她的秀发。
增减法。增减法是对原商标进行适当的增减,以迎合消费者。例如,“Transfer”为变形之意。但译者将其后加上“金刚”两字。在中国的文化中,金刚是佛祖的侍从力士,是力大无穷、技艺高超、不可战胜的武士的代表。用“变形金刚”作为“Transfer”这一玩具的译名,不仅能激起孩子们的兴趣,也能表达家长们对孩子坚强、勇敢地成长的愿望。
拼音法。用拼音法译出的商标或许不是最富吸引力的,但无疑是最实用的。这在商标中译中很常见。例如,人们常喝的“露露”,则被译为“LL”。用拼音法翻译商标时,译者需注意拼音法翻译只是强调了商标的发音,而没有实在意义。
套用典故法。该方法是一种比较取巧的方法,如使用得当,会产生极佳的效果。例如,化妆品“Revlon”,被巧妙的译为“露华浓”,即是引用唐代诗人――李白的名句:“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扶槛露华浓。”如此引起消费者美好的联想,也表达出该化妆品成分天然,浓度较高之意。
三、商标翻译需注意的问题
拼音的误用。的确,用拼音翻译的商标不乏成功的案例,如“Chang Hong”(长虹空调)以及“Chun Lan”(春兰空调)。但这些成功的案例毕竟占少数。某些用拼音法翻译的商标让人误解,产生消极的联想,引起歧义。化妆品“芳芳”,用拼音译为“Fang Fang”,但在英语中,“Fang”一词意为蛇的毒牙。因此,对于想要使人们变美丽的化妆品来说,这一翻译则与其本意相去甚远。更遑论能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尽管拼音译法与其他的译法相比比较简易,但如此译出的商标仅是一种标志,通常失去了原商标的深层含义。例如,“金锁牌”(棉花)译为“Jinsuo”,“骏马牌”(代步车)译为“Junma”等,在这些例子中,商标失去原有的美好含义,也会使国外的消费者疑惑不已,不明白这些商标是什么意思,从而影响了销量。
商标翻译中,另一突出问题是无视文化差异。文化差异可以说是英汉两种语言之间的鸿沟。它在商标的翻译中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可以决定一个品牌的存亡。相对来说,商标翻译的现状,英文商标中译要比中文商标英译好很多(李燕,2000)。我们不能否认有文化差异在“从中作梗”的因素。
在一些动植物、数字、种族等方面,中外是有着不同禁忌的。在国际商务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商标在某些国家很受欢迎,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反响冷淡。一个商标能否做到“入乡随俗”,关键在于是否迎合消费者的美学。正如王佐良先生所说:“翻译者必须是一个真正意义的文化人。”只有深入了解某国的文化及其禁忌,在翻译时才能采取有效的翻译手段,绕过这些禁忌,使商标得以顺利推广。例如,“金鸡”钟表本意是这个牌子的钟表会像公鸡一样准时。但我们在出口时,如果将其翻译成“Golden Cock Clock”就容易给潜在的客户留下粗俗的印象。因为cock在英文中除了有公鸡的意思,也指男性生殖器。
“黑人”牙膏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品牌。但在远销欧美国家时,它被译为“Darkie”,这显然行不通。因为“Darkie”是对黑人的一种轻蔑的称呼。
由于中西文化的不同,翻译商标时合适的策略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翻译商标时,译者应注意翻译的灵活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商标适应目的语的特点,打入目的语市场,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上述翻译策略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变化、文化的变革,商标的翻译策略也将有所改变。但只有牢牢掌握商标翻译的基本方法,才能随心所欲额的大胆发挥。
【参考文献】
[1]陈振东.浅论英语商标翻译[J].上海翻译,2005(2).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翻译;文化;习俗;宗教
在《奈达论翻译》一书中提出了翻译的定义:“所谓翻译,是指从语义到文体在译语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1。翻译虽然要最贴切、最自然的在现原文信息,但是翻译活动本身不可能达到百分百对等。“译者的任务就是要准确地再现原作的思想内容和精神风貌,尽可能等值地把原语的信息换码转为目的语”。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往往给翻译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对原文中所包涵的文化内容若是以译者的文化观点去理解,往往造成译文表达上的错误和不足,因此,翻译绝不是像对号入座那样将原文逐字逐句转换成译文那么简单,为了避免发生对原文的错误理解,译者不仅应努力提高语言本身的修养,而且应尽量多了解该语言的文化背景知识,在翻译时要格外重视不同文化的差异,力争翻译的同等效果。
要做好翻译工作,不仅要深通原语与译语,即言语的语义内容,而且还要了解一切相关的非语言因素,即一定层面的文化因素。翻译的顺利完成,不只要跨过语言的障碍,还得逾越文化的鸿沟。翻译面临着两个语言体系的不同文体,至少要面对两次言语分解与合成的文化介人。因此,翻译者必须是一个真正意义的文化人。2通常认为,作为一个翻译者,最起码要掌握两种语言,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翻译者,必须要懂得两种文化,以此有能力读懂“言外之意”。3。由于文化大体可分为习俗文化、社会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三个大的方面,因此,论文从习俗文化、社会历史文化、宗教文化三方面来说明翻译与文化的关系。
习俗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翻译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在翻译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习俗用于之间差异,翻译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字字对译,而是传达目的语主要的意思。这也是汉英两种语言差异甚大,不得已而为之。首先,每个民族的语言都有其优势,就汉语而言,有丰富的四字成语,这些成语不仅丰富了我国文化,还使文章看起来工整,读起来朗朗上口。在把这些成语翻译成英语时,更是困难重重,造成沟通障碍。其次,不同民族对于颜色也各有偏好,做一位合格的翻译人员,必须对此有所了解,避免贻笑大方。中国人习惯用“得了红眼病”来形容我们嫉妒别人,但英文却是“green eye or green with envy”。
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是翻译中另外一个不忽略的因素。在本族语的文化中寻求外来文化的对应物,往往会出现某种程度的以古代今、以偏概全、甚至以己度人的消极后果,读者容易因此而产生错觉,被误导引入歧途。如中国的“文房四宝”---笔墨纸砚,虽然在英语中每样都有相对应的词: writing brush, ink stick, paper, ink slab,然而对于没有接触过中国文化的外国人来说,是根本不可能知道它们的“真实面目”的。在一种语言文化里的每个人都懂得的事物或情感表示,在另一种语言文化里不加解释便会成为捉摸不定的东西这便会造成语义上的不等值。那么这时,就要看译者所持的翻译理论,是采用归化还是异化?如Paint the Lily,西方人认为Lily(百合花)是清白与纯洁的象征,因此,为百合花添上色彩自然是多此一举,但中国人习惯说“画蛇添足"。所以,译者在翻译这一蕴含丰富文化内涵的词时,首先需考虑的是译入语的文化,采用归化的方法更好。
对从事英汉翻译的人来说,不了解西方的宗教文化就无从下手。因为宗教是深深扎在西方人民心中的。英语中的很多典故来源于《圣经》。《圣经》一度被称为“书中之书”。中国人结婚,首先是“一拜天地”,因为中国人认为“天地”乃主宰我们的神灵,西方却是在教堂,对“上帝”宣誓,钟爱对方一生一世。再如,Adam被译为“人类始祖”(Adam为基督教《圣经》故事人物),这与汉文化是有段距离的,是两种文化差异的突出表现之一,尽管译文在等值方面已达到了统一,但不熟知这种外族文化者一旦站在本族文化角度无意中得其渊源,恐怕一时难以接受,甚至完全拒绝接受,因此译者有必要给予阐释。在此基础上就能揭示这样一种规律:凡与Adam有关的惯用语总与时间的久远或与人类的各种本来情况有关,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彼此看法悬殊。the old Adam指“(唯心主义杜撰的)人性中固有的罪恶,人类的犯罪本性";since Adam was a boy在口语、美语中指“很久以前,老早”。
总之,由于文化因素的存在,翻译只能是基本一致而不是完全一致。对此,奈达指出,绝对等值的翻译是不可能的,即翻译存在着翻译等值的限度。同样,学者王佐良先生指出,翻译里最困难的是什么?就是两种文化的不同。在一种文化里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东西,在另一种文化里却要花费很大力气加以解释。翻译无非就是通过一种语言转达另一种语言的文化信息,因此可以说任何翻译都离不开文化,不了解语言中的社会文化,谁也无法真正掌握语言。翻译中对原文意思的理解,远远不是单纯的语言理解问题,或说,没有两种文化的对比知识,就无从谈起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与表达。翻译过程中有些文化信息是可以等值传递的,这就是有关两种文化共性的东西;还有一部分是与两种文化差异相连的内容,这就成了翻译中的难题。这种难题很多,任何译者都会经常遇到,由于翻译决不能只着眼于语言转换,而是要透过语言表层,了解其深层内涵和文化涵义。因此,译者必须深谙所要交流的民族语言与文化,透彻理解翻译中的文化差异,才能译出既保持异国情调,又为读者所接受的最自然、最接近原文的译文。
参考文献
[1]谭载喜:《新编奈达论翻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2]王佐良:《翻译中的文化比较》,见《翻译与试笔》。
[3]Language,Culture,and Translation. Eugene A Nida,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1993
[关键词] 翻译美学理论;文学翻译;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 H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85-1
中国悠远的历史本身就蕴藏着深厚的美学基础。许多翻译标准的讨论也都涉及到对翻译美学的探索,如严复的“三难”准确概括了翻译的审美标准和价值观;马建忠的善译等译理也是在信言与美言的讨论范围之列;傅雷的重神似而不重形似更是对严复“信达雅”美学造诣上的补充。可见中国传统译论同哲学与美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美学思想成为翻译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学翻译中所蕴含的美学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翻译美学视角下的文学翻译更成为翻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翻译美学理论的发展
翻译美学借鉴现代美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框架来阐释翻译的机制和功能,体现出翻译学跨学科发展的要求。傅仲选的《实用翻译美学》,是我国第一部翻译美学专著。翻译中的审美客体、审美主体、审美活动、翻译美的标准和美的再现等问题得到了具体的研究。刘宓庆在《翻译美学导论》中进一步明晰了翻译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翻译美学以翻译审美客体(原文和译文)、翻译审美主体(读者和译者)、翻译审美意识系统、审美标准及其审美再现手段为研究对象,以“本位观照,外位参照”为研究原则,立足自己的文化土壤,充分挖掘中国古典文艺美学思想,研究其对翻译的启示,同时,以针对性和相关性为指引,借鉴和吸收西方美学中的有关理论,丰富中国翻译美学的理论内涵。这种论述是翻译与美学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成功探索。其中对翻译审美意识系统的探讨等方面都采用了现代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有着浓厚的美学学科特征。他的研究标志着中国当代翻译美学理论研究框架初具规模。
系永吉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和毛荣贵的《翻译美学》等著作对翻译美学理论又做了进一步的探究,推动了翻译美学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文学翻译中的翻译美学
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归于过于应用,而翻译美学最大的应用莫过于在文学翻译方面的应用。虽各位学者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对实践却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奚永吉和他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一书,他认为文学翻译研究“必赖之于比较,求之于美学。”,而不同国家、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使得其美不仅仅体现在文字的“表层结构和形态”之中,而更多的集中于作品的文化内涵上。所以他提出采用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相统一的方法,对翻译美学比较范畴和途径进行分析,如对东西方译者译品、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译品、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译品、同一译者不同时期之译品、同一原著不同译者多种译品等比较,以期待在译介过程中能够彼此融合互通,达到翻译美文的目的。奚永吉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观关注的是不同文化内涵中美学方式的不同表达。而许渊冲的“三美论”则是文学翻译中诗歌领域的美学探究。 “译诗要像原诗一样能感动读者,就达到了意美的要像原诗一样有悦耳的韵律就是音美;还要尽可能保持原诗的形式,就是形美”(《翻译的艺术》)在“三美”之中,许渊冲认为最重要的是求意美,次求音美,再求形美。也就是说,要在传达原文意美和音美的前提下尽可能传达原文的形美。并力求三者统一,只有三者兼备,才是好的译文。
如此看来,美学要素在文学作品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将美学分析运用到文学翻译中,用翻译美学理论以及跨学科多元文化来指导文学翻译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
三、美学分析运用到文学翻译当中
翻译的起点是原文,翻译的终点是译文。译者要做的就是把原文中的美学要素转移到译文中去,不论是语言的形式,还是语言的内容。该内容不仅包括语音、语义、语言所反映的现实,还包括语言中所隐含的情态、韵味、意境等。而在文学翻译中英语作为西方语言的一种,必然反映西方美学的一些特点,所以强调理性、抽象思维、逻辑推理和空间结构,其形式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些修辞手法上,如对照的均衡美,比喻的形象美、简洁美,排比的气势美,诗歌的韵律美等等。中文的修辞手法反映的形式美,如对偶、排比等,比英文更明显突出;更重要的,中国古典美学还讲究中和、气韵、意境、美丑、情志、形象、形神、文质、虚实、真幻、文气、情景、动静、比兴等强调文字内在精神的美学要素。而这写美学要素极大的体现在文学翻译当中,如此对原文和译文进行美学分析,就是要保证原文的美学要素通过翻译尽最大可能转移到译文中去,以使翻译的艺术不断发展。如此,体现出美学理论对文学翻译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结论
我国翻译与美学的结合有悠久的传统,美学理论对翻译及文学翻译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从美学角度不仅有利于了解翻译理论的形成,也有利于文学翻译批评。文学作品是译者解读原作的美并将其转移到译文中的过程,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翻译实践中要得到成功的译本不可忽视翻译理论的重大指导作用。而运用于文学翻译中的美学理论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傅仲选.实用翻译美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
[2]刘宓庆.翻译美学导论[M].北京: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
[3]奚永吉.文学翻译比较美学[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4]毛荣贵.翻译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5]方梦之.译学辞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6]黄龙.翻译的美学观[J].外语研究,1988.
[7]许渊冲.翻译的艺术[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8]胡经之.中国古典美学丛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语汇的不足
源语词汇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在译语中不存在,找不到对等的语汇。科技文本中经常会提到有关我国的传统医学,其中很多用语都是独有的,无法在西方文化中找到对等的词汇进行解释。中医中“刮痧”一词就很典型,西方文化中没有这个词,并且西方人也不相信中药与刮痧就可以治病,这就是“文化不对等”现象的典型体现。因此,只能以最大程度描述其治疗过程与使用工具为基础对其进行翻译。而面对“五行(金、木、水、火、土)”的翻译,也只能言不尽义地直译为five elements (metal、wood、water、fire、earth)。此外,我国所特有的阴阳八卦以及属相等方面,西方文化中也没有对应的词汇可以与之对等。“据说,曾经美联社的一位编辑打电话给一位美籍华裔学者,请教中国‘羊年’的‘羊’该用sheep(绵羊)、goa(t山羊)、还是lamb(羔羊)?这位学识渊博的学者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只能如实相告‘I’msorry。’。
(2)源语词语与目的语词语的不同意义
每个民族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词汇作为民族之间传达信息与表达思想的工具,具有不同的民族性和强烈的时代性。译文要符合目的语习惯,不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文化的广告宣传的时候,在广告的内容涉及和广告商标的设计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文化的差异性,进行文化内涵的翻译。
然而,我国也有不少因忽略文化差异而严重影响产品外销的译例。在中国文化中,龙是尊严的化身,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但在英文文化中,由于《圣经》中将与上帝作对的撒旦称为the great dragon,在现代英语中,dragon常用来表达“凶暴之徒”的含义。所以,在进行翻译相关的宣传内容时,如果根据dragon的名词直译会对中国文化的传播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外国人理解中国文化。在翻译“以外贸企业为龙头”时需要注意“龙头”的翻译,译为“with foreign trade firms as the locomotive”,此处为了避免歧义巧妙地用火车头代替了龙头。再如“白翎”牌钢笔,在出口时直译为White Feather,没有很好的销量。滞销的原因是英文中经常用to show the white feather 来表达“临阵脱逃”的意思。同样有例子举出,有一男女内衣商标为“紫罗兰”,竟然将其译为“Pansy”。“Pansy”不仅有“三色紫罗兰”的含义,也指“女性化的男子”。这样商标的产品怎有好的销路。不仅广告宣传过程会出现这样的失误,旅游景点的翻译中也容易引起误会。如有一个著名的景点——“清明上河园”,曾有人将其译为Park with“Up-the-River-on-Chingming Festival”。仔细分析就发现这一翻译会让别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因为“up the river”是一个俚语,指“坐监狱”,而不是“上河”的意思。在美国硅谷地区也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体现在依据日常表达——“What’s your space?”,其中“space”是指“谋生的手段”,而不能将其译为“空间”、“宇宙”。再如,在祝酒词中表达对苏格兰人民祝福时,如果将“为了中国和英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而干杯”译为“I wish to propose a toast to the friendship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People”,会让苏格兰人在情感上感觉不适应,而将“English”改为“British”就会避免误会。
从上面的一些例子看来,我们可知出口商品的销量与品牌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品牌名称的制约,由此可见商标名称翻译的重要性。因此,在为出口商品设计广告与翻译商标时,要充分了解目的语国家的语言文化与文化背景,避免由于跨文化意识不强引起的语用失误,特别是在源语中代表祝福的词在目的语中却恰恰相反。
二、总结——译者的任务
每个民族在其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都会形成独特的风俗习惯,这种约定俗成的民族文化是其他没有参与文化建设的外人很难理解的。比如说对动植物或颜色态度的不同。
(一)动植物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喜欢的动物或植物,不同的民族对同一种事物的态度也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dog,英语中有大量俚语:loveme,lovemydog(爱屋及乌);Everydoghasitsday(人人都有幸运之时);Heisaluckydog(幸运儿)等都表现出对狗的喜爱。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狗是受人鄙视的动物,一般带有狗的习语都是含有贬义色彩的、骂人的话语。比如“猪狗不如”“狗仗人势”“走狗”“狗腿子”等。又如猫头鹰,在中国是不吉祥的,预示着要死亡的鸟;而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智慧的象征,“aswiseasanowl”,owlish都是形容人像猫头鹰一样聪明。另如goat,中国人认为goat(羊)是温顺、听话的动物,但在西方国家有“色鬼”“牺牲品”的意思。
(二)颜色鉴于各地所处地理环境与生活处境各异,颜色词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偏差,而即便是相同的色彩,从东西方环境和文化角度来说也包含着各自迥异的含义。中国红代表大吉大利,是喜庆、美好、欢快的象征,在结婚宴席等大型庆祝活动上,都以红色为主调来装扮环境、突出氛围。中国的鞭炮是红色的包装,过年的对联一定是红颜色的,送人的一定是“红包”,“开门红”蕴涵的一定是好运开始的寓意。另外,在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红”代表和年轻女子有关的事物。“红妆”是女子的衣着,“红颜”指美丽的女子,“女红”指以女人手工制作出的传统技艺。然而英语中的“red”和汉语中的“红”所代表的意义就有所不同。例如“paintitred”的意思是意为“把某事物描绘成骇人听闻的样子”,这样就含有贬义。在中国,白色意味着悲怆、哀伤和死亡。同样的白色在西方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思,它是洁白和纯真的化身,在教堂,结婚的女方身着飘逸的白婚纱,喻示着纯洁和贞洁。而在中国,充满喜气的红色却在西方象征着战争、对抗、流血,总之和暴力甚至死亡密切相关。外国翻译家在翻译中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时,对这部著作的书名就采取了回避态度。而是使用了《石头记》这个与红色无关的名字。这样的翻译既保留了原著的开篇本意,又不至于让西方人一看书名就产生排斥反应,从而达到了很好的翻译效果。再比如在翻译《红楼梦》时便对“红”做了灵活处理:贾宝玉品茶栊翠庵,刘姥姥醉卧怡红院。译者把“怡红院”译为“GreenDelights”而不是“RedDelights”,主要是从西方文化角度出发,使读者更容易理解,信息对等转化,从而达到翻译的目的。
二、价值观念对翻译的影响
价值衡量会因为文化审美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地域文化和东西方文化差异构成的结构原因,也是区域文化的深层烙印,它深刻左右人们的心态、视角和审美方式。
(一)道德观念西方法律文化是一种个性化突出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崇尚个人自由和个人维权思路。于这种利益环境脱胎下生成的人性文化,这种体现生命个体意识,高扬公平、奋斗以及自由的人文思想严重冲击着东方地域文化和法律意识。“individualism”这样的价值观到了中国汉语中则是“个人主义”,完全成为一个贬义词,它与“天人合一”“中庸之道”相背离,在中文中被解释为“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把个体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仅顾自己,不顾别人”的观念和做法。在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对于这种“喻于利”的小人,是要受责、挨罚的,严重者还要入刑。
(二)神话传说不同的沃土孕育出来的文化是有区别的,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文学作品也是异彩纷呈。要想深入地解读作品,把握文中的思想,就必须了解其形成文化背后的沃土。古希腊、罗马传统文化中的神话故事在英美文学作品中出现得非常频繁,许多西方文学艺术家们都曾从古希腊、罗马神话中寻找创作的灵感和素材。在莎士比亚的戏剧创作过程中,多次出现引用了古希腊、罗马神话的场景,极大地丰富了文学作品的表现效果。但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神话故事的了解不充分,就不可能深入地理解文学作品所要表达的深刻思想。所以在翻译工作中,需要有效把握多元文化下的表达方式,通过掌握神话的内涵思想,传达出原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就最广为人知的“阿喀琉斯之踵”来说,“ShynessisherAchilles’heel”。Achilles是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位战争英雄,他的母亲在他出生后把他浸到冥河中洗浴,这样他的身体就可以刀枪不入,然而入浸的时候他的母亲是握着他的脚踵的,这成了他的致命弱点,结果他被对手用箭射中脚踵而死,所以“Achilles’heel”代指一个人的致命弱点。所以“ShynessisherAchill’heel”是“害羞是她的致命弱点”的意思。明白了这些神话故事,有助于翻译工作的进行。
三、多元文化下的翻译策略
对于不同语言的文学作品的翻译,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表面论述上,关注文化间的差异有助于把握作品的中心思想,做到“信、达、雅”的信息完美传递。翻译的终极任务就是拉近作者和读者的关系,在中间架起一座桥梁,有效地传递信息。鲁迅在《拿来主义》中曾经极力呼吁要学会“拿来”,这是基于他对中国文化的认识而提出的一种文化立场。“我们的文化落后,无可讳言,创造力当然也不及洋鬼子,作品的比较的薄弱,是势所必至的,而且又不能不时时取法于外国。所以翻译和创作,应该一同提倡,决不可压抑了一面,使创作成为一时的骄子,反因容纵而脆弱起来。”既然是翻译,就要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翻译,实际上也是一种再创作。从鲁迅所译的《死魂灵》可以明确地看到他通过积极能动的翻译活动,对促进中国文化所作的贡献。在充分认知了中国文化的基础上,对异文化采用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与气魄,推动文化的交流和发展。翻译的实质是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存在的,语言是服务于文化思想的表达的,文化的性质决定了翻译的艺术形式。在小说《名利场》中有这样一段描述:“SheisjustasrichasmostofthegirlswhocomeouttoIn-dia.Imightgofarther,andfareworse.”在这段话中,并不能只靠词汇的表面意义进行翻译,它有更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正如杨必所翻译的,“跟那些出国到印度去的女孩们比一比,她不见得穷到哪里去。说不定我左等右等,反而挑着个不如她的”。在原文学作品中,并不是要强调路程的远近和所花路费的多少,所以译者将原文蕴涵的深层内涵结合文中的语境转化成了汉语的表层结构,反映了原文所要表达的思想,减少了文化差异带来的隔阂。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