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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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明确目标在写作训练之前,笔者首先根据这次训练的目的意图及要求,明确地向学生提出这次训练的目标,使学生个个心中有数。当然,目标的设计一要具体,切忌笼统空泛,比如写记叙描写性的文题,不应只是“线索清楚、详略得当”“具体、生动”之类的话;二要有针对性,目标的设计应结合学生实际,充分估计学生在写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重点突破,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写作训练的目标准了,导向明了,学生在训练过程中就不至于盲目地走弯路,也就有了积极主动学习的自觉性和克服学习困难的内在动力。
第二步:研读领悟针对目标要求,布置学生课前广泛阅读与这次训练文体题型同类的文章。其目的有三:一是感知“写什么”,二是丰富积累,三是培养语感。同时指定(印发)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习作二至三篇,要求学生仔细研读领悟,初步了解这类文体的写作特点,注意揣摩其写作思路和结构模式。这一步骤比较重要,它为下一步探讨这类文章的写法,解决“怎么写”的问题作了铺垫,是引导学生由感性认识进而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阅读的材料则还可供学生在实际写作时模仿与借鉴。
第三步:探讨写法在上述研读领悟的基础上,组织学生集体讨论,对这类文章的写法(主要是构思和章法)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比较异同,寻找共性,探求规律,从而逐步形成共识。关于文章的写法问题,古人说“文无定法”,可大体则有。中学生训练的四类文体(记叙、议论、说明、实用)中,应用文有一定的格式自不待言,其他体裁的文章又何尝不是如此?比如,就议论文而言,总的来说通常是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展开论述,亦即回答“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办”等问题,这就形成了“引论”“本论”“结论”的结构模式。具体到某一题型又有相对的定式,如对一般事理的阐发可采用“引话题亮观点”“正面说反面议”“驳异议明是非”“提办法做总结”(古人称之为“起、承、转、合”)的思路展开,而对一些消极现象的评论则以采用“摆现象”“论危害”“挖根源”“道实质”的构思方法为佳,如此等等。
一般地说,对文章写法的探讨,我们固然应注意审题立意、选材剪裁、语言表达等方面,但更应着眼于文章思路和结构的分析揣摩上,因为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中学生写作的困惑主要有两点:一是“写什么”、二是“怎么写”。解决这两个问题,前者易,后者难。而引导学生探究文章的思路和结构模式,有助于学生摆脱不知“怎么写”的迷惘,从而合理地谋篇布局,严谨地构思行文。因此,在写作教学指导的过程中,我们不可忽视“写法探讨”这一环节。抓住这一作前指导的环节,很大程度上能解决该“怎么写”的问题,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第四步:训练操作这一步骤的实施,大体分这几步进行:首先出示文题,接着进行审题指导。审题指导的侧重点可因题型、文体的差别而异,对记叙性的命题作文主要指导学生如何抓“题眼”,如何把握“旨趣”;而对供料型议论文,审题指导的内容应着重如下几个方面:(1)弄清着眼点,抓住材料的“神”;(2)把握侧重点,确定最佳议论角度;(3)选准联系点,力求和生活贴近,等等。然后指导学生编拟提纲,最后师生同作。平时的训练,通常是学生习作,教师“旁观”;其实,学生习作,教师亦下水垂范,我以为这个办法很好。师生共同参与,对学生来说,可激发兴趣,增强“竞争”意识;就教师而言,“下水”尝试,不仅与学生沟通了感情,而且能品尝到训练的甘苦,真切地体会到这次写作的困惑之所在,以便把握问题的关键,从而有利于加强习作指导的针对性。古人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平常我们自己不“下水”实践,只知纸上谈兵,叫学生写作是缺乏说服力的。当然,教师“下水”垂范,既需要有扎实的基本功,也还需要有点勇气。这个道理不言而喻。
第五步:交流评议习作初稿拟成后,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便结合各自的写作实际,在课上或课后作双向交流,分别谈本次写作的心得体会,尤其是主要困惑,及时而准确地反馈出成功的经验和失误的信息。然后在全班筛选、推举出合乎这次写作要求、最能体现这次训练目的和意图的优秀习作(包括教师的“下水文”在内)与具有典型性失误的习作各一组(每一组二至三篇即可),引导学生集体议论,对比剖析,品评优劣。对优秀习作进行赏析,并揭示其成功的底蕴;对另一类习作则分析其典型失误之所在。这里姑且不论以上这一做法有多大好处,只是说它的确一改了过去那种在习作讲评课上通常仅由教师评议讲析的习惯做法,“交流”乃属创新之举,而“评议”已不再是教师的“专利”,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一做法还多少带点“教学民主”的味儿,与传统的做法相比,总算是进步了。
第六步:指点迷津经过上述交流评议,随后重点小结归纳出本次写作训练中出现的典型失误,并进而给学生指点诊治的方法。这样做,其目的在于诫人以谬,让学生引以为鉴,同时“治病于已然”。这一步至关重要,它侧重于解决“不该怎么写”的问题,有利于引导学生对症下药,纠正偏差,从而走出写作的误区。
第七步:修改重作要求学生重温此次习作训练的目标要求、基本写法、易犯毛病……在进一步明确该与不该“怎么写”的基础上,然后对照自己的习作当堂进行自改,或者互改。对一般习作应作大幅度的修改,乃至重作,以便升格提高;优秀习作则进一步加工润色,以精益求精、锦上添花。笔者则有目的有规律(便于轮番循环,且好、中、差兼顾)地重点抽改(面批)几篇。同时,对学生的批改适当作巡回指导并及时检查、验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应当指出,在这一环节上,我们似乎没有尽到对每一位学生的习作进行“精批细改”的义务,但我以为这倒不失为一种可贵的尝试。广大语文教师呼唤作文教学的改革,他们(包括我在内)的最大愿望之一是渴望能从“愚公移山”式的作文批改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因此,只要我们的尝试是切实可行、讲求实效的,那大可不避“偷懒取巧”的嫌疑。
关键词粘土动画布光道具
作为定格动画的一个分支,粘土动画以其自身朴实的语言,略显笨拙的塑造手法占据着动画领域的重要位置。顾名思义,粘土动画的场景以及动物、人物在雕塑捏制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粘土而已。从这个角度讲,以沙子、布偶、棉偶、皮影、剪纸、剪影、木偶、金属、稻草以及五金类等综合材料为主要媒介而进行创作的动画都属于定格动画。定格动画,(stopmotionanimation)由于它是将被拍摄的物体用单反相机一格一格的拍摄然后再按照每秒钟24格的速度进行播放,所以,定格动画又叫逐格动画或者停格动画。定格动画又是动画艺术的分支。就现在来讲定格动画几乎已经淡出了我们的视线。定格动画艺术之所以被边缘化,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从事动画艺术的人士对定格动画艺术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研究,也很少进行定格动画的创作,导致了大众对定格动画的认识和了解的不足。然而,我国在定格动画艺术领域并非一片空白,早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国的动画艺术家就创作出了《崂山道士》、《神笔马良》等一批优秀的木偶动画片,到了80年代还创作了直到今天仍脍炙人口的木偶动画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但是80年代后,我国的动画进入了休眠期,木偶动画也同样停止了前进。直到现在,国外定格动画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我国的动画创作人员才意识到国内定格动画的差距。因此一部分国人又重新投入到定格动画的创作中,但在创作的过程中技术和经验不足是不可避免的,笔者用粘土作为偶型塑造的基本材料,通过自己创作的粘土动画片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就如何创作一部优秀的粘土动画片作一些探讨。
一、粘土动画的前期创作
1.剧本
剧本的创作是影片最原始的依据,剧本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影片的质量,是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粘土动画和一般的二维动画在很多地方是一样的,最开始也是先要确定故事的脚本,然后改编成适合拍摄的剧本。剧本不要求有过多修饰性的东西,只要能说明表演和场景氛围以及对白就可以了,也就是要能满足拍摄要求。
2.美术设计
在粘土动画片的创作中,美术设计是前期创作阶段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包括了角色造型设计、场景设计、和道具设计三大类。角色造型设计往往是整部动画片风格的依据;布景设计必须和整个动画影片的表现风格相协调,并且能为故事情节营造特别的氛围;道具设计不仅要和整个片子的风格相协调,还要有自己的造型特点。
3.分镜头
分镜头最好有导演本人来绘制,并且要求有镜号(就是每个镜头的标号);景别(就是远景、全景、中景、近景、特写等电影语言);拍摄方法(就是推、拉、摇、移、跟、升、降等);长度(就是镜头的时间,这在动画片中非常重要。一般是要自己先依据剧本里的情节预演一遍,可以用秒表记录时间,最好以三次的平均数为准);内容(就是这个镜头要表现的内容);音乐音效和对白、旁白,如果有音乐要标出长度,从哪个镜头起到哪个镜头结束,还要标出时间。要是有对白和旁白也要标出时间,还要写出内容,这样在拍摄时就好把握动作的时间,否则后期会很麻烦,很容易声画不同步。
4.粘土造型和骨架
偶的造型不要过于复杂。因为动画的人物是要有动作的。为了能摆动方便,造型最好简洁,能充分展现出人物的性格特征和满足动作要求就可以了,如果一定要把造型做到很复杂,像动漫游戏的那样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你所要选择制作泥偶的材料不但价格昂贵,而且对技术要求很高,同样对于片中场景,道具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在骨架方面,建议买一些专业方面的书籍来学习。因为骨架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影片中人物的动作,容易做动作又不容易损坏的骨架,会为你的泥偶片制作带来很好的效果和极大的方便。骨架的制作不一定只用一种材料,性质不同的材料混合使用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这完全依赖于剧本对任务的要求,可以发挥想象,有效的利用身边的材料,一般来说,对骨架的要求是方便塑型,不易折断的金丝或者银丝以及退过火的铝线。
泥的选择很重要,我认为有几点需要注意:泥不要太软,否则不方便塑型,因为在摆动作的时候很容易碰到泥偶的其他部位,灯光照射下泥比平时还软,太软就容易发生形变。不要选择油性过大的泥,这种泥虽然很鲜艳,但是不容易塑型,还会弄脏场景和道具。
二、道具
1.场景道具制作原理
粘土动画的道具,由于它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像电影中的道具师可以用现有的任何道具,它在整个动画片的过程所用到的所有道具都需要道具师一件一件的把它制作出来,而道具往往要根据角色和场景的尺寸以及镜头的需要来决定其形状大小。
道具的制作材料五花八门,石膏、软陶、粘土、木材、金属、塑料、小品玩具以及现成品等等。制作道具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有雕刻的,模压的,注塑的等,有时为了不同镜别需要,同样的道具要做尺寸大小不同的好几件。并且用于道具、场景制作的材料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只要思路开阔,任何材料和物品都会产生出其不意的效果。但要注意所用材料自身颜色和产生的画面色彩。画面表现出的色调,这在粘土动画的最终成片效果上是很重要的。
2.视觉效果道具制作原理和方法
实体云的道具往往常被用于背景图片的立体效果,其实制作视觉效果的道具有许许多多的方法,既可以用实体,也可以用电脑三维动画软件的粒子效果,还可以实体和电脑效果用前后景深叠加的方法来达到自己所要的效果。例如:雪可以用三维动画软件的粒子来做,或者用撒泡沫来实现。闪电可以用Photoshop等软件来画等等。凡是只要自己能想的到的,并拿来能实用的都可以。好的实用的场景是会为你的动画片加分的!精致的道具和场景会使影片的画面丰富,对于加强画面的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粘土动画的拍摄
1.粘土动画拍摄概述和基础知识
粘土动画是逐帧拍摄的,对于电视片来说是25帧/秒,而电影则是24格/秒,在这里我们为了方便计算以24格/秒来计,如果以一拍二来计算,也就是每秒要拍12格,一拍二可以保证动作非常流畅,但是同时也对调整动作提出更高要求,要对动作规律有相当好的把握才可以。有时一拍三或者一拍四也是常用的,你需要根据所要表现的内容而定。
我在给角色拍一个动作时,往往分成几个段,有点像三维软件里关键帧的设置,每一段的时间要算好,因为有加减速的关系所以每一帧动作的幅度大小都是不一样的。在给角色制作表情时一般我们采用直接刻划或替换等方法。有时角色的动作需要用吊线的方法配合完成,为了保证吊线的稳定性,最好使用三股线同时吊挂它的不同位置。为了能让角色在画面中站的更稳,我们除了尽量把角色的脚加大外,场景地面采用密度高的泡沫材料也帮了大忙,这样就可以在角色的脚下扎上一些不易被察觉辅助固定位置的大头针,使拍摄顺利进行。
另外,拍摄时要注意把场景里所有的东西都要固定好,不然稍有不注意就会碰到什么东西,一旦移动了位置,画面就会穿帮,就要重拍这个镜头了!当然相机首先要固定放置好。
2.粘土动画的摄影布光
粘土动画摄影的布光由三大块构成:主光、辅助光、效果光。主光的作用是照亮场景和角色,同时具有塑造角色和场景造型的作用。辅助光的主要作用则是调整摄影对象的光比平衡,突出对象的质感肌理。而效果光则是起到调整影像的构图、营造场景氛围的作用。
摄影照明用光的类型是以它投射到对象上的方向和角度来区别的,按照照射方向的不同,摄影照明用光可以分为面光、侧光、顶光、正面45度角布光、逆光和脚光。
3.粘土动画拍摄技法
粘土动画的拍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介绍一种类似于以前二维动画拍摄的方法,它是利用前景和背景叠加移动产生的特殊视觉效果。这个方法的特点是能够将实体拍摄的动作镜头与逐格动画拍摄直接合成到一起。
四、后期
1.粘土动画后期制作
当所有的镜头全拍摄完成后,影片进入了后期制作阶段。后期制作阶段主要包括镜头剪辑、合成和配音、配乐、音响特效等。在这一阶段把所有制作好的素材汇聚到一起,经过剪辑,配音等工序,最终制作出较为完整的粘土动画片。
非线性编辑主要是对整个完整的片子进行初剪,一般使用Photoshop或者其他的平面软件来修图,把图片中穿帮和一些有瑕疵的地方清除掉。使用AE等软件来制作特效和调色,最后可以用Premiere来进行非线性编辑,在Premiere里编辑是很方便的,可以对素材进行长度的更改,可以随意的加桢和减桢。最终制作成比较精细的完整的粘土动画片。:
3.配音
在影片初剪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此精剪,在此我们可以用优秀的音频编辑软件,给影片中角色口型逐个配上声音。这样能确保整个影片声音和画面的准确对位。配音乐是后期制作阶段的重要环节,这不仅仅因为音乐是影片的灵魂,还因为音乐是整个影片各种声音的基本。
4.影片的输出
教学中立足具体实例,渗透基本概念;分散难点,逐步渗透;设置问题情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学实例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遵循先易后难、先具体后抽象的原则,从基础层次、应用层次、提高层次三个阶段进行实例教学。基础层次的实例应该把对象的用法渗透到一个个程序实例中,由浅入深逐渐介绍,让学生在编写程序的过程中总结对象的用法。应用层次的实例重点介绍对象的什么属性、方法和事件可以解决什么实际问题。如对象PasswordChar的属性,解决口令保密的问题;对象Alignment的属性,解决界面信息显示的对齐方式;程序运行目录的获取,解决程序文件处理采用绝对路径的弊病;程序同时运行的限制,解决同一程序同机同时运行的资源冲突;对象Change事件(对象内容发生改变触发该事件),解决程序设计的操作安全性、数据完整性验证、数据关连计算的自动同步等问题。。。。。。通过实例的分析、讲解,让学生观看、模仿、理解,启发学生程序设计思路、体悟这些知识点。提高层次的实例从选择对象的角度,分析、讲解、比较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不同对象的优点和缺点。在程序流程控制中,实例不但要体现不同流程控制的用途,更要分析流程控制分支的设计对程序效率的影响;在列表框、菜单、工具栏的实例,可以分析应用程序解决操作权限的问题;在ActiveX控件方面,实例重点分析如何利用树状控件、电子表格控件、图象控件,利用控件的MOVE方法,把隐藏的编辑对象移动到相应的电子表格的单元格,通过对象的Visable属性使其可见,并接收用户的编辑输入,设计出界面简洁、操作方便,具有视觉美感的程序界面;数组和数字字典的应用区别,数字字典解决数据量大的查询速度问题;使用数据环境(DataEnvironment)对象和SQLServer的存储过程(接受输入参数并以输出参数的形式将多个值返回至调用过程或批处理;包含执行数据库操作;的编程语句;向调用过程或批处理返回状态值,以表明成功或失败,存储过程优势有允许模块化程序设计;减少网络流量;执行更快)进行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使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开发更加直观、简洁、高效,不但提高程序运行速度,同时增强程序的可读性、可理解性和可维护性。Windows操作系统同时是一个很大的服务中心,调用其中的各种服务,可以帮应用程序达到开启视窗、描绘图形、使用周边设备等目的,由于这些函数服务的对象是应用程序,所以便称之为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简称API函数。API说到底就是一系列的底层函数,是系统提供给用户用于进入操作系统核心,进行高级编程的途径。通过在VisualBasic应用程序中声明外部过程就能够访问WindowsAPI函数(以及其它的外部DLLs)。在声明了过程之后,调用它的方法与调用VisualBasic自己的过程相同。所以教学实例必不可少的要体现出调用API的步骤、使用API应注意的参数类型、数据类型和数据结构、声明使用范围等,以及当编程算法较复杂、或用标准的语句难以实现功能设计时,如何通过查询API函数功能,合理选择API函数解决问题。
下面以窗体及基本控件为例,与大家共同探讨这种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单选框和复选按钮、列表框、命令按钮。目的要求:掌握控件的常用属性(Name、Caption、Value、BackColor、ForeColor、FontName、FontSize、ListCount、ListIndex、List、Selected);方法(AddItem、RemoveItem、Clear);事件(Click);控件数组;IIF()函数、Choose()函数的用法;流程控制用法的复习和提高。教学重点与难点:列表框选项删除,循环流程控制的Step用法。实例设计:准备好实例设计思路,设计过程在教学中边设计边讲解。教学过程:第一步、新建一个窗体,设置一些常用的影响窗体外观(BackColor背景颜色)的属性,运行程序,讲解让学生理解这些属性。第二步、往窗体添加一个单选框,设置Name属性为OPFontName(讲解让学生理解该属性),拷贝该控件,粘贴该控件(讲解让学生理解创建控件数组的方法)。这两个控件将用来控制字体,OPFontName(0)的Caption设置为宋体、OPFontName(1)的Caption设置为黑体。重复第二步操作新增两个单选框(OPFontSize),用来控制字号,OPFontSize(0)的Caption设置为12号字、OPFontSize(1)的Caption设置为14号字。这时可以设置控件的BackColor背景颜色和ForeColor前景颜色,FontName字体、FontSize字号等改变位置、外观的属性,运行程序让学生理解这些属性的作用。点击单选框(讲解让学生理解单选框每次只能选取一个)。第三步、往窗体添加一个框架,剪切窗体中OPFontName(0)、OPFontName(1),把它们粘贴到框架中,这样OPFontName与OPFontSize就相互独立。第四步、往窗体添加两个复选框。Check1的Caption设置为加粗、Check2的Caption设置为斜体第五步、往窗体添加两个命令按钮和列表框。设置列表框的Style属性为复选,设置列表框的List选项为"项目1"、"项目2"。。。"项目9"(讲解让学生理解设置时往列表框添加选项的方法),设置控件的对齐。第六步、运行讲解:(1)分析代码,讲解采用控件数组的作用在于复用过程。(2)点击单选框“12号字”、“14号字”、“宋体”、“黑体”,讲解让学生理解单选框每次只能选取一个。如果需要多选,应该用Frame框架或图片框将单选框分组进行。(3)点击复选框,讲解让学生理解复选框可以多选。(4)选择列表框选项,点击命令按钮,讲解让学生理解点击事件(Click)的触发时机;运行时列表框添加选项的方法(AddItem)、删除一个选项的方法(RemoveItem)、删除所有选项的方法(Clear)、检测选项选中状态的属性(Selected)、选项内容的属性(List)、选项数量的属性(ListCount)、列表框其他常用属性(5)注释掉语句Fori=List1.ListCount-1To0Step–1,启用语句Fori=0ToList1.ListCount–1,运行程序,选择列表框选项,点击命令按钮,程序提示找不到列表框选项的错误。讲解让学生理解列表框ListCount、ListIndex属性的动态改变,采用递增的循环流程控制,造成当删除一个选项找不到列表框选项的错误,采用递减的循环流程控制可以解决问题。
2课程实验
要求学生以VB为开发语言、以SQL为数据库,独立完成一个功能较简单的程序设计。良好的编程风格有助增强程序的可读性、可理解性和可维护性,保证程序的质量。查阅学生的课程实验时,不但要掌握学生对知识点、对象的属性、方法和事件的理解和应用情况,同时要分析学生的编程算法、编程风格,帮助学生总结其编程风格和编程算法的优点和缺点,提高学生的编程能力和良好的编程风格。根据学生的差异,做到有的放矢,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交流答疑
土木工程也是建造各类工程设施的科学技术的统称,它既指工程建设的对象,即建在地上、地下、水中的各种工程设施,也指所应用的材料、设备和所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保养、维修等技术。
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土木工程有其重要的属性: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技术经济与艺术统一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土木工程至今已经演变成为大型综合性的学科,并已经出许多分支,如:建筑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特种工程结构,给水排水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等学科。土木工程共有六个专业: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道路桥梁工程。
通过一个学期土木工程概论课的学习,我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土木工程涵盖的广泛,体味了前人取得的成就,也领悟了作为一名土木工程师的重大责任。当然,我们不能沉浸于现已取得的辉煌成就,止步不前。我们还应当与时俱进,去挖掘,去发现,去思考,去想象,去创新。在此,作为一名中国未来的土木工程师,我想结合土木工程的历史,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形势,谈一谈土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My knowledge abou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broadened since I became a student of Tongji University.
Civil engineering is a form of human activity. Human beings pursued it to chang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their own benefit. Buildings, transportations,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s are all included in civil engine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has a long history. Our seniors had left a lot of great constructions to us. For example, Zhao Zhou Bridge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our Chinese civil engineering masterpieces. It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300 years and is still service at presen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so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eriod. A lot of new bridg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and many greater plans are under discussion. China is a large county. And she is still well developing. So this era will be both exciting and rewarding for the Chinese Civil Engineers. And of course, civil engineering’s future is promising.
However, civil engineers will be facing more complex problem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growing population and a lot of deteriorating infrastructures. We should prepare for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isasters. To meet grow need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also try to update all th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we will have to develop innovative and enterprising skills. And we should choose a way that we can go continuously. Hazard Mitigation may be a great choice. Not only can it save money in the long run, but also avoid getting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in which we have to rebuild all the broken buildings. And we should also use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when designing or constructing new buildings.
Well, to be a brilliant civil engineer is not easy. Today, engineering is a synthetic system. It not only depends on traditional mechanics,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advanced science. So Physics, Chemistry, Material Science, Computer Science and perhaps more are all in our civil engineering program.
To be a good civil engineer, we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apply the knowledge, to design a system, a component, or a procedure of construction. We should also be able to conduct experiments and explain the results. Furthermore, an engineer never works alone, so we shall cooperate with working team, and try our best to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I’m very glad to be a student in this wonderful field. And I will try my best to be a successful civil engineer,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 our motherland.
1.对土木工程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
1.1.1古代土木工程
古代土木工程具有很长的时间跨度,它大致从公元前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到17世纪中叶,前后约7000年。在房屋建筑、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高塔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一些文明古国的不少传世杰作,至今巍然屹立。譬如我国的长城,埃及的金字塔等。公元6世纪建成的赵州桥,是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式拱桥,于1991年被美国土木工程学会选为世界上地12个土木工程里程碑。
1.1.2近代土木工程
近代土木工程的时间跨度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前后约300年时间。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从以天然材料为主转向以人造材料为主,建造理论也从主要以总结长期建造经验向重视科学兼顾经验转变。建造技术方面,一些性能优异的大型机械伴随着各种极为有效的施工方法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能建造结构复杂或所处环境恶劣的土木工程。期间建成的埃菲尔铁塔、帝国大厦和金门悬索桥,至今仍不失为伟大的土木工程。
1.1.3现代土木工程
现代土木工程起始于20世纪中叶。发展至今,土木工程在建筑材料、结构理论和建造技术方面都取得了极其巨大的进步。
建筑材料方面,高强度混凝土、高强低合金钢、高分子材料、钢化玻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建筑上。结构理论方面,利用电子计算机强大的运算和绘图能力,力学分析和计算的结果更加符合结果的实际情况,使得在结构设计上更为可靠。对于建筑技术,已经发展到机—电—计算机的一体化,施工过程中,不论是上天、入地还是翻山、下海,都已不是施工的障碍了;而焊接技术的普遍使用,也使得钢结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现代土木工程造就的举世瞩目的建筑有:我国台北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茂大厦,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石油大厦双塔楼,法国的诺曼底斜拉桥等。
1.2对土木工程的现状的认识
现今的土木工程,正日益同它的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紧密结合。
公共和住宅建筑物要求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供燃气、供电等现代技术设备日益结合成为整体。
工业建筑物则要求恒温、恒湿、防微振、防腐蚀、防辐射、防火、防爆、防磁、防尘、防高(低)温、耐高(低)湿,并向大跨度、超重型、灵活空间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主要不是作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作为一部集中系统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称。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而没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统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认为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纪初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越来越普遍的立法现象。20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纪中期,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后期,更多的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在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进步史上的意义非同寻常。从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对国家权力的来源进行约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满着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现毕竟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确定化、有序化,对国家权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适当约束。第二次浪潮是现代宪法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实现了对国家权力来源的约束,一切不合法的国家权力不被法律所承认,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扫除了政治障碍,奠定了制度基础,对国家权力有了根本性的约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现。这一次浪潮不满足于对国家权力的总体约束,而是进一步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主要是行政过程)进行具体的约束。毫无疑问,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从属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独立的不容忽视的历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构建的是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适应当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现象,这已为相关的学界所公认。[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就有过起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设想和建议。最近十几年,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有的专家学者主张先分散地制定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张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在,人们更加普遍认识到,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已经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来解决。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已经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时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样”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处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二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结构要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之间的关系;三是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原则,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也要避免以内部程序为理由妨碍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四是对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依托、融为一体;五是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把握,使三种程序法形成有机的衔接。这几个基本问题对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对这些基本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权利与提高效率并重及其体现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单一的,许多法律都有两个甚至多个立法目的。如果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存在抵触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这被称为法律的“目标模式”。确定法律的目标模式非常重要,它决定着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响着这部法律每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标模式称为某部法律的“灵魂”,并不过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这两个立法目的存在着互相抵触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可能影响行政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就要在一定情况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会影响对公民程序性权利,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牺牲”。“克制”也好,“牺牲”也好,都不能没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的两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加以明确,确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根据对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权利模式”,侧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另一种是“效率模式”,侧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主张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既不应采取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权利模式”,也不应采取侧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应当采取“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设计各种程序制度时做到两种立法目的兼顾,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怎样体现这个模式,这个问题至今还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时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可以有三种办法,第一个办法,把目标模式同立法目的写在同一个条文中,用以表明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办法,把目标模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则规定在一起,用以指导这部法律的实施;第三个办法,在规定每一项程序制度时都充分考虑如何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
用前两个办法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对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确定,因而不宜作为立法目的的组成部分来规定。其次,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关于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因而目标模式也不能当作基本原则来规定。再者,采用前两个办法还可能引起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设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中列条规定“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不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的规定,就等于把这种冲突交给法律的实施者去解决,成为立法的“遗留问题”;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规定,又会因为同时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而给法律实施者提供用原则性规定否定具体规定的可能性,反而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当采用第三个办法,就是把“权利与效率并重”作为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在设计具体制度时逐个地解决权利与效率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这样才能使“权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实处。也就是说,目标模式应当是立法者经过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对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是立法者处理各项原则之间关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标模式应当体现在每一项制度设计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条文方式写出来。
至此,我们还应当作进一步思考:在设计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项制度时,应当怎样具体地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具体的说,可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通过程序制度的“多样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多样化”,就是为同一个程序行为设计两个甚至多个程序制度。比如听证,可以设计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听证程序制度,这样,可以用正式听证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也可以用非正式听证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达,可以设计直接送达、邮递送达和公告送达;可以设计由相对人签字的送达和无须相对人签字的公证送达。总的来说,各种程序制度都可以设计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形式,既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途径,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条件。
第二,通过程序制度的“具体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具体化,一是指各种程序制度本身的规定要具体,二是指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也要具体。特别是,如果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不具体,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样化就会形同虚设。在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情况下,要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正式程序,何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这样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不适当地选择简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适当地要求行政机关适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过程序制度的“递进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递进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前一个程序制度为后一个程序制度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后一个程序制度使前一个程序制度实际有效、决不落空。这样就可根据行政活动的具体情况,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或者倒过来,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从而使行政程序在整体上实现权利与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种主要方式来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三、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与行政程序法的总分式结构
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一样,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时间性”这一基本特征,它对程序性法律的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使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基本按照“时间流程”安排各项程序制度,形成以时间为主线的“线性结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这样。行政程序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也应当考虑到程序的时间性,也应当采用这种“线性结构”。但是,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又有不同之处。诉讼法通常只规定某一种诉讼行为的程序,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而不把各种诉讼程序规定在同一部诉讼法中。这样,诉讼法在结构上不需要考虑两种以上诉讼行为程序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把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这样,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就不能只考虑程序的时间性,还要考虑各种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是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必然要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这种结构的特征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别为结构基础,程序的时间性从属于行政行为的类别。第二,总括式-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的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第三,总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两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总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作分则性规定,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采用哪一种结构方式,下面作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结构不可取。这种结构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由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许多共性,因而这种结构使许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冗长、拖沓。表面上看,这种结构似乎有一个优点,就是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自成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这个优点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长、拖沓抵销掉。所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这种结构方式。
第二,总括式结构也有不足。这种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够克服并列式结构冗长、重复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为此,各类行政行为还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发挥作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总分式结构是较好的选择。其一,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复杂、多样,为了实现行政法制的统一,应当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着这个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负这一使命。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地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程序规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整个行政法体系依然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通过适当的分则性规定可以起到与各类行政行为法衔接的作用,使行政法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三,从根本上讲,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与各类行政行为法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总分式结构。所以,总分式结构被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总体上认识总分式结构的合理性并不困难,但是,如何具体地构建总分式结构,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主要研究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设计通则性规定。从理论上讲,通则性规定应当“跳出”各类行政行为,另行设计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体立法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却以行政决定程序为主线设计通则性规定,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中,行政决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决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它具有终极性,行政决定能够穷尽行政活动所能做的行为;三是它具有具体性,行政决定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具体的影响。所以,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并不妨碍制定通则性规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还可以避免在分则性规定中对行政决定程序再行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因此,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是设计通则性规定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方案。当然,这种通则性规定只能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都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或者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的最低程序要求。简单说,这也就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决定都不得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则性规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分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行政行为有的已经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有的将来可能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对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能不规定,但又不能规定得过多,否则就会与专门的法律重复,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经验和我国其他法律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来看,可以以三种规定为限。一是原则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可作为专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二是接口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引据性条款,作为与专门法律的衔接;三是补缺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对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单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其他程序制度则由专门法律规定。
四、内部程序的外化与外部程序的内化
从是否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角度,行政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程序不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仅对行政机关适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规范,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规定内部程序?目前,不少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内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没有看到与此相反的意见。
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是否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部程序型”,只规定外部程序不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是美国、日本和瑞士。另一种是“外部与内部并存型”,既规定外部程序,也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⑥]由此看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数。
应该说,行政程序法规定内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从总体上讲,内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础,不规定内部程序,外部程序无法展开。比如,行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启动,一种是行政主体依自己的职权启动。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或基础。而很多行政主体是通过内部程序建立的,没有关于行政主体成立的内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没有前提或基础。所以,正如民法要对民事主体作出规定一样,行政程序法也要对行政主体作出规定。其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无严格的界限,它们常常随着具体情况发生转化或渗透,内部程序可能转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渗透到内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议纪要,从理论上似应属于内部程序,但在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关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属于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又如调查,一般来说属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但它显然会渗透到行政主体内部,比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人数作出规定。其三,许多内部程序都存在着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有影响,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抢管辖权,就可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对内部行政程序加以规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对内部程序应当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都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这个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对此,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内化。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规定内部程序的第一种情况,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进行而规定内部程序。前面已经提到,外部程序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以内部程序作为前提或基础,。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主体的规定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合议机关的合议制度、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对这些内容加以规定以后,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并不改变,依然属于内部程序,它们只是因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规定,是外部程序向内部程序提出的规范要求。有些内容纯属行政组织法的范畴,不应当在政程序法中规定,比如行政机关的编制等级和编制员额、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呈批程序、公务员制度等。这些内容要不要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在立法时比较容易把握,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实际上,行政程序法不应当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的职权,它只应当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进行管辖,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可以进一步规定相对人有权合理怀疑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对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的监督。
第二,注意内部程序的外化。即当内部程序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行政程序法应当对这种内部程序加以规定。比如,行政机关派出执行调查的人数,看起来是一个内部程序,但是由于这种内部程序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便应当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规定。再比如,听证主持人的确定,看起来也是一个内部程序,但它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很大,因而各国行政程序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规定外部程序制度时,会在许多环节上涉及到内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关的内部程序便外化为外部程序。这些内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之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内部程序转化为外部程序。发生转化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显然应当时时注意这个问题。实践中,内部程序外化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我国的审批程序中。行政机关内部各处室的分工,常常转化为对外的独立审批权,要相对人自己逐个盖章;一级政府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更是各争自己的审批权。内部程序外部化的结果,就使一项许可经常要盖几十以至几百个章,严重影响公民权利,也影响行政效率。不过这要通过行政许可法解决。
五、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程序规范外,要不要规定实体规范?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应当研究的基本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在这个问题上做法不一,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规定程序规范,不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另一类是“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仅规定程序规范,还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以联邦德国为代表,包括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⑦]
有的学者阐述了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理由。一是认为,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的做法在我国立法实践已有先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属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实体规范。二是认为,实体规范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不但不会改变程序法的根本属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价值的实现。三是认为,行政实体法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内容来不及立法,这些原则和内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码的前置内容或先决条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应有的支撑。由此得出结论,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程序规范,但同时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实体规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主张,但上述有些理由不尽妥当。我认为,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并不是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也不是作为权宜之计,而是作为行政程序法应有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具有特定的性质和一定的范围,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要认真把握。
首先,要正确区分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不要误将程序规范当作实体规范。一些论说中把关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效力的规定称为实体规范,这就扩大了实体规范的范围,误将一部分程序规范当成了实体规范。比如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规定这样两个条文:一是“行政决定自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另一个是“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行政决定无效”。这两条规定都是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但并非都属于实体规范,只有后一条才是实体规范,而前一条应当属于程序规范。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掌握,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体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发生前或完成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当一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在时间上刚好处在行政活动过程的开始或结束处,就比较难以认定它是程序规范还是实体规范。这时,我们应当慎重对待,仔细鉴别。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实体规范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许多实体规范,这些实体规范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行为,所规范的内容是相对人应受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使在行政处罚法这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规范的法律中,针对相对人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的实体规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完全不规定针对相对人行为的实体规范,只规定关于行政行为本身构成要件的实体规范。这样的实体规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逻辑,它们完全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再次,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有时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时,如果在立法上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这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决定无效:(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二)行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四)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五)行政决定的内容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其中前两项是程序性的,后三项是实体性的,它们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把它们分开,硬把后三项规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结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定性质的实体规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必须将之置于我们的视野之内。
六、行政程序与复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将其统称为“行政复审”。绝大多数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都要考虑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应当处理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各国行政程序法处理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两种做法,一是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直接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只规定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条款。采取第一种做法的主要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种做法。我国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种做法,而应借鉴第二种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必要因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废止这两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开,更符合我国的情况。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大陆法系相似,比较注重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行政程序在法律关系上有明显不同,不宜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这样,衔接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便成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开始的条件,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程序,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这种条件的规定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处。第二,判定依据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的依据,比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有效还是无效,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样,行政程序法中影响到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各种规定实际上都有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宽泛”的接口。
根据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一定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角度对有关规定进行审视,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既要避免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出现不应有的障碍,影响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要避免过早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影响行政主体充分行使行政职权;还要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缺乏行政程序法应当提供的判案标准。总之,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个“统一场”。
七、结语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除了上面探讨的这些问题以外,还有许多重要问题有待研讨,比如听证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各类行政行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讨的几个问题是影响这一立法活动全局的、首要的基本问题。考虑这些问题,一要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国的情况为基础;三要注意理论创新。各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美国为代表,一类以德国为代表。这两类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和制度,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比较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总体上不宜仿照美国行政程序法,因为从我国国情看,没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制度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我们总体上适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时也要博采众长,借鉴美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有益的制度,比如听证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活动,在这一立法活动中,行政程序法理论一定会同时得到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①]例如,1925年,奥地利国会通过《普通行政程序法》,对欧洲大陆生产了重大影响。1928年捷克公布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兰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国当时虽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页。
[②]根据我国学者现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20年代至二战;第二次是二战至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参见同上,第203页。
[③]学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个,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其中第三个目的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可以被前两个目的吸收,因而提两个目的就足矣。所以,学者们在进一步讨论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把第三个目的放在一边,只讨论前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参见同上,第156—176页。
[④]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京)1996第5期。
[⑤]邢鸿飞:《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组关系》,载《法学》(沪)2002第9期。
[⑥]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页。
摘要:主要研究糖汁紊流絮凝强化沉降过程在糖厂的生产试验并进行经济分析。实验结果表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用于亚硫酸法糖厂强化沉降过程的效果明显,并且经济效益显著。因此,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在制糖工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关键词:紊流絮凝;沉降过程;应用前景;甘蔗糖厂作者简介:马月飞(1979-),女,制糖工程硕士,广西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系助教。1引言在我国制糖生产过程中,糖厂传统的絮凝沉降存在诸多缺点:絮凝剂在沉降池入口加入,未经充分混合、碰撞,即进行静止沉降。这样既浪费了絮凝剂,又造成反应时间短,沉降停留时间长,清汁质量不高,泥汁密实性差。霍汉镇在提到蔗汁沉降使用PAM(即絮凝剂)的注意事项时也指出:糖厂将絮凝剂加入到沉降池顶部蔗汁入口处,没有适当的混合措施,絮凝剂难以混合均匀,这种情况大大降低使用絮凝剂的效果,是不少糖厂使用絮凝剂没有良好效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改进[1]。絮凝效果的好坏取决于两个因素[2]:一是絮凝剂水解后产生的高分子络合物形成吸附架桥的连接能力,这是由絮凝剂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微小颗粒碰撞几率和如何控制它们进行合理有效的碰撞,这是由设备的动力条件所决定的。目前糖厂的絮凝沉降过程仅注意第一个因素,而第二个因素被忽略了。因此,要强化沉降过程,就必须重视第二个因素,设法实现设备的动力条件。鉴于目前糖厂传统絮凝沉降过程的缺点,本文拟研究应用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实现影响絮凝效果的第二个因素——设备的动力条件,实现糖汁的紊流絮凝,充分发挥絮凝剂的絮凝作用,从而强化沉降过程,缩短沉降时间,减少蔗汁在沉降器内停留时间。糖汁在沉降器内停留时间的减少有两方面的益处:(1)减少由于高温和适温细菌的作用造成的糖分损失。(2)增加沉降器的生产能力,从而可以使用更小型的沉降器,降低制造成本。我们已经研究了糖汁紊流絮凝强化沉降过程的可行性[3],本文主要研究糖汁紊流絮凝强化沉降过程在亚硫酸法糖厂的生产试验并进行经济分析。2糖汁紊流絮凝的机理通过分析絮凝的动力学过程[4]可知,絮凝实质上是通过向胶体或悬浊体系(“悬浊体系”是在水处理方面对被处理溶液的总称,本文所研究的紊流絮凝机理同时适用于蔗汁胶体体系及水处理中的悬浊体系)提供必要的化学条件和流体力学条件,促使微粒体积变大从而与介质分离的过程。对于絮凝,微粒之间的接触碰撞是必要条件。紊流是一种随机的不规则运动,但对这种复杂运动很难做出完整描述,只能提出反映主要特点的某种近似的理想化的模式,目前己为大家接受的是理查孙—柯尔莫戈罗夫的紊流图像,描述如下[5]:在很高雷诺数的充分发展的紊流中存在着各种频率、振幅、周期的脉动或涡旋或扰动,即充分发展的紊流是由各种不同尺度的涡旋组成。平均流丧失稳定性,分解为一级尺度的涡旋并由平均流给它提供能量;一级尺度的涡旋丧失稳定性,分解为二级尺度的涡旋并给它提供能量。如此继续由大一级尺度的涡旋分解成次一级尺度的涡旋并提供给它能量,直至最小尺度的涡旋将能量耗散,即由机械能转变为非机械能。由这种紊流图象可知:紊流运动可以看成是各种不同尺度的涡旋运动迭加于平均流速束的结果,而涡旋运动产生的剪切力和惯性离心力是絮凝颗粒产生接触碰撞的主要动力。3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的结构设计用于实验的管道式紊流絮凝器为管状,由快混管段、快搅管段和慢搅管段组成,如图1所示。快混管段采用文丘里管,设计尺寸参考文献[6]、[7];快搅管段内部采用的是静态混合器结构形式,用于本次实验的SK型静态混合器购于上海化工研究院所属的上海天乐技术经济发展公司,SK型单元是由单孔道左、右扭转的螺旋片组焊而成;慢搅管段采用螺纹管,管内的螺旋槽具有一定深度。1-快混管段2-快搅管段3-慢搅管段图1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示意图4糖汁紊流絮凝强化沉降过程在亚硫酸法糖厂的应用研究4.1实验流程本次实验在亚硫酸法糖厂进行(20__年12月至20__年1月),实验地点选在广西欧亚糖业有限公司的那彭糖厂。如图2所示,在进入沉降器之前的管道上安装一旁路管,接上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经二次加热的中和汁流过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同时加入絮凝剂,使絮凝剂与中和汁在此器中进行“闪烁式混合”,然后沉降得清汁。(按糖厂的工艺条件进行实验)4.2实验方法对比分析管道紊流絮凝沉降与传统絮凝沉降效果,测定两者的沉降速度、过滤速度、清汁简纯度、清汁色值、还原糖、钙盐含量和水不溶物。4.3测定方法[8]①沉降速度:以20mL澄清汁作衡量基准②过滤速度:以30mL滤汁作衡量基准③清汁简纯度(AP):折光法和一次旋光法④还原糖:兰—艾农恒容法⑤清汁色值(IU560):ICUMSA方法2(560nm波长)⑥清汁钙盐含量:滴定法⑦糖汁水不溶物:重量法4.4主要仪器与药品
仪器:WZZ-T2旋光仪(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阿贝折光仪(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滴定管(50mL,分度0.1mL)电炉秒表精密温度计(0.1℃分度值)DZKW-6电子恒温不锈钢水浴锅METTLERTOLEDO320PhMETERHJ-3恒温磁力搅拌器微孔膜过滤器(Φ150mm孔径0.45µm)722光栅分光光度计(上海第三分析仪器厂)HCTP11B.10架盘药物天平坩埚式玻璃过滤器(滤片过滤孔径≤40µm)恒温干燥箱玻璃干燥器抽滤装置METTLERAE200电子天平药品:糖用碱式醋酸铅24.85ºBx盐酸,231.5g/L氯化钠溶液50g/L草酸钾溶液,费林氏试剂,10g/L四甲基蓝溶液约0.5mol/L盐酸溶液,约0.5mol/L氢氧化钠溶液150g/L氢氧化钠溶液,20g/L盐酸羟胺溶液,钙指示剂0.01mol/LEDTA溶液4.5实验结果与讨论管道紊流絮凝沉降与传统絮凝沉降的沉降速度如表1所示:表1传统工艺絮凝(A)和管道紊流絮凝(B)的沉降速度对比序号沉降速度(S)沉降速度变化(A-B)B较A沉降速度提高()平均提高()AB134.120.014.141.347.8233.315.817.552.6365.339.825.539.1429.116.212.944.3553.121.731.459.1636.512.524.065.8739.213.625.665.3829.415.613.846.9928.219.48.831.21039.819.420.451.31153.022.130.958.31243.029.913.130.51351.933.818.134.91433.218.115.145.51543.317.525.859.61632.013.718.357.21737.124.512.634.01851.629.322.343.2平均40.721.319.4 管道紊流絮凝沉降与传统絮凝沉降的清汁水不溶物含量如表2所示:表2传统工艺絮凝(A)和管道紊流絮凝(B)的清汁水不溶物对比序号清汁水不溶物(mg/kg)清汁水不溶物变化(A-B)B较A水不溶物降低()平均降低()AB119.822.6-2.8-14.130.826.25.60.69.7334.46.228.282.0411.85.66.252.559.414.6-5.20-55.369.84.05.859.279.41.67.883.083.21.22.062.598.67.21.416.31014.00.813.294.3117.24.42.838.9128.03.44.657.51314.47.66.847.2149.49.40.00.0155.26.4-1.2-23.11620.214.65.627.71710.88.42.422.2189. 610.2-0.6-6.3平均11.77.44.3
由于篇幅有限,实验具体结果仅列出沉降速度和清汁水不溶物含量,其余检测项目的具体结果见相关资料(马月飞.糖汁紊流絮凝强化沉降过程的机理及应用研究.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广西大学图书馆,20__)。各检测项目的平均值(18组数平均)汇总于表3:检测项目传统工艺絮凝(A)管道紊流絮凝(B)B较A平均提高或降低()备注沉降速度(S)40.721.3提高47.8 过滤速度(S)33.922.6提高32.5 清汁纯度(AP)87.8388.22提高0.44混合汁纯度为86.12澄清效率()14.017.2提高22.9清汁色值(IU)782763降低1.9 清汁还原糖RS()0.540.51降低4.19 清汁钙盐含量(ºBx)0.400.38降低4.97 清汁水不溶物(mg/kg)11.77.4降低30.8 糖汁紊流絮凝在亚硫酸法糖厂的试验结果表明,与传统工艺絮凝的效果对比,其强化沉降过程效果明显,沉降速度平均提高47.8。根据沉降机理,沉淀颗粒的密度、形状和大小,都对沉降速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沉降的推动力来自颗粒与蔗汁之间的密度差。颗粒的密度越大,或蔗汁的密度越小,都会增加颗粒的沉降速度。此外,沉淀颗粒越大,越接近于球形,则沉降速度也就越高。本文在目前糖厂传统工艺絮凝沉降的基础上,使用管道式紊流絮凝器来实现设备的动力条件,从而达到糖汁的紊流絮凝,提高絮凝效果,生成密实度和颗粒尺寸较大的絮凝颗粒,因而易于沉降。沉淀颗粒密实度大、直径大,既能加速沉降,又可提高过滤速度,过滤速度平均提高32.5;由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能提高絮凝效果,非糖分被吸附沉淀较完全,从而提高了澄清效果,澄清效率平均提高22.9,清汁纯度平均提高0.44,清汁色值较好;清汁钙盐含量平均降低4.97;清汁水不溶物平均降低30.8。5经济分析以万吨蔗为计算基础,平均蔗糖分14,压榨抽出率96,取试验数据沉降停留时间减少47.8,清汁纯度提高0.39(88.22-87.83=0.39)的多产糖效益分析如下:(1)沉降过程少损失糖量中和汁加热到100℃,查表[9]得蔗糖转化常数K0=26.797,中和pH7.0,传统沉降停留时间120min。则紊流絮凝后沉降停留时间为:120×(100-47.8)=62.64min万吨蔗进澄清系统的蔗糖量=10000×14×96=1344t传统沉降损失糖量=26.797×10-7×1344×120=0.432t紊流絮凝后沉降损失糖量=26.797×10-7×1344×62.64=0.226t减少损失糖量=0.432-0.226=0.206t以4000t/d糖厂、年榨50万吨蔗计,全年少损失糖量=0.206×50=10.3t(2)由于清汁纯度提高而多收回糖以纯度提高1个百分点,总收回提高0.75个百分点[10]计,则增加产糖率=14×0.75×0.39/99.7=0.0414000t/d糖厂年榨50万吨蔗可增加产糖量=0.041×50=0.0205万吨=205吨(3)总增加产糖量=10.32×90 205=214.29吨(煮炼收回90)(4)按平均糖价4500元/吨计,年增收益=4500×214.29=967455元≈96万元6结论与展望本次实验结果表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用于强化甘蔗糖厂的沉降过程是可行的,并且经济效益显著,对减少制糖生产过程中的糖分损失、提高收回、增加沉降器生产能力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因此,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在制糖工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经过在糖厂的生产试验,表明该设备用于糖厂强化沉降过程效果明显,但由于设备在处理能力上还须进行工业放大,因此仍须进一步开展糖厂的生产试验研究。
在制图测绘实践环节,可利用虚拟三维模型库中装配体的拆装动画给学生讲解装配体的结构、拆装步骤以及工作原理,可以提高测绘质量,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既适应目前课程学时不断减少的现状,也可以彻底检验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2《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开发及技术路线
2.1《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实际上是对实物模
型进行计算机虚拟处理,利用计算机软件及多媒体技术制作虚拟实物模型,取代传统实物模型及挂图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按照教学功能的分类,模型的建立要考虑到零件典型性、与教材同步性,方便教学与自学,同时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模型库的主要框架如图1所示。
2.2技术路线《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是利用
UG软件建立三维实体模型,通过eDrawingforUG将零件模型转换成*.eprt格式,将装配体三维模型转换成*.easm格式,再将*.eprt和*.easm格式转换成*.exe格式直接播放;利用UG软件自带模块完成装配动画;利用Animator软件完成复杂形体动画;利用CAD软件绘制复杂形体的二维视图;利用Dreamweaver作为网页制作软件共同开发的虚拟三维模型库,其主要技术路线如图2示。例如,学生在学习剖视图时,经常会少画断面后面的可见轮廓线,特别是阶梯孔后面所产生的交线,而会多画出机件前半部分外轮廓的交线。在创建机件表达方法模型库时,用UG软件完成机件的三维实体造型,如图3示,通过EdrawingforUG软件转换成*.eprt格式,然后在Edrawing软件中转换成*.exe格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计算机上不安装任何软件而运行*.exe格式文件,通过旋转、放大、缩小等让学生全方位观察机件的内外形结构;亦可通过横断面工具对机件剖切,如图4示,将直观性的解决学生空间想象难的实际问题,对阶梯孔后面的交线是否要画一目了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结论
毛笔绘画机器人控制程序方法绘画机器人右臂有三个自由度,机械手末端持毛笔。本设计采用描点法进行笔画控制,连续的点构成一系列轨迹。设机械臂顶端左右移动的舵机转轴处为原点,第一个舵机转轴到第二个舵机转轴长度为L1,第二个舵机转轴到握笔处长度为L2。设机器人在静止的情况下毛笔在可运动的范围内任意一点到原点的距离为L,该点的坐标为(x,y),L等于x和y平方和的平方根。设L1和L的夹角为α,x轴与L的夹角为β,L1和L2的夹角为γ,根据余弦定理和相关数学公式可求得α、β、γ。将这三个角度转化成舵机角度的代码如图2所示。将所画图形用分段函数表示出来,分段描画轨迹。
将x增加一个微小的量求得相应的y值,舵机运动到下一个点,通过这种描点法画出图形。所画图形超出毛笔运动的范围则机器人启动轮子前进后退或转动。无线网络控制系统网络程序的实现有多种方式,本文采用比较简单的WindowsSocket,网络应用程序通过socket进行数据的发送与接收。在TCP/IP网络应用中,采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上位机作为服务器,机器人系统作为客户端。上位机采用面向对象开发与实现技术,选择VS2010和MFC开发环境。
作为服务器,可以发送指令控制毛笔绘画机器人绘制不同的图形。机器人采用NorthSTAR编写机器人控制程序,NorthSTAR是一个图形化交互式机器人控制程序开发工具。由于现有功能模块有限所以选择手写代码开发,编程语言采用Linux下C语言编程。MultiFLEXTM2-PXA270控制器上使用型号为VNT6656G6A40的无线网卡,VNT6656G6A40是专门为实现嵌入式系统的无线局域网通信应用而设计的一款USB接口的WIFI模块。
使用该模块能够使用户通过嵌入式硬件的USBhost接口高效快捷地扩展出无线局域网的通信功能,完全实现IEEE802.11b/g标准,最高通信速率可达54Mbps。机器人系统作为客户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指令,并且把自己执行任务的情况发送给服务器。
1.税收体现为特定情形下公法债权优先受偿的属性。就税收的性质而言,历史上主要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前者以奥特?马亚为代表,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人民必须服从此种优越权力;后者以阿尔拜特?海扎尔为代表,认为租税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其本质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①由于权力关系说过于强调税收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忽视纳税人及其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也不利于税收权利的真正实现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故未得到普遍认同。而将税收视为一种公法债权的观点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所广泛接受,并且体现在某些国家的立法中。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法律赋予税收以优先受偿的性质而予以保障。基于税收为公法债权的认识,也就产生了其与私法债权之间在保护手段上得否准用以及在权利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②当税收优先权涉及执行纳税人有关财产等问题时,则需要与私法中的某些制度相协调。综观国内外立法,尽管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在法律上将优先权配置给了税收债权,但作为一般性的债权优先权制度,它既不能被过分强调,也不能缺乏保障,而是需要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健全立法,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③2.民事执行程序中涉不动产转让特项税目的分析。由于税种多样,税收优先权的特定税款就其产生原因而言各不相同,因此税收优先权就其发生原因又可分为增值税优先权、营业税优先权、关税优先权、船舶吨税优先权等等类别。应当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税种项目在任何条件下均具有优先效力,对各类税种优先受偿属性的保护应依据具体情形而有所区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探讨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以及涉税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机关设置关卡扣划,而应当区分税种项目,结合具体情况,对特定税种而非所有税收项目均赋予优先性。就民事强制执行中常见的涉及不动产变更过户时的特定税收项目而言,如增值税、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目,这些税种基于何种基础予以征收?与特定担保债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权而言,该特项税收的优先性地位应如何界定?是否当然以先税后证为严格操作?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商榷,均须法律一一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就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各项税收而言,一方面应严格区分税负承担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对被执行人征税项目负担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协调。对于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先税后证的设置不仅无法对抗买受人等实际权利人的物权主张,从税收发生的时间节点来看也并不具备当然优先于担保物权及其他民事优先权的效力。民事执行中涉税冲突问题产生的渊源。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具有公法债权性质的税收与私法债权围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在各自优先效力尤其是先后清偿序位上存在着内在的博弈和抗衡。在我国现有优先权制度体系不甚完善的情形下,这种博弈无法得到有效协调和化解,便产生了涉税冲突问题。1.税收征管权与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冲突。强制执行与税收征管在权力来源及属性上存在差异。民事强制执行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司法处分行为又是执行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具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双重色彩;而税收征管权则属于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权的功能及特征,由有权部门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依职权启动。两者在权利的提起上存在差异。对被执行人缴税义务的落实,即相应税款的征收,本应由税务机关居于依职权主动参与来保障,但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时,税务征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色彩却往往演变成了民事执行权运行的阻滞。强制执行与税收征管在权力运行及利益分配上存在偏离。司法处分权与税收征管权在权利提起上存在差异,进而也将必然影响着在相关利益分配上存在偏离。司法处分权运行的结果在于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依法处分,获得相关执行案件申请执行债权的满足,其更侧重于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衡平;税收征管权运行的结果则在于对财政税收的保障和充实,其更多关注于效率的实现和对公法债权的满足。在一系列围绕税收征管和保障税收实现的行政规章制度设计中,大多体现为行政权强势、高效的色彩,但也因此忽略了对相关民事债权的衡平关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2.民事执行中处置和协调涉税冲突问题的现行法律指引效力不足。现行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过于粗糙、简略,缺乏可操作性,且与其他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存在较多冲突和矛盾之处,给民事强制执行中解决涉税冲突问题造成了困难。税收优先权规定的指引功能不足。税收征管法仅简单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以及有条件地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存在明确性和具体操作性的匮乏,在协调与民事优先权之间的冲突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易操作之处。以税收发生的时间先后决定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的优先劣后顺序的规定,因税收发生的时间节点难以明确,实践中不免产生歧义;以权利设定的时间先后来决定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优先劣后顺序也存在不甚合理之处。执行程序中司法处分如何与税收征管相衔接也存在难点,在涉担保物债权的案件执行中,法院是否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先存在的税收?税务征收机关在法院对特定物的司法处分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在兼顾执行进程的同时协调税收优先权冲突?现行法律也没有给出具体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上的困境。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税收征管法与物权法均未将优先权的问题作统一协调,两部法律在税收优先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上存在冲突。前者以时间先后为标准来确定税收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后者对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规定,则并不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则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根据上述两个规定,设定抵押或质押后发生的留置权能够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那么,发生于动产被留置之前、抵押或质押设定之后的征税权可优先于留置权行使,这必然导致征税权优先于设定于征税权发生之前的抵押权和质权,显然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的初衷。①另外,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优先权相比,哪个更优先??应按什么顺序清偿?也存在执法无据之处。法律体系之间缺乏对税收优先权与民事债权效力顺序的系统、全面规定。先税后证对抗司法程序运行的效力不足。税收征管法对优先权实现的程序、制度保障等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相应的保障税收优先权实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关的行政规章之中,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征收机关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即未完税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这种行政规章的效力应该置于何种地位来衡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它能否对抗以民事诉讼法为权力渊源的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属登记机关的协助执行义务?显然行政规章的效力不足。人民法院持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权属登记机构履行变更登记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的先税后证规定明显丧失了合法的对抗基础。在此情形下,仍固守着先税后证的行政关卡,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涉税冲突问题也就在所难免。民事执行中税收优先权与相关私法债权效力冲突的辨明。税收优先权反映的是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作出的选择。
一般而言,税收优先权是相对于私法上债权的优先,同时,法律对税收债权相对于私法上债权的优先权也依法予以限制。①过分强调税收债权的优先,将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也不利于经济运行的效率,尤其存在由担保物权予以保障的私法债权时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税收债权与私债权之间的协调问题,从而较为合理地配置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目的。